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精选4篇)
1.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 篇一
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若干问题解答
(2013-12-12 14:35:09)转载转载 ▼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若干问题解答作者:地平线
1、问: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2、问: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第6号公告)
3、问:哪些费用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问:什么情形下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收益化或资本化?
答:收益化或资本化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问: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吗?
答: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研发项目。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问: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7、问:委托他人研发新技术、产品发生的研发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1.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研发项目资料的,最迟截止期在次年3月底(2009年在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由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2.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3.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等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问:企业报送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问: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最迟应当在什么时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年受理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事宜,但对当研究开发项目的登记最迟受理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前。考虑到(国税发[2008]116号)在2008年12月下发,故2008企业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可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问:《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的各自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及附件说明的规定,企业除按(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外,还应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1.自主开发类:适用于自主开发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
2.委托开发类:适用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
3.合作开发类:适用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填报本表。
4.集中开发类:适用于集团企业进行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地在受益的集团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问:有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怎样办理加计扣除?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项目、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发项目登记事宜,并分项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问:本市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成员企业怎样办理加计扣除?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本市企业集团集中进行的研发项目,由企业集团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其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对项目属性和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分摊方法进行复核,最终将复核结果告知本市参与项目研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问: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如企业集团各成员公司皆在本市的,由本市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协调解决,税企双方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分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本市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转呈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税企双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终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问:项目登记后如有内容变动了怎么办?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项目登记后若《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内容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问:涉及跨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答:对于涉及跨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注明项目起始、终止时间,项目登记后若《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内容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平时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答:不可以。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有研究开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预缴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除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办法的企业和上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或享受整体减免税的企业外,对上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实际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印制并提供的申请表。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变更。
问:企业以前享受过的加计扣除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以前享受过的加计扣除项目,要继续享受加计扣除的,一律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和(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2.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 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 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一)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产品设计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国外文献翻译费、专业技术图书资料费。
(二) 工资薪金及企业依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或专用设备的租赁费。
(四)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等相关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六) 专门用于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有关制造费用。
(七)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属于新产品的开发相关费用, 而且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必不可少的环节。
(八)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九)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并非所有的研究开发项目都可以加计扣除, 只有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之一的研究开发项目, 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1.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年度) 》。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企业申请项目确认时, 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集中开发) 。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组的人员情况表。
5.企业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书。
6.委托、合作、集中开发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税务机关、证据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后,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1.项目开发方式 (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还发、集中开发) 发生改变的。
2.原申报的项目中部分内容发生变化, 或者研发费用预算发生超过百分之十。
3.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况。
四、税务部门备案
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确定后, 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报送企业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签署的项目立项决议书, 委托或合作开发的, 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主管税务受理后办理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如税务主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要求企业提供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五、组织研发活动
(一) 考勤:由于研发人员很多情况下同时负责几个不同的项目, 这就需要研发部门按项目编制月度考勤表。
(二) 科技活动:编制研发日志, 详细列明研究的过程和结论。
(三) 研发消耗材料, 专人领料, 专人记录。研发产品小试、中试领用的原料、燃料费、动力费需要按研发项目填制领料单。
(四) 加强研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详细记录各研发设备在项目间的使用情况。
(五) 详细记录研发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在项目间使用情况。
(六) 其他各项支出按项目登记。
六、会计核算
(一)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二)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 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加计扣除。
(三) 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建立明细账, 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一一对应。
(四) 企业应以项目为费用归集对象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的, 应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 费用要在各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可以按材料消耗百分比分配;人员费用可按工时百分比分配;折旧、摊销和租赁费可按资产占用百分比分配;实际、试制费用可按工作量划分。
七、第三方鉴证和纳税申报
对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 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 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发费, 按项目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委托开发项目的, 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集中开发项目的, 同时报送研究开发决算表、费用分摊表以及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相关资料。企业也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也不等同于财务管理中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规定范围, 归集研究开发费。而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则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归集研发费。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 人工费用范围
高新认定的人工费用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以及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的人员包括研发人员、科技人员, 辅助人员等三类, 而加计扣除费用仅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
(二) 直接投入
在财税 (2013) 70号发布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直接投入趋同。都包括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三) 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
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 (折旧费用) 归集范围除了研发设备、仪器的折旧费, 还包含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折旧费用) 只包含研发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高新技术认定研发费还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 委托外部开发费用
高新认定过程中, 企业委托境内、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 项目成果归企业所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的,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额, 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不得低于全部研究开发费总额的60%。而委托外单位研究开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研发费用符合一定条件及费用归集范围的, 允许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五) 研发经费来源
高新技术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已用于研发的部分可以计入研发费用。而加计扣除时企业取得的专项拨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 其他直接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鉴定费用等。此项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 但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加计扣除时研发费用 (其他费用) 不包括研发人员的差旅费、通信费、交际应酬费、房租等, 只包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且无总额10%限制。
摘要: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代, 科学技术就是企业的生命力, 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积极开展各项研发活动, 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将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财税处理进行讨论。
关键词:研发费,专账核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
参考文献
[1]国科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72号.
[2]国科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08]362号.
3.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 篇三
(一)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二) 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
产》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 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 应按确定的金额, 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 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 借记“无形资产”, 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未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 应按“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的余额, 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分析
(一) 人工费用税收规定, 人工费用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会计规定, 人工费用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差异: (1) 会计核算上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记入研究开发费用, 但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2) 会计核算上对在职研发人员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而各个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此项税收政策时对在职研发人员还有更具体的规定, 如对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和人数有限制。
(二) 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税收与会计都将从事研发活
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界定为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但税收政策上更加强调直接消耗, 尤其是对于一些共同耗用的费用;如:水、电、汽等共同耗用的费用, 企业仅仅简单按比例分摊到每一个研发项目上, 无法提供直接消耗的依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三) 装备调试费税收规定, 装备调试费指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会计规定, 装备调试费指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会计核算对工艺装备和装备调试费的内容没有细化, 范围比较广, 而税收政策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对企业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装备调试费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另外对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可记入研究开发费用, 但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四) 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对该费用的界定, 税收规定为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会计规定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税收规定必须是立项书上标明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而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和共用设备计提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五)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对该费用的界定,
税收规定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会计规定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包括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 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差异:会计核算上对参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其他费用均可记入研究开发费用, 而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六) 其他会计核算上未明确但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研发费用。
4.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 篇四
在建筑工程领域, 业主与承包商两大主体, 从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 更多的是对立而非合作的关系。然而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低成本完成离不开业主与承包商的有效合作, 而只有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基础。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离不开合同, 业主正是通过各种激励合同来激励承包商, 使其在满足业主利益的同时, 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得到提高, 从而达到合作双赢的效果。
在众多合同形式中, 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对承包商进行激励的较好选择, 它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1]。Kamal[2]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就CPIF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进行了研究;陈偲苑[3]将工程成本、工期、质量三者作为CPIF合同的激励因素, 建立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从递阶决策模型, 研究了对承包商的激励;T.C.Berends[4]讨论了CPIF合同中的最大激励费和激励系数, 建立了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机制。
当然, 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冰[5]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建设期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问题;李丽君[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问题。然而少有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具体的工程激励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基于此, 本文将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CPIF合同, 着重解决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以及最大激励费问题。
2 CPIF合同
CPIF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其模式下合同价格由成本、酬金、激励费三部分组成。成本部分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等, 业主需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用于项目的实际费用予以实报实销。酬金和激励费构成了承包商的利润, 其中酬金部分是固定的, 它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随实际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变动, 激励费部分则要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而定, 一般是在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达到的前提下, 当项目实际费用低于项目目标费用时, 将激励费与项目实际费用挂钩, 按照事先合同中约定的分享比例, 业主和承包商分享节约费用。同时, 合同设置一个对承包商激励费的封顶值, 而当实际费用超出项目目标费用时, 业主承担超支风险, 承包商的利润只有固定酬金。CPIF合同价格的表达为:
式中, C为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工程费用;Ca为实际成本支出;f1为固定酬金部分;Cb为预算成本;α为承包商分享的项目费用节约百分比系数, 即激励系数。其中f1+α (Cb-Ca) 是承包商的利润 (f) 部分, 若假设合同中约定激励费部分的最大值为f2max=α (Cb-Ca) , 那么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CPIF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一个成本加激励费合同有效力的关键因素就是Cb的设置既有挑战性也要有现实性[3]。然而, Cb作为预算成本, 随各个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难以也无需统一化, 而α与f2max作为合同中的两大参数, 合理地确定其数值, 既能保证业主的合理利益, 也能确保合同的激励效果。
3 委托代理模型
3.1 模型的建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工程建设方面没有私人信息的业主是委托人, 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商是代理人。在CPIF合同下, 假设工程成本的差值 (Cb-Ca) 是由承包商的努力 (e) 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 (θ) 共同决定的, 即Cb-Ca=e+θ。这里e是指承包商在追求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所付出的努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承包商不可能一直努力或一直不努力, 因此假定e为一维连续变量;θ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制约给工程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 假设θ服从均值为0, 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另外, 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情况下, 假设业主是风险中性的, 承包商是风险规避的;假设承包商努力成本C (e) 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 且C (e) =me2/2, 其中m>0, 表示承包商努力对成本影响, m越大则同样努力对成本影响就越大, 这个函数既满足成本递增的条件, 同时也反映了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
记业主的收益为v,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v=R-[Ca+f1+α (Cb-Ca) ], 其中R是工程完工后对业主的价值;记承包商的收益为w,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w=C-C (e) -Ca=Ca+f1+α (Cb-Ca) -me2/2-Ca, 即承包商的收益是合同支付扣除努力成本以及工程实体的实际成本。对于风险中性的业主而言, 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对于风险规避的承包商而言, 假设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特征, 即u=-exp (-ρw) , 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那么承包商的确定等价性收入TCE为[7]:
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作为委托人的业主选择激励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面临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参与约束 (IR) 要求其期望效用不小于保留收入水平 (假设其值为) , 激励约束 (IC) 使得承包商选择能使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因此在CPIF合同下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可表示为:
3.2 模型求解
因为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 在式 (4) 中对e求导可得IC的结果为:e=α/m;对于IR, 业主的支付只要使得承包商的期望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入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承包商更多, 因此式 (5) 取等号。将e=α/m与取等号的IR代入目标函数Ev, 那么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 (7) 对α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 即可得在CPIF合同下使业主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最优激励系数, 将α与e的值代入Eu可得CPIF合同下业主的期望收益最大值为:
若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激励, 即在CPIF合同中α=0, 此时CPIF合同的表达式退化为C=Ca+f1, 此时对承包商而言, 付出努力其收入不会增加, 但是会有努力成本,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降低, 因此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再去努力, 此时e=0。记业主的期望效用为E′v, 则有:
那么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可表示为:
对业主而言, 采用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在工期、质量满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 由式 (10) 可知, 相对于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相当于节约了投资, 那么在CPIF合同下业主能给承包商的最大激励费不会超过ΔEv, 否则业主宁愿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由此得激励费的上限值以及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为:
根据以上在CPIF合同下, 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 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f1+α (Cb-Ca) 与实际成本Ca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3.3 模型结果分析
由可知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ρ越大) , 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越大 (σ2越大) , 承包商从项目费用节约中分享的百分比就应越低。从式 (11) 可以看出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其能获得的最大激励费越小。对式 (11) 求坠f2max/坠σ2=ρ (1-mρσ2) / (1+mρσ2) 3, 那么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的递增函数;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递减函数。在式 (11) 中, ρ与σ2的数学性质一样, 即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大;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小。对于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的实际成本边界值, 由式 (12) 中后半部分求坠知, 此边界值是m的递增函数, 是ρ与σ2的递减函数, 意味着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边界值越大,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小,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容易;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此边界值越小,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大,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困难。对以上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见表1。
4 结论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带有激励性质的CPIF合同, 其目的是与承包商共同分享工程节约成本, 以此来激励承包商满足业主节约投资的目的, 同时实现自身利润的增加, 使双方从经济利益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α与最大激励费f2max两大参数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得到了CPIF合同中α与f2max的计算式, 并分析了承包商努力对其成本的影响 (m) 、承包商的风险规避程度 (ρ) 以及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 (σ2) 三者如何影响α、f2max以及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 其中σ2的值根据工程的不同而不同, m与ρ的值则是根据承包商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业主在设计CPIF合同中相关参数时, 不但要考虑工程本身的情况,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 从而保证激励合同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合理有效的激励能使业主与承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项目的成功。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一种激励合同, 如何确定其中各参数的取值将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本文通过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确定了CPIF合同中激励系数与最大激励费两大参数的取值, 构建了合同中承包商利润与其实际成本的具体关系图, 并分析了不同的工程以及不同的承包商是如何影响合同中参数取值的, 认为业主设计CPIF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工程因素,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因素。
关键词:激励,CPIF合同,委托代理,最大激励费
参考文献
[1]赵振宇, 谢铁军, 刘睿.工程项目成本加成合同激励模型研究[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年会, 2005.
[2]Kamal M Al-Subhi Al-Harbi.Sharing Fractions in Cost-plus-incentive-fee Contrac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8, 16 (2) :73-80.
[3]陈偲苑,张巍.建设工程最优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2 (1) :171-173.
[4]T C Berends.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ing:Experiences and Structur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0, 18 (3) :165-171.
[5]朱冰, 李启明.信息不对称下工程建设期道德风险模型分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5, 27 (4) :102-105.
[6]李丽君, 黄小原.委托代理理论方法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3 (10) :93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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