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协议书制度(精选8篇)
1.麻醉协议书制度 篇一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房
床号
住院号
术前诊断与合并疾患
手术名称
麻醉方法选择 全麻气管插管 椎管内麻醉 神经阻滞麻醉 局麻强化 控制性降压 低温麻醉
1、病人对麻醉药的特异反应和过敏(或高敏)反应,可导致病人发生休克,甚至呼吸心跳停止。
2、硫贲妥纳可引起支气管痉挛。
3、琥珀胆碱可发生呼吸延迟恢复等。
4、某些麻醉药可引起恶性高热。
5、不同麻醉方式方法的操作,可能引起:
(1)臂丛神经阻滞可发生气胸、隔神经麻痹、局部血肿等;
(2)腰麻可引起术后头痛,下肢神经异感等;
(3)硬膜外麻醉可发生全脊髓麻醉、呼吸心跳停止;硬膜外腔血肿;截瘫;一过性或永久性下肢神经异感等;
(4)全麻气管插管可损伤牙齿,有的可发生呕吐、返流误吸、喉痉挛、支气管痉挛;全麻后清醒延迟;呼吸延迟恢复等
5、异丙酚麻醉可引起注药手背静脉;疼痛发生率高,异丙酚产生呼吸抑制,低血压等。
6、氯胺酮基础麻醉可引起呕吐、返流误吸、喉痉挛,清醒延迟。
7、麻醉手术中输血、输液可能发生致热源反应,过敏反应,血源性肝炎。
8、有伴随疾患者或有重要脏器损害者均可发生不同程度的并发症和麻醉危险性(依伴随疾患的不同,另行交待可能发生的问题)。
9、急诊手术麻醉的危险性高于择期手术麻醉,故死亡率、并发症发生率均较高。
因上述问题不能完成避免,一旦发生我们会尽力抢救,但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请家属有思想准备和理解,我们一定以高度的责任心,尽全力做好麻醉工作。
家属签字:
与患者关系:
麻醉医师签字:
20XX年X月XX日
2.麻醉协议书制度 篇二
笔者认为, 造成“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根源, 在于全社会对学生意外事件的定位不明, 责任界定不清, 责任共识不彰。破解的路径是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一、“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种种表现
1.操场上的学生“蹲着玩”
有的小学、有的老师要求, 孩子们下课如果到操场上玩, 要蹲着玩。原因是, 为了孩子们的安全。担心孩子们站着玩耍游戏, 发生意外事故。以分钟计的下课休息时间, 连到操场上玩耍的姿势都要受到限制, 这时候如果谈什么“素质教育”, 不是痴人说梦吗?
2.学生下课后“两点一线”
有的学校、有的老师要求, 学生下课后上完厕所, 就要马上回到座位上, 上课座位与厕所“两点一线”。原因是, 为了学生的安全。学生下课后马上回到座位, 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这种“不是监狱胜似监狱”的校园生活状态, “素质教育”谁说不将成为神话。
3.体育课无奈“瘦身”
有的学校对体育课进行了大瘦身, 将所有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项目一律取消, 如单双杠、高低杠、投掷类和球类等相对危险性较高的项目。队列练习、体操和慢跑唱起了体育课的主角。更有的学校, 体育课能减则减, 唯恐稍有不慎给学生的身体带来意外的伤害。如此这般, “德、智、体、美、劳”的“体”字, 岂不是成了空中楼阁?
4.书本上的“踏青”
问一名初中学生“学校组织过踏青吗?”“没有, 从书上看到过。”“重阳登高呢?”“没有, 老师讲过。”现在, 很少有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清明踏青, 重阳登高等活动了, 其他的社会实践活动更是能取消的就取消, 不能取消的则在时间上能短则短。当“踏青”“登高”变成书本上的文字, 当“清明扫墓”, 深入社会勤工俭学成为故事的时候, 那么, “激发学生了解大自然、尊重大自然、热爱大自然、了解社会、热爱社会”, 是不是已经没有了内涵, 仅仅剩下了一句口号了呢?
5.教师的批评“甜蜜蜜”
“好学生是夸出来的”已经成为一些学校和老师的座右铭。表扬学生、夸奖学生、称赞学生, 在有的学校已经到了成灾的程度。其理由是:怕学生听了批评, 一时想不开而出走或寻了短见, 发生意外事件。凡事有度, 过犹不及, “真理向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有的学校和老师已经在“夸杀”学生:听惯了表扬话、恭维话的学生, 听不得一点批评, 就像是生长在塑料大棚里的蔬菜经不得风吹雨打一样。感情脆弱、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现象, 在学生中已呈蔓延趋势。这样的教育与素质教育目标实为南辕北辙。听惯了“甜言蜜语”的学生, 如何能够适应社会上的风吹日晒?如何能应对日后人生路上的雨雪冰霜?这种“温室”里的学生, 在校园里意外的事件可能会很少出了, 但不意外的结果则是肯定的, 那就是学生的抗挫折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被“扼杀”了。
以上“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种种表现, 尽管并非存在于所有的中小学, 也并非某一中小学存在上述的所有现象。但是, 这些现象在一些中小学分明是存在着, 并正在引起人们的警觉和思考。
二、“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成因
“学生安全”何以绊住了“素质教育”的腿?“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何以不能兼容?笔者认为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对学生意外事件认识不清。
人生活在天地之间, 不幸的意外事件随时有可能降临到任何一个人的头上。所谓“人在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但是, 对于这一客观事实, 尽管没有哪一个人不予认同, 但基于人们的“趋吉避凶”心理, 谁也不希望不幸的意外事件降临到自己的孩子头上, 也就很少有人会静下心来想一想:“假如我的孩子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事件, 我该怎么办?于是, 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件, 感情用事多, 理性对待少;事后反思多, 事前思考少。学生意外事件中, 家长“拖、闹、告”现象屡见不鲜, 令校方和老师苦不堪言。有的学校则迫不得已采取破财免灾的办法来息事宁人。
第二, 学生意外事件的责任界定不明。
近年来, 学生意外事件纠纷日益增多, 学校因学生意外事件被起诉的例证频频出现。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事件, 学校、学生和家长各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人们并不是很明了。尽管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范围, 由于宣传力度不大, 社会尤其是家长和学生并不广泛知晓。等到一旦意外事件发生后, 学校再拿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家长往往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这是造成学生意外事件起诉多、纠纷多、扯皮多的原因之一。
第三, 学校和老师不堪重负。
由于社会、家长和学生对于学校在学生意外事件中的定位不清, 意外事件一发生, 人们的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学校, 看看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不是想到学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家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或者想一想, 这只是一个意外事件, 各方都没有什么责任。有的学生意外事件, 经过调查, 既使与学校没有什么责任, 人们也一般认为, 学校应该从人道的角度给学生一定经济补偿。这时, 我们再看一看, “操场上蹲着玩”“下课后的两点一线管理”以及“书上的踏青”等现象, 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 如果是因为老师批评了学生, 学生一时想不开而出走或寻短见, 学校和老师不是就更有了说不完的麻烦?于是, 为了少惹麻烦, 一些学校只能不得已选择“少锻炼、少活动、少批评”的“温室化”教育。
第四, 社会共识不彰。
对于每一个学校或者每一个学生来说, 意外事件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发生率较低, 还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预防性。它在平常很难进入社会关注的视野。社会对于经常发生的事情, 有一套常规的处理程序, 并且经过同类事件不断地、反复地处理, 人们积累了许多经验, 并且已经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共识, 对这类经常性事件, 处理起来简单的多。而学生意外事件, 由于缺乏应有的社会共识, 对于责任如何界定、如何担责以及各方担责比例等等内容, 只能在学生意外事件发生后, 各有关方通过反复讨论、试探、磋商来来解决, 或通过诉讼定案, 耗时费力, 处理起来比常规性事件要麻烦得多。
三、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破解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困局
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是指学校在每学年与学生和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其内容主要有五部分:一是就学生意外事件进行定义;二是学校、家长和学生在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件的处理程序;四是不同的学生意外事件, 各有相关方所应承担的不同的责任。五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案例。
笔者认为, 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有利于强化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学生安全重于泰山”此话不错, 但仅仅满足于大会讲小会讲, 则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仅仅挂在嘴上、落实在会议上, 往往会出现意外事件发生前“你讲我讲大家讲, 都重要”, 意外事件发生后, “你说我说大家说, 都说别人”的局面。实行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由于是协议书, 有关各方签字时则不能不认真对待, 进而有利于促使人们对学生安全问题引起高度重视。这比挂在嘴上, 写在墙上要更能入脑入心。
二是有利于防范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学生安全协议书”对各方在学生意外事件中所负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界定, 有利于各方经常对照安全协议检查自己, 不断地修正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协议明确:“高中学生在课余时间游戏玩耍中相互造成伤害的, 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担全责”。学生通过签协议, 就可能不玩或少玩危险性高的游戏。学生过去可能根本都没有想到过游戏玩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问题, 通过签协议, 思想上有了安全意识, 少玩危险性高的游戏、在课余活动中少做危险性高的动作, 也就直接减少了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如果协议明确:“因水、暖、电设施管线老化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件, 由学校担全责”。作为一个称职的校长, 每年签字时看到这一条款, 他能无动于衷不安排人员检修水、暖、电线路吗?
三是有利于形成对学生意外事件的社会共识。“学生安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的活动, 能够使人们对学生意外事件发生的种类、责任界定更加熟悉, 进而形成社会的共识, 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件, 学校、老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沟通将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 也将为事件的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在协议中明确:学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某项体育活动, 因参加而受伤, 而学生或家长没有提前告知老师的, 学校不予担责。这项条款又广为人知, 那么一旦发生了有心脏病的学生参加长跑而受伤, 老师对其疾病又不知情, 大多数家长不会生出“孩子在学校出的事, 就得找学校”的想法, 再找学校麻烦的。“小事闹、大事告、不闹不告是熊包”不当舆论也会慢慢消之于无形。
四是有利于实现“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的双赢。通过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 社会对学生意外事件的共识逐步形成, 对学生安全责任有了清晰的界定, 学校和老师只要遵照相关法规, 履行好“协议”中的条款, 做好学生安全的规定动作, 则可免除教育教学上的后顾之忧, 不必再为可能发生的学生意外事件而担惊受怕。这样, 学校里的孩子们课余时间尽情地游戏玩耍、快乐生活的场景就会重返人们的视野。通过年复一年地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们将学会怎样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 获得身心的健康发展, 不会因自己在校园里玩蓝球受了伤而状告学校;家长不会因孩子在运动会长跑时跌跤磕掉了一颗门牙, 闹得不可开交;该春游就去春游, 该重阳登高就去登高。通过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 人们会越来越强烈地感到, 意外伤害不能苛责学校, 苛责的结果, 是孩子将变成温室里的秧苗。当社会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后, 素质教育还会离我们很远吗?
摘要:笔者从分析“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竟然成为一个困局入手, 探讨了“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这两个校园里的孩子们本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却正在越来越难以兼得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路径。
3.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篇三
摘要:协议离婚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被众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然而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对此,我国未来的协议离婚制度立法应当考虑法律的适当介入和干预,以促成一个严谨的离婚机制。
关键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通过协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由特定的机关经特定程序予以认可,从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又称合意离婚或两愿离婚。[1]夫妻关系的解除往往牵涉了双方财产及子女的处理,因此合理设计离婚制度,使其应有的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对婚姻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现行《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条法规对协议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然而这条规定却有瑕疵。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未予审查
现代社会草率离婚率激增、虚假离婚、骗离婚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强调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最主要的条件为自愿离婚,只要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而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登记机关只进行口头询问,不予追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通谋等情形。因此,许多夫妻利用法律的漏洞合谋假离婚来获取一些个人私利,甚至通过骗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但不一定就能证明当事人的离婚想法是真实的,恶意串通离婚并且以假离婚的方式就能骗取婚姻登记机关从而办理离婚手续。总而言之,这都是犹豫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意思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查、核实的结果,从而被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仅进行形式审查
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人员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签署了离婚协议,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口头询问。若当事人双方口头确认自愿离婚,并协商好子女抚养的问题、财产分割的问题等等,就应当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由此可以得出,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仅仅形式上审查协议离婚,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且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均不予实质审查,如此方便快捷的办理程序虽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却给恶意离婚者通过逃避法律规定和谋取不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未考虑弱势方及子女的利益
面对协议离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应当有所顾及。然而,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却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未成年人以及婚姻弱势一方的保护不足。依据我国婚姻立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只需要对子女的抚养作出适当处理和协商达成一致,并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婚姻登记机关也仅对有离婚协议及有关子女抚养的协议进行形式性审查,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没有充分保护。因而,对于当事人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协议是否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实际上是没有任何评估和监督的。而且对登记离婚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必须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愿望未作规定。[2]
二、协议离婚制度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修改协议离婚的条件
在《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中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添加“真实”这两个字,从字面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变化,但是依据民法学的法学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当事人在意思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即自愿。[3]因此,这样规定可以使得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缝隙连接上了,实务上的操作也更加的准确方便,更可以避免假离婚、骗离婚等不良现象是出现,将协议离婚制度的条件规定的更加严谨和完善。
(二)对协议离婚申请予以一定期限的限制
协议离婚立法应当对夫妻双方的结婚年限做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期间,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争吵、矛盾,若不动就要求离婚,对婚姻的严肃性是极大的损害,也会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带来负面影响。若对协议离婚设置一定的结婚年限,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增强人们对婚姻对家庭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婚姻关系的建立不仅意味着夫妻身份关系的建立,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及其近亲属之间在人身和财产上建立起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组成婚姻家庭的当事人要承担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责任。
(三)赋予婚姻机构的实质审查
在离婚协议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很容易被滥用,以致于损害当事人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而,法律对离婚协议予以必要的介入很审查是必要的,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享有实质审查权是确保协议离婚真实有效的重要措施和方法。第一,婚姻登记机关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外,还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手段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夫妻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自主真实,是否虚假或受到欺诈、胁迫,若审查发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应对其离婚申请予以驳回;第三,除了审查当事人是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协商达成一致外,婚姻登记机关还需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损害了子女或弱势一方的利益以及第三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若查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或补正,当事人拒绝的,不予离婚登记。
(四)给予婚姻登记机关一定的审查期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然而在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却对离婚审查期的期限取消了,参考外国立法和各国的实践,在协议离婚制度中设立一定审查期限具有重要作用。[4]首先,一定的离婚审查期限给予了当事人双方充分的时间思考和冷静,防止冲動离婚率的上升。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有了宽裕的时间去核实、审查、调解。再次,有利于我国离婚来的下降,更加照顾了面临离婚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更多家庭的破裂与解体。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分析,系统地梳理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法律适度介入和干预的角度出发,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因此,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度限制是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必然要求。(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参考文献:
[1]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2]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3]何群:《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J],求索,2003年第2期。
4.麻醉药品采购制度 篇四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院医疗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经药剂科负责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采购员上网发送订单采购。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5.麻醉药品各岗位制度 篇五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一、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一、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二、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三、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七、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医疗机构应对每年具体检查次数作出规定),组织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三、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自查结果。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二、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三、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四、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瓿销毁的审批、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
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二、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三、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回收相同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剂),并逐笔记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空安瓿及废贴剂的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负责医院内报损、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具体工作和记录。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六、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七、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调剂人员职责
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
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处方医师职责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七、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篇六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7.麻醉协议书制度 篇七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自主创新產品
[作者简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
中国2001年加入WTO,由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了劳动密集型產业以及中国贯彻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使得中国的经济规模在10年间有了显著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08年以来,美国、欧盟爆发金融危机,为了刺激经济,一方面采取了若干措施限制中国產品出口,同时也力主中国应进一步开放本国市场,表现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加入WTO的多边协定——《政府采购协议》。中国自2002年2月作为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观察员,截至2011年10月,已提交了两份政府采购出价清单,并准备在2011年年底提交第三份出价清单,未来出价清单中的采购主体和范围将有所扩大。由于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进一步使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
本文首先概述了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或者说公共采购制度,接着以《政府采购协议》为依据,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合规性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建议,最后予以小结。
一、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通过,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该法规定,“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具体到特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在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如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產生了争议,可以采取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具体而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及时答复,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利益受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如果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目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在投诉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或者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情形下,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政府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明确,诸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以及《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等。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述事宜。
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视同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财政预算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3、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4、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產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并且,只要采购部分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就需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无疑显著扩大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或者说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含义,其中货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后者则指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產权。换句话说,采购软件属于采购货物。如果一项政府采购同时包括了对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则应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的属性。试举一例,如果某政府采购货物占比30%,服务50%,工程20%,则应认定此政府采购属于采购服务。
有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政府采购也包括对工程的采购,而工程采购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由上述规则可见,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补充适用。
(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公布,规范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的适用范围,从项目的目的或者说涉及利益的角度而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而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总的来说,《招标投标法》倾向于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方式,对邀请招标做了限制性规定,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然而,《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招投标活动的争端解决方式。
出于完善招投标规则的考虑,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9月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尤其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争端解决方式可分为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处理3个步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不同事项提出异议,按照不同情形处理: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在上述情形下,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
10日内提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2款投诉的,应当首先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政府采购中的自主创新事宜
随着技术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中国认识到了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基于此,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继发布了诸如《国家自主创新產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產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自主创新產品的认定及其优惠措施。
认定自主创新產品,需要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具有自主知识產权,要求知识產权在中国境内產生,这就限定了知识產权的注册地为中国:2、具有自主品牌,也就是申请单位拥有產品注册商标所有权;3、產品创新程度高;4、產品技术先进,在同类產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对于经认定的自主创新產品,当然要在诸如政府采购等活动中给予政策性优惠,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產品。
对于首购產品而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產品;2、生產、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在首购產品时,需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產品目录》的首购產品,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如果进行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目录中的首购產品。
对于订购產品而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產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產和使用;2、產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產权。因为订购產品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所以可以推知,上述自主知识產权应为在中国境内登记的知识產权。
由上文可见,如果產品被认定为自主创新產品,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正因为如此,美国反对上述政策,在2010年12月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中,中国同意不再基于知识產权的所有权或形成的地理位置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相应產品或服务以优惠。2011年,中国进一步承诺将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脱钩。2011年7月,科技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產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可以这么认为,自主创新產品制度已经不再实施了。似乎可以这么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通过国内的公共采购优惠措施鼓励创新,未必见得一定有效。
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与完善
(一)《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建议
1、完善《政府采购法》有关主体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协议》第1条及其附录1,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换句话说,在《政府采购协议》中,存在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法律空间。以中国为例,在2010年7月提交的第2份《政府采购协议》出价清单中,扩大了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增加了15个中央部门作为中央一级采购实体。但也有观点认为,第2份出价清单并未将地方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纳入采购实体,要求扩大采购实体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协议》2010年版本,改变政府采购范围的标准取决于是否存在政府对有关采购的控制或影响(government control or influence over the entity's covered procurement)。按照上述标准,中国若干国有企业存在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能,而这又取决于最终的谈判结果。出于完善立法的考虑,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政府采购主体中增加“其他实体”,并在法条或者实施条例中明确“其他实体”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和主管机关,为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预留空间。
2、改变现行的争议解决程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1-58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采取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方式,试图解决争议。如果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投诉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协议》鼓励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且给供应商提供了不少于10天的时间准备和提交质疑,自其获悉或理应获悉质疑要求之日起计算。并且应建立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解决争议,该机关独立于采购机构。由此可知,《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并不一致。
就此而言,我们似乎可以提出以下建议;在供应商认为自己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权益受损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行政诉讼依据的法律渊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可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举证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并且规定,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行为合法的根据。
3、政府采购中的期间规定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按照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在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而《政府采购协议》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投标期间:公开招标情形下的期间不少于40天,选择性招标情形下的期间不少于25天。总而言之,《政府采购协议》根据不同的招标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招标期间,并且做出了若干特别规定,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的期间规定有必要改变。
上述内容为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明显与《政府采购协议》不一致之处。就立法宗旨而言,《政府采购法》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都与《政府采购协议》不一致。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1、非公开招标方式存在滥用的可能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即便货物或服务项目在公开招标具体数额以上,在3种情形下仍然可以采取非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除了若干种有限的例外情形外,都应该在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发布预定采购的公告。而且,《政府采购协议》中的例外基于供应商的法律、商务和技术能力,而非采购程序、招标项目的特殊性。似乎可以这么认为,《政府采购协议》中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国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待明确。
2、“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有待明确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领域涉及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领域。由于军事采购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规则,政府采购中的国家秘密含义为何,有待明确。“商业秘密”,一般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至于政府采购中的“商业秘密”的含义,也有待明确。“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含义的无限制扩张,会缩小政府公开采购的范围。
3、“本国货物”的界定应符合一般的原產地规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本国货物”指在中国境内生產,且国内生產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產品。国内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產品出厂价格。有观点认为,上述计算公式过于复杂,实践中难以操作。按照《原產地规则协定》,确定原產地应主要依据“实质性改变”规则,当然也可以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但是应该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就上述规则而言,明显采用了从价百分比标准,同时附加了在中国境内生產的条件,似乎过于复杂。
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与完善
(一)《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建议
1、明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有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通常而言,在中国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当政府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这一点。当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货物、服务时,则适用《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总而言之,存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同一项目的情形,也存在各自单独适用的情形,就法律适用的主体和对象而言,存在密切的联系。
就现状而言。按照中国欧盟商会的观点,适用《政府采购法》进行的采购市场规模约为8422亿元,而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的采购市场规模约为7.12万亿元。前者包括政府办公楼的修建与维护、设备的采购等,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但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后者包括发电供电、公共运输等,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就涉及金额而言,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市场规模更大。
就法律的执行机构而言,《政府采购法》由财政部执行,而《招标投标法》由中央和地方发展和改革委执行。而且,前者规定了询问、质疑和投诉程序,而后者并没有规定争端解决程序。
如果中国加入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了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那上述实体的采购活动和适用法律就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目前上述实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采购除了工程以外的货物、服务,则适用《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的一般采购活动则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上述法律都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具体规则。
2、《招标投标法》中的期间规定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按照《招标投标法》,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曰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而按照《政府采购协议》,公开招标情形下的期间是不少于40天,选择性招标情形下的期间是不少于25天,《招标投标法》中的期间规定有必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1、招标公告的发布应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应在国家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上述规定自然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由于中国公共采购的适用法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前者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信息发布也需要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于是就可能產生了由不同主管部门指定的不同的信息发布媒体。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主管部门不同,信息发布媒体也可能不同,似乎有必要统一信息发布媒体。当然,将不同的媒体都纳入《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也是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做法。
2、争端解决程序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招标投标法》的不足。按照实施条例,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异议和投诉两种方式。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评标结果不公正的,需要先异议,然后再投诉,也就是将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该条例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建立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当前,中国的公共采购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分别受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管,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争议,而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下,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就目前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而言,存在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能,国有企业采购存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于是就可能產生同为政府采购而争议解决途径不同的情形,与《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内审查程序规定不一致。所以,似乎可以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也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实现了争端解决程序的统一,使《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致,符合了《政府采购协议》。
四、小结
就目前而言,世界经济进入了漫长的调整期,美国、欧盟自身都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处理,而中国在这轮经济调整中也未能独善其身,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处理,对此,中国政府也有清醒的认识。对于美欧来说,会推出诸如增发货币、降低利率和增税等措施来刺激经济和减少赤字。在对外贸易领域,一方面会采取措施增加出口,同时还会要求汇率被人为压低的国家(如中国)货币升值,以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因为发达经济体在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具有优势,自然会要求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扩大政府采购的主体和开放的业务领域。对于中国来说,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竞争机制,而非单纯依靠本国企业从事公共采购,也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将政府采购作为与其他经济体交易的筹码,不失为适当的做法。当然,在此过程中必然导致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被破坏了,这似乎也就是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8.麻醉科工作制度 篇八
1、负责麻醉者,在术前到科室熟悉手术病员的病历、有关检查结果,详细检查病员,确定麻醉方式。对患者做必要的解决、安抚工作,以缓解其紧张、焦虑的心情。开好术前医嘱,重大手术与术者一起参加术前讨论,共同制订麻醉方案。
2、遇急诊手术,接到电话通知或手术通知单在5分钟内查看病人,在5—10分钟内将其接到手术室。
3、麻醉前要认真检查麻醉药品、器材是否完备,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和查对制度,保证安全。
4、麻醉者在麻醉期间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认真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与术者联系,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对实习、进修人员要严格要求,具体指导。
5、手术完毕,麻醉终止,麻醉者要把麻醉记录单各项填写清楚。危重和全麻的病员,麻醉者亲自护送,并向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注意事项。
6、麻醉后应进行术后随访。对全麻及其他重危病员应于24小时内随访,将有关情况写入麻醉记录单。遇有并发症,应协同处理,严重并发症应向上级汇报。
7、术后应及时清理麻醉器械,妥善保管,定期检修,麻醉药品要及时补充。
8、随时做好参加抢救呼吸、心跳突然停止等危重病人的准备,从人员值班、操作技术、急救器械等方面予以保证。
药房工作制度
(一)药品调剂
1、收方后应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用法用量、禁忌等详细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守“处方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3、遇到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的药剂人员与开方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药剂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剂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配方时如发现标签模糊不清的药品,要查询清楚时方可配方,如发现变质、过期药品应清理待处,配发合格药品。
6、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7、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注意事项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8、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在开机摄片前必须审阅申请单,按照临床医师的要求及部位摄片。做到动作轻柔,体位正确,操作熟练。
3、凡需脱去衣服,除去装饰品及衣袋物品的有关检查,必须向病人说明,由病人自己处理,并协助妥为保管。对女病人的检查,原则上应有第三者在场,或请家属陪同。
4、特殊部位的摄片或急诊摄片必须待湿片结果合格后方能让病人离开,凡需重新摄片者应及时提前通知病人。
5、重危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不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6、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7、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各工作室应保持整洁,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9、放射科X线机应建立专柜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重大维修或更新应有书面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10、放射科建立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并认真交接班工作。
医院B超室工作制度
一、需作检查的病员,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检查前B超室医师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
二、危重病员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在床边。需予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发现传染病患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后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三、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和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五、严禁胎儿性别鉴定
心电图室工作制度
1、由医师填写申请单。
2、遵守操作规程,要求图像基线稳定、图形完整。遇有特殊病例须增加导联检查。
3、心电图报告当天发出,遇有疑难病例,应组织集体讨论或与临床医师共同研究后书写报告,必要时随诊复查。
4、书写检查报告时,应做到对图形分析认真、剪贴规范。
5、各种资料须归挡统一管理
6、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对心电图机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
7、心电图室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扫、消毒和更换卫生被服。
输液室工作制度
1、经医师诊治后需要输液者,应带病历、输液卡及取配的药品,核对无误后,方可给予输液。
2、做好“三查七对”,严格操作规程,严密消毒,坚守工作岗位,定时巡视病员,注意输液反应,做好输液登记。
3、对病人热情体贴,力求无痛注射、一针见血。如病人有疼痛或注射失败应立即向病人做好解释。
4、根据药物和病情,调节好输液速度,在输液过程中,应交待病员与陪伴不得随意调节滴速,以免发生危险。并做好输液观察记录。对需大小便者应由护士或陪伴陪同监护,以免发生意外。
5、输液完毕后,病员无不适或其他反应,可嘱其休息十分钟后回去,并交待病人后回家后注意事项。如有不适或病情变化,应请医生复诊并再作处理。
6、应对病人和陪伴宣传,自觉遵守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共同保持输液室文明、清洁、卫生、安全。
7、温馨提示:为了您的安全和健康,请不要把外来盐水带来输注,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处置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门诊工作制度
1、诊室医师应由医德医风好、医疗经验丰富的资深执业医师担任。
2、合理安排就诊流程、缩短病员候诊时间。接待病员时态度和蔼、关心体贴、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对疑难、危重病员优先提前安排门诊。
3、严格执行首科首诊负责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实验室检查、器械检查申请单,及特殊检查协议书。认真填写门诊登记。
4、医师应认真检查病员,用疗效确切且经济的治疗方法科学、合理用药。尊重病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或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传染病管理法》〉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
7、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所有物品放置规范整齐,确保良好的候诊环境。诊室要有遮掩设施,保护病人隐私权。
化验室工作制度
1、检验单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清楚,急诊检验单应注明“急”字。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3、及时认真校对检验结果,填好报告单并作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主动与经治医师联系,查清原因或重新检查。
4、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灵敏度,必要时分送标本去上级医院检查校对。
5、积极配合医疗、保健、科研工作,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结合医院需要开展新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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