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发展

2024-12-09

人权发展(精选8篇)

1.人权发展 篇一

中国人权研究会发布《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4)》

【背景材料】

2014年8月6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编写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4)》(人权蓝皮书)正式发布。蓝皮书重点分析研究了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最新进展。蓝皮书包括总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和案例研究以及附录部分。全书系统分析了中国梦的人权内涵,重点阐释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了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进展的总体特征。在专题报告部分,蓝皮书就反腐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社区矫正、公益诉讼、农村留守儿童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权保障进展进行了讨论。蓝皮书还结合人权入宪十周年,对2003-2013年中国大陆出版的人权著作进行了梳理,撰写了研究报告。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是人权领域最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之一,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

【理论分析】

一、从政治生活角度分析

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权研究会编写《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4)》(人权蓝皮书)并正式发布,分析研究中国人权事业的最新进展。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是人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蓝皮书就反腐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社区矫正、公益诉讼、农村留守儿童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权保障进展进行了讨论。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3.社会主义民主具有真实性。我国除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还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这说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有真实性的特点。

4.我国政府的宗旨和原则。促进人权事业发展需要尊重和发挥群众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5.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根本之策。分析和研究我国人权进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有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6.中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发挥着建设性作用。2013年中国第三次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政府第二次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国别人权审议工作,大多数国家充分肯定中国人权事业成就,支持中国根据本国国情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

二、从生活与哲学角度分析

1.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而不能脱离国情;同时,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要考虑不同地方的实际,而不能千篇一律。

2.认识和处理问题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实施人权法律保障,政法机关、司法人员不应该是唯一力量,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并将人权建设纳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当中。

3.要用变化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我国政府将人权保障纳入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流,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人权建设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当中,积极促进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4.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要准备走曲折的路。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受到多方面条件制约,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为此,我们在改

善民生和人权状况过程中,要积极应对面临诸多挑战。

5.要树立辩证法的革命批判精神与创新意识。中国梦与中国人权同根同源,中国梦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中国人权的内涵,为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和思想营养。这说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转变观念,树立创新意识。

6.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实现中国梦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愿望和要求放在心上,切实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跟踪试题】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4)》就反腐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社区矫正、公益诉讼、农村留守儿童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权保障进展进行了讨论。据此回答1—3题:

1.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受到多方面条件制约,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这说明,人权事业的发展是

A.只要努力就能实现的过程B.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C.不断强化人权意识的过程D.不断创造条件的过程

2.从反腐到协商民主,从公益诉讼到生态文明,都涉及到人权保障问题,对这些领域人权保障进展进行讨论,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性的特征

A.权利真实B.权利阶段C.内容广泛D.主体平等

3.《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4)》(人权蓝皮书)发布的根本原因是

A.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B.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真实的政治权利

C.公民是国家的主人D.我国人权组织是由人民选出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由此可见

A.国家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B.我国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C.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有真实性D.社会主义民主是全民的民主

5.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在法规起草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吸纳广大公众的意见,被称为“开门立法”。“开门立法”有利于

①提高立法质量 ②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③了解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 ④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

A.①②④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

6.我国除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还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这说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有

A.制度保障B.物质保障C.政策保障D.法律保障

7.促进人权事业发展需要尊重和发挥群众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坚持

①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③依法执政,自觉接受监督 ④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8、有人认为,网民热衷“人肉搜索”是侵害人权。但从搜集腐败分子违纪违法线索角度看,“人肉搜索”

①有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②有利于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③是公民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利益义务的体现④意味着腐败分子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A.①④B.①③C.②③D.②④

9.2013年中国第三次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政府第二次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国别人权审议工作,大多数国家充分肯定中国人权事业成就,支持中国根据本国国情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这说明

A.中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发挥着建设性作用 B.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接受联合国管理

C..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性作用D.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起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人权建设纳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当中,积极促进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一方面,我国一如既往,将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人权工作的首位,另一方面,我们着眼人权的全面推进,将人权保障纳入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流,纳入到发展过程的方方面面。据此回答10—11题:

10.将人权建设纳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当中,从哲学角度说明

A.事物的联系是多样的,要具体把握多样性联系

B.处理问题必须重视局部,没有局部就没有整体

C.认识和处理问题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

D.重视整体可以忽略局部,但关键的局部不可忽视

11.我国政府将人权保障纳入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流,纳入到发展过程的方方面面。这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是

①要注意量的积累 ②要用变化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③要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 ④要树立科学的价值观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12.实施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过程中,需要转变观念。其哲学依据是

A.要密切注意变化发展的世界B.只要实事求是就能解放思想

C.要树立辩证法的革命批判精神与创新意识D.要成功就要敢于破除过去的一切

13.总书记强调,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挑战。中国政府将继续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愿望和要求放在心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分析上述材料所蕴涵的哲学道理

【参考答案】

1.B2.C3.A4.C5.B6.D7.D8.B9.A10.C11.D12.C

13.(1)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而不能脱离国情;(2)矛盾具有特殊性,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要考虑不同地方的实际,而不能千篇一律;(3)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要准备走曲折的路。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挑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4)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愿望和要求放在心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2.人权发展 篇二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源自于构成人之根本特质的人的本性, 即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 二者缺一不可。”[1]自然属性是人所固有的, 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结果, 而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护人的自然属性, 使其不被侵犯, 并致力于创造条件满足个体自然属性之发展;社会属性要求人与人的相互承认是建立在包括精神、思想、情感、物质等多层次的交往过程中, 个体不断发现和肯定自我, 承认和尊重他人。

赫克曾经说:“法律是所有法律共同体中相互对峙且为得到承认而相互斗争的物质、民族、宗教和伦理方面的利益的合力。”[2]美洲印第安人人权发展的进程就是一个通过不断斗争迫使政府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固化印第安人斗争成果, 并且推动印第安人人权不断得到肯定、发展的过程。

一、美洲四国印第安人人权发展变迁之特点

1. 美国印第安人人权发展变迁的特点

在美国印第安人人权发展的进程中, 美国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颁布了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 构成印第安人人权发展历史上的阶段界碑。

(1) 《与印第安人交往法》标志着美国早期“文明开化”政策的实施。在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推动下, 1793年国会首次通过了涉及“开化”事宜的一部法律《与印第安人交往法》, 以此为标志, 美国政府开始了“文明开化”政策的实施过程。

(2) 《印第安迁移法》的实施是印第安人人权发展进程的倒退。1830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了颇具争议的《印第安迁移法》, 这是侵占印第安人土地, 涉及面很广的法令, 它使许多印第安部落身受其害。对于所有被迫西迁的印第安部落来说, 西迁之路就是“眼泪之路”。

(3) 历经半个世纪之久的《道斯法案》并未达到同化印第安人的目的。1887年国会通过《道斯法案》, 《道斯法案》的执行, 打破了印第安人长期延续的部落制。它昭示了美国政府不尊重印第安人的传统社会习惯, 忽视部落制在印第安人传统社会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其结果是令印第安部落成员面临失去部落和生计无着的双重压力, 不少人酗酒、犯罪, 因而成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沉重负担。

(4) 《印第安人重组法》的通过标志着印第安“新政”的开始。1934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印第安人重组法》, 该法被称为印第安人新政。它承认印第安人与美国主流社会在文化上的具体差异性, 认为印第安人无须改变这种差异;肯定了保留地存在的重要性, 重新宣称印第安人有管理辖区事务和经济活动的权利;发展印第安人教育的目标应是“促进对印第安人文明、艺术、工艺、技术和传统的研究。”[3]这无疑在尊重印第安人文化与风俗, 启蒙印第安人自治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5) 《印第安人自治法》等法律文件不断完善印第安人自治权。1975年, 《印第安人自治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印第安人“新的自治”的开始。1992年克林顿当选总统, 联邦政府的印第安人政策在“自决”的轨道上继续迈进, 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印第安人自决的法规:如《印第安人部落司法法》、《1994年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美国印第安人信托管理改革法》、《1994年部落自治法》、《土著美国人住房援助和自觉法》、《关于美国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教育的第13096号总统行政命令》等, 这些法律法规使得印第安人的政治和文化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和保护。通过立法和谈判, 印第安人与白人在水资源、土地、捕猎等问题上的权利争执逐渐得到解决, 印第安人的民间工艺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加拿大印第安人人权的发展变迁特点

建国以来加拿大印第安人通过不断的斗争, 迫使加拿大政府通过立法来不断完善对印第安人的政策, 而在加拿大种族变迁的过程中,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成功引人思考。1971年, 特鲁多总理在国会众议院正式宣布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他为此提出四点具体方针以保证政府本身成为保障加拿大文化自由的最合适的手段:第一, 政府将尽可能帮助所有不同规模和能力的文化群体继续发挥作用, 实现对加拿大的贡献;第二, 帮助所有文化群体的成员克服充分参与加拿大社会的文化障碍;第三, 促进所有文化群体间富有创造性的接触和交流, 以利于国家的统一;第四, 继续帮助移民掌握至少一种官方语言, 以使其充分参与加拿大社会。[4]

1988年, 加拿大众议院一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多元文化法》, 从而把消除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 确保所有加拿大人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 以及不同种族保留、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与自由, 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3. 巴西印第安人人权发展变迁特点

1988年, 巴西议会修改宪法, 专门新增有关印第安人问题的一章, 宪法第一次公开宣布印第安人享有对其传统居住土地的初始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促进土著印第安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 巴西政府把目光投向国际社会,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 利用国外资金来促进印第安人保留地的开发工作。1990年, 巴西政府向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提出资助巴西保护热带森林资源的申请, 强调保护热带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污染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意义。经过巴西政府的多方努力, 申请获得成功。七国代表与巴西代表团在日内瓦举行了专业对口会谈, 确定第一阶段资助巴西保护热带森林资源项目的资金为2.5亿美元, 首先由世界银行划拨5000万美元建立该项目的基金, 以便尽快开展工作。1994年, 巴西政府又提出了一个亚马孙地区印第安人土地规划项目, 所需资金为2200万美元。经过协商, 德国银行贷款1660万美元, 世界银行贷款210万美元, 使这个项目的大部分资金得到落实, 推动了勘界工作的正常进行, [5]从而为巴西印第安人人权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一个良好的经济基础。

4. 秘鲁印第安人人权发展中的经验教训

秘鲁是南美洲地区印第安人较多的国家, 现有印第安人约1020多万, 出于欧化思想的偏见, 秘鲁共和国的最初统治者在整个19世纪的宪法中对印第安人权利没有做任何规定。直到1920年, 秘鲁宪法才承认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形式———土著村社。印第安人部落居留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矿产、森林、水力等资源, 秘鲁政府希望开发印第安人居住区丰富的资源, 但是却没有协调好资源开发和印第安人原住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致使在2009年6月, 秘鲁亚马孙地区印第安人与政府之间因为资源开发发生激烈冲突, 造成100多人死伤。由此政府机构与印第安人尤其是热带雨林地区印第安人民间组织———亚马孙原住民社区协会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遭到严重损害。

二、四国印第安人人权发展变迁进路之比较

美国与加拿大位于北美的中部与北部;巴西与秘鲁位于南美的东部与西部。四国最早的土著居民都有印第安人, 但各国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轨迹与现代国情, 使得四国在印第安人人权发展进程中既有共通之处又各具特色, 体现了人权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规律。

一般认为,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一对辩证的范畴, 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统一。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即人权是一切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内容和人权价值的普遍性, 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 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 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 并且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 它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

人权的特殊性则是指由于不同国家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内外环境、文化传统、发展水平的差别, 在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的过程中, 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呈现出特殊性。美洲四国的印第安人就是由于其国情、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在其人权发展的进路上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首先, 美国印第安人人权发展的成果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经过与美国政府长期斗争而得来的。所以美国印第安人人权的发展状况体现出在曲折中前进, 在前进中反复的特点。比如《与印第安人交往法》体现了美国政府愿意把印第安人带入文明社会的积极构想, 而《印第安迁移法》的实施却令印第安人权利发展出现了倒退;具有强迫性特征的《道斯法案》并未达到同化印第安人的目的, 反而增加了联邦政府的负担;但是尊重印第安人民族心理和风俗习惯的《印第安人重组法》和《印第安人自治法》却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因此美国政府在经过多次碰壁后, 不得不改变以前的一意孤行, 开始站在印第安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文件, 实行了较为合理的“自治政策”。美国作为一个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 在印第安人权利发展的进程中, 主要是依靠法律的颁布、执行来完成土著居民权利保护的变迁。也即把印第安人人权的发展纳入法治的轨道。“而法治是法律与制度的手段, 它将政府责任具体化、固定化和合理化, 并作为责任确定与追究的依据;……法治的制度安排缩减了政府自利性的生存空间, 并对自利性行为进行否定性的惩罚”[6]由此可见, 系列法律文件的颁布把人权的发展规范到法治的轨道, 有利于印第安人权利保护的明确性、严肃性与可执行性, 从而推动了印第安人人权的不断发展。

其二,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7]回顾美国印第安政策、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轨迹, 一方面在美国这样一个法治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 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政府的贯彻和普遍的服从, 这样就使印第安人的人权在法治的框架内能够比较平稳的、良性的发展;另一方面, 只有良法才能促进印第安人权利保护的发展, 而恶法比如说当时通过就颇具争议的《印第安人迁移法》, 则给印第安人带来的是血和泪的历史, 是印第安人人权发展的历史倒退。由此可见, 针对印第安人权利发展而颁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是一把双刃剑。

加拿大是一个多种族后裔组成的国家, 为了促进各种族的交往, 加拿大通过国家政策和立法特别倡导多元文化主义, 而这对于加拿大最早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而言, 对其政治地位的肯定, 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文化、风俗习惯的被包容无疑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体现了国际人权法的“宽容”价值理念,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宽容原则宣言》, 宽容就是宽容文化的多样性和为人方式的多样性, 就是要承认和尊重这种多样性。加拿大联邦政府的任务就是正确引导和妥善处理各族裔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关系, 并在承认多样性的前提下, 加强各族裔对整个国家和社会产生共同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多元文化主义表明:世界上任何一种民族文化经过历史的沉淀都有其精髓与合理之处, 因为“各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 都有某些东西可供其他文化分享”。[8]正是因为加拿大政府采取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民族、种族之良策, 从而充分调动起各族裔群体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使得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巴西在汲取美国、加拿大印第安人人权发展经验的基础上, 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的特色表现为:缓和、平稳、法治化。并且巴西政府具有国际合作思维, 通过利用国外资金来促进本国印第安人经济的发展。而秘鲁由于没有充分保障本国印第安人部落的知情权、参与权, 没有充分照顾印第安人部落对于文化传统和利益分配方面的诉求, 因而在亚马孙热带雨林地区的资源开发方面激发了大规模种族冲突, 造成人员伤亡, 从而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

总之, 通过四国印第安人人权发展境况的比较, 可以看出:美洲印第安人人权发展的逻辑路径是在尊重普遍人权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去构建各国特殊人权事业的发展, 各国由于历史背景、内外环境、文化传统、发展水平的不同, 在印第安人人权发展的路径方面体现出人权发展的特殊性规律。而忽视少数民族人权发展特殊性规律的做法, 无论是历史上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强制西迁与强制开化还是现代秘鲁对本国印第安人权益的不予重视与尊重, 都会以失败而告终。

三、四国印第安人人权发展路径对我国少数民族发展之启迪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基石, 创造和谐消除冲突, 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 建立民族和谐、稳定和共同繁荣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人权, 有利于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繁荣的稳定环境, 对于少数民族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现已被确认的少数民族有55个。与汉族相比, 少数民族人口不多, 只占全国总人口的近6%, 但分布地区很广, 约占全国总面积的50%~60%, 而且大都集中在西部。可以说, 汉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少数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 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也离不开国家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历史和现实证明, 汉族和少数民族合则俱获其利, 分则同受其害。[9]

2012年2月, 国务院批复同意了《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 这是国务院批复的第三个西部大开发五年规划, 可见我国对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视。西部开发是经济的开发, 亦是文化的交融, 可以促进西部少数民族人权的发展。因而通过借鉴美洲印第安人人权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在西部开发战略中要重视如下三个方面:

1. 建构成熟法治环境, 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 维系各民族联系的主要纽带是经济, 只有建立在密切经济交往与联系基础上的民族关系才是最牢固的。而法与经济是密不可分的, 许多国家成功发展的经验都证明, 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健全的法治来保驾护航。从宏观的角度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建立到完善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促进与保障;从微观的角度看, 法律要具体规范生产要素的流动、交换、竞争, 以及解决纠纷等。

目前我国西部开发战略涉及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个少数民族自治州, 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分布的地区,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左右。同时, 西部地区与周边14个国家和地区接壤, 陆地边境线占全国的80%以上, 且西部地区是我国贫困面最广、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区域, 城乡居民收入只有东部地区的70%和55%左右。[10]因此, 要努力消除东西部地区差异特别是少数民族区域经济发展落后, 与汉族人聚居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状况, 除了国家要予以优惠的经济政策外, 还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来营造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健全的法治环境可以有效帮助构建高度发达、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体制, 密切各民族的经济联系, 加强各民族的经济交往和相互依赖。

2. 树立“宽容”价值理念, 在国家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维护多元文化

“宽容”作为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基本价值理念, 要求国与国之间、各民族之间、公民个人之间都要以善邻之道, 和睦相处。衡量一个国家的宽容程度, 不仅要看在防止歧视或不宽容方面做得如何, 而且更要看该国在保护少数方面做得如何。[11]我国作为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 大力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和多元文化, 是彰显我国人权发展与进步的一个重要鉴证。因为只有以宽容之心尊重个体认同, 才能引导国民尊重其他不同民族和产生分享价值、义务与责任的意愿;而维护多元文化有助于提高少数民族的平等意识, 形成社会公平竞争的基础, 建构一个开放、多元、包容的和谐社会。

西部开发既是经济的开发, 亦是文化的交融。美国当代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亨廷顿认为, “当文化的差异和地理位置的差异重合时, 可能就会出现暴力、自治或分离运动。”[12]对于一个国家而言, 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 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 化解矛盾冲突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在大力倡导国家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 引导各族群众对国家的归属感与责任感, 明确自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 要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习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而要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 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所以, 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政府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国家核心价值观, 推进各民族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的责任感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 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 培养各民族成员的平等意识。也即在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 经济建设与核心价值观倡导推进都要抓, 两手都要硬。

3.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积极推广普通话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2款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团体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 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 是尊重和保障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基石,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亦能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对外交流。“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除了将导致民族整体的素质下降这一直接不良后果以外, 对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继承与发展, 对于多元民族文化的借鉴与融合都将产生负面影响。”[13]纵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与教育状况, 一般而言, 教育比较发达的地方, 也是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而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 往往伴随着教育落后, 人才匮乏。因此,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通过教育提高其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能力, 从一定意义而言, 也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与发展权。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 相较于天然的血缘纽带, 它更能强化人们在价值观和道德情感方面的认同。长期使用共同的语言有助于人们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彼此认同的思维方式, 从而促进民族间的融合。因此, 积极推广普通话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成就我国各族人民群众建构共同的价值理念, 形成彼此认同的思维方式并增进民族间情感的交流。

四、结语

3.人权:发展道路之争的爆发点 篇三

中美建交初期,人权问题并没有在中美交往中有过多展现。直到1989年中国政治风波之后,美国开始翻脸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美国政府、媒体以及非政府组织一拥而上,向中国施压。此后,中美在人权议题上分歧凸显,双方也由此展开了颇具情绪化的对峙。

1990年1月,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别人权报告》开始公然将中国的人权问题作为重点抨击对象,这一做法基本延续至今,一度还将中国与伊拉克、利比亚、伊朗等国一道列为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同年3月,美国伙同多个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6届会议上提出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提案,因遭到广大亚非国家的反对而最终破产。同年12月,美国负责人权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希夫特访华,在京会见了中国司法部门负责官员,双方虽然都坚持己见,但也释放出了积极的姿态,由此也拉开了“中美人权对话”的序幕。随后数年,中美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美国先后十次提出了中国人权议题的提案,但都以失败告终。在中国政府多方面的外交努力下,美国在1998年放弃了涉及中国人权的提案,中美人权议题上的交锋就此暂时告一段落。1999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开始发布年度《美国人权的纪录》,以回应美国国务院的国别报告,到今年,中国已是第13个年头发布该报告。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对中国人权议题的抨击主要集中在“持不同政见者”、计划生育、劳改产品、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一般情况下,美中两国在每年年初先后发布人权报告与纪录,在人权议题上互打 “口水仗”;双方时断时续地进行人权对话;美国国会中某些议员则定期不定期地抛出诸多抨击中国人权现况的议题,或组织相关听证会,内容涉及某些“持不同政见者”、涉藏、涉疆甚至“法轮功”等议题。1983年建立的国会众议院“人权连线”组织在对华施压中充当了急先锋。但总体上看,世纪之交前后的人权议题在中美关系中一定程度上呈现出降温的趋势。

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前后,人权议题再度成为中美关系中的焦点之一。2008年发生拉萨3.14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冒出了多个抨击中国人权与宗教政策的消极法案,佩洛西也不顾“议长之尊”亲手炮制相关议题,并借由呼吁小布什总统等美国政府官员杯葛北京奥运会,制造了极为负面的国际氛围。2009年适逢新中国建国60周年大庆,乌鲁木齐却发生了打砸抢事件,美國政府特别是国会再次高调发表言论,借题发挥,批评中国的人权与民族政策。2010年,在美国的默许和某些国家的推动下,诺贝尔和平奖也沦为西方世界攻击中国人权的工具。随着人权议题的再度升温,国会内“人权连线”成员也跃跃欲试,比如在今年5月召开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该连线现任的联席主席沃尔夫和麦考文联名致信希拉里和盖特纳,要求将人权议题列入“对话”议程。希拉里似乎也很给面子,刚刚对中国说完“开道架桥”之类的好词儿,就马上被爆出以不符合身份的言辞指责中国人权状况,不可谓不是“外交失礼”。

人权再度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集体针对中国的议题,与中国国力上升的大背景有关。换言之,此前纠缠中国议题,是因为美国与中国的意识形态冲突,而今天重拾人权议题则是由于美国不能坐视一个意识形态迥异的国家不断崛起的事实。面对所谓“G2”逐渐被世界更多关注甚至认同,美国在中美博弈中可打出的牌越来越有限,人权牌则显然是最为有效、可以得到欧洲等西方世界呼应的一张王牌。

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篇四

2011-07-14 15:11:30 来源: 新华网(广州)转发到微博(17)

有2516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全文如下: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言

一、总体执行情况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工作权利(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三)社会保障权利(四)健康权利(五)受教育权利(六)文化权利(七)环境权利(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三、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一)人身权利(二)被羁押者的权利(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四)宗教信仰自由(五)知情权(六)参与权(七)表达权(八)监督权

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一)少数民族权利(二)妇女权利(三)儿童权利(四)老年人权利(五)残疾人权利

五、关于人权教育

六、关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前 言

2009年4月,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领域作出的庄严承诺。

《行动计划》发布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各个领域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学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动计划》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期完成了《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根据《行动计划》的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为保证《行动计划》确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目标措施得到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先后两次组织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009年底,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了《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工作,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2009《行动计划》执行情况作出报告,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并召开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执行情况中期评估会议”,对前期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如何完成《行动计划》下一阶段的目标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部署。中期评估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2010年11月,联席会议机制启动了《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工作,对计划的完成情况展开全面、科学的评估。终期评估工作分调研、评估、总结三个阶段。2010年11-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单位、人权专家赴上海、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调研报告。中国人权研究会先后五次组织人权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赴北京、天津、山东、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就《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联席会议机制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自所涉《行动计划》任务的执行、落实与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了书面评估材料。联席会议机制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南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权专家成立了评估小组,汇集各方面资料,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评估总结。在评估过程中,联席会议机制和评估小组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照《行动计划》中各项指标,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我评估情况进行逐条核实和研究,并通过信函、通话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予以公布。

一、总体执行情况

2009-2010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最困难的两年,也是中国应对各种挑战,全面落实《行动计划》,推动人权事业取得显著进步的两年。中国政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战胜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完成了《行动计划》确立的目标任务,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

——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

2009-2010年,是历史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对人民生活和人权保障构成严重威胁的两年。面对严峻形势,中国政府坚持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与落实《行动计划》、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将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与保民生结合起来,果断推出一系列应对措施,投入超过4万亿元,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等民生工程,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在全球率先实现了经济总体回升向好和人民生活的明显改善,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2009年和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比上年增长9.2%和10.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上年实际增长9.8%和7.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实际增长8.5%和10.9%。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作的不懈努力,不仅保证了中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权状况的持续改善,并且为世界各国摆脱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回升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9-2010年,中国重大自然灾害频发,抗灾救援和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生命财产和人权保障面临巨大挑战。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大的8级特大地震,重创约50万平方公里,直接严重受灾地区达13万平方公里,69227人遇难,17923人失踪,37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造成2698人遇难,270人失踪。2010年8月7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舟曲县三分之二区域被水淹没,1501人遇难,264人失踪。面对这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中国政府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了受灾群众的生命,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谱写了人类历史上伟大的人道主义新篇章。在灾后重建工作中,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原则,迅速出台一系列支援灾区的政策措施,将人权保障融入抗灾救援和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之中,在《行动计划》中专门就四川汶川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作出规定。两年来,四川汶川灾后恢复重建三年任务已基本完成,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灾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玉树强烈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恢复重建有序推进,灾区人民的人权切实地得到了保障。

(本文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NN045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2011-07-14 15:11:30 来源: 新华网(广州)转发到微博(0)

有253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2009-2010年,中国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将落实《行动计划》贯穿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全过程,贯穿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各个方面,坚持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保障人权的首位,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多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有效地改善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年来,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均大幅增长,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覆盖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教育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坚持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2009-2010年,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落实《行动计划》贯穿于民主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增强决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不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别是经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障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中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两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30件与人权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总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力合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认真、全面、坚决地执行落实《行动计划》。到2010年底,《行动计划》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实施,预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各项指标均已完成。其中有约35%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行动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在《行动计划》规定的任务之外,中国政府在各领域、各方面还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显著提高,人民的总体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全面推进。《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中国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和各种重大自然灾害严峻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国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重大进展。

应该看到,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如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优质教育、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物价上涨压力加大,部分城市房价涨幅过高,违法征地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公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不断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两年来,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改善民生,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行动计划》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绝大多数提前或超额完成。

(一)工作权利

两年来,城镇新增就业227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1939万人,分别超出《行动计划》目标的26.1%和7.7%。截至2010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低于《行动计划》预定的5%。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共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81.9万件。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两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先后颁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70多个部门规章,制定修订100多项安全生产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共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约200万起,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等单位和项目3.34万余个,共排查各类隐患1356.3万项。

出台人民调解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推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1.4万多个,建立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约53.4万个,有调解人员200多万人。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比《行动计划》预定的15781元高出3328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得到改善。2009年初,国家将扶贫标准提高至1196元,新标准覆盖的人口规模为4007万人。截至2010年底,贫困人口减少到2688万人,比2008年底减少了1319万人,贫困发生率从4.2%降至2.8%;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611元增至3273元。两年来,对3.78万个重点贫困村实施了整村推进,贫困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264.3万人。

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2008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超过1.3万亿元,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以实物方式解决了8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10年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改善了近4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两年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征收行为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2009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100亿元用于农房重建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两年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城市低保资金365.5亿元,增幅达12.5%;补助农村低保资金269亿元,增幅达24.5%。

(三)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两年来,国家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2.57亿、4.32亿、1.34亿、1.62亿和1.23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1.4亿。建立工伤保险地市级或相当于地级管理的统筹区269个。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得到完善。民政部颁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两年来,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彩票公益金,支持近1300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目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556.3万人。全国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951.4元,分散供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102.1元。

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站服务标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2010年,民政部用彩票公益金3000万元支持40个重点县(市)和大中城市重点社区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全天候救助保护中心。两年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8亿元,直接支持164所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

(四)健康权利

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提高。目前,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5岁,孕产妇死亡率为30/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6.4‰,婴儿死亡率为13.1‰。截至2010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3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人数超过8.36亿,总参保人数达到12.6亿,覆盖90%以上的城乡人口。2011年初,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200元。近几年,中央财政安排509亿元专项资金,解决了800万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和59%,大多数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两年来,国家安排投资448.3亿元,支持全国238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6所精神卫生机构、1877所县级医院、5169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约1.13万所村卫生室改善业务条件。同时,国家分别安排投资11.4亿元和16.9亿元,支持16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142所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院;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2万余名,培训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务人员近300万人次。每年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免费定向培养5000名医学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以逐步推进。2010年,全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达到17.4元。城镇、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率分别为48.7%和38.1%。两年来,为8449万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56.1万例。目前,3553.8万高血压病人、918.9万糖尿病人和170.6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慢性病规范管理。农村已建成783.3万个无害化卫生厕所,燃煤型氟中毒改灶143.9万户。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两年来,完成1.02亿人次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白喉等15种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大幅下降。2010年,全国乙脑、狂犬病、出血热报告发病率分别为0.19/10万人、0.15/10万人、0.17/10万人,分别比2007年下降42%、40%、15%。

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2009年2月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29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了163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立违法食品添加物的“黑名单”制度,全国质监部门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共立案查处6.5万多起。

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条件明显改善。2009年10月,《全民健身条例》开始实施。两年来,国家体育总局共投入资金9.14亿元援建各类全民健身工程。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超过100万个,其中,建在农村的体育健身工程23万多个。群众体育活动站点超过25万个。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2011-07-14 15:11:30 来源: 新华网(广州)转发到微博(0)

有255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五)受教育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立了到2020年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截至2010年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100%,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99.7%,小学五年巩固率达到9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城市小学新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96.6%,农村小学新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90.8%。全国15岁以上人口文盲率下降到4.08%。

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步伐加快。2010年,国家免除了全国约1.3亿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免除了寄宿生住宿费,按照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对约1224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了生活费。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扩大到中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教学任教,截至2010年共为农村学校补充18.5万名特岗教师。

职业教育得到大力推进。两年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了960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8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229所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100所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新建和改扩建91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实训和生活设施523万平方米,购置各种教学实训设备6.2万余台(套)。

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共批准3453个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点,累计建设386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批准120所高校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1.6万多个。

校外教育得到大力支持。两年来,中央继续利用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建设600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对1692个校外活动场所实施补贴,给1092个校外活动场所重置设备和维护经费各60万元,并投入3000万元用于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健全。2010年9月,国家将全国普通高校国家助学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全国普通高校每年约有5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约有1200万名学生获得每人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下达中央预算22.5亿元,资助学生479万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六)文化权利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用户达18872万户,农村地区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超过4.2万套,基本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目标,全国所有已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885个,群众艺术(文化)馆3264个,博物馆2435个,乡镇(街道)文化站4万多个。截至2010年底,国家累计投入资金70多亿元,建成各类农家书屋30多万家,覆盖50%的行政村。国家投入57.8亿元用于覆盖城乡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五级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资源量达到108万亿字节(TB),累计服务超过8.9亿人次。国家财政投入1亿元,为剧团等基层文化机构配备流动舞台车330辆。两年来,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开放专项经费40亿元,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全国1749家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数千家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家制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文化产业发展。2010年,文化产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276亿元,文化企业上市融资104亿元。

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两年来,国家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国务院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文化部开展了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行为等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持续开展了软件正版化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两年来,全国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14件,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0万余件。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约1650万人次,责令经营单位整改约51万家次,7058家被吊销许可证。

(七)环境权利

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保障。《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得到落实。截至2010年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全国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均实现或超过《行动计划》的目标。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1.5%,95.6%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超过292天。两年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508万余人次,检查企业204万余家次。开展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造纸企业的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特别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80%的地市级环保部门和70%的县级环保部门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30%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成立了环境投诉受理中心。2009年,国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到2010年,新增水电装机容量、风电装机容量、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均居世界第一。

实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目前,中国森林面积达29.32亿亩,森林覆盖率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提高到20.36%;人工林保存面积达9.26亿亩,居世界首位。截至2010年底,在森林覆盖率、改良草地、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灌溉水有效利用、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湿地保护以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方面均完成或超额完成《行动计划》的目标。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农民土地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和文件。截至2010年底,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内部分配使用办法。全国2.29亿承包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了集体耕地;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8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4.7%;全国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1405个,其中县级设立仲裁委员会1369个,覆盖全国47.9%的县(市)。各地区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底,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林改确权面积24.31亿亩,发放林权证7260万本,3亿农民直接受益。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得到保障。“一户一宅”的基本分配制度得到实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加强。

改革征地制度,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贯彻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程序进一步完善。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各地公布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水平普遍提高20%至30%,部分地方提高幅度达1倍以上。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拓展征地安置途径,采取农业生产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持其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国家把促进农民增收和民生改善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2009年和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5153元和5919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分别为8.5%和10.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连续7年超过6%。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2009和2010年上述四种补贴规模分别为1274.5亿元和1225.9亿元。

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农合覆盖面持续稳定扩大,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筹资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均筹资达到155.3元。60%以上的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2010年,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上一年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两年来,全国共解决1.22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两年来,有关部门培训农民工逾千万人,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13万人。国家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水平大幅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2.8%。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在建设领域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本文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NN045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群众的生活和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现在,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灾区共维修加固农村住房292万户、城镇住房146万套,重建农村住房191万户、城镇住房近29万套,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比震前明显改善。

灾区劳动者就业得到充分保障。国家采取建立就业援助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投入36.78亿元支持扩大就业和社保事业,直接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176.5万人,稳定就业13万多人,开发23万个公益性岗位,实现“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以上就业目标,灾区整体就业状况恢复到震前水平。出台政策措施促进灾区群众增收脱贫致富,加快培育灾区农村产业,拓展农民稳定增收渠道。四川省全部解决纳入国家规划的228.6万人的农村安全饮水问题,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重灾县和极重灾县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2.1%,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3.2%,城乡居民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灾区中小学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国家规划重建的3972所学校开工99.7%,完工93.8%,灾区学生于2010年春季开学时已全部进入永久性建筑学习。规划重建的3001个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项目已开工99.7%,完工92.2%,基本完成了1108个地震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恢复重建工作。灾区建成一批文化市场服务网点、社会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设施。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四川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工作方法,核实一批、公布一批。目前,全省98个确认有遇难或失踪人员的县(市、区),绝大部分已完成公布工作。灾区各级政府正继续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郑重稳妥地做好遇难失踪人员的名单公布工作和最终遇难人数的核定工作。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得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使用。2009年1月起,国家审计署全面启动跟踪审计工作,到2010年11月,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共派出1.9万多人次,组成7137个审计组,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情况已向社会公告。四川省及其所辖市、县相继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监督款物的接收使用,实现了从灾初到恢复重建阶段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5.人权与对外政策 篇五

人权与对外政策

【作者】罗宾・福克斯

【作者简介】[美]罗宾・福克斯(RobinFox)

【译者】张子

【摘要题】外著选介

【正文】

威廉姆・舒尔茨(WilliamSchulz)又跑出来执行他保护地盘的使命了。他的组织是国际人权大统一的主要受益者,他要确保其组织的特权,成为《宣言》所阐述的人权的唯一规定者和保护者。由于还有许多政府对待人民的手段基本上是不人道的,因此让他们知道有人在盯着他们、并随时要告发,这的确是个好主意。如果我的政府决定要折磨我,舒尔茨跑出来惩罚我的政府,我会很高兴的。我也很赞成一些所谓“文明国家”对某些事情达成共识,如果舒尔茨要把这些事情叫做“人权”,那也很好啊。

问题在于,尽管各国政府也许签署了国际协议,或者甚至据此制定成国内法律,但人们无须离开折磨问题太远就能发现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使制定这类东西的西方国家高兴,非西方政府签署同意了一大堆价值观念,但它们的人民并不了解这些观念,它们的教士并不宣扬这些观念,它们的法学家和学者也不接受这些观念。如果我们加上中国、朝鲜、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以及从摩洛哥到尼日利亚整个穆斯林世界,那就有一个“巨大无比的国际社会”并不赞成《宣言》中自由的、民主的、启蒙性的价值观念,尽管他们的政府可能在上面签了名。(虽然印度官方至少赞成民主理想,但要大多数人民接受却并不容易。大多数人所拥护的种姓制度与民主制是背道而驰的)。

认为国际社会有一个“文明多数”,那是一厢情愿的梦幻,把这个梦幻作为界定和实施人权的基础,则可能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幻想。我之所以碰巧赞成《宣言》的条款,是因为我生活在创制这些条款的文化背景里。我不是中国的共产党官员,也不是西北边境省份的普什图族的毛拉,或沙特阿拉伯的瓦哈比教徒,或印度的婆罗门教徒,或东非人,或尼日利亚的一个村长。他们对于被迫堕胎、合法伤害、正当程序、妇女幽禁,女性生殖器切割的观点,在舒尔茨看来无疑是“令人厌恶的”,就像他认为同态报复法是令人厌恶的一样。(这个法律在吹毛求疵的批评家看来大成问题,但在与我们并肩作战的阿富汗部落看来却是天经地义的自然法则。)

尤为严峻的是,我们面对的穆斯林世界人口越来越多,怨恨越来越深,他们基本上不会接受舒尔茨所谓的“文明化共识”。大多数穆斯林信徒认为西方帝国主义异教徒所宣传的共识是对他们那个上帝唯一接受的社会的“羞辱”(他们喜欢用这个词)。在这个问题上根本没有妥协的余地。在他们看来,我们的生活方式是对上帝的直接冒犯。就像我们的总统不断说的那样,穆斯林原教旨主义者憎恨“自由民主”和“我们的生活方式”,并不仅仅由于物质和政治上的不满,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选择更好,是上帝规定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追求“不容剥夺”的个人权利,而他们则认为这是亵渎上帝的腐败的`物质主义。要他们像近代统治他们的凯末尔那样来仿效世俗主义西方的时机已经不知不觉消失了。我们希望他们能最终变成符合中庸之道的亲西方民族的时机也已经消失了。而且他们在朝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虽然正如总统所说的那样,恐怖分子只是穆斯林中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受到的同情和支持却是广泛的。穆斯林信徒喜欢生活的世界,即使不像塔利班那样极端,也不会理睬舒尔茨所开列的那些美妙共识。(请听听我们的新盟友、阿富汗首席法官的话吧,他说他的国家将继续对窃贼实施身体伤残的惩罚。)

如果我们认不清这一点,我们就会继续自我蒙蔽,认为穆斯林社会只不过“落后”而已,它们迟早会赶上历史进程的,迟早会变成像我们一样的世俗的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福山先生曾经认为这种“进程”是不可阻挡的,他说我们所认同的人权观念将会传遍世界,因为这些观念是与我们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而我们的社会制度必将传遍全球。不知道福山现在是否还抱着这种观点。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为人权下定义呢?这个问题也许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正如舒尔茨正确地观察到的那样,有权实施他们所认同的人权内涵的人总会取得胜利。无论是谁,但千万不要让“美国人类学协会”掌权,那些人沉湎在后现代的、解构主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相

6.世界人权日活动总结 篇六

一是举办一次法制治教育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世界人权日”,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世界人权宣言”知识竞赛、开设维护人权普法微博等多种形式,介绍中国签署人权公约、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人权问题等知识和常识,宣传《未成年保护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

二是设立一个法律服务咨询台,解答居民的法律疑问。

组织律师在城区主要街道开展“世界人权日”免费法律咨询活动,要求各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帮助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应对权益纠纷,凭借法律手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三是组织一堂社区矫正人员法制培训课,明确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通过心理健康讲座、励志演讲、个案心理疏导、学习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等方式,明确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权益。

7.政府与人权的关系 篇七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政府与人权关系概述

(一) 政府和人权的概念

政府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是国家权利的行使机关。广义上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 是社会公权力的执行者。在讨论到政府与人权的关系中, 我们只关注的往往是狭义的政府, 即国家的行政机关, 在我国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 作为履行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是以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的。

不同的人对人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在有些人看来, 人权是评判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 那么它们本身及活动就是合法的。①也有人看来, 人权是一种近乎理想标准的概念:即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相同的标准”, ②美国《独立宣言》这样写道:“我们以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 他们是造物主赋予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③。上述人权定义分别反映了“天赋人权”和“法赋人权”的思想, 前者认为人权是人们生来便带来的, 是自然法规定的人的自然属性, 是人们在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带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后者认为人既然是在社会当中生存, 就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 必然要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因此,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在《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④人权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作为公民应该有的权利, 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政府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必要先于政府的存在而存在。首先, 由于人是统一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个体, 因此权利也就会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权利就先于政府而存在;其次, 人的本性是人权, 人们为了满足自己从而达到自己的欲望, 就必然会趋利避害, 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为目标, 追求自己所主张和享有的权利。从人的自然属性便可看出人权是人的本能要求, 由此可说人权是先于政府存在;最后, 由于阶级社会的出现, 把原有的处于平衡状态下的权利遭到了破坏, 人们就开始了为权利而战的斗争历史, 人权是不因国家政府的产生而产生, 也不因国家政府的消灭而消灭, 而是权利的要求、权利不断增长的结果。从一开始国家政府就是权利之争的产物, 就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 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 国家政府实际上是维护少数资产阶级利益的人权。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 政府是人权保障的工具和手段, 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 人民是国家各类资源的所有者和享受者, 所以政府是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普遍利益而组建的, 政府是人民的工具, 政府的宗旨和目的是使人权最终得到保障, 人民就是通过政府行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我们要客观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这三个概念, 上文中已经指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狭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他们是当然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作为信息公开的客体——信息的界定, 我们遵循的是公开的信息和豁免公开的信息的合理划分的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对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这种范围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加以明确规定,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相关利益的, 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其中的, 或者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有关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开”, 公开包括两种方式: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 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 也是政务的公开, 是建立阳光政府的一项基本要求。被动公开则是指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允许其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等方式, 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二) 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原则

对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导意义的便是人权原则, 长期以来, 在我国, 政府的信息公开一直以来就是依靠自身的诚信以及自我约束, 不存在相关的基本的法律理念。因此就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来监督政府信息的行为。在行政领域, 用来调整政府信息行为的主要是单行法律如“保密法”、“档案法”, 人权原则既然已经被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所遵循的最高法律依据也是人权原则。是伴随着人权范围的扩展就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大, 现代政府所承担的职责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地做到尊重公民人格, 维护人权。

参考文献

[1][美]杰克·唐纳里.普通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10.

[2]<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10段.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人权概况[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1.1.

[4]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307.

[5]王岩.论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J].吉林大学, 2004.

[6]刘校滨.论知情权[J].吉林大学, 2004.

8.人权高于王权 篇八

前不久,笔者翻阅一本咏史诗集,在“楚汉风云”一节,对项羽不乏弹赞叹惋者,甚至虞姬和乌骓马也成了咏叹对象,涉及民众的文字却寥若晨星,只有韩愈与张可久的一诗一曲。“天下苦秦久矣”,项羽、刘邦步陈胜、吴广后尘揭竿而起,在推翻了暴政后,本应与民休养生息。然因各路豪强争权夺利,致使“伤心秦汉,生民涂炭”(《卖花声•怀古》)。楚汉相持,胜负未决,青壮年厌倦了军旅,老弱者疲困于“支前”。项羽对刘邦说:“天下匈匈数岁者,徒以吾两人耳,愿与汉王挑战,决雌雄,毋徒苦天下之民父子为也。”天下连年战乱,只因我们二人而起。倒不如一决雌雄,以免连累苍生。项羽的建议遭到了刘邦的拒绝:“吾宁斗智,不能斗力。”(《史记•项羽本纪》)这就是著名的“广武涧对话”。且不论项羽是乱世枭雄还是起义首领,能以“毋徒苦天下之民”为念,实乃难能可贵。他的这种意识并非昙花一现,在乌江之战中,项羽本可以乘船过江,摆脱困境,甚至“卷土重来未可知”。然而,他却毅然选择了自刎。项羽是否“以一人独生为耻,以天下苍生为念”尚待讨论,但他毕竟没有采纳乌江亭长在江东建立根据地的建议,从而没有酿成“真成一掷赌乾坤”(韩愈《过鸿沟》)的惨局,这正是他的悲壮之处。

项羽不是最后的胜利者,他将人民生计置于王权争夺之上的思想,没有机会实践。其实,在古圣先贤那里,这一思想的渊源要久远得多。在《庄子•让王》中有一段记载,更能说明问题。居住邠地的太王亶父,遭到狄人进攻。纳捐进贡狄人均不接受,其目的就是占有邠地。亶父说:“与人之兄居而杀其弟,与人之父居而杀其子,吾不忍也。子皆勉居矣!为吾臣与为狄人臣奚以异!且吾闻之,不以所用养害所养。”于是拿起马鞭离开邠地。民众成群结队跟随他,在岐山之下建立了新的国家。

这段故事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为吾臣与为狄人臣奚以异”(做我的臣民和做狄人的臣民有什么不同呢)。这点比较好理解,古代中国没有民族国家的概念,封建帝王如同历史舞台上的走马灯,诚如元人张养浩所说“唐家才起隋家败,世态有如云变改”(《山坡羊•咸阳怀古》),“至今遗恨迷烟树,列国周齐秦汉楚。”(《山坡羊•骊山怀古》)京城皇帝的姓氏可能是刘李赵朱;皇城旗幡的标志也可能是蛮夷羌狄,百姓的命运却没有什么区别。如此说来,亶父老先生所谓的“为吾臣与为狄人臣奚以异”,并没有错。因此,他才会劝百姓“子皆勉居矣”(你们都和狄人凑合着居住吧)。在封建皇权时代,“为吾臣”还是“为狄人臣”,“臣民”是无权选择的。为摆脱这种无论“兴亡”只能“百姓苦”的历史宿命,人民只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己选择社会的管理者。这也是今世政治文明的一条康庄大道。

二是“不以所用养害所养”(不要因为养活人的土地而危害所养活的人民)。这一点的思想价值则更为先进。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尚且不能因土地而危害民众,皇位与政权只是“王权”的组成部分,只是由民脂民膏(赋税)供养的上层建筑,更不应为了“王权”的延续而伤害民众利益。当时还没有“人权”这样的现代概念,庄子只是称亶父为“能尊生者”(能够尊重生命的人)。亶父的“能尊生”与项羽的“毋徒苦天下之民”,其着眼点同样顾及了民众的生命与生计。在封建帝王的观念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百姓是被统治者养活的,这个逻辑显然是颠倒了。即使如此,在亶父看来,当“王权”危及“人权”时,“王权”应当让位于“人权”,而不是为了“王权”而牺牲“人权”。这说明,在亶父的潜意识里,“人权”是高于“王权”的。

今天,多数国家的“王权”早已被取代,“人权”高于“王权”自然十分正常。然而,这样的道理,说来容易,贯彻实难。2011年发生在北非、中东的事件一再说明,一些统治者为了延续已经执掌了几十年的朝政,不惜将全国民众置于血泊之中;东亚一些封建寡头为了延续家族的血胤,竟将民众挟为人质。在他们的眼里,“人权”仍然是“王权”俎上的鱼肉。今夕何夕,可悲也夫!

在国共重庆谈判时,追求民主政治与和平建国,成为当时民众的强烈呼声。黄齐生先生作词曰:“民主如船,民权似水,水涨奚愁船不高?”所反映的就是这一背景。词的尾句正是:“安排定, 看居邠亶父,走马来朝。”可见,如同亶父居邠,只有实行民主政治,才会受到民众的拥护与支持。

(作者系文史学者)

上一篇:最经典、必考的教师面试问题下一篇:幼儿园大班公开课教案:好玩的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