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精选12篇)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4.2.2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部,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b.事故的简要经过。c.人员的受伤情况。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 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部,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5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3 事故调查
4.3.1 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部及综合管理部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车间、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4.3.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4.3.3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4.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部。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部。
4.3.7 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事故处理
4.4.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批准。
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 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4.5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部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4.4.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综合管理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5、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实施,各部门执行。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
6、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7、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综合管理部、复印件二份送安全生产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8、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9、附件
9.1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告电子档时,请附相关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人员伤害部位的照片)。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二
2014年6月2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4﹞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确保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就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提出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提出, 不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 还要包括其他有关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并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单位 (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 可参照执行。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三
一、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处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3、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都与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标准会冲突,似乎无所适从。我们认为,事实上《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要达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针对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的是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就不难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了。
三、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其它问题
我们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按照《条例》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检察机关也充分履行职责。应该说,这是个比较新的工作,关键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职能定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的法律监督方面起到很好的把关作用,比如在2007年,我区检察机关就有关事故责任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提出意见,最终由事故调查组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4起,追究刑事责任人4人,社会效果凸显。当然,检察机关也会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调查是否涉及渎职犯罪等。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四
事故调查与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国务院1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组织。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对主管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2.事故调查处理 为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及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必须对每一起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现场是安全的一次信息。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如下。发生伤亡事故后,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要抓紧时问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要积极抢救受伤者。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要及时派出事故调查组赴事故现场调查,调查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医务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同志。在现场收集有关事故各方面的情况与人证、物证,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分析会。在掌握全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最后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将一起事故的全部资料汇总、归档、结案、上报。
3.事故现场的处理 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4.事故调查技术及内容(1)物证与人证的收集 物证包括现场的致害物、残留物、破损件、碎片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应保持原状,不得擦洗。人证是指有关现场当事人的叙述事故情况的材料,要注意真实性。(2)事故调查的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人和肇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站位、姿势等;⑤事故发生前后设备、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⑥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⑦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⑧工作环境的状况,照明、温湿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⑨个人防护措施状况,质量、规格、式样等;⑩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⑩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和因素。(3)现场摄影及绘制示意图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的全貌。事故现场的位置图、流程图以及录像带等。(4)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 ①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司做技术鉴定;②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的复核、计算;③必要时可做模拟试验,如起火原因分析,但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处理事故国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追究不放过。
5.人因事故的调查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可以判断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个性依据。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事故的心理学知识,这对调查处理事故的发生原因,提高预防事故的管理水平有帮助。安全管理心理学与分析事故原因的关系有三个相互联系的内容。一是安全工程师所关心的几种不安全行为,称为已经知道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有意违反安全规程;②无意违反安全规程;③破坏或错误地调整安全设备;④放纵的喧闹、玩笑、分散了他人的注意力;⑤安全操作能力低,工作缺乏技巧;⑥与人争吵,心境下降;⑦匆忙的行动,行动草率过速或行动缓慢;⑧无人道感,不顾他人;⑨超负荷工作,力不从心。二是可能成为直接的人为的事故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没有经验,不能查知事故危险;②缓慢的心理反应和心理上的缺陷;③各器官缺乏协调;④疲倦、身体不适;⑤找工作窍门,发现不安全的方法便当;⑥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⑦职业、工种选择不当;⑧夸耀心,贪大求全。三是心理上的某些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激情,冲动,喜冒险;②训练、教育不够,无上进心;③智力低,无耐心,缺乏自信心,无安全感;④涉及家庭原因,心境不好;⑤恐惧,顽固,报复或身心缺陷;⑥工作单调,或单调的业余生活;⑦轻率,嫉妒;⑧未受重用,身受挫折,心绪不佳;⑨自卑感,或冒险逞能,渴望超群;⑩受到批评,心有余悸。
6.物因事故的调查 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除了人因事故以外,还有物因事故。工业企业日常工
(1)电气事故 电是工业企业生产的最基本能源。由于缺少用电安全措施和安全知识,缺少安全管理,以及维修不当,或设备绝缘老化等原因,就会造成人身触电、设备烧毁、电气火灾爆炸等电气事故。缺乏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置,或者未采用合理的安全电压、绝缘、屏护、间距,都是造成电气事故的基本原因。(2)机械事故 在使用机械的过程中,由于机械设计、制造上的缺陷、机械的完好状态不佳,或由于对机械性能了解不足、操作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作业场所条件恶劣等原因,就潜在着机械伤害的危险。不了解机械的危险部位、机械运行状态下的危险部件,就无法有效地采取防护措施。(3)火灾与爆炸事故 在具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场所和具有压力容器的生产环境都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燃物、氧化剂、点火源同时存在,就会发生燃烧。若没有限制火势蔓延的措施,扑灭与扑救措施,疏散措施等,就会发生火灾,造成事故。
三、事故分析 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是偶然的。这说明事故的预防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而,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的意义。做好统计记录,有助于企业本身和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①从事故统计报告和数据分析中,可以掌握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规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采取避免事故发生的对策。
②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可以反映一个企业、一个系统或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成绩,找出与同类企业、系统或地区的差距。统计数字是检验其安全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③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为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法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④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可以使广大员工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吸取教训,提高遵纪守法的安全自觉性,使企业管理人员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自己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⑤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领导机构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并做出正确决策。这项工作也有利于监察、监督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⑥通过对事故的分析研究,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事故统计分析就是运行数理统计方法,对大量的事故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从中揭示出事故发生的某些必然规律,为防止事故发生指明方向。
事故统计分析是建立在完善的事故调查、登记、建档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是依赖于事故资料的完善和齐备。然而这些完备的事故资料,只不过是一件件独立的偶然事件的客观反映,并无规律可言。但是,通过对大量的、偶然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就可以从中找出必然的规律和总的趋势,从而达到对事故进行预测和预防的目的。事故统计分析是事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该项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五
1、依据国家2012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交通部令《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现场负责人应排除险情,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以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上级经理,上级经理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4、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5、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6、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7、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
8、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10、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
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12、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六
1.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事故分类
4.1伤亡事故:员工在生产活动、企业基建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受到基建、生产潜在的或突发的危险因素的作用,身体的某些组织受到损伤或者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不得不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4.2质量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或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材料、产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的完成等均称质量事故。
4.3交通事故:凡违犯公路、铁路运输管理规定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轧伤人以及车辆装载货物因事先检查不周而在运输中造成意外损失和人员伤害的事故。
4.4火灾火警事故:凡发生着火,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称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称为火警事故。
4.5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变化,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4.6破坏事故:凡属人为蓄意制造的造成一定损失的事故。
4.7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未认识到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
4.8未遂事故:凡因操作不当,防护不周等原因,己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所幸发现及时,得以避免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4.9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工艺操作规程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4.10设备事故:各种生产设备(包括生产、储存、动力供应和机、电、仪设备,管道、厂房、建(构)筑物,设备基础以及电讯、运输设备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减产或停产事故,均称为设备事故。
4.11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等各种有毒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或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均称为污染事故。5.各类事故管理分工
5.1人员伤亡事故、爆炸、火灾事故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5.2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5.3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负责管理: 5.4基建质量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5.5破坏事故、盗窃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5.6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管理;
5.7自然事故、未遂事故根据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6.事故分级 6.1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4.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事故报告
7.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岱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岱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接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7.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4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8.事故调查
8.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岱岳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岱岳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本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8.2.1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8.2.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8.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3.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3.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3.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3.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人员了解与事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9.事故处理
9.1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分类
9.1.1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9.1.2间接原因: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9.1.3直接责任者: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 9.1.4间接责任者: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均属事故间接责任者(一般包括领导责任者)。
9.1.5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事故责任者(直接或间接),均属事故主要责任者。9.2事故责任的划分
9.2.1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而造成事故的,由副职负责;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责。9.2.2已发现缺陷,领导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领导者承担责任;已制定措施,由于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犯者承担责任。
9.2.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由监理公司负责。
9.2.4由于有章不循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其管理部门负责;已制定规章制度由于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9.2.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主要领导者责任。
9.2.6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独立操作。无证独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委托其操作者负责;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各项规程、操作法、操作指导书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由其本人负责。
9.2.7下达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当而发生事故的,由任务下达者负主要责任;不按措施执行而发生事故的,则由违犯者负主要责任。9.2.8安装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方案和图纸施工,擅自改变方案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9.2.9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承担责任。9.2.10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1 O.附 则 0.1公司各车间必须遵守此规定。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七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八
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对伤害个体)(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下列情况下包括在内:①非生产区域、非生产性质的险肇事故;②虽发生了生产或设备事故,但不至于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③一般违章行为。(2)轻伤 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但超过105工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日的失能伤害。(4)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工日)
2.按一次事故的伤亡严重度分类 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负伤人员中只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③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⑤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按致伤原因分类 国家标准按职工受伤的原因,将事故分为20类:(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破裂、崩块、碰伤,但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包括铰、压、撞、颠覆等);(3)机器工具伤害(包括铰、碾、戳);.(4)起重伤害;(5)触电(包括雷击);(6)淹溺;(7)烧烫;(8)
火灾;(9)刺割(指机器伤害处的刺割,如钉子扎脚、尖刃物划破等);(10)高处坠落(包括由高处落地和由平地坠入地坑);(11)坍塌;(12)冒顶;(13)透水;(14)放炮;(15)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的意外爆炸);(16)瓦斯爆炸(包括煤粉爆炸);(17)锻炉和受压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质爆炸、炉膛钢水爆炸等);(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4.按管理因素分类 ⑴物的原因:①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②防护、保险、信号等装备缺乏或有缺陷; ③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④光线不足或地点及通风情况不良; ⑵管理原因:⑤没有操作规程、制度或不健全; ⑥劳动组织不合理; ⑦对现场工作缺乏指导或指导有错误; ⑧设计有缺陷; ⑨不懂操作技术; ⑶人为原因:⑩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⑷其他原因。
二、事故的报告
1.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伤亡事故月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8号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2.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2h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
3.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经理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主管经理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安全总经理,其最终上报
时间至发生事故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等最快的速度上报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上报时间和程序与第3条相同。在向本单位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6.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三、事故现场的处臵
1.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现场人员要有组织,听从指挥迅速抢救伤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防止抢救阻碍和事故蔓延。
3.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四、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组成调查组;重伤事故由基层分公司组成调查组;一般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和安全部门的人员。组长一般由项
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的经理担任。
2.事故调查技术及内容(1)物证与人证的收集 物证包括现场的致害物、残留物、破损件、碎片及其具体位臵,每件物品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应保持原状,不得擦洗。人证是指有关现场当事人的叙述事故情况的材料,要注意真实性。(2)事故调查的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人和肇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站位、姿势等;⑤事故发生前后设备、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⑥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⑦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⑧工作环境的状况,照明、温湿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⑨个人防护措施状况,质量、规格、式样等;⑩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⑩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和因素。(3)现场摄影及绘制示意图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的全貌。事故现场的位臵图、流程图以及录像带等。(4)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 ①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司做技术鉴定;②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的复核、计算;③必要时可做模拟试验,如起火原因分析,但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人因事故的调查:一是不安全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有意违反安全规程;②无意违反安全规程;③破坏或错误地调整安全设备;④放纵的喧闹、玩笑、分散了他人的注意力;⑤安全操作能力低,工作缺乏技巧;⑥与人争吵,心境下降;⑦匆忙的行动,行动草率过速或行动缓慢;⑧无人道感,不顾他人;⑨超负荷工作,力不从心。二是可能成为直接的人为的事故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没有经验,不能查知事故危险;②缓慢的心理反应和心理上的缺陷;③各器官缺乏协调;④疲倦、身体不适;⑤找工作窍门,发现不安全的方法便当;⑥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⑦职业、工种选择不当;⑧夸耀心,贪大求全。三是心理上的某些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激情,冲动,喜冒险;②训练、教育不够,无上进心;③智力低,无耐心,缺乏自信心,无安全感;④涉及家庭原因,心境不好;⑤恐惧,顽固,报复或身心缺陷;⑥工作单调,或单调的业余生活;⑦轻率,嫉妒;⑧未受重用,身受挫折,心绪不佳;⑨自卑感,或冒险逞能,渴望超群;⑩受到批评,心有余悸。
4.物因事故的调查 日常工作环境下,常见的物因事故有电气事故、机械事故和火灾与爆炸事故。(1)电气事故 由于缺少用电安全措施和安全知识,缺少安全管理,以及维修不当,或设备绝缘老化等原因,就会造成人身触电、设备烧毁、电气火灾爆炸等电气事故。缺乏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臵,或者未采用合理的安全电压、绝缘、屏护、间距,都是造成电气事故的基本原因。(2)机械事故 在使用机械的过程中,由于机械设计、制造上的缺陷、机械的完好状态不佳,或由于对机械性能了解不足、操作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作业场所条件恶劣等原因,就潜在着机械伤害的危险。(3)火灾与爆炸事故 可燃物、氧化剂、点火源同时存在,就会发生燃烧。若没有限制火势蔓延的措施,扑灭与扑救措施,疏散措施等,就会发生火灾,造成事故。
5.在掌握全部情况的基础上,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最后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将一起事故的全部资料汇总、归档、结案、上报。
6.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集团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集团公司工会和劳资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文,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通报全公司,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内容包括:①、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月报表。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③、事故快报表。④、事故调查笔录。⑤、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⑥、事故调查报告。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⑧、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⑨、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⑩、其他有关的资料。
9.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九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项目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项目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项目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项目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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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公司安全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全部及主管领导。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公司安全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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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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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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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
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十
中国网 china.com.cn时间: 2008-12-16发表评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
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
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
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11.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十一
张畈中心小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未构成重伤的伤害
2、重伤事故:经医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虽不至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
3、死亡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校长。
2、学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拍照等方式)。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1)轻伤事故:由部门人负责调查。
(2)重伤事故:由校长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由学校组织人员调查。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
⑴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
⑵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
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⑷事故原因分析;
⑸提出防范措施;
⑹责任分析;
⑺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⑻填写调查报告书;
1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十二
1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为严格各类事故管理,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经过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主管具体负责各类事故的上报处理,事故调查分析,并负责建立事故台帐。
3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由公司第一责任人决定,由主管负责执行。
4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主管负责。
二、程序
1事故分类及分工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误操作、违反指令等造成生产装置被迫减产、停产,原料、半成品、成品、催化剂损失的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3)电气事故:指电气工作中(或与电气相关工作)发生人身事故、电网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电气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4)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或企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员负责。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编号:c-1
1(6)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7)破坏事故:指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破坏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9)职工伤害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行政主管负责,安全主管配合处理。
(10)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损失的为自然事故。自然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处理。
(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具体分类方法和损失计算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编号:c-1
1(6)虽未达到事故损失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经公司研究可适当按升级事故考核等级处理。
3事故的预防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先进安全技术;
(3)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4)设备安全装置,并定期校验;
(5)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6)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等。
4事故抢险和救护
(1)企业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响应程序及应急预案。员工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较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生产主管等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和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及时报告经理。
(2)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如实上报。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编号:c-1
1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时,应及时补报。
(5)各类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主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应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6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责任岗位和安全主管负责调查;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成立包括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能力要求和职责、权利如下: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c)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编号:c-1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被调查岗位、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问询、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主管牵头,会同有关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公司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7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
编号:c-1
1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事故调查后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负责处理。
8安全主管负责建立事故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
9对在事故抢救和事故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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