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区别

2024-07-16

信托基金区别(共11篇)(共11篇)

1.信托基金区别 篇一

一、信托和私募的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私募又称为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对冲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的。

二、两者的特点及分类

信托公司产品: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跟投资期限都固定的产品,跟银行存款、国债等类似,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中的一种。信托公司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产品特点:收益稳定,投资期限1-3年,投资门槛高(100万起),发行规模大,常见起步都在1亿以上。目前国内信托产品的规模:11万亿。

购买的方式及原理:因为信托产品的高门槛,导致我们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今天我们用众筹的模式,大家合伙筹钱去购买一份份的信托产品,就跟网上合伙购买彩票的原理一样,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去购买到过去只有那些“高富帅”才能够买到的产品,让我们也变成高富帅。基金产品按照投资标的分类有: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风险非常小,如目前网上最火的互联网产品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就是天弘基金发行的货币基金,百度的百发、苏宁的零钱宝、网易的收益宝也同属于货币基金,当然还有各个基金公司自己网站或者通过银行网站系统销售的货币基金。

债券基金:80%以上的债券基金均投资于债券,比如国债、企业债、政府债等,收益低但是非常稳定。

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风险大,收益可能很高也可能亏损,适合于追求高收益且能够承受高风险的人群。

混合型基金: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如保本基金、平衡配置基金。

信托型基金:投资于实体企业、政府基建和重大设施的建设,是近年兴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向,风控方式和市场均跟目前的部分信托产品一样,拥有债权,风险控制好,收益稳定且收益高。适合追求稳定高收益的人群。

三、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的区别

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在过去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分界限,但随着有限合伙私募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混淆。所以分享有关信托和私募的区别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区别方法。最明显的区别——产品管理人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这是两类产品最本质的区别。当然私募产品有的时候会以很多形式出现,比如过去大家耳熟能详的阳光私募这类产品,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募集,所以有些产品的名称中会带有信托字样,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它们可能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投资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产品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栏,看看到底是信托公司还是私募投资公司投资者,就很容易区分出二者。最容易混淆之处——产品投资方向

集合信托产品基本都是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这一设计特点多年未变,但近几年市场中也涌现出一批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私募产品从产品投资方向层面来看,很容易将它们和信托产品混淆,但这类私募产品与信托产品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信托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信托和基金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更多是在国内监管政策下的经营方式的不同。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别于基金。基金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公募基金面向大众,门槛较低,投资者接触也较多,和信托基本不构成竞争关系。至于私募基金和信托,选信托网认为,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

一、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普遍高于私募基金,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行业较为规范,且信托公司本身注册资本雄厚决定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当然,信托近年来也有个别延期和“踩雷”事件,也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就出现资金亏损的概率而言,信托产品的概率是远远低于私募基金的。

二、在投资渠道方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而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也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两者投资范围限制区别不大。但信托投资实业的居多,投资金融的多为通道类产品;而私募基金投资股票股权之类的证券投资基金为大多数。

三、在流动性方面。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而私募基金经常有封闭期和赎回费的设定,导致转让折价高,流动性也较差。

四、门槛性。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万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2016年“7.15新规”出台后,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但就市场实际情况而言,由于信托有大小额配比限制,100万能买到的信托产品已经越来越少了。

五、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托产品多为固定收益,收益区间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随标的不同,收益构成也不同,浮动收益较多,不能统一比较。总体上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每个项目。信托和私募基金都属于百万起点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要根据自身资产持有量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2.信托基金区别 篇二

对比金融类信托产品, 近两年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可谓“风华正茂”。前者的萎缩是因为股市走熊, 打新股产品“销声匿迹”以及私募基金“搁浅”。后者的增长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在银行信贷方面的吃紧。

据统计, 2008年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中, 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为272.2亿元, 占全部集合信托募集资金的32.16%。这一信托资金发行量及占比, 均较上年明显增长。2007年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中, 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为121.52亿元, 占全年全部集合信托募集资金的11.27%。

进入2009年, 房地产信托保持增长势头。从资金投向看, 今年4、5月份用于房地产投资的信托产品分别为12个和11个, 业内人士认为, 短期内房地产领域的投资产品将会明显增多。这也反映出房地产行业融资的谨慎态度已经开始冰释。从5月份信托资金的投向看, 集中在房地产领域的产品共计发行规模为13亿元, 占到当月所有产品的17.07%, 信托产品共计11个, 平均单只产品的规模为11864万元, 仅次于能源类产品, 居第二位。从收益率看, 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信托产品年平均预期回报率为7.76%, 为所有信托计划中预期收益率最高的。随着国内金融环境的逐渐宽松, 房地产市场释放出的积极信号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

二、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最大的一笔房地产信托基金

去年, 房地产信托的一个典型产品是星耀集团与中信信托合作的天津星耀五洲项目——“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2007年, 星耀地产以62.9亿元拿到天津市津南区“天嘉湖”地块。“天嘉湖”地块是星耀地产准备打造其地产奇迹梦想的地方, 这里将要建造一个融汇五大洲建筑奇观的“世界岛”。土地出让协议要求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 3年内住宅项目竣工80%, 2年半内酒店等经营性公建和非经营性配套项目竣工, 其中酒店规模不小于7万平方米, 其他经营性公建面积不小于33万平方米, 5年内整个区域所有项目要全部竣工。星耀五洲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近300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260万平方米, 其余为公建和商用物业。业内人士预计, 项目所有工程所需费用不低于200亿元。这对于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 都不是小数目。

星耀地产在拍得土地后要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 其资金量必然受到考验。于是星耀地产敲开了中信信托的大门。2007年12月, 中信信托成立“昆明星耀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30亿元, 预计年收益率25%, 信托期限为1年。有了中信信托30亿元的帮助, 星耀筹齐了全部地价款。星耀集团与中信于2008年11月提前终止了信托计划, 代之以“中信盛景星耀地产集合信托计划”, 数额达68.9亿元。这是国内有史以来最大的房地产信托基金, 实际融资36亿元。融资规模已经超过2008年10月份唯一一家在香港挂牌的内地房地产公司人和商业逆势IPO的规模。

该信托计划引入了“夹层融资”信托的元素。这份总规模68.9亿元的信托基金被分为3个级别:超优先级、优先级和次级, 其中超优先级与优先级为债权, 次级受益权为股权类型。其中超优先级规模为11.5亿元, 主要针对机构及高端自然人对外公开发售, 超优先规模部分的年收益率为14% (其中包括2%的认购费) 。优先级规模为24亿元, 由中信集团及中信信托认购, 此外还有32.9亿元次级规模由昆明星耀集团认购。

为了使该信托计划得以顺利发行, 星耀地产支付了相对较高的收益率, 而且中信信托还运用了一系列增信手段来保证超优先级和优先级投资者的权益。首先, 由昆明星耀将已投入的32.9亿元作为次级受益人, 并且该期限为5年, 以确保对该项目负责。其次, 该信托计划在持有天津星耀公司100%股权的同时, 还持有昆明星耀集团公司持有的昆明房地产项目收益权、云南长丰房地产公司49%股权的预期利润收入和股权处置收益以及天津星耀公司项目销售收益权。

据专业人士分析, 在目前监管层的框架之下, “股加债”模式或将成为未来房地产信托基金产品的主要模式。因此, 该产品是一个对以后房地产信托基金有积极意义的成功产品。

三、房地产信托融资的风险

目前, 中国房地产企业可选择的正常融资渠道无非五种: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去年, 对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而言, 融资渠道实际上已经封闭。星耀选择了最符合项目融资特点的房地产信托基金, 融资速度比较快, 不仅解决了开发企业现时的资金困境, 随着项目进展的资金需求, 星耀还可以提出计划, 追加融资。

但是, 目前房地产信托融资机制毕竟还不够完善, 个中风险不应忽视。

首先是房地产项目本身的运作风险不容忽视。因为房地产项目往往具有高杠杆性, 开发企业通常以较少自有资金, 通过贷款等方式撬动大规模的地产项目, 这本身就存在高风险。而房地产项目对资金链的高要求, 导致一旦融资受阻, 项目将面临巨大困境。另外, 即使未遇到融资困境, 如果房地产项目本身运作不顺, 将来销售出现问题, 资金有可能无法及时回笼。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只能寄希望于担保方或抵押物等风险控制手段。有人曾因为中信盛景基金的级次设置提出过质疑, 认为星耀贱卖项目。星耀集团相关人士承认, 本来希望发行的期限更长的信托计划, 但只能先搞短期产品, 不排除资金回笼慢的话, 再把信托融资延期下去。

其次是房地产行业系统性风险仍然不确定。虽然近期房地产市场有所好转, 但宏观经济环境和房地产市场基本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 发展前景难以判断, 房地产市场可能会出现房屋销售困难, 融资方无力还款的情况。另外, 目前各类金融资产相对顶峰时期普遍贬值, 企业信用等级和担保能力有所下降。这一方面导致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抵押和担保等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缩水, 一旦第一还款来源出现异常,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融资时需要将更多的资产设置抵押或质押, 间接拉升了融资成本。中信要求星耀在2009年归还风险投资13亿元, 在楼市调整期, 星耀是否能迅速回款, 也存在一定变数。

第三种风险是合规性风险, 主要包括房地产信托产品对融资资质的审查、项目运作前景的分析、抵押或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客观审慎等。另外, 在前期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运行过程中, 由于受托人追逐利润而出现的违规操作等问题也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3.房地产信托基金出水 篇三

这些年来,中国经济的增长是伴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而前行的。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往往会看到一种现象,即每每房地产业发展到一个高峰、房价高企的时候,国家就会出台政策加强管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银根的紧缩。

金融业可谓是现代经济发展中最核心的一个行业,其地位的重要性是其他行业无法撼动的。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就突出地表现在,一旦房地产业出现了问题,出现了风险,实际上就是金融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必须进行调控。在前两年,中国房地产的区域市场确实出现了很大的泡沫,如上海、杭州、温州、北京等一些地区房价飞升,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非常大,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不进行及时的干预,后果不堪设想。

金融业的确是现代经济发展中最核心的一个行业,而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性产业,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矛盾。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目前来说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提高信贷条件,就是要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化。房地产业要是崩盘的话,就会导致国民经济颠覆性的衰退,人们购买的楼房就有可能成为一种负资产。

土地和资金是房地产行业存在和发展关系最密切的两个重要因素,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情况下,很多房地产公司都陷入了融资无门的境地。而正是这一境地激发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发展。对房地产商而言,自有资金的开发平均下来实际上还不到30%,大量是借助银行的资金、信托的资金,特别主要是银行的资金在支撑房地产业的发展。

地产商们的融资渠道中,银行不可能再成为唯一的对象了,特别是房地产信托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真正表明了银行不再是唯一融资的老大了。地产商们也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据了解,招商地产就拟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信托,信托品种为期限不超过三年的10亿元资金。再如上海,浦东新区已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设立基础设施物业增值基金。浦东新区正在申请的这种基础设施物业增值基金,就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信托进行融资,无疑是地产商们应对其资金链问题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有人戏称房地产信托基金成了地产商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们看到,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之下,房地产上市公司们上演资金链危机的绝不仅仅只是一两家,有的公司积极与房地产信托基金合作,而一些公司也在积极地展开自我拯救,只是各家所用的方法不同罢了。如泛海集团,其方式就是减持自己持有的民生银行14479.2万股,获得20多亿资金。这笔资金对泛海集团建设的那些地产项目而言,如同久旱逢甘霖。

尽管招商地产在谋求着与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合作,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与房地产信托基金合作的地产商并不是很多,但可以预见的是,在融资困境中地产商们将和房地产信托基金迎来一个合作的高潮。或许这一轮合作高潮将如同当初的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一样成为融资竞赛。

对于房地产信托,政策上似乎也一直处于一种游移的状态。虽然2005年后,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展开,银监会先后发布了212号文和54号文,以规范房地产信托,防范房地产信托风险。但对于房地产信托,相关管理层也并不是持不允许其发展的态度。房地产业被纳入信托是从2003年6月央行出台121号文件开始的,随即成为房地产企业2004年和2005年融资的一个重要品种。随着2006年中国金融市场在加入WTO体系后的全面开放,地产金融市场也跟着发生深刻的变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这一新的金融工具为投资房地产的人提供了金融产品,也为房地产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另据一些媒体报道的数据来看,2007年11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63%投向金融领域,而投向房地产领域的则仅仅占总规模的2%。12月,这一比例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该月度投向金融领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总规模的49%,而房地产信托的占比则达到了43%。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想象的是,房地产信托基金也在迎来一个很好的发展时机。

在房地产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投放信托资金的途径主要通过直接贷款给房产项目获取收益,或是房地产企业将其拥有的优质房产项目的项目公司绝对控股权阶段性让渡给信托投资公司,并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全额回购相应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应注意风险,一般而言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投资期限是两年以内,并且很少有超过3年的。相比基础设施信托产品4%左右的年收益率,社会投资者投资房地产信托产品,一般可以获得5%~6%的年收益率。信托进入地产后,由于它的进入门槛相对会比较低,可以给很多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这有利于房地产结构的优化调整。

4.如何区别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模式 篇四

简介

作为信托,天生具有“金融百货”的功能优势,如果能发挥其产品设计的多样性特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将为信托的业务转型提供一片蓝海。信托平台具有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功能,通过拓宽信托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多元化,充分展示信托平台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甚至包括结构化融资的魅力。

信托融资根据委托人交付财产的性质可以划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两大类,两者的区别在于,资金信托中委托人交付信托的是资金,而财产信托中委托人交付信托的是除了资金以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其中,资金信托在信托的管理运用是比较普遍的。根据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的两大分类,衍生出以下可供中小企业选择的信托融资模式。

其中,资金信托包括贷款类信托、股权投资附加回购信托(类似于优先股)、股权收益权信托、融资租赁信托、股权投资信托等类型;财产权信托的操作模式主要为“财产信托+受益权转让”,属于融资性财产信托的范畴。

5.信托推动产业基金潜行DOC 篇五

产业投资信托已经具备产业基金的雏形,在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和框架模式上都完全是基金模式信托推动产业基金潜行

因为财政部、发改委、科技部、人民银行等多个国家部委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国家对金融业政策导向,《风险投资基金法》和《产业投资基金法》在历时多年仍无出生希望背景下,今年已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开始用产业投资信托推动产业基金发展。

产业投资信托纷纷出笼

金信信托是最早吃螃蟹者。早在去年年底,金信信托就推出一项金信房地产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该计划同以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大区别是,信托资金并不是针对单一项目或企业,而是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为前提,向房地产项目公司发放贷款并参与项目收益分成,暂时未发放出去的信托资金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及同业拆借,整个信托计划规模为1.4亿元。

2003年7月,金信信托又推出企业贷款资金信托计划,期限1年,信托资金用于向经受托人认可的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预计投资者收益率为4%/年。而近期一份名为《新华信托·珠江三角洲民营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在深圳销售,据悉资金集合后用于受让广发银行对科技企业的信贷资产,并对该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紧接着正在广东销售的“粤财信托·珠江三角洲民营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在产业投资上更加详细:该计划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资金投向将是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参加“广发民营100”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民营企业,信托收益将主要来自于贷款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中小企业信托发展基金,是一种中、长期性质的契约型基金,必要时也可以设计为公司型的组织形式。在融资方式方面,对内可以给会员企业以发放贷款的融资便利,对外则可以发挥融资担保作用。信托基金的管理制度设计和信托存续期设定,根据三方意愿和有关法规确定。

除此之外,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公路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亿元信托募集资金将用于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的地方公路建设;紧接着,云南国投又发售“中国龙资本市场绝对收益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规模高达20亿,单份信托合同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将用于主题投资和动量投资。类似的信托计划还出现在鞍山信托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放的信托产品和江南信托发放的土地储备信托产品上。而在今年上半年曾被地产界热烈讨论的CBD信托计划也都属于同一类产品。

产业投资信托

具备产业基金雏形

北方信托研究所所长邢成分析,这些产业投资信托或一些实业投资信托产品已经具备产业基金的雏形,在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和框架模式上都完全是基金模式,特别在管理模式上。

其唯一的区别在于这些产业信托不是公募性质,流动性比产业基金差一些,这是目前产业信托面临的一个难题。而过去常说的资金规模问题并不难解决,最近证监会关于证券集合资产管理方案估计会对信托200份的限制有一些影响,在该方案中没有关于委托理财份额的限制,而对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的信托计划执行200份限制就更没有必要。业内人士估计,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将会出现政策松动。

邢成认为,云南国投20亿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已经不小,解决了资金规模问题后的产业信托在产业投资、推动行业整合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像地产业,在中央121号文件后,成立地产投资基金的民间呼声很高。产业信托目前也在积极寻找更多的流动方式,但目前所推出的柜台交易、信托质押贷款、信托回购或信托中的信托模式同基金规范的流动方式有很大差距,这是业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宪明律师称,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迟迟不能得到解决,而企业及投资者又有旺盛需求,绕道政策的变通方式很正常。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些私募基金通过企业进入产业信托、通过产业信托发挥产业基金的功能现象已经出现。

产业基金政策缺位

邢成认为,取名产业信托或产业基金并不重要,关键是需要政策支持。实质上,基金是标准的信托产品,而许多信托公司设立证券、债券投资信托产品同证券投资基金区别不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为避免引来监管方面的麻烦,推出产业投资信托的信托公司都在极力回避产业基金概念。一位业界人士透露,因为对产业投资基金没有法律定位,产业信托一旦打上产业基金烙印就会带来监管麻烦,因为产业基金对产业发展会产生影响,而影响到产业发展,这样,发改委就有权对这类项目实施监管。

6.信托基金区别 篇六

私募基金如何应对新华信托“明股实债”判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下称“本案”)的判决引起了业界强烈反响。究其原因,本案判决改变了以往判例中对“名股实债”交易性质的认定,打破了行业例行已久的“潜规则”,令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诚惶诚恐,不得不重新审视其交易架构。那么,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应该如何看待并对应对本案引发的印象呢?就此,我们组织了在私募基金行业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对本案讨论、分析并总结如下:1.案件背景:1.1.2011年6月21日,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及其两位股东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1)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部分用于受让港城置业股东纪阿生、丁德林的股份,其余部分增入港城置业的资本公积金,股份转让后,新华信托持有港城置业80%的股份。(2)港城置业应当向新华信托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报酬、保管费用、包干费用等。(3)增信措施包括港城置业的土地抵押担保,纪阿生、丁德林的股权质押担保以及纪阿生的连带责任担保。新华信托履约后,港城置业进行了相应的工商信息变更。1.2.2015年8月4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港城置业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后指定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审理本案。1.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华信托在港城置业中究竟享有股权还是债权。法院最终认定,不予采信新华信托“名股实债”的主张,认定新华信托作为港城置业的股东不享有破产债权。2.法院判决的逻辑如下:2.1.虽然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签订《抵押协议》并据此享有“湖州市西南分区18-C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合作协议》的内容并非是借贷合同,而为股权转让事宜。物保的设定并不代表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就存在,更不能代表主债权必定是借款,该推定有悖主、从合同的法律规定,更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法院在此阐释了主从合同的逻辑顺序,先有主合同再有从合同,而不能以担保合同反推借款合同的存在。在仍以新华信托为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案件中(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罕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45号),重庆高院的推理逻辑是,“《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均为《信托融资合同》的从合同,《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资金管理合作协议》是《信托融资合同》的附件,因此,《信托融资合同》是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主合同。”而吴兴区法院正是推翻了该反推逻辑,《合作协议》并非借贷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无从谈起,因此对借款不予认定。2.2.在名义和实际股东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或是名股实债;而对外部关系上,第三人不受当事人间的内部约定约束,而应以对外的公示为信赖依据。2.3.本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本案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即港城置业所有债权人实际(相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而言)均系第三人,对港城置业的股东名册记载、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即新华信托为持有港城置业80%股份的股东身份,港城置业之外的第三人有合理信赖的理由。3.本案的评述3.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投资究竟被认定为股权还是债权将直接决定投资人在分配中的顺序,也将极大的影响其受偿金额。3.2.对于公司股东身份的确定,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款规定了股东身份认定的登记对抗主义,从交易安全及节约交易成本角度,股东身份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三人信赖工商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应受到信赖保护。3.3.“名股实债”问题的本质是以“名”为准还是以“实”为据?对此,目前相关判例结论不同。除上述本案采“外观主义”外,重庆高院审理的新华信托与强人置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则从实质认定,双方所涉法律关系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最高院再审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虽不涉及股权问题,但也可从侧面反映法院的“实质主义”倾向。最高院从双方真实目的出发,在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缺乏《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仍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则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并将此种担保认定为非典型担保方式。3.4.本案判决的逻辑是从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外观”或“公示”为标准。本案有其特殊性与极端性,因融资公司走到了破产阶段,涉及众多第三方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影响的利益方众多,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这也可能是本案法院改变以往各地法院判例对“名股实债”性质认定的一大原因。3.5.关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华南贸仲在其审理的一“名股实债”案件中作出了如下论述:“入股与退出均属商业范畴,法律仅对商业活动的合法性予以评判,而对入股与退出的商业目的在所不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入股与退出的安排、增资款与退出金额(回购款)的确定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增资款与回购款金额的约定与认定股东身份无关,回购款与增资款在金额上相等并不能证明股东没有承担股东风险。”我们理解,虽然双方存在股权转让与回购的内部安排,但在股权按约回购之前,投资人仍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下规定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4.私募基金如何应对本案的影响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对于“名股实债”的性质,形式与实质的选择,不同利益方的保护偏好等,都将影响着最终的裁判结果。私募基金等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似乎更需借用“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以规避相关金融资质许可要求。因此,我们从本案及相关案例出发,总结出目前可能的一些应对之策,以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4.1.将投资款明确区分为股东出资和股东贷款。如果在投资方案以及交易文件中明确将投资款区分为股东出资和股东贷款,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本案判决的重演。新华信托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本案中的投资款没有明确区分,而在一审中被认定为是股东出资,从而在破产清算中丧失了作为债权人的权利。4.2.明确约定回购条款。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回购条款,约定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大股东回购其股权,避免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4.3.约定清算优先权。根据我们的经验,为保护投资人的权利,一般可以做出如下的约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至少包括一名投资方委派的人员。任何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形成的股权不得参与清算资产的分配。清算资产在向股东进行分配时,投资方应优先获得(1)投资本金加上按每年【】%(按照复利计算)计算所得的数额;及(2)应向投资方分配但未支付的股利和分红。此后,包括投资方在内的所有股东按其持股比例进行剩余清算资产的分配(若有)。此外,该权利行使应当是首先按照公司法进行分配,然后进行股东之间的二次分配。4.4.募集中的风险提示义务。根据2016年7月15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我们理解,如果该基金的投资中有“明股实债”的安排,则管理人必须将本案引发的风险向投资人披露,并且在投资方案和交易文件中作出风险防范的安排。虽然本案仅是个例且本案法院仅是区级法院,但是本案依然向我们提示了投资中条款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审判实践风险。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重新审视自己的投资方案以及募集文件,避免未来遭受类似的风险。

7.信托基金区别 篇七

1.1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主要由财政出资设立的, 不以盈利为目的, 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性基金。从2006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中新创投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10亿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开始, 北京海淀中关村、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地纷纷设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现在这类基金已经迅速发展到近10家。

1.2 我国引导基金模式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成立了十余只引导基金, 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这十余只引导基金的模式来看, 都是由政府财政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 没有有效地利用民间资本。因此这种模式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有效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本。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 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模式, 真正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 适逢时机。

2. 创新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模式———信托模式

2.1 信托模式的含义

所谓的信托模式就是政府财政拨一定数额的款项, 以这部分财政资金作为担保资金, 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收益凭证, 再将发行信托凭证筹集的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 因此各地政府应该根据本地的条件来实施信托模式。也就是说有条件的地方由当地政府财政出资, 将这部分金额作为担保金额, 联合信托公司发行信托收益凭证, 再将发行信托收益凭证筹集的资金设立引导基金。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委托中央政府按照这一流程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2 信托模式的优点

2.2.1 符合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又能较少动用财政资金

2006年我国财政支出40422.73亿元, 比2005年增长19.1%, 占GDP的比重达到19.17%, 财政赤字2162.53亿元。2007年以来, 我国通货膨胀率持续在高位运行, 政府财政支出相当大一部分比例用于对三农的转移支付支出, 此时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引导基金, 必然会加重财政负担。信托模式采取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投资公司, 并由具有基金管理背景的专业人士负责投资公司的日常运行和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转。该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信托受益凭证可以滚动发行, 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一样) , 并以其运营资本为限, 对该信托受益凭证进行担保。投资公司再将所筹集的资本设立引导基金。一般来讲信托受益凭证的收益率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 但是又较普通的基金收益率要低, 信托受益凭证的收益率, 一般在同期银行存款收益率的基础上, 上浮30%-50%, 因此通过信托模式设立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的保本微利经营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另外信托模式中, 通过投资公司可以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从政府财政出资演变为由社会资本出资, 政府资金在这里只是间接的起到担保的作用。担保资金在同等程度上必然较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引导基金要少得多, 因此信托模式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财政支出压力, 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政府而言, 更能有效缓解财政资金压力。

2.2.2 政府信用做担保, 提高信托券的信用水平

在信托模式中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有政府做担保, 因此信托收益凭证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信托券较一般的信托券信用要高, 能够吸引较多的投资者。首先信托券对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机构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 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既要有能带来高额收益的资产, 也需要能保证资金安全性的资产, 信托券由于有政府担保, 正好符合这些资金安全性的需求。

2.2.3 我国储蓄总额庞大, 潜在投资者较多

一方面, 从2004年以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持续超10万亿;另一方面, 我国股票市场在经历了2006年—2007年牛市后, 股票指数从6000多点降到目前的3000多点, 跌幅将近50%。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 股市成交量萎缩。这一方面固然表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不顺畅, 另一方面也表明私人投资者能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2.3 信托模式的设立

按照信托担保模式的要求, 由政府 (或联合国家开发银行) 出资成立投资公司, 再由这家投资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发行受益凭证, 为了保障投资公司资金的稳定性, 信托受益凭证应定在3-4年时间, 其后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滚动发行, 或者是引导基金分红部分来偿还前期发行的信托受益凭证。这家投资公司可委托政府寻找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再将发行信托受益凭证所得资金设立引导基金。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封闭期为10到

中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问题研究

高辛欣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400067

摘要: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生和发展源于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的实践要求,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期货市场直接由政府推动产生, 其建立源于价格体系改革后经济稳定的需要。然而,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育时间太短,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其中风险控制成为业界的一个中心话题。如何有效地控制、化解风险,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 成为期市组织者和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期货市场风险成因风险控制

1.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超常规发展的初创期, 也经历了问题迭出的整顿期, 经过数年的整顿, 我国期货市场又开始了新的放量增长, 而且是在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理性的市场体系中。

中国期货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重新开办以来, 历经了曲折和坎坷, 从雨后春笋般地萌发, 继而市场风波迭起、风险陡生, 进而被视为“洪水猛兽”加以治理整顿。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 中国期货市场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 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纵观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 可分为四个重要阶段:期货市场的理论准备与初步试验阶段 (1988-1991) ;期货市场的试点发展阶段 (1992-1994) ;期货市场的规范与调整阶段 (1994-2001) ;期货市场的恢复与发展阶段 (2002-现在) 。

2.期货市场的风险及其成因

在我国期货市场的试点过程中, 风险控制始终是业界的一个中心话题, 许多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已根深蒂固。无论是监管

15年。基金的规模可小一些, 这样更有利于基金的灵活运作和有效竞争, 也利于减少管理风险。

3. 完善我国引导基金模式的政策建议

3.1 大力推进担保业发展

在信托模式中, 担保业的作用不仅起到对创业企业担保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间接地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 担保业发展与完善程度, 直接关系到引导基金的资金放大倍率。所以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担保业, 壮大担保公司的规模, 为切实发挥解决创业企业融资难的作用, 也为促进引导基金的有效运营提供保障。

3.2 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 调动私人创业投资热情

在信托模式中, 民间资本既是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 又是企业后续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政府应当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调动私人投资者创业投资的积极性。

3.3 转变政府职能, 变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

在信托模式中, 政府财政出资并不直接设立引导基金, 而是通过设立一家投资公司间接的设立引导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只是引导基金的担保人。在整个流程中, 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担保人的作用。但是又因为政府做为一个部门, 还是交易所都以不出风险为首要任务。这种谈风色变的观念, 严重地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对风险和风险控制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改变一些不科学地观念, 才能够解放思想, 推进期货市场的发展。

2.1期货市场风险来源

从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风险事件中, 梳理出来的风险来源, 有如下几个方面:

1)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早期曾有过暴利现象, 不少金融机构、现货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期货市场, 经营管理不规范性大大增强。这使得期货市场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使原本经营风险就很大的期货市场经营管理的风险扩大化。同时迅速发展的机构和业务与近乎空白的经验之间的矛盾是期货公司管理滞后的一个实际问题。而管理滞后对于期货公司来说, 意味着内控风险、事务风险、经营风险的发生。

2) 期货行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 由于其特殊的行业背景,

特殊的主体, 其作用往往会超出一般投资者的作用, 甚至会干扰引导基金的正常运转。因此为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 政府必须要转变观念, 变原来的“直管”和“直接投资模式”为“市场化监管”和“间接投资模式”, 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促进引导基金又快又好的发展。

3.4 改善创业投资的投资环境

一地创业投资的发展程度, 不仅与本地的资金支持直接相关, 也和当地的创业投资环境密切相关。设立引导基金不仅要吸引当地的民间资本、金融机构的资金投资, 更要吸引国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创业资本投资我国的创业投资业。政府应该在注重引资的同时, 加大创业投资环境的建设力度。

摘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旨在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 有效地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的研究, 认为当前我国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存在某些缺陷, 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引导基金的模式——信托模式。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担保模式

参考文献

[1]郝丽萍, 谭庆美.不对称信息下中小企业融资模型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2, (5) .

[2]夏恩君, 苏广领, 闫绪娴.风险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4, (4) .

[3]刘健均.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启示[J].中国科技投资, 2006, (10) .

8.房地产信托基金踏浪而来 篇八

近日,央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了REITs初步试点的总体构架,获准同意后将在今年开始试点。房地产企业深陷资金链漩涡,促决策层对REITs亮绿灯。

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吸引社会大众投资者的资金,选择房地产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权益类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房地产,房地产的租金是REITs的主要收益,另外,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两者的利息也是REITs的收入来源。

房地产信托产品其实可以算是一种“原始”阶段的REITs。发展REITs最重要的就是以大规模的基金,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

很多信托公司都十分期待REITs的推出,以打破发行僵局。关于REITs是选择信托公司私募发行,还是交易所市场来发行,成为目前讨论的焦点。业内人士分析,未来REITs一旦在交易所上市,参与主体将变为基金与证券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信托公司则不免望洋兴叹。这是因为,信托公司资产池的区域性很强,且规模较小,对于REITs几十亿的规模,信托公司私募比较困难。同时,成熟商业REITs的投资回收期较长,也是对信托公司的一个考验。

但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中,在交易所市场推出REITs,REITs的回报令人担忧。

REITs进入房地产市场,可以解决部分地产项目的资金问题。但业内人士提出,如今中国许多甲级写字楼的租金下滑,高端物业不景气,市场观望气氛浓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单位基金的收益分配,要想激活地产市场,扭转市场预期是关键。

可以说,操作得好,REITs就是一种双赢的赚钱模式。房地产商通过信托计划,为自己的地产项目募集到资金,而投资者虽然没有钱盖大楼房,却可以通过小笔投资分享比较稳定和丰厚的收益。

本刊特约理财师告诉投资者,随着REITs的渐行渐近,房地产类信托那曾经让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的50万-100万元的投资门槛有望打开。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一年定期利率只有2.25%的今天,REITs的推出显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稳健收益类投资品种。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REITs的预计年回报内部投资收益率在10%-20%之间,发行后产品的净利润为6%左右。

业内人士分析说,REITs的风险比股票低。首先,REITs一般拥有一系列房地产构成的投资组合,比单个的房地产商或个人投资者拥有更为多样的房地产,投资风险更为分散。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获利能力不会直接地影响到REITs的收益。抵押贷款类的REITs,贷款违约风险也较小。

REITs的物业租金收入大部分会分派给基金持有人,故投资者的回报也显得相对稳定,在熊市中,不但可以取得平稳和理想的回报,也能享受物业资产升值带来的成果。本刊特约理财师告诉读者,公开上市的REITs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未上市的REITs的信托凭证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流通,REITs的流动性相对较强。

REITs享受税收优惠。由于REITs经营利润大部分转移给REITs股东,REITs在公司层面免征公司所得税,同时在支付股利时具有递延纳税功能。REITs如果在交易所市场公募,REITs股票将是一种不错的投资工具。REITs会把90%的应税收入作为股利分配,因此,REITs的股东能够获得稳定的即期收入。

9.基金会互助社区别 篇九

受国家农村金融新政的鼓励,农民信用合作组织近年来蓬勃发展,并在吉林梨树、安徽凤阳、江苏盐城、河南信阳等地开始形成扎根连片、遍地开花之势。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教授统计,仅到2008年底,没有注册的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就达到4000多家。

尽管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和地方银监部门却还停留在过去的思维里,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同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就如同前几年将合作社等同于人民公社一样,极大地阻碍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殊不知此马非彼马,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为了更帮助大家厘清二者的区别,以下,笔者主要从组织性质、组织经营和发展前景三大方面,详分诸多细项来对二者进行比较说明。

第一,在组织性质上,农村基金会是官办性质的金融机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家庭承包导致人民公社解体后,各地在对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实行“清财收欠,以欠转贷”而产生的。考虑到集体资金只是一个可以抽走的“准资本金”这一事实,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际所有者是地方政府,而不是集体。基金会的控制和管理者主要是乡(镇)农经站,其信用由政府背书。

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出资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的,其产权制度是非常清晰的,即入股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组织性质的根本性区别意味着:

1.从治理结构方面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三会”制度是虚置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三会”制度起着控制、管理、监督的作用。

尽管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要求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治理结构,由于其产权不明晰,管理上又被地方政府把持。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权是非常清晰的,由全体出资社员组成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省理事会和监事会,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不仅如此,为了吸取农村基金会的教训,银监会不仅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专门列有一章,详细规定了“三会”的产生方式和治理机构,并且明文规定“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以防止农村资金互助社被政府控制。而农业部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发布《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仅一句话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办事机构”。

2.在资金来源方面,集体资金本来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最初的基本资金来源,人民公社解体时的产权改革发生在大队以下,公社一级占有的集体资产已经被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实际控制。所以,在大多数乡镇级并没有“集体”资金。有的地方乡镇级合作基金会一开始就靠吸收股金或者借贷资金进行运作。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高息公众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社员股金+社员存款+银行借款”。

3.在组织内控能力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三会”治理结构的虚置,自律能力非常低,监管成本高企;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民主管理,有监事会和广大社员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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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自律能力较高,监管成本低。因此,基金会经常会出现“一言堂”等内部监督机制形成虚设的局面,而互助社则能防止有效地这种情况的出现,从而也就可以避免内部的管理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风险扩散问题。

4.在利益分配上,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为政府服务的目标和管理混乱,只能以高息招揽会员入股,支付会员股息。但是,一旦内部的经营风险出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一定是血本无归,这正是后来的事实。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严格执行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额二次返回的制度。而且,再加上其以人头数而非以股权为主的投票表决机制,能够从根本上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各项权益。

5.在合作制性质上,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地方乡镇政府的提款机,从根本上讲是打农民合作社之虚名,行政府意志之实;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治理结构健全的、以农民为主体的、为农户服务的真合作制。

6.在最后风险承担人上,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官办机构,由政府信用背书,最后的风险也由政府来买单。但是,政府买单并不意味着股东权益没有风险。相反,事实的情况是,在1999年国务院3号文件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后,其主要责任人大都受到责任追究,连一些大股东的权益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其风险的最后承担则以入股社员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可谓权责清晰。

第二,从组织经营方面看,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突出政府政绩为最高目标,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并且,在其经营管理、信贷风险、风险扩散程度与客户关系等方面也有根本性的差别。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经营大多数情况下是乡镇领导说了算。一些乡镇在不能按时定额完成年初下达的“三提五统”征收任务或财政推销国库券任务时,由基金会先垫款项然后征收归位。一些乡镇领导为追求政绩,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合作基金会为修路、办学、建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借款,或强行让基金会为一些单位贷款担保,甚至直接划拨以弥补财政资金短缺,这部分资金基本不能偿还。一些乡镇领导把合作基金会当作自己的“小金库”,强行挤塞各种开支,强迫合作基金会为其报销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还有部分党政领导以权谋私,强令合作基金会为其亲朋好友贷款,或者直接从中谋取权利,这部分贷款还款率极低,最后大都成为呆滞资金。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1.在经营管理上,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人独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民主管理。在基金会的实际动作中,大多数地方在推行大包干以后没有再深化农村改革,没有进行产权相对清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制。因此,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资金事实上丧失了控制权。尤其是在推行“村有乡管”的条件下,乡镇政府可以通过下属“经管站”直接将集体资金划入合作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信用活动。这一切甚至完全不必征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在乡镇及其以上建立的合作基金会,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控制权,导致基金会管理上的一家独大。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三会”治理机构进行民主管理。在互助社的日常业务经营中,则由经理层负责日常的管理经营活动。

2.在信贷风险上,大多数农村合作基金会建立在乡镇及其以上,管理者、投资者、服务对象都超区域,不能有效地利用中国农村村社信息对称的有利条件。这在根本上导致信贷业务中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产生极其严重的信贷风险。再加上,其内部管理混乱,监管不严,权责不明,这些信贷风险后来产生了巨量的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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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坏帐。从而在宏观经济不景气时引发了系统性金融风险。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严格限制在村庄的范围内,天然地利用了村庄内部信息对称的有利条件,从根本上规避了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难题。而且,由于互助社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权责明晰,内控机制健全,因此,几乎不可能产生严重的信贷风险。

3.在风险扩散程度上,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以超区域经营和高息揽储为主要特征,再加上其内部的管理混乱,权责不明,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其内部的经营风险、信贷业务风险肯定会扩散波及社会,尤其是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这种组织风险就会演变成整个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在本质上来讲,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系统性风险正是国务院下令给以取缔的根本原因。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即使出现风险,也控制在社区。况且,由于这种风险被村社内部的信息对称消解,其本身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就较低,更不用说跟随宏观经济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了。

4.在与农户的关系上,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农户不是同一利益主体,利益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户则是同一的利益主体。这种利益关系决定,互助社在业务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关于信贷产品的调查、回收、联保等方面会极为便利,也就是对农户的交易成本会很低,但是,基金会则不具备这种优势。

5.在财务管理上,计算机的普及和财务软件的开发不仅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比农村合作基金会要规范,而且推动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迅速复制和推广。第三,从组织的发展前景方面看,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注定只能作为政府的提款机和融资渠道而存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注定了,它因政府的过度干预而导致的严重风险而被关闭的必然命运。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兴起和发展的背景则是,农村金融主体虚位,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同时,农村生产关系面临着巨大的调整空间。因此,在短期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必将在支撑农村信贷资金需求方面起来起到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长期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将成为农村合作经济体系的核心,即以资金为纽带,推动农民加工、购销等领域综合性合作,起到整合农村生产关系的关键作用。也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期待,未来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联合体必定会成为中国最大的金融集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时移事异,今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完全不同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真正的农村合作组织的新生力量,也是未来的农村合作经济体系的中坚力量,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快速发展已经大超过政策部门和几乎所有人的预料。为了防范农民信用组织快速扩张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更重要的是,为了给予农民合作信用组织以强有力的指导,扶持和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急需摆正心态,端正认识,加快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制订和立法进程。

10.信托基金区别 篇十

券的区别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说法,不正确的有__。

A.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B.当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议被基金管理人否决后,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召集会议

C.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基金托管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D.代表基金份额5%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2、根据中国证监会____,证券投资基金拟在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A:《证券投资基金法》

B:《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C:《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3、风险低于混合型基金的基金是__。A.ETF基金 B.股票型基金 C.平衡型基金 D.债券型基金

4、基金销售中,__的手段之一为销售网点宣传。A.人员推销 B.广告促销 C.营业推广 D.公共关系

5、衡量基金择时能力常用的方法不包括__。A.二次项法 B.信息比率法 C.成功概率法

D.现金比例变化法

6、下列关于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说法正确的有__。

A.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利润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B.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C.开放式基金当年利润应先弥补上一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利润分配 D.根据有关规定,开放式基金利润分配默认的方式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7、将有价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是按照__来分类的。A.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

B.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C.募集方式的不同

D.证券所代表权利性质的不同

8、下列关于ETF和LOF的描述中,正确的有__。A.ETF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管理方法

B.LOF的申购、赎回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 C.LOF的申购、赎回是基金份额与现金的对价 D.ETF与投资者交换的是基金份额与一篮子股票

9、认购权证实质上是一种股票的__。A.短期看涨期权 B.短期看跌期权 C.长期看涨期权 D.长期看跌期权

10、____中,卖出交易所上市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A:股票差价收入 B:债券差价收入 C:债券利息收入

D:证券买卖差价收入

11、基金销售适用性的__原则要求,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

A.投资人利益优先 B.全面性 C.客观性 D.及时性

12、__投资偏好是家庭成熟期的主要选择。A.基金定期定投

B.长期投资的权益投资工具 C.偏进取的平衡资产配置 D.偏保守的平衡资产配置

1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从__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各项技术标准。A.前台业务系统和自助式前台系统 B.后台管理系统

C.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D.监管系统信息报送

14、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权证为__。A.债权权证和股权权证 B.其他权证 C.债权权证 D.股权权证

15、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商品证券的有__。A.提货单 B.商业汇票 C.运货单 D.仓库栈单

16、关于证券市场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__。A.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的前提 B.发行价格受交易价格影响 C.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延续 D.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

17、基金销售监管体系由__等组成。A.监管手段 B.监管机构 C.监管对象 D.监管内容

18、____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 C: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D: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19、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__。A.基金募集与销售

B.投资管理与投资咨询服务 C.基金运营

D.受托资产管理

2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__。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B.持有至到期投资 C.贷款和应收款项

D.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1、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主要包括__。A.股票市场 B.债券市场 C.基金市场 D.衍生品市场

22、____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A:招募说明书 B:基金合同 C:托管协议

D: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__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A.永久性 B.收益性 C.风险性 D.流动性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在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要求申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发行人,上市前已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因此,要求在组织形式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____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A:1 B:2 C:3 D:5

25、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原则是__。A.机构投资者优先 B.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C.单笔交易量大者优先 D.大宗交易优先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下列关子封闭式基金交易账户开立的说法,正确的有__。A.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资金账户

B.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C.每个投资者使用个人身份证件可以开设2个基金账户 D.已开设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再开设1个基金账户

2、全面性原则要求对基金分析和评价时应全面考察基金的__。A.结构 B.收益 C.风险 D.价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__。A.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B.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C.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应当有__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A.50% B.60% C.70% D.80%

5、根据基金投资理念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__。A.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B.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C.离岸基金和在岸基金

D.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

6、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共担”的特点表现在__。A.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监管

B.对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C.强制性信息披露

D.基金投资者根据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一般不承担投资损失

7、在基金运作中起着核心作用的是__。A.基金份额持有人 B.基金管理人 C.基金托管人

D.基金监管和自律组织

8、关于对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的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A.具有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储的技术特征

B.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C.系统投入使用、系统重大升级、技术风险评估的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D.系统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0年

9、下列关于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说法,错误的是__。

A.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价格在每一交易日内始终处于变化之中

B.非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型基金每天只进行一次净值计算,因此每一个交易日只有一个价格

C.股票型基金的净值是由其持有的证券价格复合而成

D.与其他类型基金相比,股票型基金的风险较高,但预期收益也较高

10、《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____ A:3 B:5 C:8 D:15

11、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是股票的__。A.票面价值 B.账面价值 C.清算价值 D.内在价值

12、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时,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排名期间不得少于__个月。A.2 B.3 C.4 D.5

13、投资者参与认购开放式基金,需要经过的步骤有__。A.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 B.基金的认购

C.证券交易所席位的取得 D.认购的确认

14、在债券合约中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是__。A.浮动利率债券 B.附息债券 C.零息债券

D.息票累积债券

15、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____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B:实际持有的基金资产绝对数额

C:实际持有的基金资产绝对数额扣除管理费 D:实际持有的基金资产绝对数额扣除应付款

16、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__从事B股交易。A.现汇存款 B.外币现钞存款 C.外币现钞

D.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

1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__开展基金代销业务成为监管机构鼓励的发展方向。A.证券公司 B.证券咨询机构

C.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 D.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18、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在____中出现。A:招募说明书 B:基金合同 C:托管协议

D: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以下不是按照债券发行者分类的基金是__。A.政府债券基金 B.金融债券基金 C.公司债券基金 D.垃圾债券基金 20、__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致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A.虚假记载 B.误导性陈述 C.重大遗漏 D.欺诈客户

21、一般来讲,政府债券与公司债券相比__。A.公司债券风险大,收益低 B.公司债券风险小,收益高 C.政府债券风险大,收益高 D.政府债券风险小,收益稳定

22、封闭式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____面值。A:高于 B:等于 C:低于 D:不确定

23、______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______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__ A.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 B.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C.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D.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

24、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的托管费率__。A.为0.5% B.为0.25% C.通常在0.25%~0.5%之间 D.通常在0.5%~1%之间

25、上市公司公积金的来源有__。

A.股票溢价发行时,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B.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 C.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

11.信托基金区别 篇十一

家族基金会可以办成最好的基金会

《中国慈善家》:你从2011年前后开始在大陆倡导发展家族基金会,到现在有四年多了,你怎么看待家族基金会这四年来的变化?

徐永光:应该说势头越来越明朗,因为制度建设滞后和专业支持不足,家族基金会发展还不够快,但它已经逐步地被富人了解和接受,一些家族基金会也开始高调亮牌子,特别是老牛基金会,是一家比较地道的家族基金会,像是在原汁原味地仿效洛克菲勒基金会。牛根生的第二代也成立了老牛兄妹基金会。

在浙江注册的马云基金会未来有可能成为中国或者亚洲最大的家族基金会,他以阿里巴巴股权在新加坡设立的公益信托,正是这个基金会的“金主”。

王健林虽然还没有启动自己的私人基金会,或者家族基金会,但他告诉《中国慈善家》杂志,将来要捐出个人90%股权的基金会就叫王健林基金会,那自然是家族基金会。

听说李彦宏也准备成立家族基金会。他已经有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会一般是家族办公室或家族信托的必然选项。

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一条规律:已经做的、或者打算要做家族基金会的,有的是个人或公司有国际化背景,有的是主动走出去学习、借鉴世界先进的慈善模式和理念,不是闭门造车,拍脑袋想出来的。

随着中国财富代际传承密集期的到来,第一代开始考虑财富的家族传承模式,家族慈善都会在思考之列,家族基金会的势头会越来越猛。

《中国慈善家》:你把家族基金会称为家族精神和财富创新的发动机。在很多人眼中,慈善是一种散财、花钱的行为,它如何加强财富传承?

徐永光:一百多年前,卡内基写《财富的福音》的时候说,“当今富人的罪恶不在于他们吝啬,而在于滥行布施。”好多穷人是政府和慈善家养出来的。慈善资金怎么用,如何才能散财有道、有效,如何用创新的手段真正去改变社会,这是对家族慈善投资理性和智慧的考验。

公司做慈善,往往有提高企业美誉度的需求,带有私利;还要迎合公众的喜好,容易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家族基金会则没有市场利益的诉求,更重要的是,家族基金会和公司基金会相比,前者资金投入的自由度、选择性要宽得多,抗风险能力也更强。

《中国慈善家》:你之前还提到,家族财富传承的两个必备条件是家族文化的凝聚、家族慈善的传统。但是,对于大陆的大多数家族而言,这两个必备条件现在似乎都很薄弱。家族基金会给家族带来的价值在哪里?

徐永光:财富传承,除了资本外,还有文化,家族慈善对于家族文化的传承往往会起到非常正面的作用。我曾经拜访过一个美国家族,他们的父辈留下一笔钱,搞了一个不大的家族基金会。主人告诉我,家族基金会对他们的好处是让家族更和谐,让子女更幸福。我问这话怎么说呢?他们告诉我,几个兄弟姐妹平时很少见面,因为有了这个基金会,他们每年要开会,研究、讨论基金会该怎么做。另外,他们会根据家族下一代的特点来进行分工,有的管理家族的商业财产,有的管理家族慈善。

《中国慈善家》:国外的家族如何培养下一代做慈善?

徐永光:国外的家族财富管理,有一套很成熟的模式和非常强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家族办公室制度。现在把这些模式引进中国是时候了。家族办公室除了负责家族财产的投资理财、家族慈善制度的建立,还会为家族财富和文化传承订立《家族宪章》,经过家族成员讨论,形成家族世代传承的“成文法”。有了《家族宪章》,中国常见的“兄弟分家,拔刀相见”的麻烦就少见了。

《中国慈善家》:有点像公司章程。

徐永光:对。他们家族财富的安排,一定是有商业和慈善两条线,包括人员的分工。美国一些财富家族的后代,很小就被安排去学慈善专业,到国内外社区学习如何做慈善。洛克菲勒家族还有专门培养家庭成员做慈善的基金会—洛克菲勒家庭基金会。

香港的陈启宗家族也是如此。家族里商业头脑好的,就负责多挣钱,有的则专职做慈善,负责花钱。陈氏家族有很多基金会,分工非常明确,制度也很规范。择善基金会是很有名的创新型基金会。

家族办公室实际上就是家族财富信托。这种高度专业化的财富信托模式可以使财富更可持续、更安全。因为不是家族成员自己拍脑袋决定,财富怎么投资,怎么安排,都有一个专业的团队打理。

《中国慈善家》:你对家族基金会评价很高,并且对其寄予厚望,认为它可以办成最好的基金会,甚至可以改变世界慈善的模式?

徐永光:它不光是改变世界慈善,在社会创新、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变世界上,它可以说有无限的可能性。

《中国慈善家》:为什么?

徐永光:这跟家族基金会的资金性质和诉求相关。第一,家族基金会的资金非常独立,就是家族自己说了算,不受别人的控制、制约。那么,他们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完全可以去研究社会问题,发现社会问题,然后对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项目进行风险投资。

比如盖茨基金会,他们把大量的钱投入包括艾滋病等一些疑难疾病的药物研发,这种研发的成功率很低,失败率很高,药品公司出于趋利的动机,不愿或不敢投入很大研发经费去担风险。还有一些创新项目的研发。我看过一个视频,一台设备,一头进去人的大小便,经过处理后出来纯净水,盖茨用杯子接来就喝。这台设备投入一百万美元,可以解决10万人的饮水问题。这对于非洲缺水地区有极大价值。

家族基金会可以为类似创新项目独立承担风险,赔了是自己家族的捐献,别人管不着,如果是社会募集来的捐款就很难这么做。

第二,家族基金会一般都会追求卓越,因为承载着家族的光荣与梦想,后代不能乱来,辱没先人。要举例,最出色的是洛克菲勒基金会。这个家族创造了112块诺贝尔奖奖牌—建于1891年的芝加哥大学收诺贝尔奖牌87块,建于1901年的洛克菲勒大学收24块,还有洛克菲勒基金会在解决南美和亚洲缺粮国家粮食问题的“绿色革命”,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家族基金会和家族慈善投资能够创造如此成果,够我们的清华、北大汗颜。

还有,家族基金会没有腐败。因为腐败是去贪污别人的钱,把自己的钱拿出来再贪污回去,这个不合逻辑。有人认为家族成员控制了基金会以后,容易搞腐败,这种担心不合常理。

家族基金会不必避讳“家族”二字

《中国慈善家》:2014年你提到,“家族基金会这个话题,甚至在国内找不到人来讨论,大家觉得家族基金会不是一个好名字。”为什么会有这个困境?

徐永光:中国的传统很推崇家族慈善,《易经》里讲“积善之家,必有余庆”。这是传统文化里具有教义性质的话,它表明家族慈善在我们的文化基因里是有的。可能因为家族基金会是一种现代慈善模式,中国人还不能完全理解、接受这种现代化慈善制度和运行模式。在欧美,家族基金会早在几百年前就有了。建于500年前的德国福格尔基金会及其经营的养老社区,今天还是德国旅游的一个慈善景观。

《中国慈善家》:所以家族基金会发展的状况跟社会成熟度也有关系?

徐永光:中国面临社会信用崩溃的大问题,谁都不信谁了,连老人跌倒要不要扶都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这样的社会文化、信用环境下,办家族基金会担心受到道德绑架,甚至无端的道德审判,是可能的。所以,有些基金会明明是家族基金会,但他们自己高调否认,就是因为恶劣慈善环境的影响。这些需要全社会努力去改变。

《中国慈善家》:大陆的家族基金会虽然整体没有发展起来,但目前也有个别基金会做得不错,比如老牛基金会。那么,他们有哪些经验值得后来者学习?

徐永光:老牛基金会一直在学洛克菲勒基金会,成为中国的洛克菲勒可能是牛根生的理想。但是,他不敢高调,上《中国慈善家》杂志封面还犹豫再三,还要我去说服。我希望他能够高调一些,更加理直气壮地传播家族基金会的理念、做法和成功的模式,让更多的中国富人了解家族慈善和家族基金会。牛根生完全有这个资格和说服力。

《中国慈善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有做慈善的意愿,有的也想成立家族基金会,但慈善是一个很需要专业性的领域,你觉得他们在做家族基金会,或介入慈善之前,应该想清楚什么问题?

徐永光:比尔·盖茨和巴菲特来中国劝捐的时候,宗庆后没有参加,他表示当前阶段做好商业就是最大的慈善,我非常赞成。他主张企业家把企业做大,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他有意识地把一些工厂建在贫困地区,通过投资来扶贫,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给国家创造了税收。做好商业,做好的商业,就是最大的慈善,这毫无疑问。我最反对赚了不义之财来做慈善,还当所谓“慈善家”。中国富人要先做合格的企业家,再来做慈善家。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慈善本来应该排在最后一位的。排在前面的,首先是给消费者提供好的产品,尤其不能给我们吃有毒的食品,要维护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要承担环境责任,要依法纳税。这些社会责任是法律强制性的、刚性的,必须承担。而慈善是自觉、自愿地担当的责任,并非刚性责任。现在被我们搞颠倒了。在美国10万家基金会中,数量最少的是企业基金会,只有2700家;数量最大的是家族基金会。

对于考虑做家族基金会的企业家,我认为他们要先开始思考和学习。我跟一些做基金会的人讲,你们第一笔开支就应该用来出去接受培训、学东西,这样会使你们少走弯路。所以说,在他们决定做慈善之前,先要了解学习,慢慢来,我不主张一下子就做得很大。我也跟一些富人讲过,你们可以先做一个小的公司基金会,然后再做大的家族基金会。

美国的家族基金会中,资产在5万美元以下的占了一半,有专职人员管理的基金会不到10%。大部分基金会,尤其是家族基金会,没有配专职人员。在中国也一样,并非只有大富豪才能做家族基金会,200万人民币就可以注册一家基金会,能拿出这笔钱的高净值人群数量很大。以父母或夫妇自己的名字设立一个基金会,对很多人是有吸引力的。或者,你把钱捐到基金会,自己命名设立一个不动本金的专项基金,这个基金也可以世世代代留传下来。

《中国慈善家》:没有专职人员来打理,如何保证基金会长期、良性运转?

徐永光:需要一些机构为家族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美国的社区基金会很有意思,它是私人慈善财富的管理机构,或者是慈善信托机构。它一般不去募捐小钱,来的都是大钱,而且来的钱不拿走。本钱进行保值、增值投资,用赚来的钱做慈善,基金会越做越大,慈善信托永续发展。

社区基金会受托的资产来自两大块,一是富人捐到基金会的公益信托基金。比如纽约社区信托现在有2000多项公益信托资产,大部分是遗产捐赠。我1998年去参观时,很震撼,当时有1500多个信托基金,墙上挂着1500个捐赠人头像。这是什么基金,什么人成立的,他们委托的项目是什么,都有详尽的介绍。比如一个捐赠人是个舞蹈家,她的捐赠委托是“保护舞蹈家的大腿”,纽约社区信托几十年来就把这笔钱的收益用于全美舞蹈家大腿的保护。

第二块是家族基金会的资金。2009年我去硅谷社区基金会,他们当时的资产是15亿美元,属于该基金会所有的资产是九千万美元,剩下的14亿美元是受托资产,它们来自家族基金会、个人、公司甚至是NGO。他们根据资产委托方的要求,落实公益项目,有的项目还落地中国,同时负责资金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这家基金会用收取受托资产的1.5%的管理费(约2300万美元),养着一个七、八十人的豪华专业团队。我对基金会CEO说,你就是一家慈善资产管理集团公司!

我正在推动一些公益组织的专业服务机构成为小基金会的托管机构,为基金会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专业服务。未来这个市场需求很大,专业服务做好了,能大大地激发家族基金会和家族慈善的发展。

《中国慈善家》:有些企业家除了有自己的家族基金会外,他所创办的企业也会有一个基金会。那么,家族基金会和企业基金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徐永光:企业基金会是公司市场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家族基金会已经脱离了市场利益的诉求,更纯粹一些。有些基金会的名称和企业名称相一致,比如南都基金会、敦和基金会,但它没有什么市场诉求,实际上属于独立基金会,或者是私人基金会。

新治理模式可以规避立法落后的障碍

《中国慈善家》:严格意义上,大陆的家族基金会还比较少。你刚才提到了两个困境,一是企业家的理念,二是社会环境。除此之外,在立法层面和政策层面,家族基金会是否也面临着困境?

徐永光:这方面困难很大。家族基金会的稳定发展涉及三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第一项关于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美国的福特基金会,它的资产在三十年前是80亿美元,现在是120亿美元,三十年来总支出是160亿美元,实际上它加起来有280亿美元。除了花钱,还越做越大。这里有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基金会投资收益因为继续用于慈善,是免税的。中国的基金会,投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要说发展,连生存都难。

第二项关于公益支出的比例。美国法律规定基金会支出不低于上年资产余额的5%,行政经费包括在内。而我们呢?资产投资增值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还必须支出上一年资产余额的8%,行政费用在支出的10%以内另计,故支出要达到8.8%才合规。如果年度资产收益达到10%,税后支出8.8%,还会亏掉老本。第三,在中国,资产和股权捐赠也要交税。本来可以借助公益信托制度来规避捐赠资产的即时转移,但公益信托法律出台14年了,迄今没有落地。

《中国慈善家》:这对家族基金会的发展极为不利。

徐永光:2011年,福建籍企业家曹德旺将市值35.49亿元人民币的福耀玻璃股权捐赠给以他父亲名字命名的家族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经核定,需补缴税款6.72亿元,并要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延期缴纳到位—这已属国家宽限特批。依据现行《税法》,企业捐款税前扣除额限于当年利润的12%以内,个人捐款税前扣除则限于收入的30%。财产捐赠一概免税,在中国尚属奢望。

还有卢德之的华民基金会,2008年注册资金两亿元,全国最大;他宣布若干年内注资到百亿。结果,现在把注册基金降为5000万元了。原因是按照现在的税收制度和公益支出比例,到年底基金低于2亿,年检通不过,要补齐才行。与其这样,不如把注册资金直接降为5000万,让账面资产大于注册资金,就少了麻烦。

《中国慈善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大陆的富豪如果想做大额股权捐赠,有哪些方法可以规避这些困境?或者说,是否有更合理的制度安排供他们选择?

徐永光:在公益信托制度尚未落地时,大额捐赠很难操作。但可以借用现有的私益信托制度,把拟捐赠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规定其收益或财产处置收入用于公益,虽然该项财产暂时还在私人名下,但根据合同关系,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关系就成立了。

《中国慈善家》:这么做的好处是什么?

徐永光:用这个模式来做,资产可以不用转移,就能避免相应的税,而且资产放在外面再捐到基金会还能免税。这种公益信托+基金会的“双治理”模式,就是盖茨基金会的模式。钱在信托,一个赚钱,一个花钱。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建立赚钱的信托+花钱的基金会,是做家族基金会的合理的制度安排,法律上没有任何瑕疵。你要做家族基金会,我建议保持最低限度—200万元的规模就行了,你可以另外拿出10亿元建立一个公益信托,这笔钱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或资产处置收益归基金会。那么,这个基金会实际上拥有10亿元的资产。

《中国慈善家》:这种大公益信托+小基金会的模式,是一个权宜之计,还是可以长久施行?假如说,将来出台了成熟的公益信托制度,你提出的这种模式可以顺畅地转换过去吗?

徐永光:一旦信托制度落地了,出细则了,再转为公益信托,那就简单了。只是换一个名,再给一个批件。不过,就算到了那个时候,也建议走大信托+小基金会模式,因为它的自由度要大一些,资产搬到了基金会,就会受到很多捆绑制约。盖茨基金会的资产近乎于零,钱都在基金会信托。

《中国慈善家》:现在,做大额捐赠的富豪越来越多,曹德旺、马云、何巧女……你几年前表示,一旦富豪做慈善的潮流到来,慈善的技术性难题会迎刃而解。你现在还坚持这个判断吗?

徐永光:我是觉得这个潮流出来之后,和现行制度、政策的冲突会越来越凸显,这种冲突会推动政府考虑改变现行的法律制度,会改善富人慈善的环境和家族基金会的发展势头。

《中国慈善家》:采访一开始你提到,大陆的家族基金会这些年发展并不快,但是近来,马云等企业家领袖都逐渐成立家族基金会,你怎么看家族基金会未来几年的趋势?

徐永光:我倒是希望你的采访文章发出后,能起到鼓励中国小的家族基金会发展的作用。

《中国慈善家》:关于家族基金会,有没有你觉得很重要,但我们又没有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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