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小论文

2024-10-24

最新民事诉讼法小论文(5篇)

1.最新民事诉讼法小论文 篇一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年最新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将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将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十、增加三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十三、将第七章分为五节,增加节名,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内容为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内容为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第三节 简易程序”,内容为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内容为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内容为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四款修改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十四、增加两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四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十六、增加七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十八、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九、增加三条,作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十、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十八、将第六十五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十、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九章的章名、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最新民事诉讼法小论文 篇二

一、气动刹车

在传统的钻修设备上, 主刹车有两种形式:带式刹车和液压盘式刹车。其中带式刹车制造成本低, 使用方便, 调整容易, 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盘式刹车, 刚好相反, 制造成本高、调整不容易, 但使用中操作工人劳动强度低, 劳动条件好。因此, 盘式刹车在钻机上也有广泛的使用。

为了改善修井机操作工的劳动条件, 在新的小型修井机上, 又出现了气动盘式刹车。气动盘式刹车与液压盘式刹车的工作原理类似, 唯一不同的是用气动钳盘代替了液动钳盘。气动盘式刹车利用绞车的气源作为刹车的动力, 不必增加像液压盘式刹车用的液压站。为了进一步的简化结构, 修井机上用的气动盘式刹车往往使用单制动盘, 其上安装两个或三个制动钳。

在国内的修井机上, 还出现过一种更为简洁的气动带式刹车的结构。这种带式刹车机构在刹车轴上, 安装了两个特制的带有驻车制动功能的汽车刹车气室。作业前, 先松开驻车制动, 使滚筒可以旋转, 工作中利用行车刹车去控制滚筒的速度和与刹车刹紧与否。刹车气室的刹车拐臂上带有刹车间隙自动调整机构, 可以使刹车间隙始终处于最佳状态。驻车刹车气室能使刹车推杆比行车刹车气室多伸出15%, 因此, 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行车制动刹不住车, 可以用驻车制动将滚筒刹紧。当气源出现故障, 没有压缩气供应时, 驻车刹车气室中的弹簧也能将滚筒刹紧, 从而确保安全。

二、无绷绳桅形井架

小吨位修井机, 转移井场非常频繁。正常情况下, 每天可以转移一次井场, 因此, 不用拆装绷绳就显得尤为重要。

无绷绳井架, 与原来使用的桅井架的最大区别是取消了抗风绷绳, 减少了修井准备时间。修井机到达井场, 井架起立后, 只需调整几只丝杆, 就可将井架准备完毕 (具体结构见图1) 。一般情况下, 无绷绳井架可以减少拆装时间各一小时。对于原来采用直立井架钻机的井场, 减少的时间就更多了。

从图1可以看出, 井架的负荷绷绳仍打在前支架上, 去掉了井架的防风绷绳。在载车后尾梁内安装了横向伸缩油缸, 在横向伸缩油缸的外端安装了垂直液压千斤支腿, 液压千斤支腿上部靠斜撑和调节丝杠与后支架相连, 斜撑在修井作业完成后可以旋转到与主机同向, 随主机运输而不需拆卸, 修井作业时横向伸缩油缸伸出, 从而增大千斤支腿座距离, 增大井架在地面的支撑面, 以此提高井架的稳定性。

三、双快绳绞车

对于小吨位修井机来说, 其主要的工作就是起下管柱 (抽油杆、油管) , 但其大钩载荷大部分时间达不到最大钩载的40%。此时, 制约修井机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就是大钩的速度。因此, 为了在不提高绞车转速的情况下, 提高大钩的速度, 一种新型的双快绳绞车应运而生。双快绳绞车, 就是有两根快绳, 这样, 原来固定在死绳固定器上的死绳头也安装在绞车上, 把在绞车转速不变的情况下, 大钩的起下速度增大一倍。

装有双快绳绞车的修井机与传统修井机并无太大区别, 只是在滚筒的侧板 (司钻侧) 上, 对称地开上两个活绳头的安装孔。作为正常修井机使用时, 在死绳头安装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只需将活绳头卡在滚筒侧板上就可以。

而当需要作为双快绳绞车使用时, 只需先将原死绳头卡在侧板上, 并在滚筒上缠绕3圈, 而后再将原快绳头卡在侧板另一孔内, 继续绕绳, 这样双快绳绞车就可以工作了。此时, 不仅可以用滚筒链条盒内的惰轮去测大钩载荷, 也可以用天车轴荷去测定大钩载荷。当然改为双快绳绞车后, 大钩的最大载荷应限制在最大钩载的50%以下。

四、自行式液压支腿座

在松软、泥泞地区作业的修井机, 其后液压支腿需要很大的底座以增大接地面积。为了将这个大底座与修井机一起运输、并由修井机实现底座的提起和下放, 制造厂和用户设计、生产了多种底座, 如, 液压缸起放式、机械起放式等。

修井机到达井场工作位置后, 启动液压系统并解除大底座的机械锁紧机构。然后, 下放后液压支腿, 让大底座落地, 拆出大底座与液压支腿之间的销子, 收回液压支腿。最后在液压支腿和大底座之间放置中间支座后, 液支腿重新下放, 调平车辆开始工作。收回过程与此相反。

五、结论

3.最新民事诉讼法小论文 篇三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16.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1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8.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9.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授予职权)。20.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办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2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22.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23.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24.按照(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5.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7.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28.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29.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30.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考虑:(管理的实际需要)、(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31.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调整,主要通过(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实现的)。32.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正分的派出机关)。33.窝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34.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必考 35.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行政公署)必考 36.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区公所)必考 37.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必考 38.公务员首先是(公民)3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40.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41.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2.被委托组织的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的。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43.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44.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45.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46.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47.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48.行政法制监督机关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49.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5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5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5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53.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4.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55.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56.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57.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58.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59.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60.行政立法程序的两个基本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61.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6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63.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64.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65.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66.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67.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68.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69.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70.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7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干贝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72.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73.行政处罚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7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7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76.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77.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78.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7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80.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8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8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83.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84.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85.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86.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87.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8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89.(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 90.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9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92.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93.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94.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

直接相对方、间接相对方。95.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96.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97.行政许可证 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98.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 原告、被告、第三人 99.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100.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个人相对方、组织相对方 101.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 及其 工作人员 10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03.一般说来,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1.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率、依法设置。2.是否达到行政上到效率的三个标准:节约、迅速和有效性。3.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4.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时的特点:P48 5.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的特点:P48 6.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标准:P50 7.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 8.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9.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有:法律、工作、人事三种监督。10.民主原则主要通过哪些制度实现:情报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 11.效率原则一般通过时效制度、代理制度加以实现 1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1.法定的行政机关。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13.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B)。

B .精神实质 14.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D)。D.财物和人身自由

15.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是(C)。C 一般行政监督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第 44 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B .授权立法 17.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是(B)。B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18.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错误的是(D)。D .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行政法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19.根据《 行政诉讼法 》 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C)。C .具体行政行为 20.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D .村委会 2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CD)C .要式行政行为 D .不要式行政行为 2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ABC)等几种。A .过错责任原则 B .危险责任原则

C .违法责任原则

2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包括(ACD)。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D .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24.根据我国法律,(CD)有权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C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5.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BCD)案件除外。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 26.根据 《 行政处罚法 》,听证程序包括如下内容(ABD)。A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7.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B)。B.国家行政机关 2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D)。D.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9.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AC)。A.单方解除C.协议解除 30.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ABCD)。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客体不 D.效力不同 31.(BCD)等是超越职权。B.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他机关的权力 C.下级行使了上行政机关的权力 D.甲行政机关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权力 32.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C)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33.有关公务员的说法正确的有(AD)。a)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 b)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34.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由(A)管辖。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35.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是(D)。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 36.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

(ABCD)等。

A.收容审查 B.强制传唤

C.强制戒毒 D、强制扣留

37.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B)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38.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A)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

保护原则

39.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D)D.某市某区重工工商所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A)A.法律

4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D)D.行政合同

42.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3.下列组织或人员中,(D)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

法。D.行政相对方

44.行政责任的主体是(A)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A.行政主体 45.以下形式中,不是行政主体与其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共有的方式的是(B)B.行政处分 简答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当相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行使强制权,强制对方履行。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行政法的法源形式?

答:行政法的法源又称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发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二)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

有权制定法律。

(三)行政法律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指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辖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为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

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4、行政法的作用?

答: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一)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

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方面实施行政管理。(二)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

促进紧急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

5、行政法的根本原则具备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

(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是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的要求,不符合行政和理性的要求。

8、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

(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向右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指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耨写行政管理人额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因此不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形影的法律责任。

9、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答: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他就不是行政主体。

10、行政职权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

(一)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对方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不可自由转让或处分。

(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想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收益权。

11、国家行政机关有什么特征?

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12、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答:

(一)法律依据。首先应明确本法是依据什么法律从指定的。

(二)隶属关系。机制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

责关系、领导关系与权责关系是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行政组织法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主责权限。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即该机关的职责;行使权力

范围,即该机关的权限。明确划分职责权限,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任职期限。

(四)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内部机构的设置。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举例式、概括式。

(五)人员编制。把行政机关的工作条例,副职设置及行政机关组织

法生效条件等也作为行政组织发的内容。

1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有哪些程序?

答:有四种程序:

1、选任。既有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职务。

2、委任。既有权力机关人名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3、调任。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

4、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

14、行政职权的关系变更?

答:(1)罢免;只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

(2)撤职;是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失职公务员所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3)免职;只在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4)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由于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享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中行政职务的行为。

(5)降职;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到较低的职务。不是行政处分。(6)转职;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性质。(7)调职;把公务员调到另一个岗位人相同的职务(8)升职;公务员依法从地址为被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15、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答: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2)丧失国籍;(3)辞退;(4)开除公职;(5)被判刑罚;(6)离休、退休。

16、简述行政授权的特征? 答:行政授权的特征在于: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17、简述行政委托的特征?

答: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18、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9、简述行政策相对方的权利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20、行政行为的特征(加上蓝字为论述题)答: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这一点与公民组织的要求是不同的。公民、组织只要不作出法律禁止的事情,而行政主体则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或授权其作的事情。(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如果不赋予行政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将陷入被动甚至混乱状态。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其必须从属于法律这两方面并不是冲突对立的,而是矛盾统一体。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21、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支付与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所谓的权能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资格。利益是指基于某种权利所得到的便利或好处。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的确定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22、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2)内容合法。要求: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

23、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基本效力:

(一)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

(二)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变更或撤销。

(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做出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首先针对行政相对方,其次,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也针对行为的间接对象。

(四)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遵守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4、简述行政行为成立

答: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使用由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2、主观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4、法律效果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25、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区别在于:(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7)立法效果不同。

26、确立行政立法程序民主原则意义是什么?

答:意义在于:第一,能使所指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第二,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

27、简述行政立法主体的类型?(可以是多选)

(一)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

28、简述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草;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2.征求意见;行政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3.审查;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4.通过;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6.发布与备案。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

29、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30、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31、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

32、行政法的分类?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有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作用为标准而进行划分的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

33、行政职责的内容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3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35、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 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被委任的行政机关三种。

36、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37、行政强制的特点?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38、行政强制可以分为那些种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行为的强制。2)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39、行政法的特点? 答:行政法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有下列五个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具有变化快的特点。因而,要如同刑法、、民法那样制定出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典文件是十分困难的。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有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行政法层次不同、种类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等级有明显区别,不像刑法、民法等,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规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客观形势作出反应。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0、行政法的作用? 答: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一)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方面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法规范行政权的存在、运用、保障,确立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权,不受其他单位、个人干涉原则,赋予行政机关优先权,执行权等,对保障性政权的有效行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二)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一方面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现宪法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民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控制和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防止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三)促进紧急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行政法通过各种行政法律文件,加强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保障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制度的实施,对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通过各种行政法律文件,规定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奖励科学技术发明等各项制度,以促进我国的文化建设。行政法在各种行政法律文件中规定建设精神文明的内容和原则,以促进社会主义劲射文明建设。

41、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4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过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她们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

43、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答: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其有三方面权力:职权立法、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还可以依职权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法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最后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7、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5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44、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主体为行使行 政权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 家行政管理目标。任何行政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 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行政合同是一种 双方的行政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4.在行政合同 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

45、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一种很有弹性的行政管理形式,在许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大量运用。其主要作用是:

1.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诿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2.就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46、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47、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

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

3.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

48、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1)行政指导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合同则相反。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而行政合同是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行政合同具有。

49、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50、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51、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5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1.罚款。2.没收财物

(四)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警告和通报批评

5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界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4、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55、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旋。

5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 首先,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有必然的联系,其相同点: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且只能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多样性。2.监督对象的范围不同。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督的对象则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3.监督程序不同。行政监督的程序通常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监督行政行为则通常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4.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行政监督的权力依据是行政权;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5.行为的属性不同。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案例分析:

1、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却实施这一定区域内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和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实际上履行了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抄2011 篇四

1.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

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2.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

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3.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

批评)。

4.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5.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两种形。6.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7.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8.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

和(司法机关救济)。

9.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11.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12.(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

要条件。

13.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14.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

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1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

理)。

16.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

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7.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

同管辖)。

18.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

理人)。

19.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0.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

和(合法性)

21.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

22.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

诉状副本)并按被告人数提出,2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2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

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2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

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26.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

起。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27.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两种。

2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2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30.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

神财富)。

3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

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33.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

为前提。

34.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35.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

(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

36.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7.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38.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39.·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

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40.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

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41.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4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

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43.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实质

性审核。

44.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

身自由)。

45.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1.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46.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二、名词解释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人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识,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其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三、选择题

1.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

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属于(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

2.(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B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D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行政监督的主体是(A行政机关)。4.审计的本质是(D一种经济监督活动)。5.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在(B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C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甲殴打乙致轻微伤,公安局对甲作出拘留15

日的处罚裁决。甲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处理,正确的做法有哪些(A乙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D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8.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

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人的人身自由。在这里,(B县公安局)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9.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赵某录像机的决定,赵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在本例中,赵某(C没有向国家主张行政赔偿)的权利。

10.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

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岁,遂依照《刑法》第14条释放张某。张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如何处理(B不予赔偿)。

11.某市西IX治安联防队行使该IX公安分局委

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周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盖某,因盖某拒不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周某用木棍将盖某殴打致伤。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B区公安分局)。

12.1995年1月5日i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

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

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3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 NI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y.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

13.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D上职工年平均212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14.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王某突然死亡。-V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D转移给与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1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C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16.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限于(A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17.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1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哪些(A不适用调解的规定B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

19.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由(D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0.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A被告所在地B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D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22.被征地单位农民李某与征地单位发生纠纷,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补偿决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D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3.吴某之子在部队演习中死亡,部队将《烈士证书》发给吴某。此后,吴某一直凭《烈士证书》领取抚恤金。1994年,民政局换发《烈士证书》时,未将《烈士证书》换发给吴某。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予以受理)。

2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情形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B违法拘留C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D非法拘禁)。

25.周某被公安局收容审查10天后获释,但公安局未给周某任何书面决定。周某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提出的正确要求是什么(C周某必须指出明确的被告D周某必须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6..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哪些(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劳动鉴定委员会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行为 C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拒绝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D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不予年检的行为)。28.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B与原告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29.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A原告B被告D第三

人)。

30.李某的拖拉机。李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拒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C裁定驳回起诉)。

31.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j对某大街实施改造,刘某房屋位于改造区。某日,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刘某未搬迁。数日后,区建委工作人员带领50余人强行拆除了刘某房屋,刘某起诉。下列哪个选项是本案被告(C西城区建委)。

32.行政诉讼中,哪些权利是被告和第三人均可享有的(A查阅、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B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C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权利D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33.书证是指记载或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并以其内容或涵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其形成方式通常有(A书写 B印刷C绘画D刻制)。

34.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35.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36.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C再执行)37.执行回转B.执行中止C.D.执行阻却

38.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A.训诫B.责令具结悔过C.罚款D.拘留)等几种。39.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C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40.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由谁赔偿(C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41.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栋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张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土地管理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胡某拒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审理原处罚决定)。

42.刘立因殴打白飞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白飞为轻微伤。白飞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刘立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白飞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43.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收回裁定先予执行(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44.1994年6月,赵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某服刑后不断申诉。1998年2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赵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放。赵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A决定不予赔偿)。45.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妨碍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中,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有哪些(B.1000元以下罚款C.拘留)。4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C.维持原判D.依法改判)类型的判决。

47.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48.赵某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以材料不全为由一直未予办理。赵某遂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赵某符合法定条件,工商局应予办理,判决工商局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该项判决属于什么类型的判决(B履行判决)4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199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形式(A超越职权)。50.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的,(C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5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5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 53.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 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 54.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如(AB)。A·民航 B.铁路 C.国家科委 D.国家体委 55.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叫做(D)。A.聘任 B.任命C.选任D.委任 5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B)。A·单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C·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D·一般行政行为和特殊行政行为57.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是(ACD)。A.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B.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C.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不同的责任结果D.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补偿 58.执行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BCD)。A.实施程序B.实施条例C.实施细则D.实施办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属(A)。A.立法授权B.执行性立法C.职权立法D.创制性立法 60.资格许可是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AB)A.律师证B.会计师执照C.森林采伐D.烟草专卖 6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ABCD)等。A.收容审查B.强制传唤C.强制戒毒D.强制扣留 62.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ABC)。A.行政性B.执行性 C.强制性D.合法性 63.金钱制裁的形式有(AC)A.支付违约金B.履行合同C.赔偿损失D.罚款 64.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BC)。A.书面解除B.单方解除C.协议解除D.口头解除

四、问答题

1、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答: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是一种外部行为。

2、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 答:主体不同;客体不同;内容不同;效力

不同。3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性质不同;处罚依据不同:适用主体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

4、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

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1.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监督的对象相同;监督的目的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2.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1. 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答: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2.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

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1. 什么是行政救济? 答: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

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2. 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答: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1. 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答: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2. 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5、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6、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1. 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2.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

答: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

6、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答:开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宣判阶段。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

答: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9、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答: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2.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2· 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奴隶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2.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出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答:提成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1.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县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1.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2.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1.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 为;是要式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

答: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1.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答:实施的条件不同;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实施的程序不同。2.什么是即时强制?

答: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义务关系履行;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

案例分析

1、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分析]

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

请求行政赔偿(2分)。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2分)。

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

人民政府提出(2分)。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

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

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四、1、被告合适。根据被告应该具备的条件来分析。

2、不是。根据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来分析;

3、有。根据证据的相关原理分析。

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有:告知黄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作出处罚决定

5.经典寓言小故事最新 篇五

晋国的中行寅面临大敌,家族就要被人灭亡了。他急忙找来给自己负责祭祀的太祝,准备问罪处罚他。

他怒气冲冲地询问太祝:“你为我祭祀,肯定祭品不肥厚,斋戒时也不诚心。结果现在触怒了天上的神灵,导致我亡国,你为什么要这样呢?”

太祝简回答道:“原来的君主行密子,只有十乘车。可他并不觉得太少,只是担心自己的德行不够,生怕有一点儿过错。现在您已经有了战车百乘,您却不仅不担心自己的没有道义德行,只是嫌战车太少。您就知道多造战车战船,这样势必增加了对百姓的赋税。赋税劳役一多,百姓自然不满意,对您诅咒责骂。而您以为真的光靠向上天祈祷,就可以为家族带来福运吗?民心不服,上下都背离您,咒骂您,您也会灭亡。您只指望我为您的祈祷祝福,然而全国都咒骂您,我一个人的颂扬祝福能比得过全国人的诅咒责骂吗?您的家族面临灭亡难道不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吗?我又有什么罪过呢?”

中行寅听了太祝简的话感到万分羞愧。

中行寅行将灭亡不去寻找自己的原因,反而责备太祝。他哪里知道,其实他灭亡恰恰是因为自己的贪奢引起民心不满。

经典寓言小故事2

有一年,魏国的东阳地方向国家交售的钱粮布帛比往年多出10倍,为此,满朝廷的大臣高兴得不得了,一齐向魏文侯表示祝贺。

魏文侯对这件事并不乐观。他在思考:东阳这个地方土地没有增加、人口也还是原来那么多,怎么一下子比往年多交10倍的钱粮布帛呢?即使是丰收了,可是向国家上交也是有比例的呀。他分析这必定是各级官员向下面老百姓加重征收得来的。这件事使他想起了一年前他遇到的一件事。

一年前,魏文候外出巡游。一天,他在路上见到一个人将羊皮统子反穿在身上,皮统子的毛向内皮朝外,那人还在背上背着一篓喂牲口的草。

魏文侯感到很奇怪,便上前问那人道:“你为什么要反穿着羊皮衣,把皮板露在外面来背东西呢?”

那人回答说:“我很爱惜这件皮衣,我怕把毛露在外面搞坏了,特别是背东西时,我怕毛被磨掉了。”

魏文侯听了,很认真地对那人说:“你知道吗?其实皮板更重要,如果皮板磨破了,毛就没有依附的地方了,那你想舍皮保毛不是一个错误的想法吗?”

那人依然执迷不悟地背着草走了。

如今,官吏们大肆征收老百姓的钱粮布帛而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这跟那个反穿皮衣的人的行为不是一样的吗?

于是,魏文侯将朝廷大臣们召集起来,对他们讲了那个反穿皮衣的人的故事,并语重心长地开导他们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老百姓不得安宁,国君的地位也难以巩固。希望你们记住这个道理,不要被一点小利蒙蔽了眼光,看不到实质。”

众大臣深受启发。任何事情都是一样的道理,基础是根本,是事物赖以存在的依据,如果本末颠倒,那将是得不偿失的。

经典寓言小故事3

大森林里有一条弯弯的小溪,清澈的溪水中时常有鱼儿飞快地游过。黑熊站在奔腾的激流中,一会就捉到了一条大鱼。狐狸看着黑熊鱼篓中活蹦乱跳的大鱼,十分羡慕,心里想,黑熊并不聪明,视力又不怎么好,居然能够捉到大鱼,说明捕鱼很容易。他觉得自己聪明、机灵,一定能够抓到很多大鱼。狐狸满怀信心地跨入小溪中,开始捕鱼。

狐狸在冰冷的溪水中站了一会,觉得双脚又冷又酸,十分难受。他见旁边有一块露出水面的大石头,走过去蹲在石头上面。狐狸想,蹲在石头上捕鱼,比站在冰冷的水中捕鱼舒服多了。他看着站在溪水中捕鱼的黑熊,觉得他太笨了。突然,狐狸发现一条鱼儿从水中游过,急忙伸手去抓,没有抓到。后来,狐狸好久都没有见鱼经过,就打起了瞌睡,梦见自己捕捉到许多大鱼。

黑熊看到一条大鱼飞快游过,“扑通”一声猛扑进水里,全身都浸在冰冷的溪水中。经过一番追逐,黑熊终于把大鱼抓住了,一边把大鱼高高举起,一边哈哈大笑起来。狐狸被惊醒了,睁开眼睛一看,原来黑熊又捉到了一条大鱼。狐狸的肚子已经饿得“咕噜咕噜”直叫,见了黑熊的大鱼,口水滴答滴答不停地往下流,无奈地叹了一口气,对黑熊说:“你的运气好,大鱼都往你那边游。我的运气不好,只看到一条游得特别快的鱼,没有抓到。我比你聪明、机灵得多,没有想到你已经抓到了两条大鱼,我却连一条小鱼也没有捕捉到,真是倒霉!”

黑熊对狐狸说:“我一直站在溪水中聚精会神盯着水中是否有鱼儿游过,累了也不休息。一旦发现有鱼儿游过,就不顾一切地扑上去抓住它。你舒舒服服蹲在石头上,还打瞌睡,怎么能捉到鱼呢?光有聪明和机灵是不够的,没有踏实苦干的精神,有了好的捕鱼机会也会白白失去啊!”

上一篇:正能量句子励志短句子20下一篇:社团活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