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照顾申请书

2024-08-31

请求照顾申请书(共9篇)

1.请求照顾申请书 篇一

请求解决实际困难给予资金照顾的报告

宁乡县财政局领导:

我名张建平,男,61岁,中共党员,住偕乐桥镇高塘村六组,家有老婆罗建军,59岁,儿子张鑫伟,29岁,因儿子2001年患精神病,经多年多方治疗至今无效,且越来越严重,现为第五次住县精神病医院,因此,不但给父母造成深重的精神打击,更给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春节在即,困难重重,特报告局领导请求给予困难救济补助。特此报告。

报告人:张建平

2015年1月29日

请求解困给予资金照顾的报告

宁乡县民政局领导:

我名刘福友,男,83岁,住资福镇河泉村跃进组,家有老婆姜月娥80岁,因家庭一直较为困难,早已享受政府的低保,因老婆2014年8月摔断右脚,至今卧床不能自理,加上儿子刘新良(54岁)因身体问题,靠收废品为生。目前春节在即,家庭非常困难,特请求局领导给予照顾和救济,深表感谢。

报告人:刘福友

2015年元月29日

2.赔偿请求申请书 篇二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按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根据我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我本人认定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请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我的名益损失费、精神损失赔偿费、误工费和其它费用,并恢复我的政治名益,以及公安机关对我刑训逼供、屈打成招造成的身体伤害赔偿费。我被捕前是包工头,自驾拖拉机,请按特殊行业的赔偿标准对我进行赔偿。

赔偿请求的理由和事实:

因我村发生一起重特大纵火案件,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五日,我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公安机关刑训逼供、屈打成招。同年六月五日被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1993年12月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我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以不是事实,没有犯罪为由,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于1994年4月26日,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刑事裁定书,撤销镇雄县人民法院(1993)镇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镇雄县人民法院自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第二日,即将本案退回镇雄县人民检察院。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收到镇雄县人民法院的退查案件材料后,一直不查、不问、不审、不报。最

后是我兄弟邓书武通过多方的努力,在得到了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省政府、省人大、昭通检察分院、镇雄县政法委的帮助下,由我兄弟邓书武担保,由镇县人民检察院释放了我。我从出来的那一天到现在,就没有任何单位找过、问过、关心过我,我什么地方都不敢去,只限定在本镇活动,别的自由人都出去打工求发展,只有我无法出去。从1990年5月25日至今,我被限制人身自由达22年还多,在本案不了结之前,我仍被限制人身自由,这让我实在无法忍受、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我要用法律来保护我,我要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要依法获得自由,我要依法讨个公道、讨个说法,我要依法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还我清白、赔我损失、还我自由。

综上所述,我请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我的赔偿请求申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真正体现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合情、合理、合法。望给予帮助为谢!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邓书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附后

3.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篇三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1

申请人:国网山东郯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强,职务:总经理,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71号。

被申请人(被告):陈召刚,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撤回对被申请人(被告)起诉书中有关利息主张;

二、判令被申请人(被告)返还将农业灌溉用电性质的变压器改为工业用电电价之间的差额元,并支付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所产生的电费违约金元。

变更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在申请人按照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指示下,对被告违法开采铁矿的行为进行协同执法,并对其进行停电整顿处理;被申请人(被告)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用电,共产生电费元并一直欠交,经申请人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后,被申请人(被告)偿还了本金,但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被申请人(被告)所使用的变压器的申请用电标准为农业灌溉,而被申请人却用于铁矿工业生产,并一直按农业灌溉用电支付电费,远低于被申请人(被告)实

际用于的工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农业灌溉电价为元/千瓦时,工业标准为元/千瓦时),截至对被申请人(被告)依法暂停供电之时,被申请人(被告)共产生电量千瓦时,涉及电价差额元和电费违约金元未支付。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章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被告)下达了相关通知书,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多次书面和电话要求其到公司接受处理,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到公司进行调解处理,为确保国有资产回收,特此申请!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2

申请人:(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将x人民法院芙执字第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xx。

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综上,特请求将x区人民法院()芙执字第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3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葛绍达被申请人常州市xx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415.78x1.5x2=7247.34元。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助金2415.78x1.5=3623.67元。

2、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因考勤错误欠发的工资1634.62元(20xx年1月我满勤,但只发9天工资865.38元)。

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2月份停发的工资2491.00元(20xx年2月春节期间我实际出勤15天,满勤15天)。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3月份停发的工资1761.00元。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因单位不允许复印考勤表,缺20xx年4月份考勤表,暂时统计为3931.99元)。

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因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而欠发的工资276.54元。望贵委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4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葛绍达被申请人常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415.78*1.5*2=7247.34元。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助金2415.78*1.5=3623.67元。

2、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因考勤错误欠发的工资1634.62元(20xx年1月我满勤,但只发9天工资865.38元)。

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2月份停发的工资2491.00元(20xx年2月春节期间我实际出勤15天,满勤15天)。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3月份停发的工资1761.00元。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因单位不允许复印考勤表,缺20xx年4月份考勤表,暂时统计为3931.99元)。

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因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而欠发的工资276.54元。望贵委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5

申请人:***

变更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665元,并支付加倍赔偿金1665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500元。

事实和理由:

贵仲裁委员会受理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申请人从20xx年起每月工资145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今年6月1日到7月15日的工资2175元,但仅于8月14日支付了510元,克扣申请人应得工资1665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百应加付赔偿金1665元。

从20xx年9月入职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关系时止,申请人工作年限即将届满5年,被申请人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合同解除前申请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经济补偿金7250元(计算方法:1450元/月×5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500元。

现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盼准!

此致

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9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24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结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请求事项中金钱给付数额提出变更的,应当在仲裁庭调查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该案仲裁员进行确认。

第三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的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

增加的申诉请求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办理受理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四条 开庭审理时或开庭审理后至裁决之前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应另案申诉。

第五条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符合提出反请求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另案申诉。

第七条 对方当事人对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享有答辩期。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 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二条 提出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数额增减情况被缴案件处理费或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三条 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依据本规定第五条 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6

申请人:张京四,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代溪镇往里村新村83号。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原诉求第二项包括的“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如下: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923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及伤残抚恤费等合计人民币652940元”中包括工伤待遇赔偿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的诉请,但保留另案单项起诉被告赔偿伤残抚恤费的权利。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请求贵院准许!

此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8月10日

我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我的原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元。经鉴定,我的伤残构成“xxxxxxx”。现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车损费等共计元,其余不变。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7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XX年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XX一职,直至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证据X),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保安,而被申请人亦一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至XX年X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申请人XX年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XX公司应当给申请人XX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二〇X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x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8

我公司是20xx年8月经xx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投资总额为xx万元,注册资本为xx万元,其中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已经全部缴清。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将持有的xx%股权以xx万元转让给xx。股权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改变,股权结构变更为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现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请予审核批准。

企业盖章: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9

申请人:赵湘群,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12号

被申请人:方艺龙,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寺前6号

申请事项: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合伙事项予以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27日于昂奥赵湘群与被告方艺龙订立“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股份协议”,由原告入股20万元,共同组建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占20%股份。同日,被告方艺龙出具加盖收原告入股资金20万元。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发起成立,被告却与李蹦阳等人合伙成立鸿星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并将原告入股平江县鸿星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带入鸿星页岩砖厂,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原告本人意愿,将原告的股东身份改为了隐名合伙人。导致原告不能行驶合伙人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23日,该砖厂多次分红,被告却仅支付原告一次分红款七千余元,也不将砖厂经营和分红等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向被告询问时,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入股资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合伙关系成立,向原告释明“你是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现根据前

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同时,申请追加鸿星页岩砖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法院准许。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10

申请人:x公司

住址:xx市xx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变更M公司为(20xx)x执一字第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贵院做出(20xx)x执一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将(20xx)青民四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N公司。20xx年10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20xx年10月12日,N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20xx)x执一字第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M公司。

此致

申请人:x公司

4.增加执行请求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北京诚信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华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左忠斌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利扬太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岗村沙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 总经理

增加执行请求事项:

现申请人请求在2010年8月5日执行申请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诉讼请求,即:

㎡、车间700㎡、平房100㎡,西侧车间8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超民初字第3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2008年9月至2009年月租金18万元;

2、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3.4万元;

3、554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4、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0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了(2010)二中民终字第980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8月5日,申请人已就前述判决内容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就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五项义务,即:“北京利扬太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沙黄路东侧两层房屋260㎡、车间700㎡、平房100㎡,西侧车间80㎡”特申请强制执行,望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诚信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5.请求督办申请书(定稿) 篇五

尊敬的汕尾市政法委领导:

2010年10月26日,李开心在鹅埠骏鑫鞋厂厂房旁安装广告招牌,该厂房旁有10千伏特的高压线经过,安装广告招牌的范围正属于电力保护区范围。李开心在未取得安装招牌资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电力保护区进行安装广告招牌过程中,致招牌触碰到高压线,李开心因坠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死者李开心家属张桂珍等将我局诉至海丰县人民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对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但海丰县人民法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将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特别法,因此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 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由此可知,对电力部门免责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一审判决所说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李开心在安装招牌过程中触电从高处坠地致死,触电是引起高处坠地死亡的直接原因,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从死者李开心家属张桂珍提供的海丰县公安局鹅埠派出所对张华南、韩桃花《询问笔录》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写明触电是引起李开心死亡的第四个因素中可以得知,是李开心先遭到电击,然后引起李开心坠地,又因李开心违法从事高空作业,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坠地导致“脑疝”从而引起李开心的死亡。由此可见触电只是引起李开心坠地的原因,只是导致李开心死亡的间接原因,而并不是引起坠地死亡的直接原因。李开心作业的高度是2楼到3楼的距离,此高度的坠落并不必然致其死亡,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三“高处坠落,颅脑外伤”可以得知,引起李开心坠地死亡的原因是其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违法从事高空作业而致使“颅 脑外伤”。因此,触电只是引起李开心死亡的间接的、次要的一个原因。即使不是触电,由于李开心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也可能因其他安全问题导致其坠落死亡,更何况当时李开心正在从事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呢!

(三)一审法院认定我局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开心故意触电致死的情形下,应对李开心触电致伤致死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该案中虽然李开心不是故意触电,但其明知作业处有高压线经过仍抱着侥幸心理建设广告牌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四)在电力电缆线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对相关高空作业及电力安全问题等都作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李开心明知自己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且未经 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与周围建筑距离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保护区内安装广告招牌,是属于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广东电网汕尾海丰供电局对于该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开心在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法而且故意以身试法的高空作业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其坠地死亡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即使未被电击也可能因其他安全问题而致使其伤亡,触电只是间接导致其坠地的偶然因素。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广东电网汕尾海丰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不符合法律之规定的。

(四)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案赔偿金额,其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李开心死之前虽是农业家庭户籍,但居住在鹅埠镇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超过一年,其各项损失应按海丰县城镇居民户口的标准计算赔偿,是错误的。理由: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户口证明,被上诉人及死者均属农村户口;

2.无论从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场所,还是房地草契所涉及的购地所在地均是东寨村,其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不但不能 证明其居住于城镇,反而更充分的证明了被上诉人及死者居住在东寨村(农村),且收入来源地也在东寨村。

3.《广东省乡(镇)村规划管理规定》(1991年实施)第十三条规定:“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居住地乡(镇)的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

(二)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建筑许可证”。据此,农村建设也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建设。而《鹅埠镇村镇建设定线通知书》仅是红线图不是建设许可证,既不能证明李开心已在此建设并进行居住,也不能证明所在位置属于建制城镇控制区内,当然更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及死者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应当是结合被扶养人户口所在地确定,而不应根据其个人经常居住地来作为确定的标准。

本案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6906.93元/年×20年=13813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19.81元/年×12年=60237.72元。

法律、法规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同时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或作业。倘若有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电力保护区内活动或作业致人死亡,且不论触电是否为引起死亡的直接因素或间接原因,不论受害人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只要产生因触电致人死亡的事故,都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那么如此一来,究竟还有 多少人置电力设施安全、生命安全于不顾,抱着侥幸的心理而毫无顾及的以身试法,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或作业,反正只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出现死亡的情况,无论是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都要承担责任。长此以往,恐怕甚至有人故意以作业为理由在电力保护区内进行“作业”,而实质上是为达到故意用生命来换取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赔偿”的目的。那必将导致一些人置生命与不顾前去电力保护区内“作业”,这必将致使社会更多悲剧的发生,显然这对人民、国家的财产,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现该案于2011年10月13日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的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二审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张桂珍等的诉讼请求。

为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一些心存恶意的人以身试法非法获取利益,避免国家财产的不必要流失。恳请汕尾市政法委督促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切实地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实现法律公正;更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活动的行为起到警示和逐步杜绝类似行为发生的作用从而维 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发展,保护我局国有资产安全。谢谢!

此致 汕尾市政法委

6.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王粉玲,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申请事项:

本案原诉讼请求为:

1、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因侵权致使原告受伤的所有花费共计220349.5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30327元,误工费5687.5元,住院护理费11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6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判决各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行确定)。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请求变更为:

1、要求被告宁县兴旺牧业集团兴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受伤的所有花费共计321548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31405.5元,误工费16800元,护理费135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6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83220元。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宁县兴旺牧业集团兴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贵院审理。现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宁县人民法院

7.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七

申 请 人: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xx市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地址:xx市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详见附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X)X民初字第XXXX号】已由贵院受理,根据双方于2010年8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完整、真实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等;鉴于被申请人一直未将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等交付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其它备案手续,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更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增加上述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予以支持!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1X年XX月XX日

8.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八

原告:黄xx,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xxx。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xxxx0511。

被告:李xx,女,苗族,1979年xx月xx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xxx。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xxxx0328。

案号:(20XX)渝04民初x号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被告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号的商品房一套。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1月2日受理,原告于20XX年2月2日突然发现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隐瞒情况,用原被告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特此增加诉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9.请求教师留任申请书 篇九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们高一(16)班全体同学都反对现在的语文老师离开我们,我们不想换现在的语文老师!现在,全体同学签名如下:

……”

拿着这“申请书”,我陷入了沉思!

根据学校安排,本学期我担任高一(15)、(16)班的语文教学工作,由于担任了(15)班的班主任,所以,我的第一节语文课虽算不上很很成功,但,最起码,课堂气氛不会沉闷。相反的,16班的第一节语文课还真的是让我感到有点意外,这其中的课堂气氛沉闷得真是惊人!没有一个同学站起来自我介绍,极少数同学回答了老师提出的关于语文常识性的问题……

上课三天后,跟(16)班的班主任交流后才知道,课堂上能有极少数的同学回答提问,我已经是很幸运的了,因为,作为班主任的他,在第一节课里还没有我那样的待遇呢!当然,其他科任老师普遍反映都是差不多:16班的课堂气氛真的很沉闷,学生的积极性不容易调动!

“什么是‘意象’,意象就是指客观物象与主观心意的结合体,比如,笑的花朵,黑色的太阳……”同学们似乎理解,但反应至多是点点头;

“你说说看,什么是记叙,什么是议论呢?我这里举一个例子,这例子是我从一老师那里听到的。他说,大家看过电视播球赛么?当镜头在直播球赛时,那就是记叙,而当镜头转到观众席时,观众的点评,那就是议论!”“哦!”同学中有点头呼应的;

“你说,软泥上的青荇,可以说成是烂泥上的青荇么?可以么?我阿福就认为不可以,这一换的话,那可是对整首诗的大杀风景啊!大家想想,软泥给人的感觉是质地很柔软的,甚至是舒服的啊!在座的很多都来自农村,或许都看过清澈小溪,有些地方就能看到类似青荇好看的水草,那感觉是不是很好看啊?”“是!”有一部分同学应和着;

“兰亭聚会,流觞曲水,信可乐也!那大家说说,这乐从何而来呢?”“因为在好的时间,好的地方,跟好的人做着好的事!”“Good!”我给回答问题的同学竖起了大拇指!

“老师,这变与不变到底怎么理解呢?”有学生在课堂上提问了!

“老师,这‘纵一苇之所如’的之字是什么意思啊?”“老师,我看这之字是用做动词,是不是这样呢?”

不知道其他科任老师跟16班的班主任交流时还有没有提到过开学初提过的问题,我的三个星期就这样走来了,甚至有时候也能在周记中看到“老师跟学生说对不起,我还第一次遇见哦,老师,你真是很平近易人,我好喜欢这样的老师!”之类的话语了!

很快,第一次月考的成绩出来了,另我意外的是,(16)班的语文成绩居然是排到了倒数第三!我甚至写出了这是“泡沫课堂”!可后来,一了解才知道,尽管此时的成绩不是很好,但对比入学初,已经是进步两名了,这实属不易了!真不该写那句话啊!于是,“前进一小步,也是新高度!”我又一次“狠狠”地表扬了他们!这时,加上在(16)班的班主任的努力下,(16)班在早读、黄昏读的声音已能跟兄弟班相比较了!同时,课堂上,课间,已成为我们交流的好时间,周记则成为了我们互倾心声的黄金阵地!

“很多同学都说,9科中就只有语文课和历史课才不会那么沉闷了!他们很有信心将语文成绩赶上去的!”(16)班的班主任跟我说,在接到“申请书”的前一天。

到现在,我无法改变学校的工作安排决定,我想,新任的老师或许已在努力地带着16班的全体同学在不断进步,不断成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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