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精选9篇)
1.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 篇一
解读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已经公布。该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每个企业都会遇见的基本问题,对会计实务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关注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
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来看,这些规定首先沿袭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
[2008]159号)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解释,即: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三、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 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认为,这里至少应当关注三个问题:(1)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及时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3)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防暑降温费,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五、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了达到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目的,每次发生福利费开支可以编制两笔会计分录。比如,发放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职工交通补贴,借:管理费用,贷: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库存现金。
附:国税函[2009]3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 篇二
上个世纪80年代是乡镇企业的黄金发展期, 半分天下, 但到90年代, 全国范围内的乡镇企业都普遍遇到了经营困难, 很多企业纷纷转制, 一些企业甚至破产, 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笔者近期曾就乡镇企业与很多人交流, 90%以上的人都认为乡镇企业已经是历史名词了, 现在已没什么乡镇企业了。这无疑是对当今仍三分天下的乡镇企业的巨大贡献的漠视。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 在乡镇 (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有乡办、村办、农村联户、个体四种。但改革开放以来, 经过30年的发展, 乡镇企业的内涵已从过去的以乡村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办在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业为主的企业, 是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的统称。
进入新世纪后, 我国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继1984~1988年、1992~1997年之后, 又迎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农业部公布了一个统计数据, 2006年前三季度, 乡镇企业贡献GDP达到30%, 依旧保持了“三分天下”。2007年预计乡镇企业增加值6.8万亿元, 增长14.1%;产销率达到95%以上;从业人员总数突破1.5亿人, 农民收入中乡镇企业的贡献达到36.3%。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拄和农村经济的主体, 它整合了农村各种资源, 为促进农村繁荣和稳定, 推进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 加快农村小康社会, 统筹城乡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而在乡镇务工的农民工却被忽略, 这部分农民工人数多达1.5亿。在我们这个“民生”问题正在不断深化的社会里, 这一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不容忽视。
1 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现状
职工福利是企业为满足劳动者的生活需要, 在工资和奖金收入之外, 向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的货币、实物及其他服务的劳动报酬。一般可以分为:
法定强制性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病假、产假、等政府明文规定的福利。
企业自愿性福利:如员工进修补助、教育训练、子女教育补助、拖儿补助、伙食津贴、住宿津贴、购屋利息补助、交通补助等等。
按相关规定, 乡镇企业要为其非城镇户籍职工购买综合保险, 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为其城镇户籍人口购买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即我们通常统称为“五险一金”。笔者通过走访某市数家乡镇企业, 发现除了意外保险得到较好普及之外, 其他规定并没有完全被严格执行。这并不让人意外, 众所周知, 资金缺乏的难题一直是制约乡镇企业发展的瓶颈。很多规模企业 (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做得还较为规范, 但一些小本经营的企业表示虽然很愿意, 但终究无力负担完善职工福利的费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给乡镇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使乡镇企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更加明确, 乡镇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进一步优化。乡镇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背后离不开农村和广大农民的努力与奉献。但目前在我国, 人们普遍忽视乡镇企业职工的福利建设, 认为乡镇企业职工是从事兼业的农民, 福利对其而言并不是必要的, 漠视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巨大作用。
我国学术界目前对乡镇企业职工的福利研究甚少, 只是偶尔作为边缘性话题在其文章著作中点到为止, 而且局限于从企业的角度来探讨它的价值与意义, 未能站在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加以重视。一言以蔽之, 国内对乡镇企业的研究很多, 对职工福利的研究很多, 但对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研究则还处于萌芽阶段。新农村建设背景下, “三农”问题被全社会高度重视, 国家政策明显倾向于农村, 乡镇企业作为农村经济主体倍受关注, 千千万万的职工必将随着“民生”问题的深化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乡镇企业职工福利建设必将由边缘性问题转化为社会热点。
2 建设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
不可否认, 为职工提供较完善的福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乡镇企业的经济负担, 但这是企业必须要承担的, 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 国家有强制规定,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保险对象。同时, 为职工提供福利可以彰显企业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其次,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乡镇企业的发展应由传统的量的扩张向质的集约发展转变, 这就要求其积极引进新技术和人才, 完善的福利则能吸引人才, 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降低职工流失率。再者, 我国已站在“刘易斯转折点”上, 前几年在东南沿海出现的“民工荒”,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工资待遇低及相关的福利待遇与求职者的期望值相差较大而不愿去企业打工。在不久的将来, 即使是农村劳动力也不再会廉价且无限供给, 搞好福利, 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留住、激励人才。
2.2 有利于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完善可以提高部分农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展现农村新风貌;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留住和吸引人才, 防控“陶行知风险”, 缓解农村的人才危机, 推动乡镇企业、农村甚至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2.3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统筹城乡发展, 逐步打破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
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缺失正是城乡差异的一大表现, 完善乡镇企业职工福利可以逐渐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和待遇差距, 让农民克服自卑的心理, 扭转社会对农村和农民的偏见和歧视, 还可以吸引在城市待业的农村大学生回到自己的家乡, 建设自己的家乡, 这样既发展了农村也缓解了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压力,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4 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 乡镇企业为实现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可能性, 一部分农民工不用再背井离乡, 有效改善了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带来的“空巢”和“留守儿童”的问题。有很多农民工无法很好地融入城市主流社会, 成为游走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人, 遭遇歧视、冷漠等尴尬境遇, 产生身份认同危机。此外, 完善乡镇企业职工的福利, 让农村的一部分人先被保障起来, 再分批带动广大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大多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 为其提供较完善的福利保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支撑起其所在的家庭。再者, 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数量与日俱增, 这无疑是对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一种巨大挑战, 对于缺乏固定收入的农村年轻人来说, 形势更为严峻。1999年, 我国就进入到人口老龄化的国家之列, 为职工提供较完善的福利, 尤其是办理养老保险, 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职工退休后自养, 减轻年轻一代的负担。
3 乡镇企业职工福利建设的主体
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供给问题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 牵涉到千千万万的民众, 不可能仅依靠一种力量就得到解决, 它需要政府、乡镇企业、职工共同努力。我们需要探寻出一种三者各尽其力, 各得其所的模式。
3.1 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完善相关法规, 加强监管
税费改革后, 县乡镇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减少, 所以其能用于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资金很少, 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在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加大资金投入, 尤其是对一些不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有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撑, 充分调动乡镇企业进行职工福利建设的积极性。同时, 高度概括性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 使其具体化、明确化, 明确各责任主体, 完善问责机制, 增强可操作性。此外, 政府要搞好监督工作, 不给一些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淡薄的企业有损害企业职工利益的可乘之机。总之, 政府应提供法律、政策和技术保障, 加强政府的财政支持, 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3.2 乡镇企业:正视职工福利问题, 积极主动推动职工福利建设
乡镇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 承担起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积极投入到职工的福利建设中去, 不要鼠目寸光, 只看到眼前经济利益的损失, 而应着眼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把这种投入视为一种长效投资, 而非单纯的成本, 积极主动地搞好职工福利的规划和管理。搞清楚如下问题:什么样的福利能满足职工的需求;员工的哪些福利应有企业承担;如何保持企业福利制度的连续性;企业应在福利项目中承担多大成本。
3.3 职工:增强福利意识, 提高组织化程度
乡镇企业职工大多都是农民, 福利意识均较为淡薄, 更多的注重于物质利益和眼前利益。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其应该自觉提高权利意识, 认真学习与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自己所在企业的福利条款和操作具体过程的了解。这样才有望扭转乡镇企业职工在福利权利方面长久以来的被动地位。此外, 乡镇企业职工应提高组织化程度, 因为单个的职工在权利要求方面处于劣势, 其话语权往往得不到保证, 管理有序的职工组织可以更有力的维护职工的福利权益。
4 结语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化, 乡镇企业要可持续发展, 职工的福利问题是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要统筹城乡, 缩小城乡差距, 实现社会公平, 需要各利益相关主体尽快合理定位并采取有效措施, 探寻出一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模式。
四川大学《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镇企业职工福利的考察》创新科研课题阶段性成果 (20081092)
参考文献
[1]农业部.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Z].2006年11月13日。
[2]中国乡镇企业的前世今生?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人民网, 2007年04月24日。
[3]农业部:我国乡镇企业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2月27日。
[4]农业部:乡镇企业结构性用工紧缺呈扩大趋势.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记者董峻)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
[5]陈吉元, 胡必亮.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J].学术研究, 1994, (04) 。
[6]龙方.论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完善[J].农村经济, 2007, (05) 。
[7]于秀芬.乡镇企业人才流失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 2007 (04) 。
[8]刘兰君.民营经济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及建议[J].农业经济, 2007 (09) 。
[9]刘汉利.新农村建设须防控“陶行知风险”——农村人才危机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 2007, (02) 。
3.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 篇三
摘 要:国民经济在快速发展中,随之提高的还有电力企业效益。电力企业如今快速发展,职工的待遇也得到一定的提升。电力企业中作为一项激励体制的薪资体系,职工福利的比重在其中也在逐渐增大,也具备了越来越强的功能性。因此,将福利管理工作完善,对职工的福利范围以及标准进行有效控制等工作十分重要。在本文中,对电力企业职工的福利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及改进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电力企业;福利管理;问题;改革
如今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企业福利分配管理,现代企业想要不断发展,需要良好的企业福利作为保障,同时这也是员工和企业持续共同发展的鼓励因素,为二者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企业若想吸收优秀员工、稳定老员工,需要以此作为制胜法宝。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电力企业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特别是发展现状和民生有直接关联。因此,职工的福利待遇如何,决定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以及责任感,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作用同样明显。所以,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职工福利是一项鼓励管理机制,同时也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1.电力企业员工福利管理
在电力企业的运营中,安全性和企业的发展以及利益有着直接关系,人民是否能够正常生活也预制有关。因此,作为企业的一部分,电力职工的工作状态如何,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正常运转,职工的作用至关重要。建立起电力企业福利管理机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员工的心理进行满足,这是一种极为有效的鼓励方法。
电力企业职业属性为高危,想要让企业正常并且安全的运作,需要完善对员工每一个方面的管理。员工需要感受到心理上的满足,这也是建立福利管理体制的一个目的。通过该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能够调动员工工作时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使得员工的工作效率得以提高。
电力企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员工福利管理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福利管理中必然会出现有时偏颇现象,也就是企业在进行福利管理时必然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势必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1.1电力企业福利管理中的滞后性
与过去的福利待遇的相关管理方式存在较大不同,在职员的薪酬中曾经的非工资性项目已经不复存在,这被放在了总额工资的管理中,其中在成本中被列支出来的工资性部分,如今也不会单独放入账单中,也被纳入到了工资总额中来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企业会计学中的一些负责人,要建立起单独的薪酬台账,严格按照规定的薪酬标准来执行。在福利分配上,要做到公平合理,真正地起到激励约束的作用。对于企业的医疗保险以及年金的发放,要严格规范管理。
1.2没有遵循会计核算办法
一些与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福利,如住房、交通以及节日补贴和餐饮补助等等,按照“普惠制”的原则,被纳入到工资总额当中采取货币化发放的办法,包括职工的年薪,也被容纳到福利性货币补贴当中。没有实行货币化的部分福利,则计入到福利费管理当中。
2.电力企业员工福利管理制度的改革策略
2.1努力保证企业福利制度的先进性
该制度的先进性也就是指企业在为员工进行福利收入提供时,这一水平是不能够少于外部市场的平均水平。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说,需要挽留住员工,他们通常会采用这种和平均水平相比较具有优势的福利制度,这也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方案。很多的知名企业想要挽留住自己的核心工作人员,通常会采用福利制度的先进性来进行,对于整个公司人力资源以及实力的保存都具有重要意义。
2.2加强福利待遇的宣传学习与控制管理
在诸多电力企业的员工中,对于自己是否享受福利待遇,自己的待遇如何,他们并不清楚,也没有深入的了解,可以说企业对于这一方面的宣传力度并不够。
法定福利待遇,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电力企业需要以此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如果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相关的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操作进行严肃的处置。
2.3加强沟通,优化福利管理体系
一项福利体系想要制定好,首先需要制定人员以及员工之间存在着良好以及有效的沟通网络。电力企业指定的这项体系中,设计结构方面过于简单,使得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在对电力福利保障体系完善的同时,需要和员工之间保持沟通,体系才可以更加完善,在具体操作时,才会更有实用性。
2.2.1弹性福利制度
这种制度最主要的是需要员工的参与,使得他们对福利体系的了解有所增强。以此为基础,让员工在符合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以自己的需要为基础,来将福利进行组合。以如此具有差异化的福利体系,针对不同的职员,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案,对于员工的工作业绩的提高有显著作用。
2.2.2提高员工满意度
在电力企业中,人事管理方面十分复杂,层次不同的人员有着不同的福利待遇。因此,使得员工对福利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的了解,使得和谐的企业环境被创造出来,这是十分重要的。员工对福利的真是需要是什么,以此进行针对性的福利制度的改革,使得员工所希望的福利能够被达到,最终提升员工福利管理的有效性。
结语:综上所述,对员工福利管理的加强,建立完善的电力企业员工的薪资管理系统,不仅可以让企业员工福利的分配水平有所提升,对员工有更强烈的激励作用,还可以对实施过程中存爱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盒调整,最终使得该制度管理优化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妍.浅议我国中小企业员工福利管理[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1(8).
[2]崔柳.浅论现代企业员工福利管理的主要方法[J].焦作大学学报,2010(2).
[3]傅宇,黄攸立,姚辰松.弹性福利外包:企业员工福利管理的发展趋势[J].科学文化评论,2009(5)
4.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 篇四
刘爱云
一、我县福利企业基本状况
我县现有福利企业16家,市、县民政各管理8家,其中:选矿3家,耐火材料7家,化工1家,包装1家,建材4家。福利企业地域分布不均衡,东部乡镇共2户,白壁1户,崔家桥1户;西部乡镇共14户,马家2户,铜冶2户,许家沟1户,曲沟8户。.福利企业发展也不平衡,存在较大异差。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利企业发展快,规模大,而落后地区福利企业发展较慢。
至2006年底我县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22300名,而全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的残疾人仅249人,集中安置数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近98.9%的残疾人通过政府或社会进行救济,税收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窄。
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享受所得税优惠814、569、838万元,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退增值税552、499、431万元,(2007年退2006年10-12月增值税511万元,06年退税中含05年11-12月358万元,06年实际退增值税584万元)。2006年我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共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1422万元,其中,残疾人职工工资性收入人均月收入670元,用于残疾人支出数仅占所退税款的14.1%,和企业获得的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县残疾人福利企业获得的利润与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事业极不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针对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一系列减免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职工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福利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与落实、福利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十分突出,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和滞后,亟需完善和改进。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虽有“四表一册”和残疾人员档案,无残疾人员考勤表或虚假考勤现象较为普遍;另外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职工工资表上的签名真伪难辩。“四残人员”或部分“四残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未遵循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在支付残疾人工资时账实不符,列支多,实际支付的少,少数企业未为残疾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
(二)“四独立”不能真独立。有些福利企业未真正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四独立”原则。如征税企业和福利企业法人代表为亲属关系,厂区不独立,职工也很难区分,征税企业的部分正常职工在福利企业中工作。
有些福利企业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与相关联企业开展业务。一是福利企业将产品以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福利企业税负高,退税多。关联企业进项税额大,缴税少,两家受益。二是关联企业产品销售通过福利企业开具发票,福利企业骗取退税,关联企业未体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三是将福利企业购进生产材料的一些发票转移到关联企业进行抵扣,以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四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有的购进的原材料、产品运费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不能抵扣税款,造成税负自然就偏高。五是有的福利企业与其相关联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转移利润、税收。福利企业不列或少列费用,把费用发票拿到关联企业列支,以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可以多实现税收多退税。而关联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关联企业亏损,造成关联企业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少数福利企业为了多享受减免税,混淆征免税项目核算,将征税项目混入免税项目,如对外购货物和委托加工货物不进行单独核算。税法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销售实现的增值税不予以先征后返,为此有的企业将外购货物在账面上不反映为外购,而是作为自产货物入账,从而骗取国家退税款。
(三)企业性质难以界定。有些福利企业投资主体不明确,“新办福利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限制了福利企业体制改革,使一些集体福利企业虽然在账本上保留了集体资本金,但从企业章程和有关资料中发现已转为个人股份。面对“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即便是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验审,也无法阻止一些假民政福利企业名正言顺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企业性质的难以界定,为税收征管埋下了隐患,残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使国家照顾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四)残疾人比例难以界定。
1、“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不足。目前残疾人比例是决定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大多数福利企业使用的残疾人员都是个未知数:实行双班或三班制的企业在班次上做文章,每班使用多少残疾人员很难掌握;企业为了达到比例采用变通的方式:一是通过使用临时工和退休人员等降低企业在职职工生产人数,虚增“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二是“四残人员”不符合安置条件,如一些残疾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或根本无劳动能力;三是为达到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一些企业在残疾人一定的前提下,便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安置比例上大做文章,有的虚设管理岗位,增设管理人员,以减少生产人员比例,增大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例,如每个车间安置多名车间主任;有的虚报生产人员数,人为设置“编外生产人员”;四是企业中的残疾人员在多个福利企业中挂名,有的甚至跨区域,从而人为提高“四残人员”安置比例。
2、“四残人员”上岗率不足。一是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无法上岗,如无劳动能力的和多头挂名的;二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不需上岗,只挂名领酬,只需在有关部门检查时才临时通知上岗;三是有些福利企业的没有或只有少量适合残疾人员的劳动岗位,如有些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在食堂帮工。
(五)税负虚高。由于可以全额享受国家的税收返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不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或根本无进项税额,造成税负率居高不下。这种税负高的非正常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而且给销售单位偷漏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税负偏高的民政福利企业不予办理退税,这为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增加了难度。
(六)税收优惠政策难于执行到位。一是税务部门未按规定即征即退,视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办理退税,存在不及时,甚至截留的情况。二是减免税额集中提留使用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如部分区、县(市)福利企业按减免税总额的15至25%上交所在政府部门。
(七)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体现多安置多优惠谁安置谁优惠的原则。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35%和50%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可分别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以安置比例为标准来界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与否,不尽公平合理,会产生安置“四残”人员多反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矛盾现象。同时,1990年国家民政部等7家部委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暂行办法》只对国有集体福利企业管理提出了规定,到目前,没有出台对民营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致使出现了私营福利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混乱。
(八)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目前对福利企业退税管理工作实质由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负责,据调查,目前安阳县审计部门对福利企业退税各环节未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审批、年审,国、地税对福利企业退税(抵税)申请进行审批确认,签发退税凭证,财政部门对退税是根据国税相关资料复印件办理退税签字,人民银行国库根据财政部门签字后国税相关资料办理退税,关口虽多,但多是走过场,造成一些人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
三、改善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及时调整和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事实证明,社会福利企业要真正发展,不能靠政府直接去办,通过改制、走向市场是关键,引入社会资本是必然之路。
2、改变当前单一以安置残疾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作为减免税依据的办法。可采取安置一个残疾人所需的费用,由国家在税收中返还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或以人均一定的减免税为基础,超额累进递减的办法。
3、建立残疾人保障基金。在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截留、挪用减免税金的情况下,可集中提留一部分减免税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及残疾人保障。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残情鉴定由医院和医生负责,残疾人证书由残联颁发,残疾人上岗证和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和发放。因此,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民政、残联、卫生、税务、财政、人行多个部门,各部门相互之间只有协调联动、分工负责、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才能杜绝当前社会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行为。当务之急,应加强对残疾人鉴定的管理,尤其要对医院和医生的资质、相应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三)加大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格福利企业的审批,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条件。还应进一步规范年检年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假冒福利企业,依法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不法行为。二是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对屡查屡犯违法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坚决予以清理。三是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社会福利企业的守法纳税意识。四是审计、财政部门切实对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和所得税优惠进行监督检查,填补无人监督空白。
(四)建议县政府成立规范福利企业退税领导机构,尽快组织由财政、民政、残联、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我县福利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福利企业退税全过程进行复查,经过调研,出台行之有效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五)税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严格退税资料审核,对于企业报来的退税资料,要认真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不予退税。
1、加强“四残”人员的实际上岗情况的日常管理。
税收管理员采取不定期巡查的方式,抽查残疾人安置与上岗情况、企业生产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掌握残疾人安置的排班、请假及调休情况。对残疾人岗位设置与正常人员岗位设置相比较,考究其生产工艺流程是否要设立岗位。残疾人必须挂牌上岗,要求厂区设立减免税公开栏,对安排残疾人员、减免税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鼓励群众举报,按功给奖。
2、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
首先,加强对福利企业购销情况的检查,重点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其次,加强对其关联企业的成本、费用的审查,严禁福利企业将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列支,防止减少关联企业利润而增加福利企业利润以偷逃企业所得税。
3、强化纳税评估。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的单位产品成本价格组成以及销售利润进行定量测算,对企业的销售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以及税负的变动情况,每月进行评估,与同行业增值税税负进行比较,重点分析造成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查明与关联的业务往来情况,注意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4、解决民政福利企业不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
税负偏高与其进项没有抵扣有很大的关系,部分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时不索取进项抵扣税的专用发票,而是要求销货方“让税”降价,一方面客观上帮助了销货方不交或少交税款,同时也造成本企业税负较高,而享受了税款返还。甚至少数福利企业将其进项发票转给非福利企业进行税款抵扣,使非福利企业少缴税款,而使福利企业少抵扣进项,多交、多退税款。要改变这种情况,应对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部分税款不予返还。
5、强化基层税收管员责任心。
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敬业精神,树立廉洁自律为税清廉的形象;要坚持日常管理与抽查相结合,严把返还税款申报材料的核查和审查关;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民政福利企业的守法纳税意识。对未按制度规定对福利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监督的税收管理员,严格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6、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对于在人员比例、上岗情况上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要按骗取国家退税款进行处罚,并追缴已经享受的退税款,使这些企业不愿作假、不敢作假、不能作假,以保证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四残”人员的就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的发展,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管理,积极探索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征管,促使民政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5.质疑财政部的《职工福利费通知》 篇五
向人大法制办请教---完善职工福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
据11月26日北青网-北京青年报讯: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财务管理。根据通知要求,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以及职工节日补助和用餐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1)部颁通知的法律效力及其颁布程序
由于该通知修改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及福利的界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应纳税所得和免纳税所得的定义,使得人们不禁对此通知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是财政部一纸通知的法律效力大,还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效力大?当部颁通知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是按通知行事,还是按法规执行?就算真的有必要修订两部法规的内容,为何不通过法定程序,经听证及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再施行对法规内容的修订?
为方便了解两部法规与《通知》的不同,现抄录两部法规相关规定如下。
1989年9月30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2005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颁布一个部门通知,当然无需经过听证;也无需经国务院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用部颁通知的形式来修订经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现行法律法规,实际上是规避了法律制定程序的错误做法。
(2)《通知》的实施范围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是发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的。显然,该通知并非针对上述所列单位以外的所有其他企业的职工福利。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的职工福利应当不在此列。但在日前各大报纸和媒体的宣传中,却
将其解读为针对所有企业的职工福利。是有关部门理解有误还是通知本身不够清晰?还是执
行中有偏离?这需要有关部门加以澄清。
(3)《通知》中的定义所带来的新问题。
《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如果职工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被排除在职工福利之外的话,按照现行《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对企业用于职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财
政部这一通知的发布,会不会构成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进一步修订?
《通知》第一条中“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
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中提到的“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是指中国国家机
关和大型国有企业在五十年代至改革开放前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福利体系。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是:
• 能够享受职工疗养的人寥寥无几,且仅限于国家公务员及大型国企; 未办职工食堂而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从未被税务部门定性为福利支出; 供暖费补贴标准至今没有出台,而防暑降温费也尚未制定标准。
看来,把以上这些科目进一步明确为有限的职工福利不过是让国家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和职工“望梅止渴”。
(4)《通知》进一步确立了诸多不平等待遇。
《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
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作为职
工福利费来管理„„”这就意味着,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职工将因这部分福利被纳入
工资总额而承担额外的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政策要求一部分企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
币化改革的)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另一方面,政策又允许另一部分企业(尚
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将“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这必然使得为数
不多的政府机关,可以继续为领导干部们“分房”或“廉价购房”,“分派轿车”并报销汽
油费。并且作为财政部认定的福利,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维护特权的规定,怎能
体现公平呢?
《通知》还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一方面,《通知》中说:“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处理;
而另一方面,《通知》又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则“应当纳入工资
总额管理”。如果企业给职工统一购买午饭,可以作为职工的福利处理,员工无需为此承担
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如按月支付相同的金额给员工作为午餐补贴,则被视为工资总额的一部
分,职工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支付在相同科目上的相同费用通过不同的定义加以区别
对待,造成不同企业的职工收益和福利待遇上的明显差异。这不是人为造成的不公平吗?
《通知》中福利的范畴还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
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
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也就是说,具备这些设施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以及大型国企,都可以将这部分支
出和投入当成福利处理,职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没有上述条件的企业,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任何上述福利费时,无论多少,都一定要被认定为工资总额的一部
分而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此做法再次体现了人为的不平等。
当我们把以往的大部分福利都改成工资总额而要求人们支付个人所得税时,政策的制定
者们应当认真地想一想,国家为政府官员配备的不同级别的专车、司机、勤杂人员以及由国
家支付的汽油费、公费医疗待遇、通讯费和分配的住房,是否应当考虑计算在他们的“工资
总额”之内,征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呢?
目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职工(包括公务员)福利的处
理,无外乎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福利体系:主要体现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
型国企,少部分大型合资合作企业中。他们修建和配备了内部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
室、医务所、托儿所、职工学校、集体宿舍、职工班车甚至设在旅游景区的疗养院。这些设
施的建设,设备的安装、日常维修保养以及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等,都可以在集体
福利项下列支。
第二种,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小型企业,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业等。他们没有
能力和资源建立这些设施完善集体福利。员工的工资中包含了上述中国特色集体福利的全部
内容,员工为此支付了全部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钻政策空子的企(事)业单位。他们大都制定较低的工资标准,以减少用于支
付基于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他们当中经营效益好的企(事)
业单位会以各种名目报销员工的个人费用或发放实物,造成员工福利支出甚至高于薪酬支出的现象。
财政部的《通知》通过重新定义工资总额和福利标准,维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福
利体系(上述第一种情况),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国家机关和五六十年代建立的大型国企);
但却忽视了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小型企业,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上述第二种情
况)等各种不同经济体制下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利益。
《通知》中对工资总额和福利标准的重新定义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那些想钻政策空子的企(事)业单位(上述第三种情况)继续以其它名目支付的工资外收入的做法。
比如:你怎么界定员工疗养费报销(福利)和一般差旅费报销的区别?你又怎么界定企
业支付给员工的奖金与企业为员工支付或报销高额MBA/EMBA学费(同样是一种奖励)的区
别?
《通知》规定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
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如果其中常见的手机费是发放现
金还好控制;如果是实报实销,又如何界定哪些手机费与工作相关,哪些手机费应当算作工
资总额的一部分呢?让员工就因公发生的手机费承担个人所得税恐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吧?
我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政策法规到底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定义管理,还是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定义管理?给人的印象是,只要涉及到员工的薪
酬与福利,谁都可以伸手,而且大家的口径不一。
我的建议是:国家制定规范限定福利与工资的比例,比限定福利的科目以控制工资外收
入要公平和有效的多。
比如:限定各企业用于职工福利的全部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规定在限
额之内的福利费用,无论用于什么科目,都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超过的部分则由企业补
缴超过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罚金。这样企业就不会刻意将员工工资定得很低,而可用于福利
支出的的费用定得很高了。
其实早在90年代初期,北京市劳动局就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各项福利费的使用和
工资总额计算标准,其中可用于职工福利费用的比例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0%,用途为:
失业保险费、日常集体福利费用、独生子女费、托儿费、探亲假路费、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2001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颁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到:“其他有关各项福利费均在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实际列支;除上述各项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在这些规范下,为什么还会出现虚报福利的现象?很显然,企业支付的通讯费和汽油费完全可以被解读为上述通知规定“等”中所省略的部分。由于规定把福利定的太具体了,它使那些没有能力提供“内部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职工学校、集体宿舍、职工班车甚至设在旅游景区的疗养院”的企业会“比照”国家机关以及那些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福利标准,为员工提供其他的报销科目以充抵福利。
如果我们能够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福利费用,并给企业以足够的自主权,这无疑既能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还便于监督管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所有的企业及国家机关都使用同一标准提取和使用福利基金,解决了不同企业和国家机关福利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2)彻底消除隐性收入。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用于福利的支出一旦超出企业平均工资的给定比例;超出的部分不再作为企业福利处理了。
3)鼓励经营状况好的企业为员工多谋福利;
任何企业和部门都无法钻空子了;有条件提供福利设施的可以继续提供,但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同样不可以超过用于福利的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而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发放福利现金,同样不得超过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这样做的结果是:企业经营效益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的,其福利待遇就会自然高一些;不但公平合理,而且鼓励了经营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多谋福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纷纷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和减少国民收入和待遇的做法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比如:
2007年7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规定时,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规定了上限,使得企业本应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大幅减少。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作出了上限的规定,使得员工在被企业辞退时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大幅降低。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意图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外,使得员工自身的风险大大提高了。
接近年底,财政部又出台文件缩减福利范围,将原有部分职工福利划入“工资总额”。这些将企业本应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到百姓身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变革还是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为好。
6.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 篇六
浅谈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不要单独建账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人据此认为,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单独设置账册”,就是要求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在专门设置的账册中单独进行核算,即必须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账页单独装订成册,而不仅是简单设置账户。这不仅说明了税务部门已非常重视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而且也体现了职工福利费核算本身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
但是,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实际上并没有对究竟如何“单独设置账册”,以及如何“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问题予以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如果拘泥于“成册”的形式,但一般企业仅几页纸的职工福利费明细账页如何装订成册?而如果强调职工福利费核算对纳税影响的重要,那对纳税影响更重要的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是不是更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还有,如果企业对职工福利费设置的账户和核算的账页能够满足税务部门核算清晰、规范、准确的要求,且便于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而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又确实很少,如仅仅几页纸,那有没有必要拘泥于单独装订成册的形式呢?所以,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好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上述规定还有待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未明确解释以前:
一方面,企业最起码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单独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账户,必要时再在此一级账户下设置二级明细账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下设置专门的二级明细账户,必要时可专门增设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一级账户——“职工福利费支出”,再在此一级账户下设置二级明细账户。
另一方面,在设置上述账户的基础上,如果企业能够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支出的计划、确认,到原始凭证的审批和会计凭证的记载、复核,再到对有关职工福利费账户的登载等都能够严格按照真实、清晰、规范和准确的要求进行,达到便于企业自身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会再拘泥于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更不会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是,如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则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一旦发现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存在问题,都可能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则很可能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所以,企业必须充分领会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职工福利费进行规范核算的精神
7.铁路职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 篇七
【关键词】铁路职工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8-0235-02
很多铁路工程局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要增强职工素质与服务意识的重要性,并开展了一系列职工素质培训活动,但在培训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与阻碍,这是因为部分铁路职工的能力与素质与新的生产模式与新的生产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只有采用科学的培训理念与先进的培训方式,才能规避铁路职工培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达到有效提升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的目的。
1.当今铁路职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1对于培训活动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工程局对职工培训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层对于培训工作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铁路员工的素质与服务质量对生产成果的影响是隐形的,其相关性不明显,但带来的成效是具有持续性的。而当领导对于培训工作的态度不够严谨认真的情况下,对于实施具体培训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和员工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不能为职工做好榜样和带头作用,最后导致了人浮于事,培训工作无法取得预期的成果。
另一方面是员工本身对培训活动积极性较低,投入性不高,没有通过该活动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提升自身工作水平的主观意识,使得员工只是走个过场,不愿投入时间与精力完成培训的任务,难以达到期望的结果。
1.2培训内容设置不切实际
目前工程局中所实行的员工培训大多采取单一的讲授形式,表现为一个讲师站在台上,面对几百甚至上千的铁路职工进行演讲型授课。其授课内容中关于如何提高工作水平与服务质量的方法大多是仅停留在口号上的标语,对于职工现状的分析与阐述也大多是站在整个工程局的宏观层面上所进行的总结,缺乏对于职工岗位与工作内容的分层与针对性。这样的培训看似场面浩大、人头攒动,但实际效果不尽人意。无论场面话说的多漂亮,没有对于员工个人实际工作内容及能力提高的瓶颈,是无法将纯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的。参加这样的培训,员工无法得到切中痛点的有效信息,丧失了参与其中的兴趣与主动性,更难以得到切实提高自身能力的方法。
1.3培训成果检验方式单一
目前铁路职工培训之后的考察方式为主要为笔试,这种考试方式具有其优越性,但其能够考察的范围及其有限,只能局限在一些记忆性的概念或文字描述性的问题上。而员工的能力应当是多方位的,不仅包括对于理论与知识的记忆,还应当对于实践中的技术与技能熟练的掌握。因此单一的考察方式以及无法满足对于员工素质与能力的全面考核,更无法引导职工主动提高自身的实际操作能力。
2.提高铁路培训工作的方案对策
2.1树立主动提高自身能力的理念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但由于工程局中的员工大多因为工作是“铁饭碗”所以缺乏自我提高、竞争上岗的危机意识,因此,铁路系统应当树立主动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形成自上而下提升工作能力、增强业务水平的意识。只有拥有积极的工作环境与良好的学习氛围,才能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培训工作中去,产生提升自己的想法。
2.2更改培训内容
培训师应当深入铁路职工的日常工作中,了解其平日里工作的内容与遇到的困难,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来具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课程的内容与进度。如:在电气化工作的过程中,不同电气化岗位对于职工的要求是不同的,应当邀请在电气化部门工作的经验丰富的老职员来担任培训师,可以较好地做好讲授与实际相贴合,避免流于形式,止于理论。
2.3培训成果考察方法多样化
培训课程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因此对于培训效果的考察应当与工作中的实际操作相结合。除了使用传统的笔试试卷考察员工对于必要理论知识与规则制度的熟练掌握程度,还要增加关于工作能力的实务考察,这才是提高铁路客运整体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因此应当将对实务的考察与对理论的考察结合起来。
3.结束语
本文从铁路职工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模式四个方面分别介绍了科学完善的培训方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交通是十分重要的助力,而随着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选择铁路方式的用户层次与以往大不相同,若想要满足这部分乘客的要求,保持铁路客运对其的吸引力,提升铁路职工的整体素质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曾庆龄,刘维政,刘爽等.心理健康研究与培训在安全运输生产管理中的作用[J].职业教育研究,2013,(1):142-145.
8.社会福利 职工福利[推荐] 篇八
职工福利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能够给人们生活提供某种方便或带来某种实惠的措施、政策或制度。
社会福利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如,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设施。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一般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或低费的服务。在免费提供服务时,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在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时,则由消费者负担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负担。
第二,以某些人员为对象的特别的、专门性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包括民政部门为残废者、孤儿、生活无依靠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福利院、教养院、敬老院等。以及由于突然性的传染病或其他灾害由政府拨付的救助款项也属于这一事业。
第三,主要由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生活资料的需要所采取的福利性补贴措施。如对寒冷地区冬季取暖补贴,对住公房的居民给予房租补贴等等。这些福利性补贴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条件的改变,会有所增加、减少或取消。
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是指由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方便和改善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保证职工正常生活,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职工福利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社会福利的一般特点,但又区别于社会福利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职职工;它的任务主要是为了满足职工的共同需要或特殊需要;它同直接生产过程有密切联系,但主要在职工的生活领域里发生作用;它主要是通过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发生的困难,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来保证职工正常和有效地进行劳动。
职工福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① 前提条件不同。社会保险的享受是以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职工福利的享受是以劳动为前提条件;
② 享受目的不同。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职工福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获得日常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进而满足职工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中的发展和享受需要;
③ 管理方法上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是通过国家立法,具有强制性;职工福利是国家规定一些原则要求,在政策上作些指导;企业职工福利的具体项目设置、享受水平,主要根据企业本身的经济能力,逐步扩大和提高;福利基金一般由企业自行管理与安排使用。
④享受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享受方式以个人为主,而职工福利一般以集体福利为主,主要采取建立集体福利设施的方式,以满足职工的共同需要。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的内容是由它的特定的对象、任务和目的决定的。根据职工福利项目的不同形式,职工福利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职工集体福利又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和集体文化娱乐设施两个方面。职工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包含有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以及理发室、浴室等内容;集体文化娱乐设施包含有企业主办的职工文化馆、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球场、职工业余学校等内容;职工个人福利的内容包括有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性补贴。职工福利的特点
1、职工福利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包括:吃饭、交通、住宿等日常生活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2、职工福利是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特别是帮助职工解决自己无力解决或很难解决的生活问题。
3、职工福利事业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以集体福利事业为主。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二是消费的形式是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困难者,如生活困难补助等。
4、职工福利事业不仅为职工的物质生活服务,而且要为改善职工的文化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职工福利的性质
1、职工福利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的,但是,这种按需分配不具有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性质。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物质产品还没达到极大丰富的条件下,有限度地满足劳动者某些方面的生活需要。
2、职工福利不是按劳分配,但是,它是以按劳分配为前提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解决职工在参加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的一种分配形式。
职工福利的分配特点
1、它是人们生活所必需的,但又不是经常的必需,而是在一定时间条件下才需要的,如对托儿所的需要,对生活困难补助的需要等;
2、这种消费具有集体性,即必须由多数人来共同消费;
3、这些生活消费品和劳务的费用,超过了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职工福利所提供的消费品和劳务的费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和工资奖金一样分配给劳动者个人支付使用。一方面这有利于保证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和劳动力的再生产。由于个人无力负担大多数福利项目的费用,只有把这笔费用集中起来,当劳动者需要时,由集体根据客观条件来支付,才能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如果把劳动者非经常的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也发给个人,势必形成有的人需要而不足,有的人不需要而闲置。职工福利的分配,必须遵�“机会均等、共同享受”的原则。
职工福利的社会作用
1、职工福利事业能协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着劳动者之间由于生活富裕程度的不同而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在国家、集体、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还存在着各自的物质利益。经济上的差别和不同的物质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任其发展不加以调节,也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职工福利是一种有效的调节手段。通过建立职工福利来调节人们在经济上的差别,缩小由于收入上的差距所引起的不公平感。
2、职工福利对满足职工的精神生活需要,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不少作用。企业通过建立职工俱乐部、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开展文娱、体育及其他业余文化活动,使职工在业余时间能得到文化艺术享受,从而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满足职工精神生活的需要,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多种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立,吸引广大职工在业余时间把自己的精力用在提高文化、科学和技术水平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职工福利的经济作用
1、职工福利是保证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原来属于家庭的某些职能必然转为社会职能。劳动者某些生活条件将由家庭供给转为社会供给。例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获得解放,大批离开家庭走向社会,对儿童的保育、教育需要,就要求社会和企业建立福利设施来加以支持;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的更新,对劳动力提出了更高的文化技术要求,这就要求社会和企业在职工培训教育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
2、职工福利是有限度地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必需的补充形式。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依靠按劳分配还不能完全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必须建立和发展职工福利事业,以便对消费品进行必要的补充分配。这种补充分配不仅是满足劳动者生存需要,更是满足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所不可缺少的。
3、职工福利是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解决职工自己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从而使职工能够积极努力地投入生产和工作,促进生产的发展。如,通过举办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浴室等设施,为职工上下班提供交通车或交通费补贴,使职工不必为吃、住、行等生活问题发愁;有的职工因遇特殊事件,发生经济困难,通过福利补助给予解决,就能解除他们的生活困难和精神上的负担等等。
职工福利费的构成
1、国家给各单位提供的基本建设投资费用。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一般都包括了与职工基本生活有关的必要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费用;
2、企业设有职工福利基金;
3、以企业的管理费中开支一部分福利费用;
4、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一部分职工福利费用;
5、职工福利设施本身的收入,例如:职工电影院(场),溜冰场、俱乐部和职工业余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的收费,都可以积累一部分用于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或修建职工集体文化福利设施;
6、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作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职工的福利基金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规定,列入企业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资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资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 根据1986年12月6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规定,1、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1987年1月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的2%提取。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
2、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驻在地的规定标准提取。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内务部关于196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1、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
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
3、慰问住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维修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7、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职工个人福利补贴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是指为帮助一部分上下班路远的职工,减轻交通费支出,而建立的补贴制度。
1978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对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作了统一规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实行的范围是: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个别人口不满50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现劳动保障部)同意。补贴的对象为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补贴的标准为,上下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这项补贴费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出。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
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是指国家为保证一部分寒冷地区的职工在冬季能够正常生活而设立的补贴制度。
1、实行补贴的地区和范围:除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四川(谅山阿孜彝族自治州除外)、云南(中甸、德钦县等除外)、贵州等省,江苏、安徽、河南等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省的秦岭以南地区外,其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可以发给冬季取暖补贴。西藏地区,由当地政府酌情决定。
2、补贴标准: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数额一律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计算;补贴规定有最低限额,如北京、天津的最低限额为16元。职工住在装有暖气设备的宿舍,从1977年冬季起,中央各部及部分省市改由国家免费供暖,既不发取暖补贴,也不再收取暖费用。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的标准,根据1988年6月1日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指出,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的补助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在职职工的补助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的由企业其他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收入列支。对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
1、对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规定,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农村民办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农村年老、病残的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补助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3、凡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9.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 篇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2007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请问:如果企业在2007年,未计提或未提足职工福利费,对于未提或未提足的部分,是否可在税前计算扣除?这“计算扣除”到底如何操作?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存在的问题】推荐阅读: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0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01-20
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08-14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 福利费10-15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03-03
职工福利管理制度11-08
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10-26
福利企业职工增减填写说明02-08
街道工会职工福利发放自查报告02-23
2-职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