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共8篇)
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 篇一
关键词: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1 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法律事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经济发展, 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个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中, 法律对于经济的调整价值并没有得到体现, 但是在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中, 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体现在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用法律来调整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进行法律事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1 法律可以调整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可能会涉及法律问题, 例如企业在设立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市场运营阶段、财务管理阶段等都有可能会发生一些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风险导致的问题可能会使企业的财产、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失。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 丧失信誉或者削弱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在企业的发展中重视法律事务管理,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同时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1.2 尊重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点
企业参与市场经济, 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法制经济。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 包括相关的国家职能部门, 也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才能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并不是否定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 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 经济的开放已经不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经济的开放, 它同样指的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开放。我国的经济主体与发达国家的经济主体相比, 在法律意识上要落后许多。所以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提升国内企业的法律意识是一种必须, 否则将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2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管理, 在我国已经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是在近代才开始, 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 在法治建设这一问题上要落后许多, 这也就导致了法律参与社会生活在时间上、效率上都相对落后。对于当前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2.1 管理机构不健全, 职能相对弱化
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 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 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 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 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 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 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 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 效率不高, 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2 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 人工素质对整个工作的效果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当前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的法律工作人员,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复杂性和风险性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要重视和考虑的问题。没有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 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效果并不好, 服务质量不高, 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 专业素质不强, 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 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这样既浪费了企业的人力资源, 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2.3 法律管理的价值并没有充分体现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 法律除了是企业进行风险规避和预测的依据, 同样也应该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资源。但是在大部分企业中, 法律作为一种资源的特殊地位和价值还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可, 法律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法律对于企业的融资、投资、经营等一些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工作事项都能够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帮助企业审慎地开展各项工作, 切实保障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权利利益, 避免企业由于不懂法而造成的利益缺失。
3 如何完善企业发展中的法律事务管理
企业进行法律事务管理, 在改革开放以后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1997年,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式在全国推行, 所以我国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但是这也导致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一个误区, 认为只要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在企业中进行了法律事务管理, 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企业进行法律事务管理所包含的内容要更加广泛, 法律顾问制度只是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部分。如何完善企业发展中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3.1 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无论是何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展开, 都需要在一个正确认识的前提下进行。在企业发展中形成对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 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 (1) 在领导阶层树立对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领导阶层是企业各项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最终确定的阶层, 领导法律意识的高低, 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设效果。我国大多数企业的领导者, 在过去并没有对法律事务管理这一问题给予太多的关注, 在经营管理中没有意识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一个企业要想确立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 领导者、管理者首先要在自己的观念中重视起来。 (2) 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正常运行最重要的部分, 一个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代表着这个企业的法律意识, 所以除了在领导者、管理者中间形成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意识外, 必须加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 才能对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要结合全国普法教育, 在企业全面普及法律教育, 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3) 法律意识的形成还必须依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是我们在企业中推行法律事务管理的前提。我国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虽然已经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上, 依旧有一些残余。加强现代企业改革的发展力度, 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 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而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3.2 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当前我国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没有独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大部分公司只是聘请一些兼职的律师来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而这些顾问也只有在企业遇到一些诉讼问题的时候才出现, 企业的法律管理工作水平较低。为了做好企业发展中的法律事务管理, 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参与企业运行管理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建立是为了企业更好地运行, 所以这一管理机构的建立不能喧宾夺主, 不能成为企业的负担, 所以我们提倡根据企业具体的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类型。首先, 根据企业的发展规模来确立自己管理机构的规模。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现有企业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它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与大企业相比都要小, 所以它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复杂性也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事务管理的人员数量、机构的规模不需要过度的追求, 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是最佳的选择。其次, 确立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层次。一个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 按照其工作的性质也应该进行层次的划分。从管理层次上考虑, 设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决策、组织和管理, 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是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承办部门, 具体实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总法律顾问负责并报告工作。再次, 按照企业的机构体系来进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建设。这种情况主要针对一些大企业、上市公司等, 子公司、分公司是大企业发展的常见模式, 如果在子公司和分公司中也按照独立的企业进行法律管理机构的建设往往会形成资源的浪费, 根据企业的体系机构作出灵活的调整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3.3 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应该全方位发展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不仅仅指对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 对企业面临的法律诉讼予以处理解决。这是比较初级的法律事务管理,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 法律事务管理应该具有全面性, 这样才能推动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全方位发展, 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指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应该与企业的日常管理、经营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 不能将法律事务孤立起来, 这样对企业的发展是没有好处的。法律事务的全方位发展, 要求渗透到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运行阶段, 只有对企业的全部运行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才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最有利的决定。改变传统的法律顾问“救火式”的工作方式, 这种工作方式虽然能够解决企业面临的燃眉之急, 但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没有任何的作用。真正的法律事务管理, 必须与企业的发展融合起来,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在企业的发展中体现自己的价值,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发展机制,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才能够在企业的发展中长久地存在。
3.4 严格控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完成对个体的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 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 同时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 他们还需要代表公司进行对外交往, 担当公司发言人的角色。这对于个体来说, 除了一些专业知识以外, 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为了严格控制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必须严格准入, 即在员工进入企业之前进行严格的筛选工作, 这是获得优质人力资源的重要前提。其次, 在员工进入企业以后, 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们进行培训。这种培训不仅是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完善, 更是指对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加速他们融入企业的过程, 只有真正地了解一个企业、融入一个企业, 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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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管理助力企业发展 篇二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中国中小企业的成功往往是凭借自身的技术或市场专业优势而迅速发展起来。企业家的管理水平往往欠缺,仅凭过去成功的经验,再加上自己的悟性,很难让企业持续发展,最终难逃夭折的命运。
中国的企业家和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惑,如何有效管理企业最为突出。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认识到:管理才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如果离开管理就算你有伟大的理想、领先的技术、充足的资金,企业仍然难以做大做强,因为当企业人数增加到100人以上时,如何让员工团结在一起,完成高效率的工作将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忠慧的律师在为大量企业家服务的过程中也发现这样的问题:我们的企业家在业务创新方面非常活跃,但普遍缺乏管理创新。企业靠产品与技术虽然赚了不少钱,但管理工作并不到位:企业没有系统而有效的管理方法,只是靠传统的管理方法组织生产;没有靠制度去留人与用人,而只是靠高薪留人、情感留人;没有健康的企业文化,没有优秀的管理团队;没有认真地研究管理,只在就事论事地处理事务。
这样的结果就是,企业家在外不断添置新设备,引进新项目,回到公司发现员工没有积极性,项目没人接手,设备没人操作管理,市场没有开发,管理也没有跟上,所有工作都集中到了老板一个人的头上。
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企业的管理却没有创新,几乎所有的企业至今仍然在使用几百年、上千年前的传统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对新时代的员工起不到有效的管理和制约作用,已经严重影响地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家和创业者虽然都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也都在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寻找解决办法,比如参加各式各样的总裁管理培训班,通过商学院MBA学习管理,但这些都很有限。因为当前的工商管理理论与方法均来自于西方国家,很多理念与方法不一定适用在中国企业,很多企业家在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聘请职业经理人去管理企业,最后发现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完全照搬西方的管理体系并不一定能够解决我们的管理问题;另一方面,传统的家长式、家族式的管理也不能有效地管理企业,我们的企业家处在一个充满创新与竞争的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留给每个企业的机会与时间都不会太多,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迅速发展的瓶颈。
法律管理助力企业发展
法律管理方法是忠慧律师在为众多中小企业服务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地深入研究,针对中国企业发展问题提出的全新的企业管理理念与方法。法律管理的提出就是要解决当前我们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帮助他们克服企业发展的瓶颈,真正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法律管理将在企业运曹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传统的法律服务已经很难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特别是今天的社会,法律已经渗透于经济活动的每个领域,只有真正熟悉管理、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实践经验的法律管理专家,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立于不败之地。
法律管理方法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企业的管理问题,如果进一步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其实就是管理。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的治理,其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手段。法律管理方法的核心是保持企业运曹风险与效率的平衡。
法律管理从企业发展的三个层面帮助企业实现高速发展,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核心动力。首先,法律管理能在企业决策层面,帮助企业“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即通过法律、管理、产业政策分析等方法,系统地帮助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方向时,进行决策分析与风险管理评估,让企业能够做正确的事,在发展方向上不出问题,“为之于未有、治之于为乱”此为法律管理之道;其次,法律管理在企业执行层面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工作,保证企业能够正确高效地做事。“干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细节的落实与执行来实现目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没有好的执行与实施,再好的战略与方案都是空谈。仅仅提供咨询与法律意见并不能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法律管理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必须落实每一步的实施,真正保证最终目标的实现。“为大于细,图难于易”此乃法律管理之行。最后,法律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外部的市场竞争,“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动态,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来保证自身的业务运曹无懈可击,同时对于竞争对手的任何失误与错误都能够抓住机会予以痛击,从而迅速形成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快速成长.
法律管理将是未来中国优秀企业家的必然选择
外部环境变化决定了企业家必然选择法律管理作为企业自身的管理方法与手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未来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将依此顶层设计展开,依法治国已经是国家的根本,企业运曹必须强化法律管理力量,以适应外部社会与法律环境的变化,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导致企业遭受重创。
企业内部主要有股东、高管、员工这三大类主体组成一个法人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有参与人员的利益协调越来越复杂,靠个人权威和影响力已经很难摆平。特别是员工层面,在当代年轻人中,为生存而劳动的人越来越少,员工起诉企业的事情已经非常普遍,现代企业人与人之司的关系已经由过去的情感和权威演变为法律关系。彼此尊重,在法律关系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内部各项管理的落实与执行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否则最终给企业带来的就是一系列的败诉与权益损失。
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 篇三
1 国内外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分析
1.1 国外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的演变
当今大型企业和跨国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欧盟企业为例,其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分散和混合3种。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分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有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协调;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法律顾问的模式,专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
欧洲企业选择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时主要考虑3个因素,即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目前,经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风险冲击,欧洲大企业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正逐渐向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靠拢,其法律部门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内部实行业务分类,但工作开展却与经营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相互渗透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满足了全球一体化趋势加剧过程中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1.2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纳入了企业管理范畴,以国有企业为例,由于其管理架构脱胎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发展轨迹也颇具特色。例如,最早有些企业将法律事务部门设置在审计、财务、纪检或监察部门,这样设置实际上是把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误解为监督、监察性质;企业法律顾问最初多限于“救火队”工作,对企业的法律纠纷进行补救,最常见的就是代表企业出庭诉讼和仲裁等。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不断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步伐,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经营的重要性,法律顾问开始全程介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成为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参与力量。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由过去主要负责合同法律事务逐步扩大到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各个方面,进而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第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由原来的企业财务或综合部门内的一个机构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更多的总法律顾问纳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和传统的“三总师”平级管理,直接向总裁和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专业化程度日益加强,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人数明显增加。
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模式有2种:一部分企业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设置在经理办公室、总裁办、行政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等管理部门,这对于一些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不多、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比较适宜;而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将法律事务机构单独设置,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律部,并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人员,这种模式代表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
2 国有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现状
本文以作为中国五大电企之一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简称大唐集团)为例。
2.1 管理现状分析
大唐集团早在2007年就聘任了第一任总法律顾问,2008年制定并下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同时在其分(子)公司及基层企业不断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落实国资委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的进程中,该集团积极构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一个以集团公司为主导,以分、子公司为骨干,以基层企业为基础的法律工作组织体系,形成一个覆盖全部法律工作的比较完善的贯通三级主体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同时,大唐集团在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三级责任主体均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及其相应的法务职能部门,通过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依法治企的核心作用,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卓有成效。在集团近年来实施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中,法务职能部门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支持,总法律顾问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可控在控。
2.2 制约瓶颈
2.2.1 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法律风险剧增
当前,大唐集团的境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那里尚待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境外投资安全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新开拓的发达国家市场,法律制度繁杂严密,给法律顾问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无论是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少”,还是发达国家法律的“多”,都要求法律顾问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具有高水平的法律管理能力,否则集团国际化发展将举步维艰。与此同时,金融方面出现法律纠纷不断增多的新情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三级责任主体一些历史遗留的法律纠纷也浮出水面,对防范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比之下,集团法律顾问应对纠纷的准备明显不足,防范和处理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
2.2.2 基层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职能较弱
在已经设立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基层企业中,法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领导的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履职状态相当尴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目前,很多企业仍然没有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其他部门和人员代为办理,工作效率大打折扣;还有的企业以合署办公的方式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仅仅是象征性地挂个牌子,实际上部门职能较为弱化,缺乏专职法务人员,甚至没有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导致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缺乏长效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很多企业法律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等着事情出现和发生以后再解决问题,在法务事务发生之前缺乏完善的防范预警机制,没能从根本上起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作用。
2.2.3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配置有待强化
目前,大唐集团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企业法律专职与外聘律师2类。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内部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岗位,上岗人员属于企业内部员工,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能够立足于全局,着眼于企业长期利益,在协调处理上有较高的效率,但缺乏法律专业技能,自身法律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而外聘律师对企业法律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缺乏深入了解,一般以劳务委托合同约定为履职根本,虽然专业水平高且具有较强的外部关系优势,但仅以某项事务为立足点,片面强调打官司,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有待增强。以上2类工作人员各有利弊,只有真正建立专业互补的协助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才能推动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3 提升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措施
3.1 重视基层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建设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有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基层,大量的经营行为也主要在基层。加强基层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基础尤为重要。有利的是,大多数基层电力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拥有一定的法律力量,具备了一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那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一方面要加强新设企业的法务力量和基础工作;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分(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能力建设,使基层企业现有的法律力量能够拉上网,连成片,改变部分地区有队员、无队伍的情况,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沉到基层,指导下到基层,真正重视和关心广大基层企业法务工作者,全力支持其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加强基层法务工作,还要大力提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要完善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标准和程序,改变各企业法律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进一步推进法务工作的规范化;要增强集团化的法务管控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基层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策略,进一步促进法务工作的科学化;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管理流程,更新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2 构建高素质的法律事务工作团队
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工作出色、业绩优良的企业法律事务团队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人才基础。企业的法律事务人员,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二要增强有为意识,要相信有所为,立足有所为,有为才有位。三要增强使命感,视企业法律事务为己任。四要明确素质要求,努力成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懂法律:对中国的法律如民法、商法、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以及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都要懂;不仅要懂本国法,还要懂国际法;不仅要懂国际法,还要懂外国的国内法。懂经济:首先必须要懂中国的国内经济,不仅要懂行业经济,还要懂微观经济;其次还要懂国际经济,懂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懂外语: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中,总法律顾问无论是参与对外谈判,还是审查合同,都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外语。
长期以来,国有电力企业法务机构和广大法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养成了讲大局、重依据、讲程序、守规矩的严谨作风,这是法务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应该继续坚持和发扬。同时也要看到,一些法务管理人员的观念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只防出错、不求出新”的观念。因此,要加强法律人员的实践锻炼,要在经营工作中经风雨、见世面、长本领,创造有利于优秀法务人员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用人环境,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良好局面。
3.3 找准依法治企工作方向
3.3.1 服务中心与加强监督并重
法务工作服务之中蕴含着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服务。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在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服务的同时,要把握重点,抓住关键,切实将法务监督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着力提高“三项业务”(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重大项目未经法律审核不决策,企业管理制度未经法律审核不出台,企业经济合同未经法律审核不签署,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机制。
3.3.2 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并重
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类似,法务工作要处理好诉讼案件,但更重要的是要控制风险,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因此,要将法务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确保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时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实现企业法律风险早预测、早监控、早防范,推动法律工作更多地从事后救急转到事先防范上来。实践证明,法务工作与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贴得越紧、结合得越好、融入得越深,作用就越明显,就越有生命力。
3.3.3 规范经营与合法维权并重
企业法律管理人员不仅要为企业把好合法性的关,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敢于对违法的事情说“不”,更要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将合规文化悄然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一是给各级领导干部大力宣贯诚信守法经营理念,从思想上把依法从严治企推上一个新高度;二是把企业各岗位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员工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真正把合法合规经营这个“准绳”放到企业员工心中,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找准新时期合法经营的正确方式,把企业改革发展的事办成,把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办好,推动企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4 结语
4.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篇四
主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它所面临的风险将比其他任何经济制度中的风险都要复杂,法律风险和企业风险管理问题已成为现在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法律风险管理的概述。
法律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在一定目标的指引下,有组织、有制度,各部门配合实施,对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和程序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然后进行控制的全过程,从而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通过统一分析企业内外的所有风险,制定管理策略来处理这些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而法律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最基本的风险防范点。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环节,其他风险超过一定限度也必然会引发法律风险。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是一种全面管理,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同时,由于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比其他风险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从国家层面看,政府越来越重视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国家对于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越来越重视。企业需要法务人员已经成为一个趋势。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之初,进行事后案件处理、打官司,是央企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那个时候,法律顾问更多的是充当律师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顾问逐渐开始有了发言权,在企业能够说上话,不再是不能参与决策,不能发挥作用。 支持公司发展、防范风险、确保合规,被公认为是现代企业法务部门的三个主要职能。从没人、没地位、没职责,到现在的职责已经逐渐轮廓清晰,外部大环境的法制化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基础性的工作也已搭好构架,企业法务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期。十多年前,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局面,这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所谓内忧,是国有企业没有及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加之政企不分、管理混乱,大批中小型企业倒闭、破产、被拍卖,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待业或者转岗,大型国有企业负债累累;所谓外患,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形势动荡不安,尤其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国外的大批企业也陷入困境,很多知名品牌包括发达国家知名企业一夜之间也都轰然倒下。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面临着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同台竞争的局面,中国企业能竞争过它们吗?拿什么和它们竞争?在这种忧患意识下,国资委(时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推出了两个重要制度,一个是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另一个就是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自1997年以来,总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1997年至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 2002年至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开始由政府主管部门试点推行 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这项制度由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正式推行;2008年至今是第四个阶段,国资委连续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004年6月1日,国资委颁布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由此,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始普遍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二)从现在工作开展的企业方面来看,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从企业方面来看,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中,例如央管企业均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及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对于法律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在处理重大事项时能够聘请法律专业人员等等。但是国有企业,尤其是省管国企对此重视不够,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体现在:
1、企业往往重生产轻管理;重安全轻效益;重财务轻经营;重流程轻实际。而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其他潜在而巨大的风险认识不足或根本没有认识。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企业在做出决策判断时因缺乏法律支持而出现决策风险、企业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风险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例如在法律人员提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招标管理规范时,常常会遭到部分人员不理解,或者遇到 心疼工程队发包人的阻力出现。企业管理人员学历层次较低,专业局限性大。
2、对企业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法律专业人员选拔基本空白,没有给予足够的发展实习空间与机会,造成人才培养极其艰难。大部分国有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十分严重。法律岗位是一个必须解决实际问题的岗位,必须有专业人员和专业技能。仅凭经验主义、局面平衡思路,尤其是官场经历丰富的领导使用官场的左右逢源、公关能手的圆滑玲珑观念,不能合理合法解决问题,反而是问题越弄越糟糕。处理问题贯穿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短期内更是无法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在案件中摔打,在实操中感受,在老师指导下成长,在复杂困难的环境中历练。
一般来讲,在法学院或者经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拿到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后,在1-3年内再参加2-3次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拿到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参加2-3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拿到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然后在去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系统实习2-3年,在一件一件的實际案例中感受历练。在有这全面的经历之后,才知道一件事交办后该走哪一条路径,怎么办?何时办?谁去办?办什么?这四个难题一一解决了,才能叫做胜任。在某国企中,职工身份一般是招工、分配而来,引进高级别法律专业人才没有形成常态。本单位的非法律岗位的法律爱好者们,即使在工作之余历尽千辛万苦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证,由于体制上从上到下有关部门也很少安排去实习。同时无论是否在法律专业岗位的人员,在领导不予以重视和培养时,又无体制上的安排学习计划情况下,自己如果去联系实习单位的话又常常担心被单位开除,因而出现了有证不能干活,或者在岗不能胜任等情况。极度缺乏公司法律事务运作和公司法律决策案例的锻炼,同时没有在有关司法机关实习完善知识结构和建立人脉关系的经历,阻碍了专业技能的练就和个人的成长,是国企法律从业人员致命的硬伤,达不到素质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就没有资格在对外交往和商业战争中,与对手形成法律专业力量的有效对抗,无法及时、有效、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战胜对手之后,稍不留神就会在在对手的伺机反扑时败下阵来。习近平讲:“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这好比打扫楼梯,一定从顶层开始往下扫。”一位法律顾问经常告诫这个团队人员,甚至以纪委书记的口吻说:“他们(对手)是公开讲、直接讲,这次死在你手上。你们有什么问题,我派人跟着你,24小时盯着你们,看你们每天是不是就一点毛病都没有?每天从来不不上网不玩游戏,是不是没迟到早退旷工。”每次开会,这位人士都要把这些话跟同事们讲一遍,并提醒,“记住,千万双眼睛盯着你。”
3、合法性或公正性不足的问题,使得企业企业解决法律风险的途径、手段较为缺乏,同时法律事务没有形成有效的参谋 机构与机制。现有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重大发展机会与风险规避基本靠领导者的经验,与传来信息没有现实与法律依据。如果一个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仅仅停留在被动听取汇报,事后予以补救的状态下,实际上没有建立一系列的统一指挥机制。这样无论在内容、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无法化解真正的发生在决策阶段的法律风险。同时面对同一个问题,非专业人员和专业人员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不同的。实际上着涉及到一个法律方案的自我复制以及限制问题。关于法律系统的主流观念,涉及到它的组织化的和或职业性的活动。在法律系统内并不进行作业的人是作为“委托人”出现的,因而主要的问题就变成了法律系统如何为其委托人服务。对得到更优质服务的要求激起了对法律系统的批评。显然,这种要求从未得到充分的实现,因为法律系统看来似乎抵制和抗拒一切改进其服务的努力。处理问题的官僚主义的和职业性的方法,不得不作为事实来看待,而由于这些事实是既定的,对法律系统的批评改变了其所针对的目标,并且提出了非法律化、非形式化和非职业化的建议。
在专业人士和外行或者官员和公众给法律系统所下的定义之间,挑选出差别,是一个相当不可靠的决定——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是可以弄明白的,但是根据理论上的精心构建来看则变得无法理解。法律系统以及法律从业人员还必须应对法律的临界点和令人沮丧的效果负责。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的意识严重不足,即法务工作内生的需求性不足。企业法务的价值和作用与企业的市场化、国际化紧密挂钩。凡是公司重视法务的,它一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很高的企业;如果这个公司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不高,那么这个企业的法务人员不可能有什么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家立法、国家层面上缺乏顶层的设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得到立法支持。总法律顾问制度十多年来,基本还是在国资委层面,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怎么得到国家的认可、怎么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这条路还很漫长。企业法务人员面临的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和安全带有相似之处——不是每个开车的人都会系安全带,有的人会给安全带卡扣塞上静音扣。 至于为什么会这样,举个例子说:不系安全带可能比较舒服不受约束。系安全带虽然有安全保证,但是有约束感,不舒服。如果我们一个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上也存在静音扣 ,那么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可怕的,但在现实中这个情况很普遍。目前企业法务人员境况尴尬的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的法律工作带有外部的强制性,法务工作内生的需求性不足。还停留在直接直观经验积累形成的阶段。待遇留人这句话永远不会过时。由于相当一部分单位并没有真正落实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事务人员不能进入决策层或者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地位的情况依然普遍,现行国企的体制下,法务人员在企业中的作用仅是起辅助作用;或者提出的意见、方案无法获得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影响。部分国企法律岗位设置,在考虑招用人才时不列入计划,靠关系硬塞进来。在使用时基本上套用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体制,严重阻碍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进取心。对于专业法律人员的选拔机制基本混同于一般人员的途径。比如说,某市管国企对于法律人员的待遇,基本上套用了政府单位的行政级别,又考虑了企业的特殊情况,他是这样的:从基础的5年以下科员(岗位工资770元)、10年以上科员(岗位工资950元)、中级职称副科级待遇(岗位工资1130元)、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岗位工资1350元)、副科长(领导职务)、正科级副科长(副科长领导职务享受正科级)、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岗位工资1550元加绩效工资)、正科长(领导职务、在主任科员基础上加绩效工资)这样的流程慢慢熬资历,从入职到正科级一般经历8个台阶1-15年的时间。而同样的在私企、外企或在法律事务重视的单位,可能法律从业人员一开始入职就是相当于国企正科的待遇(每月3000-4000元)。由于法律从业人员待遇偏低,有困难不能主动出击,等、靠思想严重,不能产生很好的效益与社会回报。在很想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时,由于无相应的老师、体制、环境,开展工作不够积极,这种情况尤其是发生在该企业仅有1-2名以下法律人员时,更为严重。在没有法律岗位晋升激励机制的单位,工作时间不长,没有很好的心理素质时,处在外无支援、内无动力,自己又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看不到希望,极其容易丧失工作积极性,焦躁、盲动或者引发利益外借,或者认为没有必要为单位贡献力量而谋求转行、调离念头一旦产生,对于该企业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将是一个严重的打击。
法务工作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與或然性和不确定性关系,是每个法律工作人员天天面对的问题。目前企业法务人员只是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如果不把法律审核放在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之中,企业法务发挥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这也就形成了法务和业务、法务和财务、法务和管理的矛盾。在制定法律服务方案后,该方案实施中遇到阻力比较大,可控制程度不高。或者一对一的方案之后,关于该方案无法复制。因此,法律事务的开展仅仅在法律土壤比较好的单位有成效,在大部分单位开展是极其艰难的。同时,面对企业这个大系统,法律只是保障企业稳健运行的子系统。专业人士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差别,如果视作在其所承担的角色、动机、所进行的活动或者预期方面的差别,这类差别就是法律系统的一种内在结构。法律系统包括所有考虑到其运作方式而选择出来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各种“非法律化”策略【官场处事意识】充其量是一些关于重构法律系统的建议。这些策略无论好坏,都会改变人们考虑法律问题的方式。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今天的企业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是企业最大的风险。企业经营运行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这个活动中必将伴随着风险,风险与利润是成正比的。对于成功的经营者来说,即要获得利润,又要规避风险是其最终目的。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1、企业法律工作要实现能够变被动为主动,由事后到事前,从后台到前台的转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近年来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是企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完成;三是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尤其是灾难性的法律纠纷大幅减少;四是企业的应收账款明显减少;五是企业遗留下的历史问题基本解决。 接下来所要做的是法务工作要成为企业的常规化工作,要从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开始全面融入,为企业经营战略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资本运作和上市公司规范化管理等各方面、各环节,使企业法务纳入到企业的常规化运作中,并且逐步从被动接受法律审核转变为主动寻求法律支持,最终实现全面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
2、实施有效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全面、系统、科学地识别、分析、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当前企业经营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工作。近年来,法律事务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尤其是经营发展面临日趋复杂法律环境的集团型企业。实际上,从一点一点的脚踏实地的比如说合同管理入手,严格管理上了台阶,就是对破窗效应的有效抵制。在犯罪学中,有一个破窗效应理论,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没有修复,将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甚至整栋楼被废弃、被损毁。破解破窗效应难题,往往是先从修复破损窗户开始的。比如上世纪70年代,纽约的地铁站治安混乱,打砸抢、开枪杀人等各种刑事犯罪十分猖獗。纽约市解决这种局面的方法,是从整顿地铁秩序、打击逃票行为开始,最后获得了成功。”法律事务的管理与腐败的治理异曲同工。腐败的治理,从小处更容易突破。对于顽重病症,有时未必能有擒贼先擒王般的痛快淋漓,而只能像古代医书《素问》里记载的医理那样,先治皮毛,其次治肌肤,然后治筋脉,治六腑,最后治五脏。治五脏者,半死半生也。“意思是伤风导致的疾病,要先从皮毛治起,再由表入里,步步深入。”一系列政策法规紧锣密鼓的出台,也让企业对既能满足自身法务管理需求,又能响应监管机构持续强化管控要求的法律事务管理工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实现法律事务管理的精细化,
从流程控制上引进并强力推行国内领先的管理软件是一个从根本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法律事务管理软件,是一种运用信息化手段,打通企业内部相对分立的合同立项、相对分析、预算信息、标准文本、合同审核、授权管理、用印管理、合同执行、纠纷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并将法务相关的招投标管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法律知识库等进行整合,从而建立集团企业统一的法律事务管理平台,有助于满足企业经营管理要求,提升企业法务管控效力。在当今丰富的管理信息化实施经验和深厚的高端客户资源基础上,一些管理软件聚焦了集团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与专项管理职能的核心工作,创新性地引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念,这些理念均可在软件中予以固化和强行嵌套。
3、进行法律风险管理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经济损失,给企业带来总体效益的增长,提高企业的综合价值。一些企业管理层和企业法务部并没有完全融为一体,企业法务部和企业管理层是在两个不同“世界”里。在企业管理层看来,他们更多的是关心产品的市场、销售、效率,关心企业能不能赚钱;而企业的法务部、公司的法律顾问,则更多的关心法律,也就是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这些法律上的规定。以美国加州政府作为原告,起诉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案例来说明,在今天的商业领域,商事活动跟公司法律行为已经紧密联合在一起。企业的商事活动开始出现两个大的变化:商事活动已经不是单纯的商事活动,任何一个商事行为本身都是法律行为;另外一个变化是,在跨国经营中,无论是将外国公司引进来,还是中国公司走出去,法律的合规不是单纯的一个国家的法律问题,而是跨国法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得出一个结论是,企业法务和企业的业务是相辅相成融为一体的,一个企业如果不发挥法务作用,不让法务融入整个公司生产、经营中,没有办法做到真正合规。
4、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鉴于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控性,企业在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规则,并予以执行,将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如何实现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定位,除了建章立制赋予法务部权力和强化企业内控流程外,目前一个新的趋势是,让法务部创造价值。业务部门受到重视是因他们创造价值,实际上企业法务管理也能创造价值,合同管理帮助企业高效安全完成交易,这是创造价值;知识产权管理让企业保持优势,这也是创造价值。
5、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及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市场与客户,是促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最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中国企业也多数处于成长期,其认识市场、驾驭市场的能力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有很多不足。中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过程中,其风险也在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要想处于不败境地并获得发展,就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企业法务的尴尬地位以及企业领导人对法务的重视程度并非天生,有其历史必然性。由于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中,这就导致中国企业的“一把手”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格格不入。在“一把手”体制下,企业法务最多只能发挥参谋作用。其作用大小,取决于“领导重视”。企业的这种状态,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是相适应的,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因此,即便把欧美大公司的全套内控和风险管理移植过来,也必然会变质。市场化程度越高的行业,直接面对客户的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会高一些,这是市场引导、客户鞭策的作用。可见,市场与客户的丢失或者获得,是促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最有效的途径。
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全面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体系、企业道德规范和相关合规体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细密的企业管理体系。
5.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 篇五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利润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最好机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销售环节,频繁出现法律风险,部分企业对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认识不到位,合同管理工作不严密,使后续相关经济活动产生很大的合同纠纷,造成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着力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及控制措施的探索和研究,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润最大化。
一、企业合同的管理
合同就是指平等地位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或者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体者,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签署各种各样的合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企业相应的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和伤害。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签订双方利益的主要手段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合同签订双方通过合同的签订确定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最终需要确定某一种财务关系在变化的状态下得到财务方面的归属。当合同中签订的某一条款的权益出现了问题时,这时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就逐渐开始出现了,因此,如何在合同的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企业合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在合同双方的签订资格以及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与形式带来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如果对合同签订者的另一方没有做全面的调查和深入的了解,就与对方签订合同,最终将会导致合同签订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是合同法律效力待定,企业与履行合同条款能力有限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会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合同条款里面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会导致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内容形式准备的不齐全从而使得企业在签订时没有发现隐藏的法律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要进行单独的制作一份合同的附件,但是在合同签订时并没有见到合同的附件等相关文件,合同中要求在签订时双方必须盖章,但是双方代表只是签字并没有盖章等等,这些隐藏的问题都会使得企业在合同签订的后期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指在双方履行相对应的职责中发现了对方没有履行合同条款中的能力或者是对方在履行合同的条款时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或者是违约的情况,如果对方违反了合同上的规定导致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该法律风险也包含了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过程当中因为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些紧急事件或者是在投资方面发生了变化而有可能一方违背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风险。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个表现则是在合同的执行中双方可能产生纠纷时采取不当的手段而导致对方在以后的处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企业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对方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在合同签订时,在货物或者财务方面出现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有效地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就必须对对方的名称和住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然后再仔细检查一下看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基本能力,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因此如果与没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就会给企业自身带来经济损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次合同签订无效,应该给予财务上的返回,不能返回或者没有必要返回的应该及时的进行照价赔偿,哪一方存在错误应该及时赔偿给对方所受到的损害,签订双方都有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最后,要调查签订方的行业信誉度和履行合同的执行能力,或者找一些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查。
(二)合同在签订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有可能会在合同的条款上进行相应的变化,一方有可能会出现违背合同条款内容,也有可能会因为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其不能正常及时的履行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实践活动中,来自法律风险更多的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状况和相关证据方面的缺乏。如果出现纠纷,应该时刻保持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纠纷,这样利于双方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货款回收条款要注明还款的具体时间点,时间段,如果到期没有还款,应该加强回款力度,落实责任人,查明情况,及时催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要做到全面了解签订方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根据签订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合同条款;在履行条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出现纠纷时及时做好调解和诉讼等各种准备。
四、结束语
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的规范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探索,为企业在以后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性的参考性作用,从而在企业履行合同中的条款时,发生法律方面的问题时有理可依,企业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审批制度,从整体上掌握合同的具体状态以及出现法律风险时的应对措施,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润最大化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黄晓菊.浅论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5).
[2]岳茂新.加强合同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J].中国经贸,2014 (18).
6.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探讨 篇六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国内各个企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空间, 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相结合, 大大促进了国内企业的综合实力, 然而, 在国家提倡企业作为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的同时, 也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 建立法制型市场经济。企业在发展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 只有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运用合理的法律手段建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中的一种, 其他风险如企业商业风险中也隐藏着法律风险的问题, 法律风险在现阶段是企业最普遍的问题, 它给企业效益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 出现法律纠纷的企业必须为其实际行为和预期结果之间的巨大差异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律风险指的就是企业为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企业巨大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 国内很多企业因为法律意识低下、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务部门不完备、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停滞落后, 陷入形式化和表面化。于此同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不到位加大了企业自身各种风险的产生, 在当今国内外大市场环境的背景下, 很多企业在改组重建、兼并收购、投资经营、合作发展等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因法制建设的缺陷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分析不到位, 因而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企业能否保持平稳快速发展,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建立起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具备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管理法律风险的能力。[1]由此可见, 建构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优化企业管理结构对现阶段国内企业的发展改革, 增强综合竞争力十分必要。
三、建构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1、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
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的更加激烈,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是指企业管理者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为整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做好榜样。公司管理人员对国际经营法律规范、国内《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及时学习, 了解企业所处的法制经济环境, 提高自身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能够灵活运用法律, 做好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准备。在公司法制建设过程中, 注重培养法律管理的专业型人才, 对公司的内部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相关培训, 建立良好的企业法制文化氛围。
2、完善企业法务机构
完善企业的法务机构指的是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重视法务机构在整个企业运行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任用法律管理专业人才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建构企业法务部门完善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体系。企业法务机构在公司制定决策、会议调研、谈判合作、监督管理等工作中都应依法提出可行性意见, 法务机构参与到公司的各项活动之中, 充分发挥其科学引导、有效制约、监督管理的作用, 以保障企业的健康运行, 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3、健全法律纠纷应对机制
现阶段, 随着各种企业法律纠纷的出现, 健全企业法律纠纷应对机制显得十分迫切。企业在文件的起草、合同的制定、企业资产的审查、企业专利的申请等方面针对容易出现的法律纠纷都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 在确定各项决策之前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 对文件起草的法律漏洞、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违约问题、企业资产关涉的法律敏感点、企业专利的创新和保护等都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完善应对机制。企业加强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 其法务部门应及时调查反馈资产、合约、专利等实行情况, 做到法律纠纷出现时能够及时应对。
四、结语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现代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研究。[3]然而,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不是一蹴而就的, 它需要企业管理者和内部人员的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建构科学、合法、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的长足发展意义重大, 因此, 企业经营者在实现其商业利益的同时应努力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我国的法制建设日渐提上议程, 法治型社会要求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 我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企业法制建设受到各个企业集团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现阶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仍然存在很多弊端,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管理体系上存在的法律漏洞等问题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构的探讨, 旨在弥补现阶段企业法制建设上的不足之处, 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袁帅.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25) :127
[2]刘益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21) :40
7.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 篇七
1 关于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体系与框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近几年, 我国的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也遭受到了不少法律风险, 因而, 作为我国现代企业的监管机构, 国资委从加强我国现代企业的风险管理出发, 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明确要求要将现代企业的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企业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战略要求。法律风险无时不在, 无处不在, 这就要求我国的现代企业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必须要做到头脑清醒, 这样在面对法律风险的时候才能够做到事前预防, 事中控制和以最小的代价进行事后处理, 但事前的预警绝对是风险防范的核心。
1.1 风险的定义
风险在现实生活中, 虽然看不见也摸不到, 但是却是无处不在, 比如美国9·11大灾难、台湾地震、日本的核爆炸等, 当这些突然发生在我们当中给我们造成人员以及财产的损失的时候, 我们就会意识到风险以其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以及不确定性突然出现在了我们眼前。
对风险的定义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以目前最为普遍的说法就是当时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每次出海都要祈求海神的庇佑, 希望神灵能够保佑他们平安归来。他们出海的时候会佩戴一种叫做“海蓝宝”的宝石, 据说这种宝石带有风元素, 而他们在海上主要依靠风, 因此他们希望能够风平浪静, 如果狂风怒号的话就意味着有危险, 因此“风”就代表着险”, 从而有了风险一词的由来。当然这只是传说, 但是无论其究竟是如何演变而来的, 风险的无常性与不确定性却根植于我们心中。
1.2 法律风险的定义
依据我们上文所述, 风险就意味着不确定性和有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法律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也具有这样的特质。可以说有人类出现的地方就有风险, 而有法律存在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风险。而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手段, 法律方面的风险就更高, 因此强制性的特征就有可能导致其行为主体存在风险, 从而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因而对法律风险的管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常态, 无论是个人或者是企业, 尤其是企业, 对法律风险的管控已经成为其日常性的事务, 甚至要从企业的管理与日常运营层面着手, 从更高的层面和更深的程度上来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产生。
法律风险具备以下特征:首先, 法律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存在形式, 都具有不确定与不可控的特征;其次, 法律风险还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特征, 也就是说, 由于其不确定与不可控的特征, 法律风险常常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其具有不可抗力性;最后, 其风险的不利后果的范围不可控制。
1.3 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因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或是企业在履约的过程中其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 造成了包含企业在内的各种法律主体不能或者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或者履行义务, 从而对企业产生违法或者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在其维度上面又与其他的风险具有不甚相同的特征。
第一, 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其法定性。这就是说企业作为法律的主体与对象, 在法律风险的产生上面通常都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比如说在履行合同的时候, 无论是由于其主观目的还是因为无意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的违法行为。
第二, 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后果具有其强制性的特点, 这也是由于其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所规定的。比如作为一个企业, 如果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合约或者对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了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 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范围非常广泛。任何企业的经营运转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管理, 因此, 企业的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法规的调整之下。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与对象, 它的业务范围有多大, 其法律风险的发生范围就会有多大, 比如企业可以与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法律关系、企业还可以与其内部员工发生法律关系等, 也就是说凡是能够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领域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四,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具有损失性。任何企业在任何领域的任何法律风险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而这些损失是不可确定与不可预测的, 一旦发生这些损失, 由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其并不能通过保险来获取赔偿, 这就造成了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带来损失, 甚至有可能损失惨重造成企业的灭亡, 因此企业的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可能超过了其余一切的风险。
2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结合文献资料与笔者的实际调研, 发现我国企业在法律风险的管理上面存在以下问题。
2.1 企业管理者 (法人) 导致的法律风险
与国外不同的是, 我国的企业目前以中小企业为主, 在中小企业当中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 比如“夫妻店”或者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自己出资, 让自己的亲朋好友作为公司法人的这类公司。这种公司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多的漏洞, 极易引发法律风险的产生;另外就是公司伙伴的入股方式不统一引起的法律纠纷, 这类情况较之前者更为常见。
2.2 法律防范机制不完善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产生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目前最为常见的做法也就是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开展专门的业务来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 这样的模式容易造成以下后果:首先, 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企业的法律顾问通常是专职律师兼职, 由于其工作的特点与性质通常无法严格控制与防范企业的风险, 无法准确对风险进行预警与评估。其次, 由于没有一套标准的流程, 也没有对风险评估的工具与方式方法, 对企业风险的评估完全依靠法律顾问本身的素质与经验, 这大大降低了对风险的把控。
2.3 忽视对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管控
我国的企业在对人事管理的方面缺乏对其风险的防范,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居多, 劳动力市场不够完善, 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方面基本上属于管理, 一方面由于《劳动法》的制约, 用工难度增加, 企业的管理者通常会走法律漏洞, 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是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但是从长远的利益来看, 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劳动者极易跳槽, 企业无法留住员工, 造成用工队伍不完整无法保障企业稳定的运营, 同时, 由于没有合同限制, 企业的商业机密极易外泄, 严重时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2.4 忽视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并未建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 或者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这就造成了我国成为了“山寨”大国, 依靠模仿外国的技术求生存, 结果被一些欧美大国的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频繁见诸报端, 影响了我国的对外形象, 也不利于我国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 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的很多保密技术频繁被国外竞争者窃取, 从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3 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3.1 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的观念
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就是要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的观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件极其繁杂且系统的工程, 企业的发展方向, 企业的未来前途都是围绕着企业的战略思想来进行的, 而企业战略思想最首要的就是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最终实现其有效的发展, 因此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就要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其次就是要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只有先认识到其重要性, 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管控的流程, 才能在面对外部市场的挑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3.2 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岗位
目前, 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的发展完善, 许多国有大型企业都已经配备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岗位, 由专门的法律人才担任, 这就要求那些没有配备专门法律顾问岗位的中小企业能够尽快的建立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 从专业方面来看, 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专业性, 必须要由专门的法律人才来担任, 但是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着力量薄弱、资金短缺、人才缺失的现状, 因此国家要给予这些企业以帮助, 比如设置专门的行业法律顾问协会, 使其能够在资源不足的状况下仍旧能够达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 也能够使法律人才得到充分的利用, 同时又能够节省开支, 提高效率。
3.3 建立健全企业法人、股东制度
我国企业中“家族企业”占据着绝大多数, 这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着家长制的管理方式, 一个企业如同一个家族一样, 由家族的家长进行“独裁”管理, 这样的管理模式不符合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 因此要建立健全企业的法人、股东制度。
首先, 企业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代企业的管理主体与利益主体, 以保证其企业内部能够制衡关系, 平衡权利的分配, 以防止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企业法律风险。
其次, 引入现代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使公司脱离“家族式”的管理模式, 对公司的管理经营能够更加科学、有序、稳定、长远的发展, 并且给职业经理人以相应的股权作为激励, 这样职业经理人不但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的拥有者, 这样经理人就能够站在企业的拥有者的角度来经营维护公司利益。
最后, 要加强监理会的作用。公司的监理会由公司的职工与小部分股东组成, 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 防止部分管理者因为自己的利益对公司进行不利的行为, 如有不利行为发生, 监理会一旦发现便会及时制止, 从而保证公司的利益以及员工自身的利益。
4 结语
对于我国目前的企业来说, 法律风险来自于方方面面, 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也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但是我们只要树立了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意识, 重视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管控, 对其进行不断的优化调整, 就能够保障这一体系始终适应企业并健康有序地发展。
摘要:在法制建设的大背景和大前提下, 我国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从目前来看, 我国的现代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上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 比如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管理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以致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等都需要我们加倍注意。本文通过对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探讨与研究, 希望能够为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王晓燕.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 篇八
【关键词】浅论;企业法律事务;特点;功能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那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哪些职责特点及功能呢?这里浅作论述。
一、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设立、规章制度建立、合同签订、重大问题决策等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这些都要依法进行。这是企业为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采用的重要方法和依据,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具体延伸。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不依法办事,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特点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根据上述职责分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知识产权的管理,商业秘密的保护,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于本企业的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主要工作放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过程之中,依法行事,避免漏洞和失误发生。企业登记、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均是将预防放在重要位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主要内容。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合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企业经济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主要功能
根据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以及其职责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办理企业登记各种事务,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權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人员法律意识越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设下的法律陷阱。
作者简介:
沈尚超,经济师,大学本科,山东省滕州市兖矿鲁南化肥厂
(作者单位:兖矿鲁南化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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