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教案

2024-10-22

什么是法律教案(共15篇)

1.什么是法律教案 篇一

什么是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Juris Master 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 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 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 管理人才.目录[隐藏] 【历史与现状】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1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1 【法律硕士特点】 1 【法律硕士报考】 1 【法律硕士考试】 1 【法律硕士的种类】 1 1 1 1 1 【法硕联考】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法律硕士的教学

1 【培养院校名单】2007年50所院校名单 1 2008年30所新增培养单位 1 2009年35所新增学校名单

[编辑本段 【 历史与现状】 编辑本段]【 历史与现状 】 编辑本段
随着国家的 法制化 进程,政法部门 及社会 其他部门都急需 大批较 高层次的应用 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简称“法硕”)学位教育应运而生.1996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 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目前,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28所.自1996年试办至今,我国已有115 所高等院校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实质上,全日制法律硕士由于跨专业报考,难度极大.从 2002年 开 始至 今 ,法 律硕 士 总 分 及单 科 分 数线均 为 所 有 研究 生 考 试中最 高 ,竞 争 极 其激烈.所以一般为原本科学科学习成绩较优异的本科生报考,大多数为理工科出身, 逻辑思维较好,素质也较高.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均为国家重点985 及211院校,因此法律硕士在实务及国家司法考试中表现极佳.多为现检法系统中青

年骨干力量.在国家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成绩中,法律硕士远远超过学术型的法学 硕士.

[编辑本段 【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 编辑本段]【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编辑本段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
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 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 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 “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 最终出路差别不大.)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 道法学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士必须要求

国民教育本科毕业,不招收同等学历;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 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 士.)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 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 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 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 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 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 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 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 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 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就 业及资 格考试 上 ,如国 家 公务员 考试及 国家 司法 考试.法律 硕士 拥有较 大 的优势 ,通 过 率也远远超过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也是以后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律硕士特点】 【 法律硕士特点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 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 第一, 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 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 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 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为法律专业的特 点决定 的,这个学位的 培养目 标就是以能够胜 任法律 实务工作为基

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 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 水平的一种学位.

法律硕士报考】 【 法律硕士报考 】
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 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 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

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从2009年起,法学本 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考试】 【 法律硕士考试 】
2000年开始试行全国联考.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 门改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 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 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 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出版).

法律硕士的种类】 【 法律硕士的种类 】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 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 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 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 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 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 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 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 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 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 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 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编辑本段 【 法硕联考 】 编辑本段]【 法硕联考】 编辑本段
报考条件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

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达到与大学本科毕 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 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 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 考生在高 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 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 识产权法,刑

事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 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在职的一般在七月份)

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从今年起,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

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 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全面试行网上报名(二)

(从今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 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 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相.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三)注意事项: 1, 2,应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

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二者有出入的以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 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 位择优录用就业.单位工作.委托单位工作.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 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 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 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 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法律硕士的教学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 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 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 和选修课 [1] ,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 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 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 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编辑本段 【 培养院

校名单 】 编辑本段]【 培养院校名单】 编辑本段
2007年 50所院校名单 年 所院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 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 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 学,南京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 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 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经贸大学 大学 南大学 宁波大学 广东商学院 西北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深圳大学

2008年 30所新增培养单位 年 所新增培养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新疆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中南大学 华侨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河北 东南 暨 南昌大学 重庆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上海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考.

青海民族学院

据悉, 以上各高校录取

的考生,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高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

2009年 35所新增学校名单 年 所新增学校名单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商

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长 春税务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中国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山 东 科 技 大学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广 西 大 学 广西民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贵州民族学院 云南财经 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扬州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广 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律硕士(法学)】

2009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加一个全新的专业——法 律硕士(法学),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学制一般为两年.孙笑侠教授分析,法学本

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 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 我

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 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 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 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 J.M,即法律硕士(法学)将会成 2010年开始,法硕作为专业研究生 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学位,英语考试为英语一,部分考点改为英语二.


2.什么是法律教案 篇二

关键词:守法,传统法制,现代法制,民智开发

我们为什么不信仰法律?

我知道在别人启蒙除昧时我们没能赶上, 也晓得千年推崇的集权专制不是能培养法律信仰的肥沃土地, 更知晓法律无论是在以前还是现在实质上都是权力的附属。但无容质疑的是, 人民有着长久的守法传统。这样看来, 也许我们的法律意识并不那么根正苗红, 但是我们从古至今一直生活在一个严格的法制社会中的, 传统社会尤甚。无论我们是出于何种意愿遵守着或坏或好的法律, 我们总是有着长久的守法传统的, 按理说老百姓在法律面前应该是谨言慎行的。但看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现状, 老百姓更多的像是身处一片遍插法律稻草人的田野, 法律于其更像一种风景。甚至还可能是不怎么招人待见的风景, 因为稻草人很可能打破了田野的整体美感, 所以稻草人也就只有这么期期艾艾地立在那了。何以如此?有着长久守法传统的, 法律从古至今一直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人民大众为何却不把法律当回事?

首先, 我想也许是传统法制大大伤害了民众的法制感情。

传统中国重农抑商的性质、愚民政策的要求、对稳定秩序的不懈追求都给了严刑峻法以必要的存在理由。加之, 在传统礼治的影响, 传统中国律法制度的每个毛孔都渗透着教化的意味。君主登高执鞭, 阻碍民智开发的同时以律法的刑鞭鞭笞、教化世人, 各个家庭组织中亦是如此。在父权主义横行的社会中, 谁都不可能纯粹、独立。由此形成小到家庭要服从, 大到家国亦服从的法制习气。其实, 服从无论在何时都是必要的, 只要还存在着需被服从的规则, 而这种规则也貌似没有被彻底消灭的可能。而在民智未开也没有自我的年代一味的服从也是痛苦的, 这也是我之前提到的伤害人民感情的症结。服从模式下会造就听话的畜生、麻木的人民, 但是却不能完全掐灭反抗的火苗。由此, 传统法制被打上了野蛮、专制、教条、蔑视人性等等的关键词, 让当时的民众苦不堪言, 也让现代人唏嘘不已。对于这样的法律, 服从是因为不得不服从, 尊重、信仰什么的就不用谈了。再说尊重、信仰也要源之于理解, 在传统中国那狭隘的教育普及度之下, 广大人民不能有幸地接触、理解法制也实在是情有可原。

另外一点就是, 现代法制的运行现状没能本质上地安抚人民群众, 给予其二次认识的机会, 反而不同程度上负面刺激了人民那根脆弱的法制神经。

向前看, 这是一句简单而又经典的话。因着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 我们在丧权辱国的反面似乎也能看见些法制文明的曙光, 虽然那是虚假的海市蜃楼。那么就再向前看看, 看看我们现代的社会主义法制吧。然而, 现代法制的大帽也掩饰不了我国法制初创的现实与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当然, 一步到位式的制度建设是不需要也不可能的, 我国要从传统法制模式切换到现代法治模式所要付出的代价是应当被预期和接受的。但是按理说, 这样的模式转变应该是与传统模式、传统思想相对抗的, 但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却是传统因素在现代模式下的死灰复燃。

建立政府所为何?那不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也不是人民的守夜人, 而是统治大众的大衙门。建房修路搞拆迁, 搬得搬, 不搬亦得搬。虽然也有钉子户一夜名声大噪, 吸引众多眼球, 但人家不搬是为钱, 与捍卫合法权益实在没多大实质意义。几个双手都能数过来的钉子户于政府往后的拆迁行为和法律完善都无太大意义, 给钱了事便罢了。俗话说的好, 能拿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既然不是问题当然也引不起政府、法律的注意了。殊不知, 细节决定成败不是仅对个人自身完善才有用的名言, 国家对这些细节的忽视最后都会在法治进程中付出代价。发生了兹事体大的事件, 紧跟其后的便是见怪不怪的舆论限制了。管你是如何, 不听教诲就锁你的手机, 封你的网文。在下不才就中招过, 但那哪是有心忤逆教诲啊, 只不过是手机群发了条搞笑短信罢了。这限制的大网直密实, 宁可杀错亦不错过啊。如此案例实如过江之鲤, 不胜枚举啊。这些事例中, 法律的身影在哪里?由此不难看出, 起码在现在, 法律与权力的斗争中法律多数是败下阵来的那一个。自古便是成者王败者寇, 崇尚权力实在是比崇尚法律来的现实而又有道理。因此, 法律依附权力而行的情况在现代亦没有得到本质的改变。传统中国, 君主言出法随, 要将老百姓搓圆捏扁也就是一句话的事儿。在现代模式下当然不可能再这么明目张胆了, 因此树立不起威严的法律在群众看来就跟稻草人没什么区别了, 吓鸟倒还可以, 但关键时刻, 托关系走后门实在是比傻乎乎地按法定程序来显得聪明啊。对于这样名实不符、挂羊头卖狗肉的法律现代人自然就新仇旧怨一拥而上, 觉得其即荼毒了我们的祖宗还要来荼毒我们, 当然也就无所谓尊重与信仰了。

3.什么是合同的法律事实? 篇三

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合同事件。是指不依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和现象(如: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调整或计划的变更等)。

(2)合同行为。是指能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违法、停止整顿、吊销执照、冻结账户等);

②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如:裁决定金的给付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③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扣押、判决等);

④合同当事人双方(多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前三项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违法行为的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判决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则更是导致合同发行、变更、消灭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行为。

(3)意思表示方式:

①明示。是指当事人以积极行为所作的明显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a.口头形式:是指直接的借助于语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谈判、电话协商洽谈等。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为口头合同。

b.书面形式:是指最终要借助于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达双方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书面合同。

②默示。是明示的对称,是无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用逻辑推理方法和公认习惯原则,从一定行为中推论而知的意思表示方法。人可分为沉默和推定行为两种形式。

a.沉默:是一种不作为状态。是指当事人以法律所要求的特定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付款方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作拒付表示,即可认为付款方已默示,同意付款)。

4.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特点 篇四

首先,法律职业思维有一个基本要素。我们用这个要素来进行大脑活动。这个要素就是我们的行话,即“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如刑法中的术语:犯罪、过失、未遂、中止等。第二是当你在法庭上发现法定术语不够用,不够彻底深入地分析案情的时候会常引用的一些原理。

法律职业的第二个特征是程序优先的思维原理。假如学校拨下来10万元作为奖学金。我就要制定一个“品学兼优”的评比规则。然而这个“品学兼优”的实体规则是模糊而抽象的。于是,我通过自己的解释,徇私舞弊地将10万元给了我一个战友的儿子和一个亲戚的女儿。终于大家发现了。于是校长革去了我的职务,换上了刘向文老师(众笑)。刘老师马上宣布我的实体规则无效,又制定了一条程序规则:1、全班50名同学有平等申请奖学金的权利。2、第二周内班委公开讨论,如有争议,被争议之人在全班公开讨论表决通过。于是奖学金在第三周顺利发放。虽然有一两个同学说他应该得奖学金,但他们认可了这个程序,所以也就等于认可了结果的公正性。大家都知道我在讲结果的正当性问题。支持法官审判结果正当性的依据主要有:1、法律事实。2、法律规则及其解释。3、对说服当事人具有极其重要作用的程序。以上是法律思维的第二个特征:程序优先原理。

第三个特征是:所有法律人的思维与大众思维有很大的区别。即法律思维是向过去看的,而非向未来。向未来看是大众思维的模式。例如股民炒股,行政市长拆除违规建筑,改善市容环境,甚至政治家提出的“一国两制”政策等,都是预见未来的。而只有法律思维是向过去看的。原因有两点:1、法律人手中的一切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2、法律人办案的法律依据即法律规范都是过去制定的。所以法律人不期望社会有过多的变革,法律人判案的思维基点是过去,他们的思维具有保守性。

第四个特征是法律职业思维时时出于两种事物的矛盾之中:1、法律范畴中的逻辑。2、伦理道德范畴中的情理。即情与法的矛盾之中。这对矛盾困扰着法律人几千年,而且也将继续下去。法官处理这对矛盾时会首先考虑,优先考虑法律逻辑,而在中国特殊的文化国情下,情与法矛盾的历史和法官的苦恼相互伴随了4500年的司法历史。一个日本法学家总结说影响中国法律的三个重要因素是情理、情感、情节。我认为还应该在三个因素之上加上一个更中国化的因素:情面。情面即熟人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相对于美国、日本等法制发达的国家来说,我国正处于形式主义法治阶段,也就是法治的初级阶段。所以当情与法发生矛盾时,我国法官应首先考虑法律逻辑而非情感因素。到了西方后现代法治社会中,清理情感才被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在后现代法治已经颇为成熟的国家中,当逻辑与情理发生矛盾时,法官有很大的权力进行造法,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某一法律条文进行立法目的上的解释,或者叫做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当法官有这么大的权力时,就可以说情理已经被融入到法律之中了。所以在形式主义法治阶段,我们应该注重逻辑。一个阶段应由其特有的特点和任务。所以我国进行的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改革是正确的。我们要正视发展阶段的差异性,不能盲目地学习西方国家的法治平民化。当我们的发展超越了形式主义法治阶段后,我们就可以去搞法治的平民化,从而把实体公平、实质正义兼顾在法治之中。

法律思维的第五个特征。法律人的思维目的是判决案件时追求“真”,追求真实、真理。但问题是我们法律人是否有条件像科学家一样追求绝对真实呢?谁也不能完全恢复一秒钟前作的某个动作,更何况是一个月、一年前发生的事件呢?比如三个月前,中原路发生了一起出租司机被杀案。现场留下了一根头发,两根火柴,三支烟头,四个脚印,你能够把证据全都收集到么?你能把现场完全恢复么?有时,证据是会灭失的,而且法律人的办案时间有限,不像科学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取证、调查。所以我们法律人只能追求相对的真实,即程序中构建的真实,而非绝对真实。当法院写判决书时,判决书中所述事实就是本重构的事实,而非客观世界中的事实,非绝对的真实、真相、真理。所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应作新的解释。

最后一个特征是思维的最终结果及最终的判断结果是非此即彼的。司法活动是一种思维过程,是最重要形成一种判断的过程。这种判断是一种结论,这种结论应该是非此即彼的。即日本一个法学家所说的“一刀切”的思维。这种思维会导致被切的一方不满,但是这是职业的特质,我们是没有办法的。有人会认为一些法官死脑筋,不懂得调解,但调解也需要一定的规范可循。在日本,司法活动中的调节制度要比我们的完善。我国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在于没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规范或规则。结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搞“背靠背”式的调解。这种调解不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有双方对立面的才叫“程序”,没有的叫做“首序”,它是纵向的,自上而下的。“程序”是有对方对抗的,是横向的。古代中国有一种“妙判”,考虑了情理的判决。我们应该把古代中国法官的妙判同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如果在反思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古代法官的妙判制度,即达到了孔夫子夸奖子路的“片言折狱”。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1、重权利思维

(1)耶林大师提出“为权利而斗争”。认为争取权利既是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义务。

近年来有很多公益诉讼,如佛山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提价、天津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诉讼,与其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如说是对社会承担了责任。

(2)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在《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一文中认为在转型期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国家社会本位,也不是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本位。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随意的,只有存在权利优先的基础限制才可以对另一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谭某诉死者陈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针对原告谭某提出因其母亲涉嫌与死者陈某同居生下原告,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抽取被告(死者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的体液,证明其是死者陈某的非婚生子女。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谭某为证明其为死者陈某与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权继承陈的巨额遗产,在陈某已经去世并无留下DNA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抽取婚生子女的体液势必损害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惠州市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申请正是体现重权利思维。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体权、人格权的保护以及谭某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法院最终采信了生命权、人格权优于财产权乃至生存权。

2、合法性思维

马克思曾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对任何争议的评估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评价。近年来,法学家对孙志刚案、对公路部门收取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质疑以及广州市、珠海市关于禁止助力车上路听证会等事件的关注,均是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角度提出质疑的。

3、重程序思维

培根提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我们学习的西方制衡理论,其中支撑制衡理论运行就有程序正义理论。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我们在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通过兼听则明的程序论证争议并使之形成共识。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经常一并提及,程序有其独立价值,一项纷争经历了全部程序,则保障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样的裁决结果通常可以为当事人所接受。

美国在纪念911大会上用半天时间宣读死者的名字,引发《原来悼念可以这样进行》的感叹。

辛普森案主要就是因为警方未按程序收集证据导致证据失效,判决辛普森无罪,此案的判决结果美国民众和被害人家属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是中国版的辛普森案-“黄静裸死案”在经历五次鉴定和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但黄静的亲人和社会各界却不能接受无罪判决的结果,最后只能由法学专家呼吁对于“特殊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已经严格程序审理,各方应当接受其法律效力。

这就要审视普通民众“实事求是”的思维与法律人的程序正义冲突。程序下运转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科学和真理的探知是无时间限制的;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如果与社会偏见或社会压力接触太近,与社会保持适当的距离,以科学家探知真理的精神审理案件,那么,将无法作出及时有效的判断。民众如不了解和接受程序争议的理念将无法接受法院作出的裁决。

4、重逻辑思维

梁慧星教授在一篇文章《怎样学习法律》就说,法律实际上是由概念、特征、规范等组成,它包含了三段论。不论是法官的裁判、律师的代理与辩论、检察官的指控都离不开逻辑思维的运用。

(1)“ 少生快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好”;“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为什么应当清理?因为,这些口号缺乏生活经验和逻辑规则支撑;

(2)在被告人林卫军被控制造冰毒案中,公诉人将一锅含冰毒液体当作冰毒成品来指控,作为其辩护人指出该指控是违反逻辑的,也是违反程序的,未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林肯根据案发当时月光特征、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变化等因素的逻辑联系推翻原告证人的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进一步印证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是法律人形成思维定势。

5、重经验法则思维

法律从来就不是纯粹的逻辑规则,而是安身立命的经验规则,来自人生社会经验,要照顾人们的体验和感受。因此,法律思维常常是向过去看齐,表现为稳妥甚至保守。

(1)年轻法官在审理一对夫妻离婚案件中,为完成调解工作,疏导原被告要珍惜感情、珍爱家庭,说什么一夜夫妻百日恩,遭受到原被告的诘问。但是,坐在一旁的陪审员老大娘对女方说一句:“夫妻相扶一辈子不容易,姑娘,听大娘的没错”,女方就撤诉了。这就是年轻法官缺乏人生经验。

(2)案发在重庆市的从一栋大楼掉下的烟灰盅砸伤行人,行人将该栋大楼3楼以上的住户均告上法庭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在无法查清人烟灰盅具体从那一住户家掉下,在排除事发当时不在大楼居住的住户外,3楼以上的住户均要对行人负责。连带责任是社会公共安全一道保障,使人们根据生活经验总结的结果,是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解决了被害人在无力举证时期权利也能得到救济。

6、利益衡量规则思维

有法学家主张法益学说,在纠纷中权衡各个法益的大小,择其重者保护之。用流行政治话语就是在处理纠纷中要讲法律效果,也要讲社会效果。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往往由于合法但不合理、合情的事情常常发生,甚至处理的结果不为大众所接受,因此,我们不能拘泥于合法性,经过权利、程序、逻辑思维后我们仍要权衡利益,使我们律师代理和法官裁判案件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很多证据规则是从利益衡量角度确定的。

(1)广州市某法官因汽车行驶中按喇叭被交警罚款起诉交警,被判败诉,就涉及交警的作证能力和处罚权冲突问题,最后处理本案法官认为同时赋予交警作证能力和处罚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2)在首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雷同行政诉讼案,原告孙振国诉司法部撤销确认考试成绩无效行为,就涉及雷同试卷的认定权和处罚权冲突。

5.什么是法律教案 篇五

1、双方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杨某应否承担工期、质量等工程责任? 首先,双方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本案双方签定的合同名称为《施工合同书》,但我们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来判定该合同的性质,从该合同所反映的内容来看,该合同实际上属于劳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工程(当然包括劳务),即分包单位要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对其完成的工程向承包单位负责。而本案中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从其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工程款单价、杨某在施工组织、技术、工程质量等方面完全接受某建筑公司的领导、以及某建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下达的一系列指令等因素综合考虑,该合同实质上就是单纯的劳务合同而非工程分包合同,也不是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第二,杨某不应承担工期、质量等工程责任。

质量、工期、价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三要素,也是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主要的合同目标,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向发包单位负责且自行承担责任。但如上所述,本案的杨某并不是工程分包单位(亦非劳务分包),其与某建筑公司仅仅存在于劳务合同关系,即使确实存在因杨某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那也是某建筑公司未尽管理职责所致,因此杨某不应对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劳务纠纷案件,但它反映的问题却是普遍存在的,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关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都未作规定。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应按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处理。

6.法律是把双刃剑 篇六

1 涉电纠纷案的类型

供电企业法律工作者把涉电纠纷案分为经济纠纷案、民事纠纷案、行政纠纷案和刑事案四大类。经济纠纷案主要包括由投资、合资、担保、设备购销、物资采购、购销电、建设施工等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也称合同纠纷案。民事纠纷案主要包括由电力损害赔偿、窃电引起的民事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纠纷案。行政纠纷案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收费、处罚等引发的纠纷案。刑事案是指对外乱投资乱担保造成的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 以及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的贪污受贿等案。行政纠纷案在涉电纠纷案中不可等闲视之, 如行政执法中的收费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 虽然比例不大, 但都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别为败诉开脱

以涉电纠纷案中常发的合同纠纷案为例, 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而签订的合同存在缺陷所造成。

一是签约主体不合法。如:未经授权, 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部、分公司) 以其名义对外签约;未经授权, 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以其名义对外签约等。二是形式与程序不合格。如:书面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盖章;要约与承诺内容不一致;要约与要约邀请未分清;标准 (格式) 合同条款未说明含义;要约内容未履行必备程序等。三是主要条款不齐备。如:合同标的不明确;价格条款不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不明确;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方式不清楚;无违约责任条款;数字条款未确定等。四是文字表达有歧义。如:法律用语与合同内容不相符;合同用语含义、定义不清楚;合同用语有多义理解等。五是合同违法。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法律条款不适当;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合同谈判当事人恶意串通的;采用合同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签订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等。六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等。

侵权纠纷案, 主要指电力损害赔偿案, 特别是触电伤亡赔偿案, 索赔数额巨大。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政府部门在赔偿数额上没有一个全面的、规范的、统一的标准, 以致在赔偿数额上弹性特别大;二是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监护人监护不力;三是供电企业难脱干系。如:电力设施产权管理不到位;供用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或线路设备年久失修;在10 kV线路下、变压器旁违法建筑多;架空输电线路的建设标准没有达到电力规程要求;电力设施安装不规范;配电设施没有围栏或有围栏但没有达到标准;变压器台墩没有达到高度;对电力设施监管不力;电力设施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

3 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替代

供电企业依法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者, 专门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 这无疑是供电企业为实现“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而确立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供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是依法治电的需要, 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 供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决不仅仅是为打官司而存在, 不只是扮演“救火队”的角色, 应该实现由“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预防型”转变, 由“咨询服务型”向“管理监控型”转变, 由“被动服从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供电企业法律顾问的根本任务是, 要把普法和法制教育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使全体职工特别是管理层、决策层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建立起抵御法律风险的屏障, 把缺陷消除在萌芽状态。

4 避免和减少败诉的对策

一是法制教育预防, 提高全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遵纪守法。二是制度预防, 通过建章立制, 严格管理, 堵塞漏洞。三是岗位预防, 对事关企业经济利益的关键岗位, 如投资、财务、运营、采购等, 要重点关注。四是监督预防, 发挥审计、监察、纪检、法律等部门的监督功能, 完善内部监控体系。五是行为把关预防, 企业的一切行为要合法、规范, 尤其要严格合同、协议的超前把关, 防范投资、担保、经营风险。六是文件审查预防, 企业的法律文件如合同等, 具有法律效力, 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在正式签约前没有把住审查关, 出现失误, 后果是严重的, 甚至可以毁掉一个企业。

7.什么是法律教案 篇七

比方说,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继承的一处私房卖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买卖的行情,又没有时间去天津处理卖房子的各种事宜。于是,甲把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在找到了买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来源:

比方说,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继承的一处私房卖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买卖的行情,又没有时间去天津处理卖房子的各种事宜。于是,甲把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在找到了买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8.什么是法律教案 篇八

土地使用税交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1.条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土地使用税:

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9.什么是法律教案 篇九

参与此次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组由国内多家权威机构的专家组成, 包括毒理学、皮肤病学、化妆品工艺学、化学检测等领域的10余名权威专家, 分别从原料及化妆品工艺、检测和毒理学3个方面开展风险评估。

记者注意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曾于2009年3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过对卫浴产品中二恶烷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评估结果与美国、澳大利亚等权威机构的结论一致, 即日常消费品中 (食品和药品除外) , 二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 含量不超过100ppm时, 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二恶烷到底是什么物质, 有什么危害, 为何让人害怕紧张呢?

二恶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 无色液体, 稍有香味。属微毒类, 对皮肤、眼部和呼吸系统有刺激性, 伴有头晕、头痛、嗜睡、恶心、呕吐等, 并且可能对肝、肾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研究表明, 二恶烷可能有致癌性, 对人类的潜在致癌性较小。但它对动物的致癌性是已知的。

二恶烷广泛存在于牙膏、洗发精、化妆品等个人护理用品中。它并不是原料, 而是在生产化合物时所生成的副产物, 企业可通过工序降低二恶烷的含量, 但这并非强制性的要求。资料显示, 目前各国均未制定化妆品中二恶烷的限量标准。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二恶烷为禁用物质。2007年2月, 卫生部通告, 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 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 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 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0.《磁是什么》教案 篇十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⑴知道磁在日常生活、工业生产乃至高科技领域有着重要作用 ⑵知道磁体有吸铁性和指向性

⑶知道磁极间的相互作用规律,会判断物体是否有磁性 ⑷知道磁体周围存在着磁场和磁场具有方向性

⑸知道磁感线,能用磁感线形象描述磁场

2、过程与方法:

⑴通过观察、思考、讨论等学习过程知道磁在生活、生产中的应用

⑵通过实验探究的方法认识磁体的吸铁性和磁极间的相互作用规律,知道如何用磁感线描述磁场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⑴通过实验探究,体会探究实验的魅力和乐趣 ⑵通过了解我国古代的磁学成就,增强民族自豪感 【教学重点】

⑴正确认识磁铁及磁极间的相互作用规律 ⑵感知磁场,并会用磁感线描述磁场 【教学难点】

感知磁体周围存在磁场并会用磁感线描述磁场 【教学方法】

演示实验与学生探究实验相结合、分析 归纳

【教学器材】

条形磁体、蹄形磁体、铁块、铜块、铝块、硬币,铁钉,塑料尺,大头针,罗盘、磁针、铁架台、磁场立体分布模型等。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同学们对于磁的认识并不陌生,其实,中国就是磁的故乡,而且中国还是世界上最早发明指南针的国家,对于磁铁,你知道生活中有哪些妙用吗?

二、新

授:

[活动一]实验探究:磁铁能吸引哪些物体?

学生利用桌面上的器材动手实验,用磁铁吸引身边的一些物体,如小刀、铅笔、钢笔、橡皮……

师:说一说磁铁能够吸引哪些物体? 生:小刀、钢笔、铁制铅笔盒……

师:磁铁除了吸引钢铁,还能吸引钴、镍以及含有铁、钴、镍的物体。总结:

1、磁铁能吸引铁、钴、镍等物质的性质叫磁性。

2、具有磁性的物体叫磁体。

教师指出,永磁体可以分为天然磁体和人造磁体,并用课件展示生活中常见的各种人造磁体,条形、蹄形、环形、磁针等。

[活动二]实验探究:磁铁各部分磁性一样强吗?

学生动手实验,用条形磁体上不同部位去吸引大头针或铁屑,感受磁体上各部分磁性的强弱。

师:通过实验,你觉得磁体上各部分的磁性一样强吗? 生:不一样,两头最强,中间最弱。

总结:磁体上磁性最强的部分叫做磁极。[活动三]实验探究:怎样表示磁体的两个极呢? 演示:磁体的指向性,把一个小磁针放在桌面上,静止时指示南北。师:任何磁体都有两个极。

两个磁极中一个指南,叫南极,用“S”表示; 两个磁极中一个指北,叫北极,用“N”表示; 师:指南针为什么要指示南北呢? 生:地球是一个大磁体。

课件展示:地磁场的分布情况,同时,给学生介绍地磁的南北和地理的南北正好相反,但不完全重合,有一个夹角叫磁偏角,这是我国的宋代沈括首先发现的。

[活动四]实验探究:如果把两个磁极靠近,会有什么现象呢? 师:请同学们利用桌面上的器材动手实验

师:你得到了什么结论?

总结:同名磁极相斥,异名磁极相吸

师:人们利用这个规律制造了磁浮列车,起重机等。教师用课件展示图片

[活动五]实验探究:怎样让磁体获得磁性?

师:请同学们先用自己的铅笔刀吸引铁屑,然后把小刀在磁体上摩擦,再去吸引铁屑,你有什么发现?

学生动手实验……

师:(实验后)有什么发现?

生:原来没有磁性的小刀获得了磁性。教师演示:

总结:使原来没有磁性的物体得到磁性的 过程叫磁化。

指出:铁可以被磁化,但磁性很容易消失,我们把这种磁体叫做软磁体,而钢具有保持磁性的性质,因此钢是制造永磁体的好材料。

教师通过课件展示我国古代磁化的方法以及去磁的方法。

[活动六]实验探究:磁体的周围有什么? 演示:①用手指接触小磁针,使其转动;

②用磁铁与小磁针相互靠近

第二次实验中是什么使小磁针转动起来的? 生:力的作用是小磁针转动起来。

师:两个磁铁它们相互靠近并未接触,它们之间是怎样发生力的作用的呢? 在磁体周围一定有东西在对小磁针起作用,这种东西是什么呢? 由此引入磁场的概念。⑴磁场:磁体周围空间存在磁场

⑵磁场的基本性质:对放入其中的磁体产生磁力的作用。师:磁体周围的磁场是什么样呢?

学生动手实验,在条形磁体的周围放若干小磁针,观察小磁针静止时的指向。并且用笔把北极的指向画出来。

师:你观察到了什么?如果我们想在多画几条曲线,怎么办?

生:在磁体的周围画出了有方向的曲线,如果想多画,可以增加小磁针的数量。

师:小磁针的数量多了放不下,不可能无限制的增加,因此,我们可以把小磁针变小,小到一个个铁粉……

演示:磁感线的分布

师:用笔把这些曲线画出来,就是磁感线。磁感线的特征:

①磁体周围的磁感线是有方向的,即北极出来,回到磁体的南极;

②磁感线可形象地描述空间的磁场的分布情况,磁感线的密疏程度反应了磁场的强弱;

③磁感线上每一点的磁场方向都跟该点的磁场方向一致; ④磁感线是不相交曲线。

⑤磁感线是立体分布的。(利用模型给学生演示)

教师指出:磁场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它的一些现象来认识它、研究它。这正是科学的力量所在,这种研究物理问题的方法,我们叫转换法。

三、小

结:

本节课你有哪些收获?

四、作

业:

11.幸福是什么(教案) 篇十一

一. 谈话导入。

1.同学们,今天我们要来学习一节新课,这节课讲的是幸福。我们知道在《巨人的花园》这篇童话中,巨人最后和孩子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你们能说说什么是幸福吗?

随机抽2~3人回答问题。

2.刚才几位同学说的都不错。幸福对每个人来说都不一样,今天老师要带大家去一个遥远的小村庄里,去看看那里的三个小伙伴是怎么找到幸福的。现在请大家把课本翻到第46页,齐声朗读一下本文的题目。

(学生读题,同时板书课题:10.幸福是什么)

二 认读生字,检查预习情况。

1.出示课件,帮助理解生字含义:

彼(bǐ)此 铁锹(qiāo)树杈(chà)诧(chà)异 麦(mài)子 请一位同学当小老师带大家领读。2.通过回答问题,概括课文的主要内容。

① 故事的主人公是谁? ② 他们做了一件什么事情? ③ 他们得到帮助了吗?

这个故事讲了:三个牧童在智慧的女儿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终于明白了什么是幸福。

三 解读文章第一部分

1.请同学们快速地默读课文的第一部分(1~12自然段),标上自然段序号,同时找一找你想跟大家分享的好句子。

a. 请同学朗读你找到的句子,说说你为什么喜欢的理由。预设: ① 林里有一口老泉,已经不涌泉水了,泉口上堆满了枯枝败叶。(写出了老泉由于无人看管,已经堵塞很久。)② 三个小孩看见泉水流出来,又快乐又兴奋。(表现出了孩子们成功后的喜悦。)③ 他们高兴地坐在井旁的大石头上,看那股清澈的泉水慢慢填满那口小井,最后从那宽阔的出口流出来。(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能给别人带来好处,喜悦的心情溢于言表。)④ 这时候,从树林里出现了一位美丽的姑娘,金黄色的头发一直垂到脚跟,头上戴着一个白色的花环。(描写了姑娘高贵、美丽、纯洁的外表。)

b.老师还给大家准备了两个问题,看看同学们学了文章的第一部分之后能不能回答上来。出示课件:

① 牧羊的孩子为什么要去挖井?是为了自己吗?(不,是为了方便别人。)② 美丽的姑娘对孩子们提出了什么要求?(要喝水)孩子们怎么回答?(我们就是为了让人喝水才把井砌好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孩子们的品格吗?怎么样的品格?(可以,高尚的品格。)

四 解读文章第二部分。

1.请同学们轻声读文章的第二部分(13~26段),看看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事情。2.理解小井给周围的动植物带来的好处。

a.十年之后,孩子们遵守约定回来了吗?(回来了)他们在什么地方相遇?(小井旁)小井旁变得怎么样了?请同学们在文中找出描写小井周围景物的句子,并读一读。出示课件:

清澈的泉水仍旧那样静静地流着。小井周围的树苗已经长成枝叶茂密的大树。小井周围有许多条小路,路上还看得见人的脚印,他们一定是到这里来喝水或者打水的。在周围的沙地上有小鸟的爪印,草地上还有鹿和兔子跑过的痕迹。

b.这段话描写的景物美不美啊?(很美)十年过去了,小井周围的景物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哪里可以看出来呢?(点名回答)预设:

① 小井周围的树苗变成了枝叶茂密的大树。

② 小井周围有许多条小路,路上还看得见人的脚印。

③ 在周围的沙地上有小鸟的爪印,草地上还有鹿和兔子跑过的痕迹。

哪个词语出现了三次?(周围)周围是什么意思?(四周;旁边)小井的旁边布满了枝叶茂密的大树,布满了小路和各种动物经过的痕迹,这说明了什么呢?(小井给周围的动植物和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好处。)3.通过三个青年的对话,理解幸福的含义。

a.请同学们分角色朗读三位青年的对话

b.每组同学派一位代表分别来说说三位青年十年当中都做了什么事情? ①

第一位青年学做医生,治病救人 ② 第二位青年勤恳工作,对人有益 ③ 第三位青年耕地种麦,养活多人

c.想一想:三个人做的事情一样吗?(不一样)那他们的感受一样吗?他们都明白了幸福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了吗?(明白了)

4.三个青年的对话结束的时候,谁又出现了?(智慧的女儿)她说了什么话来总结了三个青年的发言呢。出示课件:

幸福要靠劳动,要靠很好地尽自己的义务,做出对人们有益的事情。a.请同学们齐声朗读一遍。b.重点理解“义务”。

c.再次朗读句子,深化理解。

五 课堂小结

1.通过本文的学习,我们明白了幸福就是要靠尽自己的义务,去做对别人有益的事情。所以想要获得幸福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去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同学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时刻牢记这一点。2.作业:

12.语文是什么 篇十二

虽然, 以我二十多年语文教师的经历, 仍未能有清晰准确的回答, 但说不清语文是什么, 却丝毫不影响我对语文的热爱。最爱是语文, 她让我一生痴迷。我知道, 选择了一辈子做语文教师, 就选择了一生的幸福。

语文是什么?这个追问一直伴随着我的追寻。

学者说, 语文是文字, 语文是文学, 语文是文化……

诗人杨子忱说, 语文是“一株大树/高高/高高/这树/曾育下多少/芬芳的桃李/一缕长风飘飘/飘飘/这风/曾吹开多少/绽放的花苞……”。是的, 在诗人的眼中, 语文就是一株大树“高高”, 是一缕长风“飘飘”。

崔峦老师说, 语文是“花的事业, 根的工程”, 多么形象的比喻!语文如花———这是一个美丽的事业;语文似根———这是一个艰辛的工程。

语文是什么?这个追问一直伴随着我的成长。

语文是树——“碧玉妆成一树高”;

语文是风——“春风杨柳万千条”;

语文是花——花香醉人人不知;

语文是根——根深叶茂花更红。

一篇散文, 一餐美味绝伦的文字盛宴;

一个故事, 一番引人深思的人生启迪;

一首诗歌, 一段荡气回肠的千古绝唱……

语文给精神以力量;

语文给心灵以阳光;

13.我是什么教案 篇十三

《我是什么》教案

一、教材简说

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我们这个美丽可爱的世界。水,是人们生活中天天离不开的东西。云、雨、雪等是人们司空见惯的自然现象,我们很少把水和它们联系起来,琢磨其中的变化规律和科学道理。

这篇拟人的科学短文,以朴实而生动的语言。讲述了水的变化及其利与害。诵读本文,你会不知不觉地走进课文描述的情境之中,自己仿佛也成了千变万化的“水”:先乘着阳光到空中飘浮,连片为云:遇冷凝结,或为雨,或为雹,或为雪;落在地面,就在“家”(江河湖海)中睡觉、散步、奔跑、跳舞。

水为人类做了许多好事,也做了很多坏事,要完全降伏它,还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

二、学习目标

1认识11个字。会写8个字。

2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背诵自己喜欢的部分。

3知道云、雨、雹、雪等自然现象都是水的变化形成的。

三、教学建议

(一)识字写字

1识字。

本课生字大都是结构和部件比较复杂的字,建议教学时先指导学生读通、读熟课文,然后从课文中抽出词语反复读,再把生字提出来单独认读。读音难点:“躁、灾”是平舌音;“稼”是第四声,在“庄稼”一词中读轻声。教学中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创造性地认记生字。如,雹:雨—包;躁:操、澡换偏旁,伸手会做操,有水能洗澡,着急暴躁就跺脚;灾:房子里面着火了。

识记生字不要过多作字形分析,关键是要创造条件让生字反复再现。教师除引导学生多读课外书以巩固生字外,还可以根据生字编写一些小短文,把所学生字嵌入其中,让学生读读。

2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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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之前要仔细观察每一个生字。要注意“晒”的第九笔是竖折,不是竖弯钩;“害”中间的一竖上下都要出头;写“灾”和“黑”时注意复习笔顺。指导写字,可以把重点放在“两点水”、“三点水”和“四点底”的写法上。

两点水(冲)的写法,可以在教师示范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观察:两笔是以横中线为中心上下对应的,“点”和“提”在横中线两边“对望”;写“提”要起笔向下,再回锋向上。

“三点水”(池)的指导可以在两点水的基础上进行,可以边示范边引导观察:第一点与两点水的第一点位置相当;第二点正好在横中线上;第三笔“提”起笔比两点水的“提”位置低。另外,“池”字右边的“也”,“横折钩”的“横”要向上斜,“折”要往左斜,“竖”刚好写在竖中线上,“竖弯钩”尽量往右边伸展,钩向正上方,不要往左收笔。

(二)朗读感悟

本课包含着丰富的自然现象,但作为语文课,要把教学重点放在朗读课文的训练上,文中负载的科学知识,只要让学生简单了解一下就行了。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引导他们自己去研究、探索。

1读通课文。

可以在范读或领读的基础上,采取自由读、开火车读等形式,训练学生把课文读正确,读流利。

2读懂课文。

学生读过几遍课文以后,就能知道“我”是水了,因而,可以在学生读完课文以后就问学生“我”是什么。然后再逐段朗读,理解课文词句。第一段可以抓住“云”,第二段可以抓住“雨、雪、雹子”。第三段虽然短小,但是文字优美,建议指导学生读好,读懂。要抓住几个关键词语进行理解,如,睡觉、散步、奔跑、跳舞、唱歌、开大会。有条件的可以制作课件帮助学生理解:1平静的池水;2缓缓流淌的小溪;3奔腾的江河;4波涛汹涌的大海、广阔无垠的大海。第四段也可利用课件帮助学生读懂,如,灌溉农田的情景、水电站、洪水暴发的情景。

3读好课文。

本课采取拟人手法,以第一人称叙述,读来亲切自然,是指导学生进行有感情朗读的好教材。就整篇课文而言,应该读得亲切、舒缓;各段各句应该富有变化。第一、二段可以读得“神秘”点。第三、第四段要读得有变化。如“我在池子里睡觉”,声音较轻,以显安静;“在小溪里散步”,声音舒缓,以显悠闲。学生的模仿性较强,指导朗读时加强范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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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导学生有感情地朗读课文的同时,可以有重点地指导学生背诵一些段落。建议指导学生背诵课文的第一、二、三段。

(三)实践活动

课外画一画水的变化的连环画,分别画出水的不同样子,并在每幅画下面写一个词语或一句话。

四、教学设计举例

第三段教学实录

教学思路:创设情境,情趣朗读

师:现在小朋友都很累了,请趴在桌子上睡一会儿吧。

师:好,该“起床”了!刚才,小朋友们睡觉的时候没有一个人乱动,也没有一个人讲话,这就叫做——

生:安静。

师:对!叫安静。那咱们去看看池子里的水安静不安静,好吗?

生:好!

师:(放课件)大家看看,这里的水好像正在睡觉,安静吗?

生:安静。

师:那谁能把这句话读得让大家觉得很安静?(出示“平常我在池子里睡觉”)

生:(读课文)

师:大家再看,它在小溪里散步时的样子。(放课件)谁能说说它是怎样散步的?

生:慢慢地散步。

师:对呀!看谁能读出水在慢慢散步的语气。(出示“在小溪里散步”)

(指名读课文、齐读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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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请小朋友再看看水在江河里是怎么奔跑的,在大海里是怎么跳舞、唱歌的。(放课件)现在,我想请一位小朋友读课文,要读得让大家感觉到水在奔跑,在跳舞,在唱歌。谁能?

(指名读课文、齐读课文)

师:(放课件——广阔的大海)课文第三段有个词语写大海里的水很多很多,看谁能找到这个词语,而且要说说为什么。

生:这个词语是“开大会”。因为开大会是人很多。

师:你真会动脑筋!请你把这句话读读,看看能不能读出水在大海里开大会的样子。

生:(读课文,声情并茂)

师:读得真好!老师也得向你学习!好,大家学着他的样子,把第三段齐读一遍。

14.什么是法律教案 篇十四

征缴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二、为什么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使社会各用人单位平等的承担社会责任。

三、征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4、《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办法》

5、《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四、什么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

答: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残疾人就 业的根本途径。国家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由社会各用人单位共同来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的岗位,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融入社会,又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公众的助残关爱意识。目前,无论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种做法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且上述国家安排比例均规定在2%一7%之间。因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最好方法,已被各国普遍采用。各类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自主招用或由残疾人劳服机构推荐。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

答:我市保障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年征缴,由地税代征的工作模式。

(一)单位申报期:每年4月1日,全市开始核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根据《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表一)、《单位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二)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上报所在地残疾人劳服机构。

(二)残联审核期: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保障金计算公式:应缴额=(单位全部从业人员×1.5%-已安置残疾人数)×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安置一名视力(一级盲、二级盲)或一名智力(一级、二级)残 疾人就业的按安置2名计算)核定各单位的应缴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认单》形式书面告知各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确认单》后15天内,如有异议应到核发通知书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视作无异议。

(三)地税代征期:地税部门根据残联劳服机构核定的应缴金额,通过各单位的“缴税—户通”直接扣款,无此“一户通”的单位持《审核确认单》到主管地税部门开票缴纳。

六、各单位职工人数如何确定,残疾人如何认定?

答: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按单位上年度全年平均人数计,以《劳动情况》102表为依据。在职残疾人的认定有四点要求:一是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并持有浙江省内各市、县(市、区)级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二是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四是在职残疾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否减免?

答: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造成利润亏损,应在每年5月底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劳动情况表(102表)4样材料,对符合杭财社【2006】1433号文件相应规定的,可以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支出。

九、对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瞒报职工人数、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咨询网站和联系电话?

答: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下载报表。

杭州市劳服处:87041379

上城区劳服所:87219685 下城区劳服所:88153620

西湖区劳服所:88489138 江干区劳服所:28062806

15.什么是绿色建筑 篇十五

因此“绿色建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概念, 他贯穿于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筑、使用以及维护的全过程, 覆盖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绿色建筑”注重与周边资源的和谐, 包括对日光利用、空气流通、景观环境等的综合考虑, 为使用居住者提供健康舒适的空间, 并对周边环境形成积极的影响。“绿色建筑”关注建筑材料与能源的合理利用与节约, 因而对建筑物建造与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应最大程度地节约能源与材料。

“绿色建筑”将环保技术、节能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渗透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即用最新的理念, 最先进的技术去解决生态节能与居住舒适度的问题。

绿色建筑的“绿色”, 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 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 指建筑对环境无害, 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 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在此类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 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

绿色建筑的室内布局十分合理, 尽量减少使用合成材料, 充分利用阳光, 节省能源, 为居住者创造一种接近自然的感觉。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 即节约能源及资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性良好的生活空间;与自然环境亲和, 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分为节能能源、节约资源和回归自然三个方面。

(1) 节能能源是指根据地理条件, 设置太阳能采暖、热水、发电及风力发电装置, 以充分利用环境提供的天然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 采用节能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和空调, 减少采暖和空调的使用。

(2) 节约资源是指建筑设计、建造和建筑材料的选择中, 均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在设计时要考虑到减少资源的使用, 力求使资源可再生利用, 节约水资源, 包括绿化的节约用水;建造时对地理条件有明确的要求, 土壤中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 地温适宜, 地下水纯净, 地磁适中;选材时绿色建筑应尽量采用天然材料, 例如木材、树皮、竹材、石块、石灰、油漆等, 要经过检验处理, 确保对人体无害, 室内空气清新, 温、湿度适当, 倡导舒适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使居住者感觉良好, 身心健康。

(3) 回归自然是指建筑外部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和谐一致、动静互补, 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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