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2024-10-31

企业技术创新论文(8篇)

1.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篇一

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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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是指生产技术创新,包括开发新技术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科学是技术之源,技术是产业之源。技术创新可能并不带来产品的改变,而仅仅带来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例如改善生产工艺、优化作业过程从而减少资源消费、能源消耗、人工耗费或者提高作业速度。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企业如何进行和实施技术创新?在许多的员工看来,创新就是指的新产品,新服务,新业务的挖掘,是高层的事,是技术部门的事,所以当公司进行创新运动的时候,要么无动于衷,要么无从下手。真实意义上的创新应该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字面上的所谓新东西,但不容易找到,找到也不太容易展开,这对企业来说,是真的需要高层来想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对现有工作流程、工作方法、以及工作当中“结”的清除,也就是我们的“四一五小”活动。这是一个全民可以参与的运动,所有人都可以找到身边的“结”,并通过项目管理的方式解决它。通常这些“结”都是因为跨部门而在日常工作当中无法通过简单的沟通进行解决,所以一定要上升到项目进行根治。某种意义,越是一线的员工,越容易找到“结”,因为他们是亲身体验的人。对基层团队和员工而言,对现有工作流程、工作方法、以及工作当中“结”的清除,而且对企业的实际意义更为直接有效,立竿见影。这就是对现有工作流程、工作方法、以及部门间协作当中“结”的清除。可以想像,越是一线的员工对工作流程的体验越深,就越可以发现当中可以改善的地方。这些工作中可以改善的地方就是“结”。这些“结”要么平时被繁琐的日常工作所掩盖,要么被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不足而搁置,所以只有推行创新运动才能被暴露,要上升成为项目才能被结开、被根治。由此可见,创新是一个全民可以参与的运动,所有员工都可以去挖掘身边的“结”,并通过申报,最终以项目管理的方式解决它。如果一个企业内部的“结”都解决了,企业就可以上升一个层面,变得健康强壮。创新对企业健康成长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领导提出来是有一定战略眼光的,值得我们每一级主管认真思考。同时,也一定要给员工们讲清楚创新的含义,这样才能真正发动群众。要告诉他们,创新从身边开始,项目就在你我身边。

创新!顾名思义,就是要自己搞出点新兴的东西来。综合技术科的工作,我们对企业生产工作当中“结”进行梳理,结合企业生产瓶颈进行专项技术攻关,如设计起毛辊两端钻孔专机,起毛辊红套专机,双头车床料架设计等,结合生产一线工艺改进要求,顾及效率、成本、用人等因素,设计扁钢丝抛光机,进布杆抛光机,起毛辊钻模改进,剪毛机横动机构设计,锡林装配辅助托架设计,轴头加工齿形顶尖设计,主轴车锥度靠模等等,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肯定还存在更多的“结”,只要我们做有心人,随时对工作中不顺手的事进行改变就是创新。项目不分大小,都能促进企业生产进步。

2019即将开始,我们需要进一步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学习,提高我们的见识,积累和提升我们的知识储备,我们需要准备好我们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技术进步发挥自己的作用,争取拿到企业“四一五小”大奖!

2.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篇二

对策创新是一个国家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兴旺发达的核心动力。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要发展和生存,就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 影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

1.1 投入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不足

根据有关调查,大约70%以上的中小企业认为进行技术创新的最大瓶颈是缺乏资金且融资非常困难。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注册资金与大型企业相差悬殊。除维持正常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外,已没有更多资金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更谈不上高薪聘用优秀的科研人员,致力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了。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很难得到政府项目的资助,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由于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薄弱,信贷资金较难取得,即便获得贷款数量也非常有限。

1.2 中小企业缺乏适合技术创新的技术支撑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本身,但目前,在中小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具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究其原因:一是中小企业科技人才流失现象严重,中小企业资金和文化环境等等的局限性,很难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科研技术骨干很难在中小企业中发挥出其技术潜能,技术骨干群体长期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下,人才流失现象严重。二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不强,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通常依赖于某个技术或产品,甚至是一个技术或产品就支撑了一个企业,企业就一直靠这个技术或产品作为支柱品牌,没有创新意识对已有技术或产品进行更新换代;三是科研人员的精力不集中,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都是多面手,在从事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的同时还要不得不从事其他的工作,占用他们进行科技创新时间的同时也分散了他们的科研精力;因此.尽管中小企业数量在逐渐增加,但具有长久生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并不多,缺乏竞争力。

1.3 缺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健全体制

就创新环境来说,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意味着风险性更大。我国为发展中国家,受各种历史原因和大型企业资金雄厚等因素影响,国家经济政策倾向于大型企业,看重大型企业的发展,以追求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尤其是创新环境的体制不健全,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和技术创新的抗风险能力。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1.4

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周期性长、风险大,尽管各级政府在科研中的试用、成果转化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但由于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由企业承担。大多数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由此带来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

1.5 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缺乏支持力度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它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但实际中,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视和支持力度都不够。政府缺乏对中小企业的资金资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也缺乏系统的研究,造成管理分散、扶持不力等局面;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管理中,存在只侧重项目管理,缺乏创新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没有做到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引导、跟踪和支持。对待科技创新项目各环节、各阶段的情况知之甚少,只是局限于表面形式。

2 台湾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

考察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享誉全球,对台湾经济发展和经济体系的完善有很大的贡献。通过对台湾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考察,以期待对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所借鉴

2.1 创新育成中心(大陆称为孵化器)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促进

所谓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大陆称为孵化器),是指一个孕育新事业、新产品、新技术及协助企业转型升级的场所,藉由提供空间、设备、技术、资金、管理咨询与商务服务等支持,降低创业、技术创新及研发初期的成本与风险。台湾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扶持措施比较完善,服务内容比较系统,特别是创新育成中心设立渠道多,有大学院校支持推动型、科研机构支持推动型、政府以土地或建筑物作为投资推动型、民间投资经营型等。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2.2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具体又有成效

谈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全球各国的普遍做法是通过资金、人才和技术方面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而在台湾,政府率先实施了设置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奖、对共同技术创新联盟或委托外部研发提供奖励及推动技术创新服务业方面的举措。创新研究奖的设置标志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肯定,也是对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激励。中小企业申报创新研究奖更看重于该奖项背后的社会价值。

2.3 通过“SBIR计划”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所谓SBIR计划就是“中小企业创新研发计划”,它是台湾经济管理部门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或产品的研发而制定的计划,期望能以此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提升中小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应对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台湾,SBIR计划不但资助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而且也对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给予资助。这样就增加了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广度和力度,调动了各行各业参与支持科技创新的热情,如各种层次的企业、科研机构及大学院校等,减小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竞争压力,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

3 借鉴台湾成功经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对策及措施

3.1 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中小企业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技术创新观念。受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现有大多数中小企业思想比较保守,“吃老本”现象严重。保守意识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前进步伐。要让他们认识到只有技术创新才能帮助企业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树立技术创新观念,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激励制度。激励制度的建立,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激发技术创新人才的工作热情,有利于技术研发人员充分发挥其自身潜力,实现其自身价值并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经济和社会价值。(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和产学研联合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中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产学研联合机制;特别要加强与研究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推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4)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技术创新项目。“面向市场,瞄准方向”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选择对象的宗旨,避开与大型企业竞争同一技术创新对象的风险,将目标市场定位在那些大企业不愿或不大可能涉足的生产领域,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和企业为中心,瞄准方向,减少风险,保证技术创新项目的顺利完成。

3.2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是迅速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一是,建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此机构的职能除对各种经济成分、各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外,更加重要的职责是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制定并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及其技术创新活动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顺利进行;二是,实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优惠政策。政府要积极制定和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园区实施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政策,对成绩优秀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实行奖励,建立健全的奖励政策。三是,科研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现有的科研体制僵化严重地影响科研成果的产出,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特别是对科研团队的集体奖励力度,改变不良学术作风和官本位思想,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知识发展规律的新型科研体制,科研人员的奖励不应单一地由政府发放,更多的应来自于市场,来自于科研成果带来的利润。对科研人员的尊重和利益的回报能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热情,促进科技成果的产出。

3.3 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1)建立多渠道的筹资融资体系。要想技术创新就需要资金投入,针对中小企业筹资融资困难等情况,政府应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展中小企业的筹资融资渠道,并保证专款专用,以利于中小企业获取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2)发展和规范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并制定适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使其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良好的服务;(3)建立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产权制度。要积极培育、挖掘新的市场领域,扩大行业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而从市场拉动方面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和机遇;(4)加强中小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中小企业应与时俱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虚心学习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出,为社会为企业创造效益,让众多的中小企业在竞争中获得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海炜.核心竞争力:知识管理战略与实践[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2]翟丽.企业知识创新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3.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篇三

摘要:通过对2010-2014年医药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将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分别同员工数量、销售额、资产总额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的结论一致,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之间存在“正u型”关系,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具有更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出通过建立医药产业园,建立技术创新信息化交流平台,提升我国医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关键词:医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规模

1.引言

我国医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医药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未来应当在技术创新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影响医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因素众多,当前有大量关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关系的研究,那么现有的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医药企业,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的规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2.研究现状

“熊彼特假说”认为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利于技术创新。此后,国内外学者展开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现有的企业规模与技术创新能力的实证研究结果可分为四种:(1)正向线性关系,该结果支持“熊彼特假设”,即大企业在研发投入和抗风险能力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因而大企业具有技术创新能力更强;(2)“倒u型”关系:即技术创新能力随着企业的规模先增加后减少;企业规模在达到“最优规模”之前企业规模的增大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当处于“最优规模”状态时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处于最强阶段,一旦超过“最优规模”,企业规模则会阻碍技术创新能力;(3)“正u型”关系: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随企业规模呈先下降后上升的状态,小企业和大企业比中等规模的企业具有更强的技术创新能力(4)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不存在相关关系。产生研究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行业差异性、计量方法的差异性以及企业规模和技术创新的衡量指标选择的差异。由于“熊彼特假设”没有限定适用的行业,那么对于医药产业而言,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存在怎样的关系。是否存在一个最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企业规模的阈值,本文以我国医药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的关系。

3.数据

3.1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名录,收集2011-2014年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医药上市公司数据,截止2014年底沪深两市共有147家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剔除ST公司和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共得到639条有效数据。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各上市公司的年报。

3.2变量选择

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指标众多,角度不同则选取的指标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学者主要投入或产出角度评价技术创新能力。从投入角度看,可选取的指标有科研人员投入,资金投入;从产出角度看,可选取的指标有专利数量,新产品销售额等。本文选择研发投入强度(研发金额除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指标,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越大,技术创新活动越活跃,越有利于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关于企业规模的指标,学者们各持己见。熊彼特认为销售额对生产要素的比例是中性的,并且能够反映短期需求的变动,因此销售额被认为是最好的企业规模的代理变量。国内学者杨春明(2011)则使用总资产作为企业规模的代理变量。

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中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将分为采用企业的员工数量、销售额、资产总额来度量企业规模。各变量的定义和符号见下表1。

3.3描述性统计

表2为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见,当前企业的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为3.7%,研发强度投入不足;从员工数量来看企业的平均规模在O.3万人,销售额平均在220千万元,资产总额平均在143082千万元。

3.4回归分析

本文将企业规模和企业规模的平方项作为解释变量,检验企业规模和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模型为:

分别将评价企业规模的三个变量及其平方项同技术创新能力的代理变量研发投入强度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模型(1)的结果显示,以员工数量作为企业规模评价指标时,企业规模的系数为负数,企业规模的平方项系数为正,这说明企业规模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存在“正u型”关系;且在5%的水平下是显著的。模型(2)的结果显示,以销售额作为企业规模评价指标时,企业规模的系数为负数,企业规模的平方项系数为正,虽然系数很小,但仍然存在“正u型”关系,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模型(3)的结果显示,以资产总额作为企业规模评价指标时,企业规模的系数为负数,企业规模的平方项系数为正,与模型(2)类似,虽然系数很小,但仍然存在“正U型”关系,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因此,上述三个模型都证实了医药企业的企业规模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存在“正U型”关系。由此可见,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随企业规模呈先下降后上升的状态,小企业和大企业比中等规模的企业具有更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这与Bound J.(1984)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另外我国学者彭征波(2006)也发现由于行业的不同,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之间存在“正u型”或“倒u型”关系。

大型医药企业拥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雄厚的资本和大规模的研发团队,抵抗风险的能力更强,大企业相对于小企业能够从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取更大的收益,能够将研发成果商业化,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高。小型医药企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虽然不及大型医药企业,但是小型医药企业组织层级少,能够及时把握市场动态,迅速做出创新决策已满足市场需求。此外,小型医药企业凭借其灵魂的管理方式,与大型医药企业合作,承接大型医药公司部分研发项目。因而大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更强。

4.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回归分析2010-2014年医药上市公司的数据探析我国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之间的关系,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三种企业规模评价指标分别回归,得到的结论一致,即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规模之间存在“正u型”关系。

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研究 篇四

项目代码 : CG0214

完成单位 : 中科院评估中心北京持国技术评估事务所

研究人员 : 连燕华

获奖情况 :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成为各国和企业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面对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速建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外技术创新的资源,对于提高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十分必要。

1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创新活动是技术实践、生产经营实践、管理实践结合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技术实践、生产经营实践和管理实践的三重属性,主要由两大类活动构成,一是管理性活动,包括决策、资源配置、管理与制度建设等活动;二是实体性活动,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活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就是由这些活动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体,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构成现实的技术创新活动。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一个企业中与技术创新活动及创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相关的各种机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推动技术创新的组织系统、关系网络,以及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的制度和机制。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相关活动的整合体,必须具有系统性的特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由组织系统、规则系统、资源配置系统与决策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要素的性质或行为都将影响到整体的性质和行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系统的每一要素都起作用,如果系统的某一要素有缺陷,失去了与它要素恰当地相互作用的能力,不能完成它特定的功能,就会影响整个系统。这就启示我们在进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时,不能仅仅注重某项要素的建设,而忽略其它要素,仅仅变革一个要素有时会产生始料不及的后果,要把各要素建设看作是一个整体而等同对待,共同发展。

其次,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具有开放性特征。按照创新体系研究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宏观层面上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观层面上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微观层面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其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这一大系统的子系统,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占有核心地位。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创新体系其他要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开系统。微观层面的各个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相互之间也进行着密切的联系与影响,相互之间进行着资源的交换与共享,进行着技术创新的广泛的合作。

另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还具有动态调整的特性,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向动态平衡。自组织理论揭示出,开放的系统不断与外界环境进行充分的物资、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获得了足够的负熵,使系统向远离平衡的非平衡态发展,然后通过系统之间各要素的相互作用,促使系统向熵减方向即有序方向演化,从而形成新的有序结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就是这样一种开系统,不断的与外界进行着物资、能

量和信息的交换,从中获取资金、人才、信息等负熵流,从平衡状态到非平衡状态再到新的平衡状态,不断进行着动态的调整。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完善与有效性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弱将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好坏的直观表现。有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很完善,但是技术创新能力却很弱,说明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各要素没有激活,运作效率不高;有的企业暂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缺乏持续创新能力,说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还不完善。图1直观地表示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匹配度对应于I区时,说明由于企业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导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这是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的情况,因此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就成为我国企业刻不容缓的任务。

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匹配度对应于II区时,说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没有能够通过建立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出来,虽然建立了良好的技术创新体系,但是创新体系没有被激活,体系运作效率低下。这类企业在我国较为普遍,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就属于这种类型。

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匹配程度对应于III区时,说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是一种暂时现象或者是一种虚假现象,这一类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是来源于自身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支撑,而可能来自其他的竞争手段,甚至不正当竞争手段。一般而言,II区的情形出现很少,因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技术创新的舞台,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保障,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不现实的。

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度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匹配状况落在IV区时,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度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都比较强,这说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通过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高效运作充分发挥出来了。这类企业不仅能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而且具有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这类企业在我国已经发挥同行业“领导者”的作用,如现在国家进行的创新试点的部分企业,这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3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现状

建国以来,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经贸委提出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并印发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在1999年初召开的全国企业技术创新大会上,国家经贸委提出了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的意见,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所有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都要建立技术中心。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税务、海关在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中陆续认定了近

300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各个省市也开展了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共认定了1000多家省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

虽然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很不健全 ,运转效率较低,产生企业的观念与创新意识不强、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技术人才缺乏、科技投入不足、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不健全,没有发挥技术创新体系应有的作用,导致创新效率低下,水平不高;二是企业虽然建立了技术创新体系,但仅仅是一空壳,没有把技术创新体系各要素有效激活,致使技术创新体系整体运作效率低下。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我国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合理组织设置技术创新体系各要素,使技术创新体系能够合理高效的运作。

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与功能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的舞台,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配套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作为一有效运行的有机体,它首先应该有能完成不同功能的单元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律相互结合而成的一组织系统,是该体系有效运行的“硬件结构”;其次它应该有规定与制约该体系合理配置与有效运作的规则系统;体系的有效运行还要有资源配置系统为之提供能源,是体系运行的“血液”;最后还应该有管理体系运行的决策系统作为体系运行的“大脑”。如同人类的血液循环系统一样,由动脉、静脉、毛细血管、心脏等不同组织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血液循环系统的组织系统,组织系统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与规定下在人体内合理分布,资源配置系统提供在血管与心脏中流动的血液,人的大脑作为决策系统负责循环系统的构建、血液在人体内合理的配置与运行等因素,其中心脏作为血液循环系统的电泵处于核心地位。同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作为一有机体也应该具有组织系统、规则系统、资源配置系统与决策系统这四个基本的要素。

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RORD四要素中,组织体系是“硬基础”,规则系统、资源配置系统、决策系统构成技术创新的“软环境”,它们共同构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系统。组织体系规整了企业技术创新实体性活动与管理性活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为技术创新构筑了坚实的平台;规则系统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制度与文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向正确方向良好运行;资源配置系统负责技术创新资源如资金、人才与信息等要素的筹集与配置,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源与新鲜血液;决策系统关系着技术创新项目的选择与实施,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灵魂。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企业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是由技术创新相关活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中发挥着“粘合剂”、“结构组合器”与“功能发挥器”的作用:

1)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粘合剂”功能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包容了所有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要素,并按照一定规则合理的组织与运行。依据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系统性的要求,把所有相关要素统统包容进来,并使每一要素都发挥应有的作用,每样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把技术创新的组织系统、规则系统、资源配置系统与决策系统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发挥着“粘合剂”的作用。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结构组合器”功能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各要素不是杂乱分布的,而是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的有机结构体。不管是宏观层面上的国家创新体系,还是微观层面上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都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需要把要完成的任务分解成各项具体的工作;二是要保证这些分散的工作可以结合成整体的工作。通过分解与合成,使创新体系成为一分工协作的系统。因此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技术创新各要素的“结构组合器”。

3)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功能发挥器”功能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作为一有机系统,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企业进行持续技术创新,使企业转型为技术创新型企业。为了达到此目的,需要体系内部各要素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通过自身的不断调整与完善,把内部各要素的功能潜力充分释放出来,并通过有效的组织,形成比单部分能力之和大的多的整体能力,因此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具有“放大器”的作用,把体系的功能发挥到极致。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能力的系统综合反映,它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如果把企业技术创新看作是一阶段性的线性模型的话,则技术创新能力在各个阶段都起着重要作用,不同的仅仅是创新能力的侧重点不同,如图3所示: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平台,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形成与培育的沃土。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目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关联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源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的各种能力的综合反映。根据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可以将技术创新能力简单的划分为:技术创新的组织能力、技术创新的规则能力、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技术创新的决策能力。其中,每一种技术创新能力都是根植在相应的创新体系要素上的,离开了创新体系要素支撑,技术创新能力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不会持续的。

其次,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运作过程中的外在表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体现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好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很强,说明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合理有效,技术创新能力弱,则表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肯定有问题,因此,很多企业和国家机构都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估来检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好坏。

最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要协调发展。在绪论中我们已经讨论过我国现有企业有技术创新能力滞后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还有问题,整个创新体系的效率还没有充分激活,导致了创新能力与创新体系没有达到协调发展。这也反映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个误区:偏重创新体系的实体建设,以为建立了企业研发机构就形成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大R&D投入就会有高的产出,而最终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依然极其低下,逐渐的企业就对技术创新体系构建失去了兴趣,而重新回到“经营型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来,对“技术创新型企业”发展道路远而避之。从中可以看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好坏、建设的完善与否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小、对企业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实行“技术创新型企业”发展道路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要注重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积累与提高,这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目的之所在,也是决定企业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生存的重要因素。

总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之根本,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之目的,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果相关的联系体。如同处于社会组织中的人一样,创新体系在此对应着个体的人,创新能力则对应着人的生存能力。人是由不同结构与功能的组织所构成的,各种人体组织都相互作用又自成体系,共同构成了人体结构,并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适应生活的能力。如果人的某一组织或子系统出了毛病,或不健全,则肯定会产生某种功能上的障碍,导致人生活能力的下降,甚至会威胁到人的生命。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唯一途径就是构建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保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有效运行。

6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原则与思路

企业在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时应该遵循如下原则:要有利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进行;要有利于形成核心技术能力,企业生存与发展最关键的技术必须自己掌握,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开展相关的研究,以积累知识和技能;要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研发成本,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多的知识和技术;要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吸引外部资源向企业流动;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要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去构建创新体系。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时要注重整体性与有效性,从技术创新体系结构功能的完善与体系各要素的有效配合与激活两个方面着手。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包括组织系统、规则系统、资源配置系统、决策系统四个基本要素,因此在构建创新体系时要四个要素同时进行,不能顾此失彼,只抓一头。在进行组织系统建设时,要注重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因为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技术中心,进行超前的技术开发,为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持续竞争力作基础。在进行规则系统建设时,要从企业自身能力出发,选择合理的技术创新战略,规范企业技术创新机制,要注重对企业技术创新人员的激励,要把企业创新文化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源,一方面要完善资源的筹集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创新资源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企业要定期对技术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行评价,促使资源的有效利用。企业创新决策的主体是企业家,企业家要具有风险决策意识、勇于创新的精神、坚忍不拔的毅力等“企业家精神”,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各类专家委员会等“智囊团”的建设。

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效率和绩效来说,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但是创新绩效的最终体现,还有赖于技术创新体系内诸要素的优化组合,激活各要素,这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另一重要问题。关键是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建设,因为技术创新机制是联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各要素、促使企业技术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技术创新产出效率的关键环节。政策建议

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保证这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必须企业、政府、市场多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创新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企业内外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知识资源,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最终形成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和企业发展的内在机制。

1、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弱,主要工业产品的升级换代周期长;企业关键生产技术落后,技术装备水平低;产品档次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小;单位能源普遍偏高,资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偏低。这些都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当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构建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

(1)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是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是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时,要立足于企业的实际,以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为目的,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技术中心模式。

(2)在进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时,要注重创新体系的整体性。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由组织系统、规则系统、资源系统与决策系统等子系统组成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不可或缺。

(3)重视技术创新人才的培育。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调动其积极性,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根本所在。应积极吸引各类优秀人才进入企业,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企业内部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意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和技术创新带头人,一批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售后服务人才,一批具有较高素质和技术能力的技术工人。在人才的使用上,要坚持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多年不见成果的人要坚决退出来,成果显著的要给予重奖。

2、加强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主要发挥以下职能作用:

(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生产力合理布局的要求,组织编制行业发展纲要和规划,对全国企业创新的重点、结构和方向进行宏观调控。

(2)组织编制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重大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等导向目录,知道政策性银行贷款方向,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向,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3)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引导和投入,以举办高新技术园区为示范,跟踪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发展趋势,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投资研究重大产业先导技术和共同的关键技术,帮助国家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尽快形成技术优势,辐射和带动整个行业,参与国际分共和市场竞争。

(4)做好企业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划,对企业股票上市、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进行审核,监督其资金投向,促进企业创新。

(5)研究制定全国性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类投资主体行为,保障投资主体的权益。

5.企业技术创新过程控制 篇五

1、构思的形成阶段创新构成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创新思想的来源和创新思想形成环境两个方面。创新构思可能来自科学家或从事某项技术活动的工程师的推测或发现,也可能来自市场营销人员或用户对环境或市场需要或机会的感受。创新思想的形成环境主要包括市场环境、宏观环境、宏观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人文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等。

研究开发阶段研究开发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创造新技术,一般由科学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组成。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是很实际的,那就是开发可以或可能实现实际应用的新技术,即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经济和市场需要,敏感地捕捉各种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探索起应用的可能性,并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研制出可供利用的新产品和新工艺是研究开发的基本内容。研究开发阶段是根据技术、商业、组织等方面的可能条件对创新构思阶段的计划进行检修和修正。有些企业也可能根据自己自身的情况购买技术或专利,从而跳过这个阶段。

3、中试阶段中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试生产的全部技术问题,以满足生产需要。小型试验在不同规模上考验技术设计和工艺设计的可行性,解决生产中可能出现的技术和工艺问题,是技术创新过程不可缺少的阶段。

4、批量生产阶段按商业话规模要求把中试阶段的成果变为现实的生产力,产生出新产品或新工艺,并解决大量的生产组织管理和技术工艺问题。

5、市场营销阶段技术创新成果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其市场的接受程度。本阶段的任务是实现新技术所形成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包括试销和正式营销两个阶段。试销具有探索

6.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简明手册 篇六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④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数的比例说明;

⑤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⑥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4)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1条

2.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0条

3.税收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7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3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二)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 1.软件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2.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三)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例如: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政府采购、投融资以及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等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2008年7月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中小信〔2008〕5号)第9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六)企业过渡期税收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007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1条

(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试制的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1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4、7条

自2009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自2009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2)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3)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009年3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第3、4条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009年1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第19条

(八)研发设备 1.进口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07年1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国函〔2007〕1号)

2.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3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2006年6月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第2条

(九)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2条

(十)高新区与孵化器 1.高新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6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4条

2.大学科技园

(1)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第1条

(2)所得税的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第2条

3.科技企业孵化器(1)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1条

(2)所得税的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2条

(十一)其他

1.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6年6月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第7、8条

2.捐赠非关联高校院所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53条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32条

3.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二、金融扶持政策

(一)科技贷款

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7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2)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3)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4)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第4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007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等〘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

11、12条

(二)信用担保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8条

对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单笔300万元以上的软件研发项目贷款,可优先纳入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2001年1月江苏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苏政发[2001]26号)第24条

(三)科技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团体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资格由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共同认定,享受科技中介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保监会、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第3、4、5条

(四)创业风险投资

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江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6月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第9条

风险投资基金应采取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其募集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应拓宽民间资本来源;同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一定要求。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

——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5号)第9条

三、人才激励政策

(一)双千人才工程

集成运用各类科技计划手段,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科技人才。经过三年努力,到2010年,全省引进1000名包括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海外科学家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在内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1000名科研创新学者、企业青年博士和科技型企业家等高素质科技人才,在我省造就一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通晓国际先进管理、善于运作资源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双千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1.引进1000名高层次科技人才(1)院士江苏创业行动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吸引和支持100名两院院士及其团队携带创新成果来江苏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2)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计划

在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设立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项目,吸引和支持200名海外工程技术应用领域的科学家来江苏交流合作,指导、参与产业创新和企业发展。

3.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各市、县也设立相应计划项目,通过省市县三级计划的支持,吸引和支持700名海外留学人才到江苏创新创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2.培养1000名高素质科技人才(1)科研创新学者攀登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创新学者攀登项目,支持100名在研究领域有明显建树、近年有望申报院士或成为国内外杰出科学家的高层次科研人才,面向江苏地方需求,努力攀登科技高峰。

(2)企业博士创新启动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企业博士创新项目,支持200名处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博士开展创新研究,引导高素质人才向生产一线和基层流动,培育一批年轻高学历的企业技术带头人。

(3)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

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设立科技型企业家培育项目,各市、县设立相应计划项目,支持7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创业园区内、具有较高知识结构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进行创业创新,引导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科政〔2008〕138号)第3条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 1.引进对象与条件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江苏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江苏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江苏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4)驻江苏省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7、8条

2.资助及其待遇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14条

(三)人才培养与管理 1.培养

对于产业化项目或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考虑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促进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优先支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承担项目研究,促进创新团队的形成。研究团队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优先支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研究人员联合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培养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优先支持年龄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重大科技项目,促进青年高级专家的成长。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4—7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获资助项目的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的验收过程中,要把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列入考评指标。考评内容包括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实际引进与培养的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创新团队的情况。

要优先支持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承担新的项目;对成绩显著的创新团队应以适当方式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9、10条

2.落户

江苏省有关部门对重点扶持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人员在工作调动、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江苏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有权部门认定,准许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省,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1998年9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8]81号)第27条

3.流动

(1)鼓励流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第50条

(2)鼓励兼职。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逐步扩大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的人才优势,合理使用人才,并可以组织或者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7条

(四)奖励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上述单位和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1998年9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第25条

1.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受奖励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前款所称奖励性质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总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的30%。有关事项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3条

2.非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未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新增无形资产实际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折算为出资比例,受奖励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4条

3.重大项目的津贴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科研补贴。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6条

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按该项目纯收入的25%-35%提取奖酬金,奖励本单位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2003年6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2003]219号)第4条

4.职务技术转让的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2条

(五)技术入股 1.技术成果转让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12条

2.无形资产作价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20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14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比例超过35%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6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14条第2款

对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江苏省进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荣誉和物质待遇方面给予优惠,如本人要求调进江苏城市的,入户从优。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57条

四、知识产权政策

(一)扶持

1.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对苏北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的补贴;

(3)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2006年〘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第7条

2.政策支持

允许企事业单位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经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对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以及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对关系国计民生与重大公益性专利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配套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服务的投入力度。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31条

(二)保护

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加大刑事、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假冒、冒充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以及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和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执法机关处理。

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海关执法力度,继续提高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支持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执法系统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提高江苏省出口商品和企业的声誉。加强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展会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发挥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措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积极研究和完善网络域名、生物技术、地理标志产品、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公开,公开办案程序、案件审理、处理结果。完善重大案件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将故意侵权、反复侵权者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服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社团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8、19条

1.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000年8月〘专利法〙(修正)第57~62条

2.著作权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第46、47条

3.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三)奖励

7.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篇七

1 企业管理与企业文化的基本内涵

所谓企业管理指的是企业通过对其内部的各种生产经营要素进行高效的整合而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的过程, 是每一个企业的必修课和必需品。合理科学的企业管理可以使企业内部的每一个生产要素得到最优化的组合, 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能力, 推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现代企业管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亦称组织文化, 是对企业在自身的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形成的并且为广大的企业员工所恪守的价值观念、道德行为准则和经营理念等的综合反映, 是为企业成员所认可的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并且能够在企业的成员之间进行有效的共享和传播的成员认知和基本理念。企业文化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核心主张以及由此派生的一系列行为的一种集中体现, 总而言之, 由某一个组织的信念、符号、处事方式、价值观和仪式等组成的特有的文化形式就是企业的文化。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企业文化能够科学有效地推进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今社会, 先进的企业文化俨然已经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源泉, 是企业的一份宝贵的、无形的财产, 更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关键和核心所在。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 先进的企业文化不仅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热情,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还可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目前, 我国的一些发展较为成功的大中型企业都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以著名的海尔集团为例, 在海尔集团的内部, 员工和上级领导之间、员工和员工之间都有着很好的交流, 所有的员工都将企业的发展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 一起为企业的做大做强而努力工作, 这无疑大大地提升了海尔集团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即使海尔集团曾经在1984年面临过亏损147万元的艰难困境, 但它依然成功地走了出来并且发展成为了一个有着几百亿年销售额的龙头集团。由此可见, 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其自身的企业文化息息相关, 独特、良好、先进的企业文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2 企业文化的特征

2.1 具体性

作为企业的精神支柱, 企业文化在任何细节上都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因此, 企业文化一定会具体到每个员工的价值理念、每一个企业的符号等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到公司形象的细节上去。

2.2 系统性

企业文化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企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 企业文化必然会引导企业的职工将其自身的奋斗目标和企业的整体目标相融合, 以实现企业的整体意旨和综合优势。

2.3 隐形性

作为一种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思想, 企业文化一定要借助于企业符号、企业理念和企业的处事方式等载体来进行展现, 其具有一定的隐形性, 而不是某种客观存在的实体。

2.4 人本性

企业文化强调要通过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来对员工进行激励, 通过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来激励员工在其自身的工作岗位上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和整体效益。

2.5 科学性

作为企业的灵魂, 只有科学的企业文化才能更好地引领企业的整体发展。

2.6 时代性

当代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 因此, 每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都必须紧随时代的发展脚步, 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

3 企业文化创新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力

3.1 企业文化创新是企业创新理念的形成基础

企业文化的核心就是企业的经营理念, 即企业的整体成员共同追求和认可的一种价值观。只有创造平等、和谐和公正的发展环境, 营造出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的企业文化, 才能使企业的领导和全体员工形成共同的、统一的核心价值观。

3.2 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形成和提高

企业的创新有赖于两个“轮子”:一个是无形的企业文化的精神推动, 另一个就是有形的、经济的、物质的手段。要想让企业赶上企业发展的快速列车, 就必须让这两个“轮子”同时转动, 两种燃料一起烧, 双轨并行。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发展生产的动力之一, 是企业的“软件”, 因此, 一个企业想要显著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 就必须选择和培养有着先进的企业文化精神的成员, 并努力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4 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意义

4.1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只有同时使用物质和精神两种手段, 才能打造先进良好的企业文化, 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水平,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当前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很多像联想、海尔等知名的企业均开始意识到要推进企业的进步和发展不仅要有物质的、有形的激励机制, 更要借助于无形的手段如企业文化作为新时期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正因为这样, 这些龙头企业才会不断强化企业的管理创新工作, 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从而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站稳了脚跟。

4.2 推动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的进步

目前, 我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和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 新的企业管理体制不仅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的循环, 从而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而企业顺利完成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制度的改进, 只有摈弃落后、传统的企业制度, 才能提高现代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进行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法

5.1 立足企业自身实际

尽管管理科学本身的双重属性 (既有社会属性又有自然属性) 为我们在进行企业管理创新时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提供了可能,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 很多国外的企业管理理论中的人性假设和制度前提和我国的国情、社情都是不相符合的。如果我们不加选择地完全照搬、照抄国外的企业管理理论, 一定会引起企业管理上的“水土不服”。因此, 我国企业要进行管理创新就必须立足于自身的实际, 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创新之路来。

5.2 重视企业创新的战略管理

战略管理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方向, 而战略谋划则是企业的灵魂。当今社会,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知识经济兴起带来了巨大的外部环境的变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并且,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跨国公司等全世界的竞争和挑战也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背景下, 我国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 就必须在战略创新上下苦功, 而企业的战略创新首先要从制定优秀的企业战略和着眼于实施全球化的竞争做起。

5.3 加强企业之间的创新合作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单凭某个人或者某个企业的努力是难以实现企业的创新的。在企业创新发展的主导模式上, 必须坚持开展创新合作、构建创新网络, 尤其是在当今知识经济主导的时代, 竞争者应当携手建立战略联盟, 进行合作, 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只有这样, 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的激烈竞争。共同的语言、文化或者是文化背景、文化渊源能够减少创新思想交流的阻碍和错误, 从而加速创新知识的效能和传播, 及时沟通企业、市场和科研机构等的联系和交流, 可以说, 其在企业的创新发展中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 科技、经济和文化在发展上不断综合、相互渗透和学习吸收, 而国际市场也不断趋向于一体化, 因此, 当今市场竞争的新思维必然是谋求合作, 将竞争和合作相统一。

6 结束语

在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中, 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优势, 就必须致力于打造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 增强自身软实力, 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创新的管理, 为企业管理创新指引正确的方向、开辟新的途径和提供充足的动力。总之, 就是要利用所有以人为本的文化创新理念以及一切有利的条件来为企业的管理创新而服务。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企业管理理念也逐渐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发展,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作为企业精神支柱的企业文化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 企业要保持自身发展的活力就必须积极地进行企业文化的创新。本论述将研究对企业文化进行创新的概念、意义以及必要性。

关键词:企业文化,创新分析,企业管理,内涵,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杨荔铭.企业文化创新对企业管理创新的影响力探讨[J].中国化工贸易, 2013, 2 (6) :113-114.

[2]杜艳艳.企业文化创新对企业管理创新的影响力[J].改革与开放, 2009, 3 (14) :115-116.

8.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篇八

1993年11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认定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国家认定的第一批企业技术中心。二十年后的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确认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123家技术中心和5家分中心为第二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二十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二十批,见证了中国企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发展一步步走向健康成熟的艰难历程。

一、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到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出

在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而提出和践行的。

1977年8月12日,中共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有企业改革。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六部门拟订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0日和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相继发布实施。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发布,提出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途径是“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规定中对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地位、权利、作用、义务、待遇以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提出的《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2年7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的通知,制定了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了“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其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实施后,1993年8月3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同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中国第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是国家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主要体现在鼓励和支持上,具体有三项优惠:

第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第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享受优惠的企业技术中心具备的条件也很简单,只从运行状况、基本能力、设备仪器、核算形式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要求,没有量化指标。

按照《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从1993年11月到1998年1月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五批,共计203家。具体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1998年12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通知,发布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至此,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和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提出了九条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体制与机制”、“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和“工作绩效”三大类共20项指标组成。

评价结果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

另外,在认定和评价成员中增加了财政部,试图加大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财政支持,但财政部还不是文件的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年之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2002年5月10日公告(2002年第24号)执行。

在评价内容中特别增加了“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为不合格。上述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的评价程序也更加规范,规定“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核查”;“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修订后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突出了“科技投入机制”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和“技术创新效益”中“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及“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对企业具有很强的引导意义。

由于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从2000年的第七批开始有四个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年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原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这一新的名称,于2005年4月20日以(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公布,2005年5月1日实施。文中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财政部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之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更加科学、全面、合理,更注重可操作性。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强调了“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经济技术实力和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是认定评价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了从下而上逐级认定的原则,即“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进一步明确了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中的具体数值不再“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增加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提出了“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这一新概念,以适应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等新情况。评价频次由过去的“每年进行一次”改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增加了“调整与撤销”章节,规定“评价不合格”、“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等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评价不合格”的由原规定的“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改为不合格当年就撤销其资格。

还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005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是361家,分中心4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7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3号令发布了新版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科技部成为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和认定、评价成员之一,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新版办法中,评价为不合格的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比原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在“调整与撤销”章节中,强调和增加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比原《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包含了更多更适合企业科技开发概念的设备仪器,同时增加了科技部的科技专项计划支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41号公告,至2013年11月26日国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共1002个,分技术中心40个。

从第一批到二十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情况如表2所示。

从1993年8月3日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布至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历了二十年的时间。

这二十年,从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到制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规范、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形成了在国家规范、引导下建立起了相对统一的现代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国模式。

这二十年,从鼓励和支持国有单一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开始到引导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不同经济体制的企业建立了国家规范的技术中心。

这二十年,在国家引导下,各省以及大部分地市也都制定了适合当地企业基本情况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体系,组织本省或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全国的企业,由大到小较普遍的成立了自己的技术中心,建立起自己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

总之,这二十年,见证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见证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完善的艰难发展历程。显示了国家政策对扶持、引导企业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逐渐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的巨大力量和重要作用。

三、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过了漫长的二十年,国家通过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步步引导企业,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企业特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运行体系。

首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制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对企业有很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设置的评价指标等同于为企业规定了一条科技创新路线。

现行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二级指标“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评价指标占权重(分)分别为11和11,在评价体系中分量非常重,但在评价“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时,是按两项指标满分的60%计算,也就意味着这两项重要指标对“其他行业”不进行评价。

企业有他们的共性,但不同的行业也都有其特殊性,例如笔者所在的建筑业,“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都是有关“新产品”的,但在建筑产品中很难定义“新产品”这一概念,所以这两项重要指标无法准确评价。如果不能为建筑产品定义新产品的概念,建议用其他体现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效益的指标替代上述指标。

事实上,“其他行业”中的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都像建筑行业一样,很难用“新产品”来考核他们的“技术创新效益”。

其次,建筑业的许多科技创新内容和体现建筑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的成果没有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体现出来。如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工法、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及企业资质等级等。如果将上述内容纳入建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评价体系指标中,可以适当降低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诸如“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等这些指标的权重(分)来实现。

最后,笔者认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应分为共性指标和行业指标两部分,共性指标可由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而行业指标部分可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参与制定。

四、结束语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名牌”,它不但是国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推动中国企业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作为国内最高水准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现了企业的产品研发或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象征着企业的整体形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不同行业企业科技创新特点,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企业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Z].国经贸[1993]261号

[2]国家经贸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Z].国经贸技术[1998] 849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Z].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

[4]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3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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