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习合同的疑问

2024-10-07

对实习合同的疑问(共11篇)

1.对实习合同的疑问 篇一

关于劳动合同疑问解答

相关解答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无故被辞退怎么办

你公司无故将你辞退是违法的,违反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公司按照法律要承担责任。

你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解答二:工作一年,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我该怎么做。

1.关于劳动合同的赔偿,1年不签就是除了第1个月外剩余的工资双倍支付,如果满1年不签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继续用工的话是就继续双倍工资。假设你是工作了12个月,那么单位给你的数额就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除去当时你实际领取的工资,你还能向单位要11个月的工资,也就是1600x11

2.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如果你是工作12个月的话,单位应该给你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额是1600

3.关于工作的事情,因为单位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双倍于补偿金的赔偿,也就是1600x2

以上3点是关于你还能向单位要求支付的各种补偿、赔偿数额,不包括你的实际工资和补课费用

关于证据,你能证明你什么时候开始工作和什么时候被解雇即可,录音只是证明了结束,还差证明你去年8月开始在单位用工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单都可以。这两个证据找到之后可以单位主张支付,也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希望对你有帮助!

补充:哇,后面好多人抄袭我呀,真自豪...不过一补充我就掉到最后了,唉

只想拿到相关补偿的话首先要有证据,如果你有证据的话就不怕了。处理合同纠纷的流程大致是:双方协商→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起诉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如果你在前面两个方法中已经能够解决问题,那么就没必要诉讼了

关于协商,你可以和单位挑明了法律关系,要单位尽快支付,不然到了仲裁环节单位不仅要支付你的补偿、赔偿,还会被劳动部门处罚,你能和单位谈到这点的话事情一般都会顺利解决的

祝你顺利!

另外提一个小小的请求,如果大家的回答有帮助的话不管是谁你都采纳一个吧,不要搞投票也不要把问题挂着不管,先谢谢了

相关解答三: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可以随便辞退吗?

1、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待遇,低于原待遇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企业增加或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发放相当于1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4、根据你现在的情况,最好能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保留好原劳动合同,以及能证明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号牌、工作服、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凭上述证据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解答四:签有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被辞退怎么赔偿

如果是无故辞退,那么你可以要求赔偿半个月工资.根据: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相关解答五: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应该怎么补偿

浙江律师陈国平回答: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只要您搜集到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您完全可以得到以下赔偿;(1)没有签订合同,从工作第二个月到第12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您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2)要求补缴工作期间的所有社保。如不补缴就用现金折算给您。(3)离职要求公司给您经济补偿金。按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补偿金,不满6个月赔偿0.5个月工资,满6个月也算一个月工资。具体按照您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起诉,胜诉的概率很高。一定要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解答六: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只要您搜集到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您完全可以得到以下赔偿;(1)没有签订合同,从工作第二个月到第12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您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2)要求补缴工作期间的所有社保。如不补缴就用现金折算给您。(3)离职要求公司给您经济补偿金。按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补偿金,不满6个月赔偿 0.5 个月工资,满6个月也算一个月工资。具体按照您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起诉,胜诉的概率很高。一定要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

相关解答七: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被辞退我该怎么办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相关解答八:未签劳动合同突然被辞退怎么办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25日 劳社部发[]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相关解答九:签了劳动合同被辞退,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单位辞退,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相关解答十: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要辞退我,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习期间也是要给你交保险和公积金的,

在试用期内,如果离职或者被辞退,合同里都有规定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之类的。。

过了试用期,主动离职或者被辞退,都根据劳动合同来,一般大企业自动离职流程是提前一个月向你所在部门的主管提出离职,经过同意后,写书面辞职报告,由主管签字后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如果没有支付违约金之类的条例那么你结算完工资就可以走了。(具体步骤按照各公司辞职章程)

如果被辞退的话,基本上也差不多步骤,只是不需要些辞职报告而已,如果劳动合同不涉及违约金,其实辞职或者被辞退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唬离开后,公司会有一张离职证明,上面会标你的离职原因,自动辞职总归比被辞退好吧。

一般离职后,会有一张离职证明,你的劳动手册,社保手册,社会保险转移单……

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转移单,劳动手册,社保手册,你在同一个城市找到新的工作后可以凭这些单子续交保险

公积金你离职后前单位会在本月末冻结账户,你找到新的单位后,凭借自己手上的公积金账号可以续交

不需要自己弄的,冻结你原来的单位会弄,续交你新的单位会弄,你只要提供自己的资料就好了

 

2.对实习合同的疑问 篇二

一.是否应将“坚韧不拔”改为“坚忍不拔”?

在高中语文第一册第九课《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一文中, 第七段第四行中有这样一个句子:“很少有人像他那样满腔热情、坚韧不拔和卓有成效地进行斗争。”此句中的“坚韧不拔”一词虽然早在苏轼《晁错论》一文中出现, 如:“古之立大事者, 不惟有超世之才, 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但其中的“韧”字, 是“又柔软又结实”之意, 与“坚”字组成词语“坚韧”, 形容物体坚固而有韧性。“韧”字似乎只能形容物体的质地特性, 不能形容人的思想品质。况且, 在现代各类语文考试中, 凡是相关的试题, 都已将“坚韧不拔”中的“韧”作为错别字来评判。所以, 是否应将“坚韧不拔”改为“坚忍不拔”?“坚忍不拔”之意, 即 (在艰苦困难的情况下) 坚持而忍受, 不动摇, 不改变。

二.是否应将“开除校中六个学生自治会职员”改为“开除校中学生自治会六个职员”?

在高中语文第三册第九课《记念刘和珍君》一文中, 第三部分第二段开头有这样一个句子:“她的姓名第一次为我所见, 是在去年夏初杨荫榆女士做女子师范大学校长, 开除校中六个学生自治会职员的时候。”我认为, 其中的“开除校中六个学生自治会职员”有歧义。由于句内停顿的不同, 便会有不同的理解, 请看分析:

(1) 开除校中六个—学生自治会职员

(2) 开除校中六个学生自治会—职员

第一种理解:开除了校中学生自治会的六个职员 (此种理解应该是正确的) 。

第二种理解:校内有六个学生自治会, 开除了所有职员 (一般情况下, 一间学校只有一个学生自治会, 此种理解应该是错误的) 。

3.对五粮液多元化的疑问 篇三

与此同时,业界对五粮液近几年频繁的多元化动作和盲目的品牌延伸也深表担忧。

黄金酒?值得吗?

反复宣称“有自己的纪律,除了金融和互联网,其它行业基本不碰”的巨人集团董事长史玉柱2008年又有惊人之举,投入巨资与五粮液集团联袂推出黄金酒,高调开辟保健酒市场。

实际上,五粮液推出黄金酒比茅台推出啤酒、葡萄酒更可怕,甚至有观点认为倘若五粮液败于多元化,黄金酒很可能是其序曲。

美国“定位之父”艾•里斯认为:市场营销并不是产品的战争,而是认知的战争。在市场营销领域,不存在最好的产品,存在的只是顾客或潜在顾客心智中的认知。而一旦形成的认知也是很难改变的。

自1990年代以来,五粮液也曾驰骋于多个行业,从金融到日化、高分子材料、集成电路产业,甚至是柴油发动机、医药产品,五粮液也无所不涉。结果洗发水、药品等投资都连连巨亏。而近年来五粮液盲目多元化则有加速之势,除黄金酒外,2009年2月又宣布正式进军服装领域,以4.2亿元投资打造号称中国西南最大的服装企业,主攻商务女装和手提袋包装业务。这不能不让我们为五粮液品牌的疯狂延伸、迷失而感到遗憾。

显然,成为一个行业里消费者认知数一、数二的品牌是所有企业的理想。但是在某个领域里的领导品牌的无节制延伸,是非常危险甚至是致命的,五粮液黄金酒即是如此。黄金酒倘若失败,也许会让五粮液未来几年投资亏损;而放弃中国高档白酒第二的消费者认知换做保健酒行业第一,则可能是五粮液丢西瓜捡芝麻的必然结局。

利润主导下的品牌激进

对五粮液而言,笔者认为其并非无御寒棉衣,更不必盲目去冒生命危险而虎口夺食。如今市场寒流的侵扰和商务活动的减少对五粮液高端酒市场的影响已十分明显,2008年第四季度,五粮液高端酒在北京的销售下滑了近50%。整合资源、提升竞合能力、实现“一主多元”发展是政府官员出身的唐桥履新五粮液董事长后的新命题。五粮液为应对经济环境对高端白酒的冲击,2009年开始放下高档酒姿态,大力推广中档价 位产品,进军中端市场,从剑南春、泸州老窖等品牌占据的重要阵地中试图抢食。短期看固然能带来一些销量,但长期来看,这无疑会让市场和投资者对五粮液的冒进失去信心。

五粮液们更应该清楚的是:品牌不应单纯追求服务、满足于所有的顾客,而应该选择只服务于“这一类”,而不服务于“哪一类”,拒绝不相干的短期利润诱惑,谨慎多元化投资经营。特别是作为行业领头羊,若仅仅为抵御市场寒流,而重蹈多触角姿态急速寻求多元化利润,实非明智之举。管理

4.关于平安智慧星合同的几点疑问 篇四

一、保险单:

1、无忧豁免B和C,保险期间仅为15年?可否增加,如何增加,若增加保险费是否同时增加?

2、“交费年限”保险单上显示为“不限”,若参考此条,保险公司是否在后期要求交费至终身,若无,后面的合同中无反应。

二、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1、2.6条,初始费用的收取,是否与保障成本的收取重复,此项费用后期是否返还,条款中未明确。

2、2.8条,部分领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基本保险金额是否减少?若不减少,请在条款中明确。

3、3.7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变更后,保险费是否同时变更,条款中未明确。

4、本主险合同究竟保的是什么?合同中无。

三、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提前给付”体现在哪里?请具体到条款2、2.2条,“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是否能理解为出现重大疾病提前支付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等额减少,通俗点就是:降到10万元以下。如果是,那本合同价值何在?

四、平安附件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

1、本条款又收保障成本?

2、80%的支付规定能否申请变更。

五、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条款:

1、本条款中出现的“免于收取保险费”是否为住保险保险费5000元,条款中未明确。

5.对实习合同的疑问 篇五

但是对于家长积极的去了解跆拳道对于孩子的作用,武进龙阳跆拳道的馆长表示,他非常愿意去和家长交流,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家长对跆拳道的了解,也体现了家长对孩子的关心,也增进了跆拳道馆和家长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那么对于家长来来说,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存在哪些疑问呢?

1、修炼跆拳道对孩子来说有什么好处?

这个疑问每个家长必有,最基本的也是做常见的一个问题,那简单来说,有哪些好处呢?

(1)体验到成就感与满足感。(2)消除孩子的压力,舒缓情绪。(3)培养孩子的独立性

(4)培养孩子的领导能力,使孩子变得自信

(5)提高孩子自主学习的能力,开发创造力,提高集中力

2、孩子学跆拳道,对学习会不会有影响?

第二个问题,也是家长比较关心和重视的,根据有关问卷调查的修炼跆拳道的孩子的家长中看出,占50.8%的家长表示跆拳道修炼对提高学习成绩有帮助。尤其表示跆拳道修炼对人性教育帮助大,通过持续修炼跆拳道,可以得到情绪的稳定(63.7%)和自立性(82.3%),对学校功课起到很大的帮助。

3、在运动的过程中会不会受伤?

第三个疑问也是体现出家长对孩子身体的重视,家长所担心的受伤情况,比如骨折等情况大部分发生在儿童对安全的不注意时的事故,而不是发生在运动过程中。在运动时通过将安全放在重点的教育课程,即使身体对抗的对练教育中也都是以连续腿法,约束对练,踢脚靶等运动进行教育,因此不必要过于担心。在运动的过程中发生骨折的现象极其少见,道馆也通过事前充分的准备运动及安全教育尽全力不发生受伤现象。

4、听说练习跆拳道会长不高?

有些下压的运动确实会不长个儿,但象跆拳道这样的伸展运动无论对肌肉还是韧带、关节都起到舒展的作用,对生长反而有帮助。修炼跆拳道的群体相比不修炼跆拳道的群体身高要高出0.96cm,且骨密度也高出14.1%。修炼跆拳道不长个只是一个极其个别的偶然,在生长发育期进行适当的运动会成为一个儿童茁长成长的良好机会。

6.对实习合同的疑问 篇六

2008-04-21 14:38 前两天,本人有幸观看了“愤青教授”郑强的一席爱国演讲。从郑教授说话的口气来看,应该是浙江大学的一位风云人物,但我孤陋寡闻,没有听说过。不可否认,郑教授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感和历史责任感。口才挺好,演讲的感染力很强,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但郑教授的部分意见本人尚有疑问。回来想了一想,总结如下,愿与郑教授的粉丝们商榷。一.教育的目的

作为教育工作者,郑教授很关心教育体制问题。谁都无法否认,中国的教育体制亟须改革。问题是怎么改革。郑教授认为,当务之急是帮助学生塑造一种崇高的人格。因为当代教育体制是失败的。民众是被失败教育摧残了的精神残疾人。这个观点有点像鲁迅。但唤醒蒙昧民众灵魂的任务由谁来承担呢?最容易想到的答案自然是知识阶层。郑教授也说了,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应该享有比行政官员更高的社会地位。这是好像是符合逻辑的。但令人不解的是,郑教授下面又说,既然整个教育体制是崩坏的。那么知识分子就是中毒最深的人群。社会地位越高就越没有社会责任感,有钱人尤其道德堕落。开奔驰车的(教授原话)有卖国倾向,深山老林里的边防战士才是民族希望。这是不是有点前后矛盾。在郑教授眼里。精英和大众究竟哪个好,还是两者都不好?

既然大学里的博士生导师都是“不可救药”的,那么中国未来究竟指望谁?只有指望极少数先知先觉的清醒者了?这极少数的先知是否就是郑教授自己。当然,江山代有才人出。郑教授既然那么自信。我们也可以承认他是中国极少数先知之一。但是教育的目的是什么?真的是教育者帮助被教育者塑造一种合乎理想的人格吗?如果是这样,郑教授眼里的理想人格具体是什么样的?郑教授没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只是宣称中国学生尤其是男学生没有血性。作为比较,巴勒斯坦青少年看见以色列坦克搬起石头就砸,因此是有血性的。是当代中国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假如我们不能同意呢?

先不讨论郑教授的观点合理不合理。但任何以塑造理想人格为目的的育人计划都只能以失败告终。从希特勒的优秀人种到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接班人都是如此。因为价值观人生观是不能“灌输”的。到底哪种价值观才正确,也从来没什么标准,更不是什么人说了算的。学生信什么,不信什么,完全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健康的教育体制应该给学生展现形形色色乃至相互抵触的观点和学说,帮助他们独立思考,形成多元价值观。教师不应该越俎代庖,帮助学生设计人生态度。最可怕的不是教育者没有“正确”价值观的问题。而是教育者强行为受教育者确立“正确”价值观的问题。郑教授在谴责现行教育体制摧残学生心智的同时。是不是又设计了另一种摧残心智的方式?

所以,假如有学生不同意郑教授对社会正义的定义,不愿意做郑先生理想中的“负责任的中国人”。那也没有错。有人就是觉得肯德基比德州扒鸡好吃,那是他的个人的自由。有人就是喜欢穿和服上街。那也是个人自由(穿戴有特殊含义的服饰,如纳粹党徽日本军旗则无自由)。有人就是喜欢开个宝马摆阔,同样也是个人自由。郑教授尽可以看不惯,笔者也看不惯,但没理由说自己的心态就是端正的,别人的心态就是扭曲的。

郑教授举例子说,他儿子看完《白毛女》后的想法是,杨白劳不该欠债不还。郑教授痛心疾首,认为这是现代教育失败的体现。但在笔者看来这恰恰是现代人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当然,笔者不是认为黄世仁就是对的。因为欠债还钱是一个方面,高利贷又是一方面,欺男霸女又是一个方面。但你儿子才几岁,看问题哪能那么全面。郑教授与其下大力气跟儿子解释清楚什么叫阶级斗争。还不如不要再逼迫当代儿童接受《白毛女》式教育了。笔者实在看不出这出带有强烈时代色彩的戏剧,哪一点还值得二十一世纪的儿童再接受教育了。二.爱国主义还是国家主义

郑教授激赏爱国主义。这是没有错的。一般认为,爱国是不容许置疑的道德制高点,是凌驾于一切价值之上的终极价值。谁要是稍微提点疑问,就立刻被扣上汉奸的帽子。问题是,每个人都讲爱国,但爱国二字究竟应该怎样理解,郑教授并没有最终解释权。在中国,爱国教育几乎等于反日教育,这点对不对先不讨论。但郑教授对日本态度是什么呢?郑教授是留过日的,对日本又爱又恨。这是中国人最常见的对日心态。但郑教授憎恨日本的是哪一点,欣赏日本的又是哪一点呢?综合起来看,郑教授恨的是日本人的狭隘民族主义,军国主义,伤害中国人大国自尊的行为。这个不错。但郑教授欣赏日本的,恰恰还是日本人的狭隘民族主义,国家崇拜,基于社会进化论的危机感。这是不是同一种东西?

既然郑教授憎恨日本和敬佩日本是出于同一个原因,也就是被称为国民性的那种东西。那么教授认为日本国民性是好还是不好?可不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郑教授其实是赞成日本式民族主义的。只要它不冲着中国来就行。所以日本韩国德国统统是优秀国家的样板。需要用这种民族精神来改良温良恭俭让的中华民族精神。培养中国人的血性和复仇精神。中国人不像日本人那么“爱国”,所以中国人是麻木的。中国政府太傻了,没像日本政府一样硬说国产货是天底下最好的。中国群众不爱国,没像韩国人一样跑到独岛(钓鱼岛)剁手指。中国人太没血性了,居然还唱日本歌曲,居然还用日本电器。人家日本人从来不唱中国歌(Beyond和邓丽君好像也在日本红过的嘛)。人家韩国人从来不开外国汽车。

但是郑教授的理想其实已经成为现实了。前几年上街烧日本国旗围攻日本使馆的事情发生得够多了。中国网络上充斥着“东京大屠杀”,或者“宁可台湾不长草,也要解放台湾岛”的极端言论。可见韩国青少年有荷尔蒙,中国青少年也有荷尔蒙。只要你会煽动,总会有青少年为国家争取外交主动而自残自焚的。民族主义是大众情绪的超级酵母。只要有人组织,中国照样有小孩敢开着飞机撞世贸大厦。

那么郑教授对这些游行的看法是什么?郑教授先批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提法使中国民众头脑太实际,失去了毛泽东时代连原子弹都不放在眼里的勇气。后又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先跟日本人学科学技术,再回过头来和日本人死磕不迟。笔者不知道,这是不是也有前后矛盾之嫌呢。教授究竟是赞成头脑实际还是反对头脑实际?

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关键是彻底否定军国主义,不是用一种军国主义来反另一种军国主义。当今世界总不能跟金庸小说似的,你杀我全家,我再杀你全家,杀得江湖腥风血雨,最后大家死绝才算完。

爱国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但爱国主义和国家主义还是有区别的吧。爱家爱国是人类固有的朴素情感,是乡土感情的升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人是天生爱国的,并不需要谁来大肆宣传。一个成天忙着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国家,是底气不足的国家。

再者,国家究竟是什么东西?这个众说纷纭。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看马克思的。马克思对国家的定义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那它本身就是不具备人格的。它之所以事实存在一种叫作“主权”的类似人格。是因为它是人的共同体。个人把自身权利交付给国家,国家才有了自由意志。但任何主权都不能是没有节制的,不管它属于哪个人还是哪个阶级。不能要求公民为之作无条件和不成比例牺牲。像日本似地把国家神圣化,当作顶礼膜拜的绝对精神,不是正常现象。这样的国家不是理想国家,是压抑人性的利维坦。

郑教授很滑稽地认为,他没能在日本解决婚恋问题,也是种族歧视的结果。日本人宁可 嫁给非洲人,都不愿意找华裔的丈夫。这话听起来有点离奇。笔者不知道每年中日跨国婚姻的具体数据是多少。只知道郁达夫,周作人,郭沫若都有日本太太或情人。难道一个世纪过去了,当代中国的国际地位还不如晚清?郑教授想找日本老婆而没找到只能说明个人魅力不够,不能怪祖国没给撑腰,更不能怪同胞没给挣面子。再退一步讲。难道中国男孩娶了日本老婆就是占了日本人的便宜。中国女孩嫁到日本去就是吃了大亏。那么女性在精英知识分子郑教授的眼里成了什么了。是个物品?证明国家实力的稀缺资源?是不是还要加几道关税防止肥水流到外人田啊。中国女孩找外国老公就一定是看不起自己的同胞吗?中国女孩和外国男孩之间就没有发生纯粹爱情的可能? 三.女权问题

我不知道听讲座的女生,对郑教授赤裸裸的大男子主义言论毫无反感,是不是也是郑教 授所谓“精神麻木”的一种表现。郑教授一边对日本恨得咬牙切齿,一边不断拿日本作为样板,教育“不觉醒”的中国人。日本什么都是好的,连日本女人一结婚就放弃工作,日本博士没几个女生也是好的。是的,我相信日本女性社会地位较其他发达国家为低。但这难道就是个值得效仿的好现象吗?郑教授只看到日本女人在“责任心强”的男人的保护下“一低头的温柔”。没看到她们因为没有经济权而在家庭中所处的从属地位。郑教授可能要说自己并不反对男女平等,只是男主外女主内是天然分工。但没有经济独立哪来的人格独立呢。娜拉出走了拿什么养活自己。

不可否认,男女有生理上的差异。一些女权主义者彻底否定女性气质存在的必要是另一个极端。男女各有擅长的领域。军队和重体力劳动部门中男性占绝大多数,不是对女性的歧视。从事护理工作的女性数量远超男性,也没什么不合理。但大多数职业是没有性别差异的,智力领域尤其如此。男女有别不是反对女性走上社会的理由。

再者,也不排除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女生身体素质就适合炼钢铁,而且她自己也愿意炼 钢铁。那就应该尊重这种特例,给她们平等的工作机会。并且同工同酬,不得歧视。男性也不应该以“女人就应该怎样怎样”为衡量尺度。认为炼钢铁的女人就不是女人了。因为女性不是第二性,她们和你一样有设计自己人生的权利。

郑教授又拿自己的儿子举例。认为他儿子之所以不够有魄力。是因为小学校选用女生做班干部的结果,女班干部做班主任的耳目,压制了男孩活泼好动的天性。平心而论,郑教授儿子的班主任教育方法是大有问题,但问题在于该不该在学生中间安插耳目。而不在于女生可不可以担任班干部。

就像中国每次公布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名单的时候。遇到女性,就要打个括号强调一 下,这个人是女。表面是在强调中国女性的参政率。实际还是把女性放在了边缘位置。好像女性(少数民族)参政是出于男性(大汉族)的善意和恩赐,是作为一种平等象征而存在的。美国的希拉里不会拿自己的性别说事,就像奥巴马不会拿肤色说事一样。性别不是资本,不是卖点。希拉里和奥巴马哪个更适合做总统是由他们的政见和能力决定的。不是他们的身体器官构造决定的。男人和女人哪个更适合做领导是个伪议题。因为在选任领导时,性别就不应该是个考虑因素。四.民主的价值。郑教授脱口而出“民主是假的”。民主是西方列强用来分化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全球霸权工具。这个好像也不是什么新鲜的说法了。但是我一直不知道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人家马克思都没说社会主义啊共产主义啊就不要民主了。人家只说了共产主义社会人民有“极大的民主”。你可以说,民主的实现方式是多样的,民主化进程快慢是可以商榷的。西方国家有西方国家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但不能这么武断地说民主就是有害和骗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要民主了。笔者一向很反对往“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本来很正面的理念上贴西方标签。民主、自由、人权是普适价值,并不为西方所独有。就像电灯电话是西方发明的,但全世界都在使用一样。民主是在西方国家首先实现的,但它最终还要在全世界实现。自由主义是西方的不假,社会主义也不是中国本土的。事实上,现当代世界范围流行过的各种“主义”,从自由主义(保守、新自由)、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到法西斯主义。归根结底都是从西欧那么一小块地方发源的。西方强国自己在原始积累阶段大搞掠夺殖民,现在又疑神疑鬼其他国家崛起得不和平,自然有些气人。但也不能因此就抱定义和团思维,仇视西方文明了。既然要改革开放,那不向西边看向哪边看?总不能半部论语治天下吧。

最奇特的一种说法是,西方人素质高就适合民主。中国人素质低就不适合民主。或者中国人的质地与众不同,在全球通行的价值标准在中国就不管用了。(我的初中老师就是这么说的,我的大学老师居然还这么说!)这种说法和袁世凯的高论有什么区别。

郑教授强调,韩国,台湾,新加坡都是在威权统治下实现经济腾飞的。这个是事实,但人家在实现经济腾飞之后毕竟最终要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吧。政治独裁和经济腾飞从来就不矛盾。蒋介石搞独裁,但人家毕竟有个先训政后宪政的计划,有个最终还政于民的承诺。就这么着,还被一代代自由主义学者骂得要死。为什么郑教授只看到韩国爱国人士为个独岛剁手指。没看到韩国人因为光州那杆子事至今没有放过朴正熙呢。相反,郑教授说朴正熙政府是韩国最好的一届政府,不是典型的唯GDP论么? 五,如何继承传统

郑教授很强调继承传统。但在当代中国,传统是个有歧义的词。中国至少有三个传统。一个是五千年文明古国的传统,一个是五四以来的个性解放传统,一个是四九年之后的毛泽东时代的红色传统。郑教授究竟要我们继承哪一个传统?须知这三个传统不但没有顺承关系,而且是相冲突的,尤其是儒家传统和毛时代的革命传统极不兼容。笼统讲传统只会让人无所适从。而郑教授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调和方案。

郑教授首先讲的是第一个传统,也就是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这个东西现在就算不是荡然无存,也基本是一片瓦砾。韩国人的传统礼仪保存得那样完好,日本人至今在礼节场合穿和服。这当然是好。笔者也认为是好。但人家的这些优点不复有借鉴的可能。因为保护传统只能保护尚未死亡的传统,不能把已死的东西从地下掘出来。像近几年七夕节的借尸还魂,就只有铜臭,没有文化。有人设计出一种仿古服装,给它起个名字叫汉服,呼吁我们逢年过节穿着,也没什么现实可行性。而于丹用儒家教条比附现代价值观,其实还是排斥了儒家文化的异质因素,取消了儒文化独立存在的意义。现在能做到的,也就是胡适所提倡的“整理国故”,把属于博物馆的东西好好保存在博物馆,让子孙后代知道有这个过去,不至于成为失根民族。完全没必要把传统文化再神秘化、神圣化,时不时祭出来吓人了。

再者,这个传统被破坏了怪谁?怪五四吗?五四时期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都说过偏激的话。鲁迅说中国人不要读中国书。周作人说中国古典名著除红楼梦都是垃圾。钱玄同还说过人一过四十岁就该去死呢。但五四知识分子都不掌握国家强权。你可以在报纸上论战,发表最耸人听闻的观点。但你有说话的份,林纾也有说话的份。你提倡全盘西化,辜鸿鸣偏偏拖个辫子到北大上课。你说要革命。王国维不满意革清廷的命还跳了湖了。但大家都没说你这个封建余孽就自绝于人民了,死了还要往你身上踏一万只脚。

这就叫价值多元,信仰宽容。新旧杂糅是好事。五四传统也需要反思。但五四对古中国 的冲击基本是良性的。与之相比,四九年之后对传统的否定则是恶性的。我之所以说四九,没有说六六。因为我很反感把责任一股脑推给文革。毛泽东的文革思想起码在延安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文革理论就是那个什么座谈会讲话符合逻辑的演绎。

郑教授那么推崇传统文化。是不是应该对什么破四旧的闹剧痛心疾首呢。很奇怪,郑教授又毫不掩饰对毛泽东的景仰之情。虽然毛时代的新传统,是建立在对旧传统的彻底否定的基础上的(砸烂一个旧世界,建设一个新世界)。应该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断流负大部分责任。很多人觉得当今中国“人心太散”,没有民族凝聚力。成天向往着回到毛泽东时代。毛泽东时代之所以对现代人还有吸引力,无非是两个原因。一是说毛有魄力有革命激情。二是毛时代人人平等社会公平。说毛有魄力,是因为至今还有人相信,联合国军在朝鲜战场就是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打趴下的。好像美国真的不是红色中国的对手了。事实上朝鲜战争当中,美国死了多少人,中国又死了多少人。美国妈妈成天跑到白宫示威,指着总统鼻子骂。中国妈妈大儿子死了再把二儿子送上战场。全死光了。政府给你戴个红花,逢年过节给你擦个窗户。领导跟你握个手。你就感动死了。就觉得儿子死的真是值了。首长握过的手就十天半个月不洗了。美国是抵挡不住内外压力撤军了。但假如人家真的就跟你杠上了。真的往朝鲜战场上扔原子弹,你怎么办。说原子弹是纸老虎的人,自己先尝一下试试。

说毛泽东时代公平的人,没看到这种公平是是建立在对所谓“地富反坏右”的极端不公平的基础上的。虽然这些人在人口比例上是“一小撮”。但“少数服从多数”不等于多数人可以任意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再说,“地富”尚有相对明晰的划分标准,“反坏右”的范围就弹性太大了,任何发表不同意见的人都可以打入右册。这就造成人人有权,但人人只有服从权,没有不服从权的局面。多数人的暴政也是暴政,而且是危害更大的暴政。

以上有点借题发挥,因为郑教授只是笼统地讲崇毛,没有说明崇毛的哪一点。笔者只是想说,毛时代不是好时代,毛传统不是好传统。

中国现在最严重的问题,不是民众不知爱国的问题。而是新左派把持舆论,民粹主义泛滥的问题。新左派常常被叫做愤青。这个词在网络上基本是褒义的。甚至很多网友都乐于标榜自己是愤青。我不清楚愤青的严格定义是什么。郑教授也不太愿意接受这个称号,他说自己不愤青,因为他讲礼仪,尊重底层人民。我觉得这个回答驴唇不对马嘴。谁说愤青是不尊重劳动人民的意思了。就我自己的理解,愤青的主要特征应该是反体制,反主流文化,喜欢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什么的。

7.对实习合同的疑问 篇七

疑问一:小学一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的参考价值有多大

小学一年级学生, 他们9月份从幼儿园刚刚跨入小学阶段。他们入学一开始的体育课, 常常是学习常规、队列、广播体操等基础内容, 这些内容对于无拘无束的他们来说已经有了一定的难度。然而, 体质健康测试还要求他们在这一基础上, 较快地掌握投掷沙包、跳绳等技术难度较大的测试项目, 可以说是很难的。一个班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在10、11月份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时能做出像模像样的投掷与跳绳就算很好了, 更谈不上有较好的测试成绩。大部分学生还是在未掌握技术动作的情况下进行投掷与跳绳测试。一些学生没有测出好的成绩, 不是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能力, 只不过是技术没有掌握而已。换个角度讲, 如果他们掌握了动作要领, 可能比之前已经掌握的学生会投得更远、跳得更多。那么, 两者相比较哪种类型的一年级新生体质健康状况更好一些呢?笔者个人认为, 这从客观上来讲, 这种技术性较强的测试项目对刚刚入学的一年级学生来说结果是不准确的, 这种情况下测试出来的数据参考价值并不大。

疑问二:技能数据来源于常态下还是训练后

仔细阅读会发现,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提供的技能测试项目中, 只有极少部分如跳绳等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 而对于大部分测试项目来讲是涉及不到的。如, 实心球, 虽然在小学五、六年级教学中会出现, 但在小学三、四年级体质健康测试中已经有了实心球的测试项目。有测试项目, 而教材中没有, 一般情况下学生只是依据教师讲的在课上练练而已, 课后不可能去练习。这种情况下, 就会导致学生在技术上不完善、动作上不协调, 自然测试出来的数据就会存在偏差。而经过几次专门训练或是学生平时经常用到的项目, 他们的技术动作会在平时的练习中得到改善, 发力方面也会更加合理一些, 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测试出来的数据会明显比前一种情况好。如果就一个学生来讲, 按照这两种方法进行测试, 得到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那么, 哪一种更科学、更合理, 更具有参考价值呢?

疑问三:测试时间的选择为什么是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而不是第二学期

通过学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可以知道, 各类标准是一个年级一个标准。而学年的第一学期正是各个年级学生进入高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同时,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12月底必须完成测试与上报工作。由于时间比较紧, 测试中的一些项目, 学生仅仅是接触一两次, 然后就进行测试, 这样测试出来的成绩很难反映出学生真正的成绩, 这是其一。其二, 同一个年级的标准是不变的, 对于同一个学生来讲, 经过一学期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平时的锻炼, 各方面能力总比一学期前有所进步, 这种进步转化到体质健康测试上, 就是这名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随之提高。那么, 在测试标准不变的情况下, 对于同一个学生第一学期测试的数据与第二学期测试的数据哪一个参考价值更大一些呢?

疑问四:测试项目为什么有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同一类项目提供了几项供具体实施者选择, 如, 反映柔韧、力量素质的有引体向上、仰卧起坐、实心球、投沙包等项目, 有的学校将这些具体项目全部告知学生, 由学生自行选择测试项目。由此, 就会导致除了身高、体重、肺活量三种不变以外其他项目一个学生与另一个学生不一样、一个学校与另一个学校不一样、一个地区与另一个地区不一样、今年与去年不一样。虽然测试数据都反映了柔韧、力量素质, 但在同类比较时, 由于是不同项目, 就会存在误差, 或者说很难找到相互比较的切入点。笔者认为, 这种测试项目选择方法势必会导致体质健康准确性受到影响, 不足以成为学生体质健康下降的有力证据。

疑问五:同一名学生当年的测试状况与前一年有没有比较

自2007年3月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来, 以一名2007年入小学的学生为例, 到2011年他已经是五年级学生了, 那么, 他经历了5次体质健康测试。如果正常上传, 这时候, 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数据库中有这位学生5年的测试数据。那么, 如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中有数据逐年比较系统, 通过比较就可以分析这位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就全国而言, 通过对学生逐年的情况进行抽检比较, 总体分析他们的体质健康状况是提高还是退步, 同时通过逐年对比, 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体育教师在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换句话说, 如果没有进行单个学生逐年对比?如何才能说明学生的整体体质健康状况, 如何才能有效防止少数体育教师为完成测试任务而弄虚作假?

8.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篇八

一、实习协议的性质

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质量和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有章可依。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和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三、实习协议常见条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参加实习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学金人民币××元。

2、甲方在实习进行到第六个月时,将对乙方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如果不合格者,将结束实习,按照实习期限退回助学金。

3、如果成绩合格,在毕业后乙方必须签约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则必须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元。

4、乙方必须放弃读研究生。

这些条款是明显倾向于实习单位的,而且,实质上这就是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长了试用期(3个月),剥夺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选择权,变相的规定了实习期的工资而且增加了工资的不确定性。

这样的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在这里劳动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原则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过了,是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公平的状态。所以合同是部分无效。

四、实习单位如何设计实习协议?

一、注意合同性质的定性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应该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决非劳动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术语的表述

工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劳动者—受雇人员。

三、实习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将5%到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20%的劳务税率。

四、解除终止合同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如何约定?

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所以实习协议的解除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不受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实习协议解除之后,是否支付违约金,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不作干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属于劳动合同法,实习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都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这也造成了很多学生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知识,进入企业实习吃亏。今天主页君就为大家单独讲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列表简述三份协议的不同之处:

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

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大学生暑期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专题实习证明金融专业法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机电专业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签订实习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习期间签订的实习合同一般认为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下面的补充知识里有详细介绍)

2、劳务合同归《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才归《劳动法》调整。

3、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劳动关系;

4、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是还不允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因此,和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其主体其实是学校与单位的,而非你和单位。

5、还有如果要走人的话,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单位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还是需要承担的,具体根据合同内容而定。实习期间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会为难你的。

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补充知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在企业的实习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为全部工资扣除800元基本工资后的20%。

补充问题1: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回答: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依法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处理。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补充问题2:在甲公司实习结束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拖了两个月仍未没签,公司还是按照实习的发;此时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签合同,同时想去劳动部门投诉甲公司,请问可以吗?

回答:

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约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离职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有权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3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协议书《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三、就业 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1、主要内容:

(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2、格式: 略

四、就业协议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二)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9.对实习合同的疑问 篇九

一、课始创疑, 激发学生的思考

古语有云:学起于思, 思源于疑。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问题导学, 根据学生认识发展规律、知识的内在联系, 创设问题情境, 启发学生的思维, 激起学生的探究欲望。

如教学《认识公顷》这部分内容时, 我先出示了一些图片资料:北京中华世纪坛占地面积大约是4.5公顷;世界文化遗产——南京明孝陵占地面积大约是170公顷;美丽的中国台湾日月潭面积大约是827公顷;2004年, 我国森林面积达到1.75亿公顷……然后问学生:“看到这些图片内容, 你有什么疑问?”因为学生对“公顷”这个面积单位不太熟悉, 所以会产生很多问题。诸如“什么是公顷?它是一个面积单位吗?”“1公顷有多大?1公顷是多少平方米?”“我们学校有1公顷吗?”“还有比公顷更大的面积单位吗?”……学生的问题提出后, 接着引出课题:“同学们的问题还真不少, 那么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认识公顷, 研究这些问题吧!”

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在教师精心设计下学生提出了很多问题, 而这些问题正是这节课需要解决的, 也是本课的教学目标之一。

二、适时追问, 加深学生的理解

“追问”顾名思义就是追根究底地问, 是前一次提问的延伸和拓展, 是为了让学生弄清某一个问题而对学生的回答进一步提问。有效的追问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提高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深刻性, 使教学达到最优化。

教学中, 我通过不断的追问, 使学生逐步理解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学生在一次次的追问中不断思考, 逐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体系。

三、拓展设疑, 延伸学生的思维

新课程理念认为当今课堂教学应该“功在课前, 效在课上, 果在课后”。一节课的时间是短暂的, 我们的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 而应该拓展到课外, “三分得益于课堂, 七分得益于课外”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教师应该依据学科特点、教学内容, 结合学生学习需要, 留给学生更多的疑问, 让学生去思考、去探索, 真正实现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尽情地享受学习带来的乐趣。如教学完《认识角》这部分内容后, 就可以引导学生再次观察:“角有大有小, 那这些大大小小的角是怎样分类的?”让学生带着问题离开课堂, 使学生自主地去探索, 去学习。

10.谈汉语特殊疑问句的语调类型 篇十

在现代汉语中,语调一般指短语或小句中音高的变化 (吴宗济,1982)。随着对于语调研究的深入,学者发现除了音高之外,音长、音强、停顿、节奏等其他的语音特征也属于影响语调的范畴 (胡明扬,1987)。语调不会自然产生,而是通过言语社团的约定而具有社会性的特点。汉语作为一种声调语言,字调与句调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与制约的关系。一般认为,汉语语调类型分为平升曲降四种,不同的语调可以表达不同的语气。

从疑问句的类型来看,现代汉语的疑问句类型一般分为一般疑问句、特殊疑问句、是非疑问句、反问句和选择疑问句五类。其中特殊疑问句最显著的特点是在特殊疑问句中一定有疑问词的存在,疑问词包括“哪里”“哪儿” “哪个 ”“什么”等疑问代词,或者“怎样 ” “如何 ” “何不”等疑问副词。其中疑问代词的位置更加灵活,可以出现在小句中的不同位置。本文以疑问代词“哪里”的句中位置为例,讨论在特殊疑问句中语调类型问题。

笔者在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2013级本科生中选取十名学生进行测试,被试男生女生各五人,普通话等级考试均在二级甲等以上。要求所有被试读表中的特殊疑问句并进行录音,并使用praat语音测试软件进行语调分析。在采集录音的过程中采用了自然语流连读的方法,避免在句子的起始部分语调偏高。

实验材料的设计方面以含有常见疑问代词“哪里”的特殊疑问句为例,首先考虑到句末语气词可能对句末语调产生的影响,将实验材料分为有无句末疑问词两类,随后再按照疑问词“哪里”在句中的位置分为疑问词位于句首、句末、句中三类,每个被试对象共连读六条语料:

通过对实验收集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下现象:

1.所有采集到的语调曲线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在疑问词位置,语调曲线会出现波峰,成为总体语调高点之一。

3.疑问词在句子中的不同位置显著影响到了语调的总体变化趋势。疑问词位于句首时,总体语调呈现在句首下降的趋势 (例如图1);疑问词位于句中时,总体语调呈现升降的曲调趋势;在疑问词位于句末时,总体语调呈现出总体平缓在句末上升的趋势。

4.句末疑问语气词对于特殊疑问句的总体语调影响不大。

通过实验结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个人言语中的语调具有相对一致性,对于同一个句子,所有被试的总体语调类型和音高高点出现的位置基本相同。

疑问词位置出现音高高点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重音的影响。近年来的语调研究也表明,重音是影响语调的重要因素,往往读重音的词音高相对会提高。在现代汉语中,疑问词在句子中一般会以语法重音的形式进行突出强调,疑问代词和指示代词会比别的词读得重一些,同样在音高方面也会相应提高。

在特殊疑问句中,疑问词的位置显著影响到了特殊疑问句中的语调类型,在语流正常和没有逻辑重音影响的情况下,特殊疑问句的语调呈现出复杂情况,一般疑问词位于句首出现降调,疑问词位于句中出现曲调而在句尾则出现升调。特殊疑问句升高语调强调疑问词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约定和语言习惯,这也是所有被试的语调基本一致的原因。

11.英语疑问代词语法化的认知机制 篇十一

对疑问代词语法化的共时性考察正是基于上述事实:疑问代词的疑问用法和各种非疑问用法构成一个连续体,体现着不同的语法化程度。本文在共时层面上展开对英语疑问代词的语法化研究,并深入挖掘其背后的认知机制。

1 英语疑问代词的非疑问用法及语法化路径

以what为例,1a)-1d)从共时角度体现了疑问代词what的语法化过程,其存疑度从1a)到1d)逐步下降,语法化程度却逐步升高。

1)a.What is your name?

b.She asked what my job was.

c.Nobody knows what will happen next.

d.What awful weather!

1a)中what为典型疑问用法;1b)-1c)为非疑问用法,wha的存疑度下降并指称逐步泛化,客观上不再具备确定的指称信息;当发展到1d),what已完全虚化为感叹语气的标记词。

由此可见,疑问代词的各种非疑问用法正是其语法化过程的体现。因此,在下文中,拟将把对各种非疑问用法语法特征的讨论归结为对疑问词各种语法化路径的探讨。通过对语料的分析,按照疑问代词所充当的句法成分,可将其非疑问用法(即语法化路径)划分为三种类型:

路径一:充当名词性从句中的连接代词

路径二:充当关系从句中的关系代词

路径三:充当感叹句标记词

要理解这些“语言形式和意义的演变”的理据所在,有必要进一步探索隐藏于它们背后的语法化认知机制。

2 英语疑问代词语法化的认知机制

不同学者对于语法化机制有不同的认识(Hopper&Traugott,2003;Bybee,1994;王寅,2005)。对于疑问代词而言,主观化、重新分析和转喻是其语法化的主要的认知机制。

2.1 主观化

对于主观化与语法化的关系,Traugott(1995)强调主观化是语法化的一个重要机制,并指出语法化中的主观化表现在如下几个互相联系的方面:“由命题功能变为言谈功能;由客观意义变为主观意义;由非认识情态变为认识情态;由非句子主语变为句子主语;由句子主语变为言者主语;由自由形式变为粘着形式。”(Traugott,1995)由此可发现,疑问代词的泛指、遍指、感叹等非疑问用法都包含有明显的主观化印记。某种程度上,疑问代词非疑问用法的语法化程度也是对其主观化程度的反映——说话人所说的每句话都是对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编码(语言的主观性),而不单单局限于对客观现实的陈述;当说话者将疑问代词置于一个非疑问句的句法环境和存疑度为零的语义环境时,就会采用特殊句式、语气等手段以体现其个人的情感和态度,而这种结构的发展、形成并固定有赖于主观化机制(唐燕玲,2009)。

从英语疑问代词的各条语法化路径来看,主观化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疑问代词的遍指用法(常现于路径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说话人往往通过疑问代词的遍指功能来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

2)I would not go,no matter who he was.

3)I would not go,no matter what he offered me.

如2)和3)所示,疑问词who和what的询问和传疑功能已经消失,不再表示客观语境,带有主观标记性,表示“任何什么人(或东西)都”,是说话人对某类人或事的概括,意义变得越来越植根于说话人对命题内容的主观信念和态度,已经是完全主观化的成分。此外,特殊句式“no matter+疑问代词”常现于此类用法,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疑问代词典型语义特征的消失与句法环境的改变密切相关。在这个过程中,客观语言形式逐渐获得抽象语用功能,而这种抽象的演变过程就是主观化过程。

其次,疑问代词在某些句法环境下可以自主地选择省略或保留(常现于路径二),而不影响句子的语法正确性。如,说话人可以按个人意愿选择保留关系代词的4a)或者选择省略关系代词的4b),而不会受到任何语法上的谴责,且对语义没有任何影响。

4)a.The watch which you gave me keeps perfect time.

b.The watch you gave me keeps perfect time.

根据语言的“省力原则”,人们更倾向于省略关系代词。可就目前的语料看,“省略”策略的使用频率与文体有关——较于书面语,口语中更有可能省略关系代词。说话人主观上保留或省略关系代词体现出了他们对语用情景的自主反馈。在符合语法规范的前提下,疑问关系代词的省略与否受到说话人对文体的主观判断与期待。因此,是否在语言形式或结构上省略关系代词依赖于说话人的主观意愿。而这种“双选的”结构是否会逐渐演变为一道“单选题”,即演变为单一的语法化现象(“保留”或“省略”),则由包括“省力原则”在内的多种因素共同决定。

再次,疑问代词what用作感叹句标记词(路径三)也昭示着语法化过程中的主观化机制。如,1a)到1d)的变化也体现了主观化过程。说话人通过借助疑问代词形式向原本的名词短语或陈述句添加了个人或惊叹或欣喜的人际意义,体现了语言的主观性特征,并逐渐发展为典型的感叹句结构。

总之,疑问词的三种常见非疑问用法都在某些方面上受到了语言主观性的影响:由最初的疑问语义和句式发展为特指、泛指、遍指、乃至纯粹的感叹标记,并最终通过主观化过程固定为特定的语言形式或句法结构,实现语法化。

2.2 重新分析与转喻

重新分析是语言变化的主要机制(Hopper&Traugott,2003),是基于部分与整体、部分与部分的邻近关系的重新组合,与认知的转喻过程相关(王寅,2005:5)。这种过程导致历史上某一时期一种语法形式同时标示两种语法意义的重叠现象/过渡阶段的出现(张秀松,2011:12)。英语疑问代词的语法化与这种语用强化密切相关:一,路径一中疑问代词向连接词的转变可归因于重新分析;二,路径三中疑问代词what转为感叹功能可视为认知转喻过程。分析如下:

重新分析是指表层相同的结构,其内部构造因语用或其他原因被重新划分边界,从而从底层上改变了音位、词法、句法的结合方式(王寅&严振松,2005:4;赵学德&王晴,2009:4)。这种语法化机制突出地表现在疑问代词充当名词性从句中的连接代词的情况(语法化路径一)。

例如,在语言形式上,5a)和5b)具有相同的表层结构。但5a)中的疑问代词who为其典型疑问用法,用以向听话人询问信息,直接引语不与He asked构成主从关系;5b)中who则被重新分析为一个连接词,用以连接主句和从句两个命题,弱化了其原有的“询问”与“传疑”的语义特征,强化了其背后所体现的逻辑语义关系或称语法关系。同理,在其他名词性从句中充当连接词的疑问代词也都可看作是重新分析的结果。

5)a.He asked:“Who has come?”

b.He asked who has come.

认知转喻机制对疑问代词语法化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路径三中疑问代词语用功能的转变,即原本具有询问功能的疑问代词what被逐渐用以表达感叹。以6)和7)为例。

6)a.What’s the weather?

b.What awful weather!

7)a.What’s the flower like?

b.What a beautiful flower!

在某些交际场合,说话人所询问的信息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认识或外在的客观情景找到合理答案:6a)的问话人可能正好在户外,一看便知答复;7a)中,flower可能正处在问话人的感知范围内,问话人已经看到并形成了自己的主观感受(即答复)。在上述语境中,说话人可能并不太期待听话人的答复,因为这个答复在多数正常情况下会与说话人自知的答复相一致;经历过多次这种无实质意义的问答后,说话人选择直接出说自己的感受。但与此同时,为了“调节交际,协调讲话人与听话人之间互动”,句首疑问词形式得以保留,以便在传达说话人个人感受的同时,也能唤起听话人的注意与共鸣。当这种用法达到一定的重复频度,疑问代词what便彻底失去了询问的语用功能,转为感叹语气,what的语法化(路径三)得以实现。这种语气上和语用上的转换体现了转喻的语法化机制。

3 结束语

本文从共时的角度、以英语疑问代词的各种非疑问用法为出发点,分析探讨了英语疑问代词的语法化路径及其背后的认知机制。需指出的是,鉴于语言变量的多样性,难免会有一些个案不在文中所述的语法化路径及机制之列(如疑问代词what就有许多非疑问用法的固定表达,亦可视为其特有的语法化结果)。此外,虽然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疑问代词,但许多非代词类疑问词亦符合文中的部分描述,但又不尽然;因此,从语法化角度,对英语疑问词进行全面系统的探究还有很大空间。

摘要:作为认知语言学的重要内容之一,语法化研究有历时与共时两种取向。研究选取共时的研究视角,以英语疑问词的非疑问用法为切入点,从句法和语义两个维度分析其语法特征,并将之归纳为疑问代词的三条语法化路径;由此对探究疑问代词所特有的语法化认知机制(主观化、重新分析和转喻等)进行了进一步探究,并发现,某种机制可能在某条语法化路径中发挥着更为突出的作用,而在其他路径中则略显解释力不足。

关键词:英语疑问代词,语法化路径,主观化,重新分析,转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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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毓智,李讷.汉语语法化的历程——形态句法发展的动因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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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寅.狭义与广义语法化研究[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5(5):68-73.

[10]赵学德,王晴.国外语法化理论探究——语法化的过程、本质特征和机制[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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