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识别

2024-07-14

法律风险识别(11篇)

1.法律风险识别 篇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中适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识别、获取、评审、更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收集、识别和更新,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

3.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二)其他部门

1.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环部。

2.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四、程序

(一)获取途径

1.上级主管部门发文、转文;

2.通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获取;

3.通过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获取;

4.上网查询;

5.会议获取;

6.从法律、法规、标准发行处获取;

7.其他渠道。

(二)识别和确认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2.根据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评审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4.安环部及时将最新版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有关单位。

(三)更新

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2.安环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四)评审和修订

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评审,不适宜的及时进行修订。

2.当生产经营范围、设备、技术、材料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及时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五)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并在日常生产中严格遵守。

2.安全环保部每年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

2.法律风险识别 篇二

一、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概述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 由于没有合理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中的法律问题, 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损害的可能性。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客观性, 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蕴藏着风险, 漠视风险的存在必将招致整个管理活动的失败。 (2) 动态性, 法律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各个环节中发生的频率、强度、范围都不尽相同, 具有变化性。 (3) 破坏性,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资源, 在其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法律风险, 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它不仅危及企业物质资源的安全, 甚至还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略的彻底失败。原著名的IT网络企业“流海威”公司就因总经理的辞职直接导致了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调整。

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

有效地识别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是进行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是指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人通过大量的来源可靠的信息资源进行系统了解和分析, 认清企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 进而确定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性质, 并把握其发展趋势的活动, 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 是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前提。

(一) 招聘法律风险的识别

招聘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 这个环节的疏忽或低效率, 不仅使企业承当更大的人力成本, 而且可能给人力资源管理的埋下定时炸弹, 以致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招聘广告违反法律规定, 内容抽象。

一是歧视性的招聘广告如“限招未婚女性”或者“只招男性”、“身高1.70米以上”等条款;二是虚假性招聘广告, 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虚报薪酬待遇等;三是笼统的招聘广告, 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行使解除权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具体的录用条件, 笼统的招聘广告使单位无法举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避免招聘阶段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人力资源管理在部门招聘工作中,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很多单位并没有对员工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为劳动纠纷埋下隐患。

3、应聘信息审查不严格。

在用人单位人才招聘的实践中, 经常会发生求职者伪造学历、身份证、资格证、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科技发明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果在招聘员工时审查不严, 将会导致企业:一违法聘用童工;二聘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聘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4、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受派员工和实际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 将受派员工派遣至实际用人单位, 使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 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管理, 并向实际用人单位交付劳动成果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存在着三种关系: (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力派遣的合同关系。 (3)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指挥命令与劳务提供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风险: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明确、具体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对劳动者履行了告知义务等。而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有: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派遣单位营业执照的合法性, 派遣单位的资信状况、专业实力、派遣经验;派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在协议中是否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 以哪一单位规章制度为准等。

5、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一,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第二,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所执行的薪资结构、薪资数额、支付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第三,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的违约金;第四, 涉秘岗位员工没有及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以及经济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不明确。第五, 要求员工提供押金、保证金, 或者扣留员工的身份证等证件。

(二) 纪律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

企业的纪律管理主要是通过规章制度来实现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某些企业通过苛刻的规章制度, 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给用人单位带来无穷的隐患。

第一,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规章的规定, 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第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产生、公布、告知劳动者, 使劳动者知悉其具体内容, 剥夺了劳动者者的知情权。第三, 用人单位没有妥善保管好员工违纪处理的书面材料, 在日后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中, 企业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三) 绩效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

第一, 用人单位疏于审查绩效考核标准, 制定的考核标准违法现行劳动法的规定, 或者制订的考核标准前后矛盾, 使考核标准难以执行, 无法产生考核的实效。第二,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员工只要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即使排在末位, 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三, 绩效考核不合格时随意扣发劳动者工资引发劳动争议。

(四) 薪酬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

第一, 试用期内员工工资偏低, 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第二,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第三, 违反最低工资的标准的规定;第四, 用人单位任意扣除职工工资。因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或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随意地用扣工资的办法惩罚劳动者, 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五) 培训开发法律风险的识别

第一, 企业没有与受训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和违约金, 引起员工跳槽的随意性;第二, 企业和参加培训员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培训费, 要求劳动者的违约金全部支付, 没有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 这些请求将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第三, 没有建立对劳动者所作专项培训的档案材料, 在跳槽员工支付违约金时, 不能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企业对员工进行了专项培训;第四, 没有保存员工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如培训学费、交通费、生活补偿金领发签名等凭证, 在职工违约时, 不能提供合法的出资证明。

(六) 离职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

第一, 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不规范。比如,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要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就变更劳动合同问题不能协商一致。

第二,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辞退, 但在实践操作中究竟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重大”的标准是什么, 这都是十分模糊的, 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工作期间也没有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在员工离职时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外泄, 造成劳动纠纷。

第四,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材料或相关证件。很多企业为了留住辞职的优秀员工, 采取扣押员工档案或证件等做法, 这不仅无法挽留住优秀员工, 而且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将会被处以每名劳动者500~2000元的罚款。

第五, 未及时清理职工的办公物品, 离职员工带走公司财物或文件资料。

第六, 未建立储备人才库, 职工离职引起管理工作的混乱。

三、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就是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 针对已经识别出的法律风险, 提出避免风险发生的具体措施, 以及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进行的必要监控。一般来说,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分为理念、制度和技术三个层次。在理念层次上, 要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理念、管理理念和法律风险理念, 确保理念的正确与先进。在制度层次上, 要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各项制度的建设, 保障各项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连续性。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 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向各部门发放公司制度合订本, 方便员工了解公司制度;将工资晋升标准公开, 使工资晋升透明化;增加部门间交流。在技术实践上, 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 推行适应性、实用性强的技术方法, 确保技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 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 为将来的法律风险管理提供数据。

(一) 招聘录用法律风险的防范

1、明确具体的招聘条件。

第一, 明确岗位职责范围, 加强岗位管理对于企业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防范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招什么样的员工、具体工作职责等还是日后考核、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 因此在招聘广告中清晰表述岗位职责的要求, 可以减少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发生, 降低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风险。

第二, 明确试用期及相关的录用条件问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 最合法的手段之一就是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表示第一要尽量翔实、标准、清晰;第二要尽量为客观事实描述而非主观判断标准, 否则会因录用条件过于简单欠缺客观性, 而不利于实际操作, 以致发生劳动争议。当然, 除了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外, 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

2、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并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同时,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进行职前培训等也是应当告知的内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是具有准法律的特征, 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二是可以细化用工管理措施, 减少劳动争议。因此, 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告知应聘者让其对单位制度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产生合理的工作预期。

3、劳务派遣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单位法律风险的防范: (1) 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除法定事项外, 劳动合同还应当具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 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 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在无工作任务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4) 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将劳务派遣协议的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有权利知道被派遣的单位、具体的工作岗位、派遣期限、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5)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7)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用工单位法律风险的防范: (1)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 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 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 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6) 应给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应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8) 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9) 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不得将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10) 不得私自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向本单位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是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是企业依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依据, 完善合法的劳动合同及其与实际劳动关系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一致性, 是预防和避免劳动纠纷不可或缺的要件。

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当注意入职手续的合法性和完备性。一是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是应当增设入职声明, 要求劳动者签署诸如“本人保证提供的求职信息都是真实的;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竞业禁止协议、保密责任等问题;对本单位规章制度都有明确理解”等内容的入职声明书, 以防产生争议。三是加强证据保留, 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等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单位往往承担比劳动者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 纪律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科学合理的纪律管理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就成为防范纪律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第一, 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劳动的法律法规, 新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将修改意见提交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一起讨论做出修订。

第二, 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化。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企业应当经过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大会, 与劳动者讨论协商, 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平等协商, 最后确定合理的、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益的规章制度。

第三, 企业应当将生效的规章制度公示。为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务必要将这些规章制度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 或者组织员工进行集体学习, 并且一定让员工在学习这些规章制度后在这些规章制度的文本上签字, 以作为已经通知员工这些规章制度内容的证据。

第四, 应当建立劳动证据保全与收集制度。企业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员工对企业规章制度及相关劳动纪律的学习记录;二是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明材料, 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约情况说明、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的处理记录等。司法实践中, 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 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最乐于采纳的有力证据。

(三) 绩效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如果企业制订的绩效考核标准不当, 极易引发劳动纠纷。

第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有效地沟通是实施绩效考核的关键。实施绩效考核要认真制定各项考核标准, 并且事先同企业员工沟通交流, 争取达成共识, 同时为了减少纠纷, 必须签订书面的绩效考核指标书或者相应的书面文件。

第二, 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能促进企业的绩效提升。员工绩效不佳的主要原因是他们不知道什么才是好的绩效。因此, 加强员工职业培训与提升绩效, 就像一辆车要靠日常维护才能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 员工需要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 才能有更好的职业表现。

第三, 强化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防患于未然。用人单位必须认真研读劳动法律法规, 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法规。一旦发生争议导致仲裁或者诉讼, 证据拥有最终的话语权, 要注意收集书面证据, 无论考核结果如何, 在合同上明确约定的劳动报酬是不能克扣的, 可以扣除的是未经约定的奖金, 扣除的前提是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只有考核合格才能给予。

第四, 提高企业的管理艺术, 提倡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解除劳动合同要具有人性化, 诸如提供其他就业信息, 便于劳动者寻找其他就业工作;可以赠送培训课程, 帮助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等。总之, 让离职员工感受到企业的情感, 这是培育企业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会对企业的其他员工产生激励作用。

(四) 薪酬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一, 调整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 使之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2)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法律规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要支付赔偿金, 如果企业遭遇经营困境, 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工资, 可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提前与员工沟通, 征得员工的同意, 留下书面凭证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三, 因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给企业造成损失, 可以与职工协商, 通过扣除工资的方式赔偿或弥补单位的损失, 但是, 在扣劳动者工资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并且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否则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 培训开发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一, 与受训员工订立培训协议, 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 避免培训后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订立培训协议, 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限制员工频频跳槽现象的发生, 即使在员工跳槽时, 对其违约行为的制裁也存在合法的根据。

第二, 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在服务期内分摊, 因为劳动者的服务期表现为一段时间的持续, 因而培训费用也应当相应地在该期间内进行摊销所以, 劳动者违约跳槽, 应当以未履行完的服务期应摊销的培训费用数额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 建立劳动者专项培训档案。在员工违约跳槽时, 企业可以提供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的证据, 即该专项培训属于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 为劳动者提供的特定项目培训。在发生劳动争议时, 能够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企业对员工进行了专项培训。

第四, 保存员工培训费用支出的货币凭证, 如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补偿金领发签名等凭证, 即培训支出证明, 在员工违反约定跳槽时, 能够提供合法的出资证明, 使对员工要求赔偿的数额具有合法性。

(六) 离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一, 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解除的操作流程, 明确每个流程的注意事项。

第二, 在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中明确违纪辞退的具体情形, 通过有效引用过错辞退条款, 为日后辞退员工解决辞退补偿金纠纷奠下基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当具体明确, 切忌使用模糊的语词。

第三,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或者在离职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避免因员工离职而造成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外泄。

第四,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相关证件。

第五, 及时清理员工归还领用的办公物品或文件资料。发现员工故意隐藏单位的办公用品或文件资料拒不交出时,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企业利益, 避免因拖延而贻误处理事件的时机。

第六,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企业人才规划和人才库的储备, 避免员工离职造成岗位空缺。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力资源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 人力资源管理的成败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存在于招聘录用、纪律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培训开发、离职管理各个环节, 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也需要从这六个方面入手, 规范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防范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徐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法律风险探析 (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 (5) , 102.

[2]尹晓敏.《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规避 (J) .现代教育科学.2009 (5) , 70.

[3]陈晓宁.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J) .时代法学.2010 (6) , 72.

3.法律风险识别 篇三

【关键词】 煤炭企业;资源扩张;法律风险

煤炭企业资源扩张既顺应了国家调整煤炭产业结构、转变煤炭行业发展方式、提高煤炭行业科学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煤炭企业作为一个资源性企业,拥有煤炭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政策要求和企业需要决定了煤炭企业对外资源扩张是不可避免,是煤炭企业发展的一个根本战略。

一、煤炭企业资源扩张的两种常见形式

1.股权收购式扩张。股权收购式扩张是指扩张煤炭企业(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煤炭企业(被收购方)的股权,达到直接或间接占有煤炭资源的扩张形式。股权收购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扩张煤炭企业收购目标煤炭企业全部股权后,注销目标煤炭企业法人资格,目标煤炭企业不复存在,煤炭资源直接归属于扩张煤炭企业占有,原目标煤炭企业的债权债务、人员亦归扩张煤炭企业承继;二是扩张煤炭企业成为目标煤炭企业的股东(控股或参股),目标煤炭企业继续存在,煤炭资源占有使用主体不发生变化,债权债务及人员仍在目标煤炭企业。

2.资产购买式扩张。资产购买式扩张是指扩张煤炭企业(购买方)通过购买目标煤炭企业(被购买方)的企业资产(主要指探矿权或采矿权)或者从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购买矿业权的扩张形式。扩张煤炭企业获取矿业权以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煤炭资源开采利用。资产购买式扩张不涉及交易双方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也不涉及目标煤炭企业债权债务及人员的移转。

二、资源扩张中法律风险的识别

1.目标煤炭企业的矿业权属风险。实践中,存在目标煤炭企业与矿业权属证照权利人不符以及证照过期等问题,给扩张煤炭企业的资源占有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法律上,确定煤炭资源矿业权属的证明是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从一定意义上讲,煤炭资源扩张就是获取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对于扩张煤炭企业而言,在对目标煤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搞清楚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的登记事项,如权利人、资源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2.目标煤炭企业的工商登记风险。(1)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参加年检及对变更事项进行及时登记,以保证企业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2)股东资格及出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关系,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到位,有无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情况,有无合格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3)股东变化。股东变化是否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正常程序,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批准手续,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股东是否相符。

3.目标煤炭企业的经营方式风险。企业有无承包经营和转包经营行为,如存在承包或转包经营的情况,搞清承包人、转包人情况及与登记经营者的关系,双方之间有无承包、转包协议及其权利义务的约定。

4.目标煤炭企业的债务风险。(1)企业借款及抵押、担保债务。企业借款的数额、利率、期限、贷款行、借款转移等情况,抵押财产范围、数额,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担保方式、期限等情况。(2)经济合同债务。企业生产经营中签订履行的各类经济合同,正在履行的、未履行的各类合同明细、标的额、合同对方、现存状态等。(3)诉讼中的债务。以目标煤炭企业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中涉及企业的债务,案件名称、受案法院、当事人各方、争议标的、处理现状等。(4)侵权债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侵害他方合法权利,但未进入司法程序,却存在潜在赔偿可能性的违法行为的情况,特别要注意采煤塌陷和违法占地造成的损害赔偿。(5)遗漏债务。扩张煤炭企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因目标煤炭企业故意或过失未予告知的其他债务。

5.目标煤炭企业的各类权证风险。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和相符。开办经营煤炭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排污许可证等主要证照是否齐全。此外,目标煤炭企业从事其他需要政府许可的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是否具备。这些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证照的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6.目标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1)书面劳动合同书。目标煤炭企业是否与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工资及社保费用。目标煤炭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3)工伤(工亡)认定与待遇给付。对工伤职工是否依法申请了认定,是否评定了伤残等级及按照国家标准给付了相关工伤待遇。(4)劳务用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劳务费用。(5)非法用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

7.目标煤炭企业的税收风险。即目标煤炭企业的纳税种类是否有遗漏、纳税数额是否足额、纳税时间是否合规,申请减免税的是否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8.目标煤炭企业的环保、节能减排风险。目标煤炭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有无政府排污许可证明,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用;有无拖延或不实施需要强制实施的节能减排工程,摸清工程项目、规模、费用及资金来源渠道。

9.目标煤炭企业与周边村庄关系风险。很多地方,煤矿就是当地地方政府和周边村庄的主要(重要)经济来源,扩张煤炭企业兼并目标煤炭企业后,随着企业经营者的变化,有可能让原来一些相安无事的隐患矛盾集中爆发出来,给兼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此种风险特别是在外埠区域扩张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详细的评估,以保证企业兼并后与周边村庄的和谐相处。

10.目标煤炭企业资产评估及审计风险。此种风险控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评估及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符合资质的机构,评估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二是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和公正,数据可靠,方法正确,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矿业权人合法利益,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1.政府批准行为的风险。(1)外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在海外资源扩张中,出于政治或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来自于外国政府的干涉和不批准行为,造成资源扩张失败。(2)国内政府部门的批准。在跨区域资源扩张行为中,目标煤炭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如果从地方保护的角度出发,在相关的审批程序中可能会设置一些障碍,甚至有可能造成资源扩张的失败。

12.煤炭资源扩张地政策法律风险。在外埠或国外实施资源扩张行为,必须要提前对当地的政策法律环境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对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资源扩张行为要尤其关注,要重点查清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审批环节、占有资源的详细办理流程及相关文件的提交。

4.法律风险识别 篇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获取使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定职业健康、安全因素,并为评价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危险源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范围如下:

2.1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2 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2.3 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领导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工作,并贯彻实施。

3.2 安全环保科随时负责相关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安全、职业健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组织适用性评价及存档工作。

4.收集途径

4.1 各级政府部门;

4.2 网络;

4.3 行业协会;

4.4 相关方;

4.5 上级主管部门;

武鸣氮肥厂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4.6 其他方式。

5.程序

5.1 安全环保科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

5.2 企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适用性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5.3 企管办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价,评价要有记录。

6.更新

6.1 企管办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评价需增加和废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评价结果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2 企管办要对更新后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整理并进行登记,并将更新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5.安全风险识别及隐患排查制度 篇五

为加强安全风险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风险识别

安全风险识别是指在安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人们运用各种方法系统的、连续的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研判风险,为风险防控提供依据。

1、安全风险识别的种类

(1)部门、岗位的风险识别,即“层层识别”。“层层识别”从明确防范的事故对象开始,分专业逐层识别,通过“短板”分析的方法查找引起事故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用安全原理确定事故防范的监控手段和风险控制的现场措施。

(2)设备、环境的风险识别,即“处处识别”。“处处识别”从生产作业场所、环境、设备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较为系统设备环境的识别工作。

2、研判危险源,确定安全风险点

根据生产实际,准确确定危险源,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危险点,制定相应防范风险控制措施。

3、抓好安全风险点与风险控制

依据确定的安全风险点,针对每个岗位有针对性的加以安全防范,事故总是在生产现场发生或引起的,因此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控制作业过程,是现场作业危险因素的识别和控制。作业前,预先辨识风险,分析、描述“危害程度有多大”。通过措施的采取,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则针对危险因素,有效组织和实施控制措施,防范风险失控。为了促进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要求管理人员开展作业安全规范检查和反违章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二、跟踪安全风险点,预先识别,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通过识别、辨识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问题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实时监管隐患的发现、发展、处理和评价,在现场作业前及时调阅隐患问题库,防止隐患暴露于人员活动范围而导致事故。对于重大隐患还要研究方案,尽力整改,以防重大事故发生。对于作业现场场所,要不断分析作业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完善各种安全隔离、防护、警示措施,改进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提高安全本质化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隐患排查内容:

1、工作区域生产设备是否完好;

2、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3、从业人员作业是否规范、按章操作,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

4、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5、个人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举止行为;

6、其他各类不安全隐患问题。隐患处理要求:

1、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

2、对排查出的隐患危险,不整改直接危害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要求立即整改;

3、影响和危及他人安全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要求立即整改;

4、他人影响和危及本人安全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要求立即整改。

三、危险源控制

1、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单位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和危害特性,必须熟知危险源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排险救援预案。

2、危险源场地和处所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相应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验。

3、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消除危险源的安全隐患。

4、生产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坚决杜绝违章。

5、对危险源设施设备应设置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

淄博和精细易化工有限公司

6.法律风险识别 篇六

识别灾害风险 掌握减灾技能活动总结

二年级(1)班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五个“防灾减灾日”,5月6日至12日这一周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是“识别灾害风险,掌握减灾技能”。我班召开了一次“识别灾害风险 掌握减灾技能”的主题班会,通过主题班会,学生了解了一些有关地震、雷电、台风、暴雨、暴雪、洪涝干旱、山体滑坡、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信息,以及消防安全、交通事故、溺水事故、食物中毒、拥挤踩踏及流感、传染病群发等卫生事故以及自救措施。5月10日,我班组织学生防震减灾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活动。在活动中,我班学生按计划,严密地进行疏散。全班36名学生用时50秒,全部安全地疏散到了规定场所。通过事例告诉了全体学师生,我们现在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的知识、积极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增强应急避险的能力,可使损失降至最低,可以保全生命。

7.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篇七

与许多国家相比, 我国的金融政策比较稳健, 到目前为止, 我国基本没有对国际资本打开外汇市场和股票证券市场的大门, 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发展程度也一直受到适当的控制, 相应的管制也比较严格, 因此我国经济特别是金融与国际经济的联系紧密程度较低一些, 对国际投机金融活动有着较强的抵御能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金融风险可以掉以轻心, 关键问题是内因, 对引发金融危机的国内因素, 应未雨绸缪, 及时化解。

尽管我国没有发生大范围的金融危机问题, 但与其他经济转型期的国家相似, 金融领域几乎积淀了中国改革的全部成本, 国有银行庞大的不良资产, 使金融成为一个最易断裂的链条, 如果不准确及时地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和化解, 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化解金融风险, 预防金融危机, 维护金融安全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主要变化

近年来, 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无论是在风险管理的手段、内容, 还是机制和组织形式上, 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现代风险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复杂性已远非二三十年前可比, 向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体系迈进了一大步。

(一) 风险管理上升到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高度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上升到金融机构发展战略的高度。由于近几十年来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风险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尤其进入90年代后, 一些大的银行, 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 银行高层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深刻地认识到了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银行管理的最高决策层已将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 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 建立起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二) 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 管理上出现日常化和制度化的趋势

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越来越严密, 形成了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 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系统。现代风险管理系统强调风险管理部门既要与各业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信息畅通, 同时又十分强调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对风险管理的全面系统性。风险管理决策和业务决策适度分离, 这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的出现, 是金融机构在组织结构上为适应风险环境复杂化而进行的重大改进。此外, 这一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 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 这就进一步加强了金融机构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三) 现代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

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 现代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 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 还将金融机构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 提出了职业道德风险、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此外, 全面风险管理的另一个表现是, 在业务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下, 金融机构更加注意综合衡量和管理在全球范围内的风险承担, 系统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 在经营管理中引入了风险价值的概念, 根据业务经营承担的风险, 对经营业绩进行调整, 经营成果中扣除潜在的风险损失后才是真实的盈利, 将风险管理看作是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逐步由过去重视利润和资产规模, 到现在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和资产安全。

(四)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突出

与传统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定性分析, 管理模式明显体现出主观性和艺术性的特征不同, 现代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 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 这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风险管理模型首先在较为容易量化的市场风险管理中得到迅速发展, 其代表性模型就是1994年J.P.摩根提出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该模型目前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 被许多金融机构采用。量化和模型技术的发展, 使传统艺术性的风险管理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科学性, 也使风险管理决策成为艺术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决策行为。

(五) 金融衍生产品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传统特征

当今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用于风险管理的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地被创造出来, 并且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能更贴近投资者风险管理的具体需要。七八十年代以来, 以期权为代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 一方面增强了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风险环境的复杂性。可以说, 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风险管理的含义, 尽管目前看, 金融工程的范围已不局限于风险管理, 但它是为解决风险管理问题而产生的, 而且至今其核心内容仍是为风险管理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金融工程使得金融风险管理产品化, 即金融工程师们通过创新的设计, 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针对各种具体风险的管理方案, 而且这种方案通过上市交易成为用于风险管理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化同时也意味着投资者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被相互分离, 可以上市转让, 可以被市场定价。

(六) 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 银行内控体制受到银行和监管机构更多的重视

由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环境日益复杂化, 金融机构的业务也日益多样化、全球化。金融市场瞬息万变, 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 金融监管当局对及时、有效地从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决策, 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 依靠诸如资本充足率这样统一的监管指标、试图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监管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 也显得越来越不可靠。在这种情况下, 以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当局, 开始强调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并同意金融机构采用其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 从而使得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金融风险识别与化解存在的薄弱环节

风险管理能力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能力之一。加入世贸组织, 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是我国银行业参与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基础, 也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举措。然而, 传统的机制和管理模式, 使金融企业的改革步履艰难, 离真正实施现代企业管理还有差距。

(一) 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导致宏观层次风险意识突出, 微观层次风险意识相对淡薄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 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在发达国家的银行制度是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 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 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然而, 在我国目前现行的金融体制下, 许多金融机构, 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 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和边界并不明确, 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 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商业化程度并不高, 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 这都使得银行的最高管理层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责任。但是, 是风险就最终要有承担者, 中国金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最终后果无非是由国家资本 (即财政资本) 取代银行资本承担起金融风险, 在财政也无力承担的极端情况下 (财政破产) , 则可能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来满足银行的流动性要求, 最终以通货膨胀为代价来维持银行体系的运转, 即以整个经济体系的资本来承担金融风险, 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 就是导致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 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 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二) 内控体制不健全, 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

在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 完善的内控体制是金融机构得以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制度保障。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 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制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 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中国的银行内控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尤其是近些年人民银行和证监委都出台了有关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 积极地推动了我国金融机构内控体制的发展。然而, 相对于国际上对现代银行内控体制的要求, 我国银行内控体制还显得较为落后。由于治理结构问题, 风险管理明显缺乏有效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的保障。到目前为止, 中国大多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 还是信贷管理部门 (管理信用风险) 或资金管理部门 (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 , 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 管理工具缺乏, 有效转移风险的手段不多

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 管理风险的工具是多种多样的, 而且在不断创新。相比之下, 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 现行的金融市场还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 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是目前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中, 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 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对冲风险的性质, 被认为是管理市场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工具, 使得金融体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金融主体之间配置风险。而且, 随着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 用于对冲和转嫁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正在迅速发展起来。但是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 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不仅是金融体系不完整的表现, 也是风险管理市场工具匮乏的表现, 它明显地制约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四) 风险量化管理落后

量化管理和模型化是发达国家银行风险管理在技术上的重要发展趋势。目前不仅针对市场风险开发了以在险价值VaR为代表的计量模型, 而且对一般认为不易量化的信用风险也开发了信用计量模型等。中国目前在风险量化管理方面还非常薄弱, 大致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 而对于在险价值VaR、信用计量Creditm e trics和持续期等概念还并不熟悉。

(五) 管理人才严重匮乏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非常复杂的新兴的管理学科。它不仅以现代管理学、金融学、经济学、数量统计学等学科的知识为基础, 而且还引入了系统工程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这就要求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 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 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 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中国目前即便是不与发达国家银行的水准相比, 就是与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 中国金融风险管理人才仍然显得相当匮乏。

(六) 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 缺乏独立的风险和信用评估机构

目前中国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方面还较落后,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未建立起自己的独立的信用风险评级机构, 使得公司债券的发行无法依据其信用等级确定其发行利率水平, 最终是公司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不能合理反映其具体的信用风险状况。第二, 现有的会计、审计以及法律事务所的运作不太规范, 容易受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 独立反映企业财务和风险信息的能力较差, 有时甚至出现提供虚假信息, 企业不合理包装上市, 欺骗投资者的现象。第三, 还没有出现向投资者 (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 提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的专业化公司。此外, 金融机构之间也相互隔离, 缺乏交流和沟通, 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不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内得到有效、迅速的传播和推广。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风险识别和管理的设想

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规则的逐步确立, 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但由于改革尚未触及根本,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仍居高不下, 长期积累的不良债权, 是制度缺陷和改革不彻底导致的, 是政府、企业、银行三重行为扭曲并耦合在一起的必然结果。

(一) 构建有中国特色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1. 树立风险管理意识, 构建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银行为达到银行经营目的而开展的自动控制活动, 是维持银行的经营稳定性的自我调节活动, 是一个不断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全面导入内部控制体系理念, 运用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过程管理模型和方法, 建立符合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 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 正确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 为风险控制与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建立文件化、系统化的内部控制体系, 理顺内部关系, 明确各部门、层次及各项活动的职责。

第三、提高员工素质, 培养懂风险, 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强化内部控制, 防范操作风险。

第四、体现风险优先原则, 改善与风险相关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内部控制是通过对内部各种过程进行管理来实现的, 因此要优化和改进业务流程, 以实现稳健、审慎的经营管理。

2. 完善风险外部监管制度。风险外部监管制度是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补充, 基本内容是预防性管理与保护性管理, 前者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利率限制、流动性管理、贷款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限制, 后者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世界趋势, 也是我国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建立高效而健全的风险外部监管机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 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 以风险性监管为主, 以合规性检查为辅, 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

第二、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 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 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与披露制度, 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 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 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重要防线, 能够有效避免局部银行信用危机对全局的冲击。

3. 加强风险管理技术建设。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 是构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

第一、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还不完善, 现代风险管理模型与技术尚缺乏, 存在不少制度和技术上的制约。因此, 在加强风险管理技术建设的过程中, 我们不仅要学习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方式与技术所体现的风险管理思想和理念, 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 尤其是一些根本性、制度性的前提条件。

第二、风险管理技术建设要和整个银行体制、金融体制以至经济体制的改革相结合, 通过全面改革, 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包括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等;完善金融市场, 为风险管理技术建设提供有效的市场环境;重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无论是在风险来源和性质上, 还是在风险管理技术上, 都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 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反应在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又要求尽可能迅速。因此, 现代信息技术在风险管理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 银行内部完善法规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体制

1. 转变风险防范观念,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建立以风险控制为目标, 防范风险与转化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借鉴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的风险控制方法和经验, 根据上述贷款风险衡量新标准, 力争使每一笔贷款都能置于银行的风险监督之下, 及早发现贷款风险发生的征兆, 以便采取措施, 加以控制。

第二、建立健全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预报制度。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测考核力度, 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反馈工作。建立企业档案查询系统, 连续记录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 根据监测信息随时进行分析, 及早发现风险苗头, 采取防范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三、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机制。依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及管理能力、经营业绩、市场进入情况等确立企业风险等级, 除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可发放部分信用贷款外, 其他均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

第四、完善贷后稽核制度、信贷岗位离任审计制及岗位轮换制度, 把风险防范作为内部稽核工作的主要目标, 逐步提高内部稽核工作的层次和效率;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 严防违规行为和工作疏忽现象发生, 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 建立科学高效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第一、强化信贷管理体制, 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贷款质量、资产利润率等量化指标制约银行的资产规模、结构和风险度。

第二、强化信贷原则和贷款决策程序, 建立贷款评估决策机制, 定期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以此作为贷款的审查与批准的标准。

第三、完善内部授权审批机制, 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审批程序, 审、贷分工明确, 相互制约;推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管理, 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

第四、实施部门、岗位和程序三项制约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从而实现从“贷款审批权限下的数量管理”到“贷款风险界定贷款审批权的质量管理”的转变。

第五、对历史遗留问题, 实行“新老划断, 分类管理”。对过去的贷款, 凡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抵 (质) 押或担保手续的, 要对照《担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对新发放贷款, 要严格贷款管理与发放程序, 坚决卡住风险发生的源头, 把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3. 建立风险转化与保障机制, 合理处理信贷风险。

第一、建立信贷风险转移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一方面可采取更换贷款方式的方法, 将风险转移给借款人或担保人;另一方面可由银行和借款企业, 及其担保企业分别向保险公司办理资金和财产保险, 对贷款发生风险时, 由保险公司按投保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从而实现风险转移。

第二、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首先, 对企业原有的债务可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 明确原有银行债务的数额、承继人、偿还期以及偿还方式, 制定具体的偿还计划。其次, 银行可根据逾期贷款率、呆账贷款率等指标, 在税后利润中计提一定的资金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 当风险发生以后以弥补损失。最后, 督促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专户储存, 建立贷款风险基金。

第三、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采取份额分散、对象分散、期限分散、行业分散等方式。

4. 全面推行信贷审批人员专职化制度, 完善经营人员激励机制。

第一、审批人员专职化。审批工作由专职人员担任, 其根据自己的判断, 独立地提出意见, 仅对信贷项目负责。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 它迫使信贷审批人员把全部精力集中于信贷审批工作, 深入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 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专职审批人这一制度本身产生的压力与动力, 可以有效提高银行增量信贷资产的质量。

8.风险识别与管理 篇八

根据对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全球数据库,以及对中国企业关于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报告进行综合评估,我们发现,民企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有:行业、组织形式、管辖地、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

在这五大因素中,每一种因素都有风险高低的差异。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通常高科技企业就比传统制造业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它的风险指数就更高。

不过,风险指数表达的只是一种可能性和发生的概率,并不代表企业已经面临风险或是必然遇到风险。它更多的作用是警醒企业需要提高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修补漏洞,从而避免遭受真正的风险。

管辖地

即使业务很小,民企在国外司法辖区的风险也远高于实际的投资和收益。

如果一家民企在中国境外设立了子公司,则该子公司将受该外国法律的管辖。

根据路伟律师事务所的另一项调查显示,很多亚洲公司都经历过因不遵守其他国家的环境、劳动和相关法律(如:种族、性别歧视、性骚扰等)而产生法律问题。与上述法律问题相关的风险不但不局限于实际的行政罚款和法院判决,还包括优惠税收待遇的撤销、公众抗议以及对产品的联合抵制。

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是:众多民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外商投资的身份回国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而现在国家法律对此类情况已经开始有所规范。可口可乐公司最近在印度遭遇的禁售事件也属于这种风险。

因此,即使民企的子公司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业务很小,法律风险也可能远远高于该子公司实际的投资和收益。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外都设有子公司的民企来说,应适当的按比例增加风险权重。

公司设立地点对其遭遇的法律风险也有重大影响,因为与保持公司的存续、税务等问题相关的许多方面都受该实体本国法律的管辖。

根据风险指数评估体系显示,对于中国民企来说,由于对本国国情熟悉,因此在境内设立的企业的基础风险分值较低,为2分。不发达国家分值比中国略高,发展中国家分值较高,发达国家的最高基础风险分值则为15分。

组织形式

高收益通常也意味着高风险。民企在海外上市、并购国企等活动中,应保持高度的警惕。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风险指数最高,而在国内上市的企业,风险指数要低得多,没有上市的企业则该类风险近乎于零。

为什么?因为,在纽约上市的公司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如果不遵守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股东起诉、潜在的刑事诉讼,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都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中国一些著名的民企频频在海外遭受调查、处罚和诉讼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年初,UT斯达康就曾由于财务报表迟发的原因,面临停牌危机。该事件刚刚了结,又因为相关人员向印度和蒙古一些官员支付了不当报酬,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UT斯达康不得不接受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创维老板黄宏生也因为涉嫌盗用上市公司资金、伪造会计记录而被香港警方拘捕。而这些现象在大陆证券市场几乎是司空见惯。

另外,在中国还有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组织风险——参与国企改制。很多民企和企业家都栽倒于此。研究近年来民企并购国企的历程,60%的并购案都以失败告终,影响比较广泛的如顾雏军并购科龙案。其中最常见的风险有:不正当行政干预导致的资产评估不实、产权结构复杂混乱造成的纠纷、改制过程中忽略的债权纠纷、隐瞒遗漏的债务纠纷、隐形债务纠纷等。

同样的,根据风险指数评估体系显示,其它类型的法律实体,如:合营企业,未上市的私营企业,在上海、深圳、香港、伦敦、新加坡上市的公司的相关法律风险级别均根据在相关司法管辖区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评分在1至20分之间不等。

行业

不同行业、不同司法管辖区,都有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级别的监管环境,企业应按行业类别确定风险指数。另外,每个行业的法律风险级别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还需要设计司法管辖区乘数。例如:总部位于美国的医药公司比位于中国并在中国经营其大部分业务的医药公司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中国医药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指数明显低于美国医药公司。

在高风险行业中,医药和生物技术行业排名第一位。因为该行业受到的监管非常严格,资本要求高,涉及许多知识产权风险。最近卫生部紧急叫停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弗”,就是因为该药品引发全国性的患者反应不良事件。较早之前发生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制售假药事件曝光后,温家宝总理更是亲自作出重要批示,进行严厉查处。

排名第二的是银行和保险等金融行业。该行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为该行业的产品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由于资金往来大,动辄上千万,稍有不慎就可能遭遇灭顶之灾。比如:正在调查的上海社保案、民生银行被“内鬼”盗走上亿元资金案。曾经红极一时的德隆也通过上海友联打造了类似金融控股公司的平台,一度推出客户全面金融服务,但却在资金链绷紧的压力下演变成疯狂的委托理财敛财活动,最终也只能土崩瓦解。常见的客户资金被挪用,非法集资吸储等,也都广泛集中于这一行业。

另外,信息技术和电子行业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数百名消费者状告柯达相机的事件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在自然资源、能源和公用事业方面,对于民企更多的则是准入条件的限制。虽然《非公36条》公布了,但是如果相关配套法规没有跟上,贸然进入则很有可能被其他具体细则困住无法自拔,特别是可能面临国企垄断巨头操纵的行政垄断法规,有时简直能起到一剑封喉的作用。

民营油企举步维艰、民营快递公司命悬“35度线”都与行政法规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由于这一行业的公益性比较强、关注度比较高,一旦遭遇舆论和公众压力,法律风险也不可小觑,如:煤矿瓦斯爆炸、水污染、燃气泄漏等,往往一来就是影响广泛的大风险。

采购和销售行为

在境内、境外的采购与销售中,呆账、反倾销等给民企带来的风险已经甚嚣尘上。

从境外采购主要原材料和零件的中国企业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账、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

目前这方面反应最激烈的就是纺织品和鞋类产品在欧美的反倾销遭遇,而主要法律风险集中在浙江等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另外,对于大多数刚刚涉足海外市场的合同欺诈,贸易纠纷也是巨大的法律风险,长虹都遭遇巨额货款拖欠,更何况其他企业!

根据风险指数评估体系显示,与行为相关的风险级别取决于采购和销售行为所在境内外市场的法律风险级别。如果购买—销售行为发生在发达国家时,分值最高,而购买—销售行为发生在不发达国家时,分值最低。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问题是近期最热的话题之一。它的风险高低,依赖于司法辖区执行力度的高低。

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分值是根据对其使用IT系统、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程度及其研发活动的性质确定的。

一家严重依赖知识产权的民企(如华为),其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分值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公司。如果该企业有自主产品、合作产品、商标的被许可和许可行为、享有著作权的资料以及专有技术和专利,会增加其分值。

知识产权因素的独特之处在于:不适用于司法管辖区乘数。这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决定的:第一,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受到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第二,在执行力度更强的司法管辖区里,其侵权的风险就更低,反之亦然。

9.法律风险识别 篇九

一部51.2m高的钻塔,由841块角铁和1774颗螺丝组合而成,全部过程涉及36项作业活动、151台设备设施、169个岗位。风险评估小组制定了详细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计划,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确保了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个危害识别、风险评估过程中,首先对各单位领导、技术骨干及岗位职工进行逐级培训,在他们掌握危害识别的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发动全员参加风险评估活动。同时公司风险评估小组采用现场检查、督促、辅导、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各单位危害识别,对各单位的危害分析记录进行认真的审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和重点辅导,使危害分析更加准确。

在危害识别过程中分别采用了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检查分析法(SCL),预先危险性分析法(PHA)和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法(FMEA)等,对每一道工序和每一个作业环节、每一台施工设备进行危害识别,找出了存在的危害及环境因素504项,并按照危害程度的大小划分为重大、中等、轻微危害3类。对15项重大危害,公司采用投入资金进行整治(做管理预案3项)、制定控制措施(9项)、应急预案(3项)加以防范,对一般、轻微危害,公司督促各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及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等。通过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公司逐步消除了职业危害、减少了风险,并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岗位工作存在的危险,明确了具体的防范措施,为实现“不发生事故、不伤害人身、不破坏环境”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10.法律风险识别 篇十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说明

由于公司比较小,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实施;不再要求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获取工作。

本公司在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之前,未曾系统地进行过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工作;这次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次系统的识别和获取、整理工作,并按管理类、电气类、设备类进行了分类。

以后只要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立即对本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更新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半年也至少进行一次识别工作,以便保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同步性。特此说明。

XXXXXX有限公司

11.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识别 篇十一

企业并购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一个企业获得其他企业经营决策控制权的产权交易活动。并购可以使企业规模和股东财富成倍增长,开辟了财富增长的新途径。所以,只要有适当的诱因,就会引发企业并购的发生。

(一)每股收益最大化的需要

尽管由于衡量企业价值的每股收益未考虑风险因素,而计量企业价值的股票价格却包含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因素,每股收益最大化并不意味着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至少在理论上,每股收益最大化已被每股股票价格最大化所取代。然而由于每股收益最大化主要受理財因素影响,而影响股价的可变因素除了理财因素之外,还受市场炒作和人们心理因素等非理财因素的影响,故每股收益最大化的操作性和可计量性又优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每股收益最大化事实上又取代了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成为管理报酬契约中最主要的构成内容。

管理报酬契约作为解决代理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经理人管理报酬构成内容的约定,规避经理人员的自利行为而导致的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激励经理人主动实施可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每股收益最大化作为管理报酬契约的核心和基点,无疑会诱导经理人追逐于那些不一定符合本公司战略意图和股东长远利益,但却能够提高本公司每股收益率的并购对象。

(二)实施反并购策略的需要

稳定而优异的经营业绩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股票价格的稳定、股东财富的增长以及企业经理人员代理权的巩固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面对现有的和潜在的代理权争夺者的威胁时,坚挺的股票价格以及由此造成的高昂的收购成本将是最佳的防御武器。

代理权争夺市场是现代企业外部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它不仅有助于解决代理问题,而且为各种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提供了可能。因为在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和接管者的挑战之下,管理层如果不能够适时地以股东利益为导向调整公司政策,便很可能因此而丧失代理权。目标企业经营不善、业绩低劣或者股票价格被市场低估的时候,往往是现有的和潜在的竞争者与现有管理层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最佳时机。因为管理质量越是低劣的企业,被接管之后其价值得以提升的空间就越大,现有管理层失去控制权的风险也越大。所以代理权既可能因被并购而丧失,当然也可以通过并购而得以巩固。因为通过企业并购至少可以使公司业务“多元化”,降低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和经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风险,达到反并购的目的。

(三)以税收政策为导向进行合法避税

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尽管有很大的差异,但对于并购亏损企业普遍持支持态度。这种以税收政策为导向的企业并购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安排,即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绩优企业取得亏损企业的控制权,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福利之目的。

企业并购后,需要依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并入资产的账面原价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属性重新计量。在稳健性会计原则盛行的今天,账面资产往往会因评估而增值,从而有可能加大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并入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入账成本,并入资产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并入后的企业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以上规定说明,我国税法是允许企业通过并购部分地规避企业所得税的。

(四)扩大企业边界,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市场参与者必须要为自己的每一笔交易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作为市场机制替代者的企业由此产生并发展起来。尽管企业配置生产要素也要承担相应的组织行为成本、管理运作成本等形式的交易费用,但是如果组织内部的协调能够比市场机制带来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高的利润时,传统的小企业便会自发地合并而成大企业或者是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倾向于集中发展往往都是出于提高组织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一项完整的并购活动通常包括目标企业的选择、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并购的可行性分析、并购资金的筹措、出价方式的确定以及并购后的整合等。而这些环节中都可能产生风险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价值评估风险

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观点合理地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并购成功的基础。

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自有现金流量和时间的预测。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这就会产生并购公司的估价风险。其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是善意收购还是恶意收购;准备并购的时间:目标企业审计距离并购时间的长短等也就是说;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根本上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大小。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并购后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导致出现支付困难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并购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由于采用现金收购的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变现能力就越高,企业越能迅速、顺利地获取收购资金。这同时也说明并购活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节能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自有资金投入不多,企业必然采用举债的方式,通常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使得并购后的企业负债比率和长期负债都有大幅上升资本的安全性降低。若并购方的融资能力较差,现金流量安排不当,则流动比率也会大幅下降,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给并购方带来资产流动性风险。

(三)融资风险

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而如何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是关系到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

并购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进行并购只是暂时持有,待适当改造后重新出售,这就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这时可以选择资本成本相对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就会陷入财务危机。如果买方是为了长期持有目标公司,就要根据目标企业的资本结构及其持续经营的需要,来确定收购资金的具体筹集方式。因此并购企业应针对目标企业负债偿还期限的长短,维持正常的营运资金,使投资回收期与借款种类相配合,合理安排资本

结构。比如用短期融资来维持目标公司正常营运的流动性资金需要,用长期负债和股东权益来筹集购买,该企业所需要的其它资金投入等,在并购企业不会出现融资危机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资本成本,力求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三、企业并购后的财务风险

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对美国企业成长的路径考察后指出:没有一家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兼并收购而成长起来的。并购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企业带来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会为其带来管理上的挑战和管理成本的提高。

如上所述,企业并购的财务动机是复杂的,但是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是要有能力对并入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否则随着并购而造成的组织管理跨度加大和组织管理成本的提高,由规模经济到规模不经济的时候,盈余管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企业并购总是与盈余管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盈余管理把组织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和经营风险隐藏在了表面的繁荣景象之下,因而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危险性。而表外融资活动则把组织必须承担的财务风险隐藏在了财务报表之外,加大了组织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所以,正确认识和防范企业并购后的盈余管理和表外融资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一)盈余管理风险

盈余管理与调控或操纵利润在表现形式上往往难以区分,所以符合会计制度并且适度的盈余管理被认为是有益无害和可以接受的,如利润平滑可以向股东传递企业经营稳定的良好形象、公正评价管理业绩、稳定股价、保护股东利益以及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但过度的利润调控或操纵往往会给报表使用者和整个集团带来巨大的风险。因而过度的盈余管理既有悖于公认会计原则,而且还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

与单一制企业相比,集团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法更多也更巧妙,通过关联交易的第三方虚构收入是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之一。通过关联交易的第三方虚构收入的方法是集团公司一方按市场价格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第三方,然后再由集团公司另一关联方从第三方购回。通过关联交易的第三方不仅使虚增收入在形式上实现了合法化,而且可以避开关联方直接销售必须在合并会计报表中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并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必須予以披露的约束。

(二)表外融资风险

表外融资可以避免债务融资在会计报表表内反映,相对降低负债比率,有效地改善财务指标,维持企业再融资能力,因而表外融资现象在我国企业中大量存在。担保方由此而产生的或有负债依据会计准则之规定勿需在资产负债表表内披露,当然也不会体现在负债比率等财务指标当中。表外融资使担保方的债务负担隐性化,从而加大财务风险。

鉴于表外融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大量存在和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实,我国证监会已明文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情况,并且禁止上市公司向母公司、非控股子公司及其它关联方提供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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