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布局和人员配备

2024-10-26

手术室布局和人员配备(共9篇)

1.手术室布局和人员配备 篇一

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

(一)确定编制总额

医院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是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床位数,按一定的人员编制标准核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M==B×Y+[(B-Bmin)/(Bmax-Bmin)]×(Ymax-Ymin)×B+A1……+An

式中:M——核定人员编制总数; B——核定床位数; Bmax——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上限; Bmin——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下限; Y——编制常数平均值; Ymax——该等次常数上限; Ymin——该等次常数下限; A1,A2,…,An——医院其他附属编制。

(二)制定编制方案 人员编制方案是编制员额、人员编制类别以及岗位、职数、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三)核定编制比例 编制比例是指编制员额与核编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的规定。医院编制比例,通常由一定数量的编制员额与一定数量的核编参数组成。对于医院来说,病床数就是核编参数,医院的核定病床数通常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医疗规划所审定的。

(四)进行人员配备 我国医院的人员配备,主要依据卫生部1978年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草案)》进行。根据这个《原则》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依医院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按1∶1.30~1∶1.40计算;300~400张床位的医院按1∶1.40~1∶1.50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按1∶1.60~1∶1.70计算。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为:行政和工勤人员占总编制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35%,护理人员占40-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1、临床科室负责人配备(1)科主任。25张床位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张床位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张也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房任务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2)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2、医师的配备 卫生部规定,各级医师结构比例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1∶2∶4∶8。在编配某一职级的医师时,通常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M=(Tw×B×R)/Ta×15/P+A 式中: M——某职级医师数; Tw——住院医师日均诊治每位患者所需工时; B——核定编制床位数; R——病床使用率; Ta——住院医师日均有效工时; P——住院医师比例数; A——机动数。根据医院担负的任务和规模的不同,医师中高、中、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也应有所差异,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医疗为主要任务的医院,医师的配备应侧重于全科医师,其专业技术职称中,高、中级比例可相对较少;承担高度医疗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编配比例可适当增大。

3、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护理人员包括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的比例为3∶1为宜。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规定,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中,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少于1∶0.4;具有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三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20%,二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10%。(1)病房护理人员承担的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量在内,发药及治疗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2∶100。(2)40~50张床位设护士3~4人。(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4)住院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2∶100。(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5∶100。(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1∶6。(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00~1.4∶100。(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100~2.5∶100。(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1∶3。(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1~3∶1。(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10。(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4、医技人员的配备(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0,其他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1∶40。(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100,其他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1∶80。(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1∶60。(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150,其他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100。(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三级综合医院为1∶200;二级综合医院为1∶250。(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130。(7)麻醉人员。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1.5∶1。(8)口腔科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

5、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配备(1)书记、院长及其副职。100~200张床位的医院设2~3人;300~400张床位的医院设3~5人;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4~6人。(2)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配备。(3)病人厨工。与床位数之比为1∶25~1∶30。(4)配餐人员。与床位数之比为1∶40~1∶50。(5)病房卫生员。与床位数之比为1∶20~1∶25。(6)洗衣工。与床位数之比为1∶25~1∶40。(7)其他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进行调配。

2.手术室布局和人员配备 篇二

一、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各涉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8、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品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备的劳动用品必须齐全、有效、保质保量,符合国家标准。

9、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企业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教育职工合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制度,并建立发放领用台帐。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即报废,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设备人员,发给护用品。

14、凡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进入工作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煤矿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煤矿(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煤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化验室人员除了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工作服以外,发给白大褂,只允许在从事化验作业时穿。

3.手术室布局和人员配备 篇三

关于印发《余杭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

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余杭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

余杭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社建„2010‟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加快和谐社区建设步伐,创新基层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保障水平,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素质,按照《杭州市余杭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区委办[2010]154号)和《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等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社区工作人员配备原则:坚持人员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岗位设置合理、服务高效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选聘结合、交叉任职的要求,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社区正常工作需要为前提,依据行政区划、服务人口、服务区域等综合因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人员。

(二)社区工作经费配备原则:坚持财政保障为主、“费随事转”、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社区居委会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社区工作经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形成自然增长机制,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标准

社区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其他工作人 员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三类。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和专职党务工作1-2人,其中社区党员数超过200人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2人。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按5人配备。对社区管辖范围内常住人口户数超过2000户的,每超过400户增配1人。

3.社区特定服务对象的管理人员。

(1)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的标准配备。对企业退休人员较多的社区,可按每500名退休人员再配备1人的标准执行。

(2)社区帮扶养老助残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的标准兼任。对帮扶养老助残对象较多、廉租房较为集中的社区,可经相关部门批准增配1人。

(3)暂住人口管理岗位(社区治安员)按每个社区1人的配备标准兼任。对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可按每2000名暂住人口增配1人的标准执行。

除暂住人口管理岗位(社区治安员)外,常住户数3000户以上的社区专职社工不超过12人,常住户数2000户—2999户的社区专职社工不超过10人,常住户数500—1999户的社区专职社工不超过9人,常住户数499户以下的社区不增配人员。

(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1.社区警务工作人员。按每个社区警务室1—2人配备。2.社区城管工作人员。常住户数2000户以上的社区设立城管联系站,按每个社区城管联系站1人配备,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

3.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2000人(含流动人口)以上的社区配备1人。

4.社区大学生实习生。常住户数2000户以上的社区配备1人(在编制数内,户籍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实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5.其他工作人员。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1.助老助残服务人员。按每个社区助老助残服务站1—2人配备。

2.社区保安、保洁、保序人员。按社区规模、人口等因素配备。

3.其他工作人员。

三、社区工作经费配备标准

(一)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社区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年分别落实6万元、5万元、4万元工作经费。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500户以上的社区按居委会专职成员每人2万元标准核定。对规模较小的撤村建居社区应加强撤并调整力度,提升社区规模化水平,499户以下的社区暂按6 4 万元核定。增配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核定。

(三)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按暂住人口每人每年10元标准核拨。

上述各项经费,均列入镇乡、街道(开发区)财政支出基数。

(四)社区共建经费。设立社区共建专项经费,鼓励和表彰社区共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性费用补贴经费。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务性费用补贴,按照不低于本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10%确定(其中保洁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务性费用补贴按120%确定),经费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六)社区服务业(居家养老)发展扶持经费。由区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服务业单位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和社区民非组织、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奖励,重点对社区服务业单位、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和“96345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等进行补助,并根据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大逐年增长。

(七)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活动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社区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活动支出。

(八)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安排失业人员(包括“协缴”人员)专项工作经费。“协缴”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协缴”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

(九)其他专项经费。社区其他专项工作经费均实行源头控 制、资源整合、“费随事转”,由相应的工作指导部门给予补助。

四、人员和经费管理要求

(一)人员核定管理。特定服务对象相关数据分别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核定并提供。每年年初由区城乡社区建设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公安分局核定人员配备并联合发文。

(二)经费管理。社区经费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区财政、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完善财务、预算、使用、监督等制度,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镇乡、街道、开发区财政机构管理社区财务。社区服务业(居家养老)发展扶持经费由区民政、财政、贸易联合审批并发文。

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党建工作经费除外),原《关于印发<余杭区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区委办[2009]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社区 配备标准 通知

抄送: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4.手术室布局和人员配备 篇四

关于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最基本要求。但从近期组织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情况看,我市还有不少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无人管、无人会管”现象,导致安全生产基础十分薄弱,一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现就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好企业有人管安全生产和管安全生产的人能管好安全生产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法定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各级各有关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按期完成任务。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半年的努力,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达到三个100%,即: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企业 100%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00%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 人员 100%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这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把它作为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真正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宣贯力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守法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机构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加大对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5.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篇五

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达标标准规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工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职责

3.1

厂长负责工厂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2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选用考核。

管理内容

4.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a)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厂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厂长、机动副厂长、总会计师、质量厂长、工会主席、安监处长、职工代表,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厂长担任。

b)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中应有员工代表,员工应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员工代表的职责应工作场所中展示,员工代表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

C)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D)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全部形成___,其中必须包括工作项目清单,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发。

E)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环保处,安监环保处是安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安监环保处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4.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是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C)安全管理机构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组织,除安全生产管理外,不兼做其他工作。

D)安监环保处为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___人,安全管理人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4.3

人员的任命

a)工厂依据特点按书面或调令形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b)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5、相关文件

5.1

关于成立(调整)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__通知

5.2

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范文(二)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改正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结构、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集团公司—___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___人。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___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___人。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小组,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___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___人;

1~___万平方米的工程为___人;

5~___万平方米的工程为___人;

___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___万元以下的工程为___人;

___万-___亿元的工程为___人;

___亿元-___亿元的工程为___人;

___亿以上的大型工程应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项目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在第七条规定的配置原则上适当调整。对下列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增配: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深度超过1.5m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作业;

(三)人工挖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及水平安全网的搭设和拆除作业;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m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七)起重吊装作业;

(八)拆除、爆破作业。

第九条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超过___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超过___人的班组应增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和重点工序实施安全旁站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范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___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___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___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__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__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___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篇六

根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的通知;本公司在施工过程前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如下规定。

一、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公司应对每个项目进行规范式的管理,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合理调配,施工项目达到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椐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数的5‰。

三、公司对每个施工现场每月进行检查三次,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报告公司安全机构总负责人。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课,及市安监站的复训考核,合格者方可参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成都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医院各科工作人员着装配备要求 篇七

为塑造我院文化品牌,提升医院形象,根据目前医院实际,现对医院各科工作服配备要求统一如下:

1、供应室:统一为白衣白圆帽,白色工作裤。

2、急诊科:医护工作服均采用分体式,颜色统一为军绿色,样式为画册中40页G-03。

3、后勤:采用分体式,颜色统一为蓝色,样式为画册中43页R-07。

4、临床医疗、护理、财务(含信息科)、辅检科:颜色、样式按现行红、白要求着装。

5、保卫科:按专用配备着装。

6、卫生员:统一为:深蓝色马夹(每人2件)。

7、行管部门:按院长、职能部和中层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分层次配备,春夏各2套。

护理部

8.手术室布局和人员配备 篇八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实施

3.1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知识和能力,有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3.3按照本单位管理程序,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进行设置和任命,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签发任命文件。

3.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机构、标准化系统的管理,确保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建立、实施及持续改进。

3.5明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5.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安全部门门负责人

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员工代表。

3.5.2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5.2.1安全部门配备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5.2.2各部门配备满足本部门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9.一级医院人员配备标准[模版] 篇九

(50床,其中20床为产科病床):

一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35名卫生技术人员,所设置的科室至少有一名执业注册满五年并且注册执业范围相一致的执业医师。具体科室配备人员最低标准如下:

一、妇产科

1、医师: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的医师至少6名,其中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应有2名,主治医师2人,医师2人。

2、助产技术人员:妇产科护士10人(助产专业不少于6人),其中主管护师至少2人。

二、内科:至少有1名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并注册满5年的执业医师

三、外科:至少有1名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并为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四、麻醉科:至少有1名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并为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五、耳鼻喉科:至少有1名执业范围为“眼耳鼻咽喉专业”,并注册满5年的执业医师

六、中医科:至少有1名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并

注册满5年的执业医师

七、儿科:至少有1名执业范围为“儿科专业”,并注册满5年的执业医师

八、医学影像科:至少有1名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并注册满5年的执业医师

九、医学检验科:至少有1名检验师

十、药学人员:至少有2名药师(其中西药师1名,中药师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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