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6篇)
1.盐湖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当前,国有企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关键环节,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企业实现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国有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民主集中制是党重要的组织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仅能够集中各方智慧,避免决策失误,而且能够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防止独断专行。同时,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主导作用,统一思想,提高决策执行力。因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既是企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课题,也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用制度管权,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按制度办事,防止权力失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和义务,靠制度管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二、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依法决策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相一致、相统一、相结合,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决策规范,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集体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会议研究、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科学决策原则。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中,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和决策规律,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讲求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可行性研究。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特别应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对议案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二,征求各方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党组织参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应参与企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第四,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确定人选。通过组织选拔、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或其他方式确定人选。第二,组织考察。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第三,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班子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第四,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任前公示等各项人事工作制度。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正确处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要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一方面,既要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又要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另一方面,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又要发挥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民主意识,善于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不得独断专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必须带头遵守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议事的程序,进行正确集中,作出科学决断;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加强沟通,尊重和支持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
(二)正确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党委会、董事会要按照各自职能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董事会,也不能以行政会代替党委会。党委会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党委会决策事项和参与决策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集体负责;董事会以及经董事会授权的经理班子要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在决策中,既要保证企业党组织维护和支持董事会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在企业决策中得到尊重和体现。
(三)正确处理好履行制度与提高效率的关系。企业各决策主体要在严格履行决策制度的基础上,优化决策程序,整合决策资源,把握决策时机,着力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五、切实落实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一)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细化决策内容,完善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企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各企业制定的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国有企业要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契机,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公司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切实加强董事会建设,健全完善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未能建立董事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的,要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确保总经理充分履行决策职能。要注意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探索完善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途径,切实发挥监事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决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科学合理界定各决策主体的职能定位、职责范围和管理边界,使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以及经董事会授权的经理班子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定位准确、职责清楚、边界清晰,相互之间有机统一、互为补充。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考核评价制度、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情况适当公开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各决策主体议事范围、程序和形式,使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有章可循。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使之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政治核心作用。各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把党组织决策的内容具体化,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的程序。决策前,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应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党委会应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使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如发现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要不断提高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能力与水平,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工作规则和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键在领导班子。各国有企业要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要把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好配强企业领导班子,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力和执行力,同时,正确处理个人负责和集体负责的关系,加大决策失误追究力度,切实落实决策责任。
(六)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等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能,强化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督办,对执行不力、实施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改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结合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要注重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发挥企业各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着力构建纪委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职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大监督格局。
六、形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整体合力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是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制度落实,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领导人员熟悉《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精通《意见》、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意见》。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要重视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形成社会关心、部门监督、企业重视的良好氛围。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根据国有企业现行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认真落实对国有企业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同时,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企业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汇报,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为国资监管工作第一抓手的作用,完善监事会管理办法,继续落实监事会主席“一岗三责”的责任制度。要充分发挥综合考核的引导作用,把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范围,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依据。同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整合各部门的工作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各有关部门要把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督促检查的重点,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重点放在制度是否建立、主体是否到位、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监督是否有力上,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定期落实。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制度、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盐湖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 篇二
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区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努力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落实,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及其他全局性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的落实;
4、对重大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的落实;
5、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6、在维稳和社会事务工作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推荐、提名、录(聘)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等事项;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及推荐表彰、奖励事项;
4、干部考核、职称评定;
5、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6、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包括每年度本级和上级列入重大市政基础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前期动迁、新建、改建及绿化、防汛设施项目建设、养护等;
2、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本级及上级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旧房综合改造,社区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扶残及助老服务的社区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本级及上级安排项目;
4、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义务植树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5、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本级及上级重大项目安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区级集体决策;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乡镇(街道)、区级部门集体决策。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区级预算外一次性安排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及各种专用基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乡镇(街道)、区级部门预算外一次性安排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及各种专用基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3、需要预拨工程款的;
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5、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四、实施程序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各级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材料决策前应送达相关人员。
(二)集体决策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表明态度,意见比较一致的,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通过会议集体决策的,要将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情况做好记录。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要及时向区委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并对本系统本行业及下属机构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全区党员干部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并说明理由。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其他事宜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广委发(1999)24号)、•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8]21号)、•关于印发†请示报告制度‡的通
知‣(广委发[2001]39号)、•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人事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区委办发[2008]44号)、•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区委发[2010]27号)、•关于从严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量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10]28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9]35号)、•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区府发[2009]5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相关规程执行。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送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11
3.盐湖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 篇三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确保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规范有序、监督及时有力、权力正确行使,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由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的贯彻落实。
2.学院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调整、科研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等。
7.学院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学院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招生就业计划、教学计划等。
8.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主要包括人员进出、人事调整、职称评定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院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处置,学院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出入国境(含港、澳、台地区)学习考察人员的选派。
14.因私出入国境的审批。
15.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6.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与奖励政策的调整。
17.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院级及以上后备干部和挂职锻炼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先进荣誉的推荐。
4.院专家(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图书和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4.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5.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院经费的预算、决算、审计。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及偿还计划。
3.津贴、奖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
4.预算内资金使用按《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资金筹集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追加预算资金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5.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决策的程序
(一)决策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职代会审议并进行公示。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进行。
(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表示明确态度,集体决定。会议的议题确定、组织等,严格按照《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工作规则》执行。
(三)决策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要
严格执行。执行决策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订完善。经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院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院“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学院党委每半年要听取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汇报,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定、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五)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六)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一)院处室、系部应当根据本规定精神及工作实际,制定出本部门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院纪委备案。
4.盐湖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 篇四
一、基本原则
1.严格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的监督管理。
2.促进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决策行为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执行规范高效。
3.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对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问责追究。
二、主要内容
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对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要求情况实施监督,有效规范决策、执行行为。主要监督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三农”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3、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7、其它应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人员的调入调出;
2、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
3、重要岗位人员调整;
4、市管干部推荐;
5、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
6、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点建设和投资项目计划;
2、工程项目招投标;
3、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处置、维修、改造,4、大宗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购置;
5、重大活动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4、办公经费及各类款项的支出情况。
三、主要程序
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决策议题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 3 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或相关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本单位领导班子或相关人员集体决策后,决策结果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并由单位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 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监督检查
市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自觉、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统管派驻机构的的监督。
(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将事项向派驻机构报告,并充分考虑派驻机构反馈的意见,做到事前充分协商。
(二)主动邀请派驻机构参加相关会议活动,及时整改落实派驻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情况及时报派驻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不经集体讨论研究,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后,不按规定程序运作,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 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执行错误造成严重损失;参会人员违反纪律擅自泄露涉密集体决策事项;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集体决策违规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规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5.盐湖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 篇五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新型监督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和田县委办公室 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县各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三重一大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招标 物资采购办法>的通知》(和县党办发【2012】2号文件)以及《关于报送落实“三重一大”和党政“一把手”“三不直接”情况的通知》(和县纪办发电【2012】01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我校结合实际,特制订《和田县第二中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推行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发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标明态度,并详细记录在案。同时为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本着公开、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合理管理使用各项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经校党支部于2010年月日研究,成立了和田县第二中学财经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徐占鹏
(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阿曼古丽·阿布力克木(党支部委员、副校长)
艾尔肯苏莱曼(支部委员、校长)成员:艾比不拉买买提明(总务科科长)依巴代提热合曼(校出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工作要求,负责学校每学期开支计划,审核预算方案;批准监督学校资金收支情况;切实按制度规定做账报账,严禁私自挪用、拆借、变相使用专项资金,保证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党政“一把手”加强对分管领导的监督,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查看财务报表,清楚我校财务运转情况,掌握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进度,实现我校内部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学校“一把手”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根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健全手续,措施有力、健全财务支出手续,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在正式发票后附原始单据,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核实,分管领导签报,再由党政主要领导按分管的职责范围审签。、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规范招标行为,坚决不允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的直系亲属从事学校的财务工作。、强化政务公开,公开程序要规范、内容要全面、形式有效,做到日常事务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每季度定期公布,主动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三、审批权限经费开支元内由校领导审批;元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做到每笔帐有记录;元以内由教育局财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元以上(含元)经县教育局领导小组组长安排内审办审核后,由教育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并做会议纪要存档;对重大工程项目资金开支由县教育局财经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主管领导批准后落实。
6.盐湖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 篇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发[20**]**号)文件精神,密切配合集团公司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2、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经集团党委、董事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的审批、签订;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
二、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分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1、决策酝酿
(1)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4)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3、接受集团党委、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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