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

2024-08-04

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9篇)

1.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 篇一

关于后房自然村请求拆迁的报告

湾沚镇政府:

宋兴村委会:

我们是宋兴村后房自然村村民,我村位于杨黄路北侧500米处(桃园小学校旁),总人口280人,分属62户。主要分三块居住,其中老村庄宅基地(建设用地)面积130亩,现有52户(楼房9会,平房6户)。原桃园小学建设用地12亩,现房屋主要以园学校的12间平房为主(已于2005年卖给本村张某)。

长期以来我村交通闭塞,信息落后,村况破旧,村内房

屋大多属于破旧老房,老村庄以“空心村”较为突出,以老弱群体居住为主。又因中联集团于去年将我村宋兴圩土地流转承包,所剩土地已不多,村民生活来源主要是在新芜经济开发区企业打工。

现经我自然村全体村民户代表表决,同意拆迁。故恳请

上级领导将其纳入开发区拆迁范围或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其拆迁,我自然村所有村民将全力支持配合,十分感谢!

望领导现场勘论证,给予指导。

宋兴村后房自然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村各户代表签名详见附件)

关于后房自然村请求拆迁的报告

湾沚镇政府:

我村后房自然村位于杨黄路北侧500米处(桃园小学校旁),总人口280人,分属62户。主要分三块居住,其中老村庄宅基地(建设用地)面积130亩,现有52户(楼房9会,平房6户)。原桃园小学建设用地12亩,现房屋主要以园学校的12间平房为主(已于2005年卖给本村张某)。

长期以来后房自然村交通闭塞,信息落后,村况破旧,村内房屋大多属于破旧老房,老村庄以“空心村”较为突出,以老弱群体居住为主。又因中联集团于去年将村宋兴圩土地流转承包,所剩土地已不多,村民生活来源主要是在新芜经济开发区企业打工。

现经我村后房自然村全体村民户代表表决,同意拆迁。故恳请上级领导将其纳入开发区拆迁范围或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其拆迁,后房自然村所有村民将全力支持配合,十分感谢!

望领导现场勘论证,给予指导。

宋兴村村委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2.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 篇二

县教育局:

我校现有学生560余人(含学前班),计教学班13个。由于历史原因,学校的校园文化设施及教学设施一直比较落后,目前学校缺少的是电脑、音体美教学设施,另外校舍也比较破旧,需要整修。近年来,我校自己尽力紧缩开支、积极争取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取得了一成绩,但还是与兄弟乡镇存在不小的差距。为迎接省教育督导评估检查,我校拟对校园环境进行大整顿,计划实施以下几项工程,具体项目及预算如下:

一、校舍整修:预计24000元

传达室与门卫室整修,预计5000元;

教师宿舍整修,预计11000元;

行政办公楼整修,预计8000元;

二、修建室外乒乓球球台:预计18000元;

三、修建校园露天舞台:预计60000元

四、绿化校园、整修绿化带:预计14000元

五、综合楼电路安装、监控器安装:9000元;

六、添置篮球架、单双杠、乒乓球桌等体育设施:预计20000元;

七、各功能室安装防盗窗、防盗门等18000元;

八、改造实验室、多媒体室:50000元;

九、装备微机室一个,电脑52台×4100=213200元。

十、添置仪器:100000元;

十一、打造班级文化校园文化设施添置:45000元;

十二、修建简易200米环形跑道与60米直道:5000元;

十三、修建停车棚:10000元;

十四、硬化地面:120000元;

十五、美化校园墙壁:20000元

十六、添置图书:40000元

总计共需资金约766200元.神泉乡坪里中心小学

3.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 篇三

本人阙求廷年幼时因家庭贫困被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的亲戚收养。1992年时,因养父母全部过世我举家迁回苍南县灵溪镇渎浦办事处塔里村居住。村里考虑到我在老家没有承包地、没有房屋,特地准许我村里的空地自行建房一间,现在我们一家七口住在塔里村53号两层砖混结构的老房子里。我两夫妻住一个房间、两个均已成年长子和长女还住一个房间;次子和儿媳、孙子居住一个房间,住房条件极其恶劣。现因灵海公路改造,需要拆迁我们的房屋,但是因为我们居住的房屋建于1993年,并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是我们的房屋现在我们一家七口均具有渎浦办事处塔里村的常住户口;在全国各地都没有合法房和宅基地;在1987年1月1日以来均没有出卖和赠与房屋、宅基地,完全符合无房户标准。为此,恳请拆迁主管部门能够给我们无房户的待遇,并充分考虑到我们家庭人口众多,给予两间基地或两个套房的安置,我们一家七口有个落脚的地方!此致

敬礼

具书人:阙求延徐爱琴阙忠产

阙忠义阙春秋燕婉

4.申请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报告 篇四

冶山镇人民政府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汴桥村陆庄队村民由于宿扬高速公路途径陆庄生产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不仅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农户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一、由于高速公路占用了陆庄队站头进水渠,使今年插秧无法提水,经村委会、高速项目部和指挥部多次协调至今一直没有处理,希望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因无法提水,给陆庄队20户人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下:①每户购买潜水泵一台500元;塑料管120米,计320元;规格2*25电线200米计470元,合计每户1290元;共合计25800元。②生产队购买三相电泵一台1300元;三相四线4m100米420元;水管72米计4根,包括节头计260元每根;计1040元,合计2760元。③浪费人工40个,每个工150元,计6000元。④生产队提水人员工资2000元。总计人民币36560元,要求给予补偿。

二、由于高速公路两边有4.5亩低洼,无法排水,不能按种,给予补偿。

三、施庄到陆庄砂石路因施工队大型车辆碾压造成严重的损坏,从2013年开工以来,至今没有修复过一次,已无法正常行走,给群众出行带来了严重的不便。秋收临近,要求尽快修复。

四、占用该队45亩取土区至今没有到帐,要求及时到

2帐。

五、占用耕地赔青没有到位,迁坟资金没有到位,要求到帐。

六、高速征地款余额百分之三十没有到位,望一并解决。

报告妥否,请批示!

签 名:

陆庄生产队居民

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5.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 篇五

镇党委、镇政府:

**镇干部住宅楼自合并后,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照。特别是在楼房取暖和附属设施维护改善方面,站在对原镇干部负责、对住户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作出了高姿态的决定,对此,我们20户居民深表感谢!

由于各种原因,还有三个问

题成为20户用户忧心忡忡的问题,经过住户集体开会讨论,一致认为:只有镇党委、镇政府才能解我们之困,只有镇党委、镇政府才能解我们之忧。为此,全体住户再次向镇领导表示深深谢意!

一、关于每户的房照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提过,镇政府领导也出面帮助解决过,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实现。这既是原**镇政府遗留下的后遗症,也是压在全体住户心头的一块心病。现在我们手里只有一个手续,即土地征用费已缴(查证在热闹村或者政府财政所的帐面上)。经我们详细咨询和多方了解,要办理房照涉及三个单位即:市规划处、镇土地所、市房产所。须要政府出面,协调三个部门,方可解决(据了解不需很多费用,涉及相关费用,住户愿意承担)。故恳请镇政府领导给予帮助。

二、关于供热问题

供热问题镇领导给予了最大限度的照顾。但由于年久,地沟下面的管道多处漏水,今年大年三十,是镇政府的“救命水”才让全楼住户过了一个温暖的年。我们请专业人员检查得出结论,地下管线基本没有维修价值,需在负一楼(车库)重新安装一套管线。恳请领导的帮助!

三、关于供水问题

目前,全楼已有四个月面临用水紧张,三楼以上基本滴水未有,现在只能靠人抬车拉维持生活用水。我们有三个建议供参考来解决我们暂时的“水荒”。一是在卫国村供水井由原来的两条线改为三条供水线路(资金投入不会太多);二是在卫国村井房建个蓄水池,把水打入池里,然后整个供水时间只需20分钟(需投入资金三万元);三是仍然用原来自来水井,改回旧路。

镇党委政府领导,我们一再的给您们添麻烦,您们屡次给我们圆满解决,我们既感动又不安。是你们心牵百姓,才能有我们合并后比一家还亲的感慨;是你们高度的负责和决断,才能有我们全体住户常挂笑脸!全体住户联名谢谢你们!

最后,请领导解决为盼!

**镇住宅楼全体住户

6.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 篇六

【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拆迁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拆迁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拆迁纠纷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

【关键词】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拆迁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

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确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那么,依何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三、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处理原则、解决办法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1、关于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嫁城姑娘),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2、关于入赘婿的问题。对于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其迁出地已不享有地权的,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的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户籍仍在当地,且原居住地村(组)保留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组)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4、关于农村五保户收养子女的问题。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

5、关于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问题。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就业前,因就学已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主要的依赖条件,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看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适当分配。

6、关于进城打工人员的问题。进城打工人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放弃,打工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须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7、关于超生子女的问题。对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户口已登记的,应当给予地权,与村民等额分配

8、关于服现役的义务兵的问题。凡农业户口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停止其受益分配。

四、拆迁混乱局面解读与治理

为什么我们总是听到、看到因拆迁引发的过激行为呢?比如群体上访甚至自焚?

对于政府拆迁,最要害的莫过于对“公共利益”的认知。因为“公共利益”是政府可以强制拆迁而无须充分补偿的唯一理由,对拆迁户利益有着莫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应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应当基于利益相关者中的大多数人的意见而定,而不应由哪个部门或哪个领导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为了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立法层面上应当考虑采取列举法或排除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定,或者列举供暖,交通等作为公共利益的范畴,除此而外都不得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拆迁;或者明确将商业建设,比如商品房建设、商场建设等排除出公共利益的范畴,以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在拆迁决定作出前,举行由利益相关者参加的听证会,广泛的听取民意,由参加者投票决定某项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商业拆迁领域。一方面因为现实中存在的拆迁行为绝大多数属于商业拆迁,另一方面因为商业拆迁的民事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异化。我认为,如果我们的拆迁遵循了前文提及的区别对待法则,绝对不会导致如此恶性的后果。但现实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种种的利益动机,比如打造政绩工程,获取土地差价甚至官员个人的寻租行为而不适当的介入了商业拆迁,使的性质单纯的民事拆迁行为复杂化,公权力不适当的侵入私法的范畴。由于公权力的介入,拆迁户几乎丧失了谈判能力,无法自由的与以政府强制力为后盾的商业组织协商合同内容,其除了接受以外别无他法,否则就会被视为“钉子户”而强制拔除。拆迁户即使对这种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往往由于地方政府对案件的干涉使得受损的权利无法恢复。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拆迁户才被迫采取过激行为,以期引起高层的重视,对其权利予以救济。要想切实的改变拆迁的混乱局面,实际上早已超越了私法的范畴,主要应期望公法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际上,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其既要不缺位,又不能越位,进入其不应当进入的领域,比如民事领域。要想改变目前的混乱状况,关键是要健全法律和监督制度,通过完善法治、严格执法和新闻舆论等监督方式,加大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唯有当不适当的政府行为从拆迁行为中隐退的时候,才能还原商业拆迁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面目,改善拆迁户的缔约地位,使其可以通过与商业组织的谈判而最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唯有其自己才明白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既包括拆迁户也包括商业组织,假设没有预期利润,那么,作为具有逐利本性的资本是不会将自己陷入其与拆迁户达成的契约的约束中的。

法律应保护社会的公正和一般拆迁户的基本的生存资料,防止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在文明社会重演。为此,法律必须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在保证我们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保证社会的正义,维护民众对于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217页

2.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 篇七

调研有关问题的汇报

近年来,我县土地统征储备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统征储备机构、队伍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服务用地的征收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土地统征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社会上对土地统征储备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二是私下协议征地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屡禁不止;三是多头管地和经营土地的问题依然存在;四是自卫片执法督查以来现行土地征收储备运作模式已不适应我县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容易造成新的土地违法行为。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探索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突破口,努力实现我县土地统征储备工作新突破、新跨跃。为便于两县相互借鉴学习征拆迁工作经验,现就相关调研提纲如下汇报:

一、我县征地补偿现行标准及制定原则、方法。

2007年底,我县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并结合我县资源配置及产业布局,规划了郭家湾、清水川、黄甫川、庙沟门四个工业集中区和老高川等八个兰炭工业集中区,为了顺利完成工业区建设用地的征、砍、拆、迁等工作,便于补偿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县政 1

府在“府政发[2003]53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按照依法测算,让利于民,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指导原则,制定了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并对确定的补偿综合单价进行了细化、充实和完善。出台了《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工业集中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府政发[2007]72号”)文件。府政发[2007]72号文件的制定,首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制定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更多地考虑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做到能宽不严,能高不低。同时结合各工业区所在乡镇土地现状、地上附着物的特点,比照我市近年来实施的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对补偿标准进行了分类细化,增列了部分在我县具有普遍性的一些项目和标准,增强了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

二、我县如何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的规定。

我县2007年10月29日起实施的“府政发[2007]72号”文件制订的配套政策标准,在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拆迁补偿以及住房安置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提高,如:被征地农业人员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较此前标准又提高了约67%,砖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提高了25%;住房安置面积人均提高到30平方米,增加了10-13平方米,提高幅度约57%。

我县今年暂时不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将继续执行“府政发[2007]72号”文中的相关政策。

三、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

我县从2003年开始,率先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时落实了“先收费,后报批”要求,对建设项目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必须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全额拨入土地部门的征地专用账户,确保了项目征地在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征地前相关费用及时支付,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自2003年以来,未发生拖欠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补偿安置费用的问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由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大会自行分配。

四、“妥善解决被征迁农户居住”问题及失地农民有何具体安置措施。

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榆林市统一征地办法》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有关规定,我县2007年“府政发

[2007]72号”文件实施后,建设项目征迁住房安置主要是以货币安置方式为主。在实施被拆迁农户住房安置工作中,土地部门及实施征地单位均与被征迁安置对象按照实施征地时的安置

标准及价格,支付到位后由被征迁安置人员所在村组提供宅基地自行建设或购买住房;从签订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之月起,按实际过渡时间由土地部门或实施征地单位按户发放搬迁过渡费。因此,我县土地部门及实施征地单位在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中,较好地维护了被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自2003年以来无一例因建设项目征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而引发矛盾上访的事件。我县针对失地农民首先采取平地造田,以增加失地村组人均耕地占有量,其次是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纳入社保体系,原则上由农民、村组集体、政府共同承担社保资金,以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五、我县“严格执行征地程序”的情况。

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发布后,我县加强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监管工作。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了征前告知、征中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了公开、公正、透明。

府谷县国土统征储备中心

8.关于请求加薪的报告 篇八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于

****年**月**日入职我们公司。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很多锻炼自己能力的机会。

一年多以来,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早已完全融入了我们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在这个温馨的大家庭里,我们彼此相处的都很开心,我也非常喜欢这样融洽团结的伙伴。基于对公司和领导的信任,鉴于物价飞速上涨的客观事实,同时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我请求公司给我加薪,加薪幅度为1500元。

自加入公司以来,我一直以快乐饱满的情绪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认认真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项任务,在试验室努力精准每一个试验数据,积极配合同事们的工作。我很感谢公司和领导对我的培养,在工作中,我不断学习进步,也成长很多。对此,我满怀感激。自进入公司以来,这是我第一次提出加薪要求,可这并不是我一心只想到报酬,请领导不要误会我的本意。

我很感激公司对我的培养,很珍惜公司给予我的发展空间,因此我提出加薪请求,以期望得到领导对我工作成绩的肯定和鼓励,更是对我未来工作和我个人职业理想的激励,也是希望让我自己的目标更高,希望让我自己做的更好。请领导审查、批准。如果领导觉得我请求的加薪幅度不合适或者觉得我现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还不具备加薪的条件,也请领导给我提出宝贵的建议,这并不会影响我今后的工作积极性,我仍然会像以前一样认真负责地工作,因为加薪并不是我唯一的目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在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此致

敬礼

报告人:

9.申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报告 篇九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我们是长铺镇长铺村一组、十组的村民,同时也是罐头厂——滑塘口沿线的居民。今年,县委、县政府为改善县城环境,建造花园式县城,而征用了我们的土地。作伪绥宁的一份子,我们都很愿意为其贡献一份力量,但是我们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之所,失去土地,我们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提住房了。6月10日我们在参加了由贵局在镇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听证会后,我们相信县委、县政府是能够说到做到的,也愿意尽力配合好贵局和拆迁办的领导搞好拆迁工作。

但是,滑塘口沿线因为地下输水涵洞堵塞、水土流失严重等原因,造成了该地段山体不稳,极易发生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近几年更是成为县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我们住在这里,每天总是在担心,特别雨天。现在,我们只希望贵局能够为我们这些失地农民考虑,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将安置预留地的位置放在好一点的地方,能过让我们在晚上睡上一个好觉。

报告妥否,请批示!

长铺村罐头厂——滑塘口沿线居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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