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024-07-26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精选6篇)

1.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篇一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3月30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至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2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务:

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第五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助理技术编辑:

1.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2年以上;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编辑: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5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第六条 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三级校对: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2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二级校对:

1.担任三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2年以上;

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一级校对: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

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 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 4.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 5.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二、编辑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 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 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

三、副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 3.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

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

6.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校对学、技术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四、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 3.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某些稿件; 4.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

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各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规定具体职责范围。第八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

二、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三、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第九条 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第四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条 专业工作成绩卓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2.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二

职务职责

一、医(药,护,技)士

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二、医(药,护,技)师

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三、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2、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3、完成上级医师交给的任务.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2、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4、聘期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除基本条件外卫生技术人员还须具备的条件

一、医(药,护,技)士

1、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2、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二、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一年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5年以上。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见专

业技术问题。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三、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2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5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7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

2、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3、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

第二条 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 10 号、(83)卫防字第 61 号、(81)卫药字第 10 号、(79)卫药字第 983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 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上学位者。

第九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第十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职务。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章附则

3.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篇三

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有序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气象部门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辽宁省气象部门气象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要求,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考核全面、注重实绩、民主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省气象局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建立中评委会,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审批备案。

第五条 中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评审权

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评委会委员应本着对事业、对申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评议,公正行使表决权,使评审结果客观、合理、公平。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七条 每届中评委会,须组建5人以上的资格审查小组,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组员由主任委员在本届中评委会委员中选择确定。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资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评审条件》和当年省气象局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指各市级气象局,省气象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 2 —

方面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准确、真实。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以下简称《量化评分表》);

3.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技术工作总结;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岗位(资格)、受聘的兼职技术岗位、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继续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的主要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

6.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译著和重要的技术报告等; 7.再次申报需增加的新业绩材料; 8.评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评审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审查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评审系列、评审专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评审表》与《量化评分表》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有推荐单位的验印盖章。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者,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相关程序。若因对评审材料把关不严而出现影响申报人正常评审的情况,后果由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人提供的《评审表》、《量化评分表》等主要成果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召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根据《辽宁省气象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评分标准》),对申报人客观量化评分确认进行核定、并进行专家综合评审,确定推荐人员。

所有申报人员量化评分结果、推荐人员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意见一并报送省气象局人事处。经省气象局人事处初审后,由中评委会审核确认,并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形式审查。审查项目包括:被推荐人员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审验证书、论文、论著等的数量、级别和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召开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会议。省气象局人事处向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汇报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评审工作方案,重点对申报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奖励、破格条件等内容进行鉴定,按照《量化— 4 —

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的量化得分进行审核确认,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公布本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四章 答辩与评审

第十八条 召开中评委会委员会议。由中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宣读评委会委员纪律。省气象局人事处报告前一次评审会议交办事项的处理情况、本次资格审查情况、评审工作规定的变化情况,本次评审工作中的要求、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省气象局人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中评委会委员会议或中评委会委员扩大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和列席。

第二十条 答辩评议及综合评审量化评分。

1.中评委会组织集中答辩评议,中评委会中所有评委原则上都应参加答辩评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评为参加答辩评议。

2.答辩程序为个人陈述和回答提问。

3.评委和答辩专家在答辩前,应对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的创新点、业绩与成果以及对事业发展的贡献率、论文论著

以及与所从事工作的关联度、人才培养和团队合作能力。

4.评委和答辩专家在认真审阅本组申报人员材料的基础上,听取答辩人的个人陈述,围绕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提出问题,重点考查申报人具备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本岗位中所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就,新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情况等。

5.评委和答辩专家在经过全面审阅申报人员的材料和对答辩情况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之上,进行专家综合评审量化评分。

6.根据申报人客观量化评分和专家综合评审量化评分总成绩,按照80%比例及相关规定确定评审人选。

7.申报人员均应按要求参加答辩评议,不到会答辩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表决。

1.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2.评委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不得投票,任何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3.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表决投票。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审通过”;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气象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后的评审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疑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由省气象局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将评审结果填入《评审表》。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人事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1.不泄露评委会委员和答辩专家姓名、电话和相关信息; 2.不泄露评委会、答辩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坚持评审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妨碍评审的行为;

5.与申报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证明、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的申报者,从查实认定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违规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

得申报,且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及其委员、答辩专家,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申报系列的选择。申报人可根据本人的工作岗位和从事专业技术经历,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选择工程系列或研究系列,确定相应专业进行申报。申报助理研究员的,原则上不分专业。申报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研究的方向,参考工程系列的专业划分办法,选择一个相应的专业,参加答辩。

第二十八条 委托评审。本单位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委托外单位代评审或参加外单位以考代评的,按照规定报请省气象局办理委托手续。评审或以考代评通过的人员必须由省气象局进行资格确认,凡不按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的,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职务。外系统、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单位代评的,应按照对应权限出具委托手续。

非气象专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参加气象部门的职称评审或委托外部门评审。按照《气象部门编制外劳动用工— 8 —

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职称评审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地方编制人员的职称管理,按照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料归档。

1.省气象局人事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2.评审结束后,属申报人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无特殊情况,不再退回申报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表》由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推荐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XX以上”、“XX以下”、“不少于XX”、“多于XX”等均包括XX。

4.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篇四

(2014.9.12修改稿)

为稳步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确保我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聘基本要求。本条例分为基本要求、业绩条件、破格条件、附则及附件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 专业技术资格及职务评聘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师德要求

一、凡参加评审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学风端正,为人师表,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在现任职以来应有担任学生导师、班主任、指导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育人工作经历。

三、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人员,学校严格实施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延迟申报时间、或取消申报资格:

1.近3年内出现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2.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申报时间延迟1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申报时间延迟2年;

3.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但对成绩卓越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一、学历要求

1.申报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合格学历。(1)申报高校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的学历要求:

① 1971年1月1日前出生的合格学历为本科,经过进修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课程),可视为合格学历。

② 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转评教师系列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均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③ 45周岁以下的教师,晋升高校教师(不含思政、艺术、公共体育、外语、建筑学、课程与教学论、学前教育)和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博士学位。

(2)实验技术、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和工程技术等系列的合格学历均为本科或学士学位。

2.后补学历的规定: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资历条件

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须在本校工作满1年,具体资历条件要求如下:

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博士学位,满3个月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2)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初级职务并履行其职责满2年。

(3)本科学历,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职务并履行其职责满3年;具有学士学位,担任初级职务并履行其职责满4年。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博士毕业后,担任中级职务并履行其职责满2年。

(2)硕士及以下学位,担任中级职务并履行其职责满5年。3.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其职责满5年。

第三条 进修培训要求

一、属于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对象的教师,即新聘用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以及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含非教师岗位转岗到教师岗位的教师),需要通过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相关考核,或获得过新教职工入职教育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不属于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对象的教师,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含非教师系列转评教师系列者),需提供浙江省高等教育 理论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还需满足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每年平均不低于18课时。

三、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凡承担实践性较强课程的教师,需具备3个月及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经历,并考核合格。

四、凡45周岁以下的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外语等学科教师,晋升高校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国境外进修经历(独立学院教师暂不做要求,教育学、心理学从2015年开始要求)。从2016年起,须具备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国境外进修经历。

五、岗位及专业发展培训其他要求,依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或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考核要求

学校贯彻执行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制度。近3年考核合格且任职期满考核称职者方可申报;本考核优职或任职期满考核优职者优先申报;任职期内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年份不计入任职年限;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的学科(专业)须与其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与其所应聘的学科专业一致。

第七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应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及任职年限等要求均截止到本的6月30日。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业绩条件

第八条 教师、科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详见附件1-5。

第九条 论文、专著、教材、专利界定

一、为提高教师的学术论文、专著、教材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于论文和专著将重点关注其影响因子和被收录、转载、引用,以及被政府等相关部门采纳等情况。

二、期刊、专著、教材级别的认定,均以学校现行科研奖励标准 为依据。

1.论文、专著或教材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有“CN”、“ISSN”刊号。

2.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如果出现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均系本校教师,则以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科研业绩核定为准。

三、各类知识产权的级别认定。授权发明专利等同于一级论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相当于2B论文。

第十条 科研和教研项目界定

一、科研和教研项目级别的认定均以学校现行标准为依据。具体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统一认定。

二、本条例所述项目指:科研项目、教研教改和教学建设项目。1.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所填写项目均为任现职以来立项或完成的项目,且一个项目限用1次。

2.项目的主要成员指:国家级项目为前5位、省部级项目为前3位、厅局级项目为负责人。

3.厅局级及以下课题,必须在申报时已经结题方能填报,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对结题不作硬性要求。

4.职称评定时,横向项目对纵向项目的替代性认定,以学校对外来经费奖励的现行规定为准,且仅能替代一次。

第十一条 教研科研成果奖励界定

一、科研和教研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和厅局级奖励。具体等级标准参照学校科研、教学奖励现行文件执行。

二、大学生竞赛奖励分为学科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项目。具体等级标准参照学校竞赛奖励现行文件执行。

三、艺术类各种创作获奖级别, 按学校现行艺术创作奖励和业绩计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获奖的主要成员指国家级一等奖为前11位,国家级二等奖为前9位;省部级一等奖为前7位,省部级二等奖为前5位,省部级三等奖为前3位;厅局级一等奖为前2位,厅局级二等奖、三等奖为负责人。

第三章 破格条件及申报程序

在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果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 教师等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破格申请和特殊破格申请两类。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的条件要求 一、一般破格的申报要求

1.学历或年限破格。不允许学历、年限双破格,且年限破格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2.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允许破格。3.45 周岁以下不允许学历破格。

4.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5.教师系列近3 年教学业绩考核至少有 1 个 A 或连续 3 个 B,且近5 年内无 D 及以下等级,如工作不满 3 年,必须全部为 B 以上;或考核(包括岗位聘期考核)2次优职。非教师系列近3 年考核至少有 1 次优秀,且近5 年内无基本合格及以下成绩。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申请副高职称的破格申报 1.论文论著

(1)理科: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 I区论文 2 篇。

(2)工科: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 I区论文1篇或SCIII区论文2篇。

(3)人文社科: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权威刊物论文 2 篇(其中原发1篇)。

(4)科学研究: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 I区期刊论文 3 篇,或发表权威刊物论文 3 篇。

2.研究项目或奖项

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各1项,或主持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1 项。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申请正高职称的破格申报 1.论文论著

(1)理科: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 I区论文 4 篇。

(2)工科: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IC I区论文 2 篇,或发表SCI II区论文4篇。

(3)人文社科: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以第一作者 身份发表权威论文 4 篇(其中原发2篇)。

(4)科学研究:达到正常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其中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I区论文 5篇,或发表权威刊物论文 5 篇(其中原发3篇)。

2.研究项目或奖项

主持国家项目2项,或国家社科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1 项。

二、特殊破格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年限、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论文论著

(1)理工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 Science、Nature 系列期刊、Cell等发表论文1 篇。

(2)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2 篇,或在原发权威刊物发表论文 5 篇。

2.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 973 计划或课题、国家863 计划或课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类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973 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等重要科研项目 1 项。

3.科研奖项

主持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1 项。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推荐,经学科评议组评审、答辩后,报校评聘委员会确定。一般破格申报所用的岗位职数占用学院当年岗位指标;特殊破格申报所用岗位职数,为学校预留职数,不占学院和学科当年推荐评聘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业绩核实

《温州大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中的教学工作、论文论著、教研科研项目、各类奖项荣誉等内容,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具体事项包括:

一、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业绩,包括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及奖项,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审核、盖章。符合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开课计划的教学工作量,均可作为评审依据,各负责单位要做好初审工作。瓯江学院、城市学院教学工作业绩由各自学院审核、盖章。

二、论文论著、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以及成果获奖等科研业绩,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等分别审核、盖章。

三、教师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育人工作情况由学院、学生处审核、盖章。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的,其党课、讲座、社会实践带队指导等教学工作业绩由学生处审核、盖章。

四、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荣誉奖项由人事处审核、盖章。

五、各类教职工进修、教师发展培训项目核定,根据管理归口,分别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审核、盖章。

第十五条 代表作送审

根据《温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3篇、应聘正高级和破格应聘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5篇学术论文或专著作为送审代表作,由3-5位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评审。

代表作送审单位原则上是985、211高校。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送审,实行匿名评审。代表作送审即视作参评1次。

第十六条 连续申报的规定

第一次申报参评没有通过的人员,再次申报时,须有1篇或1项新成果。对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从2015年起,每人终身只有4次机会申报正高职称。对新引进博士6年内升不上副高职称,一律转岗或不续聘。

第十七条 答辩要求

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破格申报人员,均需经过学科评议组的答辩程序。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量减免

一、科技特派员、支教人员、全脱产挂职锻炼人员,外派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全部减免;半脱产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50%。

二、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三、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又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的“双肩挑”教师,其任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50%。

第十九条 职务初定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3个月,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可初定中级职务;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2015年起停止中级初定,一律通过评审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大学本科毕业在对口专业岗位上见习满1年,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经考核表明能胜任。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

一、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相关材料交由职称评聘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确定聘任资格。

二、对于“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或经过允许通过外系统申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职工,须严格按照校内正常确认程序进行考试资格申报,且参与学校每年的职称聘任评审,否则不给予职务聘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转评的申报条件

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他变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满1年可申请转评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且转岗满1年以上方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人员送审论文必须有1篇(部)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

第二十二条 海外归国人员职务评审

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引进次起,3年内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工作业绩量化考核

公共体育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用业务素质、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考察其教学质量、科研业 绩、奖励荣誉、训练竞赛成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具体参照浙江高等学校“体育学科”公共体育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业绩条件,仅适用于职称评审的工作环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分级分类设定最低任职条件,各学院(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补充条件和评聘实施细则,副高及以下(破格除外)评审权下放到各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师系列业绩条件 2.科学研究系列业绩条件 3.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业绩条件 4.实验技术系列业绩条件 5.工程技术系列的业绩要求 6.其他系列的业绩要求

附件1

教师系列业绩条件

一、教师类型

根据从事岗位工作的实际及省里精神,专任教师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实践型四类。

1.教学科研并重型是我校教师的主体,指从事一线教学及科研工作,教学工作量处于全校教师平均水平的教师。

2.教学为主型是指较长时间从事本科教学,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全校同类教师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

3.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研究成果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主要指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外,还承担较多 的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

我校暂时实施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的分类评审,因目前有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暂不实施科研为主型的教师职称评审。上述教师类型分类只在教师高级职称评聘中体现,讲师不做分类。

二、讲师评聘的业绩条件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任现职期间完成如下规定的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1.教学考核C等及以上,年均工作量不低于160课时。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B论文1篇。

3.承担班主任或其它学生工作1年及以上,或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工作2年及以上,并考核合格。

三、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副教授、教授评聘业绩条件

(一)副教授 1.教学要求

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180课时/学年(应届博士到校3年内教学工作量减半为90课时/学年);教学效果好,每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2.研究业绩或获奖要求

(1)理科(须达到;-至少满足1项)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3篇。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三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省级一等奖1项。

(2)工科(须达到;-至少满足1项)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2篇。

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三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省级一等奖1项。

(3)文科(不含艺术、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课程与教学论、学前教育学,必须达到;-至少满足1项)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1篇。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一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省级一等奖1项。

(4)艺术、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课程与教学论、学前教育学、建筑学(须达到;-至少满足1项)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A论文2篇。

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项目2项。

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三等成果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省级一等奖1项。

(二)教授 1.教学要求

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160课时/学年;教学效果好。需有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的工作经历。

2.研究业绩或获奖要求

(1)理科(-须达到;-④至少满足1项)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5篇。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

③任现职来获外来科研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④主持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1项并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励1项。

(2)工科(-须达到;-④至少满足1项)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3篇。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

任现职来获外来科研经费累计达到130万元以上。

④主持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1项并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励1项。

(3)文科(含专业体育、专业英语,不含艺术、公共体育、公共外语、课程与教学论、学前教育学,须达到;-至少满足1项)

①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论文3篇或权威期刊2篇,并以第一作者出版B级及以上学术专著1部(专业体育为C级)。②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③主持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1项并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一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励1项。

(4)艺术、公共体育、公共外语、课程与教学论、学前教育学、建筑学(须达到;-至少满足1项)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2篇。

②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主持完成厅局级1项。

③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一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励1项。

四、教学为主型副教授、教授的评聘业绩条件

(一)副教授 1.教学要求

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为240课时/学年。教学效果显著,师生、同行评价高,第三方的评价优异,或者有影响的课堂教学竞赛中获奖等。任现职期间教学业绩考核累计3次达到优秀或学评教稳定排在学院的20%。

2.研究业绩或获奖要求(-须达到; -④至少满足1项)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A论文2篇(其中1篇是教学研究论文),或主编出版1部校级及以上立项的教材。②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竞赛1等奖1项。③主持省级教学建设或教学改革项目研究1项。

④主持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如教学成果奖、教学技能奖、教学新秀奖等。

(二)教授 1.教学要求

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为240课时/学年。教学效果显著,师生、同行评价高,第三方的评价优异。任现职期间教学业绩考核累计3次达到优秀或学评教稳定排在学院的20%。

2.研究业绩或获奖要求(-③须达到; ④-⑤至少满足2项)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A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是教学研究论文且一级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主编出版1部省级及以上立项的教材)。②担任青年教师导师。

③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竞赛2等奖及以上1项。④主持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研究1项,或省级2项。

⑤主持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如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学新秀奖等。

五、社会服务实践与推广型教师的高级职称评聘业绩条件

(一)副教授 1.教学要求

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90课时/学年;教学效果好,每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2.研究业绩及获奖要求(1)论文要求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1篇。(2)课题项目 ①理工科类:任现职以来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0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40万元以上,或主持单项横向课题经费到账80万元以上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技术转让到账经费达200万以上。

②人文社科类:任现职以来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6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120万元以上,或技术转让到账经费达100万以上。

(3)成果获奖

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专业技术表彰。

(二)教授 1.教学要求

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90课时/学年;担任研究生导师或青年教师导师;教学效果好,每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2.研究业绩及获奖要求(1)论文要求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2篇。(2)课题项目

①理工科类:任现职以来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400万元以上;或主持单项横向课题经 费到账120万元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技术转让到账经费达300万以上。

②人文社科类:任现职以来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技术转让到账经费达150万。

(3)成果推广获奖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专业技术推广表彰。

附件2

科学研究系列业绩条件

科学研究人员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其教学工作量不作严格要求,重点考察申报者在本学科领域内研究工作的质量和研究成果对社会的贡献值。

一、助理研究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2A一篇。

2.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二、副研究员(1须满足,2-3至少满足1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3篇,其中SCIⅡ区论文1篇,或权威论文1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

3.主持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科技竞赛国家级奖励2项。

三、研究员(1-3满足,4-5至少满足1项)1.一般应担任青年教师导师。2.论文条件: ①理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5篇,其中SCIⅡ区论文3篇,或SCIⅠ区论文2篇。

②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4篇,其中SCIⅡ区论文2篇,或SCIⅠ区论文1篇。

③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论文5篇,或权威期刊3篇。

3.主持国家级项目(理工科为面上项目)、省部级项目各1项。4.任现职以来获科研经费累计:理科100万,工科130万。5.主持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1项并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

附件3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业绩条件

申报者应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全面发展,既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又要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工作能力,注意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以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一、讲师

1.年均承担教学课时数不少于30课时,并兼任一定量的党团课辅导任务,认真履职,考核合格。

2.以第一作者发表2B一篇。

二、副教授(下列1-3须达到,4-5至少满足1项)

1.年均承担教学课时数不少于30课时,并兼任一定量的党团课辅导任务,认真履职,考核合格。

2.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1篇。4.主持完成厅局级项目 1项。

5.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三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奖励1项。

三、教授(下列1-3须达到,4-5至少满足1项)

1.年均承担教学课时数不少于30课时,并兼任一定量的党团课辅导任务,认真履职,考核合格。

2.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2篇,或权威期刊论文1篇。

4.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完成厅局级项目2项。

5.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一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2项。

附件4

实验技术系列业绩条件

一、实验师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考核合格。2.以第一作者发表2B论文1篇。

二、高级实验师(下列1-2须达到,3-4至少满足1项)1.在实验岗位上履行职责,考核合格。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其中一级论文1篇或2A论文2篇,且须有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方面的2A论文1篇。

3.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项目2项。

4.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国家级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省级一等奖1项。

三、实践教学型教授(下列1-2须达到,3-4至少满足1项)申报者应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建设上有所担当并取得一定的业绩,诸如参与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自制实验仪器)、出版实践教材、指导引领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实践与创新的竞赛等。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期刊论文3篇(其中1篇为与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方面的相关论文),并主编出版1部校级立项的实验指导教材。

2.年均承担实验实践性教学120课时。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其中实践类教学工程项目1项)。

4.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一等奖1项,或指导学生获奖国家级

附件5

工程技术系列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以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元素,同时考察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要求申报者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本业务领域专业基础理论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独立解决企业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需经学校推荐参加教育厅指定单位的评审。

一、工程师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考核合格。2.以第一作者发表2B论文1篇。

二、高级工程师(下列1须满足,2-3项至少满足1项)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A期刊论文2篇,或一级论文1篇。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80万及以上横向课题1项;或近5年作为负责人承担重大横向项目累计200万元及以上,其中有1个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

3.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三等奖2项。基建管理类可以用建设系统质量奖(瓯江杯、钱江杯、鲁班杯)做相应的替代。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下列1-2须达到,3-4至少满足1项)1.一般应担任青年教职工导师,能够指导工程师工作。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3篇。

3.主持国家级项目 1项;或近5年作为负责人承担横向项目累计300万元及以上,其中有一项合同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

4.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一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

附件6

其他系列的业绩条件

申报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如图书资料正高、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等,需要满足下列业绩要求,经学校推荐参加相关评审。

一、中级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考核合格。2.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结合本职工作的学术论文2篇。

二、副高级(下列1-2须达到,3-4至少满足1项)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A论文2篇;或一级论文1篇。3.主持完成厅局级项目1项。

4.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或主持获厅局级成果三等奖2项。

三、正高级(下列1-2须达到,3-4至少满足1项)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2.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论文2篇。3.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5.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篇五

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年度达到晋升最低年限。

四、身心健康。

第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五、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县(市、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在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校级领导有条件的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正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自治区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四、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六、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效果较好;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地(州、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在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出版或推广使用。

四、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

五、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一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八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二、参加乡镇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

三、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参加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并在本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使用。

五、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相关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六、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八、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九、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县(市、区)级以上奖励。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在城镇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三类及三类以上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一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硕士学位,任教1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二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2.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破格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者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全国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二)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入选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国家级指导教师奖。

(四)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国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2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获自治区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级入选者。

(二)地(州、市)重大人才工作入选专家,地(州、市)拔尖人才。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自治区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四)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区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1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地(州、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第七条 附则

一、申报中小学各级教师职称者,须提交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对从区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区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准予申报。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四、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它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需提交的所有参评材料,如:教师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反映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材料;论文或著作等,严格按自治区现行职称评审规定要求提供。

二、若干问题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省级及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刊号或CN刊号);“地(州、市)级论文”一般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地(州、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二)论文:申报人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须与申报人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三)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课题:一般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五)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六)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七)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八)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6.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篇六

同煤经人字〔2005〕907号

2006-10-18 来源: 同煤人事部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和山西省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同煤集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7号和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1999)57号、58号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人发(200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遵循客观、准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以及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竞聘和岗职相符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年度和平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以及知识更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际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劳动纪律、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在履行本岗位职责中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公司要围绕考核内容,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参考标准(见附表1),分系列(专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90分以上为优秀,89至75分为称职,74至60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八条 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5%,不称职人员应有一定的比例。任期内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为优秀的任职期满考核方可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及聘前考核制度,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使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如实参加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的年底或次年的年初进行(教育系列按学年度),此项工作应在次年的3月份以前完成;任职期满考核,在任期届满时与该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聘前考核,在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考核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格式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技术档案),并完善管理制度。负责业务考绩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考核、评审和聘任等材料,并存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工作调动时,业务考绩档案随人事档案一起转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二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考绩档案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由本部门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填写《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4页),提交有关业务进修、业务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部门会同考核单元负责人,组织个人在考核单元内进行述职。考核单元的组成,二级单位以下属科(室、区、队)或以系列、专业划分,机关以科室或部门划分;

3、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并填写在《考核登记表》的“初评意见及建议”栏内,加盖考核单元负责人印章及公章;

4、单位考核组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的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评语,填写在《考核登记表》的“单位考核组织综合评价意见”栏内,加盖单位考核组组长印章及人事部门公章;

5、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知被考核人;

6、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提出复核意见,经考核组复议后再通知本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效用

第十五条 任期内近三年连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且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推荐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近两年连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可以聘任(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在六个月之后再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解聘登记表》;任职期满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前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无岗位空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高职低聘。

第二十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的,按考核不称职处理。对拒不参加考核的,不能聘任(续聘)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公司应建立健全考核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考核领导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和有聘任权限行政领导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考核领导组组长由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领导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及部门搞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凡发现考核、聘任工作不认真,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改正。对借考核、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弄虚作假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聘任范围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凡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翻译、教育(普通高校教师、党校教师、技校教师、幼儿教师)等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取得了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相同或相近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可列入聘任范围。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二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公司具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具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聘任。

第七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部门)须具备的条件:

1、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制定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核;

3、聘任高、中级职务,还应具有与聘任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

第三十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了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相同或相近的任职资格;

2、在职在岗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3、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聘前、年度或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取得的任职资格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不相同或未设置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不得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任职资格的确认:

1、通过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或成立初评委的二级单位下发(转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为依据;

2、通过考试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的任职资格文件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为依据;

3、通过认定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职改办)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为依据;

4、调入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由省人事厅认定,中初级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职改办)认定,并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有关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申请;

3、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任期考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4、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部门)负责人;

5、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初审情况及工作需要,确定聘任人选;

6、按照聘任权限下发聘任文件并颁发聘书;

7、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第八章 聘期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期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从决定聘任的时间算起,聘期的终止时间应与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的终止时间相一致(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聘至其退休年月止)。具体聘期视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1、对于初次聘任者,聘期的起始时间从每年的6月或12月起;对于调动、招聘到设置相应岗位职务的人员,聘期的起始时间可以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对于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理工科专业),聘期的起始时间可以从认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聘任条件起;聘期的终止时间至三年聘期之年底止;

2、对于续聘者,以三年为一个聘期。

第三十五条 凡在聘任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权限,各单位、部门在接到任职资格文件(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之后,按照本办法进行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单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聘任文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公司,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编号办理聘任证书;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编号办理聘任证书。证书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编号规则见附表3),编号中的年度代码要与证书落款时间的年度相对应。

第三十七条 聘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考核登记表》、业务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

4、严重失职、渎职,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5、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6、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自行终止。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条件;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章 待 遇

第四十一条 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同煤经劳字(2005)584号文件的规定,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聘任高级职务人员亦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所聘正高级或副高级的岗位津贴。其他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解聘和不再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享受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任职资格,初次聘任时除审查其基本聘任条件外,还应审查其以下条件:

1、是否符合当年相应的报名条件;

2、是否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3、对于聘任中级职务者,是否具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4、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初级资格除外),首先聘任员级职务,然后按学历确定聘任助理级职务的时间:

1、专科毕业聘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2、中专毕业聘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3、不具备上述学历者聘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第四十五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在具备了相应的聘任条件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造价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职务;

2、注册安全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职务;

3、质量专业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务;质量专业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4、注册城市规划师,可聘任相应的中级职务;

5、执业药师,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务;

6、执业助理医师,可聘任医士职务;执业医师,可聘任医师职务;

7、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价格鉴证师,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8、外销员从业资格,可聘任经济系列初级职务;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9、出版专业初级资格,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出版专业中级资格,可聘任编辑职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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