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4-08-29

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选10篇)

1.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一

文章标题:全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全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龙政办发〔2007〕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

63号),并针对当前我县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自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4个月的“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用辅料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严把产品质量关。对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有销售记录,其销售记录应有可追踪性。

工作目标:药品生产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达到连续稳定地运行。确保按规定履行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确保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得使用无文号管理的原料。

(二)药械经营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

1、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

2、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要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

3、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

4、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和广告专项整治。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着重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探索、总结和发展适合本县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管模式。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年底前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

5、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使用单位是否从采购、验收、使用、跟踪检查都有记录。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监测记录,是否存在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现象。

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三)药械使用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加强药械使用环节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药品安全性信息预警机制和控制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大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规范处方使用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推动药品分类管理,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意识的提高。

工作目标: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内容如下:

1、药品专项整治

(1)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查处批发企业挂靠经营、过

票现象。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2)开展药品购进票据专项检查,查处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或农村个体诊所向零售药店购药、以及药品批发企业向无证照单位供应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开展学校药械质量专项检查。联合县教育局对学校医务室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养护、人员资质、效期管理进行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4)对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深化建设进行督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5)开展疫苗质量专项检查。对全县相关单位疫苗的进货渠道、储存条件、设施设备、管理水平进行检查,有效确保疫苗质量。(6)开展进口参类专项检查。通过对口岸检验报告、进口药材批件等检查入手,查处假冒进口参类的行为,整治滋补药品市场。(7)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联合县工商局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并做好相关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8)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做到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及时。(9)开展药品企业准入管理专项

检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上报省、市药监局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10)开展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专项检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购进来源、处方药凭处方或登记销售;药师在岗制度的执行,处方是否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销售情况等。

2、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检查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使用单位是否从采购、验收、使用、跟踪检查都有记录。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监测记录,是否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2)重点加强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隐形眼镜、助听器的质量监控,以及对质量可疑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验。继续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行为和质量跟踪管理。(3)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面的知识,正确认识、科学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药械零售企业记分管理办法》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建立健全《药械零售企业记分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星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企业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分,并依据分值大小,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记录在案、媒体曝光、强制培训、建议取消医保定点药店等形式,予以警示和惩戒。对全年累计没有记分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三星级药店”的候选单位。以此推进医药行业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率,促使药品质量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深化规范药房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一是细化服务指导。制定《龙游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指南》,从药房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等方面明确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监督、检查、指导,促进药房真正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部门协作加强督促。与县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和《规范药房设置标准》等文件,将规范药房建设纳入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对新开办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求首先通过规范药房验收,共同督促个体诊所、医疗机构的规范药房建设。

3、制定《龙游县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做好采购单位资格的审核,证件的索取,验收台帐的记录,不良反应的跟踪。每家医疗机构确定专门的人员落实这项规定的执行。同时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及使用检查,并要求每家医疗机构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药品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0日至9月5日)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专项整治阶段(9月6日至11月30日)

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3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突出重点、全面出击的方式,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

9月1日—9月15日对全县药品市场进行调查摸底

9月16日—9月30日对全县县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

10月8日—10月20日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专项检查

10月21日—11月21日对全县村卫生室进行规范药房检查指导

11月22日—12月15日对全县药品批发、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

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开展“回头看”行动,查漏补缺,并于12月5日前完成总结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12月10日前上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次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与去年7月份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我局今年开展的“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农村食品药品整规年”活动相结合、相衔接,在短时间内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意义重大。为确保本次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打好这场整治行动的特殊战役,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成立以县药监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龙游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由县药监局局长钱先凤任组长,县药监局副局长张金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工作协调组成员。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组联络科室设在县药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7111623,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及工作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院药房的管理,严格要求医疗机构遵守药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对药品终端消费安全的责任。县工商局要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现象,严格管理城乡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行为。县教育局药要求学校医务室切实按照规范药房标准采购、使用、保管药品,教育引导师生不断增强药品安全意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县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指导新闻单位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提高公众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药品安全舆论环境。

(三)严格执法,加强力度。

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假劣药械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要坚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落实“四不放过”“四个一律”。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药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五)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在整治过程中,强化正面引导,树立药品生产经营者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让经营者自觉承担药品安全责任,积极配合、自觉参与到整治工作来。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治成果。对典型案件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形成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药品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及时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提供准确、科学的药品安全信息,做到信息畅通、步调一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根据上级要求,为及时掌握本次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特殊信息报告制度。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从9月1日起,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办汇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每周一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龙游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情况周报表。每月25日报送龙游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表和小结;

2、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典型事例,随时报送。

《全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来源于,欢迎阅读全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二

深入推进全县药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推进药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改进和加强药械监管工作,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保定市整顿和规范药品

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加大药械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巩固2006年以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将药械安全专项和整治行动进一步引向深入,将全县药械安全监管工作提到一个新水平。

二、整治重点

围绕四个重点展开,切实解决辖区内药械安全领域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药械安全隐患。

(一)重点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九种违法违规行为:(1)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2)不按规定储存药品;(3)出租柜台、出借证照;(4)走票、不索票;(5)挂靠经营、私设仓库;(6)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7)制售假劣药械;(8)虚假广告;(9)邮购、回收药品。

(二)重点区域

重点监控以下区域:(1)农村市场(2)县县结合部(3)偏远水区和偏僻社区。

(三)重点对象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五种单位和人员:(1)农村药店;(2)县乡个体诊所;(3)乡镇卫生院;(4)游医药贩和从事非法邮购和回收药品人员;(5)制售假劣药械黑窝点。

(四)重点品种

重点检查以下七类品种:(1)广告热播药品和医疗器械;(2)非药品冒充药品;(3)新特药;(4)壮阳药;(5)生物制品(特别是疫苗和人血白蛋白等);(6)季节性热卖药品;(7)经营和使用量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整治要求

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大整顿规范力度,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一)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秩序

1、全覆盖,严惩处。对批发、零售(含零售连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加大对省、市局列入重点监管品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2、严要求,严监管。一是药械经营企业要落实“十严禁”。(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柜台或出借证照;(2)严禁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产品;(3)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4)严禁零售搞批发或无证销售医疗器械行为;(5)严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和购进药品时走票和不索要发票的行为;(6)严禁药品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私设仓库的行为;(7)严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非法渠道销售或购进药品;(8)严禁悬挂或发放虚假药品广告;(9)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严禁向消费者随意夸大药品疗效,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10)严禁非药品和药品混放销售,要设专区、专柜、专门标识。

二是农村市场要做到“四个继续”。(1)继续深入推进农村药械监督网络和药械供应网络建设;(2)继续开展对农村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认真落实定期交流,情况通报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制度;(3)继续发挥农村“三员”的宣传、引导、监督、举报作用,形成群防群控、各方联动、运转高效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结合新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药品经营行为;(4)继续推动农村“两网”建设,维护农村药械市场秩序,确保农村药械质量。

三是使用单位的整治要突出“三个规范”。(1)要彻底规范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要依法完善药械购进登记、验收制度;(2)要彻底规范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等药械储藏、保管和养护问题,达到法定要求;(3)要彻底规范医疗机构从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达到持证上岗。

四是药品广告的整治要做到“三个加大”。(1)加大对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宣传,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提高公众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批准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2)加大对广告热播药械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3)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向省市局建议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产品在本区域内的销售。

(三)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要做好“两项工作”。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1)做好对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做好专项监督检查;(2)做好市局交办的联查任务,强化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要突出“三个严查”。(1)严查对高风险产品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的产品,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2)严查无证经营药字号试剂;(3)严查销售和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15日):结合市、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学习贯彻,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抓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落实和宣传发动。

(二)专项治理阶段(9月16日至11月30日):认真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加大工作力度,细化落实措施,保障专项行动目标实现。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市局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一是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按照方案一项一项抓好自查自纠和整治落实。要结合中秋、国庆、元旦“三节”进一步掀起专项整治新高潮。二是积极推动建立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完善药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切实落实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演戏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有效处置,最大限度的消除危害。

(二)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是按照《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二是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原料、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要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查封。三是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质监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要借这次专项整治东风,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严惩违法分子。违法案件涉及其他执法部门职能权限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严禁相互推诿。对因领导不力、工作失职失察、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群防群治,加强信息沟通和宣传舆论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药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三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78号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2007-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闽政办〔2007〕178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提升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整治重点

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

(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是否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和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设区市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进出仓登记制度,对水产品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重点城市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提高抽检覆盖面,扩大抽检批次,强化监督抽查;抓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的落实,夯实监管基础。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予以取缔;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乡镇提出名单,县政府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范畴。落实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改完善生产条件、限制销售区域、加强监管等措施,规范小作坊生产。到今年年底,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清理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把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关,加强市场巡查,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加强食品质量抽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处理;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在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有效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六)餐饮消费安全整治(省卫生厅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对原料采购建立进货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餐具抽检,落实餐具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七)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把安全性风险较大品种制剂和药品的准入关,对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进行核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对通过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高风险品种生产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加强特殊药品监控;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大农村药品市场整治;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者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大对重点监管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再注册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不断规范;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八)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监测、染疫病死猪肉鉴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收购、运输和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宰杀病死猪的行为,取缔私宰窝点,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生猪不许调运,无检疫证明的肉品不准销售;加强对肉品市场(超市)、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已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猪肉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九)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人造板、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燃气器具、家用电器、劳动防护用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整治。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整治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抽检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地区;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到今年年底,国家确定的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等部门配合)

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出口饲料注册厂等重点监管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吊销其资格;加强通关环节的监管,严格出口食品口岸查验,提高水果、宠物食品、饵料鱼等重点产品口岸抽查比例,严格按进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信息受理报关和验放;加强进口产品检验检疫把关,对查实的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加强进口农产品检疫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格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出口水生动物、饲料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机电产品、玩具、儿童用品、小家电、市场采购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开展出口退运货物、出口退税情况等专项稽查,加大对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稽查力度。

到今年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非法进口的肉品、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增强。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9月5日前)

各地区、各部门在调查分析、清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区域特点和存在问题,从实际出发,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全员动员,全面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7年9月5日至11月30日)

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拉网式检查工作;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存在问题的整顿治理工作;2007年11月25日前做好监管机制完善工作,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2007年11月30日前健全扶优扶强措施,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为营造声势、确保成效,在整治期间,除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整治外,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统一组织安排三次以上全省性的集中行动,重点围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质”、“打击制售质量不合格食品”等主题,统一行动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使整治工作切实做到有力有效。

(三)总结验收(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对各设区市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法纪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省政府成立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张昌平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叶双瑜副省长、李川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产品质量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要定期听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确定小作坊监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协同配合。要按省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对于跨部门、跨地区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为了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将召开一次由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络员参加的工作例会,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形势,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县、乡镇、街道、社区,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检验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四)强化沟通,畅通信息

专项整治期间,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全省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编印专项整治行动专刊,随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通报各地和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各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负责部门、各设区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每周至少要报送一次动态信息或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定负责报道的电视台、报纸、网站,负责报道的媒体要指定负责报道的栏目和记者。要定期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4.全县米面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四

主体多、小、散,生产经营条件普遍较差,安全隐患较大;三是不少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和卫生意识较差,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或劣质畜禽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为契机,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高效廉明执法”三项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加大产业扶持;实行市场倒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目前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平安XX”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四大整治目标:一是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生产许可证率达100%;前店后场的经营单位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率达100%;小餐饮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达98%以上;经营摊点规范率达98%以上。二是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米、面等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率达85%以上;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添加剂率达100%;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执行率达100%;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率达98%以上。三是监管部门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建档率、添加剂使用的培训率均达100%。四是全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率为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a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经营点、餐饮服务单位、街头摊贩,以及涉及为上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违法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内容。

1.规范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格。生产经营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流通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街头摊贩按《XX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附件1)要求管理。对达不到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又拒不整改或整治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准入要求但质量信誉较好,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当地乡(镇)和监管部门存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2.建立和执行食品原料、添加剂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散装馒头、油条、煎饼配料公示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等。

5.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五

方 案

近年来,我县城乡建设发展迅速,城乡面貌明显改观,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保证城乡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保障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县城乡违法违章建设较为严重的现状,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为确保此次清理整治工作切实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违规用地、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深入查找、逐一整改、逐一规范;坚持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切实实现规范建设行为的目的,彻底解决近几年来遗留的和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筑问题,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蔓延势头,为建设现代文明城镇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清理整顿区域范围

清理整顿区域范围包括:

1、城市规划区内;

2、乡镇政府所在地;

3、农村重点区域。

违章行为,又要建章立制,规范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使我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四、清理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为期一年,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到2012年10月31日结束。整个清理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处理、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1日-15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舆论阵势,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观念,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0月15日-31日)。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乡镇要按照本次清理的内容认真细致地进行自查,按照类别彻底摸清本乡镇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组织强有力的联合拆除工作组,按照程序依法拆除。拆除情况及未拆除情况汇总后报县政府。

3、集中处理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2年8月31日)。针对各乡镇自查自纠上报的情况,由县城建局、监察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把关、分类汇总上报县政府,县政府从城建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违法违章建筑按法定程序进行拆除或处罚。

6.农垦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六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号)要求,为配合全国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推动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局决定开展“2009年农垦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统一安排,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农产品生产环节,以水果生产、生猪养殖为重点,强化农药、兽药使用,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升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全省农垦各级管理部门一年的共同努力,全省农垦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没有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进一步提高。规范兽药使用,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没有使用瘦肉精现象。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抽检合格,标志使用规范。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假劣兽药(品种见兽药质量通报)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生鲜乳中的三聚氰胺,饲料中的瘦肉精。

(二)重点单位:重点大型农场,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黄泛区农场、浚县农场的养猪场,博爱农场和武陟农场的奶牛场。

四、整治任务

(一)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组织对农场中粮食、蔬菜、水果生产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同时,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二)加强兽药使用。开展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宣传、加强兽药技术指导,引导农场建立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提高养殖用药水平。加强兽药残留监控,杜绝添加瘦肉精。生鲜乳收购站主体明确、证照齐全。配合当地卫生和畜牧部门做好农场生鲜乳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三)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做好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加强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指导。在黄泛区农场和浚县农场分别举办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和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

(四)指导开展农药残留监测。指导农场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粮食、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场局成立以陈聚才局长为组长、方汝东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全省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对全省农垦进行指导,并抓好黄泛区农场的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场局农业与科技管理科,活动具体事务由张磊负责。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活动的领导,各省辖市农垦主管部门要抓好市属农场的质量安全工作,同时对县属农场进行指导。农场领导要具体负责,挑选业务精、善管理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班子,将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农垦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场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农场的突出问题和具体实际,制定自身因地制宜的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农垦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场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好对农场质量安全工作的协调联系,做到信息互通,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农垦培训能力强的特长,利用宣传条幅、宣传册、黑板报等形式,普及农药科学知识,提高使用者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宣传违禁高毒农药的危害性和国家有关禁限用规定的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总结工作经验。认真组织开展农垦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2月20日-3月10日)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省农垦范围内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3月10日-4月10日)

各农场对自身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并对自查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自我整改。

(三)集中整治(4月10日-10月底)

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职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禁限用农药兽药知识,加强农业种植技术培训,根据作物生长季节、品种的差别,指导农场职工合理种植养殖,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

开展农垦投入品督察活动。省农场局将不定期对农场的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同时对重点产品和重点农场委托相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各省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农场投入品督察工作。

对于突击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通报当地主管部门,督促问题农场和问题企业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完善农场制度建设。引导农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完善进货查验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追溯制度,在黄泛区农场建立黄金梨质量追溯制度,采用电话、短信和互联网反馈追溯。在农场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使用范围。

(四)专题活动(11月)

组织开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11月上旬,在局机关、黄泛区农场、浚县农场、许昌市农场等地组织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扩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影响力。

(五)总结阶段(12月)

7.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七

为深入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信心,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场、超市等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证专项整治任务完成,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自律制度和信用体系,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主体清查。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商场、超市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掌握商场、超市的数量、规模、特点以及消费举报、申诉等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整治名单,确定整治对象。

(二)开展销售、服务行为专项检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场、超市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八种行为: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销售过期食品行为;

3、销售短斤缺量商品行为;

4、虚假标识标注行为;

5、价格欺诈行为;

6、促销陷阱行为;

7、“霸王”条款行为;

8、虚假宣传行为。检查中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对属于工商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坚决查处,不属于工商机关职权范围或者经调查已经构成犯罪的,要移相关部门处理,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专项检查,查办和曝光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

(三)开展商品质量监测。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等场所的商品质量专项监测工作,重点对商场、超市的进口商品、日常用品以及消费申诉举报集中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查封扣留,立案查处,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进一步查明不合格商品来源,对属于生产领域的,及时告知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

(四)建立完善商场、超市信用体系。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借鉴行业信用监管模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征集交互、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激励等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和信用监管措施,对违信失信者实施信用记录、信用提示、信用预警和信用惩戒。积极探索开展商场、超市的星级评定,实行星级示范管理。

(五)建立完善商场、超市自律制度。对商场超市的各项自律制度进行一次重新梳理,加强行政指导,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审查商品供货商资质,索取相关证明资料,严格查验商品质量,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规定,建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制。二是落实商品进货台帐制度。建立健全商品进货台帐,完善台账数据库,保存相关凭证,实行分类归档及备档备查。三是落实消费申诉处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承诺、消费申诉先行和解、先行赔付、商品及服务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落实消费维权联络员及其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落到实处。四是规范格式合同,戒除“霸王”条款,纠正不规范行为,探索开展格式合同备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有序公平竞争为目标,切实加强领导。省局成立了全省商场、超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消保分局、经检处、企管处、市场处、食品监管处、合同处、广告处、办公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消保分局。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组织。

(二)明确步骤,精心组织。各地要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开展整治行动。3月下旬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地要对辖区内商场、超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3月底至6月份为全面检查实施阶段,对照《方案》中规定各项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凡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予以立案调查,严肃查处;7至10月份为规范整改阶段,各地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剖析商场、超市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切实落实经营者自律长效管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在检查中要以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整治内容,贯彻落实好开展商场、超市整治的五项重点任务,切实维护我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申诉渠道,积极从消费纠纷中挖掘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达到既维权又维序的良好效果。力求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促进我省的商场、超市的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

8.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八

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农业局,成都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经研究,我厅决定今年6月—10月底,在全省农业系统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集中力

量和时间,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复混肥和配方肥的不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农资包装、标签符合规范,农资质量全面提高。其中:种子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药抽检合格率达到83%以上,农药标签抽检合格率达到65%以上,复混肥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配方肥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好三大战役:6—7月,重点抓农药专项整治;8—9月,重点抓肥料专项整治;9-10月,重点抓种子专项整治。

种子方面:作物以水稻、玉米、油菜、小麦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经

营集散地为重点,对象以有不良记录的种子企业和经营门市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以及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大抽查,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加强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复混肥、配方肥方面:重点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严格把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关

要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依法进行一次清理。

根据《种子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严查未经审定品种和未获引种许可的乱推乱引行为。

依照国家和省《农药管理条例》规

定,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特别是对基层农药经销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所有的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培训并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登记把关,对办厂手续和登记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对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行为依法严惩。

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资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同时,加大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当地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种子方面,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

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违法行为。农药方面,对销售假劣农药、未经登记、假冒登记证、标签超范围以及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水稻稻瘟病防治药剂质量标签违规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公布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如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严惩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肥料方面,加强对、村零售店复混肥、配方肥等产品的检查,认真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省外复混肥、有机肥等产品在我省销售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四川境内销售。

加大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和典型。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资监管暂行规定》,对于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

开展诚信建设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各县农业部门,要以县为单位,指导辖区内的农资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根据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行分类排序管理。引导一批重质量、讲信誉、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诚信建设,倡导他们向社会公开守法经营或质量承诺,鼓励他们建立连锁、配送、超市等现代流通网络,方便农民群众购买农资。认真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总结出一套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做法和经验。

加强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以厅长滕彩元同志为组长、常务副厅长傅志康同志为副组长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厅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土肥处、种子站、药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法制执法机构和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解决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打假工作正常开展。要精心制定打假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农资打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将打假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州要在继续

做好今年农资打假半年报材料和统计报表报送的同时,从6月5日开始,每7天将本地区一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用《农资打假统计报表》附文字材料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并于10月30日前将6-10月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以及农资打假统计报表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9.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九

各科室、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骆惠宁书记提出的坚决守住“三条底线”和楼阳生省长提出的“四铁”工作要求,全力抓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18]114号)和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沁煤发[2018]10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全矿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科科长(兼)任,具体负责全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矿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

5、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

6、瓦斯、水害、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

7、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8、是否存在“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不涉及抽采达标煤量)不平衡和掘采严重失调;

9、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

10、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据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2018年3月至12月)。对照重点整治内容,不间断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同时,要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2018年3月、9月由安全科牵头各科、队参加各组织一次自检自改,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编制自检自改报告并上报县局。

2、第二阶段:(2018年4月至12月)。迎接市公司和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检查阶段。

3、第三阶段(2018年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督查1次)迎接省煤炭厅和山西煤监局检查阶段。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全面推进。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纳入检查计划。要用好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

10.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篇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宜农发[2007]127号)精神,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南溪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能顺利开展,农业局以南农发[2007]88号文件,专门成立了由局长舒华任组长,副局长殷金华任副组长,科教股、执法队、植保站、土肥站、检测站等单位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教股。同时明确了各个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各个站股的职责分工,并以《南溪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对整个工作的目标、内容以及工作步骤等做了详细的安排。

二、广泛宣传“特别规定”、“禁用、限用农药通告”,全面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检查

按南农发[2007]88号文件要求,我局由科教股牵头开展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在县财政安排的1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局对全县15个镇乡的124个农资经营网点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主要是针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把“特别规定”印制了1000份,发放到了每个农资经营网点和部份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整个检查行动中,出动农业执法人员126人次,检查各类企业150余个,农药经营网点124个次,查获违法经营农 药、过期农药100余瓶,固体农药、杀菌剂300余包。未查获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及未按规定包装、标识行为。同时,开展了技术培训115期次,培训各级干部、技术人员和农村从业人员5894人次,印发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限制使用部份农药的通告》及各类农资打假资料5000余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资料4万余份。

三、分批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进行农残抽检

南溪县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协同南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性检测站,在主要农产品采收上市期间进行产品检测,上半年检测了3批次、50个样品,农残合格率达94%,建立了完备的检测档案。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区域和生产农户进行通报、警告,并指导农户改进生产技术。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加强了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四、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我县已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县整体认定,面积达24万亩;茄子、花菜、西瓜、甜橙、大米等5个农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蜀源白鹅”、“金竹西瓜”2个农产品正在进行绿色食品认证。

五、“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检验检测手段落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的抽检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制度化。

2、我县农产品消费市场上的农产品,主要以分散的小摊点鲜销为主,还没有大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所以进货查验手段落后,多数只能以直观检查为主,难以形成规范的查验制度。同时,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还不规范,实施包装标识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

3、在各农资经营网点中,过期农药问题相对严重,特别是村社的农资经营网点,此次专项行动中,查获了过期农药100余瓶,固体农药、杀菌剂300余包,表明农资经营人员的农业投入品安全意识明显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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