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消防条例

2024-06-24

三亚市消防条例(共9篇)

1.三亚市消防条例 篇一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消防工作无小事。为达到消防工作事事有人管,火灾隐患时时有人查,横管能到边,竖管能到底,部位无漏管,人员无失控的工作目的。本单位根据《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

1、组织机构: ①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商场总经理 副组长:商场副经理

成 员: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防损部,主任由保卫防损部负责人担任。对本商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集团)联络和汇报。

本商场领导小组受集团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对集团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防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节日期间的防火检查,督促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消防工作考评并实施奖惩;组长对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召集消防工作会议,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保卫防损部主管负责做好会议及检查记录。各成员负责所在区域消防工作。

防火安全领导小管理图示

② 义务消防组织

为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火灾情况下能快速、有序、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集团文件精神,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对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队长由商场副经理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负责灭火预案的制作和消防演练的实施。副队长由兼职消防管理人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及日常训练工作。分队长由下列人员担任: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分别组织各区域的消防培训、灭火预案的实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义务消防队下设四个分队:

(一)、灭火行动队:30人,队员有保卫防损部、消防控制室商场值班人员组成。组织指挥由保卫防损部值班负责人担任;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

(二)、通讯联络分队:6人,队员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客服人员组成,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分队长,负责对外的报警和火灾信号的发出及通知工程部启动各种消防设施。客服人员负责内部的通讯联络,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负责与112、122的通讯联络,受分队长指挥。

(三)、疏散引导分队:30人,由各区域主管,商场营销人员,办公室行政人员组成。火灾情况下,负责疏散通道的畅通,各种人员的疏散和防火卷帘的控制。分队长由商场分管经营的副经理担任(打烊期间由分管经营的值班经理担任)。负责疏散引导分队的组织指挥。

(四)、安全防护救护分队:15人,由外场值班保安与停车场值班人员和后勤人员组成,负责伤员的救护,疏散出来的物质的管理。分队长由外场值班组长担任。

各分队分工明确,但要注意协同配合,相互支援。在火灾情况下及灭火演练过程中必须绝对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不得擅离岗位和职守。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罚款及开除处罚。

义务消防队组织机构管理图

2、人员设置:

为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①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首义路购物广场总经理担任。兼任防火领导小组组长,受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对本商场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②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本商场副经理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兼任义务消防队队长。

③ 兼职消防管理人:由本商场保卫防损部负责人担任。受消防管理人直接领导,兼任义务消防队副队长。

因工作需要,如发生人员变动,以上相关组成人员,则按编制自然进入相应消防岗位。

二、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1、卖场平面布局:

① 卖场平面布局应严格按照已经消防验收的图纸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发生摊位挪移、装修、合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并应及时报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关,设计方案及平面图纸报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② 原则上商场营业期间不得进行装修,如在不动用明火,且装修面积较小(不超过50平米),与营业区采取了有效的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看守的情况下,报防火领导小组批准,酌情予以允许。

③承租方进场前必须签订有消防责任条款的合同,学习中百仓储首义路广场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场。对不服从管理,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方案,影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使用的承租户,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按照《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可解除合同,责令退场。

2、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及发现问题的处理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①本商场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经营布局改变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时,由招商部会同保卫防损部,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开业。②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保卫防损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责任。现场的消防安全原则上由施工方负责。③保卫防损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承租方落实现场各项消防措施。④商场举办大型展销活动时,义务消防队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卫防损部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2)本商场将营业厅、仓库和消防控制室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上部位由保卫防损部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每次进行防火检查时重点部位为必检部位。重点部位实行专人负责责制,保卫防损部对重点部位负总责;营业厅由经营经理负责。仓库由库房负责人负责。消防控制室由保卫防损部主管负责。

(3)电器防火管理要求。①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附后)。②承租户装修过程中,电气线路及设备的安装应由本商场电工监督和把关。③每年七月由保卫防损部会同工程部对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查。

(4)可燃物及火源的管理。①商场营业厅、仓库等重点部位不得使用明火;②营业期间禁止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营业厅内禁止吸烟;③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

(5)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①本商场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由保卫防损部负责日常管理;②各部门、各区域、各班组在上班前应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各自辖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完整有效,如发现损坏、堵塞、丢失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现象应立即报保卫防损部,保卫防损部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当场改正通知书》,并立即组织或通知有关部门解决;③公共部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由保卫防损部负责检查和落实。

(6)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①消防设施及器材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卷帘和灭火器。②消防设施及器材由保卫防损部负责管理,由工程部负责维修保养;③保卫防损部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关台帐,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④设备部应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维修保养,对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三、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1)消防安全检查

①商场每月25日上午或每逢重大节日、季节交替前,由防火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防火检查,由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保卫防损部做好检查记录并留档备查。检查内容见《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下达《当场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落实整改。②商场各部门、班组每周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由各部门、班组负责人进行组织、主管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情况、配置是否齐全;疏散通道及疏散标志是否正常。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电气设备及线路运行状况。下班前将检查情况向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办公室签署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处理程序同①。

(2)消防安全巡查

①每日防火巡查由当日内场值班的安保队主管负责组织,内场值班人员(包括便衣巡视员)参加。巡查频次为每2小时进行一次;夜间停业期间,应对火、电源、可燃物品库房等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巡查;巡查由安保队值班主管做好记录。

②巡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标志及应急灯具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咖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③对巡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场指正,并填写巡查记录。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报保卫防损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入火灾隐患整改程序。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本商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防损部)主管。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班组、区域下达火灾隐患整改法律文书,并对自主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负责督促、检查、评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和集团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对可能随时引发火灾的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停业整改请示。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法律文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班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验收。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对自主下达的隐患整改法律文书,保卫防损部应在下达次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班组和区域经理。督促有关部门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

(3)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见隐患整改制度。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防火领导小组应在消防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保卫防损部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隐患的产生。

五、消防设施的管理

(1)本单位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疏散通道、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

(2)本单位消防设施由保卫防损部统一负责管理;工程部负责维护保养。

(3)保卫防损部应对本商场所有消防设施按类建档,每类消防设施档案中应有:①消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图纸②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③测试规程及记录、④登记表(系统名称、编号、所在区域、维修保养时间、负责人)。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保管。(4)各区域消防设施由各区域负责人主管,应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好用,不得遮挡、丢失、损坏、挪用和挤占,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防损部报告,由保卫防损部按照本单位有关制度和《消防管理奖惩制度》进行调查、处理。

(5)每次巡查、班组周检查、防火领导小组的月查及重大节日进行的大检查,消防设施必须列入检查范围(可采取分区域分部位的抽查形式)。做好检查记录。

(6)工程部应按照《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消防设施功能测试制度》,确定专职人员进行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功能测试,对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或组织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应保留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1)本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防损部负责人、兼职消防管理人每年应参加集团组织的消防培训及考试。

(2)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方可上岗。(3)保卫防损部负责本商场的消防培训教育工作。保卫防损部人员应加强自身的消防知识学习,负责组织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使员工能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并能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4)重大节日、举办大型展销会期间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

(5)新员工录用后,在岗前培训中,应安排消防知识培训内容,掌握基本的防灭火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火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由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负责。每年分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灭火、疏散演练;灭火演练过程中,不得影响商场的正常营业,不得损毁商场财物。(1)预案的制定。每年应制定两份预案,每份预案设想起火点应设置在不同区域。预案制定完后,应报集团保卫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2)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及善后处置程序。(3)进行演练时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并在商场入门前醒目位置设置“正在进行消防演练”的提示牌。

(4)演练过程中,各分队间必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防止发生意外和混乱,确保演练取得实效。

(5)演练结束后,由义务消防队队长进行总结讲评,以利改进。

八、灾事故的处理

(1)本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发现者应当做到:①火势不大,有把握当场扑灭的,应利用现场消防设施及时扑灭;

②火势较大,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③告知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情况;(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到:①坚守岗位,与119火警台取得联系;②通知当班领导和义务消防队长;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广播;④通知工程部启动相关消防设施。⑤注意监听通讯工具。

(3)保卫防损部当班负责人:①立即组织实施灭火疏散预案;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及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③为到场的公安消防队灭火提供便利和条件;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现场的保护;⑤配合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⑥总结经验教训,报防火领导小组进行通报;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火灾事故;⑧追究火灾责任,实施奖惩措施。(4)工程部:根据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指令,准确无误地启动消防设施,执行灭火疏散预案相关内容。

九、消防档案

(1)消防档案的建立、归类由保卫防损部负责,保卫防损部负责人为消防档案建设、保存的第一责任人。

(2)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其它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

(3)消防档案内容必须祥实、准确,不应漏填,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4)各部门、班组的消防工作数据、记录应及时报保卫防损部存档备查。

十、考核与奖惩

本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的年终考评,各部门、各区域、各班组的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半年和年终考评。检查考评工作由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1)对考评期内发生事故的部门、区域、班组及其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2)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奖励;对消防工作出现失误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根据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奖惩制度》的实施,由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作出的处理决定,报防火领导小组同意。

2.珠海市消防条例(模版) 篇二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 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经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八)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以及被群众投诉存在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公民住所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公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须表明执法身份;

(二)对拒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查封现场。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和使用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依法予以收缴、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以予以扣押;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社会消防责任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确定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四)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在管辖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自觉遵守;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

(六)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消防宣传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负责管理、维修、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组织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指导其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其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也可以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实行自审负责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并负责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供货证明和产品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组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中型企业和在当地公安消防队责任区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镇(村)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保持器材装备完好,开展消防安全和灭火作战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国土、供水、供电、燃气、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建设、供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并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原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损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增设、维修或者更新。

第二十七条 消防队(站)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已纳入城市消防规划的消防队(站)建设用地,应予以控制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和集体住宿期间锁闭安全出口;

(二)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或者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设置影响疏散障碍物;

(三)擅自挪用、拆除、损坏、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或者改变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用途;

(四)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五)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正常使用;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设置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或者不按规定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七)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九)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十)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工厂(场)、车间、仓库;

(十一)在工业建筑内设置公众聚集场所、员工集体宿舍;

(十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一)地下、半地下建筑以及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上建筑内;

(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档案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重要仓库或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毗邻;

(四)居民住宅楼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设置公共娱乐场的其他场所。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开设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施工。

第三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三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大型会展、演出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许可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许可。

上述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被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被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

上述企业在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本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要求,保证企业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和扑救企业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配置。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工作人员;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制造混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调动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电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

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参加灭火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 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其他交通工具以及行人必须主动避让,不得穿插、超越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区域临时性交通管制。

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火场警戒和维护秩序,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火灾原因调查。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或者变动火灾事故现场。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还可对有关场所予以查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十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停止施工,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许可文件,查封现场,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查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处以工程概算额百分之一点五罚款;

(二)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按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消防许可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可查封现场。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二)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督的;

(三)对应当依法许可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故意拖延,未给予许可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取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天内作出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3.海口市消防条例有什么变化 篇三

一、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4.三亚市消防条例 篇四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2004年修正的《四川省消防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紧紧围绕《消防法》的总要求,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全方位回应人民的新期待新需求,在保持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的前提下,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着眼于协调好“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发展、全国与地方、政府与社会、遵循与创新”五个关系,更加注重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高度统一。

同2004年《四川省消防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从法制、体制、机制源头上破解了一些长期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多个方面实现了总结、理顺和创新,凸显了五大亮点。一是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部分纳入强制范围,规定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二是拓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范围,明确规定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是拓展单位责任主体的范围,明确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范畴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四是凸显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地位,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章,规定各类主体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义务,并首次对119消防安全活动日开展宣传活动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五是强化

“单位全面负责”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对《消防法》中未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等行为设定一定幅度的经济处罚。

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四川省消防条例》宣贯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做到消防条例、法规宣传与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知识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相结合,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普及消防知识的生动局面,确保我县《四川省消防条例》宣传工作收到实效。

5.三亚市消防条例 篇五

“条令条例学习月”及纪律作风教育整顿

活动第一阶段总结

支队办公室:

接到支队《关于总队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及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通知》后,杨陵区公安消防中队快速行动,拉开了杨陵区公安消防中队条令条例学习和纪律作风整顿的序幕,现就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及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教育培训贯彻落实阶段的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条令条例学习月及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开始后,3月3日我中队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队务会、军人大会,层层进行动员。为加强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效果。中队成立了条令条例学习月及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领导小组。

二、组织官兵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共同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和新《共同条令》队列动作演示等。

6.三亚市旅游现状分析 篇六

近年来,三亚市以“建设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为目标,积极实施以旅游为龙头的产业发展战略,创新发展思路,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旅游市场开发力度,加强对外开放程度,旅游业发展呈现出规模扩大、效益提高的良好态势。

旅游接待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随着我市旅游业发展,旅游接待规模不断扩大,接待旅游过夜人数、旅游收入均保持较快增长,占全省比重均有较大提高。全市接待旅游过夜人数由2004年的363.84万人次增长到2009年的669.05万人次,年均增长13.0%,占全省接待旅游过夜游客人数由2004年的25.9%提高到29.7%;旅游总收入由2004年39.14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03.77亿元,年均增长21.5%,占全省旅游总收入的比重由2004年的35.3%提高到2009年的49.0%。

旅游市场开发力度加大。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开发旅游景点、乡村旅游等旅游资源,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9年我市拥有共有A级景区8处,其中5A级景区2处,4A级景区3处。海棠湾“国家海岸”开发建设态势强劲,2009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27亿元,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国家海岸形象进一步提升。槟榔村5A级乡村旅游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乡村旅游开发取得实质性进展。

旅游设施接待能力明显增强。截止2009年底,全市列入统计的旅游宾馆(酒店)187家,其中,五星级宾馆10家,四星级宾馆21家,三星级宾馆25家,二星级宾馆16家,一星级宾馆5家,待评五星级宾馆15家;拥有客房32177间,床位57210张,旅游接待能力明显增强。

7.三亚市消防条例 篇七

三府办〔2009〕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2007〕20号)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8〕1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已达到16周岁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市区、镇政府所在地)因累计征地失去 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因累计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 的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

地农民所在镇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资金来源

基本生活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筹集,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财政预算中安排补足。

三、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从征地方案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间就业、达到养老年龄领取养老金或死亡的,停止基本生活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且因累计征地后家庭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5亩的,由市民政部门按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为低保对象,并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补贴(即按城市低保标准减其家庭平均收入后补差)。

四、办理程序

(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须经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 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区管委会)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相关材料送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由镇政府(区管委会)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基本生活补贴经费。财政部门将生活补贴经费拨到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

(三)镇政府(区管委会)收到生活补贴经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补贴经费拨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收到生活补贴经费三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后,村(居)委会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手中。

(四)村(居)委会必须将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报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8.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 月11日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帆船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条 经营水上游览观光和渡轮运输旅客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航线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二)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检验证书》、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有航线(区)、停靠港(站、点)、游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业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六)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或证明文件;

(七)公安边防部门核发船舶簿或船舶登记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从事航运的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上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

(四)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经营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漂流、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等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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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开业或者运营。

企业依照前款通过安全评价后报市安监部门备案,市安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已备案。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经营的企业,尚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前两款完成安全评价备案,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第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潜水项目的,还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负责编制我市水上旅游总体规划;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我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水上旅游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企业,市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违法使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水上旅游项目。第九条 三亚海事部门负责我市各类船舶的登记工作、船员适任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以及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船舶航行安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运输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有关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海域航线的规划和审批工作;船舶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营业性港口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落实营业性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制定暂扣、扣押和没收违法经营船舶的停泊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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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管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海上特殊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抬高收费价格。

第十二条 三亚工商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

第十三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并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船舶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企业需要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应严格按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非法营运、违法收取运费和服务费、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安监部门应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水上旅游企业的,由市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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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水上旅游管理实行常态监管和定期综合整治的执法模式。综合整治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海洋、文体、安监、旅游、公安边防、综合执法、海事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季度以及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旅游、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

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责任单位如有工作推诿,配合不力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上报给市政府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水上旅游投诉电话为:12345。水上旅游投诉事项处理程序依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9.三亚市消防条例 篇九

一、选择题(共65题)

1、《浙江省消防条例》自(A)起施行。A、2010年9月1日

B、2010年10月1日 C、2009年5月1日

2、《浙江省消防条例》是由(C)审议通过的。A、浙江省人民政府

B、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C、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浙江省消防条例》是以(C)公布的。A、省长令

B、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C、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4、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A、谁主管,谁负责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5、任何单位和(C)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A、公民

B、个人

C、成年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B),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A、专项基金

B、专项资金 C、专项奖金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A),落实消防安全措施。A、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B、消防安全责任人

C、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B)A、半年

B、一年

C、两年

9、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C)、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A、消防环境 B、公共设施 C、消防设施

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A)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A、半年

B、一年

C、两月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A)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A、学年

B、学期

C、半年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A)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A、公众聚集场所

B、人员密集场所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3、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C)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A、每月 B、每半年 C、每年

14、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A)。A、三年 B、二年 C、一年

15、公共娱乐场所在(B)不得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A、开业期间 B、营业期间 C、任何时候

1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B)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A、居民住宅区 B、管理区域内 C、业主

17、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B)可以依法中止供电。A、供电企业 B、电力管理部门 C、政府有关部门

18、《浙江省消防条例》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A)管理。A、消防安全标准化 B、消防安全信息化 C、消防安全标识化

19、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C),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A、家庭作坊 B、合伙企业 C、个体工商户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C),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A、经济建设规划

B、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B)负责实施。A、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相关部门

22、《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C)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A、发挥各自优势 B、根据实际

C、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23、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灭火救援时,应当优先保障(A)。A、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B、国家财产安全 C、生命、财产安全

2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B)。A、志愿消防队 B、专职消防队 C、义务消防队

25、专职消防队应当经(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A、市级 B、县级 C、当地

2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B)火灾损失。A、核查 B、统计 C、上报

2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客观、(C)的原则。A、公开 B、公平C、公正

2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A)小时内进行核查。A、24 B、12 C、48

29、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C),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A、消防安全责任人 B、消防安全巡查员 C、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

30、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B)。A、临时查封 B、强制执行 C、关停

31、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警告或者(A)以下罚款。A、五百元 B、二千元 C、五千元

32、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C),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A、责令停止使用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停止施工

33、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A),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A、责令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 C、责令停止使用

3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C),恢复正常使用。A、立即采取措施 B、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C、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

35、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A)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6、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C)以下罚款。A、五万元 B、五千元 C、五百元

37、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A)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8、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B)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9、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重新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C)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0、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A)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1、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C)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2、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A)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3、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B)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4、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C)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45、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重新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C)罚款。A、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6、(B)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A、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47、(B)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公安派出所

C、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8、(A)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A、村(居)民委员会 B、公安派出所

C、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9、(A)应当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公安派出所

C、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0、设置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C)。A、消防通道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C、消防车通道

51、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A)。A、室外公共消火栓 B、室内消火栓 C、消防车取水口

5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C)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A、高层建筑 B、商业用房 C、居住场所

5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B)负责。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54、(A)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A、供电企业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有关部门

55、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C)的比例分摊。A、公摊面积 B、单幢建筑面积 C、建筑物总面积

56、(A)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A、科学技术、司法行政

B、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C、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57、(B)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A、科学技术、司法行政

B、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C、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58、(C)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A、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B、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C、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

59、(C)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A、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60、(B)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技能。A、铁路部门

B、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C、航空运输部门

61、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A)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A、七个工作日 B、十个工作日 C、三个工作日

62、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A)。A、灭火救援 B、安全疏散 C、防火分隔

6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确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自动灭火和(B)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A、抢险救援 B、火灾自动报警 C、防火卷帘 64、(C)为全省消防日。A、9月11日 B、1月19日 C、11月9日

6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B)和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A、社会消防组织 B、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C、消防应急救援中心

二、判断题(共35题):黑体字为答案。6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A、正确

B、错误

6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A、正确

B、错误

68、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A、正确

B、错误

69、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A、正确

B、错误

70、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查处。A、正确

B、错误

71、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A、正确

B、错误 7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A、正确

B、错误

73、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A、正确

B、错误 74、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A、正确

B、错误

75、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A、正确

B、错误

76、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A、正确

B、错误

77、志愿消防队应当经常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A、正确 B、错误

78、对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正确

B、错误

7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A、正确

B、错误 80、专职消防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

A、正确

B、错误

8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文件、记录、证书。A、正确

B、错误

8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A、正确

B、错误

8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A、正确

B、错误 84、《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A、正确

B、错误

85、《浙江省消防条例》自2010年5月28日起颁布施行。A、正确

B、错误 8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有权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A、正确

B、错误

8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行政许可时,可以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但不得指定销售单位。A、正确

B、错误

88、供水、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供电、电信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A、正确

B、错误

89、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宗教、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A、正确

B、错误

9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只需经检查人员签名后即可归档。A、正确

B、错误 91、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A、正确

B、错误

9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和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A、正确

B、错误

93、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A、正确

B、错误 9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A、正确

B、错误

9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决定。A、正确

B、错误

9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A、正确

B、错误

97、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A、正确

B、错误

98、每年5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A、正确

B、错误 99、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A、正确

B、错误

100、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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