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服务合同(共11篇)(共11篇)
1.公园服务合同 篇一
公园场地租用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租用场地位置:(现经营中固定面积,原有集装箱安装面积除外)。
二、租用摊位用途:商业经营钓金鱼及公仔娱乐项目。
三、租用期限: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场地,租金为人民币每年为12个月(¥元)。
2、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乙方押金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待合同到期后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乙方每月或隔月15日前缴月租金叁仟元整(¥3000元)。
五、双方权责:
1、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只享有合同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主客观风险;
2、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它损失。考虑到双方经营的实际困难,甲方同意乙方在此公园范围内独自经营上述项目,甲方合同期间不能本人或允许他人再经营上述项目。
六、甲方在乙方经营的场地范围内提供电源及水源,电费、水费按供电、供水
部门收费标准由乙方负责缴付;乙方在租用场地范围内可建活动棚架,终止合同后由乙方清场处理其搭建物。
七、乙方租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
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
八、如因政府活动需征用场地,乙方应停止经营,让出场地,租金按天数计算,给乙方减除。
九、甲方因政府行为而提前终止本合同使得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甲方应返还
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乙方停止经营搬离场地。
十、乙方未到租赁期满提前终止本合同终止经营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使用
权,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
十一、甲方在合同期内,违约终止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所缴保证金及赔
偿乙方经济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解决。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公园服务合同 篇二
城市森林公园, 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是实现林业生态文化建设的阵地, 其提供的生态服务的稳定性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园本身的游憩价值及未来发展, 更维系到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然而目前城市森林公园在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 其生态环境也因大量的旅游冲击出现退化 (黄程, 2010) 。
城市森林公园由于其公共物品的属性及外部性, 其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并没有通过市场价值体现出来。随着人们对森林公园旅游需求的不断扩张, 确保城市森林公园提供高质量的生态服务的同时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需要制度的约束。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在经济增产过程中, 政府采用正确的管理模式, 即生态补偿制度, 希望达到生态阈值之前找到一条通过库兹涅茨曲线峰值的通道, 实现经济、自然可持续协调发展 (姜宏福、温亚利, 2010) 。对城市森林公园提供的生态服务、环境服务建立补偿制度, 这也是经济发展对生态服务的反哺, 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关于城市森林公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森林公园的概念、管理、发展不足及应对措施上。城市森林公园是位于城市市区或市郊的、能满足市民日常游憩需求且具有大面积优美森林景观的公园 (黄程, 2010) , 而目前由于旅游规划定位有偏失 (杨财根, 2010) , 应该加强森林景观培育、合理开发自然和人文景观等对策 (孙志立, 2005) 。
国内针对公共物品的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公益林 (田淑英, 2009;王蓉, 2010) 、流域 (游彬, 2008) 、湿地 (姜宏福, 温亚利, 2010;谢屹) 及自然保护区 (王昌海, 温亚利, 2010) 的生态补偿上。而关于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补偿制度设计的研究很少, 基于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本性理论等理论依据 (田淑英, 2009) 和新森林法, 从森林环境功能受益的公共和私人主体必须为此支付费用, 开展生态旅游, 征收生态补偿税费、成立森林环境补偿基金 (刘粲, 2003) , 通过价格、支付、激励机制等创建完善的森林生态服务市场机制 (戴栓友, 2003;游彬, 2008) , 同时明晰产权 (王昌海等, 2010) , 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王蓉, 2010) , 吸引社会筹资 (姜宏福, 温亚利, 2010) 等。综上所述, 目前关于专门研究城市森林公园制度设计的文献较少。笔者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主要从生态服务补偿制度这一角度入手, 试图构建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制度。
三、理论分析
根据制度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通过城市森林公园的特殊性质, 利用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补偿原则论, 试从政府及市场的角度论述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和支持。
1、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根据生态补偿理论, 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社会经济系统生产和消费的产品价值, 来自劳动生产和自然环境, 因此自然环境是有价值的。要使社会经济系统能够持续发展, 必须使自然环境系统也能够持续发展, 这就要求社会经济系统对自然环境作出生态补偿 (高岚等, 2007) 。
城市森林公园的环境总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其中使用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 (娱乐、健康价值) 、间接使用价值 (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 ;非使用价值包括存在价值和遗赠价值。
城市森林公园目前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直接价值上, 即游客支付的门票费用、餐饮费用、娱乐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价值经过合理科学的计算后, 通过市场交换体现。所以, 对维护生态功能的主体所做的贡献给予足量的经济补偿, 通过制度创新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其生态资本增值,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2、外部性理论
城市森林公园一般具有强大的正外部性, 其经营者无法要求哪一个部门去支付森林生态效益使用费, 致使经营成本得不到补偿;另外市场价格也不能准确反映其全部的生态价值, 导致森林经营者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的背离。因此, 必须采用庇古手段实现生态补偿, 即政府必须通过政策手段实现森林公园生态服务外部效益的内部化, 让生态服务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以维持城市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3、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泛指无排他性或无竞争性的产品。环境质量或服务这类物品大致上都可划入准公共物品。当今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也与环境资源本身的特殊属性有关, 即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财产资源与环境质量恶化污染的根源在于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得不完全。“搭便车”和“公有地的悲剧”是典型的市场失灵表现。政府对准公共物品的补偿主要体现在通过价格机制、税费补贴的形式直接提供, 或者委托给私人部门。
由于城市森林公园的公共物品属性, 当旅游活动不可避免地对城市森林公园的环境产生破坏性的污染时, 需要完善的制度约束在价格、补贴机制上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 或者通过企业、非政府组织维护城市森林公园的环境可持续发展, 从而保证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得以持续提供。笔者于2011年在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做的相关调查表明, 67%的游客认为应该为到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游憩、挖野菜等行为支付相关费用。
4、补偿原则理论
根据福利经济学, 卡多尔和希克斯认为, 按照帕累托标准, 政府实行任何经济政策都会引起市场价格体系的变化, 使一方有利, 另一方受损, 如果做出某种改变, 使受益者在补偿了受损者的损失后仍旧比以前好, 那么就出现社会福利改进。补偿原则为国家实行经济干预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 我们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工程的财政补贴激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城市森林公园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 可以认为是消费者对森林公园的有意或无意的污染而承担的补偿, 通过这部分补偿用于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建设和维护, 促进城市森林公园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 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
四、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制度设计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理论分析, 对我国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补偿制度设计进行如下研究, 将从补偿价格的范围确定、补偿的市场形式, 政府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参与, 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探讨。
1、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市场机制
(1) 生态服务补偿价格机制。通过机会成本法、影子工程法等客观方法或支付意愿调查法等主观方法确定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价格, 衡量城市森林公园的价值。根据市场规律, 价格总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通过价格的调整, 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不断调整, 最终达到均衡, 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实际上, 消费者支付意愿的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格, 消费者剩余可以作为城市森林公园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 把增加的收入用于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的建设和维护。
(2) 生态服务补偿支付机制。公共物品的市场支付形式主要有三种:生态服务开发贸易系统、生态服务自愿私有交易、生态标记 (游彬, 2008) 。城市森林公园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可以通过不同的市场形式进行交换, 确保生态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例如, 通过生态标记, 对城市森林公园进行相关认证, 贴上生态标志, 像“低碳城市森林公园”, 这样会增加城市森林公园的价值, 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来消费这种生态服务。当然生态标记的前提是要做好科学、合理、严格的认证, 促进城市森林公园的可持续经营。
2、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政府约束
(1) 建立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基金制度。根据《森林法》规定, 任何从森林环境功能受益的公共和私人主体必须为此支付费用, 所征收的费用以森林环境补偿基金的形式解决。城市森林公园提供生态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 即建立生态服务补偿基金制度。国家对城市森林公园的财政补贴、生态建设支出、社会筹资都可以纳入到补偿基金里面, 专款专用, 形成强制性约束力, 确保城市森林公园生态建设的有效施行。虽然目前我国公益林的生态服务补偿标准由每1/15hm2每年5元提高到10元, 对于生态服务的要求来说, 这远远不够。所以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补偿要经过合理测算后, 补偿标准或基金投放标准要在满足经营成本的基础上, 保障额外的生态建设支出, 比如改造林相、植树造林等等。
(2) 界定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产权。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正且较小时, 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初始产权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 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城市森林公园的产权不清晰, 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 城市森林公园就会出现开发不当, 旅游者就会不遵守规则污染城市森林公园环境。如果明晰产权, 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所有权依然是国家所有, 如果下发经营权给私人企业, 此时政府通过减免税费、加大补贴、技术培训或支持等激励机制吸引私人部门参与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产品的提供和维护。再比如, 如果产权清晰, 确定城市森林公园的碳排放权, 可以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不但可以增加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补偿资本, 而且有助于实现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价值。
3、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通过公众、非政府组织采取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 比如志愿宣传低碳旅游, 义务植树等, 对城市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起到监督作用。政府应该制定针对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参与的公众给予名誉上或物质上的补偿, 以此激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上来, 自觉维护城市森林公园提供的生态服务。
五、结论
基于外部性、公共物品等理论依据, 通过对我国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制度研究与探讨, 建立的具体制度如下:一是通过价格机制和支付机制建立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补偿市场机制, 利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二是通过政府建立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基金制度和界定清晰的产权, 鼓励私人部门参与, 弥补市场失灵;三是制定激励机制, 促进公众参与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通过构建以市场、政府为主体的制度, 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将会得到充分发挥。
摘要:本文基于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理论依据, 探讨了我国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补偿制度设计, 结论表明, 在生态服务补偿市场机制、政府的激励机制、清晰产权的界定、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共同约束下, 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我国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服务补偿制度, 可以促进城市森林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服务补偿,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杨敏、杨延风、张谦、宋保平:森林公园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探析[J].林业经济问题, 2006 (2) .
[2]王亚明、李青、王赛:罗马尼亚林业发展对我国林业建设的启示[J].林业经济, 2010 (4) .
[3]陈贵松、陈小琴、陈秋华:低碳经济下森林旅游业发展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 2010 (2) .
[4]高岚、田明华等: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7 (9) .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公园服务合同 篇四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甲方: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C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436553 邮编:100029
乙方:北京蓝色港湾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拟以人民币陆亿元(¥600,000,000)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甲方将持有京发置业85.1%的股权。
2、乙方拟出资受让甲方通过对京发置业增资扩股持有的上述股权的收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上述股权收益权转让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将其持有的京发置业的85.1%的股权自甲方实际对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京发置业增资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的收益权转让给乙方。上述股权为标的股权。
2、本合同签订,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转让其持有的京发置业的股权,但不应影响乙方根据本条第1款取得的收益权。同时,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转让标的股权应通过公开转让方式,转让标的股权所得的价款归乙方所有。
3、本条第1款所述股权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益:(1)标的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2)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方因持有标的股权而取得的派生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
(3)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标的股权产生的其他收入。
第二条
转让价款
1、乙方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收益权价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亿零贰百万元(702,000,000元)。
2、乙方按照如下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约定的全部股权收益权转让款项(如果甲方对京发置业实际增资扩股的时间晚于预计时间,乙方仍应按如下期限支付转让价款):
(1)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100万元。(2)在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5,100万元。
3、以上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4、甲方有权自乙方通过受让股权收益权获得的股东红利以及股权转让价款中先行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以及其他款项。如果乙方有权获得的股东分红和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以及其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他款项,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第三条 收益权
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
】年【 】月【 】日,标的股权以及其派生产生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以下简称“派生收益”),由甲方在获取该等收入后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或者以指定的其他方式交付给乙方。乙方指定的账户如下:
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甲方转让标的股权所得价款,在甲方在获取该价款的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划入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账户。
第四条
文件资料的提交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股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凭证正本复印件。
2、双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甲方和乙方义务的履行
1、乙方超过甲方指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以乙方应得的基于本合同所受让的标的股权的收益权所获得的收益(以下简称“收益金”)直接抵扣乙方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违约金及其他款项。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将标的股权(含受益权)另行转让。
2、若乙方提出以应得的收益金抵扣应付的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当同意。若收益金不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乙方应补足不足的部分。
第六条 担保方式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和北京美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京发置业的全部股权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本合同签订时,由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和北京美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甲方另行就上述事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在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行使质权。
第七条
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本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甲方保证自己在完成对京发置业增资扩股后是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者。
3、向本合同相关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的。
4、转让标的股权收益权和依据本合同规定处置标的股权的行为,已依法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超越其权利,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本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保证合法经营。
3、向本合同相关方提交的文件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或隐瞒的。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如果由于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履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未履行该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为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有损标的股权及相关权益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违背本合同的行为。乙方认为甲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有权要求甲方就如何补救做出书面说明。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中还应详细列明对其已构成的或可能构成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何等补救措施,补救的期限和预期效果:
(1)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2)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甲方财产状况的事件;
(3)其他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甲方与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北京美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被解除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被解除后,本合同之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通知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3日为有效送达。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甲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甲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本合同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3.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购买价款,甲方依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向乙方出售标的股权股权收益权,并退回乙方已支付之标的股权股权收益权之购买价款。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或未依照《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或甲方有证据认为发生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义务的情形,或其他按照本合同约定为违约的情形,甲方有权依据《股权质押合同》处置质物,处置质物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效性的,则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2、甲方以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的身份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京发置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之签署页)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北京蓝色港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2009年4月
5.公园服务合同 篇五
为培养员工在工作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我中心现特对保洁部人员进行安全防火及工具物料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常识性的知识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一:物业保洁安全操作规程
保洁员操作规程在保洁行业,“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保洁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先检查操作工具及操作环境,在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清洁工作,尤其是高空作业,一定要确保安全。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二)、操作清洁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
1、在超过1.5米高处操作时,必须双脚踏在凳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摔伤。
3、保洁员在公路及外围巡视时,一定注意过往车辆,以免发生危险。
4、室外人员在推垃圾车、装垃圾时,应小心操作,以免伤及身体。
5、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工具、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使用扶梯操作时,扶梯要保持一定的斜度(60度),并要采取防滑措施,必须配有三人进行工作操作,两人扶稳登高梯,另一
人双脚踏在梯子上,不得单脚踏在梯子上,以免摔伤。
7、喷药水时,要戴好口罩、手套,站在上风向操作。
8、使用有毒有害药水时,必须严格遵照各种有毒物品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9、大风天气注意高空坠物。
10、雷雨天气暂时避开阔地露天作业,不要在树下避雨,以防雷击。
11、高温天气注意防暑。
12、发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的现象应及时劝住。
13、保洁车应停放在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14、清洁宣传栏玻璃时,小心划伤手。
15、清洁工作不要损伤被清洁物。
16、其他保洁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三)、药剂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保洁、绿化员工使用腐蚀药剂、及喷施农药时,一定带好防护措施,以免对身体造成没必要的伤害。
2、酸性药剂和碱性药剂严禁混合使用,以免对身体造成伤害及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机器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保洁绿化员工机器、设备使用前,先检查电线是否破损,如有破损、及破皮及时通知工程人员检修维护,待修好检测完成后,注明那个可使用,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2、在使用机器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3、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4、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5、燃油机器设备,使用完后一定把汽油倒回汽油桶,并把汽油桶放到指定位置,以免存在安全隐患。
6、使用酸、碱浓度过高的清洁剂时,要有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工作时要认真,仔细,一丝不苟,以防伤害自己和他人。
(五)、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1、保洁员在工作过程中严禁吸烟。
2、保洁员在垃圾清理时一定检查垃圾内有无燃烧烟头,有的话及时熄灭,以免发生火灾。
3、保洁员在下班前一定检查责任区有没有异常情况、及异味,若发现应及时通知公司领导及安保部门。
4、发现事故隐患和可疑迹象,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六)、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二: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1、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把灭火器拿出后,将销从灭火器口处拔出。将灭火口对准火源的根部,对准后按动灭火器的把手进行灭火,直至火源被熄灭。
2、消防逃生自救方法:
逃生时要保持头脑清醒,遇有浓烟要用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前最好用水将衣服浇湿,用湿毯子裹住全身或用湿衣服抱住头部,这样穿过着火区域时身上的衣服不易着火,身体裸露部位不致被烧伤,万一衣服着火可就地打滚压灭火苗,不宜带火奔跑,以免加快空气的相对流动。
3、如发现工作区域有裸线、裸电闸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进行现场保护,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阻止行人接触并劝其绕行,并马上向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等待处理。
4、工作中如发现可燃物品要及时清除,如垃圾桶内发现烟 蒂,必须彻底熄灭,防止留下火种存在安全隐患。保证市场安全。
公园服务中心
6.服务合同:代理记账合同 篇六
代理记帐合同编号:________
代理记账合同
代理记账合同
甲方::
乙方::
本代理记账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年月到年月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一、委托范围
1、业务范围:
建帐;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咨询;税务相关事项;代理甲方参加各种税务会议,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清理乱帐;协助企业开立银行帐户;协助企业开立员工工资帐户;协助建立各种财务制度;地税网上申报;出具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填写税收缴款书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京市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帐内容。
四、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会计服务费每月为元,按季度预付,于每季度10号前支付。
五、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最短委托期为一年,合同未满六个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原始凭证交接时付款,过期一周不付服务费,甲方应按所欠费用的二倍赔偿乙方损失,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七、其他有关事项
1、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需甲方提供公章及资料,如果与甲方联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会计核算,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未尽代理记账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应签定相关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7.英文工程服务合同解读技巧 篇七
国际项目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对于走出国门不久的部分油服企业,要干好国际项目,签好合同乃是重中之重,那么理解合同则是签订与执行的重要前提。理解有两个层面,首先要从字面以及条款的层面懂得文字意思,更重要的是从技术以及商务层面把握业主的意图,尤其对于第二层面,我们在合同谈判的时候就要注意,力求在这一阶段维护自身利益并规避风险。
英文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目前占主体地位,尤其对于油服项目,几乎全部采用英文合同。英文合同实际传承英美法系的理念,贯穿着许多英美法的概念和思维,这与理解中文合同不但存在语言的隔阂,文化上的差异更需要注意。油服项目的英文合同多由行业内的主要业主与承包商起草,历经长时间的磨合,形成了许多格式化的语言与条款,主要内容其实大同小异。下面就英文工程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分析。
一、定义
出于合同语言精确的特点,多数合同都包含定义条款,明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概念,比如工作范围、工作地点等,虽然不涉及风险,但为保证吃透合同,精确理解合同,仍然要仔细阅读。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主要涉及合同生效日期与终止日期。
合同的生效问题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里的成立是指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完成签字。有些合同在正文的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的开始时间,这与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是一致的,即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
合同终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由于油服业务尤其是钻井服务面临诸多风险,有来自地层的原因,有来自操作的失误,有来自恶劣天气的破坏,也有来自设备的故障,甚至来自战争冲突。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会造成施工中断、工期延误、井喷等污染事件甚至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影响,这都是双方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有些也会使项目失去意义或导致项目亏损,此时,一方或双方都会想到终止合同。
三、钻机检验
油服行业尽管可以细分为几十个分支行业,但钻井业务绝对是不可或缺,正是由于钻井业务处于油服行业的基础层面,钻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油服行业的基础设备,因此,业主非常重视钻机检验环节也就不足为奇,很多合同对钻机检验环节有着丰富的规定。
1.钻机验收检测,是指开钻前业主依据合同工作范围对钻机的检测,目的是为保证钻机运转正常操控得当,并检验承包商人员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程序恰当操作。业主对于检测到的所有问题将记录在案,承包商应及时整改,并应在开钻前达到业主的满意。
此处应注意,对于业主提出的整改要求,作为承包商,我们要想到,完成整改后,业主应及时验收,以避免由于业主拖延验收,耽误开钻时间,影响工期。
2.作业期间的验收。业主将根据合同相应条款在作业期间开展钻机检测,主要是针对安全、机械、电力系统,以确保工作安全高质量运行。
当然承包商要根据合同要求配合业主,并及时整改业主发现的问题。这时如果业主发现问题,将对承包商非常不利,有些合同规定此时发现问题,如果对于大包项目,承包商无权要求额外工作时间;如果对于日费项目,承包商整改期间将适用零日费;但此期间的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责任与赔偿
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而且突出体现了英文合同的专业性语言。责任与赔偿条款不仅在形式上专业,内容上也很专业,集中了作业中的主要技术风险,如钻井作业中的井下工具、井喷、污染及油层损坏等。这部分内容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其专业性,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事件,比如事故亡人、工具损坏甚至井喷事故,都足以使项目一亏到底甚至酿成像2010年BP墨西哥湾漏油那样的全球瞩目事件,当然也有巨额亏损与赔偿。
1. 人员与财产。
承包商将免除业主所有责任,包括法律成本,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下列事件:承包商及其人员的财产损失,承包商人员伤病死亡,承包商过失造成的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样,业主也将免除承包商任何责任,包括法律成本,与合同有关的下列事件:业主财产及业主人员财产的损失,业主人员伤亡,业主过失所造成的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井下工具。
在日费作业过程中,如果承包商井下工具发生损坏,而且由承包商之外的原因导致,业主应当赔偿其损失,当然要扣除正常磨损。由于业主过失所造成的承包商设备的损失,业主将负责赔偿,扣除折旧,业主将自行选择赔偿维修或替换二者中的较小额度费用;但每次事故赔偿额不超过上限。
3. 业主物品。
承包商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保管的业主设备免受损害,对于由其过失所导致业主设备的损害,承包商将负赔偿责任,但要扣除折旧,而且每次事故赔偿额最多不超过上限。
4. 污染责任。
承包商对于其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与任何污染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将豁免业主,污染漏油、漏气以及管线破坏等多种形式。相应的,业主的污染责任与承包商相对称。
5. 油层损害。
业主对于作业过程中油层或其他矿藏的损害导致的赔偿、责任将豁免承包商。
6. 井喷控制。
井喷可谓是钻井服务中甚至是整个油田服务中最大的风险,后果不堪设想,损失不计其数,在合同中必须要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大包作业中发生井喷,包括但不限于由承包商过失导致,或在日费作业中全部或部分由承包商过失导致,承包商将对此负责并免除业主赔偿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封井或其他控制措施,但每次井喷事故的赔偿额不超过上限,这体现了大包服务的高风险特点。
如果在日费作业中发生井喷事故,业主将承担责任并对承包商豁免,而且承担封井或其他控制措施的全部费用。但对于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商过失导致,业主将只负责超过承包商上限部分赔偿。
当今世界环境保护意识早已深入人心,尤其在石油行业,资源国对环境的重视大大超过了对利益的重视,业界早已形成了共识,重视环保是公认的准则。这一观念需要中资企业理解并接受,这也要求我们在投标以及预算过程中事先纳入环保理念与成本,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污染和井喷等与环保相关事件的处理思路。
五、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早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显著特点,在油服业务中也不例外,合同中一般规定,任何一方无权使用另一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用于执行合同之外的目的。
对于一方在合同开始后或在合同之外产生或改进的知识产权,完全使用其自身的数据、设备等条件,由其享有该项权利。
一方要免除另一方的责任,针对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知识产权所导致的损失,除了这种违反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或指导。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本就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很多时候双方的文化理念与风俗习惯甚至宗教信仰千差万别,出现争议纠纷无可避免,所以纠纷解决机制也有重要意义。合同中一般规定,承包商要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依法获取当地法律要求执行项目所必需的各种许可,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当地关于反腐败以及反洗钱法律,除此之外,还要遵守英国以及美国的反腐败和反洗钱法律。
很多合同都有类似说法,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要向英国或美国法庭提起诉讼,有的合同也以欧美商业中心的仲裁庭作为最终争议解决途径。
从以上合同内容不难看出,国际贸易的话语权还掌握在行业巨头手中,发达国家仍为国际贸易的强势群体,中资公司要想在国际贸易舞台上获得一席之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合同与商务规则把握方面肯定还需要下更多功夫。
摘要:近几年,中资油田服务企业不断进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层次有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这在油田服务领域更是显露无遗,所以在油田服务项目中,对于合同的理解与把握对于项目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8.公园服务合同 篇八
关键词:家庭医生;纠纷;解决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思路指出“完善合理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理念。然而我国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出现了诸如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家庭医生数量紧缺、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等问题。
一、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述
(一)家庭医生的概念
何为家庭医生,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家庭医生是居民健康的守护者,受过长期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以及专业培训、拥有丰富的经验,为接受服务方提供一种高质有效的综合性服务。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念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具有医学全科知识的基层医疗人员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服务并且支付相应费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具有侵袭性,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三)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1.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医学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是一個医生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而得来的,即使其做出详细说明,接受服务的相对人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了解该服务的优劣、后果等。普通人也不太可能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因果关系等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往往依赖于医学专家们的鉴定或出具的意见来认清事实、划分责任。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具有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具有法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纠纷的解决也有赖于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2.纠纷当事人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是在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在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由于在医学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以及认识能力的差别导致家庭医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多数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知之甚少,唯有依赖于医生制定的诊疗方案,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在消费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被动性[3]。
3.纠纷当事人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设备、技术力量和物质上的不均衡。在家庭医生的服务过程中,服务相对人虽然具有知情权和一定的选择权,但却因力量上的不均衡导致其在事实上不能进行选择和适当的参与。通常患者也只能依赖于服务结果来判断家庭医生的服务行为是否有过错,在纠纷的解决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4.纠纷的表现形式与原因是多样的
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些是侵权纠纷,有些是违约纠纷,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当然,导致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可能是因为家庭医生的服务态度、专业技术、收费等原因,或是媒体的炒作等造成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现状
由于诸多原因使家庭医生与签约家庭的关系紧张,导致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有时候仅因为部分家庭医生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签约家庭的需求,接受服务的相对人就辱骂家庭医生,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很多签约家庭不信任自己的家庭医生,心存疑虑,家庭医生如临深渊,难以开展服务工作,使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矛盾激化,甚至时常演变成暴力事件,已升级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成因
1.家庭医生自身的问题
虽然当前把家庭医生服务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可是家庭医生的培养刚起步,其数量少并且服务意识薄弱,使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推广遭遇瓶颈。家庭医生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签约家庭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已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家庭医生已成为经营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委托代理人”[6]。家庭医生在基层工作的待遇与地位都不高,使得家庭医生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较低,影响家庭医生的工作热情。
2.居民参与和政府责任问题
对于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经常吃闭门羹。很多时候家庭医生的工作不被居民所认可,甚至直接拒绝配合医生的服务工作,不告知家庭医生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及变化,对家庭医生的工作起到副作用。地方政府是家庭医生服务的组织者与倡导者,必须全面负责家庭医生的服务工作。
3.缺乏统一的服务模式
目前各地区对家庭医生的定位及其签约数量、政策保障等方面都未达成共识。造成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的差异明显,合同履行比较混乱。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越来越多的家庭医生开展了双向转诊工作。但由于缺乏进一步明确双向转诊的细则,转诊工作实难以进行,加深了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的纠纷。
4.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管理
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4],家庭医生服务也需要立法和制度保障。由于缺乏社区卫生服务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所负法律责任不清楚,让纠纷愈演愈烈。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考察
1.美国
1990 年,美国通过了“ 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明确了患者自决等自主权利。目前,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法规范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数量。同时注重通过行业规范对家庭医生进行管理。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美国特别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家庭医生参加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理赔。此外,美国也非常重视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发生纠纷后,可以寻求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寻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向法院诉讼,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并判定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2.英国
在英国,患者对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投诉。服务机构在接到投诉后,或要求责任人向投诉人进行答复,或进行深入调查,并组织调解。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要求对投诉进行审查。但是现行的投诉程序并不能保障患者索赔的权利。因此,患者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索赔偿,而是否得到索赔以及索赔的金额由法庭裁决。
3.日本
日本政府也要求家庭医生购买保险,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政府还充当着“中间人”,积极向签约家庭说明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如果纠纷双方对责任的承担难以达成共识,也可以诉诸法律,政府会主动帮助那些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签约家庭,缩短审理时间,促进纠纷的解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在纠纷的解决中,逐渐形成了法庭解决、日本医师会解决和当事者之间解决的几种方式,其中以当事者通过对话解决为最基本的解决纠纷方式[6]。
四、完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构想
(一)解决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处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很难界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1.限额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相结合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权利索取赔偿。无论是 “补偿说”,还是 “赔偿说”,都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实际。笔者坚持限额赔偿说,即以承担有限义务为享有有限权利的基础,以享有有限权利为承担有限义务的基础,对某些赔偿限制其最高赔偿额,减轻赔偿方的负担。但为了制裁和遏制赔偿人的不法行为,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
2.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家庭医生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依据其情形可被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寻衅滋事、阻碍家庭医生依法执业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医疗行为的豁免权原则
家庭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合法的护理诊疗活动中造成的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依法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7]。这不仅为一部分纠纷的解决拨开了迷雾,也对促进医学的发展意义重大,还有利于保护家庭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解决机制
1.设立责任保险
由于家庭医生从事的服务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为了减轻家庭医生的负担与压力,鼓励家庭医生参加保险,以其所负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政府、第三方机构、患者及医生共同分担风险,从而有效削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支付最后的赔偿数额。这既有利于增加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签约数量,也有利于保障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障签约家庭的合法权益。
2.规定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的裁决。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都具有专业性强、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等特性,因此可以参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制度。大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法学等人士,将他们纳入到仲裁队伍中,提高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和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此外,仲裁员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避免了行政干预从而有效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美国的各个阶层都埋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逐渐认识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耗费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不符合“及时的正义”。因此,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美国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且根据需要演变出了许多具有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与仲裁制度的结合,在法院附设调解以及仲裁等。我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发挥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可以建立专门性的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行政引导来指导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的学者认为“它的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8]。
4.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体系化的运作流程,相互间没有完善的协调体系。无论是调解与仲裁,还是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僵化,导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被忽略,使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整合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框架,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鼓励和监督作用,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9],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与制定相应法规
要处理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必须将医学、公共卫生构建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严格控制家庭医生的准入及其资格认定,完善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的法律法规等,让家庭医生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此外,必须针对家庭医生的工作内容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医生的工作指南”“家庭医生服务的试点意见”“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等,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杨秉辉,祝墡珠.全科医学导论[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8-27
[2]KENNETH JOSEPH ARROW. 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3]董恒进.医院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37-243
[4]黃卫东.社区家庭护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J].吉林医学,2008,29(10):876
[5]李志明.国外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借鉴[J].中国社会保障,2013(3):78
[6]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1):18-21
[7]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9
[8]陈奎.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J].河北法学.2010(9).31-37
[9]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08
作者简介:
9.服务器维护服务合同 篇九
甲方:
乙方(服务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 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适用说明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有关服务器服务的要求,但不包含开发需求。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表明甲方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标准服务;否则,视甲方 主动放弃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产品标准培训: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所购买服务器操作的标准培训。
热线支持:指乙方通过电话向甲方提供技术问题解答的过程。
现场维护:指乙方根据甲方问题具体情况抵达现场处为甲方解决问题的过程。
乙方的服务承诺:
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关于服务器的服务请求后,在当日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当前页码: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
三、甲方责任
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服务器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作出诊断。
甲方在乙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成后,配合检查服务器和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服务请求如有超出本合同服务内容外,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可收取一定费用,或拒绝此问题的服务。
四、收费办法和合同期限
年服务费为:
合同有效期为 期满合同自动中止。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器运行维护服务,但双方必须重新签署新的服务合同。
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当前页码:2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为双方唯一的正式协议,其他任何方案,口头说明及与本项目有关的 信函、传真、邮件等,均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签订地点:
日
签订地点:
10.公园服务合同 篇十
《人民法院报》4月13日刊登李显先同志《“120”急救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文》,该文认为医疗急救合同是一种不同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医疗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类,特撰本文以资探讨。
一、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的一种。
该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和医方,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120’急救中心以及医疗机构。”将急救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成为一类单独的主体,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从现有规定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类别中第八项就是急救中心、急救站,这些规定都确定了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就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而绝不是医疗机构以外的独立主体。
我国目前的院前急救组织管理形式大致可3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急救中心包括一些治疗科室,可以将部分经院前抢救处理后的患者送回急救中心继续治疗,北京市急救中心是此种类型的代表,该中心是一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第二种急救中心附属于某一家大型综合医院,拥有现代化的抢救仪器设备的救护车,经院前紧急救治后即可将患者送至附近医院,也可收入急救中心所在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即为此类型。第三种急救中心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将全市各主要医院的急诊科统一构建一个急救网络,建立一个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急救工作的总调度。指挥中心接到120呼叫后,立即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医院急诊科,急诊科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医师、护士赴现场急救,并将患者接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如广州市。第四种急救中心并不附属于哪个综合性医疗机构,自身也不具备对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条件,仅仅是提供紧急救治和安全转运的医疗服务,例如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二、紧急救治仍然是是医疗行为。
该文认为急救中心的.义务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患者生命,并将患者及时送往医院,而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因此紧急救治是医疗活动的一种。我们来看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记录单,该记录有“主诉、病史、体格检查、急救措施及治疗原则、初步诊断、病种归类、病情、急救效果、诊费”等多个医疗项目,而绝非李文所述“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试想如果急救医师连疾病种类都没有准确判断,又如何采取一系列有针对
11.公园服务合同 篇十一
为正确划分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在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规定梳理的基础上,讨论物流服务合同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结论为:作为无名合同,在发生纠纷的物流服务明确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类推适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在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其后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如果物流服务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则依据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物流服务合同;法律适用;无名合同;货物运输法;涉外因素
中图分类号:D912.296;D922.296
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41008 修回日期:20150904
0引言
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物流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效力层次低、法律效力不强、立法滞后、存在立法空白等;同样,许多学者,如孟琪[1]等,也提出了制定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合同法》的建议.这样的建议对于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理论和前瞻意义,但需要过程和前提条件,实现起来是比较困难的或是不必要的[23].现实是物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物流服务合同纠纷已经、正在并将继续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对参与物流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本文运用法理学理论,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论述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物流服务合同内涵与外延
讨论物流服务合同相关问题的前提是对物流服务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界定.对这个问题的争议颇多,赵云海[4]
和黄义等[5]
以物流及物流服务的概念为基础,张广敬[6]和魏晓楠[7]等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为依据.
①由于物流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没有相关法律来明确,本文暂用物流服务提供方和物流服务需求方指代
②该文件是推荐性国家标准,2001年发布,2006年修订.该标准对物流方面的概念加以定义,本文在涉及到与物流相关的概念时,主要以该标准为依据
1.1物流合同、物流服务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本质相同
对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物流服务,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费用的合同①,
学者们从理论上分别使用物流合同、物流服务合同和第三方物流合同.这些只是文字表达的不同,实质并无异.这是因为第三方物流是通过合同形式来规范物流服务提供方与物流服务需求方之间的关系的,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合同的标的是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
国家标准《物流服务合同准则》规定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即物流服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针对特定物流服务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概念是以《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和蓝本的,并且以物流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流服务——与其他以行为作为标的的合同相区别.笔者认为该名称能比较准确地描述物流服务提供方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的这种法律关系,故本文采用此名称.
1.2物流服务合同是混合合同,至少应包括两种物流服务
首先,物流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这是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其名称”.[8]同时,“物流服务合同”也未出现在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物流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指“合同本身由数个合同的部分组成,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9]根据《物流术语》②
的规定,物流活动包括物流过程中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每一种物流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从事这些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应的有名合同关系.但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是相关物流活动的有机结合,最终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流动.
再次,只提供单项物流服务的合同不是物流服务合同.实践中对提供单项物流服务的合同是不按物流服务合同处理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该文件明确物流企业必须至少能提供“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的一体化服务”,因此其与物流服务需求方成立的物流服务合同也应至少包括两种以上的服务.
1.3内容不包含运输服务的合同不是物流合同
根据《物流术语》的规定,物流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莫过于使物品产生物理上的位移,其他环节均是围绕该位移而发挥作用的,即物流系统中起核心主导功能的环节是运输.没有运输,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不包含运输服务内容的合同不是物流服务合同.
2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文首先将物流服务合同作为无名合同来讨论其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1《合同法》总则的适用
物流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定义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范围,不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物流服务合同是“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应当“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总则由8章组成: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也就是说,在上述8个方面,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其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法》总则.
2.2《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的适用
对于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上有吸收主义说、结合主义说和类推适用主义说.无论采用以上哪种学说,所有立法及理论欲实现的均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考虑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10]由于结合主义说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所以本文只讨论类推适用主义和吸收主义下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2.2.1类推适用主义下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类推适用主义认为,就混合合同的各构成部分类推,适用各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类推适用时,应斟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经济目的和社会作用.在发生纠纷的物流服务明确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具有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根据《物流术语》的规定,物流活动是指物流过程中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参与这些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能找到相对应的规范进行调整.根据类推适用主义,物流服务合同的适用,就是对物流服务合同中的这些“构成部分”进行类推而“适用各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具体而言:
①上述两案的判决,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在运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运输法确定,物流服务提供方为承运人,物流服务需求方为托运人.在我国,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当发生争议的物流服务是海上货物运输时,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其次为《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当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发生争议时,其与物流服务需求方之间的关系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法》(简称《航空法》)、《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处理;当对铁路运输服务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当对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发生争议时,首先适用《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然后适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储存服务时,适用《合同法》中第20章仓储合同和第19章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物流服务提供方的地位是保管人,而物流服务需求方的地位是存货人.
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的包装和流通加工服务,其实质是加工承揽服务,而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中为有名合同,物流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等适用《合同法》第15章承揽合同的规定.
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时,适用调整其所附属的运输的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装卸搬运环节附属于运输过程.由于我国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所以附属于不同运输方式的装卸搬运服务也就适用相应的调整其所附属的运输方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装卸搬运服务发生在港口范围内,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物流服务提供方为需求方提供的信息处理服务实质上是技术、咨询服务.因此,按照《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的规定处理.
按照类推适用主义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如:在“全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忻洋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中,发生纠纷的环节为无单放货,因而适用了《海商法》;“上海宝腾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扬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流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仓储合同,而在本案中与被告又签订了仓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存货人,被告有义务向其返还仓储物.①
2.2.2吸收主义下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吸收主义主张将构成混合合同的各部分区分为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而适用主要部分的有名合同的规定,亦即在法律效果上主要部分吸收非主要部分.
对所发生的具体服务无法确定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按照吸收主义确定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内容不包含运输服务的合同不是物流合同,其他环节(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只有附随于运输才能成为物流活动,与运输无关的活动均不能成为物流环节.运输服务为物流服务提供方的主要义务(物流服务合同中的主要部分),其他服务则为从义务(物流服务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因此应当适用调整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类推适用其他有名合同的规定.
第一,不能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一些学者认为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其重要依据集中在为物流服务提供代理报关、报检和代办保险等方面.[11]这些内容实际上不是物流服务,关于这些服务的协议,就如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实际是物理上存在于一个文件中的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合同.更重要的是,物流服务提供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签订合同,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是否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是否允许转委托、是否承认间接代理和责任基础方面都有重大差异.
第二,不能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12].这是因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并非承揽人提供的劳动,而是一定的劳动成果.承揽人完成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在承揽人承揽之前并不存在.然而,物流服务合同的标的是物流服务,其标的物在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前已经存在,合同的目的不是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而是完成物品从供应地向消费地的空间位移.
①与物流服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在航空方面,我国参加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铁路方面则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及到《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这就引起了另外一个问题——适用的顺序.笔者认为:在发生争议的服务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应当首先适用其他法律(包括为了执行民事法律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果发生争议的物流活动没有特别法的规定,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合同法》总则,因其是所有非人身性质协议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在没有可以适用的特别法,《合同法》分则也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在物流服务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适用货物运输法.如果对该物流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中的运输服务有相关的特别法可以调整,则该法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7章和总则依次适用.
3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适用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物流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依据.
3.1国际公约的适用
国际公约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航空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5条都规定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适用法解释一》第3条和第4条再次明确这个原则.因此,如果发生争议的服务是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方面的①,
则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
3.2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
《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物流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且该法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选择的法律包括外国法和国际公约(包括对我国未生效的),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3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没有相关国际公约,且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适用与该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4法院地法(中国法)的适用
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适用的法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无法查明,或我国法律规定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纠纷由我国法院受理,适用我国法律.
综上,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首先适用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在没有相关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依次适用当事人合法选择的适用的法律、与该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地法则是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法律或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无法查明,或者法律强制的情况下适用;如果物流服务合同不具有涉外因素,或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而适用我国法律,则其适用的法律的顺序依次为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
参考文献:
[1]
孟琪.从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看我国物流立法未来走向[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9):71.
[2]张敏,雷争鸣.系统论下的国际物流法模式构建——国际货物运输法向物流法的嬗变[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3):433.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3.025.
[3]孟于群.第三方物流合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1):49.
[4]赵云海.浅析第三方物流合同[J].理论探索,2007(1):159.
[5]黄义,才略.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有关问题探析[J].物流技术,2010,29(12):66.
[6]张广敬.第三方物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商贸,2012(12):139.
[7]魏晓楠.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相关问题研究[J].物流技术,2014(8):143.
[8]郭明瑞.民法[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00.
[9]陈晓春,雷宇.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70.
[10]严励.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2006,19(1):108.
[11]孙丹.关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3(7):280.
【公园服务合同】推荐阅读:
我与雕塑公园的故事写作:公园见闻06-23
写公园的作文:美丽的洙水河公园01-31
公园即景作文06-15
青峰公园作文06-22
洪湖公园07-15
公园的美丽08-06
湿地公园设计08-21
玉环公园作文08-22
滨海公园日记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