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三同时

2024-09-18

安全环保三同时(11篇)

1.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一

义乌市润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

PVC薄膜建设项目

《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2015年1月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义乌市润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吴晗路10号,是一家专业从事PVC膜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现有员工18人。项目配套翔工压延机生产流水线2条、8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YGL-930C)1台。项目于2012年6月由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义乌市润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PVC薄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2年7月6日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义乌市润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PVC薄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函(义环中心【2012】72号)”。

本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对各项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各项设施均运行正常,各项指标均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没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现正式向义乌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二、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义乌市润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生产过程中的可能产生的污染分析等主要参数,按照义乌市环境保护局达标排放的原则,我公司分别采取了针对性的污染治理措施,使污染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

为了有效减少环境的影响,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控

制:

1、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种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加强人员的卫生防护,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坚持清洁生产原则,尽可能地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从而减少“三废”排放量,减轻末端治理压力。

3、项目挤出、压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VOCs、HCl和DOP。项目在挤出、压延工序上方设置半封闭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配套的静电净化器处理后至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4、项目加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在投料工作台装配专用吸尘 器,粉尘收集后进行布袋除尘,尾气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5、锅炉烟气经过水膜除尘和碱液喷淋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 高排气筒排放。

6、为了保护好场所员工的身体健康,同时减少对场所环境的污染,加强车间内通风换气,避免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在车间内积累。

7、本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工业功能区污水管网,入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义亭运营部处理后达标排放。

8、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粉尘、废原料包装袋、废原料包装桶、回收的DOP、边角料、废次品、煤渣和生活垃圾等。其中粉尘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原料包装袋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原料包装桶,收集后送回原料供应厂家(嘉兴市建业塑胶助剂厂)再利用,回收的DOP回用于生产,边角料、次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煤渣外送砖瓦厂(金华市金东区深塘坞砖瓦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

9、严格控制各种设施噪声要求,采用隔音、吸音、消音等措施从声源上控制噪音,对运行噪声较大的设备安放在隐蔽的位置,与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个人隔开。

10、项目在厂区内提高绿化,以吸声降噪,美化环境。科学合理布设厂区,车间做好有效的隔音措施。

11、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环境管理的记录,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保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数十年的推进,环境意识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我公司的发展来看,环境保护绝对不是对经济发展的限制,而是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的企业,将会更有生命力和竞争力。

为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我公司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我公司要抓好环境保护的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上承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下达企业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觉悟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是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以上是我公司“三同时”执行落实的情况汇报。对于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我们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水平有限,可能还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但我们有信心把这项工作做好,让政府满意,让周围群众满意。希望各位领导、专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我们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

义乌市润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

2.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二

1“三同时”原则定义

“三同时”原则, 是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简要总结。该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于2010年11月公布, 并于2011年2月起实行。“三同时”原则, 具体而言, 是指项目建设中, 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实现项目全程安全保障的目的。

2 油田项目建设“三同时”的干扰因素

“三同时”原则作为一部专门用于建设工程的指导方法, 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由于现实条件限制, 会遇到许多执行中的困难, 就油田建设的特定情况而言, 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物质条件上的欠缺;二是意识准备上的欠缺;三是相关制度的不完备。

(1) 物质条件不足众所周知, 油田及其相关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 目前较为知名的大型油田, 很多都是建国初期便已投入开发, 这就为之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由于当时条件艰苦, 许多机器和设备都存在型号落后、使用年限长、接近淘汰, 安全系数不达标等情况, 再加上当时对于安全建设的认识不足, 甚至有意的放弃, 使得许多应有的配套安全措施和设备都没有得到建设, 留到现在, 成为很大的隐患。

(2) 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物质环境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需要假以时日逐步推进, 但更关键的是, 要在工作人员心中牢固树立“三同时”原则的工作意识, 这样才能避免今后发生更多的问题。然而现状是, 许多油田员工自身对于安全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 认为安全设施可有可无, 灾难不会出现在自己身上。对于安全设施的建设不热心, 缺乏责任感, 能省则省, 偷工减料, 只是为了应付安全检查和验收做做表面功夫。这一点, 在一些老员工和流动性较大的岗位中特别突出, 需要引起关注。

(3) 相关制度不完备“三同时”原则是一个暂行办法, 也就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 要想真真正正把他落到实处, 还需要对其进行解读,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扩展为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但现实情况是, 一方面由于暂行办法推行时间不长, 对于其的解读和研究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在没有强制保障的前提下, 对暂行办法的贯彻引不起足够的重视, 相关的细化制度制定工作进展缓慢。这些因素叠加起来, 最终造成制度不完备的结果。

3 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1) 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调查前期的充分调查是一个项目后续顺利建设的必备条件, 结合“三同时”的安全原则来看, 就是要事先充分了解项目建设环境的硬件设施, 摸清其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做到一切心中有数, 从而为接下来的项目施工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提供指导和方向, 做到有的放矢, 不留漏洞。

(2) 依据原则制定计划并执行确定了目标和问题所在,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如何达成和解决它们。这一阶段, 要求参与人员以“三同时”原则为指导思想, 在实际计划中切实保证安全设施和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计划, 同时施工, 同时完成。要求计划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达到相关国家标准。为达到这一点, 可在主体项目建设组别之外, 另设立独立的专门安全监督小组, 对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定期进行巡查和验收, 并对于发现的问题随时要求改正。监督小组应对高级管理者独立负责, 并确保不会与项目建设成员产生利益连带关系。

(3) 总结经验, 完善制度事前的工作, 无论如何全面, 总还是有疏漏的, 许多问题只有在实际建设中才会暴露出来, 许多偶然因素更是不可控制, 这些都需要通过实际操作来积累经验。同时, 每一次建设都有所不同, 也就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风险控制点, 只有对每一次出现的新问题予以记录, 并在事后进行反思, 提出解决, 才能一步步推进安全建设工作的完善。此外, 通过这些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还可以促进相关规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而为后来的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4) 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工作是物质的客体, 人才是活动的主体, 一切活动如果没有人, 都是无法进行下去的, 安全建设也是如此。所以,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应当有意识的反复开展“三同时”原则培训和讨论活动, 使得参与人员能够将其时时刻刻牢记心中。通过这一反复强化 (必要时可建立相应考核制度) , 将安全原则化为习惯, 从而在工作中自发的按其执行, 这既能节约大量后期审查的人力物力, 同时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安全建设的最重要因素。

4 结语

油田建设, 作为一个具有特殊背景的高危行业, 需要特别注意生产的安全管理, 在具体执行这一主题时, 一个行之有效的重要特点是要在建设当中实行“三同时”的原则, 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生产项目管理工作的始终。

摘要:安全是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的第一要务, 而油田生产项目建设, 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的安全管理。本文中, 作者通过对油田生产建设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 结合自身经验, 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在油田生产中的具体应用做了探讨, 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应用意见。

关键词:油田,安全管理,三同时

参考文献

[1]刘成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职责[J].石油工程建设, 2007, 03:65-68+9.

3.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四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印发。

(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12‟62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改、扩、新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六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七条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受公司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九条 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电力工程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公司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

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验收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公司应书面向地方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检查及试运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可投入试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总结。

(四)日常监督管理自查总结。

(五)安全措施及风险防范对策。

第二十四条 地方环保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定期跟踪检查情况,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试运行前现场检查,对试运行检查合格的项目,发给“试运行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行期限。在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做好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因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配合环境监测单位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实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验收监测采样时,公司应保证试生产工况必须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司应向地方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地方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地方环保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公司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评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申请Ⅰ类、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公司向地方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地方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三十二条 地方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调试运行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并具有操作资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调试运行记录。

(七)符合环保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完

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制度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评报告的情况,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环保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4.安全生产“三同时” 篇四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大约一个月)

(一)建设项目综合性资料建设项目概况。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原则及总平面图。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4 气象条件。

(二)建设项目设计依据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产品、工艺、设备、物料、安全设施、公用工程资料1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指标。3 推荐工艺技术方案的说明。工艺流程及生产控制方案说明(附工艺流程图)。5车间(装置)设备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工艺参数、数量)。

6主要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来源及运输。水、电、汽和其它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生产工艺中的安全系统描述与说明。全厂运输量。全厂给、排水及消防工程方案。12 全厂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供电方案。

(五)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六)安全专项投资估算

(七)其它可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资料

二、安全专篇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安全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安全主管部门 句容市安监局

5.安全三同时所需资料 篇五

一、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概况

3、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5、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⑴培训计划

⑵培训人员花名册 ⑶培训提纲;学习资料 ⑷考核试卷;考核成绩表

⑸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7、安全生产责任制 ⑴责任制 ⑵规章制度

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9、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资料

10、设计图纸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11、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资料;监理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1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书

13、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14、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报告

15、全员工伤保险资料

16、建设项目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17、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

18、建筑平面布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

19、电气线路布置图、消防布置图 20、其它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单位概况

2、建设项目概况

3、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1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

1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15、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押运、生产许可资料

1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书

17、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18、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报告

19、全员工伤保险证明

20、建设项目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2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料

6.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六

1、评价对象及其评价范围(委托书)

2、被评价单位概况

3、建设项目的资料

(1)企业相关证照资料(复印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立项批复、投资项目备案表等相关文件;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及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证书。(2)建设项目设计及评价资料 ①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文件; ②安全设计专篇; ③初步设计报告;

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⑥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⑦设计、施工、调试及监理单位自查报告、建设单位自检报告。

4、被评价单位外部资料

(1)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提供周边关系图)。

5、生产工艺及设备资料

(1)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规程简介,使用(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2)试生产情况;

(3)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4)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6、公辅设施情况简介

(1)项目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水、循环水、事故用水以及污水处理能力的情况简介;

(2)项目生产所需供配电系统情况简介;(3)项目生产所需的压缩空气等情况简介。

7、供配电系统需提供资料

(1)供电系统说明及安全保护措施;

(2)项目供电电源电气一次接线图(加盖公章);

(3)防爆区域划分图,火灾爆炸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8、消防系统

(1)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文件;(2)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

(4)消防设施清单(包括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特殊灭火系统等)及布设图纸;

(5)消防器材及分布。

9、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任命文件;(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4)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5)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①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②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明细;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⑤应急预案演练记录;(7)安全投入、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8)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10、从业人员资料

(1)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及证书;(2)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及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及证书;(4)特种设备操作作业人员考核情况及证书;(5)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11、建筑工程资料

(1)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竣工图,要盖章);

(2)建(构)筑物清单(包括名称、面积、结构、耐火等级等)。

12、作业场所资料

(1)作业岗位设置情况清单;(2)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13、其他资料

(1)强制检测设备(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检测检验报告、校验记录列表;

7.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七

(一)“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概算清单

(四)工会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查及项目验收资料

(一)“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技改项目符合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条件,预防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技术改造项目,都要配套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消除尘毒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3.新建、改建、扩建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安管部、工会等部门参加,否则不得投入施工和使用。

4.施工部门在技改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向安管部、工会通报安技设备配套措施的进度,安全、工会要加强监督检查。

5.技改项目的费用,可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也可按技改项目资金列支。

6.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也必须实行“三同时”评审制。

7.“三同时”评审的全部资料(包括文件、复印件、图表等)由技术中心存档并负责保管。

8.“三同时”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安管部、技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9、“三同时”中重大问题应由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讨论决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概算清单

8.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八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立项、验收(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CYXSAJJ006-2002(朝阳行审A类经济006号-2002年)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第7号令)立项审批程序: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日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交如下申办材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劳动安全内容进行论证。

依据《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程序(试行)》京经安监字2000年985号第八条。

2、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6)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以上各项依据《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程序(试行)》京经安监字2000年985号第十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三同时”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三同时”审查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定

1、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做出后15日内报送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并填报《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表》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

依据《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写劳动安全专篇,对项目中的安全内容进行说明。劳动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依据;(2)项目概述;(3)建筑及场地布置;

(4)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5)劳动安全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6)劳动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7)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9)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无安全专篇的,不予审查。

依据《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7号第五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三同时”审批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等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办人。时限:25个工作日 验收审批程序: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日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建设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劳动安全专项验收,并写出劳动安全专项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劳动安全专项验收申请并填报《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验收表》。遇要延期验收的,应向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申请劳动安全专项验收,又未向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视为擅自投产使用。

4、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后30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专项验收。

5、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安全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

劳动安全专项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防范措施;

3、劳动安全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

4、劳动安全设施的投资金额;

5、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情况,企业内部劳动安全验收情况及遗留的问题。(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颁发的使用证书及与劳动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

(5)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填写《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验收表》。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三同时”验收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日

二、审定 标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 本岗位责任人:“三同时”验收受理人员。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应在企业报来的《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对存在劳动安全问题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复杂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或较深专业内容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聘请有关专家,以便于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时限:24日内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三同时”验收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材料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意见,通过申办人领取批准材料。对不予批准材料,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9.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九

近日,集团公司印发《中国石化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应坚持三大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从严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按要求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对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进行会签、审批。二是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别,发展计划部、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及企业分别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三是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以及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总责。

《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适用于煤矿、海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局对企业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情况迸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刘建中)

集团公司专项检查胜利油田井控和海上安全

5月24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检查组,到胜利油田就井控和海上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听取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井控、海上安全工作汇报。今年以来,胜利油田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集团公司领导“五个务必抓实”的要求,按照由“重视”向“重实”转变的思路,深入开展“我为安全作诊断”活动,强化井控、海上等重点监管,确保了油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10.安全环保三同时 篇十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根据77号令的内容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36号令)的内容进行修改(红色为修改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三)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五)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11.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内容 篇十一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一般称之为“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对“三同时”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风险世界网-RiskMW.com 专业研究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员的门户网站!)(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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