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和违章处罚

2024-08-20

生产安全和违章处罚(共8篇)

1.生产安全和违章处罚 篇一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焦化厂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圆满完成和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健康发展,并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能动性,做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车间实际情况,对车间的生产工艺、安全及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1、考勤员必须做到考勤准确无误,月底交车间主任签字认可,如有乱考勤者,处罚款50元/人次。

2、病假凭卫生所病假证明,由车间负责人签出意见,交企业管理办公室批准,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统一按公司病假制度执行。

3、事假必须写出请假条,交车间批准,当日无工资,三天以上交公司处理。

4、代班必须写出代班条,交车间批准后,代班条交班长保存,每月代班只有两次,还班只有两次,未经过车间批准进行代班者,请人代班者按旷工处理。

二、奖励规定

5、按《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焦化厂浮动工资考核办法》实行奖惩。

6、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取得实际效果,制止违章者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励。

三、劳动纪律管理奖惩制度

7、各岗位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工作安排,违者罚款50~100元/人次,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交技安部处理。

8、车间通知学习、考试、开会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人次。

9、对上班期间无理取闹,煽动闹事,骂人、打人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交保卫科。

10、对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带小孩、看小说、织毛衣)和进行无组织的娱乐活动者,没收其物品,处罚款50元/次,有赌博现象者,处罚款50元/人次,并交保卫科。

11、迟到半小时以内处罚款20元/人次,半小时以上当班按旷工处理,月累计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月浮动工资(三班倒人员,必须在正点上班的基础上提前15分钟交接班)

12、早退(提前30分钟以内)处罚款20元/人次,一个月内提前半小时下班(含半小时)达2次及以上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

13、上班时间请假1小时以内者,由班长负责批准,如果超过1小时必须报车间批准。

14、旷工:一个无故旷工扣两天日工资,并同时取消浮动工资。

15、窜岗每次罚款50元/人次,离岗罚款100元/人次,离岗出厂者按旷工处理。

16、上班躺着睡觉罚款100元/人次,趴着睡岗罚款50元/人次。

17、当天工作任务未完成者,处罚款50~100元,并且必须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已下班,车间请人完成,被请人劳务费用由当事人给付。

18、工伤当班必须及时上报车间,否则自行负责,非因工负伤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19、影响文明生产,损害车间形象者,扣款20~50元/人次。20、职工用自行车、摩托车应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安全生产,违者扣款50~100元/人次。

四、工艺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21、违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焦化安全规程》等进行操作者,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款50~200元,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各种违章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同时赔偿经济损失的30%,并给予违章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

22、交接班卫生不清扣20元/人次。

23、交接班时交接记录不清楚,接班者未到擅自离岗者扣款50元/人次。

24、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不准赤脚赤膊,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裙子上班,女工长发必须压在帽内,如违反处罚款50元/人次。

25、严禁酒后上班,违者扣除当月浮动工资,并处罚款50元/人次,严重醉酒,无理取闹者交治安保卫部处理。

2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拿,偷窃公、私财物,不得破坏他人正常工作,违者交公司治安保卫部处理。

27、不准把小孩、亲友带入工作现场,如发现处罚款50元/人次。

28、禁火区严禁吸烟,发现抽烟者处罚款200元/人次,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消防用品者,处罚款100元/人次,在生产区域内随意动火者,处罚款200元/人次。

29、不准坐卧轨道休息,不准在大车运行时穿越轨道,违者罚款50元/人次。

30、班组安全会议每班必须召开一次,要求有记录、有效果,缺一次处段长(或班长)100元,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处罚款50元。

31、各岗位生产运行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保存完好交车间存档,违者处罚款50元,少一张处罚款10元。

32、各岗位上任何固定资产和物资丢失或无故损害,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20~70%。

33、依据当班推焦计划孔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者,违者处罚50元/孔。

34、炉门冒烟,冒火不及时处理,扣款20元/孔,出焦半小时后冒烟,处罚款50元/孔。

35、炉盖:小炉门装煤后15分钟不准冒烟,违者扣20元/孔。

36、烟囱冒黑烟不超过2分钟,发现一次扣50元。

37、因焦炭过生、过火或石墨过多,造成难推焦,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孔。

38、集气系统“三通一活”集气槽保持清洁,焦油渣厚度不超过30㎜,违者处罚款50元/处。

39、炉门、炉门框必须清扫干净,违者罚款50元/孔。40、焦炉换向后加热5分钟后必须溜烟道,违者罚款100元/次。

41、集气槽压力控制60-90Pa,鼓风机电机电流≤140 A,否则罚款50元/次。

42、焦油含水≤4%,违者罚款50元/次。

43、风机前吸力≤2000 Pa,机后压力≤18000Pa,违者罚款20元/次。

44、循环氨水压力不低于0.25MPa,温度70-80℃,违者罚款50元/次。

45、循环水出口温度≤45℃,违者罚款50元/次。

46、初冷器阻力≤1000Pa,违者罚款50元/次。

47、初冷器出口温度25-28℃(酷暑小于33℃),违者罚款50元/次。

48、各槽、罐满流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并赔偿经济损失的30%。

49、保证配煤正确率,配煤比误差≤2%,违者处罚款50元/次。50、配合煤水份不得超过12%,违者罚款10元/次(自然因素除外)。

51、粉碎粒度小于3㎜,低于88%,处罚款200元/次。

52、煤塔缺煤,使炼焦装煤不足或烧空炉,处罚款50-200元/人次。

53、皮运机保证各辊轮设备保养制度,凡出现缺油、卡、失灵现象,处罚款50~100元/人次。

54、焦化厂临时材料库房应保持库容整齐、清洁,做到帐、物、卡、资金“四对口”,年底定期盘点,搞好防火、防水、防盗。违者处罚材料保管、核算员50元/次。

55、不按时统计报送公司规定的各项报表(包括工资表和生产日报表)违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次,同时在月底综合考核中对缺报、迟报当天的各项指标按不合格实施考核。

56、工段长或班组长发生事故时不及时组织力量,不认真分析情况进行果断处理,或隐瞒不报,不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违者罚款200~500元。

57、炉顶指挥在遇停电、停风机、停氨水、设备故障等时不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处理而影响安全生产的处罚款200元。

58、捣固过程中发现配煤不符合要求,如粒度大,水分低(高)等,不及时汇报工段长和车间领导而影响质量处罚款50元/次。

59、捣鼓装煤车司机对所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不按规定进行,所辖区域卫生差,每发现一次处罚款50元。

60、推焦车司机必须对装煤时间、推焦电流、炭化室墙面损坏及石墨挂结情况,有无氨水倒灌等生产操作情况如实做好原始记录,如记录不全或无记录处罚款50元/次。

61、消烟除尘车司机无特殊情况装煤时不使用消烟除尘,每次处罚款50元。

62、上升管操作工不按规定保养和维护好所属设备,出现上升管、桥管不畅通或堵塞、氨水喷洒不正常,每发现一处处罚款100元。63、上升管操作工保持集气槽压力、温度正常,严禁负压操作违者处罚款50元/次。

64、炉门清扫工不彻底清扫炉门框,炉底磨板及炉门的焦油杂质引起冒烟冒火、尾焦不及时清扫、不铲除墙面石墨。每发现一处处罚款50元。

65、交换工必须按加热制度准点换向,不漏点,不漏换,违者处罚款50元/次。

66、测温工按时正确测量温度,发现高低温及病号火道,及时反应给当班调火工处理,并做好记录,违者处罚款50元/次。

67、车间定期安全活动日每周一次,定为星期一,由各班组(工段)安排30分~1小时为安全活动时间,并有详细记录可查,其它活动不得占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次日应予补上。不按期如数进行处车间主任200元/次。

68、每月和法定假日前各班组(工段)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由车间负责组织。并有检查记录,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69、每周和法定假日前车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车间领导组织,班组长(段长)和班组安全员参加,对所有设备、工具、仪表、安全装置及防火器材作安全检查。不按规定举行处罚款200元/次。70、根据专业安全的需要,每年应不定期的组织电气、压力容器、动力管网、厂房建筑和防火、防爆等专业性安全检查,由专业的分管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专业进行。违者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7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进行汇总,涉及面广的重大隐患,必须上报公司技安生产部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违者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72、对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和问题,应根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别有计划地安排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有防范措施,做到条条落实,件件有交待。违者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73、在整改中要坚持“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和“三不推”(即个人能解决的不能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能推给厂部)的原则。违者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74、违反禁火区 “动火三原则”处罚款100~200元/次。(动火三原则是:

A、凡能移动或拆卸的设备装置,应尽可能移动或拆卸到非禁火区内进行动火。B、能够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用其他方法,不动用明火。C、非动明火不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后,方准动火。)

75、凡进行“危险作业”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危险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技安生产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违者处罚款100元。

76、危险作业,严禁单人作业,必须设监护人。违者处罚款100元。77、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严禁超温、超压等违反工艺要求的冒险操作。违者处罚款100元。

78、来车间提货车和人员,应有危险品准运证、危险标志、消防设施、提货设备良好、无明火,否则拒绝发货。在粗苯、氨水等危险品的发货、搬运、装卸过程中,严禁烟火,焦化厂、供销经营部应派人监护,确保发货安全。违者处罚款200元。

79、易燃危险品的发货,每年夏季炎热天气,上午九时~下午五时前,不得发货。违者处罚款100元。

80、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厂规厂法,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串岗、睡岗和嬉戏打闹。严禁酒后上班和班中饮酒。违者处罚款50~100元。81、不准把小孩或亲友带入工作现场,违者处罚款50元。82、上班时,必须穿戴一切劳保用品,不准赤脚、赤膊、敞衣或阀背心、短裤工作,女工长发应罩在帽内。禁止穿裙子和高跟鞋上班。违者处罚款50元。

83、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经常检查生产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和隐患要及时排除;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负责的工作交给他人操作,也不得动用他人的设备。违者处罚款100元。

84、消防用具严禁擅自动用,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装拆、修理电气线路和设备,非焊工禁止焊接作业。违者处罚款50~100元。85、行走时应注意车辆及障碍物,注意安全标志,不准从危险区通过,严禁坐在轨道上或靠坐在设备围栏上闲谈、停留和休息。违者处罚款50元。86、车辆行驶中,不准爬车下车,开、停车时要先给信号(铃或警笛)后开、停车。违者处罚款100元。

87、工作前均须详细检查自己的工具用具和设备等,如有不良情况,禁止使用。工作完毕后,必须清理工作现场,以防杂物伤人。违者处罚款50元。

88、堆积物件时要稳定,搬运时应按顺序进行,不要站或坐在能转动的物件上。严禁触及和跨越正在运转的设备和皮带。违者处罚款50元。

89、工作现场,禁止堆放易燃物,不要在蒸汽和热油、气管道上放可燃物。易燃物应专门存放,一切可燃物都要远离热源。违者每发现一处处罚款50元。

90、化产回收区域严禁烟火和用明火取暖;生产区禁止放鞭炮。违者处罚款200元。

91、严禁在工作间、值班、休息间存放汽油、煤油、粗苯等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苯类、汽油和其他易燃洗衣、洗手、刷地板等。违者处罚款50元。

92、大风天禁止室外动火作业。违者处罚款50元。

93、气焊的氧气和乙炔瓶禁止放在一起运送,使用时应间隔10米,禁止两瓶35℃以上高温下暴晒,并不得沾染油脂。违者处罚款50元。94、检查煤气设备是否泄漏时,禁止用明火试验,应用肥皂水或用可燃气测爆仪检查。违者处罚款100元。

95、新启用或检修后的煤气设备送煤气前(指焦炉煤气)必须遵循先用蒸汽赶空气,再用煤气赶蒸汽的原则。当连续三次做爆炸试验合格后,才准关闭放散管,正常送煤气。违者处罚款100元。

96、禁止把煤气管道作超重悬挂重物的支架;除焊接煤气设备本身外,禁止在煤气设备上接电焊地线。违者处罚款200元。

97、未经批准,不得新增、移动、改动煤气设备。凡煤气设备大中修时,应将与检修有关部门的煤气来源绝对切断,吹净煤气后再进行检修。违者处罚款200元。

98、凡进入在用或陈旧的塔、槽、罐、箱、管道等化工窗口内进行清渣和检修作业的,均属危险作业,应按危险作业审批制的规定,由执行该项作业的单位负责办理《危险作业允许证》,并负责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经化验分析合格,由技安生产部批准签发后,方准执行。违者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99、进入容器作业前,必须落实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监守岗位,随时观察容器内作业人员的安全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违者处罚款200元。

100、禁火区禁止吸烟、动火,在禁火区域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按动火的规定,经安环、机动总凋、消防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违者处罚款200元。

101、加强火种管理,禁火区(包括席棚,木工、油漆间)禁止生炉取暖,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禁止放鞭炮,禁止使用喷灯。违者处罚款50~200元。

102、严禁将氧气瓶放在易燃、易爆物附近,应距火源10米以外,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违者处罚款50元。

103、粗苯装桶、装槽车时供销经营部安全员应到现场,并通知保卫处派人员到现场监护。违者处罚款100元。

104、苯库周围5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必须动火时应根据“禁火区动火申请制”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后,才准动火。违者处罚款200元。

105、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并有岗位人员在场监护。违者处罚款50元。

106、各操作点、信号、电铃、开关、事故开关等电器及设备,非本机人员,禁止乱动。违者处罚款50~100元。

107、皮带运输机在开机前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皮带、设备完好,电磁铁工作正常,确认皮带机和设备上无人工作和无障碍物时,才准操作。违者处罚款100元。

108、开机时,必须先打铃,回铃后再开机。违者处罚款100元。109、皮带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岗位操作人员应在场监护。违者处罚款100元。

110、皮带运转时,严禁清扫皮带两端大辊上的余煤,严禁清扫、修理和更换托辊。违者处罚款50元。

111、严禁坐卧、跨越运行或停转的皮带机。违者处罚款100元。112、皮带跑偏打滑时,禁止用铁棍撬或用脚踩、手拉,以免伤人。违者处罚款50元。

113、粉碎机运行时,不准站在旋转方向的正面;严禁清扫、修理和擦拭。违者处罚款50元。

114、粉碎机在运转中,严禁打开两则小门;两侧禁止有人休息和逗留。经常检查和注意机械声音,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处理。违者处罚款50元。

115、粉碎机运转时,禁止用铁棒等物去捅掏进出口,如遇到堵塞和碰撞异声时,应立即停机处理。违者处罚款50元。

116、用钎子桶煤塔内悬料时必须确认无妨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钎子不准对着胸部操作。违者处罚款50元。

117、禁止单人进入煤塔。进塔捅煤时必须二人配戴安全带才能进塔,上面要有专人监护。违者处罚款100元。

118、清扫煤塔时必须从上到下进行,严禁由下而上掏挖,以免煤料塌陷伤人。违者处罚款50元。

119、打开上升管时,应先关闭翻板,然后拉开上升管水封盖。违者处罚款50元。

120、鼓风机停止运转时,炉顶指挥要协助上升管工操作,并指挥四大车按操作规程处理事故。违者处罚款50~100元。

121、推焦发生难推焦时,及时报告班长,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在班长同意下发出二次出焦哨,二次以上出焦时必须经工段和车间在场处理,焦推出后要仔细检查炭化室情况。违者处罚款100元。122、下暴雨时,要检查装煤孔盖、看火孔盖是否盖好,严防积水灌入炉内。违者处罚款100元。

123、清扫桥管时必须先停止氨水喷洒,防止氨水烫伤或焦油、氨水喷入眼内。违者处罚款50元。

124、打开上升管时,必须先关好翻板。禁止同时打开相邻两个上升管。违者处罚款100元。

125、应保持上升管、桥管、氨水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违者处罚款50元。

126、上升管盖出现冒烟冒火时,应随时消烟灭火封严。违者处罚款50元。

127、集气管放散时,不准打开熟炉号的上升管。违者处罚款50元。128、装煤车行驶中,禁止上、下车;快速行车时,禁止倒车。违者处罚款50元。

129、装煤中途停电、停风时,应迅速将装煤车推车推离炉口。违者处罚款50元。

130、推焦杆手动摇把装置,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若遇突然停电,使用手动摇把时,应切断电源控制器回到零位,以防突然来电伤人。违者处罚款100元。

131、推焦电流超过额定数量时,作难推焦处理,及时报告领导,不得强行推焦。违者处罚款100元。

132、听到信号后,方可推焦。应注意电流变化和机械情况,发现异常随即停车,查明原因,按确认后的情况处理。违者处罚款100元。133、炉门要上正,防止损伤刀边和螺栓,坚固螺栓后要检查密封情况,发现不正,偏斜不严时,及时处理。违者处罚款50~100元。134、推焦、平煤、行走三个主流控制器在作业完毕后一定要打到零位,运行中禁止打倒车。违者处罚款50元。

135、在推焦行进过程中突然停电,或推焦杆过限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推焦杆长期停在炉内。推焦杆烧红后,应开在端台上,将焦靴、推焦杆头托平放在护罩内自然冷却。切记禁止通风快冷造成焦杆变形。违者处罚款200元。

136、炉门清扫工炉门未关时,禁止以水熄灭炉台上的红焦。违者处罚款100元。

137、炉门冒火时,应用蒸汽灭火,禁止用水浇。违者处罚款50元。138、禁止往炉台下扔东西,推焦车行走时,禁止上下。违者处罚款50元。

139、开启炉门前,应松横铁及安全销,开启炉门时压横铁帮助司机启门。同时,不要站在炉门附近,以防撞伤或烧伤。违者处罚款50元。

140、导焦槽、启门机未退回原位时,禁止开车。违者处罚款50元。141、不准往导焦槽内喷水,禁止从拦焦车与炉顶间跨越。违者处罚款50元。

142、操作时看准炉号,对正导焦槽,闸头未卡好,不准给推焦信号。违者处罚款50元。

143、拦焦车行驶时,不准将头部伸向炉门侧,严禁站在炉柱间让车。违者处罚款50元。

144、遇有突然停电或其它特殊故障时,应切断电源,控制器退回零位,并请示有关领导,组织人员将焦槽中红焦清出。违者处罚款100元。

145、焦台放焦工配合熄焦司机,依次卸焦,未熄透或未凉好的焦,不得放下皮带。违者处罚款50元。

146、及时熄灭焦台上的红焦,严禁放红焦,放热焦。违者处罚款50元。

147、皮带机工应随时注意电机、减速机和其他设备运转情况,如发现焦卡皮带、跑偏、磨损托架、挡焦板脱落及其他事故时,立即停止放焦,并关闭安全开关,待修复调整后,方可继续运行。

148、放焦时,不应将所有焦炭放完,须在闸板前稍留一点,以防止熄焦车红焦漏下烧坏皮带,发现烧带、焦仓、货台及火要追查操作工责任,赔偿造成损失的30%,并处罚款100~200元。

149、经常检查放焦设备、皮带托架及放焦挡板,如因挡板脱落割坏皮带,要追查放焦工及维修工的责任。并处罚款100~200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30%。

150、测温时,看火孔盖不得连续打开5个以上,测温后应立即盖好,防止杂物煤灰等掉入火道。违者处罚款50元。

151、立火道温度必须低于1450℃,防止发生高温事故。每发生一次高温事故处罚当班调火人员200元,因高温造成炉体损坏的对责任人进行开除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152、煤气总管压力低于50mm/m水柱,支管压力小于20mm水柱时,应停止加热。否则对调火工处罚款200元。

153、两侧烟道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烟道走廊凉衣或睡觉、休息。违者处罚款50元。

154、上升管操作工未经调火工同意,不得擅自拆动煤气管道。违者处罚款50元。

155、化产车间非本车间人员,禁止进入生产现场,外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登记后方可入内。违者处罚款200元。156、风机房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处罚款50元。157、禁止用粗苯洗手或擦地板,禁止用压缩空气输送粗苯。违者处罚款50元。

158、禁止将再生器残渣放在地面上。违者处罚款50元。

159、冬季停产时,冷却器等设备的水位必须放空,以防冻裂设备。违者处罚款50元。

160、严格执行推焦系数,出焦时间与计划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违者每次处罚款50元。

161、发推焦信号前,必须检查机焦侧车辆是否到位,导焦槽是否对正和紧贴,熄焦车是否发出接焦信号,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推焦信号。违者处罚款50元。

162、炭化室自开炉门到关炉门敞开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遇清石墨或补炉头时不宜超过15分钟。违者处罚款50元。163、取门和上门操作:取门时按推焦计划,看准炉门,严禁取错门,违者处罚款50元。

164、炉门不准提前打开,如果超出15分钟仍不能出焦,由出炉工配合生产上好炉门,违者处罚款50元。165、当推焦发生困难时,应退出推焦杆,立即通知指挥工,未找出原因和处理方法前不得推二次,第二次推焦权由指挥(班长)和值班人员共同掌握,第三次以上必须通知车间主任或厂(公司)领导到现场。违者处罚款100~200元,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

166、拦焦车司机炉门打开时间不超过8分钟,如清石墨或补炉头不宜超过15分钟。违者处罚款50元。

167、推焦结束后,由出炉工将尾焦扒出,磨板部位刮净后再上炉门,不准碰炉门刀边和衬砖,待横铁放平后拧紧上、下拧螺丝,再发信号通知装煤。违者处罚款50元。

168、不准将导焦槽长时间停在炭化室前,不准向导焦槽内打水,严禁将导焦槽当梯子上、下炉顶。违者处罚款50元。169、捣固工捣固煤饼时第一层是最关键的一层,要求捣实,保证捣固七个循环捣固时间约4分钟。违者处罚款100元 170、第二批放煤600-800mm左右,捣固5个循环,捣固时间约3分钟,违者处罚款50元。

171、第三批放煤400-600mm,捣固3个循环,时间约2分钟。违者处罚款50元。

172、在捣固时,应重点把煤饼两头捣实,以防在装煤过程中,煤饼出现掉头的现象。每发生一次煤饼掉头处罚款50元。173、捣固完毕后,应清理干净操作平台,用铁铲将煤饼表面压实,不准有浮煤。违者处罚款50元。174、煤饼进入炭化室时;要由慢到快,逐渐加速,煤饼两边距墙约10mm,否则会撞上炉墙导致塌煤。煤饼撞上炉墙垮塌处罚款100元。

175、上升管操作工必须确保集气槽温度保证在≤90℃,集气槽压力控制在60-90Pa,氨水压力保持在1.5-3kg/cm2。其中一项达不到规定处罚款50元。

176、上升管不得同时打开3孔以上,集气槽要定期清扫。每发生一次堵塞处罚款50元。

177、尾焦不准回铲入炉。违者处罚款50元。

178、每隔20分钟换一次向,换向后5分钟内必须溜烟道检查交换考克连杆,空气进口开度和废气闸板,确保加热正常。违者处罚款50元

179、交换后调整吸力、压力,使之符合加热制度,并按时溜烟道。违者处罚款50元。180、温度制度

①焦饼中心温度为1050℃±50℃,上、下温差不超过±50℃; ②直行平均温度不得超过1400℃,个别火道不得超过1450℃;

③边火道温度以炉头焦炭成熟为标准,其温度不超过1300℃,不得低于1100℃;

④结焦终止前2小时,炉顶空间温度不得超过850℃。以上任一项超过规定处罚当班调火人员100元。181、压力制度

①燃烧系统和炭化室的压力应保证在整个结焦周期内,煤气只能由炭化室流向加热系统,炭化室内不准吸入空气。

②集气槽压力应能保证炭化室底部压力在结焦末期不低于5Pa;

③燃烧系统压力根据看火孔压力保持0-5Pa来确定; ④除边蓄热室外,每个蓄热室与标准蓄热室比较不准超过±2Pa;

以上每一项不符合规定处罚当班调火工50元。

182、烧嘴爆裂、相邻火道堵塞或喷补时不慎将烧嘴堵塞,造成煤气分布不均;吸力过大,造成空气过多,火焰于底部燃烧;孔板孔径过大或漏装;斜道部分堵塞,造成上升时空气量不足,而于下降气流燃烧;因故停止出焦,而熟焦相邻燃烧室加减考克未加控制。每发生任一项处罚款50元。

183、罗茨鼓风机齿轮箱油位保持在窥视镜的1/3至1/2高度,每连续运转三个月更换一次润滑油,违者处罚款50元。

184、管式炉操作工必须确保:管式炉富油出口温度160-180℃;管式炉过热蒸汽温度应小于400℃,特殊情况不超过450℃;炉堂温度不高于800℃。其中一项不符合规定处罚款50元。

五、设备管理奖惩制度

185、电钳工必须配合各岗位人员搞好设备检查记录,并签字,少一次扣当班巡检50元/次。186、电钳工应保证本部门设备完好率98%,设备运转率98%,如因备用设备不完好影响安全生产的除100~200元罚款。

187、检修设备时,必须挂牌进行,违者罚款50元/人次。188、检修后,更换的废旧物品必须放到指定地点,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违者罚款50元/次。

189、各岗位设备卫生必须保持良好,润滑率100%,违者罚款50元/次。

190、电钳工在岗位检查时,操作工必须配合进行检查,违者罚款50元/次。

191、电钳工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到达工作现场,违者罚款50元/次,影响生产者加重处罚。

192、设备管理必须做到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违者扣款50元,影响生产扣款100元/人次,设备泄漏未及时处理者扣款100元/次。

六、管理人员规定

193、未执行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及物资管理制度者处扣款200元/人次,督促不力,扣款50元/次。

194、没有进行定期巡检,违者扣款100元/人次,带头违章、违纪,扣款200~500元/人并取消浮动工资。

195、对安全问题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呈报者扣款200元。

196、不按车间指令严重失职者,做撤职处理。

六、鼓冷工段岗位奖惩制度 197、严格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认真完整填写当班操作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

199、每半小时一次设备、工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汇报,违者罚款50元/次。200、液下槽发生满流事故罚款50元/次。

201、焦油中间槽焦油储罐发生满流事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罚款200元。

202、每月焦油合格率必须达到95%以上(水分小于4%),未做到罚款100元。

203、每班必须保证所有冷凝液下液管畅通,违者罚款100元/次。204、罗茨风机停车后、开车前必须用蒸汽把风机清扫干净(风

机温度不超过80℃、时间不超过3分钟),违者罚款50元/次。205、及时调整集气管压力(60-80 Pa),违者罚款50元/次。206、事故氨水槽每班必须排污3~4次,排污时间不低于30分钟/次,违者罚款50元/次。

207、每天早班用热氨水喷洒横管初冷器,喷洒时间不低于1小时/台,并保证阻力小于1000Pa,违者罚款100元/次。

208、认真做好每班产品、产量统计,如有虚报罚款200元/次。209、上班时间必须穿棉质工作服及无铁钉的平底鞋、戴上口罩,违者罚款50元/次。

210、需请假、换班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车间主管请假、换班,并经其同意,私自换班或擅自耍假罚款50元/次。

211、认真做好每周二卫生大扫除和设备润滑,未做到罚款50元/次。

212、严格遵守厂规厂纪,严格遵守车间的各项管理规定,违者按公司和车间管理制度处理。

213、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违者按规定执行。

214、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工艺流程进行操作,违者按规定处理。

215、维护好本岗位所有设备,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赔偿20~70%。

216、确保安全生产,出现安全事故按责任大小和事故轻重赔偿损失的20~100%。

217、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违者扣发当日工资,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停岗学习。

218、保证贫、富油流量在规定范围内,违者罚款50元/次。

219、保证脱苯顶油温度在规定范围内,违者罚款50元/次。220、严格执行工艺指标,确保粗苯质量,每月合格率必须达到90%(馏出量>90%),未达到当班罚款100元。

221、在规定的周一、三、五排再生渣,周二、四、六拖再生渣,对排出的再生渣不合格者,谁排谁负责处理。

222、加强检查、调节,保证液位维持在20-60,严禁分离缸油水走混,违者罚款50元/次。

223、粗苯贮槽、液下槽、贫富油槽严禁满流,违者罚款50元/次,情况严重者赔偿损失100%并开除;洗氨循环槽和萘槽严禁满流,违者罚款50元/次。

224、粗苯装车时应随时观察,严禁发生满流,违者罚款100元/次,并赔偿损失的100%;装车后必须保持电消失,静电消失所需静置时间,容积小于50㎡为5-8分钟;装车工作全部结束后,罐车应立即驶离现场,严禁在厂区内长时间停留甚至夜宿。225、粗苯生产样每班一样、装车每车一样,填写请检单及时送化验室,违者罚款50元/次。

226、每两小时取一次生产样做密度分析,并及时调节,未做到罚款50元/次。

227、每天早班取循环水样到电厂进行化验,并按化验结果进行调节达标,违者罚款50元/次。

228、每半小时巡回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段长,违者罚款50元/次。

229、终冷洗萘塔阻力不超过500Pa;洗氨塔阻力不超过1500 Pa;洗苯塔阻力不超过1500 Pa,违者罚款100元。230、萘槽每班捞萘一次,未做到罚款50元/次。

231、设备停运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操作工应在现场协助和监护,违者罚款50元/次。

232、每班应不少于三次放空管式炉煤气管道内冷凝液,未做到罚款50元/次。

233、发生管式炉突然熄火,应先切断煤气源,查明原因,再用蒸汽吹扫炉堂,直至烟囱冒白烟10分钟,方可按点火程序重新点火,未做到罚款50元/次。

234、管式炉发生油管漏油,必须停止燃烧,截断煤气,减少富油泵出口压力,但不能停泵,违者罚款50元/次。

235、煤气水封应满流,排液管保持畅通,未做到罚款50元。236、严禁用高温水蒸汽吹扫花环填料塔,违者罚款50元/次。237、严禁烟火,动火检查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许可证,违者处罚款50元/次。

238、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特别是苯类、油类、煤气管道更应严加管理,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违者赔偿全部损失并开除处理。

239、严禁使用粗苯洗手、洗设备、擦地板和在安全阀上悬挂、放置其他杂物,违者罚款50元/次。

240、在各塔平台上操作时应注意安全,严禁坐、靠平台安全护拦,更不能往下扔东西,违者罚款100元/次。

241、守护好岗位所属工具,丢失一样全额赔偿;消防工具、器材、蒸汽灭火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禁止移做它用,违者罚款50元。

242、操作室应保证随时有人监盘(特殊情况除外),违者罚款50元/次。

243、粗苯生产区域内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油类物质进入水沟,禁止吸烟、停车,违者罚款100元/次。244、每周二卫生大扫除,未做到罚款50元/次;每周三进行设备润滑,未做到罚款50元/处。

245、上班时间内一律不许干私活,违者罚款200元/次。

246、上班时间不许离岗(窜岗超过10分钟均属离岗),违者罚款100元/次。

247、进入粗苯车间必须穿工作服,操作时必须配戴好防毒口罩,严禁穿化纤衣服和有铁钉的鞋子。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06月02日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一 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 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十三 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 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 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六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 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八 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九 条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一 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 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三 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为送达;

(五)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生产安全和违章处罚 篇三

第四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

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第六条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3.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七条 装置性严重违章界定

4.安全习惯性违章处罚条例(修改) 篇四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组装车间(组装车间及附属设施)各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本各项工程施工的“0”事故控制目标,特制订本条例。

2、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有效遏制施工中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使施工人员逐步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形成“安全为人人,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气氛,为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营造安全的环境。

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

1、进出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100元/次

2、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100元/次

3、未经安全教育、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每人100元

4、穿拖鞋、凉鞋、背心、短裤进入现场。100元/次

5、酒后作业。500元/次

6、在施工现场打闹、取笑。200元/次

7、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用机动车乱停乱放。

每辆50元

8、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500元/次

9、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每项500元

10、在2m及2m以上的高空作业,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不挂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上方、牢固可靠处。200元/次

11、高空作业梁上脱手行走。200元/次

12、高空作业时往下或往上抛掷材料、工具等物。500元/次

13、非电气和机械人员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500元/次

14、无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500元/次

15、擅自在施工通道上堆放物料、土方,影响正常的施工,通行。

每人200元

16、在施工现场乱放、乱倒材料、垃圾。每人200元

17、车辆装载过满污染施工道路。500-1000元/次

18、在成品或设备上乱画,造成成品或设备污染。500元/次

19、危险区域施工不设专职监护人。1000元/项 20、私自拆除、损坏安全设施;或施工需要拆除安全设施,施工完毕后不及时恢复。500元/次

21、私自拆除、损坏各类安全标识、标牌。500-1000元/次

22、对施工形成的孔洞、邻边不及时采取防护措施。500-5000元/处

23、特殊、高层脚手架,运料井架的装拆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1000元/每项

24、脚手架、运料井架使用前不按规定验收、挂牌。200元/每项

25、运料井架乘人。500元/次

26、施工电梯、运料井架各分层门未关闭时将电梯、吊笼开离。

2000元/次

27、在施工场地和重要场所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500元/每项

28、用电器具未接漏电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用电设备 200元/每处

29、施工现场电动工器具、照明设备的电源线未使用软橡胶电缆。

200元/每处

30、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钩挂于刀闸上使用。300元/每处

31、乱拖乱拉电源线,电线过路不加保护。500元/每处

32、碘钨灯用作移动照明。300元/每处

3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场内所有金属设施不采取可靠的接地。

300元/每处

34、电焊机的一、二次线接线处无罩壳。100元/每处

35、电焊机的二次线接头不使用线鼻子,或二次线接头裸露。

200元/每处

36、金属容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内的施工照明不使用安全电压。

500元/每处

37、在高电压区域施工作业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1000-5000元/每处

38、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混装、混放。500元/每次

39、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瓶间距离,或明火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安全距离。300元/每处 40、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200元/每瓶

41、高温季节氧气瓶、乙炔瓶不采取防止直接暴晒的措施。

200元/每瓶

42、在5级及5级以上强风时进行吊装作业。1000元/每处

43、将安全带挂于未固定的吊物上。300元/每人

4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2000元/次

45、施工负责人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不予制止。2000元/每项

46、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整改。1000元/每事

47、阻挠干扰、影响安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执行安监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2000元/次

48、起重机械安全设施不齐全带病使用。1000-5000元/每台

49、埋地施工电缆无保护、无走向标识。200元/每处 50、不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灵、失效。500元/次

二、生活区

1、生活区域及宿舍内垃圾乱丢乱放的。200/每处

2、个房间及设施标牌未设或不清。200/每处

3、除人行通道及卫生间外禁止(常明灯)200/每处

4、食堂无消毒及灭蝇设施食堂标牌未上墙人员无健康证 200/每项

5、宿舍内卧床吸烟 ;烟头乱丢 100/每次

6、宿舍内无垃圾桶并有效灭烟的 100

7、宿舍内床位放置不标准及床位标牌不标准 100/每项

8、宿舍内鞋、衣物等乱丢乱放 100/每处

9、未在晒衣区晾晒衣物,乱挂乱晒 100/每次

10、禁止在生活区酗酒滋事 500/每人次

11、禁止损坏公共设施,违反生活区制度 200/每项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北京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组装车间(组装车间及附属设施)项目部

5.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篇五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资格测试;

2、交接班漏交各类隐患;

3、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在工作岗位上打闹、嬉戏;

6、操作人员误操作;

7、在生产区域内吸烟;

8、戴手套擦拭运转设备;

9、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作业;

10、非岗位操作人员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1、酒后上岗;

12、骑摩托车不戴头盔;

13、工器具有缺陷仍然使用;

14、用水冲洗带电设备;

15、无证驾驶工程车或操作特种设备;

16、攀、坐不安全位置(平台护栏、机动车挡板、吊车钓钩、带电设备)或运转带电设备上行走、站立;

17、拆卸酸、碱管线,法兰、仪表设施站位不当;

18、高处乱扔工具或物件下方无人监护;

19、爬梯子登高,梯子无人扶或未固定牢靠;

20、使用砂轮机、切割机、磨光机、气割、电钻不戴防护眼镜;

21、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不穿戴防护用品;

22、随意拆除、停运安全设施、安全装置;

23、非电气人员私自拆接电源;

24、电源线裸漏仍然使用;

25、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26、电动工具等不用时未切断电源;

27、各类潜水泵无固定电源;

28、外协外包作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9、未按规定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演练、班组活动等); 3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

31、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进行;

32、作业票证未按规定级别或程序办理;

33、动火作业没有灭火器具或相应的灭火措施;

34、动火证扩大范围或超时使用;

35、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留有火种;

36、动火中周围易燃物未彻底清理干净;

37、使用中的气瓶安全附件不全或压力表失灵照常使用;

38、焊机线与氧气、乙炔气肠缠绕;

39、环保设施不备用或私自停运;

40、违规排放烟尘、污水、危化品等污染物;

41、危化品运输、储存、使用未按规定执行;

42、机动车辆行驶中驾驶室外搭乘人员或人货混装;

43、厂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44、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5、违反安全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46、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7米;

4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无相关警示、警告标志;

48、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场所未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9、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检修带压及危害介质管道、设备; 50、跨越安全围栏或穿越安全警戒线;

51、擅自改动DCS系统参数;

52、氧气瓶、乙炔瓶同室混放;

53、劳保用品过期失效仍然使用;

54、非操作人员擅自开关阀门或动用设备;

55、作业票证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人员或设备安全;

56、受限空间作业未使用安全照明;

57、投入运行的设备无检修或运行规程;

58、电气作业或巡检走错带电间隔;

59、在高压或低压架空线路上作业,未挂接地线; 60、从事停送电操作或带电检查回路时,不佩戴防弧面具; 61、从事断电作业时未验电,未挂标示牌; 62、电气、仪表异地作业未经工艺车间同意;

63、对高压设备倒闸操作时,未填写或未执行操作票;

64、作业不验电或验电不使用验电设备; 65、巡检或作业逾越安全间距,接近高压带电体;

二、习惯性违章行为(25条)

1、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巡检;

2、独自从事检维修作业;

3、票证审批人未到作业现场签发作业票证;

4、作业中制定的安全措施未落实、票证不全或条件不具备就作业;

5、作业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6、在吊装物体下行走或站立;

7、检查出的隐患不按时整改;

8、危险作业无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进行作业;

9、吊装作业无专人指挥,旁人随意指挥;

10、检修设备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11、外协作业未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或未委派监护人;

12、恶劣天气从事登高、吊装作业;

13、危险作业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14、进罐作业未通风置换合格或无抢救后备措施;

15、睡岗;

16、八小时以外从事检维修作业未经调度许可;

17、进入配电室或从事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

18、给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源接送电;

19、密集的配电设施进行单一作业未采取安全间隔; 20、随意停用无负荷的备用电源;

21、电气倒闸操作未核对设备双重编号;

22、电气倒闸操作不进行复诵;

23、发生电气火灾,未断电使用常规灭火器灭火;

24、跨越设备的运转部位;

25、私自改变工艺设计。

三、重大违章行为(10条)

1、登高未挂安全带或安全带低挂高用;

2、酸、碱作业不戴防护眼镜;

3、防爆场所违章用火;

4、无证进行检维修作业;

5、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6、带电挂接地线、未验电挂接地线或带接地线送电;

7、误送电,造成无电线路或设备意外带电;

8、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试验时,实验仪器外壳未接地;

9、安全管理未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10、违反规程、规定进行违章指挥;

化工四十一条禁令

一、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要有抢救后备措施。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6.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 篇六

近日,广州供电局基建部组织我们学习分析了《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典型案例选编》、《4起误操作误触碰事件》、《海南儋州“6.4”外包工程人身事故》等案例的事故原因,学习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关于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及误触碰管理的通知》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过程中对案例中的违章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对安全事故进行了回顾,事故现场图片触目惊心,引人深思。我们要认真吸取教训,自我检查和反思工作中的不足,安全警钟长鸣于心。

一、提高安全意识

1、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习惯性违章的根本原因

电力安全事故并不像交通事故一般频繁发生,进而导致部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必要性认知不足,自我警醒的自觉性不足,一次安全学习对他们的警醒只能起到短期作用,时间一长便逐渐松懈下来,要保持安全生产,必须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安全之弦时刻紧绷,安全警钟长鸣于心。

2、侥幸心理是安全生产的致命弱点

违章事故造成的后果让所有人触目惊心,血的教训让我们时刻警醒,但世上本没有感同身受,太多人只是把案例当成“别人”的故事,心想只要我小心一点,这些事情都不会发生在我的身上,侥幸心理让很多人忽视了安全生产规程的重要性,以为“艺高人胆大”,违章现象屡禁不止。对生产人员的警示教育至关重要,你的侥幸,是对企业、对自己、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按章作业,平安回家,杜绝侥幸心理,才能避免违章。

3、安全生产教育不可停歇

各区局都会对生产人员进行每月两次的安全教育,但参加教育的人员重视程度不足,只是把自己当成一个围观者,而没有置身其中,安全生产教育要从宣贯的形式向讨论的形式转变,接受教育的人员不仅要听取安全教育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对安全事故和相关规程深入理解和分析,树立“生命高于一切”和“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方针。营造“遵章守规、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违章现象零容忍

7.反违章安全生产演讲稿 篇七

如果向大家问一个问题:我们电力企业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我相信大家会毫不犹豫的回答出来:安全生产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如果再问大家一个问题:是否真正的把安全规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大。

点马虎、丝毫大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企业的工作方针,没有安全保障,也就没有了经济效益,一切都成了空谈。所以说“安全生产”是我们电力企业和职工的生命线,而对安全生产威胁最大的就是违章作业。把杜绝违章作为保证安全的头等大事来抓,如果只是停留在书面上,那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应全员参与,充分的行动起来,深挖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大力开展自查自纠、互查互纠,通过相互的对比、学习来杜绝违章行为,积极开展反违章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反违章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手软,“宁听骂声,不听哭声”。

8.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共) 篇八

1.1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应承担的相应处罚后果。1.2 本标准适用于对本公司范围内员工的管理。管理职责

2.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公司日常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处理。2.2 公司安委会、工会、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中心、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公司领导有权对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检查,检查结果计入相关部门及人员考核。

2.3 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范围人员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并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布置、监督、落实、检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3.1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即视为旷工。凡旷工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分数;

3.1.1 进出公司必须刷卡;如未带卡,须及时到门卫登记;未带卡也未在门卫登记的作旷工处理;弄虚作假代他人刷卡的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

3.1.2 各部门考勤人员应每日进行如实考勤,发现有弄虚作假、作弊现象等不实情况,扣考勤人员绩效考核10分,扣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1分。3.2 员工上班迟到的处理: 3.2.1 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3.2.2 10至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 3.2.3 30至60分钟(含6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5分; 3.2.4 60至120(含120分钟)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20分;

3.2.5 2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记旷工半天,扣绩效考核50分; 3.2.6 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扣绩效考核100分;

3.2.7 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待岗两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金]; 3.2.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旷工两次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绩效考核100分;

3.2.8 一个月连续两次违纪另扣绩效考核10分,连续三次另扣绩效考核15分,四次以上另扣当月绩效考核30分。

3.3 当月或当日睡岗一次扣绩效考核20分,两次睡岗扣绩效考核50分,三次睡岗扣绩效考核100分; 3.3.1 上班时间闭目、打盹,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视作睡岗并按睡岗条款处理。

3.3.2 离岗或借故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均按离岗处理,离岗、早退按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3.3.3 离岗睡觉、关灯睡岗、躺倒睡岗及其他严重睡岗等严重违纪行为扣除绩效考核100分; 3.4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半日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3.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旷工行为: 3.5.1 休假逾期的;

3.5.2 以欺骗方式获得假期的; 3.5.3 涂改伪造证明未来上班的;

3.5.4 在应勤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上班的; 3.5.5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

3.5.6 拒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及安排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出勤的。

3.6 偷拿公司财物或未经公司同意将公物转送他人、搞私有或私自对外加工的,违者扣当月绩效 考核100分。情节严重的公司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失窃财物价值或非法获利金额的2 倍追究赔偿责任。

3.7 上班时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7.1 看小说、杂志书的; 3.7.2 洗衣物、择菜洗菜的; 3.7.3 利用工作时间购私物的;

3.7.4 利用电脑炒股、聊天、听音乐、玩游戏、看电影、录像的; 3.7.5 上班期间将脚搁放在桌子、凳子上,举止粗鲁,有失文明的。3.8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会议及学习纪律:

3.8.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违者视情形每次扣绩效考核分(根据迟到条款处理);未获准假擅自缺席的,每次扣绩效考核3分;

3.8.2 手机未关机或未设置为振动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分; 3.8.3 接听电话必须离开会场,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分;

3.8.4 团体会议(20人以上)不得在会场大声喧哗、睡觉,擅自发言或起哄,扰乱会议正常秩序,违 者每次扣绩效考核25分;

3.9 上班时间(含当班午餐、晚餐、夜餐及白班午餐时间)严禁喝酒(除工作特别需要陪客外),酒后不得上岗并按旷工处理。

3.10 严禁在公司厂区范围内(包括公司设在厂区外的其他工作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违者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并作待岗两个月处理。3.11上班时间严禁打毛衣、打扑克、下棋等违纪行为,违者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

3.12 员工上班时间发生辱骂、打架情况,视情节轻重每人次予以扣50分至100分的绩效考核分数,对责任者视情形可并处待岗1-3个月或解除劳动合同。

3.13上班时间统一按公司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裤,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进入生产区不得穿凉鞋,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发必须盘起,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14 进入生产装置区未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3.15 提前到公司大门及主要干道等待下班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16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到食堂吃饭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3.17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需在传达室登记,必须有对应人员接待,方可进入公司。门卫人员应做到言 行举止文明有礼,并应向来宾说明公司禁烟、交通等安全规定。外来人员离开公司需交还接待证明,门卫人员应注意有无携带公司财物(物资出厂必须凭出门证)。门卫失职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3.18 货车进入公司必须配戴阻火器,门卫失职每车次扣绩效考核10分。

3.19 外来摩托车、自行车严禁进入公司大门(送货的及工作用车除外),门卫不制止扣绩效考核10分。3.20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控制车速,直线行驶时速应小于30公里,弯道时速应小于20公里,违反者扣绩效考核2分。

3.21 严格落实劳动纪律制度,对部门自行查处违纪人员,由部门书面交执纪部门进行违章违纪通报 处理,不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其它违章违纪均列入绩效考核。

3.22 尊重和支持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按章办事,对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或无理取 闹者,扣绩效考核50分并待岗2个月;殴打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的,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另扣绩 效考核100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23 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得擅自出公司大门。凡因公事或私事外出者一律开具出门证并注明外出事由。出门证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或授权指定人员签发)。无证外出者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并按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门卫不制止随意放行的,扣绩效考核3分。3.24 交接班人员未进行交接班的,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

3.25 未经部门、分厂负责人批准,私自代班的,扣除双方绩效考核50分。

3.26 因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给公司或在公司内部员工当中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次扣绩效考核100分;发生两次的作待岗处理。

3.27 上班时间听音乐、玩游戏、玩手机和接听电话(非工作联系)3分钟以上的视作违纪,扣除绩效考核5分。

3.28 因吸食、贩卖毒品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100分。

3.29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制造事端等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或公司名誉、形象等利益受损,社会评价下降等,扣绩效考核100分,且公司视情形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3.30考勤不如实记录,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其他违纪规定

4.1除本公司食堂以外的所有区域一律为公司禁烟火区。凡在禁烟火区内吸烟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在禁烟区内发现烟蒂或烟灰的,区域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按每只扣绩效考核1分。4.2 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分为二级管理:分厂的一般动火由分厂安全员审批;其它多部位、多地段动火均按一级动火办理,由分厂厂长审批;公用工程及特级动火需经公司安环部审批。违章动火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00分,若出现后果(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

4.3 严禁对装有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先将物品卸毕并经清洗置换、分析测试符合动火要求,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和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方可进行。违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4 离岗、睡岗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任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5 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即动火的,扣责任人绩效考核5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6 各级人员违章指挥未造成后果的扣绩效考核15分、违章作业(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扣绩效考核1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7 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当月绩效考核10分。4.8 对提出严重安全隐患而未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的,扣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当月绩效考核100分,直至调离岗位。

4.9 未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动火证、动土证、登高证、盲板证、有限空间作业证、检修作业票以及各类操作票等等)进行作业的,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0开具票证但未注明安全措施的,票证的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安全员、审批人各扣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任人,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1开具票证,并已注明安全措施,有关部门人员未按规定实施落实到位的扣绩效考核25分。造成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相关人员绩效考核100分并按事故直接损失60%赔款;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4.12 凡发生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人一律扣绩效考核100分,负次要责任的扣绩效考核50分。4.13 凡因违章作业造成的自身和他人的工伤事故,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

4.14 班组因违章而发生停车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当班班长扣绩效考核50分,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人员扣绩效考核30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当班人员扣绩效考核100分。4.15 车辆在公司区域内肇事或损坏财物的,肇事者扣绩效考核5分并赔偿损失。

4.16 在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事故,未执行应急救援预案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虽未逃离却不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的,或接到公司通知未及时赶到现场的,扣绩效考核50分;事故情节严重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

4.17 凡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而发生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

4.18 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中监火人、监护人不得离岗,违者每次扣50分。因离岗而发生安全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9 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口头或电话报告)。事故报告单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提交,较大事故在4天内提交,重大事故在7天内提交。事故迟报的扣绩效考核20分,谎报事故的扣绩效考核50分,隐瞒事故不报的扣绩效考核100分。

4.20 隐瞒事故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不配合调查、对事故调查人为制造阻碍和影响的扣绩效考核50分,情节严重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并作停职检查处理。

4.21 公司内所有消防器材未经安环部、分厂安全员同意,不得擅自挪用,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20分。4.22 消防柜内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摆放整齐清洁、完好,若有违反扣分厂安全员绩效考核5分。4.23 任何高温设备、管道、电机旁禁止烘烤衣物、鞋子等物品,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4.24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4.25 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无误地记录各类报表,字迹要端正、清晰,发现漏记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绩效考核5分。

4.26工作当中和扫尾工作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而发生火警等事故的(包括其他火警事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

4.27 使用破损的开关插座、闸刀、空气开关、外裸电源线的,扣绩效考核5分。4.28 乙炔瓶上没有有效防回火装置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29 无上岗证人员操作行车、叉车、铲车、挖机等特种设备及作业的(包括行车等设备下人员未撤离就起动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0 电源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内的,扣绩效考核5分。4.31仓库内货物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库内通道堵塞的,扣绩效考核5分。

4.32 移动作业或有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灯不是使用安全低压电源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3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4 接卸货物时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正确指挥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5 移动式电器设备未有效接地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6 施工场地使用碘钨灯未经安全员审批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7 使用的工具、设施及现场废物料下班前未及时清理归位的,扣绩效考核5分。4.38 切割机当砂轮使用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39 工作后及下班时办公场所电器设施(电脑、空调、照明)电源未切断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0 未经批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取暖器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1 区域管辖的消防、应急救援防护器材等未按规定检查、登记情况的,一次扣绩效考核5分。4.42 动火时氧气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二瓶与动火点间距小于10米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43 使用带有电源的设备、设施外壳未按规定接地的,扣绩效考核5分。4.44 未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雨中电焊作业的,扣绩效考核50分。; 4.45 消防、应急救援防护器材前有其它阻挡物的,扣绩效考核5分。4.46 作业时需采取垫板固定措施而未固定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47 部门安全活动、隐患整改治理的反馈材料或资料未按时上交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8 部门安全学习、会议、教育等台帐未按规定要求记录的,每项扣绩效考核1分;未按规定组织参加安全活动的,扣绩效考核3分。

4.49 安装设备、管道、阀门等级不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绩效考核25分。

4.50 凡因采购物资的型号、尺寸、质量等原因而不能使用的,由采购人员负责索赔或调换。不能索赔或免费调换的,应查明责任,扣责任人绩效考核20分,且责任人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损失额的60%。如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且无法追回的,视情形调离岗位。

4.51设备采购工艺条件(参数)提供错误,造成设备达不到工艺运行要求的,扣除责任人绩效考核50分;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扣除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且责任人应按直接损失额的60%进行赔偿。如直接损失金额达5万元以上者,视情形调离工作岗位。

4.52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行政、刑罚等处罚的,公司视其性质、影响、后果,给予扣除一个月以上的绩效考核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视频监控管理规定

5.1 视频监控探头严禁移位或遮挡,违者扣绩效考核10分。5.2 无故不得将视频探头关机或挪作他用,违者扣绩效考核10分。5.3 操作时必须在岗位固定位置上(须在监控范围内),处理生产问题除外(需分厂证明)。发现以下情况按离岗处理,并按“3.2”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5.3.1 处于监控外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 5.3.2 处于监控外1小时—2小时的(含2小时); 5.3.3 处于监控外2小时—4小时的(含4小时); 5.3.4 处于监控外4小时以上的。

5.4 视频监控录像调看须经生产调度中心、安环部同意后方可查看。违者扣绩效考核5分。

5.5 公司门卫监控室闲杂人员不得入内操作及观看视频监控,违者扣绩效考核5分,当班门卫负连带责任扣绩效考核5分。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界定

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1.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在禁烟区吸烟的; ——盗窃、偷拿公司物资的;

——不服从管理,殴打管理、执纪人员的; ——破坏生产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旷工两次的;

—一一个内严重违纪三次的(上班喝酒、上班赌博、离岗、躺倒睡岗、违章操作、违章动火、严重失职);

——因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活动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故意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的;

——未经公司同意,在其它企业、事业部门、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的; ——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违反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 ——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情况严重的。

6.1.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含领导责任); ——员工在生产、营销活动中收受回扣未按规定上交的;

——营销人员在营销活动中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而被骗,价值五万元以上且无法追回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给公司造成五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致使公司停产、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6.1.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1.4 隐瞒个人真实信息,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2 员工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2.1 旷工或严重违纪一次的;

6.2.2 拒绝完成公司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6.3 一个内员工发生三次一般违纪行为,视作该员工一次严重违纪;发生一般违纪六次直接作待岗处理;发生一般违纪九次,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八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1月12日公司第八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第一次修订事项,2011年1月18日第八届四次职代会通过了第二次修订事项,2012年1月13日第八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第三次修订事项。7.2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当月违章违纪情况,对违章违纪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违章违纪通报》形式在全公司公示,以示警告。7.3 历年下发的处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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