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精选10篇)
1.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篇一
关于特殊岗位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XX区劳动局:
我公司全称XXX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二00七年五月,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公司注册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经营范围:商品批发与零售.法定代表人:XX。公司制度规范、管理科学、权责分明。拥有一支懂专业、作风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和管理团队。公司始终恪守“诚信、务实、创新”的经营宗旨,不断开拓市场,不但已拥有了一批诚实信用的商业合作伙伴,而且积淀了丰富的商业经营经验,公司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应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照这一规定,我们公司已在绝大部分岗位中严格按该法规执行。但是,根据我们公司管理系统的运作特点,其中司机、高级管理人员(总助、总监级及以上)难以按此规定执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机
1、司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接送客人、货物运输、车辆保养。
2、工作时间是根据公司行政工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而定。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允许其在宿舍或公司区域内休息。平均月工作时间大概200小时,最长日工作时间大概10小时。
3、工资结构为:岗位薪资+津贴+话费补贴+伙食补贴,平均月工资为2000元。
4、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确基础上,采取轮休制,保证每人每月休息4天。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助理、总监级及以上。
1、管理人员比一般员工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难于界定在8小时之内。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实行相对的弹性工作时间,公司相信员工具有良好自觉性。公司从来没有明确要求管理人员加班,通常有一部分管理人员拖迟下班时间,他们的工作责任心非常强,自愿留下加班工作。虽然,从主观上我们不排除公司是否给了超额的工作量,但是由于公司近几年业务的迅速发展,也给每个管理人员提供了个人发展的机会,有许多管理人员都希望主动地承担更多的工作任务,锻炼自己。
2、平均月工作时间大概230小时,最长日工作时间大概12小时。
3、工资结构为:岗位薪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平均月工资10000元。
4、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确基础上,采取双休制,保证每人每月休息8天。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希望贵局同意以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以便我们公司继续保持原有管理运作系统。
XXXX公司 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申请人名单及签名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篇二
东莞市XX人力资源分局:
一、申请原因
我司(东莞市佰斯密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2日,是一家销售危险化学品、日用品、化妆品;销售、设计、安装、维修水处理设备、环保节能设备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的规定,为保障员工利益、休息及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企业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工作性质特殊,职责范围需要,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二、申请的实施起止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
三、申请岗位与人数 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办公室经理(1人):管理及监督企业的运行,处理突发状况。销售(11人):协助客户处理相关业务事宜。
司机(2人):接送公司高层,客户及销售人员,不定时出车。
四、工作休息安排及工资支付
1.办公室经理、销售、司机岗位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方式,员工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公司只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不要求其坐班,不对其考勤作任何限制,参加公司例会和到公司汇报工作的情况除外。公司将确定劳动额度,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力。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实行不定时的员工工资,按照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全勤獎金+保密費+津貼組成。支付日期为:每月7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XXXX有限公司
3.提交社保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说明 篇三
我公司经营范围是设计制造高档办公和家具家用和销售自产产品,因工作需要,我公司部分人员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其中包括外勤人员(销售)和长期驻外人员和长期驻外售后服务司机。
目前公司有外勤人员(销售)9名,长期驻外人员1名,长期驻外售后服务司机1名。
1、销售人员1名:因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不能正常在公司坐班和正常实行打卡操作,有时候销售人员接到订单后,需要去现场盯项目的进展程度造成加班,但如果没有业务订单,销售人员可以休息,同时公司所有休假制度按国家规定办理;
2、长期驻外人员1名:因公司在外地有办事处,所以有外地员工,不能在公司的监管下打卡,所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公司所有休假制度按国家规定办理
3、长期驻外售后服务司机1名:因公司有大量的送货业务,需要有人长期在外地联系采购商并及时安装送货,需要不定时工作,有时无订单的情况下,可以休息。同时公司所有休息制度按国家规定办理。
北京北欧家俱有限公司
4.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篇四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不锈钢、机柜、机箱、操作台、防爆控制箱、分析小屋、等各类钣金非标产品、研发和制造,共有职工30余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我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司机1人、保安2人、保洁1人、仓管1人。申请理由是:驾驶员负责日常的送货业务等,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遇到晚上或双休送货或接送客户时,可安排调休,以保证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其他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我司生产的产品淡季旺季不固定,客户的下订单时间多集中在每年的6月—12月,也就成了我司大量生产的高峰期,其余时间订单大量减少甚至有时处于无订单的状态,故我司生产具有明显的淡旺季,拟对生产一线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及人员如下:装配工3人,电焊工2人,剪板工2人,数冲2人,折弯2人,打磨工1人,车间班长1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旺季6—12月,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安排:17:00——20:00,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淡季1月至5月,淡季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天,旺季延长的工作时间在淡季根据生产情况安排轮休调休。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施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2000小时/年),我司将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5.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篇五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 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篇六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需要超过二年的,当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批复,载明企业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十二、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以半年为周期,将审批情况分别在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上报给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五、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6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9.10 【实施日期】 1997.09.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 劳部发〔1997〕271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
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
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政策适用说明公告
日前,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结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资委、苏州市经贸委、苏州市地税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落实园区保增长、促转型的指导思想,对园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政策进行调整。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中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界定为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纺织、服装、电子、餐饮娱乐酒店、商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规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但企业必须提供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书面说明。而对于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申请传统岗位特殊工时审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特殊岗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与审批机关沟通,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
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员工对这一政策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以促进这一特殊时期下园区经济的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
7.不定时工作制批复 篇七
你单位报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障你单位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xxxx〕503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保安员共55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本次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二年,自xxxx年11月1日至10月31日止。
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名单
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不定时工作制工作休息安排计划 篇八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业务特点与经营需要,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为实施对象。
第三条:员工的休息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情况下交由各部门主管依据部
门项目进展情况自行安排。
第四条:休息日计算方法
1、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包括当月的双休假日。
2、在安排休息计划时,务必保证每位员工每周不少于1天。
3、员工每月应休未休的调休天数,于每年年终结算时安排统一休假。
第五条:休息时间计算方式
1、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从9:30—18:00,其中中午休息为半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再计算其加班工资,次日保证员工正常休息后来上班,不再对其进行正常考勤。
3、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可于当月任一工作日享受调休,依此类推。
4、员工选择此方式休息的,应休未休的时间,统一于年底按8小时=1天的标准安排休假。
第六条:员工可按以上第四条与第五条两种方式自行选择休息方式,休息方式一旦
选定不可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则要得到总经理签字确认,并至人事行政部登记备案。
第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如碰到出差等无法正常考勤的非凡情况,均按8
小时计算工作时间。
上海钟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9.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篇九
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
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
相关问题:
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会切实影响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主动告知,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由标准工时制等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有些地方就是如此规定的,例如江苏省人社厅出台的规范特殊工时制的相关通知,就要求企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不仅要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还要在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中予以注明。
问题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
有些地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但是在很多地方就没有针对不定时工作制如何支付加班费的具体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未出台具体的地方法规,那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而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
问题三:不定时工作制获得许可后能否改变劳动合同的约定?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法理论,授益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定时工作制许可“授益”的范围,只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特殊岗位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协商提供了条件,并不能当然地改变合同关于工时制的约定。
而且,根据前述问题一的分析,由其他工时制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可见,不定时工时制的许可决定不能改变劳动合同的约定。
问题四:改变标准工时制要与劳动者协商吗?
有些用人单位针对某些工作岗位获得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后,没有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某些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做相应的变更。这时,对某个具体的员工,他能否以劳动合同没有变更为由主张不定时工时制对自己不适用呢?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在前,并且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或约定不明确,而后劳动行政部门许可该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改变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作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中约定了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标准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的,仍然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很多案例中,只要是用人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法院都认定该许可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履行。
问题五: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存在迟到旷工?
案例:
老陈是A科技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在A公司已经10多年,负责业务及客户接待等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早在几年前,A公司为部分岗位包括老陈在内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签订了协议书。2012年1月,集团空降了总经理到A公司,大力整顿A公司,发文要求全体人员(包括不定时的高管人员)从2012年2月起每天按时(9点)上班,而且必须打卡考勤,否则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处罚。
老陈并不在意,2012年3月,老陈突然收到公司的处罚通知书,理由是老陈多次迟到、甚至旷工,并明确如再旷工,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4月,老陈由于无法改变10多年的习惯,多次不打卡,被A公司以“多次迟到,多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老陈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A公司解除老陈劳动关系合理吗?你的理由是什么?
评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不受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度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存在加班加点之说法。
不定时工作制的本质是,员工的累计的工作量大概也是每天8小时左右,只是其工作很难在一段固定的连续的时间内完成,其工作往往是分阶段、分时段完成的;员工很可能在早上、下午、晚上、深夜都需要工作或在此等部分时间段内工作。如果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工作时间客观上确实明显超出8小时,且此状态是经常性的,那么用人单位还是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往往不要求员工登记考勤。如果一定要求“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考勤登记,那么应该在其出勤、工作的时候登记;而不应该要求其跟普通员工一样“朝九晚五”标准式地登记。否则,这些员工白天可能没有工作任务,而晚上去工作的时候他们将可能要求加班费。这样反而对用人单位很不利!
本案中,老陈的岗位实行了不定时工时制,不应参照标准工时进行打卡考勤。用人单位后面发文要求按标准工时去打卡,此做法未必对老陈有效,因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未必能对抗双方的约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假设内部发文具有法律效力,且老陈日后执行该做法,那么将来老陈就有机会索赔加班费,因为其工作性质决定了老陈肯定存在加班的状态!用人单位应衡量得失利弊!
问题六: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可以随意“加班”吗?
【案例】: 今年54岁的老金是某钢板加工公司的专职驾驶员。2007年9月28日,公司向劳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单位的6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期从同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第二天,劳保局作出批复,同意公司对老金在内的6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为1年,周一到周五7: 00-19: 00,以外算作加班时间。同时要求公司对于实行该制度的员工,应在保障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为此,钢板加工公司要求司机老金等人早上7点上班,晚上7点下班。
对于公司的决定,老金却不认可。他认为,公司采取的每天工作12小时不定时工作制违法。双方就此发生争议,2008年12月16日,老金将同意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对第三人某钢板加工公司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劳保局表示,自2002年9月起,某钢板加工公司就驾驶员岗位每年向劳保局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并经审批同意。原告在2006年时确认公司对其等成功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每位驾驶员须按照这个规章制度工作,周一到周五7: 00-19: 00,以外算作加班时间。所以,劳动部门作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某钢板加工公司认为,原告老金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他在进入公司时就已知道工作岗位的特殊,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如有异议,也早应提起诉讼,现原告对已经执行完毕、已失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显然不合理。另外,公司对老金从来没有实行考勤制度,原告所称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事实根据,公司定7点至19点为上班时间,是为了在此时间段外便于计算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司机老金等人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据此向劳保局申请对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符合规定。劳保局在2007年9月28日受理原告老金的申请后,进行了审核,并于次日作出批复,同意公司对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强调该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方式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另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原告老金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至于某钢板加工公司对原告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采用了适当的工作方式和休息方式,是第三人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鉴于诉争批复目前已自行失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司机老金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劳保局的批准行为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评析】:
1、对司机老金能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上述分析,是可以对司机老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
2、不定时工时制可以要求随意“加班”吗?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只是其休息是集中进行或者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的而已,并非可以让他们任意加班。对此,有些地方性规定也有规定,例如《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可见,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必须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问题七: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问题八: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是否都必须经过审批?
对此,有些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在深圳,对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办理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手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应对措施:
1.用人单位应担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在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职工加班加点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非因地方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也不能仅仅由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
3、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为避免争议,如果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作者简介】
段海宇,劳动法专家,毕业于华侨大学。
10.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篇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1995]30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
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6、《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13号)。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除符合前提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2)长途运输、押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3)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半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
(4)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3、除符合前提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
(4)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5)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6)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三、审批事项的受理
根据市、区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并处理特区内下列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一)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四)特区内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
特区内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除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特区外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四、应提交资料
1、《用人(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或《用人(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
2、用人(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申请理由、工种(岗位)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申请前十二个月工时实际情况(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3、用人(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原件1份)。内容包括:(1)不定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2)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制度、考核制度、考勤管理和休息休假制度;(3)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说明是以月、季、半年、年为计算周期,并说明该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安排、加班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4、用人(工)单位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公示5日后工会或员工的反馈意见(原件1份);
5、有效期满再次续办的单位,需提交上一期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原件1份);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岗位员工名册(原件1份);
7、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符合《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八条中第(三)、(四)项条件的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五、办理程序(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的单位,其他单位请咨询各区劳动局相关部门)
1、网上申报。网址:http://61.144.226.146/xzxk_outer/gs/login.jsp
登录用户名: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录密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后六位(说明:组织机构代码中的字母和“-”均算一位)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请使用上述链接,按系统中“欢迎”页面提供的步骤进行操作。申请提交成功后,需在六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申报原始材料递交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劳动保障窗口。逾期不按规定递交材料的,视同撤销申请。
2、受理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审查批准。劳动部门在经过审查后,进行审批,最终形成《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或《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审批决定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予审批决定书》。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办理的情况,获得批准的单位可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领取《决定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受理窗口地点、咨询电话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6-63号窗口;咨询电话:12333
八、人力资源保障业务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25942924
福田区劳动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82917656
罗湖区劳动局:罗湖区沿河路2019号,25438389
南山区劳动局:南山区劳动大厦6楼,26576148
宝安区劳动局: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27664646
龙岗区劳动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号,2891240
1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盐田区行政中心四楼,25228429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88211835
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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