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经济学重点总结

2024-12-23

信息经济学重点总结(6篇)

1.信息经济学重点总结 篇一

国际经济学重点总结

◆国际收支平衡:

全面理解国际收支的内涵

理解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含义及基本编写原则

掌握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组成内容

掌握国际收支失衡的基本含义、判断、原因及调节

◆汇率和外汇市场:

理解汇率的含义及标价方式

全面理解汇率变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掌握外汇资产收益的决定因素(公式)

掌握外汇市场均衡的利率平价条件(公式)

掌握利率和预期对当前汇率的影响(结合图形掌握)

◆货币、利率与汇率:

理解个人货币需求、货币总需求和货币市场均衡的条件

掌握短期货币供给对一国汇率的影响机制(含图形)

掌握长期货币供给对一国汇率的影响机制(含图形)

了解汇率超调的基本内涵

◆长期价格水平和汇率:

全面掌握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基本内容(含一价定律)

掌握建立在购买力平价上的长期汇率决定模型(含费雪效应)了解购买力平价出现的问题

掌握超越购买力平价的长期汇率一般模型(含实际汇率的含义及影响因素;决定长期名义汇率的影响因素)

了解国际利差的决定和实际利率平价条件

◆产出与短期汇率:

掌握短期产品市场均衡的条件(DD曲线的内涵及移动因素)

掌握短期资产市场均衡的条件(AA曲线的内涵及移动因素)

掌握开放经济下的短期经济均衡决定

掌握货币和财政政策的暂时变动和永久性变动与经济均衡的关系 理解宏观经济政策与经济项目的关系(XX曲线)

◆汇率制度的选择:

理解汇率制度的基本内涵

掌握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的含义

理解现行汇率制度的不同类型

理解各国选择不同汇率制度安排的影响因素

◆国际货币体系:

了解不同阶段国际货币体系的变化历程

掌握国际金本位制的作用机制、对一国内外均衡实现的影响

掌握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政策选择及崩溃

了解各国汇率制度从固定汇率制向更灵活汇率制的变化趋势

◆最优货币区实践及理论:

全面了解欧洲单一货币的演化历程(建立、执行和未来发展)掌握最优货币区理论的核心内容

2.口袋经济将是发展重点 篇二

两会提案促进电商发展。对于电子商务而言,2012年是中国电商竞争最为惨烈的一年,多家电商火拼价格战引来商务部相关部门多次出面平息。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提案》正好解决了较大的市场矛盾,通过完善的市场秩序管理法规来约束电商企业的无规则价格竞争,也让更多中小电商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促进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被称为“电子商务元年”,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如何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国家优惠扶持政策必不可少。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教授吴鸿提出的《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提案》在企业资金和税法政策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有利于促进电商行业的规模化发展。

重点领域重点发展。电子商务虽然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但始终还存在着一些瓶颈,比如物流基础建设落后、高端人才稀缺、宽带通信建设落后等难题阻碍电商发展,并且我国电商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发展规模上难以扩大。基于两会上的诸多提案,2013年也将在可持续和规模化的发展上重点关注。

一是电商基础建设,主要指的是地方性物流建设。虽然国内十大快递和电商自建物流已经可以覆盖国内70%的地区,但仍有30%尚未覆盖,其中西北部地区的物流配送能力不足,各家物流企业可以形成联盟,集中建设偏远地区基础建设。这样可以引导电子商务向三、四线城市及农村甚至西部发展,激活潜在的广大消费群,带动二、三线市场电商经济的发展。

二是电商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电商代运营、电商物流、第三方支付、客户管理等服务型企业。在政府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开始进入电子商务,虽然增加了我国电商应用企业的基数,但在电商整体经济的提升上却缺乏动力。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服务型企业可以帮助线下实体快速进入互联网,并在效益上得到稳步提升,使得我国电商在规模和深度上都有所发展。

新领域新机遇。随着苏宁、国美、万达等实体巨头纷纷加码电商,中国的电子商务也迎来了竞争白热化时期,对于资源有限的中小电商而言,探寻一个创新的领域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机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网民有5.64亿,而手机网民数达到了4.2亿,占到整体网民的74.4%。这样的比例给了中小微电商企业不错的发展机会,可以借助于移动终端创新电子商务模式,挖掘手机网民的电商价值。

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手机端网络成本的降低,使得移动互联网迎来爆发期。基于手机端的电子商务也被广泛关注,移动便捷的优势让网络消费者从PC端逐渐转向手机端,口袋经济正在规模化发展。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专注于电商某环节的创新将更有机会,比如在移动支付、移动电商系统、移动电商营销以及移动客户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全国两会结束后,各地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形式多样的鼓励政策,用政策引导更多的企业应用电子商务。2013年,电子商务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三方推动下将会有新的发展;2013年,电商改变的不仅仅是企业,更是中国的经济结构。

(编辑:寇尚伟 swei226@163.com)

3.经济法重点总结 篇三

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

名词解释 5个

简答

4个

论述 2个

案例分析 2个

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1,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各学说基本共识:

1、主体的广泛性

2、“国家--市场主体”模式

3、双方的关系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需求:

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

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 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

(二)政策性:

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法的政策化

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

(四)、综合性:

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处理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

1、垄断

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3、公共产品匾乏:

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

5、收入分配不公。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条件:国家职能的变化:

(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律条件--法律自身功能的扩展:

1、民法的社会化和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对民商法调整功能的不足给予必要补充。7,经济法产生的意义:

(一)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的客观要求

(二)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标志

(三)经济法的产生符合法体系自身的演变规律 8,经济法的调整原则:

(一)遵循经济规律及其相关规律原则

(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

(三)责任与义务本位原则

(四)经济发展与自然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9,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强制性方法:强制性方法指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二)指导性方法:指导性方法主要是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通过依法制定各项与经济政策配套的各项经济法,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三)参与经济:公法和私法相结合。

(四)综合惩罚的方法:

1、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5、经济刑事责任。

(五)奖励的方法 9(1),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2、否定性后果与肯定性后果相结合3、体现经济关系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10,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从法域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公法,第三法域。1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促进人们的利益(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强

1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 1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体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

4、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5、作用不同

1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2)民法以经济法为保障:民法的基础需要以经济法去奠定、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15,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新型形式,是市场主体在行使经济权利及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承担违法行为不利后果的一种制度。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4、宽恕制度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是指国家在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7,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征:

(一)主体形式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多重性

市场规制法 1,垄断状态:指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有弊害的独占和寡占两种市场结构。

2,的种类:

1、以垄断组织为依据的分类。

2、以垄断性质为依据的分类--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以垄断成因为依据的分类--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3,断法的适用原则 :

(一)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市场上某些反竞争的行为,不管其是否产生危害的结果,仅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判定其非法并实施制裁。

(二)合理原则含义:法律对于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视为违法,而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尽管该行为在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和目的,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能显著改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

4,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关系 :本身违法原则是经过多次合理分析后得出的、不需 要再一次进行合理分析的某些行为确定违法的结果,是将合理分析反复印证过的一个结果固定成为一种法律规则。因此说,本身违法原则是从合理分析方法中衍生出来的规则。

5,本身违法原则的利弊分析 :1,利:本身违法原则以行为的发生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标准简洁明了,维持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节约了司法成本。2,弊:对经济效率的忽视。

6,合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1,利:符合经济现实的需要。2,弊:(1)合理原则的内涵不具有确定性,弹性大。缺乏指引性和可预期性。(2)司法成本较高。(3)增大错误发生的概率和滥用司法权限的危险。

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8,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如果一个企业在财产权,股权,经营权等方面,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就实现了经营者集中。

1、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指位于同一个层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以协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垄断协议种类:

1、固定价格协议。

2、划分市场的协议。

3、联合抵制协议

4、其他限制竞争协议。5,我国法上(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行业协会特殊性。

3、垄断协议的形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或变更);(2)市场划分协议(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产品);(3)限制市场供应协议(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4)联合抵制协议(我国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6)其他。结合使用。二,纵向垄断协议(区别:主体、目的、行为方式):(1)限制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2)独家交易;(3)特许协议或选择性交易。(4)其他。价格推荐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4,垄断协议的规制:一个垄断协议是否是不合理地和严重地损害了竞争,可以根据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判断。固定价格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被认为是对竞争损害最为严重的行为,因而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其他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合理原则,从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协议无效、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概念: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即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谋取垄断利益。

3、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即滥用行为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认定的因素。推定的情形。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基本类型:剥削型和阻碍型滥用。(1)价格垄断行为;(2)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理由);(3)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4)拒绝交易,又称抵制行为;(5)独家交易;(6)强制交易;(7)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又称捆绑销售。(8)其他。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刑事处罚有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几种;2,民事责任则赋予受害人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3,行政制裁一般有专门执行反垄断职能的机构作出,可以禁止滥用行为,宣布有关合同无效。9,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0、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形式:(1)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准入(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品流出、外地经营者);(3)滥用行政权力强制限制竞争。(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管辖权,只有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权。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有限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有规定。

1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概念:适用除外,又称反垄断法上的豁免行为,指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属于本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但因其对竞争的损害弱于其给宏观经济或社会整体所带来的利益,而获得合法性的行为。

1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类型:⑴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⑵对外经济贸易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目的在于推动科技的进步。⑷其他,如中小企业之间,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之间的协作行为;消费者组织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的协调行为;工会组织为争取会员利益而从事的统一活动。特点是弱势行业或弱势群体之间的联合行为。

1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概念:是指国内的反垄断法可以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对国内产生影响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

16、反垄断执法机构:分类:⑴行政委员会制,执法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⑵行政首长制,执法机构的独立性稍差 ⑶我国是混合执法模式

17,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共性: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

18、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调查权、裁决权、处罚权、起诉权、审判权、规则制定权。

19、反垄断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措施、程序)、裁决(承诺制度)、执行(经营者集中特殊)。20,、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㈠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罚款,解散、分离、放弃合并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㈡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颁布禁令,引咎辞职。㈢刑事责任:罚金,监禁。㈣特殊责任:超额赔偿,资格减免,颁发禁止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责任。

23,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4, 不正当竞争特征:

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

4、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24,反不正当竞争法含义: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对比:

(一)实施主体的条件不同

(二)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同

(三)实施的手段不同

(四)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

27,仿冒行为的含义:概念: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26,仿冒行为类型

:一,对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仿冒。二,对营业或服务标志的仿冒。三,除外规定

1、使用商品的习惯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

2、使用营业或服务的惯用名称或标志。

3、善意使用自己姓名

4、对他人标志在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前善意使用。四,网络环境下的仿冒行为。26,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7,虚假宣传:

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2、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其他文字标注。

3、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

28,虚假宣传的类型:

1、关于性质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2、关于出产地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3、关于制造方法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4、关于价格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5、关于进货方法或进货来源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6、关于销售动机或目的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28,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广告;(2)以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29,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0,商业诋毁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仅限于故意。2,须以竞争为目的3、须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的不实的事情

4、对于营业所有人或主管人员的诽谤

31,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竞合:不同之处在于宣传的对象,即虚假宣传是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而商业诋毁是对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一,是只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而不涉及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与商业诋毁无关。二,是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再构成虚假宣传。三,是是损害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种行为,产生法律竞合。

3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然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维持其秘密状态,那么,非经权利人同意,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3,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实用性(价值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和实用性。3,保密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阻止他人的侵犯。34,商业秘密行为:

1、不当获取行为。

2、不当披露行为

3、不当使用行为 35,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36,不当有奖销售特征:

1、主体一般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卖方

2、发生于有奖销售的过程中

3、采用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奖励幅度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37,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1、抽奖式有奖销售 :(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2、附赠式有奖销售: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3、一些新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售后服务中的有奖销售(2)从直接的有奖销售到迂回的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串通(3)奖励由现金、实物到提供活动

38,不当低价销售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39,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和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41,商业贿赂的特征:

1、主体的范围广泛。

2、主观上存在故意。

3、有主交易之外的利益交易行为。

4、贿赂行为时秘密进行的

41,商业贿赂种类:1.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以一定的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收买对方或者相关人员的行为。

2、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代其履行一定职能的内部人员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经营者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并为支付财务或其他利益的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42,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3,折扣:是指价格上的折扣,又称让利,是商品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之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 44,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45,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商业行贿(2)商业受贿

4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一)享有诉权的人:被侵害的经营者,但不限于经营者。

(二)赔偿数额:

1、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

2、两部分,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二是被侵害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

3、定额赔偿

(三)不特定受害人的民事救济。

二、行政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商标侵权、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47,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8,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2,统一立法和区别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4,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

49,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0,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

5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2,担保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

52,消费者的概念: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如何认定消费者:

1、消费者的消费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 例外: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54,消费者的权利(出案例,学会分析哪项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1、未向消费者告知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接受教育权。

(八)获得尊重权。

(九)监督批评权 55,经营者的义务 :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不作虚假宣传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56,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7,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企业;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

4、虚假广告--经营者,但不能提供其姓名地址的

5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1、人身权:死亡;伤害;精神损害。

4.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篇四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

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

(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

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 三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

(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三)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三、C组术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

(一)CFR(成本加运费)

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文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一个术语。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三)CPT(运费付至)

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文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注意:

1、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2、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4、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四)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全称为Carri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文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注意:

1、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3、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 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最低险别投保。

四、D组术语 包括5种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 卖方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3)在DDP中,卖方不仅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买方责任:(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除DDP外,自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一)DAF(边境交货)全称为Delivered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注意:

1、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

2、该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文意为: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注意:

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

(三)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全称为Delieverd Ex Quay(Duty Paid)文意为: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四)DDU(未完税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 Duty Unpaid文意为:未完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五)DDP(完税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文意为:完税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5、《公约》中风险转移的主要原则:①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从交货时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②、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③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④买卖合同不涉及运输:(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⑤过失划分原则。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⑥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6、不属于公约的销售范围: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卖方的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7、什么是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形式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种运输方式又被称为提单运输。

8、提单是什么?有什么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作用(1)1

是托运人(shipper)与承运人(carrier)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9、提单的种类:

①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以货物是否装船作出的分类

②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指单据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不清洁提单: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③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因此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bearer),所以又称作“空白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均可提取货物。风险较大。指示提单: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通过背书转让,因此又称作“可转让提单”。)④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或联合运输提单(直达提单: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转船提单:货物从装运港装运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换装船舶,由其他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这种运输方式可以由陆海、陆空或海空等组成。多用于集装箱货物运输)

⑤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按船舶经营性质的分类:班轮提单: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⑥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运费到付提单: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10、承运人的责任(大题):(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11、什么是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遇到风险时,有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1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4、承保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 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其费用主要包括:第三方救助费、避难港费用、临时或必要修理费等。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已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2)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规定(3)单独费用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又称“损害防止条款”。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15、什么是保险金的代位求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16什么是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基本险条款,包括三个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在平安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最小。平安险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

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6)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7)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责任在内”。保险人在水渍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①上列平安险中的全部责任;②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又称“综合险”,是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最广泛的基本险。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包括:①上列水渍险中的全部责任;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因特殊外来风险所致的货物损失。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自然灾害全损+共同海损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不保不保全损+部分损失

1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附加险条款(1)一般附加险①淡水、雨淋险;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承保的仅是海水所致损失。②偷窃、提货不着险;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偷窃或在货到目的地后整件货物短交造成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只就船方或其他责任方按运输合同规定免除赔偿的部分负责赔偿。③短量险;④混杂、玷污险;⑤渗漏险; ⑥碰损破碎险;⑦串味险;⑧受潮受热险;⑨钩损险;⑩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①交货不到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满6个月未运至原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予以赔付②进口关税险。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仍要按完好货物的价值交纳进口关税时,保险公司对这部分关税损失给予赔偿。③舱面险。承保货物因置于舱面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④拒收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什么原因,在进口港遭有关当局禁止进口货没收发生的损失

(3)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4)附加险的投保规则。附加险不能向保险人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一般附加险和/或特别附加险。

19、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主要是票据

20、票据的法律特征: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形势与内容应符合规定)

21、理解汇票行为: 票据行为,也可以叫做票据处理手续。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还能背书转让、贴现、拒付、行使追索权等。

22、托收的定义: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3、信用证定义及其特点(很重要):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特点:①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受益人即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②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开证申请书开出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③信用证是纯单据文件。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付款。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

24、理解国际货物的管制: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25、倾销的定义: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6、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①倾销事实: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的市场②损害的造成:对进口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遭受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③因果关系:能证明这种实质性损害与进口商品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7、倾销的确定: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1)正常价值。①正常价值的确定 A 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B 正常贸易过程中向适当第三国出口价格C 结构价格(成本加利润)②正常价值确定的规则:正常贸易程序;相同产品原则;5%原则

(2)出口价格的确定:①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②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③合理推定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①根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越大,倾销幅度越大。②公平比较A 出口贸易和国内销售都必须是在工厂交货层次;B 国内和出口交易的时间必须越接近越好③ 须对两种价格进行调整,使之具有可

比性,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较。(加权平均)

28、反倾销调查的程序:①反倾销调查的发起(1)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2)特殊情况下,有关当局(商务部)可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②反倾销调查(1)初步裁定(2)终局裁定(3)行政复审: 在反倾销税征收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4)司法审查:对最终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5)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况: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仅为最低限度(低于2%);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申请人撤销申请(6)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应该在发起反倾销程序后的一年内完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超过18个月。

29、补贴的概念: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价格支持或收入的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①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②补贴的性质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③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

30、补贴的特征:①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②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③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④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具有专项性

31、补贴的类型:

①禁止性补贴:指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又称红灯补贴。(1)出口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既可以给予使用国产品的生产商,也可以直接给使用者或消费者。比如,对进口替代产品的使用者给予物质奖励,对购买进口替代设备提供优惠贷款等 ②可诉补贴。所谓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被质疑的补贴。是否对成员方的经济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是判断是否采取措施的重要依据:(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致使其他成员方丧失或减少其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3)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③不可申诉补贴。绿灯补贴,两大类不可申诉的补贴(1)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项性补贴,包括企业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32、保障措施的定义:当WTO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特点:

1、保障措施是自由贸易的“安全阀”。

2、保障条款的设立也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3、保障措施是针对正常的公平进口采取的措施

4、保障措施既可以是提高关税也可以是实行数量限制,它属于关税减让和禁止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是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33、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以及措施:

条件①进口产品大量增加②进口大量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发展”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③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④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

措施:

1、救济方式(保障措施可以是增加关税和实行数量限制;临时保障措施应为增加关税;不论何种方式都不应超过防止损害必要的程度)

2、时间限制(临时性。不应超过弥补损失所需的合理时间限度;协议规定一般期限是4年,延长不超过8年;协议禁止对同一产品间隔不足2年重新采取保障措施)

3、非歧视的采取保障措施

4、贸易损失补偿

34、技术的分类: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

35、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定义:指在国际许可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3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很重要):优先权的提出!!

3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小题

38、投资的环境:能有效的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① 物质环境:硬环境(1)自然资源(2)自然环境:地理位置、气候(3)基础设施:交通、水电、通讯.② 社会环境:软环境(1)政治环境:政治稳定,政策连续(2)法制环境:法制完善,司法独立和公正,知识产权的保护(3)经济环境: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外汇管制,技术条件,劳动力素质(4)社会条件:社会治安

39、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40、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41、国有化的法理依据:

42、卡尔沃主义: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43、BOT合作方式的定义和特征:定义:东道国政府授权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2

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

44、BOT合作方式的特征:(1)私营企业给予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须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45、海外投资保障的制度特征和内容: ①定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②特征: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证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证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有密切的关系。

③内容:承保机构;承保险别;合格投资者;和各投资;合格东道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索赔和代位求偿

46、投资保障协定和投资保护和促进协定的区别:

(一)投资保证协定 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由美国创立,所以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核心在于让缔约对方确认美国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作为投资东道国的缔约对方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二)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从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际将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来,加以具体化,并融合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险、代位求偿及争议解决等规定,创立出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一新模式。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既包含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在保护和促进私人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方面,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方式。

47、ICSID的性质和管辖权限

4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叫《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投资担保的主要内容:(一)承保险别: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确立的原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

(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至于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歧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以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均不包括在内。

(3)战争和内乱险:东道国领域内的任何地区发生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所致投保人的损失,为承保的范围

(4)违约险:在传统的承保险别外,公约新增了一个独立的险别。违约险中的“约”指的是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但是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5)其他非商业风险和除外情形:公约也就担保业务范围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即允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并经董事会以特别多数票通过,将其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的风险。

此外,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也不应在担保之列:

* 由投资者认可的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以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任何时间

(二)合格投资:《汉城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是否属于合格投资由董事会决定。此外,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的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公约要求除非事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否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不得签订任何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合同。

(三)合格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的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公约要求担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四)合格投资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1)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2)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资

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以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3)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五)代位: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同时,对MIGA代位求偿权的承认,意味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

4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50、WTO与GATT的区别:

①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WTO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而GATT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②WTO管辖范围广泛。GATT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在实施中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易先后又脱离其管辖,所以,GATT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WTO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③WTO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WTO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但GATT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④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而有人戏称“GATT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总结如下:1.正式与“临时适用”之别2.GATT仅涉及商品贸易,WTO的范围更广3.取消GATT的“祖父条款”,成员方不得提出保留4.争端解决机制)

51、WTO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二、市场准入原则;

三、公平贸易原则;

四、自由贸易原则:

(一)关税减让原则(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五、透明度原则

52、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特点为金币可以自由铸造、兑换、输出入,且作为本位货币;

二、金块本位制:

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务;

2、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的银行券;

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清偿性,但银行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三、金汇兑本位制:

1、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

2、定有含金量的银行券作为本位币参加流通,持有者不能将其兑换黄金,但可以购买外汇,凭外汇到其发行国兑换黄金;

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在金块本位制或金币本位制国家存放外汇准备基金,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汇价,居民可按这一汇价无限制地购买外汇,在所联系的国家兑换黄金

4、禁止黄金的输出输入

53、理解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54、国际贷款协议的基本条款:

一、先决条件条款。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先决条件应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尽管其范围因具体协议而异,但其内容通常可分为涉及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两类。

二、定义条款。该条款对贷款协议中所使用的一些重要名词,术语规定明确的定义,以避免双方在这些词语的解释上产生分歧。

三、标的物条款。该条款规定贷款货币的种类和数额。

四、贷款的提取。该条款主要规定提款条件、提款期限、提款方式以及提款地点等内容

五、贷款用途。在国际贷款协议中,除对一些特定的贷款,例如项目贷款和卖方信贷的用途有严格的限制外,一般对贷款用途都不加限制或限制很少,只泛泛规定应用于合法目的。

六、利息:

(一)利率

(二)利息支付方式

(三)利息计算方式

(四)违约利息

七、费用。在短期国际贷款协议中,贷款银行常常只按市场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不再另收取其他费用。在中长期国际贷款中,借款人除利息外,还要支付各种费用

八、税收负担。国际贷款协议中通常规定,借款人的一切支付不得受税收影响。做法通常是有预提税由借款人代扣并如数补足的条款

九、期限与偿还;

十、借款人的说明与保证条款;

十一、约定事项条款

十二、权利的让与;

十三、违约事件与救济方法;

十四、法律适用

十五、法院管辖

55、政府贷款的概念,特点:

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特点:①政府贷款是利用国家财政或国库资金进行的贷款,其提供与收回、借入与偿还都要纳入相关国家预算②一种优惠性贷款③利率低,期限长④具有经济援助性质,受贷款国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56、国际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须将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地公开,以便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股票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作为证券管理公开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整过程,具体包括初次发行的披露、持续的披露和特定关系人士的披露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57、国际融资租赁制度: 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上述融资租赁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时,就成为国际融资租赁

58、巴塞尔协议P418

59、国际银团贷款:

一、定义:是指数家银行联合组成了一个银行集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若涉及不同国家的贷款人或借款人,就称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特点:

1、贷款方为多家银行,各个贷款银行的作用及其在贷款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相同。

2、筹资金额大,期限长。

3、贷款风险分散

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篇五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理论:1.法律渊源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3.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2.无效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③撤销权④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三.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代理的种类4.代理权5.无权代理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

四.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特点2.当事人“不丧失胜诉权”的两个例外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3.诉讼时效的种类4.诉讼时效的起算5.诉讼时效的中止6.诉讼时效的中断7.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再审制度和二审制度的主要区别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4.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5.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①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②财产清偿顺序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A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和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6.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7.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8.入伙与退伙9.财产继承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中的特殊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和转让的特殊协议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7.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D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E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期限3.财产清偿顺序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同步权问题和控股权问题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①股权转让②股权质押

5.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④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要求⑤特殊目的公司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7.外国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要求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①技术转让应当符合的规定②生产经营管理③财务会计管理④职工代表的职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的条件和程序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5.中和合作企业的期限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1.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职工代表的职权②储备基金的提取4.外资企业的清算适用中国法律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章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1.一般规定:①公司的分类②对外投资③对外担保④对外借款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3.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 二.股东: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2.股东权利: ①表决权②股利分配请求权③新股有限认购权④知情权⑤异议股东股份请求权 3.股东诉讼:①股东代表公司诉讼②股东直接诉讼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四.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的选择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1.出资期限2.出资形式

3.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①未依法评估的②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③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只是产权等财产出资⑤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4.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①在公司内部②对债权人③能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④股权转让的限制 5.股东抽逃出资:①抽逃出资的形态②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③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A《公司法》的规定:①转让条件②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B《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定:①实际出资人想“转正”②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站让给第三人③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④一股二卖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①法定②先约定后法定③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3.董事会和监事会:①董事会的组成②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①注册资本②“计划生育原则”③公示④公司章程⑤组织机构⑥财务监督⑦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不设股东会②董事会③监事会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①发起人②注册资本③创立大会④抽回股本⑤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①年会②临时股东大会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④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⑤累积投票制⑥会议记录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

3.董事会: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组成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④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⑤董事会的决议方式⑥赔偿损失 4.经理5.监事会

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独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换

3.独立董事的职权: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②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③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十.股份的转让和回购:

1.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的限制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2.股份的回购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1.利润分配2.公积金 十二.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合并:①合并的形式②合并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券债务⑤司法解释 2.分立:①分立的形式②分立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权债务⑤司法解释 3.增加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缴付出资③工商变更登记 4.减少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通知债权人

十三.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①公司解散的原因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2.公司清算:①自行清算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③清算组的职权④债权登记⑤清算方案

第五章 证券法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⑴成立满三年的规定⑵最近三年稳定⑶注册资本⑷股权明晰⑸人员独立⑹业务独立⑺高级管理人员⑻违规担保⑼资金占用⑽持续盈利能力⑾财务管理规范⑿财务指标⒀财务资料真实完整⒁募集资金用途⒂法定障碍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不同的是:①在主板和中小板要求主营业务收入、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是最近三年,而在创业板是两年②股本总额在主板和中小板块是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而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③盈利能力在主板和中小板块要求1.最近3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④净资产的限制不同⑤法定障碍的适用人不同 3.证券的承销4.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2.配股条件(10+3)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10+3)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分离交易):①发行条件(10+3)②担保③转股期限④转股价格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10+4)6.认股权证:①认股价格②存续期间③行权期间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法定障碍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1.股票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从业人员④中介机构⑤股票(5%+5%)⑥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调整)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⑧境外战略投资者 2.股票的上市:①上市条件②暂停上市条件③终止上市条件 五.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发行:①发行条件②募集资金用途③法定障碍④核准和发行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⑥公司债券的担保 2.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六.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①基金财产的独立性②基金财产的使用限制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 3.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①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②开放式基金 七.持续信息公开:

1.信息披露的内容:①定期报告②临时报告(重大事件21条)

2.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②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③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披露的事件

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担②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

八.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①内幕交易的界定②内幕人员的界定③内幕信息的界定④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2.虚假陈述:①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②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③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资金利息、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④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和免责事由④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九.上市公司的收购:

1.收购人: ①获得控制权的情形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③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和所持股份的计算 2.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①收购人②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和信息披露:①5%②5%~20%③20%~30% 4.要约收购30%:①收购要约②预受③要约价格④价款支付方式(现金、证券)⑤竞争要约⑥收购期限届满⑦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5.豁免申请: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②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③免于提起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十.证券公司:1.注册资本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3.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2.地域适用范围

二.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的界定2.资不抵债的界定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三.破产申请: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①债务人②债权人③清算组④职工 2.破产申请的地域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1.受理程序:①债务人申请破产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③上诉

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①债务人员承担的责任②尚未履行的合同规定③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④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 五.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①管理人的资格②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③个人担当管理人

2.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 六.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①债务人财产的范围②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2.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 3.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②出卖人取回权4.不得使用抵消权的情形

七.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1.破产费用的范围2.公益债务的范围3.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 八.破产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2.债权申报的要求(10条)

九.保证人: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2.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 十.债权人会议:1.表决权2.债权人主席的产生方式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6.人民法院的裁定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9.债权人委员会

十一.重整: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5.重整计划的效力

十二.和解:1.和解的申请2.和解申请的通过3.和解协议的效力

十三.别除权: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6.信息经济学重点总结 篇六

王菲:重点是“适用”,不是致富型,但没架子,暖心体贴,不小心眼,花心思放在你身上。至于经济上,月薪比女方少的应该算是吧。如果一定要有个标准,那就要看年龄和地域了,如果在上海,30岁,月薪税前2万以下都属于经济型。

《风尚周报》:你身边“经济适用男”多吗?

王菲:虽然我们公关行业本身接触到的男生就非常少,不过公司那些刚入职的男生都还算是吧。加上公关这个行业的男生大多比较细心,就更属于经济适用男了。

《风尚周报》:他们的生存状态是怎样的?

王菲:在我看来压力挺大的。在上海,我父母一代的人还是保有结婚男方买房的旧观念。但就现在上海的房价,仅仅是“经济型”的收入,恐怕还是很难买房的。除了结婚买房的压力,其实,哪怕两个人只是恋爱,开销也不小,看场电影、吃个晚饭就五六百元了。我身边有个男孩子,月薪5000多,女友生日的时候还是送了一个LV的包。

《风尚周报》:你会选择经济适用男做老公吗?

王菲:会的。我更在意的是男人的教育背景和他的未来潜力,比我收入低一点没有关系,只要不是悬殊太大。其实我身边只要是能养活自己,并且生活不算很差的女孩儿,在择偶的时候,并不十分介意对方收入,倒是可能生活困难点的女孩儿可能在意。两个人在一起还是感情为大前提。

《风尚周报》:你认为“经济适用男”更适合扮演什么角色?爱人?同事?朋友?知己?

王菲:最适合做爱人吧。毕竟是一直陪伴自己的,两个人能相互适应、照应、相爱,这个是很重要的,钱在这个里面扮演的不是绝对重要的角色。朋友和同事的话,无所谓。倒是朋友,我倒是喜欢比我更“强”一点的。

《风尚周报》:你怎么看待“豪华男”呢?

王菲:如果是做爱人,我有可能会受不了。我本来就很忙了,不需要一个比我更忙的,我也不可能成为他的重心,以后家庭也不会是他的重心。

《风尚周报》:或许周围的男人也是这样看你的:三高,应该很难伺候,他们或许不会选择你呢?

王菲:确实遇到过,有些人初次见面会认为我这样的女人要求很高,看上去很冷漠。那是因为现在男人都不愿意耗费时间和精力,脸皮也没那么厚。

《风尚周报》:“豪华男”脸皮更厚,还是“经济适用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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