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2025-01-25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精选12篇)

1.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篇一

关于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的建议

作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推行普惠型金融体系的一种创新、以“三农”和微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毛细血管”---小额贷款公司,在央行和银监会的着力推动下,已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0年末,全省已有336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212家正式开业,累计发放贷款292.18亿元,绝大多数都是投向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覆盖面广、贴近基层、机制灵活和“小、快、灵”的经营优势,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发展还受到多重因素制约,发展举步维艰。二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被迫游走在政策边缘,采取非法融资、发放高利贷的手段来维持运营。针对这些问题,今年以来,我省于8月和11月分别出台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推进其规范发展。

但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规范小贷公司的发展只是一个方面,关键在于要切实解决制约其发展的一些突出问

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小贷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大发展都将无从谈起。其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营负担较重。银监会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二是融资渠道单一。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要继续发放贷款已经“囊中羞涩”,资金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窘迫局势。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如我省淮北市7家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1家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吸收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

三是被排除在征信系统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需要了解贷款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开放,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四是转制升级难。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突破瓶颈,同时实现更高层次发展,不少都有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愿望。但依据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

苛刻条件,这意味着其大股东的地位必然会被主发起行取代,挫伤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在上述问题困扰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被迫采取非法融资、发放高利贷的手段来维持运营,如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向公众以2-3分的高利息融资,并以更高利息向融资对象发放贷款,突破了政策规定,既增添了自身风险,又给金融稳定带来了隐患。此外,少数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都给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必须正确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风险隐患,在促进其发展中不断加以规范。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解决“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普惠型金融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 “空白”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属于金融机构。这样,小额贷款公 4

司就可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

二是解决后续资金问题。我们认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解决运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进行评估,对经营业绩较好,风险控制得当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比例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二是在强化考核监管的前提下,将运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大中型商业银行的零售机构,商业银行以优惠的利率批发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它们分别贷款给中小企业,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专著小企业贷款的专业化优势。三是省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由商业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给运营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贷款,必要时省政府给予部分担保。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要让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二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

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确定一定的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

四是打开发展通道。积极向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建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取消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限制性规定,允许业绩优良、资信可靠、经营规范、风险管控好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允许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现有平台,吸收商业银行参股组建村镇银行。

五是严格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失败的最大风险在于非法集资。我们要吸取农村基金会的教训,对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加强监管。建议一是省及各市政府应尽快给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力并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与业务指导,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特别要防止因监管不严出现违规吸储的现象。二是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密切跟踪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密切监督各项业务运行,及时纠正其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等行为偏差,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控制度。三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篇二

我国农业生产的资本有机构成本高、收益低,自然风险大。加入WTO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增大了市场风险。由于风险和收益不匹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民“贷款难”,许多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仍处于“真空”地带。据统计,截止2007年年底,在全国2.4亿户农民中,有超过50%的农户有贷款需求,全国有2 800余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农户借款只能靠民间运作。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既要靠国家的政策扶持,又要靠中央财政的资金投入,更离不开金融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并最终寻求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当前金融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其特征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1.小额贷款公司概念界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

早在2005年5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了在贵州、四川、山西、陕西、内蒙古五省区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的试点。当时规定试点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不吸收存款,不跨区经营,股东最多不超过5个,贷款利率可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此后,小额贷款机构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开来。2005年12月27日,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时诞生;2006年9月18日陕西户县西安大洋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信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2006年8月15日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诞生;同年10月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问世[1]。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社会资本非常踊跃地参与其中,各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势头非常迅猛。截止2009年底,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已经成立1 500多家,成为满足“三农”和微小企业金融需求的新生力量。

(二)小额贷款公司特征

1.资金来源的确定性。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运营正常以后,经过发起人同意,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投资入股。为防止小额贷款机构吸收公众存款,还界定只能向一个债权人负债,或者把来自一个委托人的转贷资金以及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委托资金作为后续资金。

2.贷款利率比较灵活。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最高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这样的利率设定一方面是区别于高利贷利率(我国利率一般规定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4倍以上可视为高利贷);另一方面,为使小额贷款公司能获得可持续发展,利率应高于基准利率,不然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生存”下去。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适合当地的小额信贷利率。

3.业务拓展地域范围上的灵活性。

出于贷款管理的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对现有金融机构网点业务拓展的地域限制极为严格,例如乡镇农村信用社不能跨乡镇发放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不得跨县发放贷款等。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业务拓展可以突破现有地域范围的限制。世界范围内的成功经验表明,成功的商业化运作的小额贷款一定要有较大的业务范围、较大的地域覆盖面。虽然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仍限定在县域内,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就是从县做起并给投资者一个长期发展的空间,一个较好的业务拓展范围上的预期[1]。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开闸以来,全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对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也产生了一定积极效应。然而,随着试点的不断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资金来源有限、盈利空间压缩、身份转化等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同时市场对其热度也有所降温。

(一)资金来源有限

央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被明确界定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使小额贷款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先天弱势。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以农户、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为主的贷款者对资金的需求也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计。相较于旺盛的贷款需求,但却不能吸收贷款,而发起的资本又相对较低,这就注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能力有限,试点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紧张。晋源泰公司成立时的1 600万资本金很快告急,2007年,每个股东又出资100万元,将注册资本金扩大达到2 000万元,此后又将数百万的利润分红也全部转化为资本金,虽然依赖增资扩股和利润的投入暂时缓解了资金紧张状况,但是依然有着巨大的贷款缺口,晋源泰公司被迫启动了委托资金。据悉,目前哈尔滨市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后续资金严重缺乏,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处于“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尤努斯博士就曾指出,“只贷不存” 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是不可能持续存活的[3]。市场的巨大需求和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放贷能力形成了巨大的落差,正是这种落差造成了现在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

(二)盈利空间狭小

根据世界银行估计,小额信贷利率一般在年利率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目前,我国法定贷款年利率的4倍是21.24%。以全力公司为例:其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为12.02%,最高利率为23.4%,全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9.7%;其中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9.02%,个体工商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0.66%,乡镇微小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9.73%,普遍低于国际标准[3]。现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完全按照一般的公司税收,它有25%的所得税,有5.6%的营业税(农信社营业税只有3%),还有0.5‰的印花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周转非常的快,周转越快,重复收税越大,这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不利。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小贷公司融资时不能享受“上海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而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加上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要求很高,小贷公司融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均偏高。

(三)改制门槛过高,前景不明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处境尴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它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其运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章程,但在《公司法》中又无章可循,造成试点公司经营业务单一, 主要业务是贷款,不能开展多样化服务,而贷款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形式。政策的缺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和长期战略制定造成了影响,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4]。

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改制条件有: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比例均不低于75%;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比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从以上看出,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所谓“新设立”是指在2008年5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也就意味着在今明两年内都将不会出现。在高门槛面前,是否还要为改制村镇银行而努力,已成为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一个艰难抉择。应该说,成为村镇银行,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诸多发展问题的解决。例如改制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将可以吸收存款,解决现有资金瓶颈。但是依照目前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即使小额贷款公司可转为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得考虑放弃部分股权,而一旦由商业银行控股,企业就会失去决策权,只是作为投资者,入主金融业的兴趣必然大减[5]。

三、破解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难题的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初登金融舞台就遭遇了一定的挫折。站在完善自身经营和健全市场体制的角度,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一)扩大其融资范围

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例如,按照当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两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那放宽之后就可以提高到100%,或者更高一些。政策放宽了,但是服务“三农”的宗旨不能变。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效益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他们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

(二)减轻其税收负担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服务型企业,承担了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责任,依法依理均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小额贷款行业以扶持。例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还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相对的优惠利率,如可让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同时,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限制,使其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三)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但是都没纳入法律的框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应该属于金融机构而不是企业法人。借鉴玻利维亚 (BancoSo1)阳光银行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国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吸收社会存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金等在成立初期可以按央行公布的标准适当降低;对于发放给贫困农户的低息贷款国家给予政策性贷款利差补贴;允许申请央行再贷款、提供与其他商业银行同等的征信和支付结算体系等各种服务;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规范其内部管理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解除阻碍其长期发展的枷锁[3]。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转变路径一定要清晰。虽然目前规定改制村镇银行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但具体持股比例却并未规定,如果主发起人持股20%,原有股东只需两家各持15%,即可重新夺回话语权,这样有利于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广泛的资金来源。另外,《暂行规定》中“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时间有点长,对于自成立日起,经营状况良好的、具有改制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把时限改为2年。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规定不能改变。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如何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有关资料推算,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国家需要投入大约18 000-20 000亿元人民币,单靠国家的财政支农资金是远远不够的[6]。我国民间资本数额巨大,若能加以合理引导利用,对于我国的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不可估量。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2008年5月4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从大的趋势来看,伴随着民间财富的增加和中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开放,民间资本必定要逐渐地活跃起来并进入到金融领域中去。而小额信贷公司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恰恰适应了这一趋势,正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合法路径”,民间巨额资本进入到金融领域来,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缓解目前我国农村地区“贷款难”的困境,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战略转型做出贡献。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成为“三农”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的重要因素。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能否为农村提供充足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但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文中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对策

参考文献

[1]何广文,李树生.农村金融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84-87.

[2]吴黎华.小额贷款公司遭遇先天不足:没钱了怎么办[EB/OL].[2009-11-07].[2010-01-22].http://co.zgjrw.com.

[3]赵小晶,杨海芬,王建中.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探析[J].南方金融,2009(4):33-36.

[4]王春霞,张玮.小额贷款公司转正两年内难实现改制门槛过高难点多[EB/OL].[2009-11-20].[2010-01-14].http://co.zgjrw.com.

[5]姜瑜,吴玥.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调查:输血机器也“差钱”[EB/OL].[2009-12-03].[2010-01-10].http://co.zgjrw.com.

3.广州小额贷款公司为何发展不起来 篇三

广州民间借贷市场非常兴旺,有数据显示广东全省近1.2万亿总量,广州市就有4000亿。但很多民间借贷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并有一些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极大。而广州当前核准设立的13家合法小额贷款公司,可放贷资金总量不足30亿,远远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广州市政府在政策上没有明确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个别主管部门思想保守,对民营资本机构的发展壮大有疑虑,对民营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发展设置障°¬。目前实际情况是,许多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纷纷表达了愿意申办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意愿,也正筹备相关申报材料。

建议:一、增加广州小额贷款公司指标。广州市政府应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更多小额贷款公司名额,争取更多民间资本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从培养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发动有代表性的企业筹建本地的民营银行。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政策支持。政府应制订相关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发展,做大做强,给予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尝试适当放开融资比例,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

三、尽快打造广州民间金融一条街,鼓励民间资本机构进驻。加快金融中心建设,从而规范政府监管,打击假冒小额贷款公司,营造小额贷款行业良好的¾¬营环境和形象。

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调查和思考 篇四

经过近一年半的快速发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蓬勃,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成效明显。自年初至今,全市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67户,金额20.97亿元,对涉农产业和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一、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

(一)投资热情高,发展速度快。

自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至今的二年内, 受益于巨大的市场需求,企业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高涨。继2008年12月试点开办第1家小额贷款公司后,2009年、2010年又相继有2家获得批准。此外,还有1家待批,另有 2家企业也有意出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

(二)经营效益佳,资产质量高。

从较早开办的2家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情况看,表现出盈利状况好,资产质量高的特点。至7月末,2家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利润率达到了4.84%,远高于辖内同期工业监测企业2.38%的平均利润率,0.19%的平均不良率与同期辖内金融机构不良率相近。

(三)支农支小力度大,平抑民间高利贷作用明显。

1-7月份,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涉农贷款5.4亿元,占累计贷款发放额的36.2%。作为介于银行和民间借贷的经营主体及支农支小的重要新兴力量,小额贷款公司对平抑民间高利贷和促进当地“三农”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民间高利借贷较为活跃、“三农”经济占比较高的乡镇,如山下湖、阮市等,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挥的作用更大。

(四)股东、银行和地方政府对小额公司的支持力度大。

诸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均达到《办法》规定的上限2亿元,且股东增资意愿强烈。近日,早开业的2家小额贷款公司均通过了同比例增资方案,增资后这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将分别达到4亿元。同时,银行对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强,2家小额贷款公司从市内金融机构合计融入资金余额达到2.45亿元。此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大力扶持,政府对考核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资金奖励,全额返还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

二、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定性和实际职能的矛盾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难。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但在经营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办理贷款发放,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基本特性。这一尴尬身份导致了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一是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都只能按企业标准计算,而不能依SHIBOR利率为标准计算,影响企业利润;二是不能享受等同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税负偏高;三是承担了过多如资金70%以上投向“三农”和小企业等社会职能,使其的客户群主要圈于小企业和农户,信贷风险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二)融资比例过低和“只贷不存”严重削弱企业放贷能力。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凭借灵活经营的策略,业务发展较快,但融资比例过低问题将成为其后继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按《办法》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并且明确省内小额贷款公司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融资规模受限和“只贷不存”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放贷能力与全市庞大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客户等资金现象十分突出。

(三)信息交流不畅加大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现已与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起了一套较完善的信息交流系统,实现了金融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大集中。通过这套系统,各部门之间能及时传递和分享企业和个人信息,对规避信贷风险和强化客户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加入这套系统,双方的信息交流存在困难,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只能通过委托查询或本人查询来获得客户信用信息。与此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企业或个人信贷记录也没有导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无法对这些客户的多头申贷和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

(四)多头监管影响监管效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新型工商企业,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央行和银监都处于摸索阶段,特别是对监管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偏差。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推进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明确风险防范处臵第一责任人,县级工商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职能,人民银行负责利率监管、资金流向监测职能,银监会负责监管融资情况。这种监管形式极易造成管理混乱,主管缺失,特别是日常监管由不熟悉金融业务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效率不高。

(五)改制条件不合理影响企业改制积极性。

2009年6月9日,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发展方向。但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反馈信息来看,普遍对公司改制兴趣不大:一是“高门槛”阻碍改制进程。《暂行规定》不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提出了较高要求,并且要求“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而2009年我市第一产业仅占经济总量的6%。这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造成一定困难。二是股权易手影响股东积极性。《暂行规定》要求改制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且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控股比例不低于

20%,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经营控股人及关联方在改制后的村镇银行中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按照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后控股权和经营权将彻底易手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进则失去控股地位,退则陷入发展困境,企业发展面临进退困境。

(六)自身的经营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成立时间短,无论在人员素质、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都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二个方面较为突出:一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小额贷款的部分从业人员是向社会招收,金融知识水平普遍不高,且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二是偏重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高度依赖于利差收益,盈利渠道单一,且面对的客户群普遍缺少担保和抵押。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使小额贷款公司容易冒风险,甚至出现违规放贷的现象,增大了信贷风险。三是内部控制还不完善。有些小额贷款尚未建立内控制度,有的小额贷款虽有但控制力较弱,特别是信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控制方面缺乏有效措施等。

三、意见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定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工商企业定性不符合其从事金融业务的本质,明确其金融机构定性不仅有助于解决其社会责任问题,也有助于缓解融资压力,减小经营成本,提升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能力。

(二)加快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试点。

对经营稳健,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扩大融资渠道;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允许其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业务品种,提高业务覆盖面;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允许其接入央行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交流,向其开放征信查询权限,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征

信记录;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公司改制,并允许其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参股组建村镇银行。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一是要明确监管主体,明晰职责,建立监管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监管信息;二是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填补立法空白。要加快制定业务操作规章制度,规范其业务操作行为;三是要加强检查力度,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业务自查的同时,各监管主体应加强业务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执行、利率变化、资金流向及信贷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规范业务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四是适当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允许自主冲销不良贷款,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四)加大政策支持。

由于涉农企业和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风险抵御能力偏弱,对这些企业的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政府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支持力度,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多财政奖励,提高其“支农支小”积极性。

(五)减少行政干预。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要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也应具备自主决策的权利,市场化、商业化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政府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减少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在满足其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的同时,积极发挥其支农、支小作用。

5.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座谈会发言稿 篇五

今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目标为县域覆盖面达到80%,市目标为实现县市区域全覆盖。截止目前,市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监管部门,今后将在如下方面进行努力,确保完成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目标任务:

一、积极宣传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信息

积极向辖内有关方面宣传《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指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相关文件;宣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支持当地“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重大意义。

二、主动寻求辖内骨干民营企业发起人

主动寻求辖内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民营企业发起人,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严格筛选。目前,市已经与集团、公司及公司等有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进行了衔接,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考察后,认为-1-

公司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近期正在准备各种申请材料。

三、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把握好涉入门槛

对于报来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我们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严格初审,尤其在准入标准、高管人员资格及合规经营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材料存在问题者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对于不符合条件者不予上报。

6.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篇六

2010-8-20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发展,避免了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诸多弊端。为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仍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与定位,要满足农民具有个性化、区域化的融资需求,扩大和加强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的还款率、实现公司的盈利,从而更好地为低收入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吸纳存款。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定位,信贷员队伍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贷款难,且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用于非农业,农民的资金需求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政府日益关注民生问题,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促进农民增收,借鉴了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为“穷人”服务的宗旨和模式,在我国开始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从各个方面对于小额信贷如何进入中国的相关理论探讨很多,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其中也出现了诸如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及缺乏后续资金来源等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探讨。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旨与定位

所谓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给其带来的收入大于此业务的成本,使其能够在不依赖外界的各种优惠条件下能够独立、持久的生存下去。从广义来看,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对自己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和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实现金融创新和服务创新,从而促进整个小额信贷市场份额的持续增长,最终实现使小额信贷能够有效持续的为农村低收入农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宗旨与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从建立之初,服务对象就很明确,是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农民提供资金服务。它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因为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纳存款;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因为它的行为要严格受到国家、银监会等部门的干预、监督,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扶贫,其成立有其自身对利润的追求,唯有实现了盈利,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融资需要,其扶贫的性质主要在于其服务对象是低收入农民,目标是支持农民致富,支持农村建设,支持农业发展。因此,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正确定位,能保证其方向的正确性,以确保其走得更好、更远。

(二)与政府和谐相处,突显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适宜性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政府政策引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要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法律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政府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能够和谐相处,二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利益目标具有一致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具有灵活性、速度快,无抵押、无担保等优点,因而具有可行性。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诸多弊端,突显了其适宜性。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生存而执行的高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一部分高收入者的“搭便车”行为,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容易出现的“救富不救贫”、监管不力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运作,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提高了其服务意识,而且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的政府官员在扶贫项目中的寻租行为。

二、提供贷款服务要符合不同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个性化、区域性特点

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个性化特点,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可选择的融资渠道基本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收入水平高、城市化水平高的农村区域,资金供给主体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则以财政支出为主,以小额贷款公司为重要的辅助渠道;其他典型商业银行服务不到位的农村区域,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各小额信贷公司要依托当地的具体情况,挖掘当地的服务对象并扶持其实现“造血”的功能,在提供融资服务时要充分考虑各地的个性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贷款额度,要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的具体需求;二是贷款期限,要切实考虑农民资金用途的周期性进行适度安排;三是执行利率,要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的基础上与农民的用途收益结合考虑。如在浙江、江苏等省份中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许多农民已经不再从事传统意义上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种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他们主要从事第三产业、服务业或者附加价值高的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等。随着其收入的增长,农户一般性的生产资金都能自己解决,不需进行贷款,而用于进行自主创业或从事高效农业的资金投入,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农民打算开办农副产品加工厂,建厂房、买机器设备及学习技术等投入资金需要4万元,若只能贷款3000至4000元,其贷款资金的效用显然是不够的。此时,需要解决贷款额度不匹配的问题从而进行适度地调整。与之相比,在经济较贫困、资源禀赋并不充裕的农村,农民大多数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具有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某些特色农业生产周期在1至3年左右,则要求对贷款期限进行相应地改变。再如在多数信用社给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不考虑产业类型,一律执行基准利率上浮后的相同利率,则会大大影响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应引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注意,调整贷款利率尽可能在自己赢利和农户可接受的范围内,实现“双赢”。

孟加拉“农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成功,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关注农民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典范。但必须对其成功的环境和背景进行辩证地分析。李明贤、李学文(2008)指出孟加拉国的极度贫困和资本短缺,高度的土地私有制导致大量农民没有土地,及全国范围内的短缺经济状态,是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成功的宏观经济基础。而我国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98年我国进入过剩经济时代,农民生活水平较以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宏观经济环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引入尤努斯的模式时不能机械化,应该学习其为“穷人”服务的精神和借鉴其具体做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各个区域的模式,真正做到为最广大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就是当前阶段对尤努斯创建的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和创新,既具有共性也具有个性。为此,应该尝试在小额贷款公司所辖区域下面的每个村镇设立信贷点,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特别要强化信贷员队伍的专业、敬业素质培训。

三、依靠基层信贷员,促进小额信贷盈利目标的实现

(一)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解决农户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离,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其提供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农民的资金需求,农民享受到的金融服务及信息越来越稀缺,而这些金融机构对农产的具体情况了解也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程度不断加大。而据调查,一个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一般不超过五人,有的只有二三人,这相对于农产众多的乡镇,无疑是严重不足,致使农信社对农户的跟踪调查和信用评定工作难以有效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为有效实现其盈利目标、为广大农民提供切实的服务,就要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积极宣传小额信贷知识、推广小额信贷业务。通过基层信贷员的具体入微、细致的工作来加强小额信贷公司与农产的沟通,了解彼此的需求,为现有及潜在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服务。

当前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缓解就业压力,可以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地方做基层信贷员。或从农村通过考试、面试结合的方式选聘有意愿、有能力从事基层信贷员工作的人参加到小额信贷中来。

(二)增强信贷员业务素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感,提高小额贷款的还款率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对基层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不仅包括小额信贷的相关金融知识和运作程序,还要提高基层信贷员的经济理论素养,让他们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有助于在与农户沟通中,掌握农户贷款的用途是否能够收益、其后续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大小,为帮助农户找到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给其提供实现预期收益的具体思路,以确保农户的还款能力。同时建立起为农民服务的企业文化,增强基层信贷员的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建立起与农产的密切、有效的联系,切实实现对农户的事前、事中及事后跟踪调查、监督和帮助,以确保农产有如期还款的意愿。在农民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兼具的前提下,加之严格的制度规范和适宜的操作方法,有助于有效提高农户的还款率。

(三)建立信贷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机制

一方面,为约束信贷人员的行为,建立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发放货款谁负责收回,到期收不回则给予一定的惩罚,轻则扣工资,重则下岗清收。由于借鉴尤努斯教授创立的“五人联保小组”担保机制,只要信贷员充分做好前期的调查、信用评定等准备工作,且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可以大大地规避风险。另外,加强信贷员的诚信教育,对私自拿用现金的人员要进行较为严厉的惩罚。信贷员到农村基层发放贷款时,与现金接触的机会较多,一旦有信贷员私自拿用了现金,笔者认为,对此实施的惩罚要足以让其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可能得到的收益,应立即责令其下岗,如数归还现金,且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数额的设计要根据金额大小而定,如数额较大者可以诉之于法律。

另一方面,要对信贷员的工作及承担的风险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产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四、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纳存款,加强监管的力度

对发展较成功、盈利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条件成熟时,考虑允许其具有吸纳存款的能力。因为,“有存有贷”的小额信贷公司更有利于解决其后续资金来源,有利于其创造财富。从我国试点的七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已面临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地(见图-1)。到2007年9月末,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就已和资本净额基本持平,到2007年底,因为少量委托资金的存在,贷款余额已超过资本净额。

为解决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考虑放开“只贷不存”的规定,但同时加强对其监管和审计的力度。需要政府部门、银监会、相关金融机构、捐款社会组织机构、股东等多方的相互配合和切实到位的工作及群众的监督。

五、小结

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能够有效解决低收入农民的融资需求,同时有利于解决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出现的典型问题,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能够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及贷款到不了“穷人”手里的“救富不救贫”的问题。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它不仅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更重要的是为农民提供融资需求的金融创新。其次,要借鉴尤努斯格莱珉的思路与模式,建立起与我国国情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相适应的小额贷款服务。再次,为使小额贷款服务到位、有效,要加强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最后,对发展较成功、盈利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条件成熟时,应该允许其具有吸纳存款的能力。另外,国家可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初期发展阶段出台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7.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路径选择 篇七

2005年8月, 央行确定在陕西、贵州、内蒙古、四川、山西五省进行民间资本放贷试点。2005年12月27日, 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全国率先挂牌成立。接着, 四川省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省华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省户县大洋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信昌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相继成立。

按照央行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托民间资金, 以服务“三农”, 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 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 资金来源为自由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 不吸收存款, 不跨区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服务不同于农村信用社, 它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 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的实际业绩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截至2007年11月底, 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累计向全县11个乡镇、30个行政村、913户农户发放贷款4477.18万元, 贷款余额2895.1万元, 利息回收率为99.6%, 不良贷款率为0.55%, 实现营业收入745万元, 剔除两税后, 实现利润380万元, 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截至2007年12月31日, 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0223万元, 贷款余额为3753.1万元, 利息实收率100%, 不良贷款率为0。实现利息收入581万元, 在比照农信社享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实现利润469万元。

截至2008年3月, 陕西省户县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大洋汇鑫和信昌累计发放贷款218笔, 合计4803.9万元, 贷款余额2727.47万元, 成为当地支农资金的有力补充。两家贷款公司还实现了“三个100、一个0”, 即正常贷款率100%, 贷款收回率100%, 利息收回率100%, 不良贷款率为0的良好经营局面。

从这些实际数据中也可以看出,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而且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 推动了农村金融环境的改善。应该说,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一个十分良好的开局。

二、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开局良好, 但是许多问题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 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

1.“身份缺失”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一个问题

在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 不是金融机构, 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 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依托于《公司法》, 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 作为一类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 在现行的《公司法》中, 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一方面, 由于它并不经营存款, 所以银监会认为它也不属于金融机构。

试点机构在初期都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来规划的, 但在实践中发现短期内获得正式“名分”却并不容易。这种“身份缺失”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 如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照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而农村信用社在这两项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2.监管虚置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二大问题

监管虚置是由第一个问题“身份缺失”直接引致的, 正如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那样, 《公司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 而银监会又不将其纳入监管体系, 这就直接导致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 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 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当前各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监管也容易形式化, 容易造成监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3.资金匮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三大问题

除了“身份缺失”和监管虚置,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问题, 这个问题已经危及到了它的持续生存。

在“只贷不存”的前提下,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 捐赠资金, 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但是无论哪一种途径, 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首先,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 所以捐赠资金不可能太多;其次, 受制于商业银行的一些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资金, 只能转向一般机构。由于一般机构对委托资金的回报率要求很高, 会抬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 此种资金也不可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三, 由于前两种资金来源的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但是, 依靠股东增资和长期的分红截流, 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股东都有自己的企业, 也需要发展壮大的资金, 不可能无限制地投入资金。

资本金的严重不足, 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 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 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 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路径选择

针对困扰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些难题, 目前有三种路径可供其选择:

1.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2008年初, 银监会和央行达成一致, 央行推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 在自愿的原则下, 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这就意味着, 银监会和央行在分别进行了3年的小额信贷试验后, 终于达成妥协, 徘徊在金融正规军之外的小额贷款公司, 也有望获得金融准生证。

获得金融牌照, 成为正式的金融机构, 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问题, 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的困境, 这也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盼望已久的事情。如果说, 在获得金融牌照之前, “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一条腿走路, 那么在获得金融牌照之后, 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两条腿走路了。

但是, 这个选择的过程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却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 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 基本点就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

从银监会来说, 也曾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降低对银行控股比例的要求, 但是考虑到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 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在银行控股上是没有任何让步的可能。而最初5个试点省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 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 几乎全部为私人资本。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 如果转型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这对任何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在感情上都是无法接受的。但是不接受改编方案则将失去一次获得金融牌照的机会, 就不能获得向公众吸收存款的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面临严峻考验, 而且以后能否有这样的机会尚不知晓。在这样一个机会面前, 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放弃控股权, 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这一机会, 从其他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2.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放弃转制的机会, 就无法吸收公众存款, 股东投资就依然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试点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 对股东人数都做了限制, 发起人数都没有超过5人, 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其实, 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是没有必要的, 为了吸引更多的商业性投资, 需要放宽对股东人数的限制, 并加以政策引导。

2008年, 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放宽了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指导意见》的出台, 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限制, 而这对放弃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尤为重要。首先使大量的民间资本有了正规的投资渠道, 不但可以丰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 而且能够有效地抑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其次, 外国公司也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 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 而且在管理、运营等多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在《指导意见》出台后不久, 各个小额贷款公司就积极展开了行动。2008年4月, 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与四川开元集团签订合作协议, 开元集团将出资2000万元, 增加全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该项协议的签订, 为全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拓展奠定了基础。2008年6月20日, 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将向该贷款公司投资15万欧元, 并在贷款管理、风险控制、运营方式等诸多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3.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贷款

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都曾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融资的希望, 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如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在2007年也曾经提出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的意向, 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 贷款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 绕道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

2008年5月8日, 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 小额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这一《意见》的出台,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政策指引。今后,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选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贷款, 以满足小额贷款资金的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向经营业绩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批发贷款, 而不必借助其他的平台进行。这无论是对小额贷款公司, 还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 不仅解决了筹资的难题, 而且又不会影响公司的控股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 小额贷款公司有着不错的发展前景, 将部分资金带给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获得良好的回报。

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或者放弃转制的机会, 扩大股东人数以扩大资本, 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筹资, 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三条路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特点和股东的意愿, 选择其发展的道路。当然, 这是一个痛苦的选择过程, 因为每一种选择都会带来极高的机会成本。但是, 选择又是必需的, 因为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 在这个十字路口, 走向何方, 确实是需要小额贷款公司好好斟酌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 (11) .

[2]颜志杰.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选择[J].现代金融, 2006 (2) .

[3]杨兆廷, 涟漪.农村小额贷款问题探析[J].农村金融研究, 2006 (2) .

[4]许可, 段愿.村镇银行设立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及建议[J].当代经济, 2007 (7) .

8.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台州市;民间资本

由于世界性金融危机,我国经济也受到波及,而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更为严重,导致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资金链频繁面临断裂危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型的组织模式最引人注目。

一、浙江省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定,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用于放款。因此,即便是以18%~20%的贷款利率滚动经营,也不可能有很高的杠杆经营。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必定遇到的瓶颈。

虽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实际上困难很多。一是由于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法与银行同业拆借,只能按企业贷款执行,使得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而且由于银行对风险的保守态度,不肯轻易放贷给小贷公司。即使可以从银行融入资金,经营成本以及各类费用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几乎没有,即使从风险角度来看不允许其吸收存款是合理的,但是限制小贷公司对外负债似乎有些极端了。

(二)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准确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因此同样是经营三农贷款,但在享受的政策上却被区别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就规定了减免政策。再有就2010 年颁布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对很多涉农贷款的有税收减免政策,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这就大大制约了它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的积极性。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税收过多且是按一般服务业的标准纳税,如全额营业税5.6%,企业所得税25%,20%的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据台州市黄岩区工商分局的有关资料,联科、亿邦、中业3 家小贷公司的平均税负比例为24.53%,平均资本回报率为10.91%。

(三)高额的贷款管理成本

与银行相比小贷公司没有专业的从业人员,不具备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以至于小贷公司的的客户为高风险客户居多。因此小贷公司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从贷款的五级分类来看,小贷公司基本不存在正常类贷款,贷款的主要构成为关注类贷款。此外,由于其贷款以临时性资金需求为主,使得小贷公司缺乏长期、稳定的客户群,再由于上“三农”群体虽然资金需求面广泛但金额少,导致贷款管理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与贷款期限严重不匹配,但同时由于借款人的风险难以把握,贷款期限长的话面临的风险将更大,这也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成本高。

(四)业务种类受限

目前,我国小贷公司只能从事放贷业务,其经营范围有严格规定,不许多元化的业务发展。即使现在浙江省现在开始允许小贷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为尝试扩展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小贷公司的业务仍旧受到较多限制。

二、 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减轻税务负担,提高小贷公司发展积极性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征税标准可以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台州市地方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配套的的政策,制定相关的扶持制度,尽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致力于减少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增加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补贴,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适度放松融资政策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后续资金问题,运用多种措施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显得很有必要。一是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机制。双方共同寻找共赢的合作模式,二是适度提高小贷公司向银行的融资比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推进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支持,努力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业务结算等业务提供便利。

(三)改变对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理论上来说以资金融通为业者即属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符合此项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的是小额、分散的营利性融资服务,和大型商业银行的具有明显的互补性。这样来讲,应该在制度上把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金融机构,以形成我国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这不仅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壮大、而且对国家的监管实践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业非存款类公司制金融机构应该是小贷企业的定位方向。

(四)扩大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增加其对民间借贷的中介业务,将中介业务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一方面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扩宽其业务面,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量,从而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利空间,防止小贷公司出现无款可贷,无事可做的现象,使之持续有限的发展。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有助于民间借贷发展的合法化趋势,让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发展不失为解决民间资本流通的一个重要途径。(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有星,郭晓梅.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8(1).23

[2] 杨林生,杨德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约束与对策建议[J].经济问题,2014(2).79-81

[3] 陳时兴.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4).45

[4] 凌海波畅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扩张与信贷服务———基于浙江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2013,(3)

注解:

9.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篇九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08月21日 15时54分

131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劳动人事

“创业”

“小额担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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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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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 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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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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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 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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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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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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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3万元-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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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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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2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

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二十一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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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 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1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2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3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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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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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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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0.1%。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3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0.5%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4倍或5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0.75%和1%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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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3︰

1、南部山区九县按9︰1配资。

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3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15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当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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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各市县贷款担保基金的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80%,贷款银行承担其中的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88号)继续执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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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程 篇十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合资的地方金融组织,在贷款发放上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省金融办的规定,依法合规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制约。

贷款方式:目前本公司发放贷款主要采用担保和抵押两种方式。

贷款利率:上限为同期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基准贷款利率的90%。

合同格式:目前本公司基本采用农村信用社正在使用的担保和抵押贷款合同格式。

贷款期限:本公司现阶段贷款期限暂定为半年,可适当调整。贷款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提供个人或企业资料——接受调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调查)——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创办的初衷是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本公司目前最高单户贷款限额为1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做到小额多户。相对减少贷款风险的集中度,同时使有限的资金服务更多的大众。本公司执行的利率与金融机构相比上浮的幅度较大,企业和个人出于成本考虑向公司申请抵押贷款的相对较少,据此我们充分认识到以担保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不仅是我们现在,更是将来长期采用的主要的贷款方式。我们当前的做法是:

一、按贷款额度确定担保人;十万元以下贷款采用1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务员或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作担保。十

万元以上贷款至少有2名以上社会上有较高资信度的人员作担保或采用个人或企业联保的方式。

二、对优质客户和小额纯农业贷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信用贷款方式。在贷款发放中我们实行客户经理先行调查和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和要求的借款人提出调查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要求的借款人可以先行否决。总经理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再根据自身掌握的借款人的资信度决定贷或不贷。在贷款发放上现阶段公司规定;客户经理办理的所有贷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财会部门必须凭总经理批准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才能办理贷款支付手续,同时财会部门对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内容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合规合法。

总经理对公司全部贷款的发放负决策责任。

11.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篇十一

摘 要 在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急剧震荡的背景下,积极发展小额贷款是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内需、振兴经济的切入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从其试点成立至今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受到各地民营企业众星捧月般的热情追捧,小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但是,与其他国家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产业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成为制约我国小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如何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关注的焦点,本文着重从法律监管主体和内容两个层面进行阐述,以更好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监管

一、引言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小额贷款是一種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它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从其试点成立至今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受到各地民营企业众星捧月般的热情追捧,小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小额贷款试点公司在各地迅速展开,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争夺也异常激烈。但由于处在尝试阶段,与其他国家已逐渐形成规模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产业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不足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那么,钱从何来?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即最多从两个银行批发资金)。但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地下钱庄的竞争

对于一部分民间资本来说,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把钱贷出去,比通过地下钱庄这种方式更加安全、更有保障。与体制外的竞争对手即“地下钱庄”相比,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合法地位,央行等有关部门也为满足风险收益平衡提高了其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但能否有效取得风险补偿的效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面对民间信贷的高利率诱惑,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缺少现代银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些非金融企业组建的,对金融行业不甚了解,处理业务的经验不足,容易造成风险失衡。另外,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信用水平相对较低,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信贷风险会进一步放大。因此,要在笔数相对较多而信贷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控制信贷风险,需要支付的成本要更高些,即营运成本相对较高。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法律监管层面的对策

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必须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坚持小贷款公司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商业化小额信贷是指政府对于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准入、信贷的利率、以及机构资金的来源都适当放开,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能够相对自由地确定自己的贷款利率,能够实现多渠道的资金供应。也就是说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创造足够的收入,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其他的相关成本,能够实现财务自立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试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取向,以较高的利率去覆盖贷款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明确商业化的发展方向,小额信贷才能够对商业资本的注入产生足够的吸引力,才能被迅速的复制和仿效;只有商业性资本,才能在保持盈利能力和机构可持续性方面有着最充分的动力。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目前,试点中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①由金融办负责监管。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③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④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目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贷款授信组织,就应当是金融机构,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就应当由银监部门统一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在修改《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时,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合义务,是现阶段完善小额贷款法律制度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的有关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关闭撤销、清算事宜进行一定的监管。同时建立风险救助制度,具体包括风险救助的条件、救助原则、救助方式等,以保障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扶贫的性质,但是我们应该更注重它自身的独立性,地方政府不应对其过度的干预,甚至由于政绩等原因而强制其开展哪些业务和不开展哪些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在促进其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要有效地加以引导和规制,进而推动其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中国金融.2006(14).

[2]刘维红.农村推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金融.2008.2.

12.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研究 篇十二

在国内相关文献中, 小额贷款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不多, 茅于轼先生曾说过:“小额贷款涉及的理论问题并不多, 更多的是实际操作问题, 或者说是制度的制定和维护问题”。贷款在改善低收入人群, 尤其是农村人口的收入增长方面, 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种观点得到了国内众多学者的一致认可。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 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杨速炎 (2008) 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主要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薄弱的风险控制意识、严重的资金短缺;张惟旭等 (2010) 也总结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并提议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杨文则 (2011) 在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深入研究其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葛启光 (2011) 认为因农村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较强烈, 要求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国外相关文献主要是关于小额信贷的研究。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尤努斯教授由于创立了孟加拉乡村银行, 使其因为小额信贷这种新型农村金融模式而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 (CGAP) 对小额信贷的定义是指满足贫困者在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需要对而提供的诸如贷款、储蓄及其他金融服务。另有学者通过对发展中国家53家缩小贷款规模进入小额信贷市场的正规金融机构经营小额信贷的相关经验进行了研究, 得到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小额信贷领域存在许多先天的优势的结论。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分析

2008年5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引导民间资本开展涉农业务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银企合作方面积累了经验, 并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架起了桥梁。

从表2-1中可以看出, 截至2014年3月底,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已经很大, 全国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数目达到了8127家, 比2010年末增加5676家, 增幅达到232%;而贷款余额相比2010年的1 975.05亿, 增幅高达328%;在实收资本方面, 2010年末, 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为1 780.93亿元, 而2014年3月底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达到7494.07亿元, 增幅达到321%。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占贷款余额的88.75%。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相比2010年, 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还是规模, 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相较于正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份额显得微乎其微, 但这部分资金在金融资源匮乏的乡村却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且也让人们意识到农村金融服务的不同发展方向。依据正规程度, 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分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和准正规金融。除了农业银行在农村有分支机构外, 其他国有控股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撤销, 农信社、农商行、邮储银行正处于转制阶段, 不能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在服务农村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主要来自非正规金融, 在我国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形势下, 农村和边远落后地区的低收入人口和中小企业、个体商户, 都迫切希望能获得完善的正规金融服务。分析显示, 小额贷款在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比较良性竞争和发展。从长期考虑, 为更的服务三农, 服务广大个体生产者、小微企业, 可通过进一步加强监管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发展成为正规金融机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小额贷款公司, 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并非规范的金融机构, 而是一种准正规金融机构, 在金融市场上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其在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 利用民间资本, 规范民间信贷, 打压地下金融, 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竞争等方面, 一直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兴经济体迅速的发展壮大, 其成长过程中必然暴露出或多或少的问题:

(一) 自身资金相对匮乏

第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 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 又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资渠道过窄, 融入资金的限制, 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自身资金匮乏的困境。第二,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特点, 是导致其自身资金匮乏的又一重要原因。由于借贷资金的偿还具有一定的时滞性, 又无存款业务吸收资金, 而股东注资数额有限, 从而导致可用资金受限, 在面对更大的机遇与利润时, 往往显得“心有余, 力不足”, 容易与发展壮大的机遇失之交臂, 错失企业发展良机。第三, 融资成本的偏高, 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资金的匮乏。小额贷款公司只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并非金融机构, 不能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来贷款, 其向银行进行借贷只能适用企业借贷的高利率。另外, 企业向银行贷款, 银行对抵押、担保要求较高, 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偏高, 制约了融入资本的数量。

(二) 法律保障不够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 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从2005年到现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除了有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各个地方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以外, 其他没有任何关于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身份也模糊不清。由于身份不明确, 法律法规不明晰, 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具体首先体现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准入政策和监管制度的确认;其次是利率政策, 如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没有限制, 可能由于市场的非充分竞争导致过高的利率, 使小额贷款失去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 同时影响客户还本付息的能力。但如果把利率压得太低,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扶贫”的目的, 也并不利于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

(三) 转制很困难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基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的考虑, 允许其在自愿的原则下, 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经营项目。但村镇银行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这将使小额贷款公司原股东丧失控制权。若改为贷款公司, 股东的条件更为苛刻, 限定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这些条件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转制正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四、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作为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合理、有效的发展, 根本出路在于市场。但对于有明显制度性缺陷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 政府需要对其采取适度的限制。所以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既要进行制度性变革, 又要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一)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 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初期设置了“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但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 政府有必要放开不能吸收存款的制度限制, 若没有持续的资金补给, 小额贷款公司将止步于设立初期的规模与影响, 不能真正转变成专门为农村低收入阶层服务的独立的金融机构。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同时有兼有公益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 政府可以根据其服务于“三农”的程度和规模的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对于经营效益良好、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完善、服务“三农”效果好的小额贷款公司, 可以适当提高其向银行融资的杠杆比例, 放松吸收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甚至国外资金的限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 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机成熟时, 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二)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风险防空机制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情况和面对的市场特点, 若要实现健康、有效的发展, 在降低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的同时, 必须要加强对其业务的监管。但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正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无权管理, 政府部门不能对其行使超越权限的监管, 这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的空白。因此, 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 通过监管部门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识别、评估, 以此控制风险, 从而实现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

(三)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是国家政策性的产物, 虽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但已远远滞后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需求。因此, 应尽快研究出台《小额贷款法》,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明晰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化的路径, 给与其金融业的合法地位, 从而确保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农村信贷供需矛盾, 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些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迅速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 但发展过程中暴露的内外部问题也日益增多,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总结小额贷款公司的国内外研究以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然后, 对我国小额贷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 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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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小额信贷网http://www.chinamf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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