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教学计划(精选8篇)
1.卫生法学教学计划 篇一
1、卫生违法的构成条件
答:卫生违法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卫生违法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4)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答: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3、医疗机构设置遵循的原则
答:(1)公平性原则(2)整体效益原则
(3)可及性原则(4)分级原则
(5)公有制主导原则(6)中西医并重原则
4、医疗机构注销
答: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一年的,视为歇业。
5、医疗机构的校检
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检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检1次。
6、医院的分类
答:医院按照不同的划分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层次划分,可分为一、二、三级。
(2)按医院所在区域,医院可分为城市医院,如省医院、市医院、区医院、街
道医院,和农村医院,如县医院、乡镇医院。
(3)按收治范围,医院可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4)按运行目标,医院可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
(5)按是否承担教学任务,可分为教学医院和非教学医院。
7、医院的社会属性
答:(1)公益性医院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
(2)生产性医院不是纯粹的消费性服务,而是通过医疗、预防及康复服务,使患者恢复健康,增强体质,保障社会劳动力的健康。<生产性>
(3)经营性医疗活动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必须讲究投入与产出的关系。<经营性>
8、医院的任务
答:医疗、教学、科研、卫生保健。
9、医院工作的特点
答:(1)必须以病人为中心(2)科学性、技术性强
(3)显著的随机性与规范性(4)时间性和连续性强
(5)具有社会性与群众性
(6)要以社会效益为首位,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10、医院的等级与分级
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①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②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是地区性医疗预防的技术中心。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3级10等。
11、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答:(1)权利:①执业自主权 ②执业条件保障权 ③专业研习权
④获得尊重权 ⑤获得报酬权 ⑥参与民主管理权
(2)义务:①依法执业的义务 ②恪守医德的义务 ③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 ④勤勉义务 ⑤卫生宣传义务
12、无偿献血的年龄、血量和间隔时间
答: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13、血液的用途
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1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
答:(1)血液中心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固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③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④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监测任务;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③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5、临床用血和临床输血的原则
答:
16、GSP
答: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品。
17、药剂管理的概念
答:药剂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对药品和制剂进行科学调配和配置,对药品依法进行采购和保管,为预防、治疗、科研工作提供所需要的药品和制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18、药品便签或者说明书上的说明、注明
答: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涉及药品效能和使用安全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予以标注)、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19、新药临床试验的批准
答: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在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新药临床研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需要重新申报。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的研制单位与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Ⅰ、Ⅱ、Ⅲ期临床试验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得费用。
20、特殊药品的种类
答:特殊药品是指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21、安乐死
答: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2.卫生法学教学计划 篇二
1 我校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情况
我校《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 以考查课的形式在预防医学专业中开设, 2006年开始在预防医学专业中开设《卫生法规与监督学》, 2010年在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开设《卫生法规与监督学》, 均为考查课程。2009年在法学专业中开设《卫生法学》, 为考试课程。
2 卫生法学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2.1 专业局限
目前我校《卫生法学》课程只局限在预防医学、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和法学专业开设, 其他专业尚未开设。
2.2 专业教师缺乏
目前, 我校从事卫生法学知识教学的教师为医学专业教师, 缺乏法学专业教师。教师通过自学相关教材、资料了解和掌握一定法律知识, 对法学许多专业问题的掌握不够系统和深入, 虽然能基本满足课堂教学, 但仍存在跨专业的局限性, 不易将知识讲活、讲透。
2.3 学校及学生重视程度不够
教学主管部门对此课程的重视程度远不及医学基础课和临床课, 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教学检查评估等方面被忽视。预防医学专业和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卫生法学》为考查课, 学生对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片面地认为只要学好专业课就行, 没有必要学习法律课, 因而学习兴趣不高, 学习效果不理想。
2.4 教学时数偏少
预防医学专业和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卫生法规与监督学》课程学时为30学时, 因授课内容多, 教学时数显得偏少, 在教学中只能将重点章节内容提纲挈领地讲解, 无法做到与学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讨。
2.5 教学形式单一
教学过程虽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因教师缺乏实践, 典型案例少, 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3 对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一些建议
3.1 扩大专业范围
目前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医护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淡薄。尽管国家卫生法律体制日益完善, 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而集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于一身的医学, 卫生法制教育方面长期未受重视, 致使临床医学生在其成长为合格的临床医生的过程中始终存在卫生法律意识欠缺。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 首先要加强在职医生卫生法制教育, 其次是加强在校临床医学生卫生法制教育[2]。
有关调查研究发现, 临床护士卫生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总体对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了解不够, 特别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认知较差[3]。对护龄在5年及以上的护士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基层医院护士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内容回答正确率低, 被调查者认为需要或非常需要获得与护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4]。因此, 在临床医学、护理医学专业学生中开设《卫生法学》课程势在必行。建议我校在临床医学、护理医学专业中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卫生法学》课程,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为必修课程。还应开设基础法律知识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课程,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病历书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 还应让学生学习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或几个国家共同制定或者签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公约、条约、协定等具有约束性的规范性文件。
3.2 加强课程建设
选派医学专业教师学习法学专业课程, 使卫生法教学的专任教师既懂医又懂法。增加目前已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时数并改为考核课, 加大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视程度。
3.3 教学形式的改革
我国卫生法教学面临和一般法学教育共同的困境, 没有紧贴司法现实, 更多的是重视法律文本和学者的抽象阐述, 注重法律的教义分析, 而不太注重个案及司法判决, 缺乏对具体案件法律问题的严格分析训练[5]。卫生法案例课堂教学大多仍然停留在“事例”或“举例”的层面, 或依照“案件答案”的讲授思路, 教学效果不容乐观。建议在教学中开展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比一般的案例教学更具优势, 从教学目标和效果而言, 它比一般案例教学更能锻炼学生think like a lawyer这种专业的思考能力;在培养逻辑思维方面, 增加演绎推理、类比推理、辩证推理等多方面的训练;判例教学法缩短了司法理论与实务的差距, 可以让学生熟悉最新的司法运作和法条内容, 同时也培养了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应变能力[6]。
参考文献
[1]李艳, 张会萍.卫生法学[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9:1.
[2]杨慧艳.临床医学专业卫生法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医疗前沿, 2009, 4 (3) :64.
[3]李志辉, 增慧, 王平, 等.临床护士卫生法律法规意识现状及相关因素分析[J].护理研究, 2010, 24 (3) :592-593.
[4]雷巧玲, 张茹英.陕西省25所基层医院护士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及学习需求现状调查[J].解放军护理杂志, 2007, 24 (4) :27-28.
[5]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 2008, (2) :35.
3.卫生法学教学计划 篇三
【摘 要】卫生法学是一门医学与法学交叉的新兴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技能性。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能使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和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并可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本文探讨了在卫生法学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及进一步提高案例教学质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卫生法学 应用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选定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导学员有针对性地剖析、讨论,让学员在具体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由具体案例提升为抽象理论,以提高学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可以加深学员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这种方法首创于哈佛大学,最早被运用于19世纪后半叶的法律教学中,教师选择个别犯罪案例进行剖析,让学生学习法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此后,该方法被运用于医学、心理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社会学等的研究和教学之中。20世纪以来,运用案例法进行教育教学的尝试日渐增多。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高度的拟真性、灵活的启发性、鲜明的针对性等特点,在当今世界的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和广泛的应用。
卫生法学是卫生法的荟萃和精华,是一门医学与法学交叉的新兴学科,对提高医学生的卫生法制观念和卫生法律意识,使医学生毕业后依法执业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技能性。卫生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把案例教学运用到卫生法学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模式,是以卫生法学领域的典型案例为基础,教师通过案例讲析开展教学的一系列活动,激励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达到特定学习目的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一)前期充分准备,选择适宜的案例
案例教学法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将案例作为教材,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素材,选择恰当的案例对其实施效果至关重要。一个好的案例,其内容必须与教学主题以及教学过程紧密结合,并且既要典型又要贴近现实生活。教师应将案例的准备作为教学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搜集相关案例,选择合适的案例并充分熟悉案例材料,全面收集可能涉及的背景素材和证据资料,提前梳理相關的理论和原理,并制订案例讨论方案,包括如何进行理论铺垫,如何引入案例,如何控制进程,如何结束讨论等,这样更能够在课堂讨论时有效地启发和引导学生的思路。案例教学法还应遵循案例前置性原则,即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开始之前就要接触和了解案例以及所要学习的内容,通过课前对案例的内容,与案例相关的背景、知识、法例条文等知识的初步接触,使学生对将要传授的知识形成大致轮廓。这样遵循从实践到理论的思维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讲解讨论案例,强调学生主动学习
课堂讨论环节是案例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需要教师精心组织、学生认真参与、在师生互动中充分展开。在实施过程中,学生和教师都应当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只是在角色定位上,教师侧重于“主导”,扮演着引导者和促进者的角色,要设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而学生侧重于“参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教师之间互相讨论,人人都有机会阐述自己的想法,在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的同时,集思广益,经常互动,学生可以得到教师及其他学生的不同意见和看法,在观点的碰撞中独立思考,求同存异,互相启发,最终形成一致的观点。这样既能拓展学生对问题了解的深度和广度,也可培养学生表达和沟通、反省和批判的能力,以及尊重他人意见的态度,从而更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这种互动式的教学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有利于改变传统课堂“填鸭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当“听众”的不科学的做法,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参与学习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也提高了教师的实际授课技能及驾驭课堂的能力。
(三) 对案例进行总结与升华,加深理解与记忆
在学员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得出结论之后,教师要进行梳理,及时归纳与总结,指出各种观点之偏颇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总结和点评要围绕学生讨论的内容,结合教学目的进行点评和总结,对学生没有表述的或没有涉及的内容要进行补充,对难点与重点应进行着重讲解,使学生加深理解与记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更加牢靠,并且能够举一反三。在讨论过程中,学生可能会出现多种思维角度和得出多样化的结论,教师要善于理顺学生的思维,关注讨论的思路是否正确,分析方法是否得当,解决问题的路径是否合理等,廓清学生的认识误区,肯定一些好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并指正一些错误的观点。此外,一个典型的案例可能反映出较多的问题,因此教师在总结和讲授难点与重点内容时,应对案例涉及的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拓展,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保障教学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法,提升教学质量的建议
(一)提升教师自身素养和能力,提高案例教学的水平
案例教学与一般基础理论课相比,对教师有更高的要求。卫生法学课程不仅涉及法学知识,而且涉及医学知识,授课教师不仅应具有丰富的医学、法学、伦理学等相关的复合专业理论知识,还须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具备较强的发现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对案例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有全面认识和自己独到的见解,保证案例教学的良好效果。因此,授课教师应不断学习,充实自己的知识,提升自身素养和能力,提高教学实践技能,保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质量。
(二)注重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相辅相成
再典型的案例也具有局限性,它是对一个或一组问题的客观描述,只能代表某一方面的理论或某一理论的一个方面,无法涵盖全部的理论,因而往往有很多基础理论和知识难以通过案例进行系统的传授。因此,教师应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加强课堂系统理论知识的传授,并引导学生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处理好理论知识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讨论、总结评价时,应将案例同相关的理论知识紧密结合,通过案例教学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知识点等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三) 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手段实施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实施之初,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大都是采用口头传授和板书的方式作为教学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教学领域,电视、电脑、投影等现代化教学媒体的参与改变了“一支笔、一本书”的传统教学方式。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集声音、图像、视频和文字等媒体为一体,其优势在于:具有形象性、多样性、新颖性、趣味性、直观性、丰富性等特点,可以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和教学内容,设计出形象逼真的教学环境、声像同步的教学情景、动静结合的教学图像以及生动活泼的教学气氛,可大大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使教学实施过程更加生动有趣,更能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还可以增加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提高教学效率。因此,我们在实施案例教学法过程中,应以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作为辅助手段,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将自己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经验、教学方法融入多媒体手段之中,从而极大地发挥先进手段的教学优势。
案例教学法生动具体、直观易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生在独立思考和讨论过程中加深对卫生法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此外,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能够实现教学相长的目的,其应用与卫生法学的教学是一种发展趋势,也是卫生法学理论和实践联系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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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景民,覃凯,李佳,等.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2010,12(09):900-902.
4.卫生法学总结课稿 篇四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卫生保护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五,患者自主原则
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一,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体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客体(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卫生权利、卫生义务)一切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卫生民事责任的特点: 1,主要是财产责任;
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的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要件。
卫生法律的救济途径: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P49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判断、选择题):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于调节;相对人选择复议
第六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的分类(选择题)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斯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医疗卫生人员在预防接种的责任是什么?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中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应做到一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种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伤操作的医疗器具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该如何做?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场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救治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核准登记传染科的综合医院和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临时指定的承担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第十五章 药品法律制度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 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 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特征:
1、作用的双重性 预防性、治疗性+侵袭性、差异性;
2、使用的专门性 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
3、质量的严格性 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
4、鉴定的科学性 由专门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来鉴定
假药:指药品中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类型: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类型: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保准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批准规定的
二、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义务主体:药品生产企业 协助主体: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这些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方式 :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进 行召回——可减免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 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而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却未主动召回的,责令其 召回——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 重后果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分级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24小时内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48小时内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 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72小时内
药品不良反应(ADR):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1)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 2)毒性反应 3)过敏反应4)其他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法定义务, 2,报告对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时间:1)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2)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3)群体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 4)其他不良反应应在30日内报告
第十六章 医疗器械法律制度
医疗器械:指的是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 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医疗器械的分类
按照安全性来分类: 第一类: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 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eg.听诊器、手 术衣、病床等
第二类: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 控制的医疗器械。eg.血压计、体温计 第三类: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 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eg.心 脏起搏器 分类判定的依据
(1)结构特征a.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 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功能的医疗器械。b.无源医疗器械(2)使用形式:按预期目的来区分
(3)使用状况a.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时限、接触部位、失控后损伤程度b.非接触人体器械:不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人体的器械:对医疗效果的影响
分类原则: 1)按照分类判断表进行分类 2)依据是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3)联合使用的应分别分类;附件与主机分离的,附件单独分类4)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按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 用状态分类5)软件与器械同一类别分类6)一个医疗器械使用两个分类,采用最高分类 7)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产品,与该医疗器械分类一致 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调整分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 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前提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分类:1,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 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 全性有效性。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 认的医疗器械。2,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 器械与已经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 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 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十七章 医疗机构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熟悉医疗机构的类别(考哪个跟哪个不不是同一类,选择题或判断题)p220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分三级。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P228熟悉知情同意权
医疗广告的表现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设计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章 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4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课医学综合笔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3,具有中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5,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积满5年; 6, 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课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执业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对于执业范围,医师注册后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4,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时规定》外出会诊的; 5,省级医生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婚前医学检查承办主体
A.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B.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有下列情形建议暂缓结婚:1,性病未治愈
2、精神病发作期间或病情尚未稳定
3、各种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4、主要脏器的功能不全
5、可矫治的生殖器严重畸形
6、体检或化验中发现异常尚未确诊前
有下列情形建议不宜结婚:
1、发现双方或一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 婚姻意识能力
2、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有下列情形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 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打击两非的规定 1,严禁非医学需要的医学鉴定 例外,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2,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药品:
1、不得零售
2、只能供给获批准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或保健或计生机构。
产前诊断 :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目的:主要通过遗传学检测和影像学检查,对高风险胎儿进行明确诊断,通过对患胎的选择性流产达到胎儿选择的目的,从而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优生质量和人口素质。
产前诊断与产前检查:对象不同 目的不同 内容不同 产前诊断对象: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 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 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 碍。eg 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自愿住院治疗 可随时可以自愿出院。
非自愿住院治疗1,有自残危险 需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2,有伤害他人危险 需医疗机构认为可以出院
了解 强制医疗原则的规定 从行政强制到司法决定适用条件:
1、实施了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本应判刑,因为精神病不能判刑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4、无暴力者不适用。
第二十二章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p307 患者自身储血时,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临时采集血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从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5,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血厚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蛋白制品。
血液的采集管理;1,只能向一个血液制品单位供应;2,严禁将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3,严禁手工采集血浆,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
第二十三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内容:自由而负责任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 的权利。我国公民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3、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4、生殖健康权
生育义务的内容
1、依法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依法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直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不包括:(了解)A 出差 就医 上学 旅游 探亲 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 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B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域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人员
第二十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 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排除非法行医。
2、发生于医疗活动中 诊疗护理3,违法行为存在医疗过错;4客观上发生损害事实;5,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免责条款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积 极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1、申请主体: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A、依职权主动提交(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之后)B、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移交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2、专家库人员组成:1)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a、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b、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科研机 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2)法医a、良好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b、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抽取方式:a、随机抽取、单数、主要学科专家不得少于 1/2 b、法医有条件进入:死因、伤残鉴定 鉴定方式:合议制
限制:回避制度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权利义务1)严格遵守时间限制2)提交相关鉴定所需材料3)配合鉴定工作,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由不予配合一方承担责任4)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 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4、鉴定费用 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 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申请一方 争议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 :民事自主权 制作协议书;
2、调解解决: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制作调解书;(,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不履行时,诉 讼解决)
5.《卫生法学》专科练习题(二) 篇五
(二)单项选择题
1、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除了___E___ A、交叉配血不合时 B、有输血史者 C、妊娠者
D、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E、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
2、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 ~ 6℃冰箱中至少应保存___E_天 A、3 天 B、4 天 C、5 天 D、6 天 E、7 天
3、以下情形中,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是__D____ A、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三年 B、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五年 C、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D、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三年
E、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4、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是__B____ A、行为主体主观上是故意 B、行为主体主观上是过失
C、行为主体的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 D、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客观上实施了医疗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除了__A____ A、警告
B、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药械,处10 万元以下罚款 C、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D、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E、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哪种情形医师注册后应当注销注册__E____ A、受罚款行政处罚 B、受警告行政处罚
C、受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D、中止医师执业活动3 年以上 E、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7、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前医学检查,有哪种情形应当暂缓结婚__C____ A、患某种乙类传染病 B、患某种丙类传染病 C、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D、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E、患有神经性疾病
8、受理执业医师注册申请的机构是___B___ A、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E、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9、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__A____ A、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B、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C、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报告 D、向当地医师协会报告
E、向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10、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___C___ A、可以使用 B、尽量不用 C、不得使用
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E、一些特殊科室可以使用
11、下列哪类人员是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___B___ A、城乡居民 B、个体开业医生 C、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D、机关干部 E、停业执业医生
12、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必须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的时限是__B____ A、城市6 小时、农村12 小时 B、城市12 小时、农村24 小时 C、城市24 小时、农村36 小时 D、城市24 小时、农村48 小时 E、城市12 小时、农村18 小时
13、乙类传染病中下列疾病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除了__A____ A、伤寒 B、艾滋病 C、淋病 D、梅毒 E、炭疽
14、国家对传染病管理实行的方针是__B____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管理、健康教育、依靠群众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划区管理、依靠科学、依靠教育 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片管理、健康教育、依靠群众 E、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层级管理、依靠科学、健康教育
15、孕产期保健服务在《母婴保健法》第14 条中不包括的内容是__E____ A、母婴保健指导B、孕妇、产妇保健C、新生儿保健D、胎儿保健E、幼儿保健
16、关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下列表述最准确的是__E____ A、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B、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C、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并出具收据
D、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E、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17、《献血法》规定,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为_C_____ A、一般为150ml,最多不超过250ml 2
B、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300ml C、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 D、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500ml E、一般为250ml,最多不超过500ml
18、适合无偿献血的公民年龄是___C___周岁
A、16 ~ 60 B、18 ~ 60 C、18 ~ 55 D、20 ~ 50 E、20 ~ 55
19、有关献血者的献血量和频率错误的是___E___ A、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能超过400ml B、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 C、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 个月
D、严禁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和频繁采血 E、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少不能低于100ml 20、《献血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__B____ A、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B、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C、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身体健康
D、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E、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
21、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孕产期保健服务,除了__D____ A、母婴保健指导 B、孕妇、产妇保健 C、胎儿保健 D、胎儿性别鉴定 E、新生儿保健
22、执业医师注册申请的受理机构是__A____ A、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所在地医师协会 E、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3、《母婴保健法》的实施起始时间是____D__ A、1989 年9 月1 日 B、1987 年4 月1 日 C、1999 年5 月1 日 D、1995 年6 月1 日 E、1987 年6 月29 日
24、输注浓缩红细胞时应做_B_____ A、血液凝集试验B、交叉配血试验C、抗体筛选试验D、溶血试验E、血培养
25、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__A____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医师所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C、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
2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__D____ A、15 年 B、10 年 C、5 年 D、30 年 E、20 年
27、李某因要报考研究生,欲向单位请假复习,遂找到其中学同学、县医院的执业医 3
师王某,请王某为其开具病假条。王某为李开出了”病毒性心肌炎,全休1 个月”的诊断证明书。对于王某的行为,县卫生局可以给予__C____ A、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B、警告或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 ~ 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C、警告或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6 个月至1 年 D、调离医师岗位
E、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28、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接生时出现婴儿死亡,应向__A____ A、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C、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D、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报告 E、当地法律机构报告
29、李某在H 医疗单位行医师注册后2 年多,始终没有上班工作。单位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注销注册。其理由是_E_____ A、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1 年
B、李某在缺勤时期内,没有向医院清假 C、李某缺勤时间较长,违反医院纪律 D、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半年 E、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 年
30、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胡某,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而且情节严重。该县卫生局应依法给予胡某的处理是___C___ A、通报批评 B、警告 C、取消执业资格 D、罚款 E、降职降薪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___D___ A、早报告、早观察、早治疗、早康复 B、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 C、早发现、早观察、早隔离、早治疗 D、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E、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康复
3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下列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__E____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3、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是__D____ A、警告B、罚款C、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D、责令改正E、限期整顿 34、2003 年某县发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措施,其措施有效的是__D____ A、限制集市贸易 B、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C、封闭可能被污染的水源 D、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 E、对病人污染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35、吴某患胆管癌,术中术者用手指钝性剥离胆总管而撕破静脉急性大出血,慌乱中用钳夹止血,造成门静脉完全离断,虽经吻合,病员终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产生的后果属于___D___ 4
A、医疗意外 B、医疗差错 C、病情重笃而发生的难以避免的死亡 D、医疗事故 E、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36、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不包括_C_____ A、死亡或宣告失踪 B、受刑事处罚 C、参加医师考核不合格 D、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 年 E、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37、以下行为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__D____ A、行政机关颁布的决定 B、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划 C、行政机关的调查报告 D、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E、行政机关的改进建议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我国政府制定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___B___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行政规章 E、卫生行政规章
39、我国卫生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__E____ A、行政赔偿法B、行政诉讼法C、行政复议法D、行政诉讼法E、国家赔偿法 40、司法解释的解释形式分为__A____ A、解释、规定、批复 B、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C、法律、法规、规章 D、复议、诉讼、赔偿 E、主体、客体、内容
41、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权审理的是___D__ A、该行政工作人员
B、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
C、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所组织的复议机关 D、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 E、以上均不是
42、我国最近制定实施的一部卫生法律文件是__C____ A、母婴保健法B、食品卫生法C、精神卫生法D、传染病防治法E、红十字法
43、以下行为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_D_____ A、行政机关颁布的决定 B、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划 C、行政机关的调查报告 D、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E、行政机关的改进建议
44、有关医师签署有关医学文件的描述不正确的是__A____ A、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签署医学文件后方视为完成 B、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与有关资料
C、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D、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医师不得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5、下列哪类人员是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_B_____ A、城乡居民B、个体开业医生C、公共场所服务人员D、机关干部E、停业执业医生
46、关于医疗技术事故的处理错误的是__C____ A、医疗技术事故指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B、对直接责任人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 C、直接责任人一般可被免除行政处分
D、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可追究刑事责任
47、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不适用于__A____ A、外国公民 B、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员 C、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D、驻我国的外国使、领馆外交人员 E、我国公民
48、《执业医师法》填补了我国卫生法的空白___D___ A、是第一部关于医疗活动管理的法律 B、是第一部关于医师注册执业管理的法律 C、是第一部关于医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D、是第一部关于卫生人员管理的法律 E、以上均不是
49、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修订的时间是__C____ A、1984 年9 月20 日 B、1994 年9 月20 日 C、2000 年2 月28 日 D、2001 年2 月28 日 E、2002 年2 月28 日
50、关于卫生法律文件的效力由高到低正确的是__E____ A、卫生法规、卫生法律、卫生规章 B、卫生规章、卫生法规、卫生法律 C、卫生法规、卫生规章、卫生法律 D、卫生法律、卫生规章、卫生法规 E、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规章
51、护士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民主管理,主要包括___B___ A、指导权和领导权 B、批评权和建议权 C、决策权和管理权 D、监督权和控诉权 E、各项均不是
52、护士在工作中面临的化学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 _C_____ A、血源性疾病病原体
B、乳胶手套引起的过敏反应 C、放射性药品产生的放射性伤害 D、长期站立导致的静脉曲张 E、以上均不是
53、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指年龄在____B__ 以上的公民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D、22周岁 E、40周岁
54、以下属于护士义务的是 ___C___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B、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C、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
D、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以上均不是
55、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应除外____C__ A、发现患者病情危重未立即通知医师B、泄露患者隐私 C、发现医嘱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仍予执行
D、发生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以上均不是
56、对于患职业病的护士,应享受以下权利,但除外 _D_____ A、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B、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C、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D、用人单位除负责患职业病护士的生活保障外,不负责其他经济损失,护士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以上均不是
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下列活动,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__A____ A、开办药物研究机构 B、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C、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D、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E、设立医疗机构制剂室
58、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审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部门是______ 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9、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说法,错误的是___D___ A、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 B、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C、对处有未注明“生用”的毒性药品,应当付炮制品 D、药师发现处方有疑问,应当拒绝调配,并报告公安部门 E、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60、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处方权的说法,正确的是__C____ A、执业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均有相应的处方权
B、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执业的县级医院可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C、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印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D、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可按照规定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E、进修医师在其进修的医疗机构直接拥有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oB选项依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可以判断B项说法不准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因此,D项错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因此,E项也错误。
6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是___D___ A、麻醉药品处方B、精神药品处方C、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D、妇科处方E、儿科处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62、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说法,错误的是__B____ A、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索取、审核该经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B、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可以为其他批发企业经营的药品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 C、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非处方药 D、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E、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__A____ 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B、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D、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___A___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D、国家 E、安全局
6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___C___种。A、100 B、110 C、115 D、120 E、200 66、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___C___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申请 B、备案 C、申报 D、审查 E、各项均不是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为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__B____ A、射线累积计量仪 B、个人剂量计 C、便携式射线报警仪 D、便携式放射线检测仪 E、各项均不是
6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__A____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劳动部门 C、公安部门 D、工会 E、妇联
69、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可批准进口、并发给__C____ A、《进口许可证》 B、《进口药品许可证》 C、《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D、《新药证书》 E、各项均不是
70、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几日内向有关单位申请复验___D___ A、四日 B、五日 C、六日 D、七日 E、十七日
71、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下列哪一类关系可不回避__D____ A、父母 B、岳父母 C、兄妹 D、同学 E、老师
72、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___D___ 报告。
A、省卫生厅 B、中华医学会 C、卫生部 D、原登记部门 E、党委 73、王某在某三级甲等医院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医院不得收取的费用是___A___ A、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B、保存和运动人体器官的费用 C、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D、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医用耗材费 E、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
74、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说法错误的是___D___ A、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B、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C、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D、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9
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75、关于公民捐献人体器官的说法,错误的是___E___ A、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由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C、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D、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E、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7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上岗工作前,应当取得什么证明___C___ A、身份证
B、驾驶证
C、健康证 D、居住证
E、均不是
7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在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先取得什么证明___A___ A、卫生许可证
B、完税证明
C、居住证明
D、均是 E、均不是 78、《食品卫生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哪个部门___C___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卫生行政部门D、行业主管部门 E、党委 79、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哪里报告__D____ A、人民政府 B、技术监督局 C、消费者协会 D、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以上均不是 80、全球首例发布艾滋病报告的国家或地区是_C_____ A、非洲 B、印度 C、美国 D、英国 E、中国 81、对艾滋病的歧视,其根本原则在于__B____ A、人们对艾滋病的无知 B、艾滋病被认为是与人们的不道德行为相联系的 C、艾滋病是传染性疾病 D、至今没有预防艾滋病的疫苗E、各项均不是 82、我国看望艾滋病患者的国家最高层领导人是__A____ A、习近平主席 B、温家宝总理 C、吴仪副总理 D、卫生部部长 E、省长 83、在世界范围内,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是__A____ A、性接触 B、共用注射器吸毒 C、母婴传播 D、血液传播 E、饮食传播 84、我国艾滋病流行已经进入_A_____ A、快速增长期 B、全面爆发期 C、缓慢发展期 D、危险期 E、均不是
8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___C___ 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B、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86、患者不可自行使用,社会药店不可零售的是__A____ 10
A、一类精神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堕胎药米非司酮 B、注射用处方药 C、口服抗生素 D、甲类非处方药 E、乙类非处方药 87、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才能销售__A___ A、甲类OTC零售企业 B、零售乙类OTC普通商业企业 C、甲类OTC批发企业 D、乙类OTC批发企业 E、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乙类OTC 88、____C__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A、定点零售药店是指 B、外配方必须由 C、处方外配是指 D、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必须接受 E、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工作要实行 89、__B____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所发生的药品使用费。
A、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B、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C、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D、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 E、使用果味制剂所发生的费用
90、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审核及结算的部门是__B____ A、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B、社保经办机构 C、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D、统筹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E、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1、临床必需、使用广泛、效果好、价格低的是__D____ A、国家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B、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C、《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 D、甲类目录药品 E、乙类目录药品
92、负责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是_E_____ A、参保人员 B、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C、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 D、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93、__C____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所发生的药品使用费。
A、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B、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C、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D、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 E、使用果味制剂所发生的费用 94、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__B____ A、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力,对药品研制、生产的质量进行的监管 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力以及法定的药品标准、法规、制度、政策、对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质量以及影响药品质量的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C、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力对药品销售、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D、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力以及法定的药品标准、法规对药品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E、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力以及法定的药品标准、法规对药品质量以及影响药品质量的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95、非法从事血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___D___的罚款。A、2倍以上5倍以下 B、3倍以上5倍以下 C、3倍以上10倍以下 D、5倍以上10倍以下 E、10倍以上20倍以下 96、《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中血压规定__D____ A、12—20/8—12KPa 脉压差≥3KPa(千帕)B、12—20/9—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C、10—20/8—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D、12—20/8—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D、12—20/8—12KPa 脉压差≥10KPa(千帕)E、以上均不是
97、哪些人不能献血__D____ A、半年内拔牙或其它小手术者 B、妇女月经前后三天 C、较大手术未满半年者 D、有自身免疫疾病及胶原性疾病 E、各项均不是
98、健康者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后多长时间可以献血___C___ A、一个月 B、三个月 C、不需推迟献血 D、两周 E、五年
99、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手术情况正常,但拆线时发现伤口愈合欠佳,有蛋黄色液体渗出。手术医师告知,此系缝合切口的羊肠线不为李某人体组织吸收所致,在临床中少见。经过近1个月的继续治疗,李某获得痊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被拖延近1个月后才得以痊愈这一客观后果,应当属于__D____ A、二级医疗事故 B、三级医疗事故 C、四级医疗事故
D、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E、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6.法学本科学习计划 篇六
12春法学本科***
今春,我报名参加了XX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的学习,计划用二年半的时间修完全部课程,力争取得电大开放式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证书,现将我的学习计划列出如下:
一、参加并争取通过电大法学专业的所有必修课,学习课程如下:中国法制史、合同法、英语(1)(2)、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法律文书
二、因法学专业毕业总学分为71分,上述课程学分合计为41学分,我还计划通过参加电大的选修课和限选课取得其它学分。我计划参加中国法律思想史、公司法、律师实务、消费者保护法、证据学、计算机应用基础和法律实践等选修课和限选课共31学分,这样合计为72学分达到了电大要求的毕业总学分。
三、因为我专科不是法学专业,我还将补修法理与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课程。
四、按学期课程安排
第一学期: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英语、地域文化
第二学期:英语、国际公法、证据学、计算机应用基础、法理与宪法、经济法
第三学期:劳动法学、国际私法、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四学期:合同法、高法、证据学、国际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进行法律实践 第五学期:律师实务和毕业论文
五、参加电大以自学为主,我计划通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课、和利用网上教学平台等进行学习,同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到校接受必要的面授辅导。我计划为每一个学习单元确定一个明确可行的学习目标,严格按照学习时间表完成每一个时间单元的学习任务和目标,通过平时脚踏实地地完成好每一个学习任务和目标,争取在参加面授辅导前要完成相应单元的学习,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听课过程中要在努力听懂和积极思考的基础上做好笔记。笔记应做到摘其要点,简洁记录。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参加每一堂面授课。平时成要以自学为主,在空闲时间要通过看书、参加网上辅导、直播课堂、网上课件和学习管理平台进行学习,认真完成每门课的作业,积极参加小组讨论。
7.卫生法学教学计划 篇七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方法,卫生法学
1 开展研究性教学是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需要
研究性教学是教师指导学生选择和确定与课程相关的专题进行研究, 使学生在主动探索、积极思考、大胆实践的研究和学习过程中, 学习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 从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一种新兴的教学活动。有研究指出, 研究性教学是一种将教师研究性教授与学生研究性学习、课内讲授与课外实践、依靠教材与广泛阅读、教师引导与学生自学有机结合并达到完整、和谐、统一的教学手段。研究性教学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又能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能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思维, 又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既能使学生系统掌握扎实的学科知识, 又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1]。
卫生法学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等自然科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课程, 一方面具有教学内容多的特点, 包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行政执法、医疗纠纷处理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制度, 对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原理和制度均有涉及;另一方面具有教学时数少, 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以往教学由于固守传统的教学模式和落后的教学方法, 教师上课“满堂灌”, 学生下课背课本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学习状态, 导致学生不但无法深刻理解和掌握卫生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 而且不能运用和创新, 收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开展研究性教学, 有利于教会学生敏锐地发现问题, 主动地提出问题, 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并进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根据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 开展研究性教学应符合以下要求:首先, 实现卫生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有机结合, 专业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有机结合。其次,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为学生提供研究问题的条件, 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研究工作。再次, 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优化课程结构建立一种基于研究探索的学习模式, 在教学、科研结合的氛围中, 实现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最后, 鼓励但不限于必须得出结果, 注重研究、探讨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 就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而言, 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2 在卫生法学课程中开展研究性教学的主要方式
研究性教学方法具有开放性,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施。自2010年起, 我们在杭州师范大学医学部各专业的卫生法学以及相关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进行教学方法改革, 探索建立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 传授学生法律知识,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综合探究、文字表达等多种能力的研究性教学方法体系, 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根据我们的经验, 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而言, 使用价值最大的当属专题研究教学和案例分析教学。
2.1 专题研究教学
任何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都因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需要而产生, 并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培养法律思维, 动态地学习法律并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各种问题是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重要素质, 专题研究就是直接服务于这一素质培养的重要教学方法。通过提出要求、进行准备、开展研究、汇报评价等教学过程, 可以收到很好的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积极参与热情、兼顾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等教学效果。
在专题研究教学中, 教师提供的课题应当富有启发性, 能引发学生深入思考, 且与学生未来职业工作密切相关。例如, 我们在针对卫生管理专业学生开展的专题研究教学中, 设计了“乳制品食品标签的规范性调查研究”、“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调解机制效果调查”等多个课题供学生选择。专题研究教学需要在课题开题和方案论证中, 刺激学生提出高质量的常规性问题和非常规性问题。问题解决活动有可能使学生激活自己的原有经验, 通过积极分析生成新的理解、新的假设。专题研究教学始终诱导和鼓励学生发现较复杂、较深层次的问题, 把学生提出问题的多少、问题思考的广度和深度等作为课题结题重要的评价标准, 注重问题的解决是基于已学知识的综合运用[2]。
专题研究教学应当采用研究小组的形式进行。在研究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各研究小组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又要强调各研究小组成员的分工合作, 问题的提出可分头或由专人进行, 但问题最终确定和解决应当由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决定。研究完成后, 由研究小组共同或指定专人撰写研究报告, 汇报研究成果并接受教师和同学的评价。
2.2 案例分析教学
案例分析是一种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 具有以案释法、教学相长、注重分析、培养能力的特点, 可以让学生把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与未来工作中, 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判断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
案例的选择与组织是案例分析教学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可以由教师选择能把所学知识系统联系起来的真实案例, 尤其是社会热点事件, 使学生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讨论, 从总体上把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如我们在给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的患者杀害实习医生的事件,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及时将其作为案例分析教学的材料引入课堂, 不仅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学习、研究兴趣, 还教会了学生医师执业权利义务、权利保护以及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教学中也可以由教师指定主题, 学生自行查找并撰写用于分析研究的案例。案情的叙述应一目了然, 具有真实性、生动性、变化性和可再现性, 切忌只平铺直叙具有法律意义或与旨在传授法律概念、制度和理论相关的事实, 将丰富的社会生活简单化[3]。在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中, 教师不但要引导学生去思考、去争辩, 作出决策和选择, 解决案例中特定的问题, 进而从案例中获得某种经历和感悟, 而且要引导学生探寻特定案例的复杂过程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此外, 教师还可假设或变更一些条件, 让学生进行讨论, 有时甚至可以故意提些错误的问题, 让学生学会自己从错误的迷宫中找出一条正确的道路, 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推理方法[4]。
案例分析教学也应当采用研究小组的形式进行。在案例分析教学中, 既要充分发挥各研究小组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又要强调各研究小组成员的分工合作。对于由教师指定主题, 学生自行查找并撰写的案例, 查找工作可分头或由专人进行, 但案例的选择和撰写应当由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并在小组讨论结束后, 进行问题设计和案例分析。由研究小组共同或指定专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汇报研究成果并接受教师和同学的评价。
3 实施过程
作为两种主要的研究性教学方式, 专题研究教学和案例分析教学的实施细节虽有差异, 但其要点大致相同, 可分为以下3个主要阶段。
3.1 确定主题
无论是专题研究教学还是案例分析教学, 研究的主题均应围绕专业目标以及学生未来工作实践所需进行设计。确定主题之前应当对学生进行摸底调查, 全面了解专业开设的法律课情况、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状况以及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为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确定主题时不能仅满足于对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探讨, 要适当联系相关的医药卫生专业知识和医药卫生领域的难点和社会热点问题, 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如针对临床医学专业, 应侧重于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患关系、医疗损害等涉及法律制度的课题和案例。专题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数量一般控制在所有学生每学期分别分组完成1~2个为宜。
3.2 学习与研究
研究性教学强调学生自主学习, 重在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自主研究, 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小组合作研究活动。因此, 本阶段是研究性教学的关键环节。
如前所述, 无论是专题研究教学还是案例分析教学均采用研究小组形式进行。学生分组一般依据学生自愿和教师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教学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各小组成员自主学习和分工查找资料;各小组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在小组内展开讨论, 提出问题并加以论证, 共同撰写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教学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各小组成员自主学习和分工查找案例;各小组对所搜集的案例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在小组内展开讨论, 对问题形成初步的构想, 并加以论证, 共同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处理好教师、学生、研究资料之间的关系。首先, 教师要充分发挥引导、支持作用。教师应当精心准备, 布置好研究任务, 明确学习和研究的基本要求, 及时解决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提出的问题。其次, 学生要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开始研究之前先学习教师指定的教材、讲义和有关知识, 对研究主题涉及的课程内容有一个粗略的了解, 并在研究过程中及时将存在的疑惑和希望得到解决的问题反馈给教师。最后, 研究资料是学生进行研究的认知工具。研究资料中的理论材料往往来自于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或网络评论, 案情事实或社会事件发生、发展情况以及有关争论则主要来自于新闻媒体的报道。
3.3 汇报和评价
汇报和评价是研究性教学的最后一个阶段, 重在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与思维和应变能力, 并对学生的研究成果、研究态度进行考核与评价。具体操作过程为:各研究小组向全班汇报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 回答来自同学和教师的提问并接受考核, 最后由教师对研究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汇报应当围绕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的介绍进行, 但不限于书本知识的讨论, 要着重对与研究主题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或争议进行分析、探讨和研究, 关注寻找解决方案的过程。尽可能让研究小组成员都有发表自己见解和意见的机会, 同时允许小组之外的学生提问并展开讨论。教师着重引导学生对研究专题或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回答与总结, 对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归纳, 并可联系实际, 对当前知识点进行深化与迁移。教师总结不能简单地把问题的答案直接告诉学生, 应注重启发, 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引导学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成绩评定重在考核学生的研究情况和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主要考查学生的课题设计、研究和汇报或案例准备、分析和汇报情况。具体考核方法:专题研究考核成绩由课堂表现、研究情况和专题研究报告3部分组成;案例分析考核成绩由课堂表现、研究情况和案例分析报告3部分组成。各部分均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其中专题研究教学的课堂表现、研究情况由学生评分, 专题研究报告由教师评分;案例分析教学的课堂表现、研究情况由学生评分, 案例分析报告由教师评分。
参考文献
[1]夏锦文, 程晓樵.研究性教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J].中国大学教学, 2009 (12) :25-28.
[2]赵洪.研究性教学与大学教学方法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 2006 (2) :71-75.
[3]陈仕学.医学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 2006 (2) :66-68.
8.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国情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1—0091—02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继承的大陆法的传统,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化。注重思维的逻辑性,追求概念准确、结构严谨,表现为偏爱推出统一、明确的结论的思维方式[1]。这种法学传统下,法学者偏愛理论的研究,法条的研究,尤其是过去几十年我国的立法一直是在继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这要求我们的法学者要重点研究外国法的各种理论,要求比较法的研究,及法律本土化的研究。这同样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偏向了理论的传授、概念的介绍,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出更多的法学研究者,当时培养出来的学生大部分都进入了立法、司法及学校等法律研究机构。可以说当时的法学教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今天,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学教育在大部分学校都得到建立,法学院或法学系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再是单纯的进入立法、司法机构和学校工作,而更多的是进入公司、金融、保险、律师事务所等要求有法律实践能力的地方①。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要从注重理论灌输转移到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上来。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使学生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人多方面的需求,毕业生不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因此要建立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法学教学模式,有人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整合的模式,即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模仿法、假期社会实践法、诊所式教学法和专业实习法的整合模式[2]。
1.案例教学法。教师不是直接讲授法律的教义,而是不断推出案例、提出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启发学生思考,针对学生的回答,老师再推出相关或相反的案例,将思想推向更深或更广的层面。通过个案的学习和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及表达能力,掌握司法实践需要的技巧——雄辩的口才,娴熟的辩论能力,高超的写作技巧。
2.模拟法庭模仿法。模拟法庭模仿法是按照法律程序模仿法庭审理。它是由教师预先选择出相应的典型案例,让学生事先有个了解,并根据需要做出分工,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和做特定角色的准备,模仿一定的情景,按照法庭审理的程式完成一个案例的审理过程。模拟法庭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师和学生的互动结合,全面完整地再现和重复法律程序,模拟对案例的裁判,学生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体验不同角度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体会,在模仿中体验和思考,在法律程式的再现中培养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项行之有效地实践训练方法。
3.假期社会实践法。假期社会实践法则是学生自主型的自我实践活动。非常有利于学生增长社会知识与实践技能。学校的职责就是动员和组织、提示和引导,要求学生深入现实生活充分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分析、判断社会问题,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和实践化,将具体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抽象、归纳,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认识。假期社会实践法是一项有效地学生自我教育法,学生利用假期的时间和广阔的社会空间,自由地选择思考对象,自由地参与社会活动,自主地发挥主体意识,能动地运用所学知识,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功能。[2]
4.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它移植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于法学教育中,学生通过真实的事例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处理真实的案例过程,学习和运用法律,其目标是训练学生如何应对法律事务和处理法律纠纷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3]。诊所式教学法的核心观念是: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
5.专业实习法。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的传统做法,一般在学生毕业前安排相应的时间组织学生到政法部门专业实习,学生的动手能力、口头表述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主要是通过专业实习来完成,因此,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实践性教育的主要方式。
二、适合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当前,在我国各方面都处于改革的时期,教育作为国民成长的重要产业,教育水平和教育结构都有待完善。这个时期,并非所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都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些方法只能作为过渡或是暂时作为研讨的对象,等时机成熟再运用;有些方法则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运用。
首先,对于案例教学法来说,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能增加课堂教学的形象性,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情趣,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而且,案例教学与我国当前的教学结构、教学模式能够合理的融合,不会产生任何不适应。因此案例教学法是适合我国法学教学的。但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也没有建立判例体系。因此,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陆法学教学中,应以讲授法为主(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法律条文),以案例教学法作为辅助方法。案例的设计应注意:1、在设计案例时首先要知道了解通过案例,准备让学生学习、掌握哪些基本理论和法律条文;2、案例尽量是开放的真实的无争议的已决案例,应尽量包含两三个小案例;3、案例必须能够激发学生的动机,鼓励他们去探索学习;4、案例的选择要考虑到教学的具体目标、学习内容以及学生掌握的知识层面、技能水平的高低、动机和态度等多个因素。[4]
其次,对于模拟法庭模仿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来说。这两种实践教学方法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教学结构或教学模式②。一是因为这两种教学方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法学四年的教学时间本来就很短,很难使法学学生全身心的投入到这两种教学中。二是我国的大学生在大学前都是接受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也已经习惯了这种教学方法,对于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教学,他们只会觉得好玩,从实践中总结知识的技能,他们还没有完全掌握,大学四年是大学生改变学习方法的四年,甚至四年也没有得到改变。三是组织模拟法庭或诊所式教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我国当前还不能满足这个需求。组织模拟法庭本身不需要太多的人,参加的人又多是高年级的,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而且从准备到完成时间很长,虽然大学四年每年都会有,但能够参加的人并不多。四是能够参加模拟法庭或诊所式教学的只能是大三或大四的,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而这时对于他们来说又不能完全投入,因为他们除了其他的学习外,还要面临找工作或考研等。
基于这些原因,笔者建议延长法学的教学时间,延长至五年或六年,并允许法学学生在大四就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一是通过考试可以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对法条的认识;二是如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参加诊所式教学时也会减少一些麻烦,比如说调档、阅卷等。只有法学教育做出这种改革后,这两种教学方法才能获到适合我国的法学教学条件。
再次,对于假期社会实践法和专业实习法,这是我国法学生获得实践锻炼的两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他们没有上面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法所有的弊端,又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增长知识。
三、总结
因此,基于以上各种原因,笔者建议我国在法学实践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假期社会实践法和专业实习法这三种方法,而对于模拟法庭模仿法和诊所式教学法只能作一些尝试,而不能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普遍适用的教学方法。
注释:
①笔者注:我这里并不是说司法机构不需要法律实践能力,而是在当时的法学研究成为法学者学习的主体内容或主要目标时,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被忽视了。而像公司、金融、保险等单位更看中法律实践能力而将法律研究能力放在第二位。
②我不赞成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但可以作为我们法学生组织的一个课外生活。
参考文献:
[1]宋忠廉.法学教育与案例教学刍议[J].经济经纬,1998,(03):94.
[2]陈铁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J].云南大学学报,2006,(04).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03).
[4]宾雪花,蒋学雷.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2006,(02).
[5]杨秀英,张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01).
[6]刘泽军.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探索[J].中国高等教育.2006,(12).
[7]邹玉政,金伟.“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土化反思[J].教育与职业,2006,(18).
[8]浦纯钰.“法律诊所”教育若干问题探讨[J].社会科学家,2005,(06).
[9]王海霞.“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选择[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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