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精选12篇)
1.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一
09年冬季征兵主要工作时间安排
(一)、学习准备(10.16---10.23)
1、武装部学习相关文件,拟定今年征兵工作相关文件草案
2、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征兵工作任务
3、成立学校征兵领导机构并召开领导组工作会议
(二)、宣传动员(10.25---10.31)
1、发布张贴宣传资料
2、学生动员
3、集中政策咨询(10.26中午11:00-下午17:00本校区和大兴校区分别举行)
(三)、报名体检(10.26---11.11)
1、报名时间:10.27---11.2上午10:00
2、报名地点:校本部在各学院报名,汇总后交校团委;大兴校区在各辅导员处报名,汇总后交校区办公室。
3、全校汇总报名情况报西城区武装部(11.3上午11:30前)。
4、西城区体检(另行通知)。
(四)、政审定兵(11.10--12.5)
1、征兵政审(11.12 —11.30)
2、推荐、家访、定兵(11.22---12.5)
(五)、新兵入伍(12.5---12.30)
1、办理新兵入伍手续。
2、发放新兵服装。
3、召开新兵欢送大会。
4、组织新兵运送。
(六)、总结上报(12.31前)
总结上报
学校武装部 2010年10月25日
2.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二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含义
财政支农是国家财政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 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手段。而财政支农政策就是财政支持农业发展, 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目标而制定的, 指导各级财政在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等农业领域的财政分配活动、处理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措施。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
1. 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仍然不足。
近年来, 我国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数量虽在不断增加, 但在财政总支出中, 用在三农方面所占的支出比重却相对下降。资金的严重不足, 是制约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且由于财力方面原因, 有些乡镇财力相对薄弱, 资金相对紧张, 导致财政支农投入严重不足, 很难改变维持“吃饭财政”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财政收入增加的同时, 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 但在财政支出比重中, 财政支农支出基本只是维持在8%左右, 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高, 增长缓慢。
2. 财政支农结构失衡。
尽管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增加, 但支农结构总体仍不合理, 在各项农业支出中, 用于农业生产的支出低于行政事业费用支出, 用于行政开支及人员供养的部分比重偏高, 增长较快, 而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支出则偏低。在财政支出中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居高不下, 增速明显, 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数量小、比重低。
(二) 财政支农投入渠道分散, 支出重点不突出
1. 财政支农投入渠道分散目前,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渠道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或行业部门的渠道进行, 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渠道比较分散, 渠道众多, 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 责任不明确, 所有涉农部门和职能机构, 都有截流支农资金的情况, 部门分割严重。而且由于政出多门, 职责不清, 不利于财政支农资金监管, 导致大多支农项目无法进行整合。
2. 现行财政支农方式不多样、不灵活。财政支出方式的制定权在中央和省, 涉及的面比较广, 同时由于政策本身具有普适性, 难以体现具体的灵活性, 所以从现象来看, 支出方式是一刀切, 再加上政策实施的刚性和政策要求的严肃性, 必然难以体现支出方式的灵活性。结果是, 单一呆板的支出方式, 不能兼顾到各地具体的实际需求, 在财政支农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支持数量上都缺乏灵活性, 影响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资, 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影响了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应有的聚集效应。
(三)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 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财政农业支出实行分级管理, 涉农部门多, 在支农支出职责划分上, 中央与地方划分不清, 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这种现象, 导致支农资金使用分散, 难以形成合力, 造成了支农投资的极大浪费。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 近年来, 财政支农资金虽然在细化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 但一些地区和部门支农资金“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没有根本改变, 支农资金管理意识薄弱, 管理手段落后。
(四) 支农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 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过程, 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综合评判和衡量比较。目前, 我国在对支农支出绩效评价方面, 主要是通过若干固定的工程管理、技术和财务等指标进行全过程评价, 各部门对评价指标设置比较单一, 尚缺乏一套科学、统一、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直接影响支农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不利于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影响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客观性、正确性及权威性。由于支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完善, 导致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能完全发挥, 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偏低。
三、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措施
(一) 完善财政支农法律法规, 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完善财政支农相关政策法规, 确保财政支农有法可依为了保证财政支农投入的不断增加, 实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确保支农投入既稳定又持续。
(二) 提高支农资金投入规模, 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稳定增长机制为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深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改革, 改变农村的落后局面
(三) 优化财政支农结构, 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
1. 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增加农村公共建设投资, 发展生态环境、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力设施、乡村道路建设等。
2. 增加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 激发农业的科技创新, 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提高农业科技的生产效益, 实现农业增产, 农民增收, 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3. 控制农林水气部门事业费增长速度, 严格控制人员机构经费的增长速度。
4. 增加对农村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优化农村公共卫生环境,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四) 加强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和完善支农资金全流程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支农资金全流程的监管, 从支农资金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金运行及使用结果全过程监控。
(五) 丰富财政支农项目体系, 完善财政支农补贴方式
加大支农的范围, 拓宽支农渠道, 完善财政支农惠农补贴方式。
(六) 健全财政支农绩效评价体系
3.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三
土地征收是2004年国家修宪时提出的,在此之前我国统一采用土地征用这一提法,修宪之后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加入了征收一词,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含义可以概述为:国家或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公权力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土地征收的特征:
1.1征收主体的特定性
申请的建设,发展并维护公共利益。在我国土地所有是严禁买卖的,虽然征收后的具体用地单位很可不是国家,但集体土地的首先流向只能是国家,各公共利益用地单位只能向国家提出用地申请,再由国家统一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在具体执行时,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
1.2征收目的的确定性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才能动用土地征收的权利,其实这是对国家土地征收权利的一种约束,避免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明确公共利益对合理的行使土地征收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3征收的有偿性
申请征收不同于土地的没收,他是一种有偿的收取行为,土地的征收是国家和农村集体两个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土地转移行为,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不是按市场价格进行完全补偿,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完全的补偿,但土地征收是一种有偿的行为。
1.4征收的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的一种强制权,被征收的对象无论同意与否都不能阻碍国家行使正当的土地征收权,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不以个人或集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强制性是带有公信力和国家法律效力的,任何阻碍国家行使正当土地征收权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土地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利的。
2.我国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2.1土地征收范围过宽,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公共利益是衡量国家征地权是否滥用的标准,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不同的措施从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界限加以相应的限制。而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除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外,只要非农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不管是否具有公共利益,都可以实行土地征收方式取得土地。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然后,政府再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出让、出租、划拨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土地交给需地单位使用。这种做法严重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2.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费发放不及时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倍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年产值的4至6倍。但据国土资源部调查,许多地方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主要是在计算上普遍取采补偿标准的最低限,有的甚至还低于法定标准。根本无法保证农民进行有效的经济再生产。福建福州马尾区一位农民说:“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只相当于农民三年的种菜所得,这么低的价格,将来遇上点事,我们怎么办?”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费用低,导致用地成本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低,一般只占到10%至15%,而国外高速公路土地征收占工程总投资一般在50%至60%。因而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争取国家项目,往往要在土地上做文章,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搞建设。
2.3安置不妥导致问题突出
目前,对征地安置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政策不具体,致使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数是只“安”不“置”,形成一种无效安置或低效安置。有些地区在采用货币安置时,不能一次支付全部安置费,只是打一些白条,一拖就是几年、十几年。还有一些农民为了取得安置费,假托一个企业办理一个虚假安置手续,然后再从该企业拿到这笔安置款。企业也理所当然的要从中收取一部分手续费。这样一来把本是两方的事,搞成了三方,农民绕了一个圈子才拿到了打了折扣的安置费。不少失地农民强烈呼吁,政府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但不能不管农民的生活出路,否则就会使他们面临“有路可走,无地生存”的尴尬境地。
2.4欠缺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土地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由于征地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也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受理这类案件。如哪些单位可以成为征地主体?征地程序应当怎样进行?征地补偿款怎样计算,如何分配,谁来分配?村集体组织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对征地补偿中出现的纠纷,哪些可以提行政诉讼,哪些应当提民事诉讼?等等。
3.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3.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既然“公共利益”是法定的行使征地权的前提条件,那么这一法定条件就必须明确而具体。因为不同的人或者说代表不同利益的人对“公共利益”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因此法定条件应当具有特定性和惟一性,否则这样的前提条件就等于形同虚设。国家应规定在哪些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才可以视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对于 “非公益性”用地不能行使征地权,不具强制性。
3.2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因征地而引起的农民上访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确定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就永远提高不了,补偿按“原用途”,而转手出让时则按“新用途”,为什么同一块地,对原所有人和新所有人所得收益不能采用同一标准呢?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可结果农民服从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所做出的牺牲,到头来居然又成为低补偿的借口,这对农民公平吗?因此应当取消只能按“原用途”给予征地补偿的规定。
3.3深化征地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可采取自谋职业、自己联系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等代替过去的统一安置的办法;对一些选择自愿放弃安置的自谋职业人员,有条件的应将安置费一次性发给个人,如在当地搞个体经营,政府还应适当给以政策上的扶持。对一些想进城打工的农民,应该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帮助安排一些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增加他们的就业门路。另外,要在土地收益中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进而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接轨,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征地范围缩小后,农民可以以土地入股。土地的收益首先是办保险,解决社会稳定,然后可以分红,增加农民的收益。
3.4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
4.2011征兵规定(精选) 篇四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城镇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村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2年毕业的,可以征集。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征集。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二、征集条件
1、年龄: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放宽到21岁,在校大学生放宽到22岁,大专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岁,年满17岁的高中毕业生也可征集。女青年为2011年年满17至19岁,在校大学生放宽到20岁,大学毕业生放宽到22岁。
2、身高体重:男青年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青年身高160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15%、不低于标准体重15%。
3、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高中毕业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三、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含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在校大学生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批准入伍的时间统一为2011年12月1日,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四、征集时间
5.2011年冬季征兵有关政策 篇五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高校在校生主要着重大学一年级新生和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的征集。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2011年入校的学生。
二、征集年龄
1、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岁(1991年1月1日以后至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2011年高中应届毕业生。
2、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岁(1992年1月1日以后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年满20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政治条件
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6年9月1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为军兵种部队特殊专业征集新兵的文化条件的通知》,2011年9月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格条件
按照2003年9月1日国防部、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分别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
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在征兵体检中增加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项目的通知》、2006年9月6日下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和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8月22日下发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事》、2011年9月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时间规定
11月8日前宣传教育、报名目测;11月9日至11月17日体检;11月18日至12月4日政审、走访调查;12月5日至6日审批定兵;12月9日前完成服装发放;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0日前运输完毕。需空运进藏、进疆的新兵起运时间通常为11月20日左右,各项工作可提前进行。
六、报名和征集办法
报名办法:应征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名应征,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资料。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必须在互联网上参加预征报名,对未参加网上报名和或直接在各报名点报名的应征青年,各县(区)征兵办公室要提供网上报名服务,帮助完成网上报名。报名期间不在户籍所在地或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通过打电话、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其报名。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网上报名结束后,各县(区)征兵办要及时下载打印预征报名人员花名册和登记表存根,通知报名人员参加初审初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应征青年在网上自行打印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男青年网上报名登记表》,作为优先参加体检的凭证,市征兵办将在网上对各县(区)报名情况进行核查。女青年征集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5日18时。
6.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篇六
【发布日期】1990-01-07 【生效日期】199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1990年1月7日广东省第7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必须认真做好。
第三条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据兵役法和本规定股兵役。
第四条 第四条 征兵期间,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劳动、卫生、财政、交通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文化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和义务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六条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5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布告。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都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
第七条 第七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检期间,农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误工补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常评奖。
第八条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对应征对象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不与征兵争人员。
第九条 第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检由不设区的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医务人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条 第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不设区的市、县(区)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政治审查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政策,确保兵员的政治质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体检合格,但因名额限制未被征集的,在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时,凭当地兵役机关的当年体检合格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役期间仍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转正、调级等待遇;其中是合同制职工的,原单位还应继续交纳劳动保险金;合同期满的,应延长合同期。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的亲属、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及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出示兵役证。没有兵役证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手续。违反的,应给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是在职职工的,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
(二)是从事个体或私营工商业经营的,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经营资格。
(三)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3年内不准报考升学、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
除上述处罚外,还可并处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1至3年优待金额的罚款。
被处罚人履行服兵役义务后,处罚单位应终止或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报到后擅自逃离的,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原所在单位应动员其报到或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接受征兵任务,不得借口拒绝。违反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给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抵制、阻挠应征公民服兵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或处分,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向有关单位发出建议书,有关单位接到建议书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兵役机关。罚款按规定上交当地财政。
兵役机关的建议与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7.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七
湖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 始终把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 坚定不移地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坚定不移地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省政府连续九年将全省就业指标列为“十件实事”首要内容。每年省政府与各市州及省直部门、市州政府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以上地方政府均成立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了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形成了党委总揽、政府主抓、人社主管、部门支持、各界联动的就业工作格局。特别是“十一五”以来, 湖北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并举, 贯彻落实“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全面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为重点, 扎实开展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统筹做好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 全力促进充分就业, 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8%, 低于4.5%的目标, 就业局势保持了总体稳定。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主要成效
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 已经并正在继续深刻地改变着湖北省的就业格局, 主要成效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成功解决了数百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20世纪90年代开始, 面对国企改革出现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 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 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 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确保了168万进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并帮助绝大多数实现再就业, 实现了下岗向失业并轨, 有效化解了湖北省经济转型出现的失业高峰。
2、成功化解了新一轮青年就业高峰压力。
近几年, 80年代中期出生人口陆续进入就业年龄, 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压力空前, 湖北省正处于新一轮就业高峰期。正是由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强力拉动和积极就业政策的有力支持,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才有效地缓解了就业高峰的压力。“十二五”以来, 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实现了从每年40万人到70万人的跨越, 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52.3万人, 全省城镇从业人员总数近140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实现了从900万到1100万人的跨越;基本实现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有力支持了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
3、成功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巨大冲击。
2008年突然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导致湖北省农民工大量返乡、部分企业订单骤降。面对如此局面, 湖北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 在非常时期采取了非常之举。贯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全面落实“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同时湖北省又制定了筹集1.8亿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建立5亿元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开发2万个公益性岗位等六项特别措施。出手快、出拳重、措施实, 迅速稳定了就业局势, 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的主要方向
1、坚持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促进就业的主要方略。
就业政策是做好就业工作的总纲。自2002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 就业工作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分统配, 逐步发展为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工作格局, 把发挥市场作用和强化政府责任有机结合起来, 并通过立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在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同时, 结合湖北省情, 在实施第一轮就业政策基础上, 制定了一系列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湖北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6]1号) 、《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8]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9]20号) 等政策文件。2010年, 省人大颁布实施《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这是湖北省第一部促进就业的法规, 为推进就业工作的法制化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长效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形成了具有湖北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主要政策包括:通过促进经济发展, 调整产业结构, 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这些政策措施立足湖北实际, 与时俱进, 普惠性和操作性明显增强。
为确保政策的落实, “十一五”时期以来, 湖北全省共筹集就业专项资金188亿元, 累计支出就业专项资金171亿元。政策含金量之高、惠及面之广、扶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深受广大劳动者拥护。
2、坚持将创业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攻方向。
就业工作经历了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两大阶段后, 进入了统筹城乡劳动力创业就业的新阶段。推进创业能够创造更多的市场主体和就业岗位, 是促进就业的发动机。湖北省在2007年提出了“全民创业”发展战略, 把创业作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 以解决市场主体不足、社会活力不够的问题。2008年, 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帮助3万人实现创业并带动10万人就业”的郑重承诺, 在全省全面推进创业带就业工作。2012年, 湖北省将城乡就业创业培训40万人列为“十件实事”之首, 进一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近几年来, 湖北省开拓创新, 高位推进, 创业带就业工作亮点纷呈、成效显著。一是通过建立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助制度和代偿制度,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全省累计发放小额贷款75亿多元, 位居全国前列;二是通过开展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 三年共安排1.7亿元资金扶持17000万户“农家乐”经营户, 带动了20多万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就业;三是通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 把创业工作引向深入, 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 湖北省创业工作实现了“三个转变”:创业人群由单一的下岗失业人员向全民创业转变, 创业形式由个体户向个体私营企业转变, 创业目的由解决自身就业向带动更多人就业转变。一个百姓创家业、干部创事业、能人创企业的全民创业潮在荆楚大地涌动。截至目前, 全省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已达600万人, 每10名湖北人中至少有一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3、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是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湖北省每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近40万人, 湖北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切实加强就业服务, 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努力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优势。
一是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体系。2011年, 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1]84号) , 明确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制定了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二十一条政策措施, 强化了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提出“‘十二五’期间, 力争每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大学生就业服务月”、“‘两圈一带’大型招聘会”、“高校毕业生服务周”等公共服务专项活动, 积极搭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桥梁。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均设立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 并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等服务。三是面向基层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开展就业见习、“三支一扶”项目、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考等方式, 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2011年, 全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15300余个, 先后有27300余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省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4585名, 累计选派21855名。四是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实行跟踪服务。依托其所在的乡镇、街道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 建立“实名制”台账, 采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强化就业推介、加强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 全方位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4、坚持将统筹城乡就业发展作为解决湖北省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
抓好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是实现城乡统筹与公平就业的必由之路。为适应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 湖北及时把工作重点从城市向乡村延伸, 从国有企业向所有经济体拓展, 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湖北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经历了“限制转移、控制转移、放开转移、促进转移”四个阶段, 逐步建立完善了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开展了统筹城乡就业试点, 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工作。先后取消了各种不利于农村劳动者在城市就业的限制性措施, 全面实行了面向农村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制度, 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活动。以帮助进城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安居乐业为目标, 开展“迎接新市民工程”。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 大力拓宽就业渠道, 实施技能就业计划, 培植发挥劳务品牌效应, 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推行培训、服务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努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5、坚持将援助困难群体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
就业困难人员是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弱势群体,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湖北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 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提供“个性化”、“保姆式”服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2006年以来, 累计帮助80多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2006年, 帮助4.1万户“零就业家庭”就业, 率先在全国建立了“零就业家庭”动态销零机制。2007年, 各地以独立工矿区和库坝区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 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工作。2010年, 以“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 帮助10万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内容, 组织开展了“就业援助特别行动”, 对困难人员实行“兜底安置”, 特别是面向高校毕业生组织的基层管理类岗位招录工作, 既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 又加强了基层公共服务力量, 达到了双赢效果。2006年以来, 湖北省先后为200多万人次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为40多万人次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帮扶力度之大, 受益人数之多, 前所未有, 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6、坚持将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 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十一五”时期以来, 湖北省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明确了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 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 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 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 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并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 提高补贴标准, 缓解就业压力, 以此提高技能水平, 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 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 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承担各类建设任务的企业提供了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7、坚持将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基础。
8.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八
[关键词]城乡产业 发展现状 主要问题 政策建议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不论是实施偏重城市的政策还是扶持农村的发展战略,都会遇到一系列的实际问题。比如农村地区的问题表现为诸如小农户与大市场,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农业社会效益高与经济效益低等一系列矛盾。城市地区的问题则表现为环境污染、资源匮乏、市场容量狭小、土地资源稀缺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我们必须认识到,乡村和农业的现代化与工业化之间是紧密联系的,谁都不能孤立地求生存、求发展,两者必须协调一致,形成一种有序发展的良性态势。
一、我国城乡产业关系发展的现状
1.目前乡村产业发展现状
我国现在继续进行的工业化,不是传统的、狭义的工业化,这种工业化大体是指制造业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比重提高的过程。我们要实现的是广义的工业化,既包括工业本身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包括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以及由于技术进步和第三产业发展所引起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刻变化。用先进科学技术来改造农业,增加高附加值的农业产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这是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改变农村社会面貌所必需的。
目前乡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素质提高的新阶段。乡镇企业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企业深化改革坚持既积极推进创新又注意规范完善,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各方面的积极性得到调动,企业生机活力有所增强。
2.我国乡村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农业结构调整方面的问题。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缺乏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结构趋同现象严重。第二,乡村劳动力流动机制不完善。没有发育良好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传导机制。
3.我国城乡产业发展关系失调
根据农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要低于15%的要求,工农业增长速度应该保持在2∶1~2.5∶1之间。目前中国城乡发展处于失调状况,这些失调环节主要是工农业发展速度失调,二元反差过大,城镇化进程缓慢。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滞后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进一步加剧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结构失衡。
由于我国工业化走的是一条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实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城市过度吸取农村农业生产剩余,城市优先的投融资体制。因此,不彻底改变这种扭曲各方面关系中的重工业优先、城市优先的发展战略,城乡产业结构失衡和城乡经济发展失调在内的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
二、城乡产业一体化的制约因素
1.思想观念落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意义,不能辩证处理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了地方政绩,往往把主要的工作重点放在招商 引资、企业改革、结构调整等等方面,而对城镇建设、农业劳动力转移等工作重视不够。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人为地在农村与城镇之间划上了界限,从而难以推进城乡通融、协调发展。
2.城乡不平等的政策。从50年代就开始制定出的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户籍制度、劳动与就业保护制度及住宅制度至今仍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城乡不平等的政策使农民进城难。现行城乡二元户籍管理的制度虽有改革,但没有彻底改变,农民进城必须达到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标准,而且户口迁转手续繁杂,一些地方还要缴纳增容费、城建费、保险费等高额费用。就业、教育、医疗等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城乡有别”,抑制了农民进城的积极性。
3.大中城市的活力不足。中心城市应该是一个地区的生产、流通、贸易、金融和科技信息中心。在世界各国农村工业化过程中,中心城市都起了对农村进行经济技术辐射和吸引大量农业人口就业的作用。我国的中心城市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企业活力不足而导致城市功能不健全,不仅没有吸收更多的农村人口到城市就业,而且城市没有对农村产生应有的辐射作用,使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滞留在城市得不到充分利用,而农村则由于得不到这些生产要素,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
4.乡村经济素质低下。在沿海地区,不少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堪与城市国有企业相匹敌。但对大多数乡村地区来说,整体经济水平还比较落后,一些乡镇企业有所发展的地方,也存在着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落后、人员素质低、生产项目重复等问题。有一些地方乡镇企业甚至还是一片空白。从而导致了农村无法吸收城市资金、无法消化城市的一些高科技项目。
5.建设资金短缺。目前,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窄、建设投入少。在金融方面,随着基层金融机构的撤并收缩,国家投资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微乎其微;财政方面,由于县级财政实行垂直管理,乡镇政府无力调剂资金用于城镇建设,县级财政也力不从心,小城镇建设只能依靠土地收益和社会投资作支撑,从而,资金短缺是制约城镇发展的最大“瓶颈”。
三、推进我国城乡产业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1.政府加强引导,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政府应该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改变乡镇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现状,加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力度,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加快乡镇企业的重组转制,提高乡镇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乡镇企业的再次腾飞。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加农业的投入,是扩大农业再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前提。
2.工农协作的组织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应总结经验,结合市场要求,郊区乡村地区通过农村股份合作制,确立农民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工农联系,增强“公司+农户”的关系、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和农业经纪组织,促进近郊工农业的互动发展。
3.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依据市场需求,以农业的龙头企业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民为主体,以农业生产为核心,将分散的农户或由农户共同组成的农业生产基地与市场联系起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等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建立与其他行业有广泛联系的农业产业链、产业群或产业体系。
4.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加快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农业投资领域,不断创新的农业投入机制,建立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多元化投资机制,包括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增加农村教育投资,提高农民素质水平;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拓宽农业筹资渠道。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支持小城镇建设,合理确定小城镇建设的承贷主体。
5.建立跨区域的产业互动与合作的协调机制。各地的资源是有限的,各具优势,在竞合日趋重要的当下,区域合作使得各地的优势资源互补,产业升级提档的速度也同时加强。而现代交通线路的不断延伸,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让相邻的两地成为日益紧密的一体。因此,只有加强跨区域互动和对外合作,加强与省内周边地区的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的产业、人才、技术、资金、物流和产权等联动机制,才能促进跨区域的大经济区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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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承红 张佳宝:成都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财政政策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9.10
[4]王梦奎:1980-2050年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回顾与前瞻——一个经济学家的视角[J].当代中国史研究 2004.05
9.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九
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新调整的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大幅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12000至15000元发放;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4500至6000元发放(市委常委会明确规定长沙市取上限,按15000元和6000元发放)。雨花区已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由区财政负责担,区民政局统一发放。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区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二是深化大学生士官退役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官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每年公安、司法和专武干部招录时,安排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官单独报名、单独考试、单独录取。三是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力度。按照《兵役法》及现行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别是重点招录四类退役士兵:①服役12年以上专业士官;②荣立二等功(含以上退役士兵;③因战因公5-8级伤残退役士兵;④烈士子女。四是全面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明年全面铺开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有城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申请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征兵工作时间安排
(一)9月22日至10月15日,传达贯彻征兵会议精神,召开征兵工作会议,部署征兵工作任务。
(二)10月1日至31日,组织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大张旗鼓地进行征兵宣传发动;组织体检、政审业务培训;抓好体检站设置和体检器材、药剂购置;组织应征青年报名、目测、初审、初检等工作。
(三)11月1日至10日,组织应征青年体检。
(四)11月11日至12月9日,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走访,按要求组织参加人员复查,协调有关部门择优定兵。
(五)12月10日至31日,组织新兵交接、搞好新兵运输工作,抓好征兵总结。
我院2011年冬季征兵工作已经开始,凡自愿参军且是省内户口的大
一、大
二、大三学生,均可报名。(报名需带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相片一张)报名时间:即日起——11月5日
报名咨询地点:学院保卫处综合会议室
10.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发布日期】2005-05-26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2005修订)
(1990年1月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第四条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招收士官工作。
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与兵役机关共同做好在高等院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国防观念、法制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征兵准备工作,组织本辖区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应当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第八条 国家发布征兵命令后,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征兵准备工作。
企业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本企业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返回户籍所在地应征;企业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其所属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武装部提供应征公民名单,并协助组织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返回户籍所在地应征。
第九条 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招录国家公务员、招聘员工和学校招生时,应当支持征兵和招收士官的工作,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和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保证兵员的身体素质。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和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应征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有关单位协助。政审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政策,保证兵员的政治素质。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和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学历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同级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有关学校协助配合,保证应征公民的文化素质。
第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退出现役后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从高等院校征集入伍的学生,其学籍管理、优抚安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义务兵、士官在服役期间立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亲属和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征兵和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的,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原所在单位应当动员其报到或者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抵制、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帮助应征公民逃避兵役或者将不合格公民征入部队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各项处罚,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征兵工作中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11.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十一
一、产业发展
上海自由贸易区
服务业是上海自由贸易区核心产业。未来自贸区将以国际贸易、金融服务、航运服务、专业服务和高端制造武大产业为导向,提升园区服务业比重。在临港地区打造金融、集中保税展示交易中心、文化贸易平台三个板块。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
主要产业为金融、贸易与物流、会展。巴拿马是拉美地区最活跃、最成功的国际金融中心.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密集.有一百多家国际银行;
重视会展业发展,巴拿马国际博览会( Expocomer)世界司名;贸易物流业发达,是全球第二大转口站。区内的经营以轻纺、服装、工艺、日用品和家电产品为主。
纽约港自由贸易区
该区以围网分隔封闭,主要功能是货物中转、自由贸易,外国货物出港。
区外还设有若干分区,主要功能是进出口加工制造,涉及石化、汽车、饮料、制药、手表等加工业务。
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
货物商业性加工、物流(货物集散转运)、船舶建造等是主业,同时金融、保险、商贸、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服务贸易发展上成效显著。
二、贸易投资
上海自由贸易区
1.投资领域开放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全面开放,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组织以合资形式或独立形式,成立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2.改善自贸区内行政管理体系,使其与国际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规则相适应;政府管理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
1.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货物进口自由,无配额限制,对进出商品控制很少,豁免关税的范围相对较宽。
除爆炸品、枪支弹药、麻醉品、易燃品和其他特别规定的商品外,一律自由进入区内,免关税。货物进出自由贸易区只需填写一份表格。
2.在巴拿马科隆自由区注册公司手续简便、审批快。
区内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组织本国和外国企业从事进口、展销、制造、装配和转口业务,为办公机构出租和修建住房、厂房、出租地皮、批准外国人在区内经商等。
3.政策稳定,区内管理非常严密。当地政府专门立法给予保证和优惠,投资者有法律保障。该区采取的安全措施也优于非其他很多自由贸易区。
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区
1.任何国外或国内的商品,除法律禁止或由管理局规定为有害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者外,皆可不受美国海关法的限制而进入对外贸易区。
2.国际贸易活动均可在区内开展,可以存储、展示和销售、重新包装、组装、分类、清洁、搭配国内货物进行加工。在自贸区内,只要没有零售销售,商品可以自由买卖。
3.货物进入对外贸易区不受配额的限制,无配额的货物准许进入区内暂存,待有配额再进口,也可以无限期在区内保存,待价而沽。
4.自贸区的货物可以24小时无限制地通过海关。
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
汉堡自由港对进出的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
1.船只从海上进入或离自由港驶往海外无需向海关结关,船舶航行时只要在船上挂一面“关旗”,就可不受海关的任何干涉。
2.凡进出或转运货物在自由港装卸、转船和储存不受海关的任何限制,货物进出不要求每批立即申报与查验,甚至45天之内转口的货物无需记录。货物储存的时司也不受限制。
3.货物只有从自由港输入欧盟市场时才需向海关结关,交纳关税及其他进口税。
三、税收优惠
上海自由贸易区
1.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2.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区内生产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免税(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进口的货物除外)。
3.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
“免税”一词几乎可以应用于科隆自由贸易区的所有商业活动。多种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包括:1.境外货物进入贸易区或从区内出境,免进出口税,货物销售对巴拿马运河区或过境船只,视为出口,免税。2.外国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所获股息无需缴税;对持有两年以上的资产进行资本买卖无需交纳资本收益税;因外贸业务和直接销售所得的利润而给付的股利可免交股息税。
3.区内免销售税;免生产税;投资无需缴税;在自由贸易区经营的公司无须缴纳市政地方税(除汽车执照外)。4非巴拿马籍的行政人员与巴拿马居民缴纳同等税率的所得税。5区内公司所得税采用累进制,税率2.5%~8.5%,两年内免利润所得税,若雇佣巴籍员工,再给予减免0.5%~1.5%所得税的优惠。
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区
1.推迟缴纳进口关税。运进自贸区的货物不需要立即缴纳进口关税,只有当货物通过海关运入美国时才需要支付关税。
2.倒置关税率节省关税。通过在自贸区设厂,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支付原料的税率还是成品的税率,选择其中税率低的支付。
3.无关税出口。企业在自贸区设厂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进出口关税实现出口。
4.自贸区产品出口海外,如果遇到退货,不需要为退回的货物支付进口关税。
5.自贸区之司运输免税。企业在不同的自贸区间转移货物是免关税的,只有最终通关进入美国的时候才需要支付关税。
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
12.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篇十二
关键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分析,建议
0 引言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三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农机化事业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之一,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最有效、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从2004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来,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带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确保了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得到快速提高。但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依然存在投入力度不够、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机新装备研发滞后和监管不够完善等制约因素,国内相关学者和专家对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建议[1,2,3,4]。本文通过调研和分析,提出了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建议。
1 相关政策扶持
在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出台了多种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三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农业机械化事业高度重视。200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法律,首次明确了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国家的相关扶持责任,其制定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措施涉及到科研开发、生产流通、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自此以后,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从以往补贴流通领域转变为以惠农政策为引导的国家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国家通过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改变了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政策、规划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情况。国家每年都从科技、财政、税收等多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并实行引导,大力扶持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51亿元,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1 105亿元多,补贴购置农机具1 078万台套,受益农户达906万户;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9.28亿kW,农机装备结构持续优化,大功率、多功能、高性能及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增长迅速;经济作物、畜牧水产养殖、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保有量快速增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机械装备稳步发展。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已经由初级阶段跨入了中级阶段,总体态势良好。2011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了农机补助规模,增加补贴机具种类,增大了实施的范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增加到175亿元,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6个小类180品种,在此基础上各地又再自行增加了30个品种。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5]。新时期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工作仍高度重视,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将持续加大。
2 主要制约因素
2.1 投入仍不能满足购买机具及农机化发展的需求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广大农民投资农机的热情得到激发,农机保有量快速增长,但从全国农业区域面积和农机需求量来说,缺口依然较大,补贴资金与成倍增加的购机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偏小,同时补贴比例比较低。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不足,农机科研开发、技术推广、质量监督、安全监理、农机维修、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的能力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农机公共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多元化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农机作业的扶持补助政策及配套措施仍不够健全。
2.2 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
目前,农业机械化弱势地区一般多是南方以水稻为主的农业生产区,这些地区丘陵、山区较多,田块小,自然条件复杂多变,机械化难度较大。而有些地区耕地资源丰富,地势平坦,土地肥沃,这些都非常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好坏也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发展较好、较快的地区,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也较快。2009年全国各省耕种收综合机械水平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2009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
从表1中可以看出,农机化水平较高的是经济较发达和人居耕地较多的地区,黑龙江、新疆、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河南均排在全国前列,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而西南五省区是全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最低、发展难度最大的地区[7]。
2.3 先进实用的农机新装备研发滞后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多样,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农业生产显示出明显的区域特征,形成了东部、中部和西部3个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地带。因此,各地需求的农机装备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许多急需的农机装备在我国还是空白,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装备和技术有效供给不足。例如,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近几年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而围绕高效农业的相关装备使用单位购不到合适的产品,在丘陵山区以及各地结合区域特色发展的特色农业也购不到合适的装备。由于农机新装备研发的滞后,在有些地区形成了有资金购买不到先进实用的农机新产品,减小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作用和效果。
2.4 补贴方案落实与监管机制发展不平衡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中央政府农机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度高度重视,但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有些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对农机购置补贴的发放到位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随着每年享受补贴购置机具数量的不断增加,涉及的农户不断增多,管理人员精力有限,不可能做到户户检查,个别农户盲目申请补贴,但并没有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是挪作他用,严重干扰了农机市场的秩序,造成许多不良影响。除此以外,有些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能完全按政策执行,方案的发放和实施缺少透明度,难免出现少数转卖机具等违纪现象。
3 落实农业机械购机补贴政策的建议
3.1 完善补贴方案,发展高效和特色农业
中央政府要继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投入量,地方政府也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保障购机补贴政策的持续性。农机管理部门要深入地方广泛征求意见,对主要机具进行分析发展预测,选取适合的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具体补贴方案。农机购置补贴的导向要重点放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发展上,对大型农业机械和新型机械,可分类并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引导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率先投入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同时,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工作。
3.2 平衡各地发展,形成区域特色
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向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倾斜。在区域的安排上,既要考虑平原地区的需要,也要兼顾到农业机械化条件较差的地区(丘陵、山区)对农机的需求。加强科学管理,对丘陵地区农田改造并做好土地整合等工作,各级政府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做好当地的人员培训工作。坚持平衡发展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注重培育典型,引导区域平衡发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区域发展特色。特别要大力扶持西部山区乡镇的农机化事业,丘陵山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具有多样化、小型化、灵活性及经济性的特点,由于这些区域耕地田块较小,只适合于应用小型、灵活高效的农机,因此可适当调整完善补贴品种,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械确定不同的补贴比例[7],可以适当加大对高效农业农机具的补贴力度,达到经济高效的效果。
3.3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农业装备水平
农机化发展需要科技进步作为支撑,要加大对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使机具更加适应各地农业的发展。通过加大先进适用机具的补贴力度,推进关键环节技术进步,完善装备。以转变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方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支撑产业跨越升级为宗旨,按照“增加品种、扩展领域、完善功能、提高水平”的思路,发展节能环保、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装备技术,增强农业装备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农业装备先进制造水平。
重点增加大型多功能农田作业装备、设施农业装备、农机智能装备、小型轻便作业装备和产地商品化处理装备的机械保有量,加快老旧农业机械的更新报废,促进作业机械和拖拉机配套机具的发展,改善配套比,提高利用率,降低单位能耗。
高度重视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工作,按照全力普及机耕、大力发展机收、努力突破机插机播的思路,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支持农民购置使用经济实惠、轻便耐用的粮食作物和特色作物生产机械,推动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加大小型园艺机械研发推广应用力度,提高蔬菜、水果、茶叶等劳动密集型园艺产业劳动生产率。大力推广精量播种、播种后镇压、化肥深施、高效植保、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清洁环保生产方式,积极推进农机节能减排,全面挖掘农业机械化节种、节肥、节药、节水、节能潜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4 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监管机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做到职责明确、操作规范。要做到相关信息公开化,方便并鼓励农民共同监督。完善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提高各级部门对相关方案材料等的审核效率,使农户尽快地领到应得的补贴。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机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机具质量过关,价格合理。与此同时,要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使农民能够高效、安全地使用机具,更好地发挥政策助推的作用。加强农机化标准建设,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管理与服务结合。
4 结论
针对我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机新装备研发滞后和补贴方案落实与监管不够完善等制约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加大购机补贴资金的力度,并制定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具体补贴方案;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特色农业的特点,做到区域平衡发展;加大对农机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使农机购机补贴资金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中发挥出更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潘荣翠.农机购置补贴中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福建农机,2010(2):11-13.
[2]孟俊杰,景丽,王静.农机补贴绩效分析和改善对策—以许昌市为例[J].农业科技管理,2010(3):26-29.
[3]孙少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农机化,2010(2):12-13.
[4]张世忠.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0(6):29.
[5]杨敏丽,白人朴.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不平衡性研究[J].农业机械学报,2005(9):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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