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2024-12-29

监理日常工作规定(共11篇)(共11篇)

1.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篇一

监理规划编制规定

一、监理规划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策划,用于指导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规范监理规划的编制,特制定本规定。

二、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工程监理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组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大纲、施工合同,审查后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监理规划的编制。监理规划文件编制完成生效后,送建设单位和公司工程监理部各一份。

四、监理规划采用统一规定格式,纸面 A4 幅面,在左例装订,页码打印在右下方。

五、监理规划编制的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1)

工程项目特点;(2)

工程项目组成、规模;(3)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4)

其它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组人员配备及名单。

8、项目监理组人员岗位职责(参见公司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3)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4)

监理员职责;(5)

资料员(信息员)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参见公司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措施:

(1)

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点设置及控制方法);(2)

进度控制;(3)

造价控制;(4)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

11、监理工作制度:

(1)

施工图会审与交底制度(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制度(3)

工程开工/复工及工程暂停令签发制度;(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制度;(5)

测量成果报验制度;(6)

工地例会制度

(7)

试验室资质报审制度;(8)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制度;(9)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10)

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1)

工程变更制度;(12)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审签制度;(13)

工程竣工结算审签制度(14)

工程进度检查制度;(15)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6)

监理月报制度;(17)

监理日志制度(18)

监理文件管理制度;(19)

监理工作总结制度。

12、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3、监理人员纪律 14、项目监理组的监理设施(1)

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2)

项目监理组自备设施

2.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篇二

1.1 农机“黑车非驾”一直居高不下, 安全隐患增多

拖拉机多数从事田间作业, 查处难度大;驾驶员安全意识差, 拖拉机作为普通的农用工具, 带病运行或按规定不报废的现象普遍;农民在赶集或短途作业中拖拉机载人现象多, 且多是黑车非驾, 小事故不断, 安全隐患大。

1.2 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机监理部门不能对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业务考核, 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监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严重阻碍了农机监理工作有序、良性地开展。

1.3 农机监理机构不健全, 职责不明确, 队伍不稳定

特别是在乡镇一级, 几乎没有专职的农机监理人员, 工作人员多数是身兼数职, 甚至对监理工作的工作职责模糊不清。

1.4 农机监理工作的长效管理缺乏, 农机监理工作很难开展

农机监理工作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及管理办法, 不利于监理工作的有效、长期开展。

2 加强农机监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2.1 新时期监理工作对于监理人员的要求

农机监理部门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部门, 农机监理工作已经成为一门专业学科。随着国家扶农惠民政策的不断深入, 农机购置补贴的大力投入, 我国的农业机械出现了快速发展之势。农机总动力得到了大幅提高。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需要, 出现了大、中、小、新型农业机械的全面发展, 当然还可以分为自走式的、固定式的、联合作业的、单项作业的等, 而各种机械的技术指标、操作流程及安全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此, 在没有先进检测设备的情况下, 应该更加努力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以适应农机化发展及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

2.2 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农机监理人员是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者, 也是服务者。农机监理员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能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条文, 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解决农机监理工作的涉法问题, 才能依法维护广大农机手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做好农机监理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等科学体系和知识的系统教育学习, 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机监理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树立正确的人生面、价值观和世界观, 不为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所腐蚀, 忠于本职, 精于业务, 热情服务, 树立农机监理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形成优良的行业风气, 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2.3 加强监理网络建设是必要措施

健全监理机构, 加强监理网络建设是完成监理任务的必要措施, 信息化的发展为点多面广的直接管理提供了手段。目前, 现行的监理机构设置不够全面, 人员配置也不充足, 远远不能适应全面监理工作的需要, 主要体现在农业机械应用面积大, 点线众多, 而乡村农机监理网络不健全, 监督检查跟不上去, 只能形成间断性的管理, 不安全因素大量存在。基于这样的现实状况, 应当重点抓好乡、村2级农机安全管理组织的网络建设, 即由专职农机监理人员牵头, 发挥群众力量, 以乡、村农村农机技术骨干为辅助 (协管员) , 做好农机使用技术、安全知识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上报工作, 进而形成一个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为龙头、乡镇农机管理机构为基础、村农机管理员 (协管员) 和农机安全示范户积极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 实行综合治理, 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建设管理全面、到位的监管网络。

2.4 坚持依法行政是关键所在

古人云:“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说的其实就是规范化管理。要按照工作要求, 努力加强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争创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五型机关”。提高服务意识, 转变工作作风,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大力推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落实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 实现规范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要落实好业务规范化管理。当前要认真贯彻好农业部令和2个工作规范, 规范牌证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严格落实“两不准一严禁”, 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 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 严禁异地发牌发证, 对不按规定进行考试、发证、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同时, 增强责任意识, 认识到加强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农机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要抓好财务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农机监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监理财务收支2条线管理制度和“票款分离”制度的规定, 杜绝监理收费、规费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 规范收费管理。加强队伍的工作自律及工作作风建设, 保证队伍的纯净、廉洁。要实现队伍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要求, 严肃纪律, 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做到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制定长效管理机制, 做到农机监理工作的全面性、长期性、有效性。

新的时代、新的形势和新的工作赋予新的任务, 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全体农机监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农机监理工作会早日走上正规化、健康化发展的道路, 不断为农机事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国家层面对于三农问题更加关注,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日新月益, 而农机监理工作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出现了监管不到位、管理不及时、制度实施难等问题, 威胁农业安全生产的局面, 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社会安全程度。农机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在农机管理部门, 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及相应的管理水平, 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业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关键词:农机监理,工作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坤, 祁德学.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监理执法水平[J].山东农机化, 2009 (10) .

[2]克日木.加强农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J].新疆农机化, 2003 (06) .

3.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篇三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建筑施工;建筑节能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9-0169-02

1前言

近年来,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我国经济也迎来了迅猛发展的势头。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资源的消耗、浪费现象却越来越严重,随之而来的能源短缺问题也日益突出,并且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所有的能源消耗中,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部能耗总量的30 %以上。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势在必行。站在发展的角度看,建筑节能也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它对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在建筑工程中,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成为评定优质工程的标准之一,而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也是做好工程监理工作的根本之一。

2做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必要条件

2.1做好监理工作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人员,要有专业的职业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期间能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审查批准认定的节能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进行监理。

2.2做好监理人员节能减排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要仔细阅读审查已经批准认定的该施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文案,熟悉并掌握其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及施工验收规定中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监理人员还要了解设计方案中所选用的节能材料、节能器具及节能产品,认真核查其是否为获得标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

2.3做好监理工作的人员配置

在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要配置足够的人力资源,以确保对现场的监控效果。在人员配置上还要注重发挥内部人员的专业特长,安排有丰富经验的监理人员作为专业负责人,对整个项目的节能工作进行监控及把关。

2.4保证监理人员信息渠道的畅通

上级下发的文件、要求要及时传达到项目监理部,要求所有监理工作人员传阅并签字。在施工现场注意文件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3做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内容

3.1工程施工前的准备阶段

(1)审查相关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因为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好坏,尽力把好承担节能施工的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核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审核施工单位的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审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③考察该施工单位过去完成的工程;④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操作,考察其技术程度。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有建筑节能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专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方案的技术及安全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可靠性及操作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及结果。

(3)审查施工单位的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及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配备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标准文件。

(5)组织监理工作人员学习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文件、质量标准等,并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施工技术资料。

(6)了解该工程建筑节能设计中应采取的节能措施,查看建筑节能设计中气候分区选择是否准确。

(7)详细查看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并提出合理的优化及修改建议。

(8)组织节能监理专业工程师编制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2工程施工阶段

(1)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报验审批。按照建筑节能的设计方案,严格要求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等要符合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之内的检验报告。按规定需要进行抽检的材料要及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据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及使用。

(2)按照这个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则要求,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序及质量验收工作。

(3)对于工程中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如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要进行旁站监理,同时要做好相应的旁站监理记录。

(4)对工程施工中,建筑节能技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首先要经过原设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申请,然后再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审查,并出据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任何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

3.3工程竣工后的验收阶段

(1)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预检工作。在预检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在建筑节能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地做好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评估工作,同时还要认真编写好建筑节能专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要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节能监理工程师参加的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总结会,并做好该项目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小结、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总结,将该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以备竣工验收。

(4)在工程验收中,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要参与指导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评估报告的编写。防止由于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能力的欠缺而导致评估报告及评估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杜绝不合格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发生。

4建筑节能监理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1)对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或不按已经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要及时报告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节能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制止。

(2)建筑节能的外门窗工程,应按地区差异对其保温性、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等指标进行复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在屋面节能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前,要提前做好天气情况的查询,避开不良天气施工。保温材料进场后,监理人员要检查其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在保温层施工前应注意是否将基层清理干净,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保温隔热做法,是否符合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采暖通风工程中采用的散热设备、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等都要进行检验,检查热力入口装置的位置、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监理人员在检查验收时,应实行签字认定原则,并形成真实有效的验收记录。

5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建筑仍然是用能的大户,而建筑节能也成为了发展建筑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尚欠缺国家标准规范,对于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开展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使现代建筑的节能工程质量和效果均能达到设计的要求,就要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推进也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监理工作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把好工程监理关,在现有条件下尽力做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为国家的建筑节能工作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 何 武.浅析施工准备阶段土建工程建筑节能监理控制工作[J].甘肃科技,2009(17)

2 代 红.做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一定体会[J].中国建设信息,2008(3)

3 王建生.建筑节能监理[J].山西建筑,2007(36)

How to Complete the Construc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Overseeing Work

Huang Guoqiang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global economic rapidly expand, also has created the ecology resources serious waste to a certain extent. Internationally, already had more and more scientists to note this point, and promotes with great effort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to reduce a row of work. The construc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also from this produces, becom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essential constituent. This also set a higher request to the construction’s overseeing unit.

4.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篇四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六)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八)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被监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技术规范,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同时废止。

6.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篇六

安全监理日记填写规定

(房建市政工程)

1.总则

1.1《安全监理日记》是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完成工程项目监理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和依据,也是公司对每一位监理人员考核的依据。

1.2本规定由工程技术部归口管理,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发放等管理。1.3工程技术部负责检查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综合监理部负责检查本区域的实施情况以及本规定可操作的反馈,项目总监负责检查本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本规定可操作的反馈。

1.4《安全监理日记》由项目总监指派专人填写,原则上按照一个施工标段填写一份《安全监理日记》进行控制。其他监理人员则填写《监理巡视记录》,其填写要求保证为《安全监理日记》的填写提供足够的、准确的数据和内容。2.填写规定 2.1气温、天气

准确记录当天的气温、天气状况,特别是出现异常气候应予描述。例如:当天的某一时刻出现大雨、降雪、凝冻等异常情况,日记中应予记录,应记录出现时间、持续时间。2.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主要记录当天的施工部位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安全正常,施工较危险项目(或施工安全措施有要求的)时安全员是否在施工现场;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巡视检查情况 2.3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2.3.1本栏目主要记录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规定的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措施、方案”或“危险性较大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实施,重点应检查: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④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巡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使用不正确,四口五临边的保护情况、边坡有悬石、承重支撑变形等等),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承包人有关人员予以指出,督促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马上消除隐患的,应发出书面通知。

(3)当下达整改通知或暂停工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2.3.2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要求记录:

(1)当天审批签署的安全生产类文件,如:“安全措施、方案”或“危险性较大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发出的安全类文件、监理安全报告或通知等。

(3)主要安全巡视检查的部位、检查内容;(3)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接受“安全隐患整改口头指令“的施工单位人员姓名和职务,以及整改效果;未能立即整改的,待其整改完成经验证后应予以记录与前期记录和整改通知闭合。

(4)安全大检查可简要记录参检单位和施工部位。2.4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2.4.1主要记录当天监理部(或人员)对施工中存在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如:问题简述、处理意见和方式、处理结果、验证结论、验证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口头指令时应记录何时交代何人。

2.4.2对当天未能处理完成的事件,应在处理完成时对处理结果、验证结论、验证人予以记录。

2.5当出现暂停施工且不需要每天进行纪录时,可在恢复施工当天进行汇总记录说明;当出现部分栏目未发生需记录内容时,可填写“无”或用“/”表示。2.6监理日志要求书写工整、清晰,用语规范,语言表达简明扼要,措辞严谨,记录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不用过多的修饰词语,更不要夸大其词,涉及到数字的地方,应记录准确的数字,不得采用诸如“大约”之类的措辞。在监理日志中不得出现概念模糊的字眼,例如:在监理日记中出现“估计”、“可能”、“基本上”等概念模糊的字眼。

2.7当记录出现错误时,应采用划线杠改,不得涂改或覆盖原记录。3.检查要求

3.1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每天对《安全监理日记》进行检查并签字,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本规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2)填写是否真实、及时、清楚、正确;(3)文字使用是否得当,比如错别字多,涂改明显或覆盖原记录,语句不通,不符逻辑,或用词不当、用语不规范、采用日常俗语等等。

(4)检查是否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对事件进行全过程记录;(5)识别记录中监理人员处理事件的依据、范围、处理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2检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在当天的“签字”栏中签名。3.3若检查不合格的,应立即要求填写人予以修改,修改验证合格后,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在当天的“签字”栏中签名。

3.4公司领导层及工程技术部、市场经营部对项目监理部的巡视检查应包含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内容及处理按项目总监检查要求执行。检查记录填写在《监理工作巡视检查记录》交工程技术部归档。

7.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篇七

1 误认为查阅设计图纸工作与监理关系不大

在施工准备阶段中, 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图纸提交给监理和施工单位, 通过预先查阅设计文件, 熟悉建设工程内容, 以便在设计交底会议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不仅是《监理规范》的要求, 而且也是能取得日后监理工作的主动性和顺利履行监理合同而设立的必要程序。

2 误认为已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认, 如出现质量问题则与监理无关

有些情况要作具体分析, 如基础验槽有局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而勘察设计单位却已有确认, 此时监理人员不应盲目同意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要以现场监理机构的名义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 并与勘察设计单位沟通, 要求对地基进行处理后再进入下道工序。

3 误认为监理人员应唯业主是听

凡有业主提出建筑物分隔、加层、结构尺寸、建筑材料等的设计变更, 应该通过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 监理人员要对业主和设计单位间做好互相沟通工作。凡属变更设计的一定要有设计单位的修改文件或施工图纸, 监理人员应按有关签认的变更文件监督施工, 不能只按业主单一方的意见行事。

4 误认为自已不是资料员, 就不必注重收集与工程实体相关的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与工程实体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施工人员的专业上岗证是体现施工操作人员技能的;材料要先检查、后使用, 才能保证工程材料的质量等。在《监理规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就有“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的规定。监理资料是反映监理服务工作的实际业绩, 所以凡参与某项目监理的所有人员, 在各自的岗位上都应予注意监理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5 误认为对某项目监理制订了规划、细则和各种计划等, 以后就只要照此行事

建设项目有着施工周期长, 受外界变更因素多的特点, 各种变化的发生是难免的、是绝对的, 如设计图纸的修改, 施工进度计划的变更, 施工计量仪器校准的限定期等。所以监理人员要注意工程情况的变化, 随之作出相应的监理调整措施, 也就是必须建立动态管理的思想准备和实际应对, 决不能以固定不变的模式进行监理。

6 误认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只要口头通知就可以了

在施工过程中, 凡对各项控制目标发生偏差时, 监理人员不能对相关方只使用口头通知而是要使用“工作联系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用以写下文字记录。这样做, 既可以检验监理工作是否尽责到位, 必要时也可以作为追查责任的书面凭证, 防止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

7 误认为当施工项目发生质量缺陷时, 监理人员为此而发出“通知单”, 就算尽了责

监理人员向施工方发出通知单, 仅是尽责的一种表现, 但还不能作为完全尽责。发出书面通知单只是要求解决或纠正问题的第一步, 也可以说只是一种手段。发通知单的目的是为了要求解决已发现的问题, 如不合格的工序或行为, 所以在发出通知单后, 必须还要有相应的跟踪, 待对方整改并再经复验后才能称作为完全尽责。

8 误认为质量监理与安全监理关系不大, 因而有忽视安全监理的现状

从施工实践中可知施工质量的保证, 是取决于施工方案的合理, 而施工方案则是施工工艺与安全措施相结合的产物, 所以对监理工作中进行的质量监控也一定要与施工安全检查相结合, 两者不能脱节。试想, 一项混凝土模板工程, 如模板工程设计存在不稳定, 它的后果将是造成混凝土浇注不平整的质量事故, 严重的还将会发生模板坍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自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布后,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应视作是执行国家法规和具有强制性的职责。

9 误认为监理人员就是充当施工单位的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

这是很大的误解。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在《监理规范》中已作了规定, 但目前在实际监理中, 仍存在有些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对监理有扩大工作范围的过分要求,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是由于社会上和某些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监理的性质定位, 未能取得一致的认识;也由于未能做好全面宣传。

凡此种种, 归根结底, 就是对“监理”二字应要进一步的理解:

监者——监督、监管、监视等等, 不是直接参与者;

理者——疏理、管理、佐理等等, 分明是协助者。

监理的核心即控制, 管理, 协调。在很多文章里都有描述, 只要理解了, 应该知道监理该如何工作。

存在以上几种错误认识的原因:

(1) 建设项目的发展, 需要大量监理人员, 人才供不应求, 结果就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2) 学习不够, 文化、技术水准低, 知识更新跟不上, 水平提不上来。

(3) 培训就低不就高, 监理员的上岗培训、培训所要求的文化、技术条件并不低, 但满足条件者却为数不多。

(4) 职工收入低, 工作条件差, 难以吸收中高端或全面成熟的人才。

(5) 监理行业的市场定位不确定, 监理单位没有权威性, 说话不灵, 有令难行。施工单位只重视建筑建材质量检查行政部门, 忽视监理的作用, 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作用不到位、拼命压低费率。

(6) 对监理单位执业资格的管理缺乏有效措施, 监理单位管理水平、队伍素质差异很大, 造成监理行业的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

还有很多原因导致监理队伍中出现各种错误的认识。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从政府到行业、从法规到制度, 方方面面去完善、去解决。

摘要:阐述了监理人员的几种错误认识和纠正方法。

8.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篇八

[关键字]建筑施工;监理;措施

1、前言

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建筑施工的质量也就成了百姓关注的问题,虽然施工企业打造了很多高品质的工程,全国建筑施工质量呈稳步上升趋势,但从目前全国范围来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恶性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是有效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对保障建筑使用安全、促进建筑施工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加强建筑施工监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2、1加强对建筑工程技术准备的监理

技术准备可以分为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施工交底图纸会审和施工技术交底等三个阶段。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主要通过自审专业图纸、各专业之间会审,发现问题及提出解决办法,以便在设计交底时由设计人员解决。施工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是在设计交底的基础上,依据施工验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劳动定额等文件,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科学 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要求,为编制作业指导书做技术准备。施工技术交底是控制前期质量的重要保证,如何做到三级交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关键,为避免出现技术交底仅仅作为技术管理制度的一项工作,真正发挥生产技术指导和施工技术准备的职能,克服编制工作由公司技术部门少数技术人员全权包揽,以至造成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的弊端,施工技术交底的编制工作由项目部、队级分别从各自的角度编制,队级技术交底依据项目部技术交底细化编制,项目部审核队级(工长)技术交底,班组技术交底在工长技术交底的基础上“样板”方式为主。监理企业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技术准备的监理。

2、2严格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

质量目标责任的建立,是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作为施工企业,有严格的程序和流程,但如何把总目标细化,克服质量目标责任流于形式的管理通病,真正把总目标分解到各分部分项工程,再落实到具体的施工部位、施工班组,并且具有操作性,做到检查及时、反馈有效。这是我们强化质量管理,实行过程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考虑到建筑施工阶段的质量通病相当一部分是在预留预埋施工阶段造成的,所以在预留预埋阶段,严格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同经济责任紧密结合,用经济责任制度来保证质量目标的实施,使目标责任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的机制,推进本项目质量管理的深化。

2、3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监理机制

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监理机制,将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同时,也有利于监理工作顺利进行,使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及其相应管理始终都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因此可及时纠正任何不符合规范、规程的行为,从而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另外,也可及时有效排除影响工期的各种不利因素,特别是大大减少甲、乙双方之间的扯皮、推诿等耽误工期的问题的发生,从而确保工期。有了机制的约束,就可以明确职责,提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监理企业的责任感,使其能够站在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法行使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义务,积极主动地在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求实。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监理机制,充分发挥其管理中的监督协调作用,实现安全监理的目标。

2、4深刻认识建筑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很不乐观,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究其发生原因,除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够、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防范不到位、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违规操作时常发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彻底、存在盲区和盲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等因素外,监理工程师对履行安全监理认识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理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实施监督管理,并督促管理施工单位及时消除这些因素和事故隐患。所以,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建筑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2、5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有效监理

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理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作人员要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手段,按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法,以监理工作规范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气象、气候变化等具体形响因素,例如及时检查检验以下几个环节:

各类建筑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重点应查验相关资料的有效期,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与实际进场设备的型号是否相符,进场各类建筑机械须经验收合格并挂验收合格牌,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基坑支护是否符合《建筑基坑支護技术规程》(JGJ120—99)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对挖土方案,围护支撑施工及拆除方案实施监控等。

3、结语

总之,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理,对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有利于保证安全质量体系的落实,有利于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施工中各种不安全隐患,增强监理的作用,提高建筑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9.项目监理处资料管理与归档规定 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监理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审查、标识、保管、移交、归档、借阅及销毁处理工作,特作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管理。第三条:职责

一、项目监理处负责收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二、总监:对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的签发完善归档负总责;

三、专业工: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四、现场监理员:对承包商的资料进行初审;

五、专职或兼职资料员:具体负责资料收发、登记、编目、整理工作。第四条:管理规定

一、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纪要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测量核验资料

10、工程进度计划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监理工作联系单

18、报验申请表

19、会议记要 20、来往函件

21、监理日志

22、监理月报

23、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资料

2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26、索赔文件资料

27、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8、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9、监理工作总结

30、工程报建、报监等资料

31、文件往来收发记录

二、文件整理要求

1、文件记录应文字清晰,真实完整;

2、文件资料应分类有序,签字、盖章齐全;

3、文件应有编号,编号可按文件及工程编号每份资料应有唯一编号如:

工程名称 —— 文件名称 —— 序号 —— 份数

三、文件管理要求

1、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总监安排专职或兼职资料员,负责具体实施;并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2、各项目监理处的资料员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签发、借阅、保管和归档。文件的签收、发放应填《文件签收表》或《文件发放和回收登记表》。并填写《文件资料清单》分册保管;

3、监理人员应督促承包商与施工进度同步地整理并提交相关资料,现场监理初审,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核签。若存在问题则责成承包方重新修改。

4、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现场工程核验,并对相关的工程施工资料及监理资料进行审签,并将需总监审签的资料及时报批;

5、监理处对外文件均需按规定审签完毕后盖章并及时外发。凡监理外发文件,资料员必须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6、以下序号的资料原件应及时移交公司技术部保存:25、29、30。

7、以下序号的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初验后及时整理归档移交公司技术部保存: 2、3、4、5、6、7、8、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6、28、31。

8、凡需报请地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的工程部位及分部、分项工程,其相关资料均应有质量监督站及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四、资料档案组卷方法

1、每个工程以单位工程按分册内容进行组卷装订,卷宗封面表明编号、工程(单位)名称、第 卷第 册(共 册)等字样。

监理资料分卷内容如下,附件应齐全:

第一卷:合同文件(1)委托监理合同(2)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其他相关方的合同、协议等

第二卷:设计文件

(1)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2)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纪要

(3)设计变更文件(变更通知、变更文件、变更图纸、工程变更单(C2)、涉及工程变更的工程联系单、洽商记录等)

第三卷、监理资料(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3)工程报质监或安监等表(各单位盖章)、项目机构函、项目机构变更函、总监授权书、专业工授权书等明确项目监理处负责人及成员组成与职责权限的文件。

(4)监理日志(5)监理月报

(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A6)(7)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8)阶段性质量评价文件或监理工作总结性文件(9)文件签收表

(10)文件发放和回收登记表 第四卷、承包商申报资料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和工程暂停令(B2)(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2)(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A3)(4)施工阶段三控资料: A、质量控制资料

① 报验申请表(A4)

包括:⑴、施工放样报验,⑵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报验。

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A9)

③承包商各种资质申报文件(资质等级证书、特种人员上岗证等)B、进度控制资料

①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资料

②工程进度计划变更报审资料(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A7)、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B4)、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B5)等)

C、投资控制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A5)、工程款支付证书(B3)、费用索赔申请表(A8)、费用索赔审批表(B6)等)

第五卷、参建各方洽商文件

(1)会议纪要或记录(工程例会、协调会、检查会、项目监理处会议等)(2)各方来往函件(监理工作联系单(C1)等)第六卷、竣工验收资料(1)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等专题报告(2)监理工作总结(3)竣工初验申请表(4)初验报告

(5)工程竣工报验单(A10)(6)验收会议纪要

(7)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工程验收结果与监理单位工作成效的备案制验收表格(8)监理业务手册

2、卷内文件应按资料名称或内容及形成资料的时间排序,并编制相对应的卷内目录,如有缺漏,应在目录后注明,并在卷内留空白页,在空白页内说明缺漏原因。

五、档案移交和管理

项目总监负责组织汇编工程技术资料,完善后签署意见报分公司,分公司对监理处报送的资料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督促整理齐全后报分管领导核验,合格后即将资料移交技术部核验归档保存。

六、文件资料保存期

1、长期保存的文件:1、2、3、4、20(监理发文)、21、22、26、27、28、29、30;

2、保存至主体工程保修期的文件:5、6、7、8、9、11、12、13、14、16、17、18、23、24;

3、保存至保修期后一年的文件:10、19、20(业主发文);

4、保存至竣工结算后一年的文件:

15、25;

5、按工程等级保存的文件(一等及特殊工程:长期;二等:5年;三等:1年):达到保存期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销毁程序

1、由技术部资料管理人员提出应销毁的工程资料内容,填写《文件销毁审批表》;

2、部门分管领导审查;

3、经总工审批后,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负责销毁;

10.监理日常工作规定 篇十

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第五章 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1.如何做好施工测量监理工作 篇十一

一、测量监理的职责

1 根据项目监理大纲制定测量监理细则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在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控制中,质量控制是最根本的。测量放样成果又是直接涉及到工程质量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是由业主通过合同关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所以监理人员日常、大量、繁重的任务就是质量的控制问题,因此,应制定好测量监理细则。

2 测量监督细则内容

建设项目监理制在外国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在我国尚属刚刚起步,并逐渐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迈进,因而要使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使参建各方明确监理工作的性质、作用、方法和监工作程序。针对每个分部工程实际情况、精度要求、限差标准等制定监理计划和细则。在测量监理细则中,要明确测量监理人员的职责、工作方法、步骤、手段以及测量的精度要求和保证质量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3 测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测量监理工程师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熟悉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合同管理经验及行业规范标准并持有注册资格证书,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能指导承包商加强管理,掌握测量新技术,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测量技术问题。他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工程现场的测量控制点进行查勘确认,审核设计阶段提供的测量技术总结报告及成果资料,必要时可组织对起始点位的复测、抽测工作、审核承包商实施的加密控制测量方案。对施工单位设置的临时测量控制点、控制网进行检查、复核和复测。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对重要的测量控制网点进行妥善保护。并建立定期复测制度,检查其落实情况;(2)审查检查承包商进场的测量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是否与投标书相符,对于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人员及测量仪器。限期予以撤换,其使用的仪器按行业规定按时检查,对精度不符合要求的仪器,有权制止使用;(3)配合工程验收,组织已完工程的测量检测、整理汇编已完工程的测量检测工作。

二、建筑施工测量的监理工作要点

对于建筑施工测量,首先应进行建筑物轴线测设。一般应根据总平面图上所给出的建筑物位置进行定位,也就是把建筑物的墙轴线交点标定在地面上,然后再根据这些交点进行详细放样。建筑物轴线的测设主要有根据规划道路红线测设和根据已有建筑物关系测设两种方法。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复核主轴线时,应有针对性地采取下列措施:1.当根据规划道路红线来测设建筑物轴线时,监理首先应审查核实新建筑物的设计位置规划道路与红线的关系是否得到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检查核实规划部门提供的建筑红线数据、平面控制坐标的准确性:检查总平面图上的坐标数据的准确性:然后,根据规划红线复核施工单位测设的主轴线,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轴线的延长线上打桩,以便在开挖基槽后作为恢复轴线的依据。2.当根据已有建筑物关系来测设建筑物轴线时,监理首先应检查核实总平面图上新建筑物的设计位置与已有建筑物位置的关系。检查总平面图上的坐标数据的准确性。然后,根据已有的建筑物,采用延长轴线法、直角坐标法、平行线法来复核施工单位测设的主轴线。

建筑物的主轴线测好后,监理工程师应进一步详细复核测设建筑物各轴线的交点位置(中心桩),同时应检查复核建筑物轴线间的距离(误差不得超过1/2000)。

在多层楼房施工中,控制桩也是向上投测轴线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布设的控制桩钉在槽外2-4m的地方,如系多层建筑物,为了便于向上引点,可设在较远的地方,如附近有固定建筑物,最好把轴线投到固定建筑物上。

在建筑施工测量中,基础施工测量是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工作包含基槽挖土的放线和抄平、基础施工的放线和抄平。对于基槽挖土,监理工程师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基槽开挖深度,一般可在基槽挖到一定深度后,用水准仪在基槽(坑)的壁上每隔2-3m和拐角处设置一些水平的小木桩(平水桩的标高误差应控制为±10mm),这些木桩可作为清理槽底和铺设垫层的依据。待土方挖完后,监理再根据控制桩复核基槽宽度和标高,合格后方可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垫层施工基础施工在轴线投设时,如建筑物精度要求较高,应先用经纬仪投点,再按设计尺寸要求进行复核。标高可直接在模板上定出控制线,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水准点进行复核。

对于高层建筑的施工测量。由于地面施工部分的测量精度要求较高,而高层施工部分因场地较小,测量的工作条件受到限制,并且容易受到施工的干扰,因此。监理工程师应着重注意审查施工测量的方法是否有针对性且符合规范的要求,所用的仪器是否合适、匹配。

高层建筑的平面控制网布设于地坪层(底层),其形式一般为一个矩形或若干个矩形,且布设于建筑物内部。以便逐层向上投影,控制各层的细部(墙、柱、电梯井筒、楼梯等)施工放样。平面控制点一般在埋设于地坪层地面混凝土上面的一块小铁板上划十字线,交点上冲一小孔,代表点位中心。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复核时应先检查平面控制点点位的选择是否与建筑物的结构相适应,具体要点为:矩形控制网的各边应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建筑物内部的

细部结构(主要是柱和承重墙)不妨碍控制点之间的通视:在控制点的铅垂方向上应避开各结构层的横梁和楼板中的主钢筋。然后对平面控制网进行检查、复核并测设,精度控制为:平面控制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10000,矩形角度测设的误差不应大于10。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注意控制点在结构和外墙(包括幕墙)施工期间的妥善保护。

高层建筑施工的高程控制网为建筑场地内的一组水准点。待建筑物的基础和地坪层建造完成后,在首层墙上或柱上通过水准点测设“一米标高线”(标高为+1.000m)或“半米标高线”(标高为±0.500m),作为向上各层测设设计高程之用。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检查建筑场地内的一组水准点(数量不少于3个),然后复核测设“一米标高线”或“半米标高线”是否符合要求。

高层建筑的结构细部(外墙、承重墙、立柱、电梯井、梁、楼板、楼梯等及各种预埋件)测设很重要,特别是对于平面复杂的建筑物。监理工程师应重点进行控制的地方有:首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测量方案,再检查其实施情况。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通过计算制定相应的監理实施控制细则再予以复核测设。一般对每层建筑结构细部可根据平面控制点用经纬仪和钢卷尺用极坐标法、距离会交法、直角坐标法等复核测设其平面位置,根据“一米标高线”用水准仪复核测设其标高。

在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测量监理工作是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监理工程师要真正做到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就必须重视和加强测量的监理工作,并贯彻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始终。

参考文献:

[1]崔晓杰.浅谈监理工程师的基本素质及职业道德[J].建设监理.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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