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精选13篇)
1.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 篇一
2017年浙江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消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文章《2017年浙江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消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由作者投稿、政策改革栏目编辑于2017-01-14 15:18:05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接下来让番茄小编来为您介绍关于2017年浙江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消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等热门消息。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518大学生网。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全省以现有8家生产企业为基数,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省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完善食盐生产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省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省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省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
6.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省市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盐业行业协会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各设区市政府)
7.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的食盐供应由省盐业集团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盐业集团)
8.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合理制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
9.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产盐区、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加快建设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0.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省经信委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确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各地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现有的监管责任不变,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11.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特别是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省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
12.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加快制定我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13.改革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集团,培育浙江盐业品牌,促进盐产业更好发展。引导国有盐业企业与省内盐场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合作,推动共赢发展。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浙江证监局、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机制下,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省经信委负责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以及切实稳定盐业产区、维护盐农利益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盐业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时推动对我省现行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有序推进改革。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等必要保障。2016年12月31日前,明确新的执法主体;2017年12月31日前全省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过渡期内,暂保留各级盐务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可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充分发挥盐务系统现有执法人员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盐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2.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 篇二
食盐专营是国家通过对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管理, 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 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管理, 并利用指令性计划、价格管制和法规规定处罚, 从而达到对食盐市场的有效管理形式。食盐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 是重要的战略物资, 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有效供应, 应常年保持合理的库存和有效的应急预案。
食盐业专营是目前我国最现实的机制。首先, 使用加碘盐是保证公民身体健康的必走之路, 然而我国的消费群体不够成熟, 不能形成普遍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保意识, 不能保证自觉选择购买加碘盐。其次, 在目前我国的市场上没有形成一个或几个大公司支配全国的工业盐和食盐的生产、经营状况, 规模效应还没有形成, 同时缺乏有效的市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专营是最现实有效的管理机制。我国专营制度吸收了国外成功的经验, 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食盐的管理, 同时也保障了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2 食盐专营体制下形成的弊端
第一, 盐业企业市场竞争力较弱, 政策依赖性较强。
我国现阶段对食盐实行国家定价管理, 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办法测定食盐生产成本。在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几乎没有竞争对手, 只产不销的制盐企业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与风险意识。由于专营使其无权面向消费者, 企业也不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技术改造与产品研发, 造成企业缺乏创新动力, 生产效率低下。企业经营过程中产业链条短、经营单一、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粗放型的发展方式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同时, 长期的专营政策使企业形成过浓的专营意识, 习惯于计划管理, 按部就班, 致使企业劳动生产率很低, 一旦专营政策有变就很难适应市场的竞争。
第二, 企业流通现代化推进较慢, 政企不分, 监管力度不够。
食盐流通体制是由省、市公司, 地州市公司, 县公司三级批发和一级零售组成的流通体系, 多级批发才到零售。这种流通体制在行政区内造成企业产品流通环节多、层次多, 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很高, 不能快速反映市场需求。政企不分的状况下, 市场监管工作往往由企业代为执行, 但是企业管理市场不具备政府的优势与资源, 反而存在诸多弊端。政企合一必然加强专营企业对食盐市场的专控和垄断, 各环节缺乏监督机制, 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这就弱化了政府的监管力度, 使盐业企业在出现重大问题时难以划清责任, 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 市场集中程度不够, 规模效应难以形成。
我国盐业原有1500多家企业, 通过近几年的改革现在仍有531家企业, 产业集中程度低使我国绝大部分制盐企业生产规模远远低于产业经济规模标准。长期的专营体制下, 企业没有动力提高效率、改善管理, 直接结果是我国盐业流通企业的效率不到美国、日本等国的1/3。
3 改革食盐业专营体制的措施
第一, 落实国家的专营政策。
完善政府盐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 承担全部食盐行政管理职能, 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代行监管。省、市批发企业资产未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划入, 取消县级法人, 以市级经营、省级管理。对于民营企业中食盐生产企业, 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以控制、参股等多种方式实行产销一体化, 按区域整合成几个大的生产集团, 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 按区域组建若干大型营销中心, 降低营销成本, 达到控制末端的效果。
第二, 加强行业市场监管力度, 稳步推进企业市场化和政企分开。
在我国现阶段, 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消费群体不够成熟、市场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 集中行政管理资源, 强化市场监管, 有利于保障食盐安全和持续推进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食盐专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行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通过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加快盐业资源整合, 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促进盐业企业快速发展。
摘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一直实行着食盐专营的管理体制, 1996年我国出台了《食盐专营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明确对食盐实行专营, 目的是在我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 《办法》的实施产生了较好的成效。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食盐专营的管理体制暴露了很多弊端, 对专营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3.按照市场规律 强化盐业管理 篇三
徐从忠自1984年退伍以来,一直在盐业公司工作,1987年任业务股长,1992年任副经理 ,1998年任经理后开始对公司进行大刀阔爷的改革。
——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一是先后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尤其是他铁面无私, 率先垂范,树立了良好的楷模。二是强化支出管理。医药费管理是个老大难。公司规定,离休人员看病应由公司指派专人到指定医院治疗,并由专人结算。对不需住院的,每月限额15 0元医药费。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支出。同时对电话费实行定额管理,超额自负。三是 强化资金回笼和市场管理。对销售资金的回笼做了严格规定,严禁赊欠跨月份。不按时回笼 资金的责任人,暂时停发工资,执行罚息,直到盐款收回。这一措施产生良好效果,他们积 极上门服务,力争不漏一个批发部,不分星期天,节假日,有时甚至帮客户卸盐转运,以优 质服务赢得了客户,抢占了市场。同时,他们还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监控私盐流向,促进了销售明显好转。目前,资金回笼率达98%,碘盐销售同比增长20多吨。四是提高小包装碘盐 质量。建立碘盐抽查制度,专人负责,每天抽查,长年不断,不合格罚款,包装质量大大提 高。在分装车间,还大力提倡节约一两盐、一度电、一个小塑料袋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强 化内部管理每年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就达10多万元。
4.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运销的正常秩序,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用盐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使用和经营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负责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地、州、县盐务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全省各类用盐,在国家和省计划指导下,由省盐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统一分配调拨,并负责组织衔接和落实。
第五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批发活动。各批发单位应按省盐务管理局的安排组织购货,并按经济区域进行批发。
第六条食盐的零售业务,在城镇及农、林、牧、渔场,由国营粮食企业、国营(集体)商业企业负责;在农村,由供销合作社、粮食所负责。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到指定批发单位进货,保持合理库存,保证市场供应。
个体工商户代销食盐,必须经县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发《个体工商户代销食盐许可证》,到指定批发单位进货。
第七条开办以盐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必须经省盐务管理局同意后,再报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或转产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供应原料。
各工业用盐企业,未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购进原盐、加工盐、液体盐;不得将生产用盐和生产过程中收回的循环盐改变用途、转让和转手销售。
第八条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销售土盐、硝盐、亚硝酸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食用盐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第十条食盐销售,必须实行定型、定量小包装。包装物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家储备盐的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储备盐的动用,平时报轻工业部批准;战时由省政府批准并报送轻工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盐业行政执法机构并配备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盐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擅自购销各类用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购销活动,没收其盐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盐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盐务稽查罚没款,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无偿没收的盐,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定点供应的工业用盐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5.遂昌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篇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7‟39号)的文件要求,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和省编委及市政府对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工作部署,理顺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调整食盐监管职能,落实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经济商务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盐安全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盐业监管新体系,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盐业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国资委的改革政策指导下,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2.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制度。外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规定,在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不通过中间商周转,确保用盐安全。
3.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在上级盐业部门指导下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 2 —
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县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以及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核查公示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6.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食盐储备量不低于全县上一月均食盐消
— 3 — 费量,具体储备数量每年由经商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其中小包装食盐不低于储备量的三分之二。加大对储备盐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月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盐业公司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7.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边远乡镇的食盐供应由县盐业公司负责兜底。
8.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过渡期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县盐业公司组织实施,过渡期后的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管理工作由县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上级政策对科学补碘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积极做好科— 4 —
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严格执行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乡镇做好动态监控,落实好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
9.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和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及个人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严把食盐质量安全关,从源头上杜绝食盐安全隐患。对于跨区经营的食盐产品质量检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的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定期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建设我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食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 5 — 10.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部门盐业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浙编办发„2017‟15号)的文件要求,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将县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到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实施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将县盐务管理局承担的食盐质量管理和盐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县经济商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的盐业管理科室设置,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县经济商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新增盐业管理职能所需编制,及时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等问题。配强盐业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管人员,适当安置原盐务局具有大专以上、管理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熟悉行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特别是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多年的领导干部,应优先录用。录用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盐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防止出现盐业监管空挡期。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 6 —
强食盐安全监管,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11.盐业主管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政策;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变更审批工作;负责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全县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批发区域管理;负责全县食盐储备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处置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牵头工业盐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工业盐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分析,监测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食盐专营企业批发环节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负责食盐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工作,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承办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有关盐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
12.质量管理与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组织查处在跨区域食盐销售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
— 7 — 为和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盐安全重大违法案件。受理食盐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全县食盐经营、消费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盐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工作;建立问题食盐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盐安全性评价和风险监测,负责食盐安全风险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配合县经济商务局做好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规范条件中有关质量安全条件的审核与监督,推进食盐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承办上级质量监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13.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特别是对边远乡镇,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县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14.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加快制定我县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使用企业的环保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机制下,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切实支持国有盐业企业稳定发展,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
— 9 — 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有序推进改革。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相关部门特别是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文件要求,规范跨区域食盐批发行为,决不能出现在改革过渡期食盐市场质量不稳定和质量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确保食盐安全监管到位和盐业市场稳定秩序。
6.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 篇六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特别是碘盐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民族素质,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做好食盐供应工作,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我代表**省盐业总公司**公司(**盐务局)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首问责任制
客户到我公司(局)办理涉盐事项时,第一受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所受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只要符合规定,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受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
全县境内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办理《行业用盐供应卡》登(来源:好范文 http:///)记,在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经盐政稽查股查验,审核用途、用量,只要符合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零售许可证发放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盐政稽查举报案件,接案后立即出动,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在查处结案后根据《关于盐业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的规定,给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落实质量负责制
进货严格按指令性计划管理,不进私盐、无碘盐、劣质盐,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食盐质量,保证碘盐含量达标;满足市场供应,保证做到不脱销,并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为顾客排忧解难,对进货量大的客户实行送货上门。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
对应办不办、超出限办时限、管理服务不规范等过错行为,严格按照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7.第七版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篇七
从当前形势来看,取消食盐专营、盐业市场化运作,利于实现公平竞争,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食盐安全涉及到政府监管,这和市场竞争是两码事。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
从市场供求的角度来说,中国食用盐的产量完全可以满足老百姓日常的生活需要,所以没有必要管得太严太死;即使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粮食都放开了,食盐只要国家做一定储备,问题不是很大。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前所长刘树杰
只要市场能充分竞争的领域,毫无疑问政府就不应该再定价格了。取消食盐专营,会增加消费者选择权,进一步放开食盐价格。
营销策划专家李光斗
取消食盐专营后,我国将告别盐业计划经济时代,预计民营资本将进入盐业市场。现有的行政组建的各级盐业公司要去适应市场,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海仁
《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这从根本上排除了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了垄断局面,应当依据反垄断法停止盐业公司的垄断经营。但要改变盐业公司的垄断经营状况很难。
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程义勇
中国人群碘营养状况“超过适宜”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居民平均盐摄入水平过量,要做到“科学补碘”,政府需进一步加强补碘的科普教育。
网民
8.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 篇八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3-3-28 2:26:00
‚当前盐业体制的改革,就像一张窗户纸,一捅即破却又模糊不清。‛一位多年从事盐政管理的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随着十八大和2013年两会的召开,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向市场放权的趋势更加明显。盐业专营和政企不分的体制改革,在2013年应当有所动作,最迟要在2015年全面开放盐业产业。‛
2001年,第一批启动中国盐业体制改革的原国家经贸委盐业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盐业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捅破那层窗户纸。
随着铁路系统政企和政资分离的开始,按照‚十二五‛规划,下一个必须被解决的就是盐业体制。
‚十二五‛规划第四十五章第一节中有这样的表述:推进铁路、盐业等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与‚十一五‛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体制改革;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描述对比,‚十二五‛规划只提到了铁路和盐业的体制改革,且把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臵。
有媒体日前报道称,国家发改委体改司的一位负责人在四川调研时表示,2013年,盐业体制将加快改革的推进。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王永庆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加快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建议》。在这一背景下,曾极力反对盐业体制改革的中国盐业协会(下称‚中盐协‛)和中国盐业总公司(下称‚中盐‛)的负责人,亦在不同场合承认盐业体制改革的迫近,并在为体制改革之后的发展做着准备。
一位中盐协的领导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指出,盐终究要改革,不要抱幻想,不要依赖专营,‚千万千万做好放开的准备‛。
但盐业体制的改革,在十几年中为何推进乏力,甚至举步维艰?盐业尤其食盐的生产和销售是否已经到了该交给市场和企业的时刻了?
本报告梳理了2002年至今,包括原国家经贸委盐管办、国家发改委有关研究机构、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等部门历次盐业体制改革的调研,分析了近十年来盐业发展的基本数据,采访了大量业内人士,希望借此推动中国的盐业体制改革。
动荡的盐业体制
尽管历经动荡,但现行食盐专营制度的核心并未有实质变化:生产实行定点管理,销售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批发许可证制度,产销严格按国家计划指标调拨,大部分地区省级及以下食盐行政主管部门与盐业公司政企合一
中国盐业体制的问题由来已久。
从公元前685年管仲开创食盐官营制度至今,中国盐业体制的发展,经历了将近2700年的历史。
彼时,管仲推行的食盐官营制度的核心内容及措施是:民产、官收、官运、官卖。2700年后的今天,现行食盐专营制度的核心仍未有实质变化,内容是:生产实行定点管理,销售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批发许可证制度,产销严格按国家计划指标调拨,大部分地区省级及以下食盐行政主管部门与盐业公司政企合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盐业体制的变迁大致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改革开放前,即从1950年至1979年。建国初期,中国盐业实行‚盐务分工、产销分管‛的体制。1950年2月5日,中国盐业公司成立,隶属于当时的中央贸易部(后改为商业部),经营和管理华北、华东、中南三大区的盐业运销。
1950年3月8日,盐务总局成立,隶属财政部,1951年改属原轻工业部。该局统一管理全国盐的生产、税收和西北、西南大区的运销工作。
这一时期虽然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但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盐业领域仍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象。但国营盐场凭借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占据绝对优势。而个体盐场,受到劳动生产率低下、成本高昂的限制,逐渐走向衰退。
除了公私矛盾外,此时主管盐业运销的贸易部和主管生产的轻工业部之间也是摩擦不断,也成为盐供给上的不稳定因素。
上述矛盾甚至反映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指示:‚盐还是产销合一的好‛。于是,1954年,中国盐业公司和盐务总局合并成立新的盐务总局,统一由轻工业部领导。此时的盐务总局不仅承担着产运销的职能,还承担起征收盐税和缉私护税的职责,形成了‚产销税‛一肩挑的格局。
本报记者拿到的一份有关盐业发展历史的官方材料显示,实际上,上述局面形成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实行政企合一,而只是为了解决产销矛盾。
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开始了第一次大规模的由中央向地方分权的改革,其重要影响是,将国有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
从1958年开始,盐务总局整体缩水为盐工业局,同时将其直属的产销企业全部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将产销合一转变为‚地区分管、产销分管‛。
1963年底,在试办托拉斯的政策下,中国盐业公司作为试点开始试办全国性的盐业托拉斯,再次将产运销集中统一管理。
‚文革‛期间,试办托拉斯的政策遭到批判,迅速瓦解。1968年,盐务总局和中国盐业公司被撤销,全国盐业工作转由第一轻工业部(1965年轻工业部被改名为第一轻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1970年上述三家单位再次改回原名)生产业务组内设的只有2个人的盐业组负责。全国的管理模式又恢复为‚地区分管、产销分管‛。
这个模式延续至今,即使到1996年实行食盐专营制度之后,中国也未建立中央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国家专营模式。
盐业体制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之后,又经历了数次调整。1978年,轻工业部再次成立盐务总局。1980年2月,中国盐业总公司成立,与盐务总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央层面上确立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此后,地方盐业管理也实现了政企合一和地方与中央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架构。
1987年7月,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政企分开的精神,轻工业部撤销盐务总局,成立中国盐业协会,由中盐协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盐业总公司成为经济实体,实行政企分离。
到1990年5月,因为经济形势的影响和行业协会管理的疲软,轻工业部又将盐业管理的职能大部分划归盐业总公司,盐业在中央层面上再度政企合一。
1993年轻工业部变为中国轻工总会。1994年,中国轻工总会经中编办批准成立了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盐业管理、盐政执法,保障食盐专营、工业用盐计划管理的实施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盐业管理仍然是政企合一,盐业办公室与中盐总公司、中盐协会合署办公,中盐总公司实际承担着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在1998年中央机构改革中,中国轻工总会改为轻工业局,2000年轻工业局被撤销。2001年2月,盐业管理机构被划归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该局局长兼任盐业办公室主任。陈国卫说,他就是在此时进入盐业管理部门,担任经济运行局副局长兼盐业办副主任。
据陈国卫介绍,此后,从中央层面,盐业管理在形式上实现了政企分离。也就在这一时期,全国盐业体制改革的呼声再起。
盐业体制改革第一波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第一波盐业体制改革,旨在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改革随后便遭遇波折,至2003年大部制改革,第一波盐业体制改革搁浅
2001年,一份新华社印发的《国内动态清样》报送至国务院时任副总理李岚清。大致内容是反映天津私盐泛滥,自1995年每年进入天津的私盐达3万吨,呼吁从源头上解决私盐问题。
当年3月19日,李岚清批示:‚请荣融同志阅。现在我们不少行政执法部门政企(事)不分,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但难以公正执法,甚至成了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3月27日,时任原国家经贸委主任的李荣融批示:‚认真贯彻岚清同志批示。请万鹏同志批示。‛第二天,时任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的石万鹏批示:‚即请经济运行局商中盐公司领导,认真遵照岚清同志批示研究抓落实。‛
于是,这一批示落在了时任经济运行局副局长的陈国卫等人头上。
2001年下半年,陈国卫等人先后到全国8个重点产盐省市和销区进行调查,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变食盐管理僵化、垄断经营倾向严重等问题;让食盐生产者直接进入市场;降低食盐价格,让贩卖私盐者无利可图;食盐计划分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002年,一场轰轰烈烈的盐业体制改革开始,各种纷争也随之而起。
在陈国卫等人调查之后,2002年5月20日,原国家经贸委下发288号文件,即《关于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国盐业总公司及各级盐业公司要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而根据盐业办公室的改革建议,政企分开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具体的操作模式是,省级盐务局与盐业公司要脱钩,经营的搞经营,管理的搞管理。改革的建议受到了盐业生产企业的支持,因为方案中提出,要打破食盐垄断销售的格局,赋予食盐生产企业自主经营权,直接进入市场。
实际上,2002年4月起,有关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准运证的全部发放工作已经由原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而在此之前则由中盐总公司行使建议权。
对于中盐总公司而言,288号文件还特别说明,原国家经贸委将‚配合国家计委提出食盐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在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上述内容的主旨在于要以国家经贸委取代中盐总公司拟定食盐年度计划草案。
发证工作和制定年度计划草案被中盐总公司视为最为重要的两项政企合一的职权。
一个针锋相对的文件在10天后出炉,原国家计委在当年5月29日,发出了带有‚特急‛字样的815号文,即《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管理计划,严格执行专营政策的通知》。文中重申:食盐年度计划和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编制下达,要继续坚持现行的食盐计划编制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食盐计划建议草案。这一文件特别说明:‚中国盐业总公司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各产销企业严格执行计划‛。
随后,当时的《中国化工报》头版头条刊文:《部门文件分歧影响盐业体制改革》,一个在于剥离盐企权力,一个在于稳固盐企权力。
正当这一事件处在胶着状态之时,2003年的大部制改革开始了。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国家计委被改组为国家发改委。
而风生水起的盐业体制改革至此被搁浅。
但时至今日,国家发改委下达食盐年度计划之前,由中盐总公司编制计划草案的形式并未发生改变。而另外一个变化则是,本来‚打架‛的两个单位,盐业办公室和食盐计划编制部门,都被划归了国家发改委。
直至2008年大部制改革,工信部成立后,虽然取消了盐业办公室的牌子,但盐业管理的职能由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行使。
计划指标致盐业市场畸形
国家发改委有关机构的调研显示,食盐的计划管制存在着诸多问题——计划余地过大,严肃性缺失,很多地方实际产能和销量往往高于计划指标;部分地区存在歧视非盐业公司所属食盐制盐企业的现象
实际上,中盐和中盐协已经关注到来自盐业内部支持改革的呼声,这个群体主要是盐业生产企业,一位中盐的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盐业的产业链中,制盐企业身在第一线却处在利益端最底层。
据统计,目前,全国制盐企业有2200多家,但平均产能在3万~4万吨的小盐场占到绝大多数。很多制盐企业面临亏损,甚至存在倒闭的风险。
制盐企业的盐产品出售通道有三个:出售给两碱(纯碱和烧碱)企业的工业盐;出售给漂染、制革、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行业的小工业盐;食盐。
对于制盐企业而言,上述三种销售渠道的利润换算十分简单。两碱工业盐、小工业盐与食盐加工只少了一道程序:加碘。中盐的内部人士表示,因为加碘的程序,食盐的生产成本比工业盐每吨多了10~15元。
但即使成本略高,制盐企业依然愿意更多地生产供应食盐。因为食盐的管制虽然严格,但是拿到生产指标后,其出厂价平均在每吨500元左右。而工业盐虽然没有专营和国家计划指标的限制,供需直接见面签合同,但其出厂价大概每吨在200元,略高于其车间价,利润微薄。
二者之间销售利润相差2.5倍左右,因为加碘产生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但制盐企业要想获得食盐的生产指标,并非易事,原因是,这些指标掌握在政企合一的机制中。
在食盐领域,一个极其重要的垄断环节,在于食盐的年度计划分配。
目前,食盐计划管理的基本流程是:
国家发改委每年向省市区下达编制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其中包括食盐计划。然后各省市区盐务管理部门和盐业公司首先负责提出本地方的需求量,产区省份提出食盐的可供量。第三步,国家发改委委托中盐总公司对各省市区上报的计划草案进行平衡和协调,提出全国年度食盐调拨计划建议草案。第四步,上述草案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下达,由国家发改委向各省市区盐务管理部门、盐业公司和中国盐业总公司下达年度食盐分配调拨指标计划和食盐干线运输计划。第五步,各食盐定点企业按照计划生产,各级盐业公司按计划收购、调运和销售。
于是,各地盐业公司每年都在全国盐业会议上有一番争夺计划指标的‚肉搏战‛。
盐务管理部门只是争夺盐业指标的开始,接下来,制盐企业新一轮的指标争夺战便拉开帷幕。而因为计划指标权力寻租的贪污案例比比皆是,一份内部资料显示,2006年,仅浙江省检察机关就查处了该省盐业系统贿赂犯罪28件,涉及该省各级盐务局主要领导和骨干38人。此案前后,广西、江苏、河南、广东等地也有盐业领域的腐败窝案曝光。
如此局面与食盐专营制度不无关系,据知情人士介绍,食盐专营制度目前主要体现在计划环节,比较普遍的格局是:在某一地理范围内(通常按照行政省区划分),食盐生产由政府特许的少数几家生产企业按政府下达的计划进行,食盐销售则只由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经销商(盐业公司)来执行,食盐产品的生产商只能把产品按照政府确认的价
格卖给政府指定的经销商,而不能直接在市场上销售。于是在食盐运销环节上,亦出现了畸形的现状。具体表现为目前普遍实行的省地县三级批发的管理体制上,这种自上而下的纵向分配体制,形成了运销环节规模庞大,而流通效率较为低下的局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的重复运输、人浮于事、人满为患、机构庞杂的格局下,势必会导致对食盐的加价,而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体制混乱造成的成本。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机构的调研资料,食盐的车间价格一般在120~220元/吨,出厂价一般在400~500元/吨,销区的批发价在1200元/吨,二级批发价在1500~1600元/吨,零售价在1800~3000元/吨。零售价与车间价相差1000%以上。
以此,也反映出生产企业与运销企业之间利润上的两极分化。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调研的结论,专营的体制导致制盐企业产业集中度低,技术水平落后,产业布局分散,创新能力弱,产品技术含量低,资源利用率低。因为争夺生产计划的竞争代替了市场竞争,落后制盐企业只要能拿到计划,不用创新即可生存。
按照现行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除了两碱工业盐外,大部分地区都由各自盐业公司组织供应,由此形成了各自为政、地区分割的垄断经营格局和盐产品的地域性贸易壁垒。近日,淘宝等电商网站食盐被迫下架的新闻,即缘于此。
同样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机构的调研,食盐的计划管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计划余地过大,严肃性缺失,很多地方实际产能和销量往往高于计划指标;部分地区存在歧视非盐业公司所属食盐制盐企业的现象。
9.盐业改革方案 篇九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中央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10.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 篇十
1. 资金结算中心的构建
从先进企业的实践经验来看, 企业构建资金结算中心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一种是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财务部门, 此种方式虽然有助于加强资金结算中心和财务部门间的协作, 但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却无法突出;另一种是成立独立的资金结算中心, 此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但却增加了资金管理工作的开展难度。考虑到不少盐业集团财务管理职能较弱的实际情况, 实际操作时可以选择将资金结算中心设立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 人员与分工相对分离。盐业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成立后, 将主要承担如下六大职能:资金管理、资金结算、资金监控、资金调剂、资金筹集和数据分析。
2. 内部结算管理
盐业集团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后, 结算中心要对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内部结算: (1) 付款方发起的内部结算。付款单位通过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填写《内转付款申请单》, 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提交到结算中心受理, 然后生成内部结算凭证。根据生成的内部结算凭证, 付款申请单位、结算中心各自对相应的账务进行处理了; (2) 收款方发起的内部结算。如果付款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结算时, 结算中心同意后收款方可以强制发起内转流程, 经结算中心系统审批后完成强制结算流程。
3. 内部资金调剂的风险管理
盐业集团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强化内部资金调剂的风险管理:第一, 集团结算中心不像银行等专业的金融机构, 难以根据税法和《会计法》等来对财务费用内部单据进行要求, 因此结算中心要通过与税务部门的良好沟通来规避相关政策风险;第二, 在内部资金调剂时, 集团结算中心要对内部存款总额进行认真考察, 对结算中心内部存款总额和内部资金调剂的比例进行合理确定, 避免造成结算中心资金的匮乏;第三, 在内部资金调剂时, 集团结算中心可以构建完善的借款单位和项目审查制度 (具体可以参考银行贷款的项目审查、信用审查等) , 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确保当借款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负责人。
4. 集团融资管理
第一, 明确融资主体。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 由盐业集团统一对外筹措资金, 各成员单位不可以再对外自行借款。对于资金集中管理前成员单位的债务, 盐业集团可以通过内部资金调剂置换小额短期贷款;通过协议更改等手段, 将成员单位与银行分支机构间的大额长期贷款转变为集团公司与银行省分行间的债务关系。
第二, 制定融资方案。首先, 通过对市场环境、集团发展战略、集团预算及资金状况等因素的考量, 由资金中心制定完善的融资方案并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如集团整体授信、资本运作、发行企业债券等) ;其次, 专家和盐业集团内部相关部门构成评审委员会, 从融资手段的可操作性、融资规模与集团发展需求的匹配度、融资方案与集团整体规划的符合度、融资风险的可控度、融资成本的经济性、到期偿还的可行性等方面, 全面评估融资方案的可行性;最后, 在融资过程中, 盐业集团既要对融资方案是否贯彻执行进行严格检查, 又要对成员单位的资金流向进行全方面监督, 切实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5. 投资资金管理
强化投资资金的管理, 对于提高盐业集团的资金效益、规避资金使用风险及强化资金监管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此要重点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第一, 盐业集团要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制度 (各成员单位的拟投资项目必须与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相符合且报集团公司审批, 投资预算必须在集团资金总体框架内, 500万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 项目实施过程中, 盐业集团结算中心要强化对项目投资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监控, 防止资金挪用、占用或超进度预付等现象的发生;第三, 项目竣工后, 要加强审计验收工作。
二、盐业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保障措施
1. 资金管理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 盐业集团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 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来构建相应的财务制度和核算方法, 并且在日常资金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只有从集团的角度出发来构建统一的财务制度和核算方法, 才能对各成员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约束, 确保成员单位的资金运营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得以真实反映。
另一方面, 为了构建资金集中管理的长效机制, 盐业集团要构建健全的资金集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对结算中心的相关业务操作进行规范, 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2. 财务管理手段的创新
第一, 盐业集团要加强对结算中心的内部审计工作。盐业集团要构建结算中心的日常监督程度, 利用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手段, 确保结算中心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规事项被及时发现并及时改正。
第二, 盐业集团要实施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系统。只有推进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系统, 盐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才能够达到最高层次, 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资金流、信息流的高度集中和数据共享。
第三, 盐业集团要强化培训,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并完善财务制度的同时, 盐业集团要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教育, 努力培养一支业务过硬且素质较高的财务团队。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新时期盐业集团要强化资金管理, 就必须组建资金结算中心, 构建集融资管理、投资管理、风险防控及预算管理等于一体的资金管理体系, 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摘要:现阶段不少盐业集团仍然采用资金分散管理的模式, 这使得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无法被有效监控、成员单位的财务信息无法被及时获取及财务管理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 为此本文将对盐业集团如何构建贯穿于所有成员单位、资金运作过程的资金管理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盐业集团,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体系,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李雅群.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模式研究[D].天津大学, 2009.
[2]谢志华.关于出资者财务的几个理论问题[J].财务与会计, 2010 (12) .
11.2011盐业市场自查报告 篇十一
一、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国家有关食盐专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食用合格碘盐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食用合格碘盐的自觉性,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5.15消除碘缺乏病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活动日,采取设点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制作横幅、标语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食用不合格碘盐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把抵制私盐变成自觉行为,更加有利于我们的市场管理。
二、加强县域市场管理,寓教育于执法之中。今年在盐业市场管理方面,我们采取常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群众举报和区域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县域内饮食集中的酒店、学校、单位食堂、小吃市场和夜市的用盐情况进行重点监管。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检查中小学食堂60多个,单位职工食堂20多个,夜市5个,酒店30多个,零售点400多个。全年共出动车辆65次,180余人次,全年
无盐业违法案件发生。经检查“碘盐合格率”100%,“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均达98%。
三、加强工业盐管理,支持地方工业经济发展。首先我们把工业盐的管理作为工作的一个侧重点来抓,所有工业盐用户必须持单位或各级部门证明方可供给,而且必须建立工业盐使用台账,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地上门检查工业盐使用情况。其次,在铁路运输特别紧张的情况下,我们想方设法组织货源,以保证广大用户的生产供应。
四、存在问题及明年的工作方向
1、必须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举办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盐政管理的工作需要。
2、必须进一步加大盐政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各类人群主体的法律意识。
3、必须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即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稳定状况。今年的工作虽然做了一点,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兄弟局相比,也有很多不足的方面。决心在2012年的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精心策划全年的工作,扎实按照上级的工作布置,奋发努力,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山阳县盐务管理局
12.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 篇十二
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建馆四十多年来,在收藏、研究、陈列、保护以井盐为主的.中国盐业史文物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成为中国现有近座博物馆中的佼佼者,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地县级博物馆、全国文博系统先进集体,
资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博物馆》季刊,曾对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做过专题介绍。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馆址由两座古建筑组成。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秦会馆及其附属建筑,占地6303m2;一是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王爷庙,占地705 m2。
13.制盐业职工培训的思考论文 篇十三
1.1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市场的竞争在不断升级,从产品竞争到销售竞争到资本竞争,都离不开人力资源的竞争,不重视职工培训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胜出。
1.2确保职工与企业的发展保持同步
企业培训是以实现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为宗旨,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的实现要依靠职工的竭诚努力,而职工的自我发展则更要依托于企业这一大背景。两者的发展要在时间、内涵等方面步调一致,不得背离。
1.3开发和利用现有人力资源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学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发掘人才,使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利用更为充分。
1.4培训使个人得到发展
培训能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关心和照顾,从而增强对制盐企业的归属感。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追求自身发展的欲望,这种欲望如不被满足,他们会觉得工作没劲、生活乏味,最终导致其流失,尤其是佼佼者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加强烈[1]。
1.5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培训不但可以提高制盐企业的短期效益,也可以提高企业的长期效益。在培训中下工夫,通过提高制盐企业职工的素质来提高企业的效益是一种极具战略眼光的行为。
2影响制盐企业职工培训的组织因素培训成果转化除了受个人意愿、个人特征和培训的组织实施水平的影响外,还有一些组织因素会影响培训成果的转化。
(1)管理者支持。是指受训者的上司对培训成果转化的重视和提供相应的支持。受训者的上级越重视培训,就越有可能对受训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如调整工作安排,对成果转化予以帮助指导等。
(2)同事支持。同事支持表现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训者组成的、愿意面对面讨论所学技能在工作中应用的小组。通过讨论与沟通,既可以加深职工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促进培训成果的转化,也可以加深同事之间的友谊,从而有利于其他工作的有效开展。
(3)应用机会。是指受训者在工作中应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机会。有足够的应用机会,可以巩固受训学员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培训成果的长期维持。上述因素共同构成培训成果的“转化氛围”,即影响受训者在工作中应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工作和人际关系氛围。它们既是影响培训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也是组织培训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
3制盐企业职工培训方案的制定
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战略发展明确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制定企业培训计划,计划要有中长期和短期之分,培训计划必须兼顾许多具体的情景因素,如行业类型、组织规模、用户要求、技术发展水平与趋势、职工现有水平、国家法规、组织宗旨与政策等,培训计划确定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培训实施方案其实就是培训目标的具体化与操作化,即根据既定目标,具体确定培训项目的形式、学制、课程设置方案、课程大纲、教科书与参考教材、任课教师,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辅助培训器材与设施等。培训方案应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3.1培训的对象及类型
培训对象及类型即确定为谁培训和进行何种类型的培训。这项内容一般在培训需要分析中通过对工作任务的系列调查综合分析便可确定,从管理层、中层,一直到员工个人,结合岗位专业不同选择课程,满足各个层面的需求。培训对象不同则采取不同类型的培训,面向广大职工的一般以普及型知识能培训为主,横向发展;面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针对性较强的培训为主,并尽可能的向纵深发展。有时组织的决策者出于对某一项特殊培训内容的兴趣,往往不过多地依赖需要分析的技术性指标,因此在确定培训对象及类型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2培训的规模
培训的规模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人数、场所、培训的性质、工具以及费用等,如果培训只针对个人,则不需要组成专门的教学班,只需提供培训设备、方法、程序、教材及其他教学条件和指导教师即可。如果受训的学员较多,且时间长,就要考虑培训场所、食宿、师资、教材、方法、程序,并制定出必要的考勤制度、作息时间表和组建临时的学员社团及组织管理机构等。一般情况下,技术要求较为专业的培训,其规模都不大;请人做演讲的培训,可扩大规模;采用讲授、讨论、个案研究、角色扮演等培训方式,培训规模要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上。现在制盐企业多为集团公司,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自己的培训中心,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开发和培训教育机制,将培训工作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同时子企业之间人才交流,知识技能等资源共享也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培训方法。
4制盐企业职工培训的具体方法一般来说,企业职工培训有案例分析、工作模拟、角色扮演以及短期研讨会等方法。
4.1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给受训者提供出一例来自现实制盐企业实际工作中的案例,先让某个人独立进行分析,然后再和其他受训者一起讨论,最终提出自己对案例中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此法可提高受训者在实际工作中的综合分析和应急处理事件的能力,适用于主要企业管理人员。
4.2工作模拟法
工作模拟法是指,利用受训者在制盐企业工作过程中所实际使用的设备,或模拟设备以及实际所面临的环境,对受训者进行现场演练培训。此种方法在企业中较为常见并且应用较多,多适用于新员工进入岗位前的实际操作培训。
4.3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是指,给受训者提供一个真实的情景,让受训者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适合于每一种角色的行为和情感。在其扮演的全过程中,培训者随时加以“导演”,演出结束后,及时组织大家评论,讲出对扮演角色的意见,达到“换位思考”的目的。
4.4网络培训法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进行培训的方法正在兴起,这种方法突破了传统培训的固有模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培训者和受训者不必再面对面地进行培训,可随时随地进行传授教学和沟通交流。
4.5短期研讨会
短期课堂讨论或研讨会是脱产培训的具体方法。一些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经常会举办各种内容不同的短期研讨会。这些短的研讨,有较强的针对性,内容安排紧凑,参加者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大量新的信息。此法比较适宜于管理人员的训练或用于解决某些有一定难度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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