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24-10-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共11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一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今年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现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

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组织各“示范工程”建设对象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查找“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 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二、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已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的县(区)和矿井,及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正在建设的单位,要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标准;已通过验收的,要督促企业建立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持续达标。

三、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过程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树立先进典型,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经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

四、认真谋划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后为“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广阶段,各地要按照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的目标,提前谋划,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

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将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先进典型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连同电子版,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可径直寄送科技装备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11月份听取各地“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带传真)。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二

2010年7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精神, 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 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出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包括:一、总则;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九、监督检查;九、监督检查;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十一、附则;附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三

煤安监司办〔2015〕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转发你们,请转发辖区或所属煤矿企业学习借鉴,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企业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 2.企业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4 3.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5 4.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8 5.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 6.企业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2 8.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4 9.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17 10.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9 11.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副矿长)...................................................................................21 12.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4 13.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5 1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6 15.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8

1.企业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董事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负责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确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5.负责建立董事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并定期组织召开。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考核制度,并督促经理层落实。

四、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

7.负责审批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负责组织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经理层落实。

9.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10.组织开展或督促经理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经理层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负责审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参加1次煤矿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3.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八、组织保障

14.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办企,依法管企

1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16.负责企业及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产和建设。

17.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18.督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19.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督促经理层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20.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十一、其他 2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企业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党委书记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组织制定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审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组织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组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6.每年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参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组织保障 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等干部任免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将干部任免情况告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9.监督企业及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10.参加企业安全办公会,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安全决策提出意见。

八、负责或参与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2.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13.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九、其他

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3.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与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会议、安全技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危害防治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审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负责审定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计划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落实;按规定组织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5.参与审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落实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每月至少召开1次总经理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和防治水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8.组织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为从业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每年至少参加1次煤矿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负责指挥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八、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3.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14.负责每年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1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组织保障

15.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6.落实企业董事会(党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决定。

十、依法办企,依法管企

17.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18.依法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下达生产计划,并监督落实。19.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产和建设。

20.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十一、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1.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22.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23.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十二、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企业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组织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7.审批突出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审批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8.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闭坑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三下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等;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9.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10.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11.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1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15.督促企业副总工程师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6.督促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17.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20.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1.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24.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25.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4.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三、督促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矿山救护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救护装备和设施、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7.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

8.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参与指挥“一通三防”、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防突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11.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12.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4.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5.负责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评比考核办法等;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负责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16.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17.制止无证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制止无果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董事会);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查处单班下井人数超过规定和井下作业人员超时作业行为。18.查处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0.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21.组织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监督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2.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对较大涉险事故调查;监督检查非人身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2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八、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6.企业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生产副总经理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杜绝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3.杜绝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和防治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4.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合理生产布局;组织开展矿压治理和顶板管理工作。

5.负责确定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和支护方式,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6.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大型设备检查维修台账。7.监督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生产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8.组织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采掘专业、机电运输安全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9.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机电运输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

10.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室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保证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11.组织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12.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3.参与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参与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4.参与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15.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每年至少参与指挥1次矿井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7.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抢险救援。18.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防范措施。19.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2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7.企业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经营副总经理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企业运营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并监督落实。3.负责落实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专项资金。

4.监督检查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等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5.参与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参与审查企业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长期规划。

6.参与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7.参与制定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方案。

8.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年薪信息,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8.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井下烧焊措施等。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五项指标(保护层开采面积、钻孔量、抽采量、抽采率、瓦斯治理工程),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14.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15.负责每半年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19.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1.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2.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参加并督促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23.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 “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5.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27.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28.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9.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其他

3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9.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党委书记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0.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

5.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检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7.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区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

10.组织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审查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12.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14.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16.组织开展矿井瓦斯日分析工作。

17.每月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题会议。18.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9.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20.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21.参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22.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

23.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4.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5.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6.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27.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2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1.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副矿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2.组织制定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6.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7.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8.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开展矿井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组织开展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1.负责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2.监督检查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矿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3.监督检查矿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14.总结分析矿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5.贯彻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瓦斯综合治理规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和地测防治水管理办法等。

16.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17.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煤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止和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等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

18.监督检查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作。19.制止并报告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查处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及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0.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组织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1.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和防范措施。

22.组织对本矿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处理。23.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24.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八、其他

2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2.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矿长负责采煤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3.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作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

4.指导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作、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采煤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煤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情况,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6.组织开展采煤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煤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所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8.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

9.负责落实采煤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采煤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煤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10.参与审查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1.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指导采煤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采煤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12.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13.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4.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1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3.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按照确定的掘进施工工艺、巷道支护方式、接替计划组织掘进施工,指导制定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防突、探放水、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掘进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6.组织开展掘进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掘进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止掘进系统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

8.负责落实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负责落实掘进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9.参与审查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0.参与制定矿安全培训计划,指导掘进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掘进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11.参与制定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3.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3.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参与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4.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5.负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6.负责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发电机及选煤厂等设备的安全运行。

7.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负责高温热害矿井降温系统的设备选型和安全管理。

8.组织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9.负责建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应急排水系统。

10.组织制定矿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11.负责落实矿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

12.负责淘汰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材料,杜绝非防爆、非阻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入井。

13.组织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14.组织制定矿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5.组织开展主副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斜巷运输等专项检查。16.查处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7.参与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18.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19.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机电运输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20.参与制定矿井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21.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组织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2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23.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5.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副矿长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3.负责落实矿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4.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5.负责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6.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

7.组织研究并落实有关安全投入的相关规定和财税优惠政策;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补助资金。

8.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年薪信息,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四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充实队伍力量,进一步谋划好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更见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抓好“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前,特别要针对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洪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三、更加注重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强化区域性防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保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要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强力推进。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总体要求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的小煤矿控制数量目标,督促各地认真研究编制“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并列入地方工作考核,将整顿关闭任务落实到市(地)、县(区)和煤矿。要严格落实煤炭产业政策、规划,坚决关闭淘汰灾害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要通过严格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查,进一步关闭整顿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格按规定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坚决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边关边建。要积极引导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对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步伐,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要严格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要坚持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7部委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要求,逐条对照整改、认真落实到位。要严把安全质量关,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工作创水平、上台阶;大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按规定选送“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要重视抓好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六、认真抓好受灾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

由于特大地震影响,部分地区煤矿受损严重。其中,大部分矿井瓦斯积聚、巷道坍塌、积水严重,恢复生产的难度很大、危险性很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抓紧摸清矿井受灾程度和实际状况,对属于淘汰关闭范畴的和破坏严重、没有恢复价值的,可不再恢复,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对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全面彻底排查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有序恢复各个生产系统,严防恢复系统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三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制度。由煤矿企业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要严格把关,不准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其他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停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工作也要严格按上述要求落实,始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七、严格监管监察,严肃查处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下在防范大事故上。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禁资源整合矿井、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五

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当前,有相当数量的煤矿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 务。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紧迫性,正确处理放顶煤开采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高度重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对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并逐面完善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米的;采放比大于1︰3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4.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要达到标准。应抽采瓦斯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三、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技术和现场管理

5.加强技术管理。有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预裂爆破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加强动态检查,研究本企业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6.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2 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7.加强工作面顶板支护管理。煤矿企业加强对顶板压力的观测,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支护材料选型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有关规定,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8.必须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煤矿企业必须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四、严格放顶煤开采的通风和瓦斯管理

9.加强通风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放顶煤开采的有关规定设计采区通风系统,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对工作面通风进行技术论证,合理选择工作面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并保证风流稳定可靠。要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

10.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工作面必须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强化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变化对瓦斯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加强专用排瓦斯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工作面开采前,煤矿企业要对专用排瓦斯巷进行专项检查,出现积水、冒顶时及时处理。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的畅通。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12.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煤矿企业对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要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同时,要在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瓦斯检查,防止瓦斯超限。

五、狠抓防尘、防火和防治水措施的落实

13.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煤层能够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14.采取综合防火措施。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工作面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并构筑永久防火墙。

15.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要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加强水文地质工作,开采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和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并摸清周边小煤矿的 开采情况,分析周边小煤矿开采对放顶煤工作面的影响,根据采区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措施,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水害检查和观测,及时探放水,严防发生透水事故。

六、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管监察

16.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才能生产。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其中中央企业由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已按上述规定报批和验收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未按上述规定报批和验收的,要重新报批和验收,2008年10月底前未报批和验收的一律不准生产。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把关,防止审批和验收走过场。

17.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和指导。要加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矿井生产能力超过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核减煤炭产量,降低生产强度。要组织推广放顶煤开采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交流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经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放顶煤开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18.严格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规定采用放顶煤开采的,要责令其改变采煤方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 5 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和防灭火系统的,以及未按期投入使用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和验收。

19.制定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08年10月底以前制定放顶煤工作面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具体标准和要求,明确放顶煤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2008年11月1日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新标准进行审批。市(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根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自2009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制定放顶煤工作面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的地区和煤矿企业,一律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20.严肃查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格检查是否符合放顶煤开采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批和验收,是否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放顶煤工作面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禁止违规组织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管理,致使工作面“一通三防”不达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六

安监总煤调〔2012〕10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贵州省接连发生2起煤矿顶板事故,分别是:

7月25日18时26分,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境内的湖北宜化安利来煤矿1180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9米处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自行组织抢救。7月26日14时15分,在距第一次冒顶处向外35米处又发生第二次大面积冒顶,造成参与抢险救援的153人中的53人被困。7月26日14时25分,经群众举报,当地政府组织全力救援。至7月26日20时30分,第二次冒顶被困的53人全部成功救出;29日19时27分,第一次冒顶被困97小时的5名矿工也全部成功获救。这起事故抢险救援是十分成功的,但教训也十分深刻。

该矿隶属于湖北宜化集团贵州宜化控股公司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证照齐全。发生事故的11806掘进工作面采用综掘机掘进,已掘长度516米,支护方式为锚网加钢带。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安利来煤矿11806运输巷处于巷道应力集中区域,巷道支护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合格,现场管理不到位,顶板冒落,导致作业人员被困。该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对顶板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认识不足,现场施工未按规程作业且质量较差,整个巷道没打锚索,部分工字钢棚既无撑木又无拉杆,未形成整体支护功能。二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在存在多处严重片帮、巷道超宽无支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冒险施工作业,严重违规违章。三是技术管理薄弱,巷道基本布置在上层煤柱之下,且不采取加固措施;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修改作业规程等。四是该矿违法瞒报事故。五是盲目组织施救,第一次冒顶后,没有采取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措施,盲目组织大量人员施救,造成53名施救人员被困,险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目前,贵州煤矿安监局已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全力开展事故调查,并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重新编制安全专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已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补充地质资料,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7月27日15时45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晋家冲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隶属于贵州湘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该矿巷道局部支护、背顶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且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采用工字钢棚支护时接顶不严实,未打中间立柱,造成倒棚,引发事故。当前,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仍然存在采掘机械化程度低、支护设计不合理、支护方式落后、违章空顶作业等突出问题,顶板事故多发。近年来,顶板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0%以上。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会、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观念,坚持从零做起、常抓不懈,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抓好。尤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技术管理,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和参数。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做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规律,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应力集中区,要采取增加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

三、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实施。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对支护质量的检查,确保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安全组织抢险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和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对涉险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并认真分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8月8日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八

教体艺厅〔2008〕6号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最近,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以处置,同时要求举一反三做好相关工作,防患于未然。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确保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根据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小卖部、饮食店、食品超市、学校自备供水及二次供水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要特别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重点检查。

检查重点包括:食堂、食品小卖部、饮食店等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情况;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落实情况,对承包食堂的监督管理、食堂承包者资质与准入要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餐饮具消毒等各个环节卫生制度和卫生要求落实情况;食堂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自备供水、二次供水水质消毒、检测及达标情况。

二、强化领导,周密组织。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广大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各地由教育部门牵头,要尽快结合实际,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学校自查和地方教育、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查工作,确保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三、加强整改,规范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饮用水监督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要加强指导,促进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规范化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对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做到边检查、边总结、边整改、边落实。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确保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得到消除,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得到落实。教育、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排查整治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地方和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12月至明年1月对各地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九

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6]1号)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推动“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表彰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标准及组织要求

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小组,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1),结合实际,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成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审定。

二、考评方式和内容

考评工作按照县级自评、地市推荐、省级复评、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地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重点考评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反映各地“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水平。考评实行百分制,由各省(区、市)按照考核分数进行排名,择优进行推荐。

三、表彰数量及考评时间安排

本次拟表彰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2),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5月至7月,县级自评。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0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8月至9月,省级复评。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将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10月至11月,两部局审定。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监管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jg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64193363。

附件:

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十

安监总厅〔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确保信息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网络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内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外网和各单位应用的互联网。其中,内网是指各单位内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总局政务外网是指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化综合应用的专用广域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2.总局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遵循总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各省级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3.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审查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总局办公厅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5.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管理工作。

6.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网络运行与维护的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涉密、非涉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提出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建设的技术需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和建成系统的运维管理。

7.总局通信信息中心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员,承担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安全防护管理,以及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是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

8.总局政务外网的建设和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人员作为本地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以及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网络用户是自用计算机信息处理、发布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9.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部门、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名单应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三、网络安全管理

10.各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建设和管理,并根据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1.涉密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规定加装安全技术防护设备,统一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12.接入内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联接;凡访问总局政务外网的,必须安装客户端管理软件;未经审批,禁止在涉密网络上使用笔记本电脑。

13.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范围内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管理。需要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应经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后,方可由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总局政务外网。

14.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建设方案和安全策略,未经总局办公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改变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系统结构和部署方式。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安全规则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符合统一的安全策略要求,并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对总局政务外网各级节点安全系统的部署、安全规则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总局办公厅,同时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15.凡在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内网使用前,必须将硬盘彻底格式化,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凡在内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前,必须更换硬盘,并将原硬盘按规定上缴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保管或销毁。

16.严禁将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直接相连。严禁在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18.重要涉密岗位的办公场所中所使用的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计算机不得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敏感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必须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禁止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严禁在非涉密的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21.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定期升级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并查杀病毒,定期下载和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实时或定期备份服务器上的各种重要数据。

22.网络用户应安装客户端杀毒软件和系统补丁程序,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杀病毒。一旦发现网络病毒,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共同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病毒扩散。定期做好个人重要数据的备份,定期修改个人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23.涉密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实行统一配发管理。报废涉密存储设备(包括固定或移动硬盘、U盘、磁带机等),须由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统一造册登记后交具备销毁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24.各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应用系统建设方案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提出纳入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需要新增信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和对已有设施进行改造的,由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报本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申请立项。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的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审查工作,由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25.新建和接入网络的应用系统必须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运行管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网络设备用途,干扰网络运行。原则上不允许网络用户安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27.采取数字证书(CA)、代理服务器、IP与计算机网卡地址绑定技术等措施,规范网络用户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使用,并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禁止私自安装使用带有路由功能的小型交换机。

28.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网络管理员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总局政务外网各种设备、应用系统以及运行基础环境的正常运转,做到24小时不停机。设备、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处理,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技术支持。

29.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配备的网络管理员应相对固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报备,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0.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网络应用的需求,及时排除网络故障,并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工作,配合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31.各单位应加强对各自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如发现大规模病毒爆发引起的网络堵塞,必须立即隔离可能影响安全的设备及网络,并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待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联入网络;如遇总局政务外网线路故障,应立即与当地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或建设负责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同时报告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协助解决问题。

六、固定资产管理

32.各类网络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所有合同应在验收后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没有合同的由采购人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整体项目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整体项目验收后提交全部固定资产清单。

33.固定资产管理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划拨、保管、维修、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执行。

34.设备日常管理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没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一律不得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

七、附则

3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所属单位,接入总

局政务外网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以及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

37.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十一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1.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的检查、暗访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下级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做到矛盾纠纷及早发现、及早控制和及早化解。

23.要强化执法责任落实。紧紧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执法水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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