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精选2篇)
1.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篇一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确保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安全稳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下简称部队)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负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追究党纪责任的或法律责任的,按党纪、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过责相当,以及教育与惩戒、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直接造成事故的人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对事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责任大小,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止执行职务等组织处理措施,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六条:发生亡人事故、领导有失职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一次死亡一人的,对事故发生的基层单位的领导给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警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大队级单位的领导予以责
令检查,或者诫勉谈话,或者停止执行职务。
(二)一次死亡二至五人的,对事故发生的基层单位的领导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大队级单位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记过处分;对支队级单位的领导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的,对事故发生的基层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大队级领导大队单位的领导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支队级单位的领导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支队级单位以上机关及直属单位发生亡人事故的,比照上述条款规定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一次亡人三人以上,或者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亡人事故,部队所属公安厅局后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应当责令总队级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追究总队级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参照亡人事故处理和处分标准,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五条禁令”发生亡人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事故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五)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六)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可以从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二)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已有效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部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具有干部管理、处分权的单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实施。
第十一条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四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追究人下达。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达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二条被追究人对行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意义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责任追究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对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四条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办。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篇二
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又称武警云南省边防总队)在部队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中,十分注重引进各类人才,先后从省内外院校接收了两千余名应届毕业生充实干部队伍,并根据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做好对他们的选拔、培养、使用和提高工作,一大批入伍大学生干部脱颖而出,成为部队建设和边防工作的骨干。
我们热忱欢迎志愿献身祖国边防事业的优秀毕业生加入到公安边防部队的行列中来,在边防的广阔天地里大显身手,建功立业!
接收范围: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
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接收条件:男生。
1、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边防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
2、学习成绩良好以上,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本科)。
3、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身高不低于168cm,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
4、年龄:大专生、本科生年龄分别在22、24周岁(截止2012年8月31日)以下。
5、学历:本科,公安专业放宽至大专学历。接收专业及人数:
1、文学类27人(英语、朝鲜语、汉语言文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新闻学和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重点接收东南亚小语种专业);
2、法学类26人(法学、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边防管理专业);
3、工学类24人(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
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学、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4、医学类11人;
5、管理学15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专业)。
6、理学类9人(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心理学类专业);
7、教育学类4人(教育学专业);
8、经济学类2人(应用经济学相关专业);
9、历史学类2人(历史学、民族学专业);
10、公安专科30人(侦查、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技术专业)。
品学兼优,曾服现役,有艺术、体育特长的优先接收。
接收程序:
1、报名。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学号、本人或家庭3个以上的联系电话写在封面)、身份证复印件、成绩单原件(教务处打印并盖章)、个人自荐材料(包括外语、计算机等级及其它各种证书复印件)、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简称录检表,学校档案馆或招生办复印并盖章)按以上顺序装订,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背面用铅笔写上姓名)一起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或送至我处,报名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
2、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知识能力考试(行政职业能力和申论两个科目),时间初定于2012年2月中旬;
3、组织初选对象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1500米、立定跳远、俯卧撑)、心理素质检测(使用软件检测),时间安排在考试期间;
4、考察政审(2012年3、4月);
5、签订协议(2012年5月、6月);
6、入警报到和培训(2012年7月中旬);
7、批准入伍;
8、定职授衔。
使用方向:接收毕业生入伍后培训6个月,培训结束后分配到云南省八个边境州市武警边防部队所属的基层单位工作。
待遇:学生入伍后即享受军人待遇,家庭享受军属待遇。自2012年6月30日起,大专生定正排职,授予武警少尉警衔;本科生定副连职,授予武警中尉警衔。
注意事项:
1、不符合接收条件和接收专业的、材料不全的不接受报名;
2、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3、资格初审按照符合条件、择优选拔的原则进行,通过初审确定参加考试人员会提前10天以电话方式通知本人,凡未通过初审的人员不再专门通知;
4、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或未参加统一考试测试的均不列为接收对象。
联系地址:昆明市滇池路966号武警云南省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联系电话:0871-4025336(葛干事)、4025335(李干事)、4025333(桂干事);邮政编码:6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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