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

2024-11-11

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精选9篇)

1.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 篇一

元山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一是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制定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办法,镇国土所、各村(居)主任是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并统一印发了《元山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帐》和《元山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周汇总表》,落实了工作制度。

二是建立动态巡查监管制度。按照“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张公片区由李衍发负责巡查,元山片区石寨、共和、佛岩、兴元、元居、长岗由李景芳负责巡查;中岭、兴隆、复兴、新兴由陈森负责巡查。要求国土所职工对一级巡察区一个星期完成一次巡查,二级巡察区半月一次辖区巡查,三级巡察区一个月完成一次巡查。村土地协管员每天汇报一次用地情况。

三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镇、村(居)签订动态巡查责任书。要求各村级责任人认真做好巡查台帐登记和发现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工作,对每项巡查的情况都要按要求认真进行记录,对发现的国土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如果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将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四是建立动态巡查考核制度。将动态巡查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对动态巡查的组织、监管、制止和案件查处等分别进行打分,并计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

2.动态巡查工作总结 篇二

作情况汇报

为更好地维护土地、矿产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各类违法行为,根据县局的统一要求,我所本着“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制定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责任到人,严防死守,较好地维护了土地、矿产管理和利用的正常秩序。现将洪山国土资源所开展动态巡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制度,落实责任

洪山国土资源所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精神及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预防国土资源违法的能力,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举报受理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设立了举报箱。及时制定了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动态巡查工作专班。为加强对动态巡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领导小组,由所长陈清华同志任组长,副所长杨波同志任副组长,王顺忠、杨定军、易宏伟等同志任成员。

建立土地监察体系,并聘请各村1名土地监察信息员,全镇有31名土地监察信息员。对土地利用情况实行宏观监控,形成动态土地监察系统,从组织上保证了动态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支队伍在土地执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偏远乡村只要出现违法用地苗头,就可以通过监察信息员逐级反映上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及时巡查,及时处理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年初镇政府组织与各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根据我镇国土资源分布情况,划分动态巡查区域,将镇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本地重点矿区划分为一级巡查区,将集镇、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划分为二级巡查区,将其它地区划分为三级巡查区。一级巡查区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30天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不定期巡查,落实了巡查人员和巡查范围。严格要求全体巡查人员按制度要求作好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及时汇报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在年终考核时作为依据之一,严格奖惩,如发现问题推诿不办造成群体越级上访等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一)、采取与县执法监察局联合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措施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案件,请他们提前参与介入,即保证了执法的规范性,又保证了办案质量。

(二)、借助镇政府城建办、城建服务中心、城管所等城建专班力量联动巡查,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四、建立内外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监察巡查信息互报制,我所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员反映和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汇编信息,转发给各巡查人员,使他们及时掌握监察动态获得巡查信息,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把好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互相沟通、协调。

二是设立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三是聘请动态巡查义务监督员,凡是有违法用地和有执法人员

违法违纪行为的都能够及时反映上来,形成了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

动态巡查工作关键在于常抓不懈,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动态巡查的质量,提高巡查的效果。为此,我们把动态巡查中及时发现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效果,作为考核各片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同时我所实施动态巡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纳入考核目标。

建立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和动态巡查奖惩和通报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于在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年底考核上报县局给予相应的奖励。相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动态巡查工作的作用和效果

通过近年来的动态巡查工作的实践,效果是相当明显的,据巡查台帐统计,2012年1-6月我镇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中,出勤69人次,共发现违法用地15起,发出停工通知书15份。截止目前发现各类违法行为数15起,其中制止违法行为数15起。对一些随时可能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和制止,对动态巡查中发现问题,有效制止,及时解决,使违法案件的发生率逐年下降,制止率逐年减少,土地权属争议调解率到100%以上。巡查中无徇私舞弊,故意放纵等违法行为,并将每次巡查情况如实记载,依法处理,对重大案件及时上报。

七、巡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建议及今后打算

(一)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1、由于缺乏工作经费,基层土地监察员一年也没有什么报酬,这就造成兼职信息员工作上不主动,不愿意得罪人,不愿意举报等现象。建议上级部门能拨出一定经费,为基层的信息员给予一定报酬,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对及时举报违法现象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2、执法人员偏少,执法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巡查记录和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

(二)几点建议

1、建议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2、建议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津贴。

总之,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局的要求,立足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创新工作思路,更好地维护好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为洪山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铸造辉煌。

3.建设用地动态巡查检查办法111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前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健全区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为准绳,全面实现全区国土资源巡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目标。

第三条 巡查检查范围应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供地程序是否合法,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条 预审工作人员会同执法监察人员携带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还应有城市规划图),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认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用地。结束实地踏勘后出具预审意见。

第五条 所有新批项目用地应当在取得省政府农转用审批手续和当地人民政府供地批文后,各县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建设用地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卡‣,执法监察大队、地区国土资源局各一份。

第六条 地区国土资源局收到•建设用地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卡‣后,将新批项目用地列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用地单位不按照批准面积、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及时制止或告知,经制止无效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在3日内报地区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土地在具备交地条件后,土地利用、地籍、测绘、执法监察等部门和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代表现场共同交地,交地情况记录在•建设用地项目跟踪管理卡‣中,并督促用地单位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悬挂于施工现场,以备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经过审批以后,根据•建设用地项目跟踪管理卡‣建立项目巡查检查台帐,及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项目进度的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巡查检查,每半年须全面巡查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和 所拍照片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跟踪巡查检查的重点是:批准

用途、面积、容积率、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

第十条 对跟踪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或整改并及时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对涉嫌土地闲置的用地项目,各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收集用地项目每次开、停工日期和实际建设面积等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并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动工建设,对符合土地闲置收回条件的依法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必须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否则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全区建设用地巡查检查工作,对各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巡查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巡查检查区域的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

第十三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建设用地巡检查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季度工作计划要明确国土资源巡查“四个一”要求。即一张巡查路线图、一份巡查职责、一份巡查记录和一个被巡查单位证明人。还要明确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部门和巡查责任人员、巡查基本频率等;各县国土资源

局监察大队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具体巡查检查工作,包括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负责对本辖区国土资源所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将建设用地批前批后跟踪管理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批前批后跟踪管理考核制度,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 地区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国土资源局纪检部门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例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对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4.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 篇四

桃源市国土资源监察局

当前,各地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房地产开发热的不断升温,农民富裕后选择交通便利地段建房的观念日益强烈,这些新情况的出现,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国土资源部全国“一张网”的建成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全国覆盖,对依法管理土地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动态巡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我们在动态巡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明确责任。要搞好动态巡查,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区域、责任内容、责任标准。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我局研究制定了《桃源市国土资源局预防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巡查人员职责、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职责、国土监察局动态巡查职责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且严格的划分。一是基层国土所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承担发现、报告责任,对农民建房等四种违法行为履行处理责任。国土监察局对绝大多数违法用地履行处理责任和对巡查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责任。二是规定了巡查人员的6项职责,如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动态巡查,拍摄违法用地现场照片,制作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图,现场宣传解释法规政

策,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填写动态巡查记录台帐,报告并跟踪核查违法用地行为等。三是对巡查频率、填写巡查记录台帐、报告违法用地时限、处理违法用地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动态巡查的工作标准。

二、夯实基础。为了有效开展动态巡查,规范动态巡查行为,确保动态巡查工作看得见,摸得着,我们以“十有”为主要内容,开展了动态巡查基础创建工作。一有巡查网络,全市聘请了690余名土地监察信息员,初步形成市有队伍、镇有专职人员、村有信息员的三级执法监察网络。二有巡查车辆设备,2007年和2008年,我局又分别购置了2台面包车和19台摩托车,专门用于动态巡查,解决了动态巡查无车辆保障的难题。三有巡查方案,我们制定详细的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巡查频率、巡查要求、巡查责任,同时把巡查区域细化到道、街、巷、村、组,增强了巡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四有巡查记录,我们统一制作动态巡查记录本,发放到基层国土所,规定巡查人员做到有巡查就有记录,填写应及时、准确、真实,且能反映巡查实情。五有巡查台帐,我们按照违法性质,分工商企业类、养殖等农业项目类、村民、居民个人建房类、存量转让类、其它类建立分类台帐,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登记,从而做到对违法用地的底数清,情况清。六有巡查报告,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我们要求巡查人员24小时内提交动态巡查书面报告。视违法性质,动态巡查报告有的送达市委、市政府,有的送达到乡镇,以此加强沟通协调,改变国土部门单边执法的状况,从而有利于多方采取措施,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七有巡查月报表。对当月巡查情况制作月报表,做到月报表与台帐相符,台帐与记录相符,记录与实地相符。八有巡查考核标准,我们将动态巡查考核内容细化为20项,每季度对镇办国土所巡查工作进行量化计分,起到以考促巡、以考带巡的目的,同时对态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九有巡查结帐办法,根据书面考核和实地考核情况,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十有巡查责任追究办法,对不履行动态巡查职责、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确保动态巡查不走过场。

三、统一模式。为了促进全市动态巡查工作,我们在全市做到了“六统一”。一是统一车辆标识,有的还装备了专用音响设备,改变了过去动无车、巡无声、查无踪的状况,动态巡查有了一定的声势。二是统一巡查记录和台帐,明确具体的填写方法和要求,规范动态巡查记录和台帐的填写。三是统一违法用地的处理程序,对违法用地行为从发现到报告、制止都规定具体的步骤和要求,确保对每一宗违法用地行为都能完成规定的处理程序。四是统一违法用地报告的文本格式,要求巡查报告应当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项目名称、违法用地位置、违法用地时间、违法用地面积等内容。五是统一月报汇总时间,每月25日前必须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和报送。六是统一计分标准,将考核内容分

为动态巡查文档等资料、动态巡查记录、动态巡查台帐、动态巡查报告、处理情况和其它等6大项,再将每一大项细化为20小项,并根据第一小项的轻重程度确定分值,使动态巡查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桃源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们对动态巡查中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暂行办法》规定:巡查人员凡应巡查而不巡查、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3次以上导致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巡查人员纪律处分。国土资源所不按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对违法用地不履行发现、报告和规定范围内的制止、处理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国土监察局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用地行为中,玩忽职守、没有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在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致使考核成绩严重失实的,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五、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暂行办法》印发前,我们分三次集中组织全市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学习、讨论,对有疑问的条款一一进行解答,统一认识。《暂行办法》印发后,各国土所、监察局及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逐条逐句、原原本本地学习《暂行办法》,并就如何具体落实动态巡查展开了讨论,做到人人知晓,个个明白。通过学习培训,执法监察人员基本掌握了《暂行办法》的内容,《暂行办法》真正起到推动和指导动态巡查的作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推动,我市动态巡查发生了明显变化。对动态巡查工作重视的多了,敷衍塞责的少了;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报告的多了,隐瞒不报的少了;主动采取制止措施的多了,不闻不问的少了。

同时,我们开展动态巡查也还存在一些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巡查经费无保障,国土所仍以解决生存为主;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动态巡查装备短缺;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缺乏有效的制止手段等。

5.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 篇五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土地执法监察管理工作,保障国土资源工作的有序发展,促进土地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制定本规范。

一、巡查主体和巡查对象

各国土所为各辖区内的巡查责任主体,负责对各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巡查内容:

(一)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改变原有用途的改扩建工程等;

(三)集体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正在施工建设项目,包括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

(四)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各国土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个巡查责任区域必须要有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以村为基本单位,科教园区的巡查责任

由区域由?确定

三、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一)巡查前的准备

巡查前国土所要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好巡查路线、巡查人员、巡查目的等,收集媒体反映、上级批文、信访举报等相关违法用地信息,准备好巡查区域内的相关图件等。

(二)信息收集

6.治安巡查员职责 篇六

1、熟悉本岗位的巡查路线及区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协助门岗及领班处理紧急情况,及时将情况反馈;

3、巡查各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

5、对社区内动用明火;乱拉电线;破坏公共设施;破坏楼宇外观;乱张贴;随意停放车辆;高空抛物;乱扔垃圾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

6、监督装修施工及装修垃圾清运情况;

7、协助门岗完成岗亭周边清洁卫生工作;

8、发生紧急情况时,协同其他岗位做好应急处理;

9、检查形迹可疑人员的证件,必要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在规定时间内巡查社区各部位,并将巡视情况汇报领班并在《交班(值班)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治安巡查员规章制度

1、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集合;

2、按规定的巡逻路线巡视本职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打点,不得随意改变巡逻路线和打点顺序;

3、公休须提前2天审请并经批准;事假须添写《员工请假单》并经批准方可离开;

4、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

5、不得酒后上岗,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吸烟;

6、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会友,不得未经允许离岗;

7、不得随意串岗、替岗;不得脱岗、漏岗;

8、在巡查完毕后在规定地点休息,不得随意改变休息地点不得进入业主家休息或在店铺内休息;

9、休息室只是临时休息、避寒、书写记录的场所,不得在休息室内吸烟、打嗑睡、会友

10、不得留长发、胡须、大鬓角、配套金银手饰;

11、保持服装清洁,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形为;

7.工程质量巡查组及其职责权限 篇七

为保证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实现项目建设质量目标,充分体现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监理职能,总监办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更好地配合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需要,经与指挥部商定,决定成立总监办工程质量巡查组,巡查组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如下:

一、巡查组组织机构

总监办现场质量巡查组由1名组长、1名副组长、6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巡查组职责范围

1、制定每周工程质量巡查计划并落实执行。

2、督促指导承包人、驻地办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承包人、驻地办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坚持每周每标段现场巡查不少于两次,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存在的不规范施工、管理问题。

4、巡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督促采取整改措施或返工并下发巡查通知(单)、通报。

5、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上报总监或副总监,按照确定的处理方案,跟踪检查处理落实情况,并下发巡查通报。

6、每月参加全线工程质量专项考核,完成考核报告,提出奖罚意见。

7、每月汇总发出质量巡查报告。

8、完成总监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巡查组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1、巡查组组长岗位职责

1)制定有针对性的周巡查计划,合理安排巡查工作。2)安排本组人员每天对工程质量巡查,并对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检查。

3)针对质量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现场纠正处理,并下发巡查通知单;对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对确定的处理方案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落实。

4)每月下旬参加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完成全线工程质量月考评。

5)对关键工序、重要施工工艺进行重点检查。6)每周组织本组监理工程师进行业务学习,并加强廉政教育。

7)完成总监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巡查组道路、桥梁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1)对承包人的重要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2)具体处理技术规范及图纸中的遗漏、差错、矛盾、含糊不清等问题。参与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并提出具体意见。

3)进行工程质量巡(检)查,将质量巡查情况及时向总监和巡查组长汇报。平时随机进行工序抽查,具体参与质量大检查,提出返工、停工及整改意见。

4)会同驻地办审批试验路等工艺试验有关参数等成果,并提出具体要求。

5)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6)检查道路、桥梁施工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上岗及工作情况。

7)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已完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

8)编写总监办监理月报中有关道路、桥梁方面的内容。9)完成总监办领导和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3、巡查组隧道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1)参与审查隧道工程重要工序的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将质量巡查情况及时向总监和主管领导汇报。

2)对隧道工程一般性质量事故进行处理,根据指令要求参与对重大或特殊质量事故处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3)检查隧道施工、监理人员到岗及工作情况。4)编写总监办监理月报中有关隧道方面的内容。5)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已完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

6)完成总监办领导和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巡查组工作权限

1、巡查组是总监办派驻施工现场的职能部门,全面巡视、检查本工程施工阶段的一切活动。巡查组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及总监办所制定的《工程质量巡查奖惩制度》、《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代表总监办行使对工程质量及现场相关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与总监办其他部门有同等权限。

2、巡查组在总监或副总监同意时,可以直接下发监理工作通知、指令和巡查通报。下发的监理性文件,由巡查组组长会签,总监或副总监签发,文件编号由总监办统一编号并建立台账。各监理、施工单位在确认事件客观存在时,必须接受签认,并积极落实执行。

3、巡查组有权对现场监管不力、责任心不强、出工不出力或脱岗的监理人员和技术能力差、工作不负责任及不听从正确建议、批评的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建议,由总监办发文确认。

8.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 篇八

1、认识“无烟医院”的重要意义,在医院控烟办的指导下,请各位监督员、巡查员做好控烟监督及巡查工作。

2、积极参加医院控烟知识的培训。认识并了解吸烟的危害 与戒烟的益处及劝道戒烟的技巧,并能向医院员工、患 者、家属和其他来院者做好宣传,劝阻吸烟。

5、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控烟规章制度,不接受旁人敬烟,自 觉戒烟。

3、控烟巡查员每2 小时巡视包干区域一次,做好记录,发 现吸烟行为须进行劝阻。如发现院内人员吸烟,须向所 在科室(部门)和控烟办公室报告。

4、控烟巡查员负责所管辖的区域 内无烟头、无吸烟者,看到烟蒂随时主动捡拾。

5、负有劝诫吸烟者的义务,对不听劝阻者,控烟巡查员应 立即上报监督员,并监督员上报控烟办公室处理。

6、各监督员要对本科室进行督察,起到带头作用,积极与 巡查员的工作配合好协调好。

7、控烟巡查员巡查时应使用标准用语: 室内:先生或女士您好,我们正在创建无烟医院。吸烟 有害您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请您不要在室内吸烟,谢谢您的 合作。室外:先生或女士您好,我们正在创建无烟医院。吸烟 有害您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您如果吸烟,请到吸烟区去吸烟,谢谢您的合作。

8、掌握医院控烟设施情况,如禁烟标识有无破损、脱落,有无不规范标识。

9.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 篇九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防查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湖南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特点与要求,对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巡查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动态巡查机构,设立动态巡查应急处置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法案件的查处负总责,部门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巡查人员,实行定员定岗,切实保证巡查工作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报执法监察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动态巡查工和经费落实。第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按编制人数配齐执法监察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巡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巡查车辆、GPS、摄影摄像、计算机等巡查装备和器材。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并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青年志愿者的方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应当建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规划、城管、煤炭、安监、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12336”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属实的,适当给予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巡查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上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上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区域划分及巡查要求

第十二条 巡查区域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特点和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科学划分重点区域,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定期更新。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责任区域共划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两区和开发(园)区规划区范围,国道、省道干线两侧,矿山集中区域、禁采区;二级巡查区为一般耕地保护区,城市两区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及其它矿区,其它公路两侧;三级巡查区为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本行政区域进行全面巡查,一级巡查区每星期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一次。村级国土资源信息员协助国土资源所开展本行政区域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国土资源所报告。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半月检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月抽查一次。

第十六条 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范围动态巡查工作,定期检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月检查一次以上,二、三级巡查区每两个月抽查一次。

第十七条 开发(园)区规划范围动态巡查工作由各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或管委会指定机构)承担,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重点组织对一级巡查区的巡查情况 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巡查、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或督办。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动态巡查的责任区域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与巡查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重点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巡查范围及面积进行量化,分解到每个巡查责任人。

第四章 巡查方法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并在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具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巡查台帐中。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在巡查、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加强跟踪监管。

(一)接到国土资源所对违法行为的书面呈报后,应于3 日内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勘,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组织依法查处。

(二)违法当事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应采用快捷方式迅速处置,尽快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或强行取缔非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局部地区及行业用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及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必要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致函。

第二十四条 对国土资源信息员反馈和“12336”等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或管委会指定机构)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需立案查处的,应在2日内向市、县(市)、区执法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开发(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跟踪监管;接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应在3日内到现场核查,确需立案查处的,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在5日内交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属于重大违法案件或者局部区域及行业用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专题报告,必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致函。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台帐包括巡查区域图、巡查责任表、信息员名册、信息反馈和群众举报登记表、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巡查情况统计表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报告与通报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0号上报《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的20号填报《巡查工作季度统计报表》,并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每年12月20号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的巡查工作总结及《巡查工作年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巡查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执法监察机构提出报告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一)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暴力阻挠或不正当行政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 巡查工作应纳入年度单位绩效考核范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巡查责任制、巡查人员装备及经费保障、巡查工作规划计划、巡查实施、巡查台帐、报告通报、制止效果、查处案件、管理检查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应评分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重大案件”,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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