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2024-12-26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精选11篇)

1.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一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湘安监办[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执法总队: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局长为本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办理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做好这项工作。

二、办理工作在局内实行处长(室主任)责任制,各承办处室的处长(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处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重点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批办率、与代表见面沟通率、代表委员参与率、代表委员满意率、按时办结率5个100%。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

1、办公室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及时从网上下载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收集、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根据建议提案内容,提出主办、会办及分办等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局机关要采取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方式,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办公室要结合会议研究的情况,及时把任务分解,把建议提案件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3、凡建议提案中涉及的事项需两个以上的承办处室,有关承办处室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办理;需要确定主办处室的,应在交办时予以确定。

4、各承办处室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件后,应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发现有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向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退回另行交办,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它处室。对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也应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明确办结时间、具体承办人,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办公室。

5、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承办处室所反馈的信息,该重新交办的要抓紧交办,确实不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从网上办理退办手续。

(二)承办

1、建议提案由本局单独办理的,承办处室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处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处室应积极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事宜,及时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2、建议提案由本局主办,其他单位会办的,承办处室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沟通,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收集会办意见,并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3、建议提案由其他单位主办,由本局会办的,承办处室应在收到建议提案后1个月内将书面会办意见交办公室,以便于办公室函告主办单位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4、建议提案由本局与其他单位分办的,由本局与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答复,承办处室必须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5、各承办处室在办理建议提案答复过程中,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并认真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将与代表委员沟通的时间、地点、方式、结果记录下来,与书面答复意见一并交办公室。

(三)审核

1、办公室在收到各处室上报的书面答复意见后,及时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确认其是否满意,对有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答复函,要打回相应的承办处室,责令其重新办理,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

2、对代表委员确认满意的建议提案答复函,办公室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确保答复函格式规范,文字简明流畅。

3、为确保该解决的问题解决,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答复函务必按照正式行文的要求,送相关处室会签,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四)答复

办公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或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1、答复函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2、附件3)。

2、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3、由若干个承办处室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统一综合并答复。

4、办理结果应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5、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

6、建议提案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省人大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各两份;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在向代表委员寄送答复件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4、附件5),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件、沟通情况及时在网上答复,五、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处室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六、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会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会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七、为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质量,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登门拜访、出差顺访、现场座谈、专题调研、电话联系、网上沟通、短信息、寄送资料、委托下级单位沟通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现场办理。

八、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九、对代表委员所提的问题因政策等客观因素难以解决和落实的,经反复做工作,代表委员仍表示不满意,办公室及要如实将情况向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反映,争取各方面力量支持,共同做好协调工作。

十、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要认真总结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并将底稿及答复文件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2.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二

一、河南省秸秆资源与环境经济的现状

(一) 河南省秸秆资源现状与环境污染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 河南省在能源消费方面主要以煤炭消费为主, 而目前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着严重的结构、资源的总量与质量及能源带来的环境等问题。它作为中原农业大省之一, 自然拥有如秸秆等丰富的生物质资源, 将该生物质资源转化为洁净能源的潜力巨大, 且具有增加能源供给形式、减低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多重经济和环境效益。但是, 其并没有合理有效的利用秸秆这种天然的生物质资源, 而是以焚烧的方式加以处理, 结果确使这种天然的资源成了污染环境的主要因素。根据2014年针对河南省环境污染的来源进行的400份问卷调查, 数据统计结果如下:

在造成环境问题的四大类因素中, 其中秸秆焚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固体垃圾、其他污染来源, 分别占占问卷调查中的88.6%、61.4%、71.4%、82.3%、29.7%, 其污染的影响对环境污染总的影响分别为0.25、0.18、0.22、0.25、0.09, 其中秸秆焚烧居于所有污染来源的首位。因此, 我们可知导致河南省环境问题的主要问题来自于秸秆资源的焚烧。但事实上, 我国平均每年能产生约6.5亿吨生物质秸秆资源, 其中只有80%的用作了工业原料、肥料、燃料及饲料, 进行了可循环利用, 但没有被充分利用的却有20%;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郊区及农村, 由于燃料结构、化肥等的改进使用, 秸秆能源的剩余量高达80%左右。

(二) 秸秆资源的环境经济价值评估———从生态补偿的维度进行分析

秸秆资源的生态补偿可以理解为:尽管秸秆资源属于特殊的生物质资源, 但其在利用方式即用途上也难免会产生利益, 因此, 在此种情况下, 必须首先考虑同一种资源如:秸秆资源在用途上发生的利益冲突。假定数量一定的秸秆资源L, L既可以用作经济活动, 如发电, 造纸, 制作工业原料或者天然沼气;也可以用于生态维护, 如循环利用回归于田, 也可用于植树造林的天然肥料。假设Y (L) 为用于经济建设时产生的收益, Q (L) 为用于生态维护时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Y (L) 、Q (L) 具有一般收益函数的凹性特征, 即Y’ (L) >0, Y’’ (L) <0, Q’ (L) >0, Q” (L) <0。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Y (L) 、Q (L) 显示为凹性是由于当优质秸秆利用完毕后, 劣质秸秆资源将投入使用, 此后秸秆资源产生的边际效用逐渐递减;但同时当秸秆资源用于生态维护的数量增加后, 用于经济建设的数量便自然会减少。假设秸秆资源的总量为1单位, 用于生态维护的为L, 则剩余部分1-L用于经济建设, 那么, 最有资源配置便是用于生态及经济建设两部分产生R的总收益, 也就是, Max R=Y (L) +Q (1-L) (1) , 由一阶条件可得:因此由式 (2) 表明, R为秸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效益, 及边际上秸秆资源的生态收益要与经济效益相等, 当秸秆用于经济活动时, 放弃的生态效益可视为机会成本, 且从此等式可知, 要想找到秸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方案, 必须找到用于生态的秸秆资源与用于经济建设的秸秆资源各自利用收益的相交点, 即纳什均衡点, 此时, 秸秆资源的利用效益达到最大。

假设秸秆资源在用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使用了另一种资源M, 两种资源因利用方式的改变转而引起某种利益冲突, 生物质资源如:秸秆资源L, 此时会因使用另一种投入M, 其原来效益Y (H) 增加, 并且Y (H) 显示为凹性函数, 并且M的投入使用有可能损害诸如空气等自然资源的质量, 从而降低秸秆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D (M) , 此时, 若在农业中通过施用化肥增加了农作物产量, 进而增加了秸秆数量和质量的利用率, 但秸秆资源中的成分氮、磷等元素通过流入水体后可导致其富营养化, 直接破坏河流中的生物多样性, 降低水资源的欣赏和经济价值, 此时, D’ (M) <0, D” (M) >0;秸秆燃烧后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有浓雾, 造成空气臭氧层的破环, 形成雾霾等不良的空气质量。所以, 秸秆资源配置的最优策略便是Y (M) 和D (M) 两者的最大化利用价值之和, 即该式说明, 投入物M的最优配置决策为:边际上, 该种投入物增加的经济收益等于另一种资源 (如, 空气、水等) 损失的生态价值。

通过式 (2) 及式 (3) , 我们可知, 秸秆资源的生态补偿的范围 (即秸秆资源在生态维护方面与在经济建设活动的有效资源配置的边际利用量) 反映在二维图形中, 应是边际上经济建设收益与生态维护收益的相交处, 此处为秸秆资源利用的收益平衡点, 即秸秆资源的利用达到了社会收益最大化, 此时, 当秸秆资源资源用于经济活动建设时, 放弃的用于生态维护产生的服务价值相当于经济建设活动的机会成本;同理, 当秸秆资源用于生态维护、修复时, 放弃的经济利益既是用于生态维护的机会成本, 即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就是秸秆资源用于经济建设活动时产生的边际收益。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对于秸秆这种生物质资源的处理往往通过简单的焚烧来进行处理, 并没有发挥生物质资源本身的价值, 且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河南省秸秆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研究

秸秆焚烧作为一种生活质量提高的后遗症在影响空气质量的同时, 更是不利于农田的可持续耕作, 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之一, 其主要以第一产业即农业为主, 小麦、水稻、玉米、高粱、油料等为其主要农作物, 继而作为秸秆资源的主要产生地之一, 河南省产生了严重的秸秆废弃或焚烧的现象, 其中, 以小麦、玉米秸秆为主要燃烧资源的生物质能源, (其中玉米秸秆约为60.93%, 小麦秸秆25.51%) 对空气质量pm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 河南省秸秆焚烧的现状

河南省作为是农业大省之一, 该省市的秸秆资源的产生量及秸秆资源的焚烧量如下:

资料来源:计算整理 (仅对河南省部分秸秆燃烧严重的市进行了计算整理)

河南省秸秆资源的利用情况, 稍作计算便可得知, 河南省秸秆资源利用中, 仅有91%左右的秸秆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 而尚有8.1%左右的秸秆以焚烧处理, 而事实上, 这8.1%的秸秆焚烧的有害气体, 是春秋两季导致大气PM值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 河南省秸秆焚烧对PM2.5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 河南省, 秸秆焚烧是生物质燃烧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省作为中原农业大省之一, 其生物质秸秆资源产量位居全国前位, 据农业相关部门统计, 年均秸秆资源产量可达36714310t, 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现代化的重视, 产生了大量的秸秆资源的剩余, 而秸秆资源通过焚烧处理, 便是常见的现象, 但事实上, 农作物秸秆资源的染烧已经严重影响到该省市的整体空气质量。

注:北京环境科学研究。

通过表2可知, 秸秆资源的燃烧状态不同, 同种秸秆资源燃烧产生的对pm2.5的影响程度不同, 同时, 不同生物质资源在同种燃烧状态下产生的影响程度也有较大差异, 即不同种类的秸秆燃烧时排放因子存在着差异;其中河南的生物质资源燃烧主要以玉米秸秆的燃烧量最为突出, 但以排放因子来看, 小麦秸秆资源燃烧的排放因子较高, 并且不受地域差别的影响。由表2不同燃烧状态、不同生物质资源燃烧时产生的排放因子, 计算可知, 河南各市生物质秸秆资源焚烧时产生的pm2.5的颗粒物的含量。

资料来源:计算整理 (仅计算部分市) 。

金融inance NO.7, 2016 (Cumulativety NO.630) 由表3可知, 秸秆资源产生量越多的地区, 其秸秆资源的焚烧量及产生影响大气pm2.5的颗粒也越多;并且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 河南省各市的农作物产量也会相应地提高, 而玉米、小麦等作为河南主要农作物产量也会相应地提高, 而其附属品农业秸秆也会越来越多, 河南省秸秆焚烧所产生的pm2.5颗粒也会日益增多;根据以上三个表的计算估计, 到2017年河南省小麦秸秆资源总量将有可能达到2697.40万吨, 并且秸秆资源的主要产地驻马店市的小麦秸秆资源总量455.35万吨, 这将占全省秸秆资源总量的18%左右, , 小麦的秸秆产量也将达到29.11万吨;2022年河南省小麦秸秆产量总量3879.04万吨。由此估计可知, 如果未来的秸秆资源被人们像现在这样焚烧不加以正当的利用, 那么, 未来废弃的秸秆生物质资源燃烧产生的pm2.5颗粒对空气环境产生的破坏性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

三、关于秸秆焚烧治理的相关对策分析

(一) 提高生物质秸秆资源焚烧产生的危害意识

通过以上分析, 可知生物质秸秆资源的焚烧将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而生物质秸秆资源焚烧主要对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后果, 不仅能破坏生态平衡, 而且还将产生多方面的危害。首先, 当秸秆资源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浓烟, 该浓烟中夹杂着小碳粒, 在该省市的天空长时间不能被驱散, 进而诱发诱发哮喘等呼吸道疾病, 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其次, 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每年可产生7亿吨左右的秸秆资源, 若全部用来燃烧, 可产生近3亿多吨煤的热值, 若用作加工饲料, 相当于15亿吨左右粮食, 因此, 生物质秸秆资源的燃烧无疑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二) 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 充分发挥农作物秸秆焚烧中农户与政府的合作与非合作性博弈

生物质秸秆资源焚烧的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无疑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关系, 而空气环境属于公共物品, 这导致了人们搭便车心理的出现, 秸秆资源拥有者就具有了通过转嫁处理剩余秸秆资源的成本来提高整体劳作的收益的经济原因, 在市场机制调节下, 农户对秸秆资源的处理选择出自“经济人”的理性行为, 但事实上, 人们往往由于缺乏对信息的掌握, 而导致秸秆处理的投资费用与收益不对称现象的出现;而政府为制止农户焚烧作出焚烧秸秆的选择, 往往会实施各项政策, 但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条件下, 政策的制定对整体社会福利是增进的, 而农户处于自利目的, 难免与政府进行利益之间的博弈, 此时, 通过有效的禁止秸秆焚烧的好处的宣传, 是人们意识到生物质秸秆资源的焚烧带来的利益远远小于危害, 此时,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分析, 就是秸秆燃烧污染的外部性内在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增加农户焚烧秸秆的机会成本;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标准。最终, 私人利益屈从于公众利益, 在非合作博弈下, 达到秸秆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 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思维下, 进行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所谓农业循环经济即以生态系统为关键词, 具体指人们在农业生产经济活动中, 产生的物质循环及代谢发展要与生态系统的循环保持一致, 即最终达到农业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统一发展。以生物质秸秆资源为例, 秸秆资源是农作物收获后余下的没有直接经济价值的资源, 它与煤等资源不同, 但它对畜禽而言, 却是很好的饲料, 对土壤和农作物却是天然的有机肥料, 某种技术条件下还可以可以作为发电介质等;总之, 从生物质秸秆资源的利用上讲, 秸秆资源即秸秆焚烧污染治理的价值在于为农业经济带来循环效应, 并遵循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工业化特征等原则;而通过政府良好的政策导引、科技的支撑, 秸秆的综合利用可以发展为农业循环经济中的资源产业端的代表, 如将秸秆作为农户生活能源、发电介质及作为造纸板等加工的原料, 进而再循环上与秸秆还田、沼气、秸秆饲料、及工业化等相链接。

摘要:秸秆属于生物质能源中材料中的重要部分, 而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 农业经济是河南省农村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然而, 农业经济的发展下却不免来自生物质资源方面的不当利用。本文针对河南省秸秆资源的不当, 主要指秸秆的焚烧, 利用博弈论思想、经验统计思想等, 基于“道德人”的假设, 结合“经济人”的经济学假设, 系统地分析了秸秆的价值, 秸秆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且此部分主要研究焚烧对空气质量pm2.5的影响, 最后, 针对治理秸秆资源的不当利用提出环境经济方面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河南省,农业经济,生物质资源,统计思想,焚烧,环境经济

参考文献

[1][美]易明.一江黑水—中国未来的环境挑战[M].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2.

[2]郭东海.可持续发展重在整体协调和良性循环[J].发展论坛, 1995 (12) .

[3]曼昆.经济学基础 (第二版) [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4]赵凯, 刘红梅等.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7.

[5]刘汝涛.秸秆焚烧与秸秆处理问题研究[J].环境科学, 2009.

[6]邬丽.农村秸秆焚烧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

3.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三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冀政〔2010〕45号

【颁布时间】2010-3-18

【实施日期】2010-3-18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已经2010年3月18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为做好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坚持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力争实现突破,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要效益,以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1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对已精简的319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的281项收费项目,确保落实,防止反弹。搞好与国务院取消项目的衔接落实。切实理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审批程序。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网上审批、网上监察等电子政务建设(省监察厅牵头)。

2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和发布制度,出台《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制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评价(省政府法制办牵头)。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实行省级以下项目统一受理、并联办理、限期办结的审批模式。加快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后评价和重大项目稽查制度,推行重点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制定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和规范管理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投资风险(省金融办牵头)。

(二)完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体制机制。

4加快建立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体制机制。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设立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力量支持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调整、骨干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深入实施11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促进形成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体制机制。将重点产业聚集区和开发区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和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5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责任,调整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科技开发贷款、科技保险、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巩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科研项目优先立项,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技术开发费抵扣所得税等方面给予倾斜。推进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省科技厅牵头)。

6加强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制度和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国家要求如期完成淘汰任务。探索建立企业节能成效与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金支持联动机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抓好

107个循环经济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和环评审批效率。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城市污水、垃圾收费政策。研究烧结机烟气脱硫优惠电价政策和脱硫奖励政策(省环保厅牵头)。

7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河北钢铁、冀中能源、开滦集团、建投集团等大型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资源整合进行战略性重组,培育壮大河北港口、国控矿业和省粮食产业集团,组建河北航空公司。继续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规范的董事会建设试点,试行外部董事制度(省国资委牵头)。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出台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政策措施。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再担保试点。出台《关于加强创业辅导服务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三)推进统筹城乡体制机制建设。

8加快城镇化发展制度创新。抓好市、县两级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在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资金筹措、人口聚集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工办牵头)。认真落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依法保护进城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等既得利益,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在教育、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低保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借鉴广东、上海等地经验,研究试行由暂住证管理向居住证管理过渡的办法,保障流动人口与当地常住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省公安厅牵头)。继续推进扩权强县改革,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积极稳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推动出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9加快城市管理领域改革。全面构建以市级为主导、区级为主体、街道为基础的城市管理体制,主城区含2个区以上的所有设区市都要下移城市管理重心。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所有设区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市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规范城建投融资运营机制,对现有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建立财政资本金注入机制,赋予融资平台土地储备职能。推进直接融资,鼓励公益性项目通过BT、代建制、建立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的方式融资,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实行招投标、拍卖、股权合作等方式融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10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研究提出全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适时在全省推开(省编委办牵头)。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直管范围扩大到92个县(市),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认真总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经验,整合相关资金,完善奖补政策,扎实推进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省财政厅牵头)。

1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全面落实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建立健全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全省60%的县(市)建设完成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省农业厅牵头)。巩固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年底前平原发证率达到98%以上,山区达到70%以上。大力推进林业产权配套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启动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省林业局牵头)。

12推进其他涉农体制改革。整合资金、技术、信息等多种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全省力争发展到18万家(省农工办牵头)。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快落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强化县联社服务功能(省供销合作总社牵头)。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准入,鼓励连锁集约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覆盖面(省财政厅牵头)。

(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13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更多的中小企业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启动实施好18个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大力推进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1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水平与全国同步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低保户待遇。继续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全面落实“五保”政策,努力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必保。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儿童和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实施重点救助。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投资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省民政厅牵头)。

15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模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行廉租住房多元产权,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试点。全面启动城市棚户区和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6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扩大门诊统筹范围,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农民自愿参合,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

17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在全省30%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逐步将试点范

围扩大到60%。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补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县级医疗机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区)达到85%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98%以上。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推进邯郸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牵头)。

(六)促进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9大力支持就业再就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鼓励全民创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供需对接和就业指导。健全就业援助机制,以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低保对象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加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20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调控机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鼓励有效益、有能力的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指导,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省国资委牵头)。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快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七)推进财政金融价格改革。

2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扩大省级发展性支出三年滚动预算试点,覆盖省级所有部门、所有发展性支出,逐步向市、县延伸。继续实施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对发展性支出、专项公用经费实行年终绩效报告和评价,试行绩效问责制。明确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支出责任。继续深化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财政监督机制(省财政厅牵头)。

22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增多做强金融市场主体,力争招商银行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会股份制银行到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向县域增设机构(省金融办牵头)。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县级联社向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转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积极稳妥地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力争建成4家村镇银行,新建小额贷款公司20家。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争取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或报会审核企业10家左右。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努力扩大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规模。探索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股权交易融资,筹建河北股权交易所、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加快推进注册地在河北的法人保险公司组建步伐(省金融办牵头)。

23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调整成品油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合理确定再生水与自来水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推进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制定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牵头)。

(八)加快教育文化体制改革。

24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农村学区管理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职业教育规模,以农村职教模式改革为突破口,实行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内部在招生、教学、就业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方式。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地方教育综合改革和统筹发展。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省教育厅牵头)。

25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创新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体制机制,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文艺表演院团、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的体制改革,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组建河北演艺集团公司、影视集团公司。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设立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牵头)。

(九)抓好改革试点。

26鼓励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改革。制定以曹妃甸为龙头的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争取将其列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动渤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支持保定市开展“一主三次”城市发展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牵头)。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4.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四

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工程安全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连政办传〔2010〕2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国际性海滨城市建设进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原材料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显著规范;事故隐患明显减少,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三、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要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市重点工程,进行重点排查。

四、治理重点

(一)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工程实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施工结果是否满足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市场行为。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钢筋、水泥、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装饰装修材料、水电安装材料、节能保温材料等建材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张林海 市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忠良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袁伟局市政处处长

沈立斌局公用处处长

黄澄局建管综合处处长

周燕宁局建筑业处处长

徐维宏局科研设计处处长

季金华局质量安全管理处副处长

严欣春局总工办副总工

王敬东市质监站站长

严景彦市安监站站长

梁刚市装饰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量安全管理处,由季金华任办公室主任。

(二)迅速开展治理工作。

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装饰办要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梳理排查治理工程明细表,成立专项检查组,立即开展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三)统一思想、真抓实干。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治理工作。

(四)有序开展治理工作。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4月1至4月10日)。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治理重点”内容,先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材料以便核查。

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装饰办要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排查治理工程明细表、专项检查组组成人员,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处,电子邮箱679369@163.com。

(2)重点检查和治理阶段(2010年4月10至4月30日)。

按照“明确重点、各负其责”的工作思路,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装饰办要对监督范围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确定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进行严肃查处。检查表格见附件1,具体实施中可根据需要调整检查内容。重点排查的工程项目见附件2。

(3)整改总结阶段(2010年5月1至5月10日)。

各单位要汇总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同时形成检查治理通报文件,要表扬一批好的工程,要通报、治理一批反面典型项目。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处。我局将于5月中旬进行督察抽查。

(五)强化舆论监督,鼓励投诉举报。

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舆论宣传,以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治理成果,及时查处曝光违法案件,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鼓励社会各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领导小组设24小时举报电话:12319。附件表格请到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附件:

1、工程质量检查表格81号文附件1质量专项治理检查表.doc2、重点排查工程项目表81号文附件2-重点排查项目表.doc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质量安全治理通知

抄报:市政府。

5.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五

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区(街道)、镇: 根据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监 „2011‟41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清理和规范工作要求,现将本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任务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严格落实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治理工作目标。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街道(镇)等。主要针对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以成立相关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的方式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的行为,重点治理和规范 2010年、2011年实际发生的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应予取缔的各项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由无偿提供转变为有偿经营;

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3、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行继续收取;

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

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应予重点清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等单位联合发文的《关于本市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4号)规定,对于具有以下行为的,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相关部门对收费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明确收费性质后,对于不应保留的应予以清理,予以保留的要规范收费方式、收费程序和要求:

1、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鉴定、认证等服务;

2、自行设立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收费;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三)预算收支管理的规范

1、预算管理的完整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与职责相关的经营收入是否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备(报送)经营收支情况等。

2、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及资金使用

— 2 — 是否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是否存在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是否存在通过往来款核算收支或将收支转移至工会、职工技协,资金是否用于超标准发放职工津补贴等情况。

3、票据使用的规范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金;是否存在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内部票据代替税务发票,规避税款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编办等单位联合组成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整体部署、协调、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担负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事项(区发改委联系人邢祥鑫,电话:***、52564588-2324;区财政局联系人钟开屏,***、52564588-2468;区监察局联系人倪锦,电话: ***、52564588-1557)。各预算单位是本次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区联席会议的要求,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2年2月20日之前)。区政府各委、办、— 3 — 局、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街道(镇)组织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或所属事业单位投资成立、代为管理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从 2010 年至2011年,自查内容包括治理和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完善制度的情况及建议等,并如实填写《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表》。各委办局等所属下级单位认真填写3份表格后上报;各委办局等单位对下属单位上报表格进行汇总,对照本通知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及上述 3 张表格(含电子光盘)于 2012 年 2 月20日之前报区发改委(区政府1号楼B区1324室)。各单位都要上报相关材料,经自查无相关情况的单位也要零报告。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2 年 2 月底至 2012 年 3 月)。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委、办、局等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分别提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对于目前不明晰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取消或调整等,并根据自查及审核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2 年 4 月)。在自查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由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编办等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重点检查联合工作小组,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对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

— 4 — 力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走过场的单位以及发现在自查中故意瞒报、漏报或所报失实的单位。检查内容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合法合规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整顿落实阶段(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五、建立机制

(一)实现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各委、办、局等单位应在本单位政务公开网站公示下属单位全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通过公示,进一步推动收费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管。

(二)形成目录,严格对项目、标准进行管理。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检查,各委、办、局等单位应上报本系统单位具有垄断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按部门形成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实现动态发布;同时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落实及后继管理工作,严禁将已停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三)制定管理办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在专项治理结束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适时研究制定本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明

— 5 — 确监管原则、预算管理方式、定价程序等,建立健全收费成本监审制度。

六、具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认真负责地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按照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明确责任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积极配合检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于行政机关的专项治理要以执法、监督部门为重点。对于事业单位的专项治理要以具有行政审批等行政职能的全额事业单位为重点。同时要与规范津补贴检查、“小金库”治理等专项检查相结合,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建立防治长效机制。专项治理要注重源头治理,把建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围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依法行政、规范收入来源,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等方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

附件:

1、普陀区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

— 6 — 收费专项治理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情况表(共3张)。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上海市普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7 —

附件1

普陀区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葛希美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区纠风办

主任

成 员:施云华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岳 华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田 军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廉之 区审计局副局长

倪显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6.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六

一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关系

1 高校中教学与科研关系简述

对于高校来讲, 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永远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如果可以协调好, 那么学校的各项工作开展也会有条不紊, 而且学校的办学质量、服务社会的能力都会进一步增强;如果协调不好, 那么高校的教学进程与科研工作就会相冲突, 结果不但科研搞不好, 教学质量也会受影响, 最终使得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都受到影响;对于高校教师个体来讲, 情况也是一样, 我们往往会看到这样的现象, 凡是那些可以把教学与科研关系处理好, 使他们和谐的为自身服务的教师都是那些最优秀的教师。凡是那些处理不好教学与科研工作开展的关系, 或者混为一谈, 或者偏废某项工作的绝对不会是优秀的教师, 而且不但教学搞不好, 科研也不会搞好。所以, 我们一般在高校中看到的都是要么教学与科研工作开展的都有声有色, 这是优秀教师, 而另外一种就是教学与科研工作开展的都不好, 这种情况绝对不是因为教学耽误了科研, 或者科研耽误了教学的问题, 而是不能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所致。

2协调高校中教学与科研关系的意义

教学与科研在高校的发展中来说, 表面看上去, 是属于两方面毫不重合的问题, 但其实不然。高校办学的三大任务是:“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 单纯的教学, 会使学校的教学没有基础;单纯的科研会使学校脱离办学宗旨;而教学、科研搞不好服务社会的职能肯定无法行驶, 因为服务社会要通过优质的教学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教育, 通过精湛的科研为社会提供理论和物化成果促进社会进步。因此, 在高校这种特殊环境下, 教学与科研的本质相异但它们又的确是共同存在的, 不仅相互渗透, 而且还成为了高校服务同一目标的两项基本职能。新时期, 协调校中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已经不仅仅是为了某位教师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或者某所高校获得更多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而是成为新时期高校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 学术界普遍认为, 教学与科研工作在高校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方面, 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首先, 从二者的对立来说, 高校做为传播知识、创造知识的主要机构, 首先是要把教学摆在首位, 只有把教学搞好才能谈得上“教书育人”, 否则教学水平不行, 那么高校最基本的只能就无法行使好。但显然, 教师大量的时间都用来搞教学, 辅导学生、批改作业, 必然会影响从事其它工作的精力, 首先就是影响科研工作的开展;如果教师大量的精力都从事科研工作, 而有的科研工作还是需要野外调查, 或者长时间驻外, 这对于教学工作的开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部分科研工作季节性很强, 会在一段时间内非常的集中, 工作强度大, 必然会使这一段的教学无法正常开展。

第二, 从二者的统一来说, 高校的教学本身就是一种知识创造和传播的过程, 既然涉及知识, 就需要知识与时俱进, 不断的发展, 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 知识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3]。换言之, 科研也需要融入更多创新的理念, 尤其是一些与科研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或者学科, 必然会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更多新理念、新技术的融入才能使教学工作开展得更加丰富多彩, 才会使学生感觉知识更加真实。而科研工作的开展也需要基础理论知识的支撑, 没有理论知识的支撑科研工作就成了空中楼阁, 必然无法持续发展。因此, 教学中必须要融入科研, 科学研究是使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前沿成果及时反映到大学教学内容中来的基本保证, 可以使教学工作及时把握社会发展的新动态, 以支持教学中理论的进一步创新;科研中也需要融入教学, 让科研工作从教学一线吸取到更加深厚的理论基础, 以促进科研中基础研究的深入开展。

二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深入协调开展的思路

1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教而不研则浅, 研而不教则空”, 做为高校来讲, 不管科研能力强弱, 都要开展科研, 目的在于让我们的教学工作更加生动。在这方面来讲, 学校首先就要为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制度基础, 让教师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时有据可循。比如, 有的学校要求教师坐班, 也就是有课时需要上课, 没课时也需要到指定的教研室或者系办公室去“坐班”。显然, 全系 (教研室) 的教师没课的时候都坐在办公室, 或许对研讨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效果, 可以交流教学经验, 但对于科研工作的开展来讲, 则毫无益处。因此, 学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教师的约束, 比如有的教师有科研工作, 就可以适当放松其坐班的时间, 或者在教师可以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前提下, 甚至可以不用坐班, 让教师有足够的精力去开展科研工作。

2 创新职称评定机制

在现有学校体制下, 几乎所有的学校都要依靠考核教学与科研工作来评定教师的工作成绩, 进而为教师确定职称。而不少学校都存在重科研而轻教学的状况, 因为科研可以明显的量化, 比如获得了多少科研经费、取得了几项专利、发表了多少篇不同水平的论文、承担了多少不同级别的课题等。这些科研方面成绩的取得, 一方面是教师自身可以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可以从职称上获得升迁的优先权, 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获得很多收获, 因为科研经费下拨后, 一般学校要提取一部分科研管理费[4]。另外, 有了科研项目之后, 学校可以获得更多的荣誉, 提高学校的竞争力和声誉, 可谓是一举多得。但教学工作则不然, 这个很难被量化, 教的好或者不好, 没有一个明确的指标可以衡量, 再者教的好或者不好, 并不能立竿见影地反映在学校的发展中, 而且在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也很难把教学水平量化出来, 大部分学校只能依靠教学工作量的多少来评比一下。而教师的收入、地位都与职称紧密相关, 关系着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 所以教师们对职称都非常重视。因此, 要想保证教学与科研在教师心目中有同样的重要性, 那首先就要从源头上也就是职称评定的时候, 不断优化教学衡量的量化指标, 把学校对教学与科研的重视都明确地反应在职称评定之中, 引导教师协调发展教学与科研。

3 优化排课行课模式

高校一般都实行排课制度, 即这学期的期末排下学期的课程, 这样为的是保证教学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 对高校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很大好处。但相对于科研工作来讲, 教师要想协调和发展好教学与科研工作, 必须要腾出一定的精力, 尤其是针对一些季节性强的学科, 类似农学类的大田栽培试验、水利类学科中的野外水质监测、大气科学学科中的野外空气质量监测等都存在很多的季节性和随机性。比如农学类的大田试验, 遇到雨天, 可能某些指标就需要加测, 遇到高温天气可能就需要浇水或者遮荫等处理措施。而这往往都会和排课冲突, 这时学校就需要通过优化排课行课模式来协调教学科研工作。具体来说可以针对某些季节性很强, 而且科研工作可能比较多的时期,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减少排课数量, 也可以在一些科研工作多的时期尝试安排多人授课的方式, 让几位教学经历相似, 教学水平相当的教师同时担任一门课程的讲授, 这样可以使教学开展得更为零活。同时根据教学实践显示, 适当地更换认可教师, 可以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如果教师再采取科学的教学措施, 利用学生对新教师的好奇心, 完全可以弥补学生更换教师带来的听课习惯问题, 而且可以提高教学效率。

4 构建科研与教学工作协调开展的平台

学校促进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应该是深入而透彻的, 需要从多个角度同步开展。比如教学需要一些教学仪器, 科研需要一些科研仪器, 而很多时候科研仪器和教学仪器是通用的。但我们目前很多学校是教学归教学管, 一般就是教务处, 科研则归科研管, 一般是科技处, 两者互不相干。其实, 仪器的采购说到底都是国家资产, 都是为了创造知识, 培养人才而做贡献,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二者协调起来, 共同促进学校的发展。所以, 学校可以尝试搭建教学与实验仪器、实验平台的模式, 在不影响教学工作试验进展的前提下, 让科研与教学仪器共用, 构建教学科研仪器使用平台, 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这对于深入协调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深入发展大有裨益。

总之, 关于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关系, 很多前人都有过经典的论述, 比如钱伟长先生很早就指出:“你不教课, 就不是教师, 你不搞科研, 就不是好教师。”由此可以看出, 教学与科研工作永远是高校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以前是, 现在是, 将来还是。虽然说科研与教学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 但二者的价值不难被发现, 因此,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开展, 让二者能够在统一的前提下, 把高校创造知识、传播知识的功能发挥得更出色。

参考文献

[1]时敬华.论高校教学与科研的关系[J].黑龙江农垦师专学报, 2001 (2) .

[2]马宇.科研促进教学的认识与体会[J].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1 (4) .

7.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七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今年以来,我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桂建管〔2014〕3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桂建管〔2014〕27号),对全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但是,在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层级监督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没有真正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甚至有的县(区、市)至今仍不了解此项工作;大部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未制定治理质量常见问题的措施,现场质量常见问题仍十分突出。为严格落实我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步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工作要求,扎实组织深入开展本辖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于6月底前,将本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方案、工作措施等材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对未制定工作方案、逾期不报材料的,我厅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开展专项治理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近期内组织本辖区内开展一次专项治理检查,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开展治理活动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实行样板制度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要严格实行样板制度。凡是单项施工许可、建筑面积3000m2(含3000m2)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必须按不同施工阶段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样板构件、样板节点和样板做法,并认真按样板施工操作。所有样板必需留存能证明是本工程项目的样板照片,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优的佐证资料。

四、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监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住宅工程项目,不得批准竣工验收,并责令整改。整改必须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2人以上监督员见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有不少于7名购房业主参与、与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重新申请和批准工程竣工验收。

五、严格工程评优标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未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住宅工程项目(含上述第三条,经过责令整改重新批准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参加我区各级各类优质工程评比。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转发至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施工图审图机构,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八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监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和市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现将《2010年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2010年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0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市纠风工

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的这一中心任务,着眼建设现代民政的发展大局,着眼构建民政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着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为民办事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全市民政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总体目标

按照今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和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成果。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力争使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民本观念更加牢固、服务意识显著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各类窗口单位建设更加规范,重点部门群众信访投诉明显减少;民政专项资金监管更加到位,各项民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有新的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优化民政服务和发展环境

要继续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积极倡导“以人为本、以人和为目标”的现代民政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民政干部、职工队伍的作风建设,不断优化民政服务和发展环境。严字当头,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同时,要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措施,规范干部行为,加强教育培训,严格工作纪律,完善过错追究,切实解决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的工作不到位、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服务质量不高、行政效率低等问题,充分发挥民政为民的职能优势和保障作用,加快职能转变,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为民服务和办事的效率和质量,实实在在地为全市大局服务,为民政发展服务,为保障对象服务。

(二)加强迎接测评准备工作,全面把握测评的总体要求

今年市纠风办将继续实施政风行风测评,民政部门仍被列入44个政府部门和行业测评范围之一。市政风行风测评方法较去年又有新的变化,政风行风测评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测评的主要内容:世博工作、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规范收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测评方法:开展网上测评。测评时间:5月1日起实施测评,每季度公布一次测评结果,年底汇总并公布年度测评结果。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全面了解测评方法调整情况,把握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的总体要求。要慎终如始、自我加压,着力保持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态势。要加强与区县纠风办的协调和沟通,深入基层主动征求对民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意见。同时,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政工作宣传,扩大民政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影响,努力营造浓厚和良好的政风行风建设氛围,主动赢得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三)加强政风行风督察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政风行风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和“两高一少”目标的实现深入开展民主监督和实例调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并帮助窗口单位解决问题。年内市局将组织监督员和区县民政局有关人员对基层民政部门和窗口单位政风行风的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明察和对口检查;监督员也将通过电话访谈、实地查访、服务情况跟踪等方式进行暗访。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2号)精神,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结合本市民政实际情况,今年5月份至7月份重点开展对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窗口、福利彩票销售站(厅)等窗口单位进行评议。评议工作由区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市局将在区县民政局评议基础上,专门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通过行风评议,进一步帮助和督促工作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强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切实解决民政公共服务领域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要加强婚姻收养管理,规范婚姻登记,加强婚介机构管理,加大对个别婚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大殡葬行业监管力度,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同时,提高殡葬服务和商品价格的透明度,推出更多惠民的公益措施,提升公众的满意度。三是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在推进养老机构床位、设施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推进标准化建设,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四是要加强社会救助的管理,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五是要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纠正面向企业的垄断服务、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建设。另外,巩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成果,以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为重点坚决纠正铺张浪费、加重基层负担以及利用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加强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着力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

民政部门作为全市“三公”(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公权力大)部门之一,要继续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围绕“民政为民”的宗旨,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各项民政工作的重要抓手,将政务公开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及时主动公开,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形式,不断巩固提高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重大项目主动征询意见制度,把事后主动及时公开与事前主动征求意见相结合,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积极落实民政救灾、救助等政府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各种社会捐赠资金的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民政资金投入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各区县民政局、市局各业务处室要注重对基层民政部门和窗口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上下联动,有关业务政策或规定调整后,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和调整,保证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性、及时性和协调性。

(六)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管,确保各类民政资金运行安全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优抚安置资金、养老服务资金、彩票公益金和创投资金等各类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确保民政资金运行安全。各区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坚决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民政各项救助和建设资金等行为,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到资金分配到哪里,监管责任就延伸到哪里。市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服务等相关补助区县的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另外,根据民政部的部署,今年重点开展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城乡低保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以保障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维护其基本权益为重点,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

(七)加强基层窗口单位建设,深入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根据民政部的部署,认真开展民政系统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区县民政局和窗口单位要把创建活动作为今年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各窗口单位在创建活动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又要突出本单位的特色,不断开拓创新,注意总结创建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创建活动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为全市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年内,市局将评审命名第一批上海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在此基础上推荐若干个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八)加强信访投诉处理工作,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信访投诉

在继续办好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市政风行风热线”的同时,今年,市纠风办建立了962114全市统一的接受投诉举报的平台(市民政局也归并了原来多个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将监督电话纳入962200上海民政服务热线受理范围),同时,市纠风办还即将在东方网开通“纠风在线”网站。届时,人民群众的信访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将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便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也会不断加强。为此,各区县民政局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坚持“有诉必受、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原则,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群众的信访投诉,不断建立和完善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反馈机制,提高信访投诉处理的办结时效,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向信访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通过处理信访投诉要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切实抓好整改。市局将对政风行风信访投诉的受理情况和典型的投诉案例进行适时的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思想发动和教育引导,树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抓不懈的思想意识。继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做

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相互促进。要根据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特点,积极拓展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群众有序参与、上下有机结合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新机制。

(二)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把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敢于正视问题,认真加以解决。要主动改进服务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以实实在在的服务和效率取信于民、赢得民心。市和区县民政局机关要为基层树榜样、当样板,要通过不断强化自身的服务观念和能力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心系基层,服务一线。基层窗口单位要大力开展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改进服务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切实纠正具体服务和工作落实中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困,把“重廉、守信、践诺”的要求落实到服务的全过程,切实维护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9.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九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治理医药销领域商业贿赂第二轮督导工作的通知》(卫治贿办发[2007]48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导方案》(川卫办发[2007)1 30号)要求,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定于12月中旬对各地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第二轮集中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的

全面督促指导各地治理医药购销领域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重点检查长效机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国家出台的有关重要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督导内容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规定情况;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情况。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工作情况。(三)执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情况。

(五)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采取了哪些有效的监管措施。

(六)在行业监管、行政审批、监督执法等方面采取了哪些防控措施。

(七)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三、督导要求

(一)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下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参照附件1、2、3的内容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督导方案,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并形成督导报告,且于12月15日前将督导报告材料以及附件1报省卫生厅治贿办。(二)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督导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督导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学xxx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督导工作,督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在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卫生从业人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和推广本地本单位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工作要全面、务实,防止走过场。将采取听取专题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访谈有关人员以及暗访等形式。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派出三个督导组,对3个市州、3个厅局直属单位以及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实地督导,督导的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附件:1.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 2.医疗卫生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

3.医务人员调查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表1:

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

省 市 县

一、工作开展情况

1.2007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和落实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情况。是□否□ 2.本年度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宣传教育形式有 3.是否组织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是□否□

不合格单位 个(如没有可填零)是否对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中不合格单位进行“补课”。

是□否□

4.自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本级受理投诉举报情况。

对2007年线索处理情况:本级部门收到举报信件(电话)件,上级和其他部门转交举报线索 件,初核 件,立案 件,结案 件,责任追究 人,移送其他部门 起,追究刑事责任 人。

对2006年线索处理情况:立案 件,结案 件,责任追究 人,移送其他部门 起,追究刑事责任 人。

5.是否对所辖地区和单位进行了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是□否□

6.对一些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但在长效机制建设中又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情况,共同研究出台了哪些政策和规定。(可另附页)

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1.是否设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2.是否制定了政务公开目录。制定的时间

3.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 4.是否建立了医院评价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 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20061157号)是□否□

5.是否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医护执业证书核发及注册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采取上网、公示等各种有效方式进行公开。是□否□

6.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是□否□

三、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

1.是否对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 是□否□ 2.本辖区应纳入网上药品采购的医疗机构——家,实际在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 家。纳入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 万元,其中网上采购的药品金额 万元,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 %。

四、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情况

1.是否制定了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是□否□

2.是否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出现《处方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是否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是□否□

4.是否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54—58条)的情形,给予了行政处罚和相应的处理。是□否口

五、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情况

1.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细则。是□否□ 制定的时间

2.是否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了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是□否□

3.是否建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和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信息的制度。是□否□

4.是否与执纪执法机关建立了相互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的机制。是□否□

六、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1.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具体的规定或办法。

是□否□

2.是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是□否□

3.是否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指导和监督。

是□否□

七、《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1.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 见。是□否□ 制定的时间

2.是否对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是□否□

八、在行业监管、行政审批、监督执法等方面采取的防控措施?(可另附页)

九、在资金管理、项目招投标工作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可另附页)

十、在干部任免、重点岗位人员轮岗方面采取的有效方法和制度。(可另附页)

十一、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可另附页)

附表2:

医疗卫生单位检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机构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其他机构□ 三级 等 二级 等 其他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和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是□否□

2.是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活动。是□否□ 宣传教育形式有 3.本单位是否开展了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

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4.2007年受理投诉举报 件,其中上级转办 件,办结 件,查处 件。

5.2007年专项治理过程中上缴财物的情况:

2007年上缴现金 元,上缴物品价值 元。

二、院务公开工作情况

1.是否成立了院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是□否□ 2.是否制定了医院院务公开的具体实施意见。是□否□ 3.院务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更新。是□否□ 4.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有:

医疗服务信息□ 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医德 医风有关规定及医疗服务投诉信箱、电话等)□

5.向患者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有:

收费信息(每日清单)□ 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 6.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有:(1)医院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国家重点监控的药品使用情况□(3)年度财务预、决算的主要数据□

(4)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5)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7.医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

(1)在门诊及病房对公众服务窗口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 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2)发放各类资料□(3)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或查询电话□(4)院内局域网□(5)院领导接待日□(6)投诉信箱□

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1.是否成立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制定本院工作方案。是□否□

2.是否对本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和药师进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知识的培训。是□否□

3.是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是□否□

4.是否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是□否□

5.是否制定了本医疗机构的处方集。是□否□ 6.是否建立处方点评制度,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的措施及办法。

是□否□

四、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

1.是否设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务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是□否□

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是否事前在委员会上作出决定。

是□否□

3.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采购。是□否□

4.购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是否经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

五、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1.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是□否□

2.所有的经济活动是否均纳入了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是□否□

3.是否制定了明确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是□否□ 4.是否对病人退费程序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是□否□ 5.是否定期对药品及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并同财务帐进行核对。

是□否□

6.是否对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工程预算的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是□否□ 7.是否对财务人员定期轮岗。是□否□ 8.是否建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是□否□

六、《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1.接受捐赠、赞助的财产、物品是否由单位监察、财务、业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是□否□

2.使用受赠的财物是否履行了协议的规定。是□否□ 3.生产(经营)企业资助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资助经费是否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出国(境)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是□否□ 4.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是否有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是□否□

是否提取管理费或挪作它用。是□否□ 5.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是□否□ 附表3:

医 务 人 员 调 查 表

您所在单位名称(全称)

一、您所从事的职业 1.医 师:高级□ 中级□ 初级□ 2.护理人员:高级□ 中级□ 初级□ 3.行政人员:院级领导□ 职能科室人员□ 4.药剂、检验人员:高级□ 中级□ 初级□

二、您对目前执业环境是否满意。

满意□ 不满意□ 说不清□

如不满意,请具体说明:

三、您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否有助于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能□ 不能□ 说不清楚□

四、您认为您的年收入水平能否体现您的技术劳动价值。能□ 不能□ 若不能体现,您认为 万元收入才能体现。

五、您认为您所在单位目前的分配方式是否能体现多劳多得。

是□否□

六、您单位是否开展了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是□否□

七、您认为目前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最主要的工作应是:

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医疗机构管理□ 卫生行政监管□ 医疗机构内部监督□ 社会监督□

八、据您了解,目前您单位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得到控制。得到有效控制□ 尚未得到控制□

九、您对本单位在贯彻落实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方面的工作评价是:满意□ 不满意□ 说不清□

如不满意,其原因是:

十、您单位院务公开情况

1.是否成立院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是□否□ 2.是否制定了医院院务公开的具体实施意见。是□否□ 3.院务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更新。是□否□ 4.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有:

医疗服务信息□ 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医德医风有关规定及医疗服务投诉信箱、电话等)□

5.向患者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有:

收费信息(每日清单)□ 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 6.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有:

(1)医院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国家重点监控的药品使用情况□(3)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数据□

(4)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5)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7.您单位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

(1)在门诊及病房对公众服务窗口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2)发放各类资料□(3)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4)院内局域网□(5)院领导接待日□(6)投诉信箱□

十一、您单位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

1.是否成立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制定本院工作方案。是□否□

2.是否对本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和药师进行了《处方管理办法》有关知识的培训。是□否□

3.是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是□否□

4.是否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是□否□

5.是否制定了本医疗机构的处方集 是□否□ 6.是否建立处方点评制度,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的措施及办法。

是□否□

十二、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

1.是否设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务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是□否□

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是否事前在委员会上作出决定。

是□否□

3.列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采购。是□否□

4.购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是否经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

十三、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1.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是□否□

2.所有的经济活动是否均纳入了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是□否□

3.是否制定了明确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是□否□ 4.是否对病人退费程序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是□否□ 5.是否定期对药品及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并同财务帐进行核对。

是□否□

6.是否对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王程预算的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是□否□

7.是否对财务人员定期轮岗。是□否□ 8.是否建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是□否□

十四、您单位《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1.接受捐赠、赞助的财产、物品是否由单位监察、财务、业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是□否□

2.使用受赠的财物是否履行了协议的规定。是□否□ 3.生产(经营)企业资助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资助经费是否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出国(境)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是□否□ 4.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是否有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是口否口

10.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十

文号:郑建文〔2011〕77号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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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委机关相关处室、二级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2011〕30号)《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建〔2011〕8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将对我市所有新开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和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陈新为组长,市建委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丁启豹、市建委副主任王凯为副组长,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建委各相关处室、二级机构为成员单位。

二、检查范围

全市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实际完成招标投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中小学校工程抽查不少于6项。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行为及监督执法方面

1、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取费用的行为;

3、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建筑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执业人员行为和执业资格情况;

5、不认真履行合同的行为;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工程质量方面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5、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

6、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

(三)安全生产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重大安全隐患查处情况;

4、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整改执行情况。

(四)有形市场建设及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场、统一管理、集中交易情况。

四、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4日-20日为自查时间;2011年6月21日-30日为抽查、检查、督查时间。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按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牵头,其他相关责任主体配合,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涉及市场行为的问题报市建委建管处,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涉及招投标问题的报市建委招投标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问题的,报市建委设计处。

(二)抽查、检查。

1、检查要采取现场勘察与查阅资料、走访现场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对各自管理的工程进行统计汇总,按要求开展检查抽查。

3、市建委各相关处室和二级机构组成检查组,对市建委管理的工程进行检查抽查。

(三)市建委与相关部门一起组成督察组对此次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督查。

六、责任落实

1、委质安处、质监站、安监站、市政站负责质量、安全的检查内容;

2、法规处、监察支队、市政站负责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

3、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查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认真履行合同的行为、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负责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理;

4、招投标处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执业人员行为和执业资格情况;

5、设计处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检查;各单位按照负责范围填报附表的相关内容。

七、问题处理、诚信建设

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对已既成事实无法整改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要对各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要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主要依据。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不良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全面推进依法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各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自觉性。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强沟通,共同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和电话2011年6月15前报市建委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建管处)。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市建委各相关处室及二级机构要及时全面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思路,形成专项报告,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报市建委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建管处)。

各单位在认真完成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省建设厅2011年7月份专项检查的迎检工作。

附件:1.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项目统计表);

2.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市场行为统计表);

3.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质量);

4.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安全一);

5.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安全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1.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篇十一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韶市联[2007]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全民创业,特设立“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从2008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及市辖三区的全民创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韶关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创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全民创业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支持新办三年内(含三年,以2007年10月8日为启始时间)在市及市辖三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企业的范围包括: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旅游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企业;

4、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5、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6、下海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其他城镇失业自主创业人员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项目。

(六)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风险准备奖励三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市辖区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发放给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给予金融机构的奖励。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一年期限中小企业创业贷款计提的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额度内给予适当的奖励(按当年新增贷款平均余额的1%计算)。

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本已获得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企业,当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过韶关人民政府信息网、韶关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韶关信息网等媒介刊登,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企业是在韶关市市辖三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市场前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证明,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项目自我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创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立项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开展创业培训、宣传和创业推介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创业贷款风险准备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的合同复印件、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创业企业贷款的进账单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章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在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同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区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创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市级、各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所报送企业(个体工商户)、项目单位资格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实行申报项目(企业)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内容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及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支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全民创业成员单位审核并经公示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制定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文件;在收齐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账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其它单位收到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是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后议价是对项目完成后进行的总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在申报期间,如发现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对该项目支出必须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市创业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被检查的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经济处罚等措施,该项目单位从下一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每个季度后20天内,定期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消的,需及时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对因故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剩余的专项资金必须如数及时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本县(市)全民创业的支持,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全民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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