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2024-08-10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共9篇)

1.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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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摘 要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甚至暴力袭警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与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状况日益复杂、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管理职能日趋扩大、公民对民警的期望增高等执法环境的各方面变化有关。也存在法律法规、执法对象、民警自身、机关内部问题、舆论导向等多方面因素。对此,本文试从执法环境角度入手,认为应该从改善公安工作外部环境、完善民警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新闻媒体相关宣传等方面加强对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 公安民警 执法权益 执法环境

作者简介:殷文洁,行政管理硕士,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主要从事治安管理、警察管理、行政管理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59-02

公安执法环境是公安系统赖以生存的土壤,也是公安民警从事治安行政管理以及预防、制止、惩治犯罪活动的基本保障。但是,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发展为暴力袭警,案件数量且呈日趋增多之势。因此,如何保障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改善公安民警的执法环境,是政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城市化进程中公安执法环境的变化

(一)社会治安状况日益复杂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骚乱。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总数近三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88%,分别为:2009年总数是11752475起、2010年总数是12757660起、2011年总数是13165583起。同时,传统的犯罪手段依然被广泛使用,新型的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给公安民警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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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社会已经步入了所谓的“风险社会”的发展时期。该时期有两个主要标志:一是中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灾变事件不断增加;二是近十年来中国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以及参加人数、规模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从而,影响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环境有恶化趋势。

(三)社会管理职能日趋扩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下,在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的要求下,也要积极的做出调整。随着城市地缘的扩展、公共场所的增加、服务人群的增多,公安民警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展,面临的各种情景更为复杂,对社会的管理职能也在不断扩大。

(四)公民对民警的期望增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不断觉醒,也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升高。公民不仅要求公安民警做到有求必应,能够迅速出警、主持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而且对公安民警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期望值的升高对公安民警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进度。

二、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一)暴力袭警问题突出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甚至进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暴力袭警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民警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08年至2012年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而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纵观各类案件,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的主要原因是在巡逻或执行盘查、检查、缉捕、押解等勤务过程中遭受暴力袭击。

(二)诬告陷害案件增多

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责任倒查制度。这种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促进了民主法治建设,将公安工作更加透明的至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有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信件、电话等进行不实投诉。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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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文 的要么为了发泄、威胁报复,干扰正常执法,要么为了逃避处罚故意诬告、陷害民警,给民警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另外,随着社会矛盾的凸显,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被推到矛盾当中,造成警民关系紧张,甚至有人借机煽动、拉拢、挑拨群众围攻执法民警。

(三)党政机关过多干预

部分地方党委、政府滥用警力、随意干预警察职权行使的现象严重,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指令派出所从事市容整治、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性工作。有的地方政府在遇到群众性事件时,在没有细致做群众工作之前就指派公安机关强行处置;有的地方运用警力阻止群众的正常上访、信访等行为;有的地方动用警力阻碍记者采访,侵犯舆论监督权。公安民警被迫从事的这些非警务工作,客观上将民警至于与群众对立的各种矛盾冲突的第一线,是对民警警察职权的严重滥用,也增加了民警权益被侵犯的危险性。

(四)非警务类活动较多

“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这是公安机关大力向社会推行的承诺。广大群众一旦有事,如忘关水龙头、取钥匙等等,往往向公安民警求助。这类服务性非警务事务反映了老百姓对警察的信任,但也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警务工作。同时,早在2006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公安一线民警的平均寿命只有48岁,樊京玉副局长表示,中青年民警积劳成疾,因病离世,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的普遍问题。

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对象因素

执法对象法律意识薄弱是影响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一些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在违法后为了逃避责任和处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甚至不惜伤害民警的合法权益。也有些群众片面的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的程序,曲解“公正执法”,一味地认为与自己想法不符或对自己不利就是不公正,进而不负责任的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更有甚者对公安民警进行围攻、殴打,阻挠民警正当执法。另外,还有一些高危人群,他们对现实不满,仇视政府和社会,以暴力手段抗拒民警执法,公然与法律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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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警自身因素

公安民警作为执法主体,其自身的因素也是导致民警执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有的公安民警公仆意识淡薄,粗暴执法、方法单一,甚至出现执法不公、违法乱纪的现象。公安民警的这种恶劣行径降低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以致于在某些情况下易被人煽动,参与围攻民警。其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的现象。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公安民警在工作中,除非明确规定带武器和警械,否则不愿意带武器和警械办案,在面对持有凶器的歹徒时,公安民警只能赤手空拳进行搏斗,极易导致不必要的伤亡。同时,公安民警实战技能也急需提高。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总体上,“量”不够足,“质”不够优,存在诸多问题。在执法时,出现动作不规范、进攻时机不利,缺乏技巧,甚至因为不明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规定,出现有装备也不敢用的情况。

(三)机关内部因素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内部也存在对公安民警安全问题不够重视的问题。一方面,部分公安机关的领导过分强调执法为民,忽视民警的个体利益。特别是在民警遭到不法侵害时,尽力引导民警息事宁人,但事实上,一味的维护公安的整体形象换来的是民警权益被侵害的现实。另一方面,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武器使用上出现因噎废食、只求不发生问题的现象。在基层公安民警本身装备就落伍的情况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对装备的申请卡的过严、过死。这是当前导致民警遭遇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舆论导向因素

近年来,公安机关自身不断在宣扬“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淡化公安机构的专政色彩,侧重于宣传报道公安队伍建设和人民警察的服务性,很少有呼吁保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缺少替公安民警说话的声音。甚至一些新闻媒体只追求经济利益和热点效应,不顾社会影响,无原则的进行炒作、夸大公安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以致于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成了较强的负面影响,致使民众对民警执法存在偏见。当民警遭到围攻、袭击、殴打时,不但不挺身而出,反而冷眼旁观,借机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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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执法环境保障民警权益的措施

(一)改善公安工作外部环境

首先,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公安民警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民警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比较零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根据公安民警的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侵害的程度、侵害的方式,规定相应的惩罚,加大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切实保障公安民警的权益。其次,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公安执法规范,从法律上对公安民警的职责、执法工作进行明确规定。既要限制警察权,又要给公安民警执法提供依据,还要切实有效的制约和规范“超越警察权范围”的执法现象。最后,加大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捋顺机构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能力,明确警务活动范围,把大量的非警务活动移交给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提升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二)完善民警权益保障机制

2000年,在全国公安机关中上海市公安局率先成立了“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之后,全国各地方公安机关陆续成立了相关组织。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公安机关要尽快探索建立完善的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的快速救治制度、重点侵权案件报告制度、抚慰金制度等。同时,积极进行建章立制,建立一套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特别是对于各类暴力袭警以及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进行严厉打击惩处。同时,邀请政府监察、监察部门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而且有利于民警的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护民警、维护执法权威的作用。

(三)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尤其是一线基层的领导,要切实做好民警的坚强后盾,消除民警的心理压力,维护好民警的正当权益。根据各公安机关的不同情况,改善公安队伍的通讯设施、交通装备,优化实战部门的武器装备,增强民警自我防卫能力,力求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作为公安民警,也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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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加强实战技能训练,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以保证能够更好的完成维护社会安定的神圣任务。

(四)规范新闻媒体相关宣传

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公安执法舆论环境是改善公安执法环境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方面,公安机关要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对公众的法制教育宣传,尤其是公安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其作用,争取民众能够自觉支持与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另一方面,对公安民警的英雄事迹、英雄群体进行宣传,特别是公安民警的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在宣传过程中,不仅要塑造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而且要让群众看到公安工作艰辛、繁琐的一面。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提升民警的亲和力。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89.[2]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侯颖.我国一线警察平均寿命48岁.新浪.2006/6/12.http://news.sina.com.cn/c/2006-06-12/09239182625s.shtml.[4]孙建伟.现代城市发展与新型态犯罪的预防对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王淑波,刘美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健康权益的维护.公安教育.2005(9).[6]袁广林.美国警察专业化运动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2).------------最新【精品】范文

2.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篇二

日前, 孟州市人社局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度,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排查各系统各行业存在的问题隐患, 建立解决问题台账, 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 对规模以上企业、中小民营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深入现场探访工人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二是确立工资发放情况联系人, 及时通过电话了解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四是加快工资拖欠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置力度, 当天接到投诉, 当天调查情况, 当天与企业负责人协调拖欠工资兑现办法, 力争最短时间内结案, 消除不稳定因素,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孟州市人社局)

3.如何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文化素养的逐渐提

高,民警在执法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民警在执法中必须更新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我想应该首先从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入手。

所谓法治观念就是指以人们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片断的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一、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法治观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

1.法律至上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权力以保障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性又一重要内涵,法律不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员之上,在国家最高权力者之上。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实际上,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产生、运行的源泉。所以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权保障观念。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公安人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增强人权保障观念,要求公安人员真正树立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

3.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点多、面宽、量大,任务繁重,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0%。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处理解决好社会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

(二)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

4.浅析基层民警执法安全防护 篇四

(作者: 孙载祥)

摘 要:根据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事实论证其危害,指出改善基层民警执法现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基层民警,安全执法,警务战术技能,警械装备

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涉枪、涉黑等暴力犯罪日益增多,民警伤亡情况严重。加强民警执法安全防护,减少民警伤亡数目已刻不容缓。

据统计,从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26名警察因公牺牲。从1980年至2005年,全国牺牲民警达8232人,负伤民警有141312人。其中因受到犯罪分子暴力袭击而牺牲的警察人数占很大比例。

面对我国众多警察因公伤亡的沉痛现实,如何最低限度地减少警察的伤亡,让警察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同时也能保护好自己。改善警察的执法现状,提高警察的自我防护能力,这已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一、民警执法安全防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器装备配备不足,且防护质量和实用性不高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经费问题直接的影响着警察武器装备的配备情况。由于各个地方经济状况不同,每个公安局、派出所之间硬件条件和武器装备配备情况也不尽相同。我在实习期间就发现这样的问题,一个乡镇派出所只配备了两把64式手枪和三副手铐,整个派出所共有七名民警和十二名协警,但防刺背心只有五件、防弹背心一件,而且全部堆放在值班室墙角,没有任何保养,背心上布满灰尘且异味很浓,警棍横七竖八的放在一个纸盒子里。面对臭哄哄的背心民警出警时很可能都不愿意穿,就算勉强穿在身上也只是稀稀拉拉装个样子罢了。这些看似很渺小的问题,却很有可能在关键的时候给民警带来致命的损伤。相比之下我所在的实习单位(市公安局刑警队)状况要好一些,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刑警队每人配发有64式手枪一把、手铐一副、防割手套一副、警用匕首一把、强光手电一把等等。除此之外刑警队还统一装备有防刺背心、防弹背心、警绳等。但是在我实习的两个月中,每次出去抓人,未见任何一人穿着防刺背心或者防弹背心,大多数民警的制式装备都原封不动的放在办公室。后来我了解得知,他们所配发的这装备实用性不强,防弹衣太重,一般情况下没人愿意穿,警用匕首根本用不上,防割手套质量又太差,其中唯一让民警觉得实用的装备竟然是强光手电。这种问

题很多地方都存在,要么是武器装备数量不足,要么就是武器装备落后,质量不好、实用性不强等。

(二)、民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警务战术技能

目前,很多公安机关在对民警执法技能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内容往往侧重于体能训练和一招制敌能力的培养。而对民警的自我保护强调不够,战术训练也不贴近实战,仅局限于表演好看,而且在他们的战术技能培训中,不注重细节,很多战术动作之间的衔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给今后广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自身安全埋下了隐患。

我在实习期间曾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和刑警队民警到一乡下派出所协助他们办理一起刚刚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嫌疑人确定但已经出逃。所以当天晚上,我们兵分五路对该镇的主要路口进行围堵,防止其外逃。到凌晨两点多,我们拦下一辆面包车,发现嫌疑人就在车上,遂叫其下车接受询问,准备抓捕。由于条件有限,我们只有一把强光手电,当时仅仅局限于照射其头部,却忽略了其下身动作而且当时缺乏一定的战术使用;四个人贴身围住嫌疑人,根本没有一定的应急防备和战术理念,导致嫌疑人刚下车就从身后掏出一把匕首刺向民警,但是他们当时却浑然不觉;好在我及时发现一脚把嫌疑人踹开,成功的避免了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

这件事情反映的不仅仅是战术上的失误,更重要的是一种意识的欠缺。当时我们四人仅有我一人以实习生的身份穿了防刺背心,其他三人都只拿了一根胶木棍,当嫌疑犯下车时不但没有做出相应的战术预备,和嫌疑犯保持一定的反应距离,而是一拥而上盲目对待。

还有,在派出所这样的基层单位,民警一般情况下根本接触不到枪支,更别说有效的射击训练了。由于枪支数量少,派出所的枪支一般情况下都放在保险柜中,如果有情况需要,往往也是由所长、副所长这样的领导持枪,民警很难接触到枪支,射击命中率可想而知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民警拿着枪被罪犯用刀扎死的现象,有枪不敢开,就算开枪了也没有命中率往往是伤及无辜或者自伤。

(三)、宣传的主导观念有偏差,存在个人英雄主义

目前,基层领导往往更多的强调伤亡民警的先进性和案件的重要性,却逃避造成伤亡的主客关原因,存在“英雄人物”是队伍建设的“巨大成功”这样一个误区,鲜花和掌声代替了对伤亡原因的深入探究。特别是年轻民警血气方刚,就算自己赤手空拳见到持刀、持枪的罪犯,会不顾个人安危,英勇的扑上去,这是强烈的“个人英雄主义”体现。案件固然要破,罪犯固然要抓,但是我们可以采用一定的战术手段,可以先稳住事

态局面,然后请求支援,待有利时机成熟时在趁机而动。

保护警察的个人生命安全,是为了让警察能够保护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就比如香港警察,他们一般为两人一组上街巡逻,当发现犯罪情况的时候,如果敌我悬殊过大,他们会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调集周边警力对其合围,以警力优势控制对方,这样既减少了伤亡,又提升了处理事件的效率。

所以,我们不能在以“警察老大”的良好感觉进入执法状态了。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意识:执法就是规范别人,这必然要与被“规范”者产生或大或小的矛盾,有矛盾就可能有冲突,有冲突就可能有危险后果,岂能掉以轻心。要防患于未然,时刻谨慎着和罪犯做斗争。

二、加强民警执法安全防护的建议

针对自己在实习期间所发现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单警装备的配备

根据《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单警装备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了解“必配”就是指警察为了完成其工作任务而必须配备的装备,而“选配”则是选择性配备。

由于各类警察需执行的工作任务不同,有的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配备装备是就该从实际出发,配备“用得上”的装备。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正视基层派出所对该地区治安稳定所起的作用,加大警察经费投入,满足基层派出所警服、警车、警棍、枪械、手铐等等警械的采购、配备要求,切实解决一线民警装备落后问题。对本单位现有的武器装备进行全面的清查,淘汰那些超过使用年限或不宜继续使用的武器装备,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增购一些武器装备,但是一定要注重所购买的装备质量和实用性。

以此同时,在改进武器装备的同时,也应该完善各地对警械装备的管理工作。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统一造册登记各类警械发放数量,各派出所装备的警械种类和数量等。做到对每一件警械装备都有备在案,实施统一发放,统一管理,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视察监督小组,到基层各派出所落实民警对警械装备的配戴使用情况和对警械装备的存放、保养工作进行视察监督。从客观上为提升民警的战斗力和防护能力创造条件,杜绝刀枪长期入库现象,避免武器装备成为一种摆设。

(二)、贴近实战,注重战术训练的实用和细节

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训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警察的执法战斗力。因此要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警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制定民警必须的职业技能训练目标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注重训练细节和习惯养成等,不断提高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针对民警伤亡案例要理性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付诸于日常训练之中,防止类似现象继续发生。战术训练要追求实用性,例如抓捕战术,民警要通过有效的训练,熟练掌握站位、控制等,一旦进入战斗状态民警之间要精密配合,把控制、搜身、抓捕、上铐几个动作熟练完成,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罪犯擒住。所以这就要求民警在平时的训练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训练。从可能出现的情况着手,针对性训练,让民警熟练灵活掌握,以应对实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此外,在紧抓战术实用性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战术训练的细节。

例如:在持枪训练的过程中,持枪民警的站位、持枪姿势、枪口朝向等,要让民警在训练中就养成良好的习惯,注重细节。枪械训练过程中就养成良好的习惯,枪到手必先退出弹匣、验枪,枪离手又必须关上保险,枪口不可对人等等。这些平时看似细小的东西,一旦养成不好的习惯,必将为以后的执法活动埋下安全隐患。所以警察的战术训练,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用性和细节,努力提高警察的执法战斗能力。

(三)、完善立法,保护警察权益

警察作为执法者,若其执法有后顾之忧,当警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警察的执法安全将受到威胁。所以,当前要改善警察的执法安全现状,就必需完善立法,明确袭警行为的相关细节和量刑幅度,绝对保障执法民警的权益。其次要简化武器、警械的使用规定,使之具有完全可操作性,真正成为警察严格执法和自我保护的有力保障,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现象。

最后,希望自己的分析、总结能让民警有所启发,能为提高民警的执法安全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何贵初.现代警察战术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建国.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活动,提高公安交通执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公安部第60号令)、《江苏省公安局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规定》(苏公发[2007]187号)规定,结合本中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交巡警支(大)队、总队各执法单位从事执勤执法、事故处理、违法审理等执法活动的民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

第三条交通巡逻警察的执勤执法档案是指以书面、电子数据形式全面、客观记录民警执勤执法和办理案件行为和活动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交通巡逻警察的执勤执法档案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民警执勤执法水平、工作绩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与执勤执法质量考评相结合,可作为执勤执法民警考评、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立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执勤执法单位负责建立,并确定专人管理、维护。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积极利用电脑网络信息系统,建立

和推进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的电子化。

第七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交通巡逻警察基本信息情况;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办理事故案件、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等各项执勤执法工作;

(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以及执勤执法素质测评情况;

(四)历年考评成绩和档次以及交通巡逻警察个人年度执勤执法工作总结;

(五)涉及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结论和反馈情况;

(六)被上级、本部门在执勤执法检查发现的执勤执法过错和执勤执法差错情况;

(七)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流转情况;

(八)所在执勤执法部门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的格式见附件。上述内容中未列入附件的,各交巡警支(大)队应根据所属公安分(县)局、处(局)关于民警执勤执法档案的有关要求建立档案项目,所属公安分(县)局、处(局)无明确要求的,应自行设计、建立相应档案项目;总队各执法单位应自行设计、建立相应档案项目。

第八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中需要记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办理事故案件,是指交通巡逻警察处罚违法行为和办理事故案件的类型和数量。

第九条执勤执法单位应根据交通巡逻警察的执勤执法工作情况,每季度或按照所属公安分(县)局、处(局)及市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交通巡逻警察进行综合测评。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情况综合测评也可由上级部门组织。综合测评由交通巡逻警察先期提出自评意见,单位作出最终复核意见。交通巡逻警察对最终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第十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随民警的工作调动作相应转移,并由新执勤执法单位继续考评。交通巡逻警察调入非执勤执法单位的,原执勤执法档案由新单位组织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涉及交通巡逻警察有责的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记入执勤执法档案,并附有案件的最终书面处理意见以及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的各项内容应当如实登记,对故意隐瞒真相,作虚假记录的,由上级部门按照执勤执法质量考核办法追究责任。

6.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篇六

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应然要求。监狱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法治的进程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解析及其原因的追溯,将使我们对监狱执法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作为监狱工作者,我们要始终保持规范执法工作的内在自觉,切实提高法治素养,增强控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意识,以规制监狱权力的运行。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必然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4条对我国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现行《监狱法》对监狱警察的特有义务和纪律更是做了明确规定。《监狱法》第13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14条有针对性地做了几项禁止性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司法部“六条禁令”中规定“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狱警察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监狱法》规定的“九个不准”,属于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监狱警察必须做到,否则便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是对监狱警察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公正廉洁执法是对所有执法者和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国民的法制理念日益健全和完善,所以从党中央到普通百姓都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望能够遵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平等地对待每一名服刑人员,同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无偏差的来执行;因此,公正廉洁执法

既是时代赋予监狱的神圣使命,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并且也是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树立监狱及警察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二)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足够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作为监狱基层的执法工作者,正如俗话说的“正人先正己”,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正确的执行刑罚,特别是在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其它行政奖惩等问题上不出现执法偏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狱工作的执法公信力。

(三)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的崇高追求;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健康运转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公正执法是指在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实现了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也可以说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途径,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执法机关应该追求的最高目标。没有公正执法,就没有社会稳定可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监狱基层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即可以遏制和防止犯罪,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二监狱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分析

什么是监狱执法问题?我们认为,监狱的执法问题应当与监狱警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并与对罪犯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有关系,与罪犯的处遇和权利保障有关系,是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监狱执法问题主要是指监狱警察在对罪犯实施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监狱法律规章制度,侵害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和通信会见、申诉控告等特殊权利的行为。换言之,监狱警察的行为不是损害罪犯权利的行为,没有侵犯罪犯的人格尊严权、身体健康权、不受酷刑权等人身权利,没有侵犯罪犯的减刑假释权、按期释放权、离监探亲权等特殊权利,不能认为是监狱警察的执法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监狱的执法问题。不能把监狱警察在监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统归结为执法问题。有少数监狱警察在监狱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以及监狱企业经济活动中,出现了索贿受贿、贪污以及侵吞、索取回扣等行为,这些行为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监狱执法的问题。这类行为的主体虽然是监狱警察,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监狱管理的关注,但这些问题主要产生在监狱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经济活动等领域,与一般公务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产生的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其性质并无显著的区别,不能认为是监狱的执法问题。还有观点认为,监狱警察在监狱

管理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罪犯脱管失控、逃跑等行为,也就是渎职失职行为,或者是不作为的行为,也是监狱的执法问题。究其实质这类行为也不属于监狱执法问题,而是监狱管理问题,其虽与罪犯相关,是监狱警察的失职行为所致,但监狱警察这类行为,并没有侵害执法管理对象——罪犯的任何权利。从监狱具体的执法和管理实践看,监狱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轻程序,以及暴力执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等。

(一)执法不公

执法不公的主要表现是随意性执法,没有做到对罪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没有做到相同的情况作出同样的处理。对罪犯奖惩考核的随意性是存在的,对不同罪犯的同样情况,有的考核有的不考核,有的这样考核有的那样考核,尺度相差甚大。如对罪犯实施警告、禁闭等行政处罚,不同罪犯差不多的违规行为,有的上报监狱审批给予处罚,有的就在监区内部予以扣分处理甚至不处理。这些有时完全取决于民警或者监区改造主管的看法和决定。此外“照顾关系,执法不公。有关系的罪犯劳动安排得到照顾,获得的奖励多,减刑假释机会多”。

(二)执法不文明

对罪犯用语不文明,使用语言冷暴力,态度生硬,作风

粗暴,侮辱罪犯人格,甚至恐吓威胁罪犯。“罪犯人权最易受到侵犯的是他们的人格权”。“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尊重的服刑人员为调查样本总数的50.27%,仅半数的服刑人员认为自己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能够得到保障”。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奉行“惩罚主义”,对罪犯打骂体罚,野蛮管理。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调研结论认为,从典型案件看,涉及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的占5%,少数监狱警察法律意识淡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在执法工作中时常以打骂、体罚等虐待方式管理罪犯,对罪犯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三)执法轻程序

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事后补正,程序可有可无,甚至把执法程序和手续当作累赘和羁绊,该讨论的不讨论,该公示的不公示,程序走过场。少数民警不注意及时收集固定罪犯违纪事实材料,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等程序。

(四)暴力执法

遇事不冷静“激情执法”。少数罪犯抗拒管理,屡犯监规破坏管理秩序,或者消极抗工拒不服从民警教育,特别是在三番五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往往失去了耐心,本应依照规定对罪犯扣分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可能选择的是违规动用警戒器具施加暴力,造成罪犯的身体伤残甚至死亡。“从最高检

提供的数据看,2007年以来全国监狱警察因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侦查的,9.7%属于殴打体罚致残或致死被监管人员问题”。如2010年1月,辽宁省某监狱罪犯姜某某(38岁,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监狱警察教育不服,对抗顶撞,监区长郑某遂带领其他5人违规使用警棍惩处,造成罪犯多处软组织受伤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五)索贿受贿

少数警察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和管理权,索取收受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如某监狱副教导员戎某,在2004年至200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2次收受罪犯亲友的现金、购物卡及烟酒等钱物,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2009年10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如广东省某监狱管理混乱,执法者大肆索贿受贿。该监狱归地方司法局管理。2009年8月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刊登记者署名调查文章《广东某监狱多名高层落马:每年集体索贿千万》,详细披露了该监狱的管理人员索贿受贿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

(六)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是监狱警察渎职犯罪的主要形式。少数警察帮助罪犯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致使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认为,从典型案件看,徇私舞弊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占35%。如吉林省某监狱副监狱长安某、监区长高某以及民警胡某

等,2004年3月至11月接受了罪犯刘某某亲属的吃请、游玩安排和烟酒等钱物,遂共谋先后为罪犯刘某某捏造事实虚拟材料申报记功一次,并通过关系在有关部门办理了虚假的重大技术革新证明一份,致使法院据此裁定对刘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十天,安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因此构成了徇私舞弊减刑罪而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

三、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民警在教育改造犯人的过程中,出现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犯人方面外在因素,又有民警自身的原因,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从犯人群体方面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部分犯人容易形成心理定势。犯人群体因长期受到囚禁,容易形成固有的思维模式,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和人格不健全状态。据分析研究,与社会群体正常的心理健康水平相比,有90%以上的犯人超出社会正常值,62%左右的犯人表现出焦躁和紧张状态,67%左右的犯人表现出掩饰倾向。这种心理状态,当受到外界刺激时,很容易产生特殊行为,比如,犯人在看待和处理问题时,不管对与错,也不管与自己有没有关系,都很容易形成群体心理共鸣;在对待监规纪律和受到处理时,他们的逆反心理往往起到主导作用;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表现出焦躁和紧张心态、以自

我为中心的思想比较突出等等。

二是部分犯人消极改造呈现“三化”现象,即认罪意识弱化、改造意识淡化、维权意识强化,犯人身份意识差,强调权利多于义务。

三是部分犯人抗改情绪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的犯人公开辱骂或威胁民警,故意干扰民警的正常管理和执法,有的时候民警是管也难,不管又不行,甚至出现一些犯人非常猖狂,故意挑衅民警;有的公开散布反改造言论,与监规纪律“作对”,只讲权利、人权,不讲义务和改造;有的行为自由散漫,对民警的正常管理,顺心时听从,不顺心时不听;有的犯人对民警执法稍有不规范、不文明,就采取告状、纠缠、鸣冤和自伤自残等手段,以达到逃避劳动改造、获取保外就医等目的,甚至想把“看不惯”的民警“拉下水”、“弄下课”。上述这些犯人群体方面的原因,导致警囚冲突增多,教育改造难度加大,如果民警不冷静、不克制,往往就容易发生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

(二)从民警自身方面来看,表现为“四个不适应”。

一是管理理念上的不适应。部分民警对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以及新的刑罚执行理念,理解、领会、把握得不够到位,面对犯人的违规抗改行为往往“失去耐心”,面对犯人的言语挑衅往往“克制不住”,面对犯人的行为冲撞往往“无法忍受”,从而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抗改言行、处置违规

行为,导致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执法能力上的不适应。部分一线民警的自身综合素质、执法能力与监管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教育方法滞后,管控措施乏力,应急处置迟缓,遇到问题束手无策,不知道该怎么管,也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管好。

三是责任意识上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少数民警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工作韧劲不够等,只看到犯人可改造、表现好的一面,忽视犯人难改造、易反复的一面,缺乏耐心和恒心,一会儿冷一会儿热,这也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表现。

四是个人威信上的不适应。近年来加大了公务员招警的力度,一大批优秀的年轻民警加入到我们这支队伍,一方面给监狱注入新鲜血液,增加新生力量;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经历比较单一,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练,工作经验相对不足,如果他们不尽快提高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技巧,往往会让那些“老江湖”犯人“信不过”,甚至“看不起”。一些年纪偏大的民警,也存在“天花板”干部的心态,斗志衰退,激情减弱,怠于应付。长此以往,就会导致一些民警在犯人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下降,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公正文明执法应着重把握的五个问题

一是必须树立科学行刑的理念。必须顺应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人道、人权、人性”的行刑理念,在教育改造罪

犯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罪犯。始终坚持把罪犯当“人”来看,尊重其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哪怕是对犯人的处理也要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用更强的措施、更好的办法来做好犯人的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必须提升民警业务素质与能力。要通过强化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应急预案演练、实践带教等,不断提升民警的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我们这支队伍真正做到拉得出来、顶得上去,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确保我们的民警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三是必须养成文明执法的习惯。就是要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依法管理是文明管理的前提,对犯人的管理要依法进行,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敏感事项的办理要做到依法、公平、公正;所有执法行为都要做到“廉”字当头,廉洁执法。科学管理是文明管理的目标,要通过科学管理使我们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管理过程更加文明。

四是必须保持健康平稳的心态。心态决定状态,状态决定成败。监狱民警承受着很大的工作压力、精神压力,要时刻调整好心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努力做到“四个心”,即对他人心要宽、对职责心要细、对执法心要正、对教育心要

热。对那些难管的犯人、棘手的问题,当民警感到很难处理时,可以请求更有经验的中队领导、大队领导帮助处理,也可以请求监狱110来处理,尽量避免直接冲撞。这样,事业上才会有成就感,工作上才会有责任感,生活上才会有幸福感。

7.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篇七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人性化执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体现。所谓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的、文明的、公正的从事执法活动。

(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也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或者说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二)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理念,就是要求公安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基本状况

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原因

四、当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对策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文明执法被不断完善。“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公安民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等途径促进民警人性化执法

和谐社会是以法制为后盾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实施。而公安民警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人民警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 ,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如何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结合当前社会形势和公安实践活动,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上水平。通过几年来工作实践,在这里,简单地谈一下对“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粗浅认识。(要求提示论文的主要观点,要求读者可以了解论文的要点200-300字)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执法(列举2到5个关键词)

正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有关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公安机关亦不断推出新举措,以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弊端)。|比如说:这既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制理念在不断增强,也说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正从过去片面地强调法的专政功能向全面强调法的专政与服务功能。

(要求有论点 论据 论述 有结论 观点明确 论据充实,要有较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首先,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其次,人性化执法应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最后,1、第一、二、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状况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一)人性化等同于“人情化”。人性化与“人情化”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人性化是以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管理依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原则性;“人情化”则直接受管理者个人好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人性化等同于“任性化”。人性化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通过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实现执法环境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任性化”片面强调个性化,放松执法规范约束,主张民警自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完全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

(三)人性化等同于“面子化”。人性化强调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要求执法者正确把握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面子化”实际上就是论交情、论亲疏、论关系,如果因为面情观而对交通违法者姑息迁就,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成了一句空话。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1)严格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指公安民警基于公正无私的要求,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安民警要做到严格执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当前,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禁止用执法权力为地方、部门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三乱”现象。

第二,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效地运行。

第三,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外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

第四,严禁逼供。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热情服务的要求。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地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

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

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地发展。

第三,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给予救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

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

3、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

三、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机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它权力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性化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特别在治安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出现了“催英杰案”[3]及其类似惨剧的发生,暴露出行政执法中暴力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据我看来,“人性化执法”的提法之所以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称赞,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执法者在对待执法对象的方法上是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人文关怀的。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不仅体现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这种程序上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对执法对象的一种人文关怀。没有程序上的保证,任何法律,无论从实体上看来是多么公正,在执行当中都可能走样,都可能因为非人性的执法方式而使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荡然无存。

提倡“人性化执法”的人们,他们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以多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这是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为操作的因素很多,尺度很难掌握。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利用,也更会给那些手中握有权力、善于搞关系的人留下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而“人性化执法”也有可能成为某些执法者牟取私利的旗号,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予某些人“人性化”的对待,而给予另一些人不那么“人性化”的对待,甚至是非人性的对待。一句话,“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在当前特定的历史阶段里很有可能演变成“人情化执法”,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腐败途径!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民众对于执法者给予如此高的厚望,像封建时代的臣民期盼清官一样期盼“人性化”的执法者,实际上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法律本身,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仍然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管理者身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走回“人治”的老路!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

四、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

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另外,需要有机制作保障。

另一方面要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从警为民,做老百姓的贴心人;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服务为民,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人民警察必将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践行者。

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近年来,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从“管制型执法”转变到“管理服务型执法”,是执法思维的一大进步。当然,这一进步也是有代价的,就是执法过程不如以前的“管制型”简捷,而是要更加地“小心翼翼”,但这是迈向法治文明之路的必然选择。认为“一味强调人性化执法有负面影响”,实是一种“不耐烦”的表现,是执法思维的倒退。

“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

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归宿,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人性化的立法是对以人为本的确立,人性化执法是对以人为本的落实和具体化,是对人权的保障和落实;人性化的立法更侧重于价值形态的主张和描述,人性化的执法更侧重于实践形态的描述和概括。

人性化执法主要是执法中的问题和要求,但人性化执法的手段、程序、效果与立法的人性化密切不可分。人性化执法的前提首先是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执法,如果立法本身不够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然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问题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背于对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障,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又势必陷入执法犯法的尴尬境地。因此,要真正保障人性化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的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人性化执法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因此,人性化执法不仅应受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约束,更应受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约束。其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更不是互相抵触的,而是互补互相动的。严格执法属于刚性执法,这种刚性执法蕴涵和保障着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严格的依法办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人的主观影响和人情因素。人性化执法属于柔性执法,是在执法过程和程序中体现出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对相对人本身的人文关怀,法律的授权为执法者的合理裁量和人性化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空间。人性化执法强调尊重与保护相对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强调从人本身出发,从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和手段,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整个执法过程与目标的辨证统一。

人性化执法应当遵循和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蕴涵着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甚至某些实体正义的本身就和一定的程序联系,遵守和实施正当程序就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采用严格的规则是合理的(Hei论是在追求洗礼或追求最无私的理想都是如此。”[9]行政效率和目标对于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但行政效率的取得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公平并遵循正当程序的约束。即便在程序是可选择性的情况下,亦应采用便民的合乎人性的程序和方式执法。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强正当程序的公正性,让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提升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强化正当程序化解和缓和社会冲突的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的价值的回归。

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背离和突破,而应当与行政法的原则与规则结合和协调。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并体现为一些可操作的更为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如便民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和最小负担原则等。人性化执法所反对和制止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害,它追求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这种权力的运行就必然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人民性决定并要求执法者在一切执法活动中都必须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象人那样受到平等的对待,执法人员应该注意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要让法律作用的效果尽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不仅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执法效果和质量也会受影响,而且还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最终会破坏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作为普通公民的人本身,这完全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恰恰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和异化。因此,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减弱执法的力度,更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执法,如果该执法时不执法,利用人性化执法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人性化执法对缓解、遏制和消解社会冲突与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法律自身的局限与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立法程序与技术、利益冲突与平衡、立法者的知识阅历与水平、社会突发事件及其处理等都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以及执法的效果,因此立法中的人性化设计无疑是一个理想的价值追求,但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而执法中的人性化却是一个存在广泛发挥空间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甚是一个执法中的具体规则,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僵死的法条充满适度的人情、使相对人对立的情绪获得某种宣泄和缓解,促进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理解、通融与互动,在法律本身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执法者就是“活的法律”,法律也就是沉默寡言的执法者,两者的互动与交融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8.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篇八

识和责任意识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为贯彻落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公安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由于公安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公安队伍中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有碍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作为一名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确保自身安全,减少执法过错,确保执法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应尽快提高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键字: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

名:叶

工作单位:番禺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职

务: 科

如何有效提高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

责任意识

一、办案民警执法素质现状情况

执法的好坏关键在于民警执法综合素质的高低,也就是说民警执法综合素质的高低是执法质量的核心,也是民警各项综合能力的体现。目前制约执法质量提升的原因就是办案民警执法素质层次不齐,根据调查了解,民警的执法素质主要有以下现状:

一是理论知识不扎实。执法工作对理论知识的要求比较高,而目前执法队伍主要以老民警为主,新生力量所占比例不大。老民警的知识又很难更新和学习。这些因素导致从事执法民警的理论知识不扎实,可以说执法,特别是网上执法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新的学习课程,是在一边学,一边干的过程中增加理论知识。理论知识不扎实直接导致民警在执法时找不准解决案件的关键点,在案件处理时“说不过”群众,处于被动地位。

二是实战经验的缺乏。近年来单位人员的频繁调动,导致出现新老民警断层,这个现象是目前单位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执法队伍年轻化、实战经验缺乏,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开展。新到的民警对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一知半解,而执法工作不可能是纸上谈兵,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处理案件要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新老民警的断层是民警实战经验缺乏的最主要原因。三是程序操作不规范。案件的办理是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过程,程序不合法,实体也就不合法。民警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只注重对实体法律的理解,而忽视对程序法律规定的应用。在现实执法中民警对实体法应用的最多,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程序出问题,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我们面临败诉的机会就最大。比如案件相关物品只扣押,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处理结果。

四是执法角色的错位。执法者作为群众人身和财产的保护神,在执法中不能够感情用事,应该以第三者的身份去了解情况,然后展开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裁决。但是根据接处警的经验,以及所内民警的情况,民警在处理案件的第一现场往往很容易感情用事,被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所左右,从而造成处理案件时感情的倾斜。这种感情的倾斜是在不知不觉中产生的,因为存在这种感情导致执法角色的错位,从而导致在处理案件时很容易将矛盾纠纷引发到民警身上,产生当事人与执法者的对立。这是由于民警执法心理素质不过硬造成的,所以我们执法时不能够以带着自己的感情执法。

五是案件定性不准确。案件的定性准确、适当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依据,但是由于民警理论知识欠缺,实战经验缺乏,再者案件性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民警在执法中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不准确。案件定性不准确,直接导致案件调查取证的偏失,从而影响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能够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对案件的性质把握了,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展开调查工作,避免工作的失误和警力的浪费。

六是法律文书不规范。执法质量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案件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是我们目前民警在执法质量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文书制作粗糙,材料书写抓不住案件的关键点,该问的不问,不该问的问,民警书写材料粗心导致错别字满篇,书面用语和口头语乱用等。

二、提高派出所民警执法素质的对策

目前办案民警执法的现状,要得到有效的改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正确性与权威性,提高执法水平的关键是要建立长效学习教育培训机制。应当强调民警的学习培训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实际执法中出现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而不是仅仅对法条作表面上的解释。应当通过及时收集民警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执法问题、通过对执法争议问题开展探讨等多种形式,着力解决实际执法问题,逐步提高民警执法能力。

(二)加强解放思想大讨论,转变执法理念。执法理念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思想上解决执法宗旨问题,使民警在执法中除了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执法观念外,还要正确理解、应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方法,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融法、理、情于一体。民警都要做到“三懂五会”,特别要做好群众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合法的范围内,收到最好的执法效果,实现社会效应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三)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完善法律体系。法律的科学性和完善程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范执法的基础与保证。为解决因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而对执法工作产生的影响,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对执法的指导工作。对在执法中的困惑,及时以批复、口头答复等形式加强指导。对无权答复的事项,及时以请示方式向上级有权部门反映。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因法律不完善导致的执法问题作出规定,确保全省执法的统一性与规范性。三是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对执法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四)加强科学合理利用,强化科技力量。以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可以减少与当事人的行政争议,也能使执法过程更加规范统一。在执法方面,科技强警要强调为民警逐步配备有利于固定证据的相关装备,如录音笔、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这些对认定违法事实,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权威至关重要。

(五)加强与党委政府联系,改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改善重点是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便理顺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执法工作体制,可以避免公安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使执法工作能得到顺利有效地开展。二是取得政府的理解,正确处理好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与严格文明执法的关系。应多以政府名义出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平衡、兼顾好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尽量避免因社会地位不同、经济水平不同而适用或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三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各项工作。

9.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篇九

作者 魏文彪 2012年4月01日 07:16

苹果的血汗工厂**出现重大“进展”。3月30日,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发布报告称,苹果供应商富士康存在数十桩违反劳工权利的行为,如加班时间过长、“克扣”加班工资等。3月30日富士康发布声明称,将会全力以赴改进问题。(3月31日《新京报》)

尽管苹果公司此次邀请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调查其全球最大的代工工厂富士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了美国媒体报道与一些环保组织及抗议人士的压力而采取的行为,但是此种调查的进行毕竟有利于对富士康工人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得到改善起到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富士康在美国公平劳工协会发布调查报告指出其在工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后,也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表示将会全力以赴改进存在的问题。相信在苹果公司与富士康的共同努力之下,富士康工人的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将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与提高。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次美国公平劳工协会调查发现的富士康在工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实际上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如美国公平劳工协会调查发现,富士康存在多起平均工作时长超过每周60小时的情况,而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4小时,加班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所以,富士康在工人工作与加班时间上已经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富士康违法延长工人工作与加班时间问题,在国内却不能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而是需要通过境外企业与相关组织调查与施压才能得到改进,这无疑折射出我国相关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存在不作为现象,并且具有讽刺意味。

其实,尽管企业聘请工人生产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与获得经济来源的机会,但是由于资本天生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而劳动者相比企业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企业难免会通过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与加班以及其他一些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来达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各项权益要能获得切实保障,需要国家与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一方面需要国家进行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同时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法,真正将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如此才会有利于防范劳动者权益受到企业损害。所以,包括富士康工人在内企业劳动者权益要能得到应有的维护,离不开劳动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

而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劳动执法部门所以会在包括富士康在内部分企业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上不作为,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与这些企业属于地方利税大户有关。由于部分企业能为本地带来较大的利税收入,因而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劳动执法部门在利益驱使之下,对这些企业存在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采取了漠视的态度,并由此而使部分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得到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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