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15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一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8〕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
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手续;已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未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停止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限制未办出让手续的非经营性土地通过加改名、延期等手续进入经营性土地市场
(一)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和外经等管理部门应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相应手续。
(二)对过去行政划拨的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城镇存量土地),若已纳入当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允许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应由市政府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合理补偿给原用地单位。
(三)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现有的划拨用地,支持企业解困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不拆改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用地变更手续;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的,则应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地收益可部分合理返回原企业,如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及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原规定的56%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解困转制。
(四)对已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但未缴地价的过期用地,或未完成征地拆迁但已缴地价的过期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其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30%以上的,准予用地延期一次,时间为1年。再次过期则依法收回。
(五)对未开始征地拆迁的用地红线,取消办理用地延期,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三、妥善处理原出让的建设用地
对原已出让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报市用地会议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加征用地完善项目的,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手续,进行用地变更登记后,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再招标、拍卖。
对部队的空闲地,如已领取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审批办法继续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征地办(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负责土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其中400亩以下的土地,由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征地拆迁工作。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计委、市国土局房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定。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我市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兼顾考虑市场的需求情况,制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以达到控制用地总量、有利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公开招标、拍卖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应预先做好规划设计要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市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六、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对过去批出和新批出但过期未用的土地予以注销用地批文;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或由政府调整使用。
七、依照法律程序审批土地
对于按国家、省的规定,不必经公开招标、拍卖程序而申请用地的,其审批程序是: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国土地部门应从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定点的必要依据。
(二)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同时向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报送申请用地报告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书、有关投资文件等。
(三)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分别把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在市用地会议召开前10天提交市用地审批小组成员。
(四)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派分管领导参加。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对用地申请的规划定点和适用数量实行综合审核,一次定案批准。
(五)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意见,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国土局房管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在15天内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经批准用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房屋拆迁的手续,并向市国局土房管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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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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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
1、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2、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互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视角、不同职业背景和专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具有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并以群众熟悉、易懂的语言解读法
律,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人民陪审员来自各界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并发挥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共同抵御各种非法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3、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会各界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拓宽选任范围,严格任免程序
4、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并在经费保障、培训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人民陪审员选任一般应当每五年选任一次,也可以根据当地审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开展增补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增补工作情况逐级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6、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以及候选人员信息库,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专长等要素归入不同类别,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7、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8、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9、人民陪审员在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权利
10、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当事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11、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12、当事人一方申请适用陪审,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陪审的案件除外。
13、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14、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15、合议庭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自主、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16、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7、人民陪审员应邀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其陪审的案件时,除不得行使表决权外,可以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表意见。
四、完善随机抽取机制,规范陪审工作程序
18、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科学、规范、方便操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9、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20、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1、海事法院、林业法院、铁路法院、垦区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2、人民陪审员兼具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不得参加陪审由其先行进行调解的案件。
2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司法纪律和礼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4、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陪审能力
25、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6、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和安排。岗前培训主要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由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
27、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人民法院也可结合本地区案件特
点与类型安排培训内容。
28、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日常任职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29、任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外,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方法,以及组织人民陪审员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任职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六、强化管理与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30、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设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落实人民陪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3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审工作绩效档案,着重就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进行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纳入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工作范围。
32、每年年终前,由人民陪审员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33、人民陪审员与参加合议庭的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同等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期间,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建议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现有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大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范围。
35、各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36、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审判活动的,由相关法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制度落实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积极稳妥地推行。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8、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出面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多做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
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2001-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内部审计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至2000年底全省已建立3800多个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1万多名。近5年来,各内部审计机构累计审计项目近9万个,纠正违纪违规金额89亿元,促进增收节支16亿元,减少损失浪费2亿元,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内部审计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独立客观地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其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是促进内部管理向科学、严格的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
搞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规范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行为,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把内部审计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内部审计工作,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二、明确任务,努力搞好内部审计工作
全省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都要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各级政府要把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内部约束和内部治理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方面,对那些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对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国家审计机关要进行重点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在全省推行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至5年内,全省内部审计业务人员均应通过培训和相关考试,获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的上岗执业证书,未获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切实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为他们独立、公正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经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可以对本单位各部门或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内部审计成果经测评和确认,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定案的依据。
内部审计职能要由以监督为主逐步转变为监督与评价并重,进一步突出内部审计的内向性服务的特点;在审计层次上,要由以事后财务收支、查错防弊为主,转变为以事中、事前的效益审计、管理审计为主。当前内部审计工作,一是搞好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摸清家底,核实盈亏,查处本单位存在的管理松驰、内控不严、帐目不清、信息失真等问题;二是认真开展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部门和单位领导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可靠依据;三是逐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
加强内部审计的行业自律和管理。各市、州应当尽快建立内部审计师协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或总公司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师协会或分会。要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服务、宣传、交流”职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要制定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做好立法、工作协调、职业指导、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维护内部审计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三、三、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机构设立、业务质量等方面开展指导和监督;要帮助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19号 【发布日期】1998-05-05 【生效日期】1998-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5日甘政发〔1998〕19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扭转当前成品油市场的混乱局面,加强市场监督,规范市场行为,制止加油站(点)的乱建和重复建设,严肃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加强新建加油站(点)的管理,严肃审批程序,坚决制止乱建、重复建设。各地县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加油站(点),确需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各地经贸委以及有关部门不准擅自审批建站。对目前正在建设和已建成尚未审批的加油站(点),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建设手续不齐全、软硬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不得继续建设和对外营业,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与此同时,由省经贸委牵头,计划、公安、工商、交通、土地规划、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积极配合,尽快制订出我省布点建设加油站(点)个数、布局的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二、继续推广加油机计(流)量表铅封措施,完善铅封管理办法,坚决杜绝税收流失。对加油机计(流)量表实施铅封,依据计(流)量核查的数码为原始凭证依法征税,是我省1996年推出加强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推行。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据计(流)量表实际流量征税,不得执行包税和定额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三、三、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维护流通秩序。省石油总公司要充分发挥我省成品油市场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各级石油公司要做好成品油资源、市场供应和流通工作,要积极协助计委、经贸委做好宏观和微观调控工作,并配合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消防、土地规划等部门管好市场,保证成品油市场有序运营。
四、四、加强市场管理,加大整顿力度,完善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各级经贸委、成品油市场整顿办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人力和时间,深入站点,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私拆铅封的行为,对检查整顿中不合格的加油站(点)要坚决实施停业整顿;对没有铅封鉴定的加油机要强制鉴定和铅封,否则不准经营。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无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批发成品油;省内各油库(含部队油库)均不得给没有批发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开展“三代”服务,铁路部门不得安排运输计划。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七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8.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八
冀政办函[2006]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农村五保对象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供养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不仅是资金来源渠道、供养性质及责任主体的重大转变,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使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好本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五保工作底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确保《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并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经认定后的五保对象要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供养责任,建立个人档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样式监制。各地摸底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审核发证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新审批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1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需求,并考虑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科学测算,制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与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协商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我省五保供养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原则上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500元,并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调整。今年各地确定的供养标准务必于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四、加大资金投入,足额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强公共财政意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到位。我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年初,县级政府要根据需要足额列入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列预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五保经费的现象。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集中供养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市、县(市、区)要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五保供养服务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要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以县(市、区)为单位,本着方便五保对象生活、便于管理和整合资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乡镇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集中兴建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每10万农村人口要有一所规模较大、设备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五保对象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供养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
六、加强监督,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力争年底前基本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制度体系。成立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供养政策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五保供养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九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6]11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决定》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决定,这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说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决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阐述了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决定》从切实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是对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巨大鼓舞和有力鞭策,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推进人民法院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
要把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法院党组中心组要安排一次专题学习讨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同时,要把《决定》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和工作人员,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鼓舞士气。要把学习《决定》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增强学习效果。要重点学习《决定》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历史使命、职能作用等内容,认真研究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入讨论人民法院如何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坚持司法为民,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如何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等。
三、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决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这些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
1用,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司法为民、便民、护民,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审判透明度,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畅通申诉再审渠道;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要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机关,充实一线,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决定》的下发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为人民法院工作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当前,重要的是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为此,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研究扎实有效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意见,并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同时,将继续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干部协管、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争取有力支持。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法院工作中的重点情况和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有力的支持,保证《决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要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协同行动,共同落实好中央的要求。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十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南府发〔2010〕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以来的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一五”期间,特别是汶川地震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采取一系列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举措,建立了一支能打善战的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震监测网和速报网,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作用,市民防震减灾意识明显增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和校安工程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城乡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有了新的提高。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防震减灾中心建设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建成南湖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已经建立,地震应急装备逐年增加,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增强。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防震减灾事业投入仍然不足,宏观观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市还有相当一部分的重要工程没有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些中小学校教学楼没有按照高于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农村民房普遍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应急救援和响应能力、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突出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在维护城乡公共安全、保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本市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地震监测能力优于1.0级;建设较完善的地震烈度速报网络,1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城乡工程建筑抗震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对抗震能力严重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显著提高城乡新建建筑的抗震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与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受灾市民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市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建成本市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达到全面抗御破坏性地震灾害的要求。建立较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使全市的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达到全国重点防御城市必须具备的水平。
三、建立现代化地震立体监测系统,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
(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和布局,加强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建设,大力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和烈度速报台网建设,积极推进重点水库及江河堤防、石油储备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专用地震台网建设的要求,把台站建设列入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调整地震遥测台的布局、增建一批地震前兆台,逐步在市属大型水库,石油、化工等储备基地建立强震台。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市县财政局)
(二)加强地震预测速报。专群结合,建立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科学探索实践震情速报方法,完善地震自动速报系统。完善地震预测速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
(三)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群测群防网络。认真总结我市宏观观测地震的经验,用现代高新科技对传统观测手段进行改造,进一步调整完善布局,加大投入,增加动物观测种类和监测网点,增添设备;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地震局、市县财政局)
(四)加强地震监测队伍建设。组建市地震监测中心。引进地震监测科技人才,充实地震监测科技人员队伍,逐步解决地震监测预报科技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对地震监测技术人员和群测群防点的观测员的培训,全面提高观测、速报员的监测速报水平。(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深入实施首府地震安全工程,着力提高城市抵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
(一)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意见》明确要求,“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市地震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我市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本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好项目立项关口,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专业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
(二)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结合各县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的扶持政策,结合新村建设、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工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建立示范,积极引导农民建设符合抗震要求的新民居。进一步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普及建筑抗震知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库移民局、各县区政府)
(三)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深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继续把校安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完成全市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隐患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四)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抓紧完成地震活动断层、古河道、软土层、砂土液化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完成市区范围内地震小区划工作,逐步开展县级城镇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
(五)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能力。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电力等部门要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通信部门要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水利部门要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大坝的地震安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输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交通局、南宁供电局、市城乡数化建设办公室、各通信部门、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
五、大力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把抗震救灾应急指挥纳入全市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章立制,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成立后,逐年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救援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区组织部门、共青团和地震局要以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为主要力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定期开展专业化训练,使之能够在灾害来临时,真正成为应急救援的能手和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的骨干力量。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建立乡镇、街道防灾助理员和震时灾害速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一步完善南湖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扩大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示范点建设成果,在五象新区建设一处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合理规划,大力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在“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区要因地制宜建设一个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市园林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重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等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并组织开展不同层级、不同方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实现应急演练常态化。适时组织跨县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建立和逐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执行监督机制与预案评估机制,对重要、典型的预案演练和地震事件应对做好总结评估。(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各县区政府)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认真编制市县《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当前,要以《南宁市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为依据,抓紧编制市县《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二)增加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按照《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的要求,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投入的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比上预算增长10%以上。同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县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建设。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25号令)。在新规出台之前,要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6]10号)规定,切实将我市建设工程地震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容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依法进行安评;所有的学校、医院建设工程按规定高于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强防震减灾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对《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
(四)加快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2011年南宁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基建投资计划中要统筹研究,进一步安排相关建设资金,保证防震减灾中心项目建设,力争年内进场施工,2011年底竣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震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县区防震减灾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体系的建设,要结合县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县区防震减灾工作力量,理顺工作关系,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县区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地震局)
(二)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切实做好市民和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震时自救互救能力和地震谣言识别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管理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充分发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继续做好防震减灾日常的宣传工作,使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建立专门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站。新闻媒体要加强防震减灾公益宣传,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办)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精神,全面推动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
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影响评价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优创先等方 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出台重大决策、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思想,牢固树立环境代价、生态成本的观念,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统筹考虑人口分布、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等需要,兼顾资源承载力、环境容纳力、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10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委托或者组织编制,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当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有关工 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规划和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到2008年10月1日,上述规划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其中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评价文件;到2009年10月1日,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10类专项规划中的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齐抓共管,从严把关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对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未做到“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替代,不履行承诺、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及不依法及时足额上缴排污费的地区或者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区域或者单位停批。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经委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国土、林业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酌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评估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受理、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责任制,防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要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三同时”监督,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联动监督机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位于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较严重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按照从严的要求适当调整审批权;对其他污染较小和生态影响较轻的项目,要下放审批权。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要求,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和验收的网络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项目审批和验收的进展和结果。
五、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时限、要求、结果等信息,公布企业的违法事实及其查处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环境保护情况,公开拟建项目和开发计划的 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环境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和整改结果。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监管有力、执法到位,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 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P�“国家販逌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h产褥“闥归Y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要坚持以下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产数据, 制订资产配置标准, 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明晰各类资产账目, 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 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 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做到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4) 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通过加强资产管理, 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依据, 节约财政资金, 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1)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 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 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非税收入”的规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2) 各级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 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明晰国有资产归属,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 建立台账, 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资产处置、经营收益上缴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1) 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和《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配置资产。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 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 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 定期清查资产,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现状。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处置和货币性资金 (省级单位50万元以上) 的核销, 必须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 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集中处置, 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
(2) 规范收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
(3) 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行政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 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脱钩前, 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清理完毕,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清理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 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不得对外出租, 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 严格审批约束制度, 并实行专项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 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 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转28页) (接33页) 管理委员会, 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主任,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设“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分别设在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 相互支持, 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充实相应人员, 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 建立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审计部门将国有资产管理列入年度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范围, 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报告抄送同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颁布时间】2013-1-28 【失效时间】 【全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广普及普通话,提升规范汉字应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推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整体素质、建设人文安康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语言文字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以学校为基础、党政机关为龙头、新闻媒体为榜样、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工作格局,为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依然比较薄弱,仍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普通话普及程度较低,社会用字不够规范,语言隔阂比较突出等问题,语言文字的发展水平和语言文字环境还不适应安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普及,提升全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进我市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为建设美好安康做出积极贡献。
二、全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各级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都要把普及普通话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内容,作为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要求,使普通话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演出和电视专题片用语,汉语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到2015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到2020年,全市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
(二)大力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要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增强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使规范汉字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地注册网站的网页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用字,大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三)积极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我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加强安康市中心城市和各县城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指导、检查、督促。到2015年,各县城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验收。组织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农村地区,促进城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推进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开展行业规范化单位创建评估工作。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估范围。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
(四)依法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教材、图书、影视剧等文化新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宣教用品的监督检查。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制度。加强教师、校长(园长)普通话培训。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新进教师普通话水平应符合教师资格所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全体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组织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输入地相关部门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六)大力提高全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建设,推进和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汉语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加快推进普通话培训的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建设,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学习的重视程度,促进全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以学生为重点,提升幼儿普通话水平,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建立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机制,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写讲等活动,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提升全民的精神素养和道德素养。以教师为关键,加强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培训,全面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严格执行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等相关职业人群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职业标准,将语言文字纳入从业人员聘用条件和培训内容。
(七)依法正确处理各种语言文字关系。在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基本政策的同时,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和学习使用问题,充分尊重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营造守法、健康、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
三、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要不断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培训,造就一支数量够、作风实、能力强的语言文字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方面的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合作交流等活动。各级政府要把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城市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制定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能分工,夯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语委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督导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作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包装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市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对社会关注的语言文字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努力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为语言文字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8]91号 【发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1998]91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省九次党代会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速度,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利用外资弥补了省内建设资金不足,引进了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人才,增强了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造进程。实践证明,对外开放是我省实现现代化和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彻底清除各种思想障碍,提高对利用外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利用外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加快利用外资的氛围,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格局,开创我省利用外资的新局面。
二、二、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颁布的《外商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我省“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是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在鼓励外资投向农牧业、资源开发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提高这些领域利用外资比重的同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促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企业机制同国际接轨。重点放在机械、纺织、化学、冶金、电力、建材、交通运输、农牧产品加工等行业。除扩大同外商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出让企业股权和经营权,允许外商以兼并、收购和承包国有企业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严禁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外资项目。根据新的情况,必须全力开拓利用外资的各种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力度,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而努力。
三、三、努力完善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
要重点培育一批投资环境和基础设施相对较好的利用外资先导地区,把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格尔木市作为我省优先利用外资的区域。这些地区要在提高利用外资数量、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以进一步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四、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利用外资项目库。
项目前期工作是利用外资的关键,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招商引资要求的项目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外资工作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并且要做到项目单位、责任人和前期费用三落实,确定完成项目报批时间,以便全省尽快公布一批能够符合国际招商要求的项目目录。
除采取传统招商引资的办法外,还要积极利用海内外成熟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招商。要利用国际互联网直接向国外大财团、跨国公司介绍青海的省情和资源优势、产业导向和重点招商项目,扩大招商的覆盖面。
五、五、在改善投资环境上下大功夫。
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要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当前,特别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全面清理现行各项收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既保证依法收费,又保护企业依法拒付不合理收费。二是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倡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涉外工作部门都要为吸引外资工作“开绿灯”,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向有关外资管理部门通报,不能采取简单的否决或搁置不理的办法。计划、外经贸、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土地、银行、卫生、消防以及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中介机构,要在吸引外商投资的管理和服务两个方面,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时限。四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履约和财务状况的检查,严格税收征管、环境监管和用地管理,完善对外商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六、六、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除加强各专业部门的工作外,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关心、参与、推动我省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弥补我省对外联络的不足。在不增加人员和经费的情况下,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可增挂“招商联络处”的牌子,充分发挥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要 发挥我省现有驻海外公司的作用,利用其长期驻外的优势,除开展正常业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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