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监局备案查询(2篇)
1.中国药监局备案查询 篇一
劳动合同备案查询
劳动合同备案查询
我在厦门市工作,与一家工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到现在也没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我想能不能在网上查询一下公司到底有没有将合同备案,请问要在哪里查询!
是要查询自己的合同是否备案,望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最佳答案 一般劳动合同是双份,用人单位和个人各那份合同。备案后的合同上面有劳动保障部门的签章。
现在的问题是你没拿到合同。我想问题可能出在公司身上或是劳动部门办事效率身上。如果是后者,你不用担心。如果是公司不给你,建议你先向公司索要。确实是有而不给,你可以举报。
至于你真的想查询,建议你到相关部门去查。给你个网站,照这个地址去。
/MainEntryAction.do?method=entryIndex主持: 为全面宣传“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政策,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安排,今天下午14:00-16:00,市就业服务中心孙蔚林副主任将做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线问政”栏目,就“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欢迎广大网民届时登陆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网址:或),积极参与访谈活动。
主持: 广大市民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网络在线问政”活动。根据活动安排,今天市就业服务中心孙蔚林副主任来到了我们的访谈现场,就“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与网民进行交流。孙主任,欢迎您,请先跟网民朋友打个招呼。
孙蔚林: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孙蔚林,很高兴能借助网络平台与广大市民就“网上用工登记与劳动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畅所欲言,对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小小: 您好,我给单位职工网上合同登记时,输入身份证号码显示姓名中有一个字错误还有户口性质错误,这个需要怎样改正呢
孙蔚林: 网友您好!为了方便企业,企业在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时,如我局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存在该人信息,网上会自动带出姓名、性别、户口所在地等相关个人信息。如信息与本人不符,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登记窗口进行核实修改。感谢您的参与!
wenling: 请问网上备案每月截至到几号结束?以前听别人说每月10号以前办,10号以后就是下个月的了,是这样吗?
孙蔚林: 网友你好,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没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感谢您的参与。
寻求答案: 孙主任您好!请问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主动提出申请辞职的员工可否享受失业金待遇?可以的话,应该如何办理?不可以的话,请您详细说明一下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谢谢!
孙蔚林: 网友您好,按照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在劳动合同期内,个人向单位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可归类于“个人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类型;劳动合同期内,个人向单位递交辞职信,30天期满后离岗的,可归类于“个人辞职”的类型。以上两类人员,都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当期不能享受失业金。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和单位都有权利选择不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单位应如实按“合同终止”向劳动部门备案,员工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其他方面也符合条件,当期可以享受失业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止缴费并确认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审核个人本次享受失业金的资格。市内四区的,可到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办理;五市三区的,到当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感谢您的参与。
秋风无痕: 你好,我老公祖祖籍是安徽人,91年来青岛当兵,在部队,退伍后,户口档案现在留在青岛,有4年未交保险,现在想补交或是续交。这些费用由那家行事单位收取,养老保险的密码也是不知道,不知道如何查询,请予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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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药监局备案查询 篇二
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1〕34号)
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是指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将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样品清单)和供货药品样品实物(以下简称备案样品),向采购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将备案样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过程。
第四条 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应在采购机构确定供货品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清单(见附表1)报采购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
备案样品的存放地点可以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的药品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备案样品的贮存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供货企业报备的样品清单与备案样品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等。备案过程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调换备案样品的情况。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给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见附表2),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六条 备案样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数量须满足按法定标准检验的3倍全检量;
(二)样品包装须与实际供货包装相一致;
(三)样品批号须与首次供货药品批号相一致,如首次供货药品为多批次,可留存一个批次样品。
第七条 备案样品应保存至该药品有效期结束,过期药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后供货药品质量的抽验。如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规定情况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抽取同品种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和检验。
抽取备案样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备案样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
备案样品经核对与配送、使用环节抽验样品不一致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备案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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