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共10篇)
1.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2.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受托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权责匹配原则。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适时有效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组织架构,全面覆盖公司投资、研究、销售和运营等主要业务流程、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备的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评价体系,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构建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和完善与其业务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董事会应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应对策略;
审议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审批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批准公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可以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风险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应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可以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委员会,协助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
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
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那些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
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并配备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足够的专业的人员。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应当包括:
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决策,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并协同各业务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流程、评估指标;
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公司管理层或其下设风险管理职能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对风险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
组织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当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定期对本部门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业务部门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遵循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或业务单元业务决策和运作的各项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具体制定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或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协作制定相关条款,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
随着业务的发展,对本部门或业务单元的主要风险进行及时的识别、评估、检讨、回顾,提出应对措施或改进方案,并具体实施;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的风险信息和监测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报告;
配合和支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全员风险管理理念,加强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章风险管理主要环节
第十五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是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环节。每一环节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并依据内部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六条风险识别应当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环节,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公司应当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定期回顾,并针对新法规、新业务、新产品、新的金融工具等及时进行了解和研究。7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评估,并对业务流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相应的控制人员,不断完善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应保持评估方法的一致性,协调好整体风险和单个风险、长期风险和中短期风险的关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报告监测体系,对风险指标进行系统和有效的监控,根据风险事件发生频率和事件的影响来确定风险报告的频率和路径。风险报告应明确风险等级、关键风险点、风险后果及相关责任、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处理建议和责任部门反馈意见等,确保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动态监控信息,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控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价,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和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检查、评估和修正,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根据检验结果、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或重建。
第四章风险分类及应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各类主要风险。
第二十三条市场风险指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价格不利波动,使投资组合资产、公司资产面临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严格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控制,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指标和趋势,重大经济政策动向,重大市场行动,评估宏观因素变化可能给投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定期监测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提出投资调整应对策略;
密切关注行业的周期性、市场竞争、价格、政策环境,和个股的基本面变化,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公司应特别加强禁止投资证券的管理,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股票建立内部监督、快速评估机制和定期跟踪机制;
关注投资组合的收益质量风险,可以采用夏普比率、特雷诺比率和詹森比率等指标衡量;
加强对场外交易的监控,确保所有交易在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
加强对重大投资的监测,对基金重仓股、单日个股交易量占该股票持仓显著比例、个股交易量占该股流通值显著比例等进行跟踪分析;
可运用定量风险模型和优化技术,分析各投资组合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暴露。可利用敏感性分析,找出影响投资组合收益的关键因素。可运用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技术,评估投资组合对于大幅和极端市场波动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是指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约风险,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及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险。信用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对交易对手、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防范,将信用风险控制于可接受范围内的前提下,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
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建立针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外部信用评级,进行发行人信用风险管理;
建立交易对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交易对手的资质、交易记录、信用记录和交收违约记录等因素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级,并定期更新;
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对信用风险及时发现、汇报和处理。公司可对其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与同一交易对手的交易集中度进行限制和监控。
第二十五条流动性风险是指包括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合理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投资组合无法应付客户赎回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平衡资产的流动性与盈利性,以适应投资组合日常运作需要;
及时对投资组合资产进行流动性分析和跟踪,包括计算各类证券的历史平均交易量、换手率和相应的变现周期,关注投资组合内的资产流动性结构、投资组合持有人结构和投资组合品种类型等因素的流动性匹配情况;
建立流动性预警机制。当流动性风险指标达到或超出预警阀值时,应启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既定投资策略调整投资组合资产结构或剔出个别流动性差的证券,以使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安全水平;
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分析投资者申赎行为,测算当面临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或巨额赎回压力时,冲击成本对投资组合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并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持续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新业务风险和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尽量减少因人为错误、系统失灵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所产生的操作风险,保障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序规范运行。
第二十七条制度和流程风险是指由于日常运作,尤其是关键业务操作缺乏制度、操作流程和授权,或制度流程设计不合理带来的风险,或由于上述制度、操作流程和授权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及业务操作的差错率超过可承受范围带来的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建立合规、适用、清晰的日常运作制度体系,包括制度、日常操作流程,尤其是关键业务操作的制约机制;
制定严格的投资工作流程、授权机制、制约机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加强公司印章使用、合同签署及印章和合同保管的管理,投资部门所有交易合同签署与印章使用都要经过后台部门并交由后台备案;
加强对员工业务操作技巧的培训,加强程序的控制,以确保日常操作的差错率能在预先设定的、可以承受范围内;
建立前、后台或关键岗位间职责分工和制约机制。
第二十八条信息技术风险是指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提供正常服务,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风险;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备份措施不足,影响公司业务持续性的风险;重要信息技术12
系统不使用监管机构或市场通行的数据交互接口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风险;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技术系统生命周期内持续支持和服务的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信息技术系统尤其是重要信息技术系统具有确保各种情况下业务持续运作的冗余能力,包括电力及通讯系统的持续供应、系统和重要数据的本地备份、异地备份和关键设备的备份等;
信息技术人员具有及时判断、处理各种信息技术事故、恢复系统运行的专业能力,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信息技术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系统程序变更、新系统上线前应经过严格的业务测试和审批,确保系统的功能性、安全性符合公司风险管理要求;
对网络、重要系统、核心数据库的安全保护、访问和登录进行严格的控制,关键业务需要双人操作或相互复核,应有多种备份措施来确保数据安全,和对备份数据准确性的验证措施;
以权限最小化和集中化为原则,严格公司投研、交易、客户等各类核心数据的管理,防止数据泄露;
选择核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商应将服务商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长期支持和服务能力、应急响应能力和与公司运行相关的其他系统兼容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业务持续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危机处理机制、备份机制准备不足,导致危机发生时公司不能持续运作的风险。
业务持续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建立危机处理决策、执行及责任机构,制定各种可预期极端情况下的危机处理制度,包括危机认定、授权和责任、业务恢复顺序、事后检讨和完善等内容,并根据严重程度对危机进行分级归类和管理;
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及反馈机制;
危机处理与业务持续制度应重点保证危机情况下公司业务的持续;
业务持续管理机制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过高的关键人员流失率、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储备人员和激励机制不当带来的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确保关键岗位的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资格和能力,并保持持续业务学习和培训;
建立适当的人力资源政策,避免核心人员流失;
建立关键岗位人员的储备机制;
建立权责匹配、科学长效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和新机构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新业务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制订严密的新业务的论证和决策程序;
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应包括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后台支持能力、供应商和人员储备等方面;
针对新业务的主要操作部门和对新业务开展的支持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及时制定针对新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三十二条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职业道德,通过不法手段谋取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道德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制订员工守则,使员工行为规范有所依据;
防范员工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非公开信息牟利,防范商业贿赂,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监控、核查检查等控制措施加强员工管理;
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文化,定期开展员工职业道德培训。
第三十三条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而导致公司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的控制目标是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基金合同或独立账户投资方针的规定,审慎经营。本指引所指合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合规性风险、销售合规性风险、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和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投资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建立有效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授权制度;
通过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参数,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自动控制,对于无法在交易系统自动控制的投资合规限制,应通过加强手工监控、多人复核等措施予以控制;
重点监控投资组合投资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等行为;
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定义,并通过事后评估对基金经理、交易员和其他人员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加强对异常交易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每日跟踪评估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合规性指标执行情况,确保投资组合投资的合规性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关注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法隐含的风险,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的估值质量,对于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特别关注影子价格及两者的偏差带来的风险,进行情景压力测试并及时制定风险管理情景应对方案。
第三十五条销售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对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合规审核;
对销售协议的签订进行合规审核,对销售机构签约前进行审慎调查,严格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制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监督措施,防范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操守;
加强销售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延时交易、商业贿赂、误导、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责任制,将应披露的信息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信息披露前应经过必要的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反洗钱合规性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建立风险导向的反洗钱防控体系,合理配置资源;
制定严格有效的开户流程,规范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授权资格的认定,对有关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予以保存;
从严监控客户核心资料信息修改、非交易过户和异户资金划转;
严格遵守资金清算制度,对现金支付进行控制和监控;
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的客户风险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机制。
第三十八条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经营和管理、员工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通过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声誉风险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声誉风险主要管理措施包括: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对声誉风险事件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声誉风险情景分析,评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根据情景分析结果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对于已经识别的声誉风险,应尽可能评估由声誉风险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影响,并视情况展开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管控风险是指由于子公司违法违规或重大经营风险,造成母公司财产、声誉等受到损失和影响的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通过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完善的风险隔离制度,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子公司管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建立与子公司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禁止利益输送行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定期评估子公司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指引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准,并作为各公司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的参考。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战略规划、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确定本公司的具体风险管理机制、规则和流程,以使风险管理更加有效。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微博]核准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3.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2005-01-27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批准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按照“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原则,逐步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模式。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信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人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七条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至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月报征缴
第八条缴费月报的生成缴费月报的生成原则上采取“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月按时进行缴费月报“主动申报”方式,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于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生成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并进行业务核对。
征缴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进行月报汇总,于每月31日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进行结账处理,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收缴汇总表》(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月报征收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于每月1日根据同级业务转财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对社会保障费应缴数据进行核对,并对参保单位的收款方式进行处理后:
(一)采取银行扣款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生成银行扣款的信息并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同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采用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二、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2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对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上传的银行扣款数据与《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进行核对汇总后,打印出《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及扣款信息传递给市中心财务岗,财务岗进行核对后,打印《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递给银行进行扣款处理。
银行对社会保险费进行首次扣款后,将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险种顺序进行分账处理,将扣款信息和《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表》(传市中心)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同时,为已扣款成功的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三、社保中心财务每月4日将银行返回的首次扣款信息读入系统,对已足额扣款的参保单位进行回款处理,对未足额扣款的单位形成未到信息,并生成、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
八),并将其传递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信息系统根据回款情况自动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进行记录。
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将收到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八)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后,生成并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加盖市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章后传递至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岗。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一式三份)核对系统返回的数据,各险种财务人员对已扣款单位分别进行财务处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的参保单位进行基金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并转同级财务: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处理再次扣款信息的操作流程同月报首次扣款流程。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
(二)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每月20日之前将参保单位实际缴费确认到位后,进行财务回款处理。
六、每月末社保经(代)机构财务人员在财务结账之后,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月报收缴到位及欠缴汇总表》(财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系统自动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缴信息。
五、基金补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对采取银行扣款方式补缴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定期将《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及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收缴岗进行扣款(补缴扣款工作流程与月报扣款工作流程相同)。对扣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确认当月补缴金额到位后,及时进行回款处理。对未收缴到位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每月1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转来的本月应收月报人员情况,确定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金额,并足额收取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每月12日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根据本月实收金额,确认其个人缴费到位后,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一式两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一式六份交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
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审核无误后签章,将一份明细及汇总表自留,一份汇总表交医疗保险财务,其余的一份明细及四份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缴业务人员录入明细(不含医疗保险数据)并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不含医疗保险数据)之后,由业务人员依据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含医疗保险数据)对生成的汇总进行修正(将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中的医疗保险数据录入汇总表)。业务人员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各自留一份,并将签章后的三份汇总表及修正后的汇总数据(含养老、失业、医疗)转同级财务。
财务人员按上述补缴操作办法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向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收缴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财务人员确认基金收缴到位后,将三份汇总表分别签章确认,其中两份作为失业财务记账依据,另一份作为养老记账依据,并同时将已确认的收款数据一并转失业财务,由其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将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划入基金收入户,并且再将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医疗保险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拨入医疗保险收入户。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48号)的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补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依据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补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
一、对于新参统人员,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二、对于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现参统单位转移至需补缴的社保代理处,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一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补缴后再转回现参统单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汇总表》(财表三)并报送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六、欠费处理
第十一条归还欠款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方式。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款到位后,财务人员进行回款处理,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收款未到位的参保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将自动对该单位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和已做退票处理的还欠记录进行注销。参保单位还欠费必须按照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表十)的金额进行足额还款。银行扣款与零星缴费的具体操作模式同月报操作模式。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汇总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到位汇总
表》(财表二),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其信息转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
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其他项目收入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项目收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发生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收入、三资留存、沉淀基金、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收入时,财务人员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其他项目收人(支出)汇总表》(财表四)并报送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九、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第二条 “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旨在培养一批学术大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形成若干得到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学术流派和学术团队,打造学术“精品”,产生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从而带动科研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分管文科与经济、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人事与外事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文科杰出教授、教育部社科委成员、著名哲学社科专家、优秀青年教师代表及相关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下设办公室,挂靠社科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的规划和评审推荐工作。第五条 著作入选范围:
1、具有原创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基础性社科研究成果;
2、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应用性社科研究成果;
第六条 “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原则上为资助校内人员出版学术著作而设立;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校内人员必须是第一作者且校内人员所撰篇幅不得少于2/3。无相关基金支持的学术著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七条 “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5年内学校总计投入150万元(其中学校承担50万元,出版社承担100万元),资助50部左右优秀学术著作出版,每年10部左右。学校承担作者的稿酬,每千字35元左右,出版社承担著作出版的其它有关费用。
第八条
遴选程序:(每年评审时间为4-5月)
1、著者自荐;申请人须提交完成“齐、清、定”的书稿并填写《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下列材料:(1)书稿“目录”、内容简介及参考文献一式五份,多人完成的著作须注明分工情况;(2)完整打印的书稿清样二份;(3)其它可反映申请项目学术水平的佐证材料;
2、学院评审推荐;
3、校内外2-3位专家匿名评审推荐;
4、学校评审;
5、校内公示;
6、学校批准。
第九条 基础类学术著作字数一般应控制在25万字左右,应用类学术著作字数一般应控制在20万字左右。所有出版基金资助的优秀学术著作将采用统一风格,并在封面醒目位置标明“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条 申请者接到批准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版社提交成果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并自觉遵守有关学术著作出版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取消资助资格。
5.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开放基金试行办法
2008年5月
一、总则
为了推动我国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
1、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3-5万元/项(面上基金项目)和10-15万元/项(重点基金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4、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于每年12月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4、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6、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室。一般情况下,要求面上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论文3篇,影响因子加和达到6.0以上;重点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发表SCI论文5篇以上,影响因子加和达10.0以上。
2、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Urban Water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HIT))。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3、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4、对于基金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单篇论文或累计影响因子超过3.0的研究者,实验室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为:(单篇影响因子-3.0)0.5万元,或:(累计影响因子-3.0)0.3万元。
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基金资助课题中,科研业务费占60%(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等);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40%(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测试分析费等);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年度分两次划拨。首次划拨经费的70%,第二次划拨经费的30%。经费的60%将划拨到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书预算使用。40%将划拨到实验室仪器室,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需要用于分析测试支出。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分别与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和实验室财务进行资金决算。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对于进行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以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6.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7号(2009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以联合部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通过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抢救费用超过肇事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利于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济,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将《办法》的学习贯彻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及时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涉及拖拉机事故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办法》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将贯彻实施工作抓好抓到位。
二、积极参与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今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拖拉机在道路外发生事故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本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作业或转移时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规定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为此,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省(区、市)《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对于拖拉机发生道路外事故,在实施细则中应当比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相应的垫付通知书工作等相关工作职责和有关事宜,增强救助基金救助拖拉机道路外事故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明确将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农田、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纳入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职责,积极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向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工作。拖拉机道路以外发生事故时,出现《办法》规定的属于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时,要依法依规通知相关部门支付抢救费用,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 1 用的权利。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保监、公安、卫生以及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着力推进《办法》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要把《办法》的宣传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结合起来,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办法》贯彻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7.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北大海南校友会专项基金发起人协议
二○一一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北大海南校友会专项基金发起人协议
本发起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年 月 日在海口市订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北大海南校友会专项基金发起人协议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会所设立形式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人及/或出资人身份,共同在海南省设立一家由北大海南校友会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的专项基金的会所(以下简称“会所”)。
第二条 会所的名称与地址 会所名称:北大海南会所(崭定名)会所地址: 第三条 会所组织形式
会所的组织形式是注册的一级法人代表企业。以公司股
东身份以其在会所的出资额为限对会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会所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会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北大海南校友会秘书处承担责任连带。
第四条 会所经营宗旨
会所的经营宗旨:在论坛、研讨会、联谊会、座谈会、研究课题、学术会议、专业培训、学术沙龙等项目上举办活动;资助海南考取北大的贫困学子,资助形式多样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加快会所建设,使资金保值增值,并逐步建立北大海南产、学、研孵化基地,实现合作共赢、互利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会所经营范围
会所的经营范围:会员制、自行管理、餐饮服务、中餐、西餐、咖啡吧、康体服务、商务服务、其它服务。
第六条 注册资本
会所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人民币,会所设立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第七条 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
1.各发起人均以货币(人民币)方式对会所出资。2.各方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一是500万全资出资;二是北大校友合伙出资,20万元人民币起,上不封顶。第八条 存续期限 会所的存续期限为30年。第九条 发起人声明和保证
1.各发起人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本协议。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各发起人有权发起设立本会所,并已得到各自章程和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章程规定的批准或授权。
3.北大校友每个发起人将根据会所(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和各个中介机构的要求,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发起人分工与责任
1.各发起人一致以保证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北大海南校友会专项基金成功发起设立。
2.会所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会所开办费用,在会所成立后实报实销;会所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各方按照所认购的股权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出资缴纳
会所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及时开设会所验资账户。发起人根据本协议要求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到位期限: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会所验资账户。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与登记申请
各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及其他条件具备后,召开会所的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选举会所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批准会所章程等文件。
董事会应在首次股东会议后即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设立会所的批准文件、会所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决定会所设立中的重大事项。
2.当个别发起人违约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时,其他发起人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3.在会所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会所的股东,各方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可享受每年8—12%的利润回报。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会所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会所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5.应及时提供为办理会所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会所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6.在会所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会所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会所的股东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这里重点说明,会所经营的30%利润给北大校友会秘书处使用。
第十四条 会所董事会、监事会
1.会所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推荐 名。所有董事由各方在股东会上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所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并由会所董事会选举产生。
2.会所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职工选举产生 名。
监事会设主席 名,由 方推荐并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 会所不能成立的情形
1.会所不能成立时,各个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在会所设立过程中,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行为或过错致使会所不能成立的,并使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相关义务,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而在会所设立过程中退出的,应向各守约方付其认购出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发起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发起人义务的,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其他全部发起人,并应在7日内提出不可抗力事故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其他发起人审阅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义务履行
人免责或对其违约责任予以追索等事项。
第十八条 协议修改及未尽事宜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个发起人协商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做出。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发起人另行友好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海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留存会所或报送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8.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是指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联谊性组织(以下简称“校友联谊会”)。
校友联谊会是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三条华东师范大学校友是指在华东师范大学(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有关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其中,有关学校是指1951年组成华东师范大学的原大夏大学、光华大学、圣约翰大学等,以及后来整体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上海教育学院、上海第二教育学院、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林师范学校等;
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以各种形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包括通过进修、培训、函授、夜大、自考等方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学生,包括以各种形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也包括附属学校的学生。
教职工包括全职聘任的教师和员工,也包括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在校工作的外籍教师。
第四条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联谊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学系等单位成立校友联谊会。
第五条校友联谊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联谊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联谊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章名称
第六条校友联谊会一般按照以下列方式命名:
(一)在国外、境外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国名或地名+校友联谊会”命名。
(二)在国内、境内各地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地名+校友联谊会”命名。
(三)在校内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单位(或专业)+校友联谊会”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行业+校友联谊会”命名。
校友联谊会成立分会,参照上述原则命名。
第七条校友联谊会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校友会批准。未经校友会批准,校友联谊会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校友联谊会应规范使用名称或简称。
第三章设立和撤销
第八条校友会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界校友筹备设立校友联谊会。
第九条校友联谊会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选产生。
第十条校友联谊会的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发起人必须填写《校友联谊会发起人资格登记表》,提交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联谊会筹备组,拟订校友联谊会设立的方案,并向校友会提交成立校友联谊会的申请报告。
校友会批准校友联谊会设立方案的,应向发起人发送关于授权组建校友联谊会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发起人应召集举行筹备会议,制订校友联谊会章程(草案),讨论校友联谊会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
校友联谊会的章程应符合《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并报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成立校友联谊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名校友。参加校友联谊会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十四条设立校友联谊会必须召开校友联谊会成立大会,通过校友联谊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一般情况下,校友会应派代表出席校友联谊会成立大会。在大会履行规定议程之后,由校友会代表宣布校友联谊会正式成立,并向校友联谊会授旗、授牌和印章,向校友联谊会负责人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校友联谊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本联谊会内设立分会。校友联谊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联谊分会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校友联谊会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校友会、校友联谊会声誉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经校友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予以撤销或中止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校友联谊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联谊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校友联谊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
长、副秘书长等职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九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名单由各地选举产生后,由校友会备案并在校友会网站公布。
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友会备案。
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到期换届的,应向校友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在拟定的换届大会日期前30天以上,向校友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第二十一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相关工作。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职责
第二十二条校友联谊会必须坚持以“服务校友发展、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校友联谊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联谊会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各地校友会联谊会的实际情况,在校友会指导下轮流承办校友会年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校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校友联谊会可以根据校友捐款情况,在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依法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由校友联谊会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接受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校友联谊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9.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1、校友会秘书长职责(副秘书长为协助秘书长事务)
(1)代表指导校校友会工作,保证校友会工作的正确方向。
(2)负责校友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学生会换届工作。
(3)对校友会机构的设置,校友会职位的任免提出建议。
(4)指导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校友会与校内各部门的关系。
(5)审查校友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6)对校友会干部进行培养、监督和考评。
(7)协调校友会的活动。
(8)完成其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作标准
(1)每年召开一次校友会全体管理会议,提出要求,部署工作,传达有关精神。
(2)参加校友会每年度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例会,参加校友会重大、大型活动的准备会。
(3)严格监督、审查校友会的校外活动。
(4)审查校友会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报告、调查建议等书面材料
2、校友会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按分为宣传部。人事部。组织部)宣传部主要担任职责:
一、为校友会内部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前期、后期宣传,并在举办活动时进行实时宣传;
二、为活动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策划、建议和服务;
三、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达活动信息和校友会理念;
四、为学生第一时间传递学校发布的信息,并及时反馈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与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内部建设活动,并对宣传工作进行监督;
六、定期举办宣传技能培训,提高各宣传部成员宣传工作方面的水平;
七、协助校友会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使各部门工作更好的完成。
人事部主要是负责招新的成员与开除不合格成员的部门,当然,这个部门只负责调查,具体的大权还在理事会。包括处理会内纠纷。
一、组织部:
1、了解入会会员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培养、考察。
2、负责干事招聘工作,并对干部、干事进行考核,及时向上一级团委汇报有关情况。
3、负责会费收缴以及会员证的注册工作。随后提及秘书处储存。
4、负责收集、催促、归档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10.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政
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方
税
务
局
财社〔2011〕88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
现将〘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考核指标说明。
2、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评分表。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2基金征缴率、缴费率等指标,考核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较预算批复各县区的实际执行情况,参保缴费率、基金征缴率完成情况。
对于上年已征收但未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入库后不作为当年缴费收入预算完成数纳入考核。
(二)支出预算执行考核。主要包括:基金支出、人均支出指标,考核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当年实际支出较预算批复各县区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支出是否合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使用等。
(三)预算执行报告考核。主要包括:收支报表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情况。按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按季上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督管理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基金预算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专户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度建设考核。主要包括:预算管理、预算分析等指标,考核出台基金预算管理文件情况、按季完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通报情况。
(二)财务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对账制度、信息建设等指标,考核各级财政、人社、地税、银行等按月对账制度建立及核对,以及金保工程数据库建设及利用情况。
(三)专户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开户情况、基金计息、国库划转等执行,考核基金财政专户及账户设置按规定管理情况、专户优惠利率执行及定期存储情况、国库征缴基金调拨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分设置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一)基金预算编制考核25分。其中:收入预算编制考核17分;支出预算编制考核8分。
(二)基金预算执行考核50分。其中:收入预算执行考核24分;支出预算执行考核14分(收入、支出预算执行均按养老保险基金占比50%,医疗保险基金占比20%,其他几个险种各10%计算);预算执行报告考核12分。
(三)预算监督管理考核25分。其中:制度建设考核5分、财务管理考核10分、专户管理考核10分。
具体考核说明及评分标准见〘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说明〙及〘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考核评分细则〙。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组织
第九条 成立社会保险基金执行情况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月报表、季度分析报送及考核联络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各县区每月按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每个季度终了后4日内,各县区要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
6附件1:
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考核指标说明
一、预算编制考核指标说明
(一)基金收入预算编制考核(责任主体:人社局)。主要考核编制预算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收入预算编报的规范性。
1、基础数据。主要考核编制预算依据的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基础数据编报的真实性,以基金决算、统计年报及金保工程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确定。
2、编制数据。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清欠收入、一次性缴费收入等数据编报测算的规范性。
社会保险费收入:以基金基础数据、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等为依据,综合三年平均增长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收入编制数据考核。其中:要区分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情况分别测算缴费比例和人均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比例时注意要按保费收入总额加减一次性缴费、预缴、清欠等指标后除以缴费人数计算,与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以及上年决算实际缴费比例是否有偏差;测算的人均缴费工资注意该指标较上年决算数按社平工资的增长幅度同比测算考核;
财政补贴收入:以按政策规定各级财政在当期基金入不敷出时应负担的基金补贴收入编制考核;
清欠收入:结合省下达的清欠任务和上年实际清欠数,按上年末累计欠费的30%编报考核;
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收入:以各地上年实际发生数为参考,依据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和本年新增参保人数的70%(预算编制时以上级人社部门核定任务数为依据)以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测算一次性预缴收入编报考核。
(二)基金支出预算编制考核(责任主体:人社局)。主要考核基金总支出、人均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的编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1、基金支出:主要是基金总支出较上年决算执行数增减情况,按享受待遇人员和标准及三年平均增减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及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在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构成内测算考核(近年新增基金项目依据最近年度的待遇享受人数及标准等增减变动因素测算)。
2、人均支出:以各地编报人均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的标准以及上年支出数加自然增长水平等测算考核。
二、预算执行考核指标说明
(一)收入预算执行考核(责任主体:地税局)。主要考核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较预算批复各市的实际执行情况,参保缴费率、基金征缴率的完成情况。
1、收入预算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保费收
10转财政专户。
1、专户开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专户账户设置及开户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是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
2、基金计息:财政专户资金是否在预留足备用金后实现定期存储,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政策计息。
3、国库划转:征缴入库基金是否及时划转市级财政专户。
314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基金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人行亳州中心支行。
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