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2024-09-17

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9篇)

1.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篇一

6S现场检查表

项目 判定重点

整理 1.工作台上的消耗品、工具、治具、计测器等无用或暂无用物品须取走

2.生产线上不应放置多余物品及无掉落的零件

3.地面不能直接放置成品、零件以及掉有零部件

4.不良品应放置在不良品区内

5.作业区应标明并区分开

6.工区内物品放置应有整体感

7.不同类型、用途的物品应分开管理

8.私人物品不应在工区出现

9.电源线应管理好,不应杂乱无章或抛落地上

10.标志胶带颜色要明确(绿色为固定,黄色为移动,红色为不良)

11.卡板、塑胶箱应按平行、垂直放置

12.没有使用的治具、工具、刃物应放置在工具架上

13.治具架上长期不使用的模具、治工具、刃物和经常使用的物品应区分开

14.测量工具的放置处应无其他物品放置

15.装配机械的设备上不能放置多余物品

16.作业工具放置的方法是否易放置

17.作业岗位不能放置不必要的工具

18.治具架上不能放置治具以外的杂物

19.零件架、工作台、清洁柜、垃圾桶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按水平直角放置 整顿

20.消耗品、工具、治具、计测器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按水平直角放置

21.台车、棚车、推车、铲车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放置

22.零件、零件箱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整齐放置

23.横批、成品箱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整齐放置

24.零件应与编码相对应,编码不能被遮住

25.空箱不能乱放,须整齐美观且要及时回收

26.底板类物品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放置

27.落线机、样本、检查设备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放置

28.文件的存放应按不同内容分开存放并详细著名

29.标志用胶带应无破损、无起皱呈水平直角状态

30.标志牌、指示书、一口标准、工程标志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放置

31.宣传白板、公布栏内容应适时更换,应表明责任部门及担当者姓名

32.休息区的椅子,休息完后应重新整顿

33.清洁用具用完后应放入清洁柜或指定场所

34.通道上不能放置物品

35.不允许放置物品的地方(通道除外)要有标识

36.各种柜、架额放置处要有明确标识

37.半成品的放置处应明确标识

38.成品、零部件不能在地面直接放置

39.不良品放置区应有明确规定

40.不良品放置场地应用红色等颜色予以区分

41.不良品放置场地应设置在明显的地方

42.修理品应放置在生产线外

43.零件放置场所的标识表示应完备

44.塑胶箱、捆包材料上应标明品名

45.作业工具的放置位置不能走路或弯腰才能放置

46.应下工夫大概在放置位置放手就能放置作业工具

47.作业工具放置处应有余量

48.治具、工具架上应有编码管理及有品目表示

49.在架子前应能清楚辨明上面的编码

50.治具、工具架应导入用不同颜色标识区分

51.治具是否按使用频率放置,使用频率越高的放置越近

52.治具、工具应按成品类别成套放置

53.成品的放置应该按机种型号区分开

54.成品的放置场地的通路和放置场所应画线表示区分

55.成品上应有编码(番号)、数量的表示

56.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堆放高度应做出规定

57.治具架应采取容易取出的放置方法

58.不能使用未被认定的不良测量工具(精密度检查颜色用标贴表示)

59.测定具应采取防尘、防锈的放置方法

60.私用杯子应按规定放置于杯架上

61.测定具在托盘下面应使用橡胶之类的缓冲材料

清扫

62.地面应保持无灰尘、无碎屑、纸屑等杂物

63.墙角、底板、设备下应为重点清扫区域

64.地面上浸染的油污应清洗

清洁

65.工作台、文件柜、治具、柜架、货架、门窗等应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66.设备、配膳箱应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67.地面应定时清洗,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68.工作鞋、工作服应整齐干净,不乱写乱画

69.装配机械本体不能有锈和油漆的剥落,盖子应无脱落

70.清洁柜、清洁用具应保持干净

71.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2.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3.按时上下班,按时打卡,不早退,不迟到,不旷工

74.积极认真按时做早、晚令

75.按规定和要求扎头发

修养

76.按规定穿工鞋、工作服、佩带领带、厂证、不穿牛仔裤

77.吸烟应到规定场所,不得在作业区吸烟

78.工作前、用膳前应洗手,打卡、吃饭应自觉排队,不插队

79.按要求将手套戴好

80.对上司应保持基本礼仪

81.不随地吐痰,不随便乱抛垃圾,看见垃圾立即拾起放好

82.上班时间不准进食,如早餐、零食等物

83.应注意良好的个人卫生

安全

84.对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识

85.各安全出口的前面不能有物品堆积

86.灭火器应在指定位置放置及处于可使用状态

87.销货栓的前面或下面不能有物品放置

88.易燃品的待有量应在允许范围以内

89.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应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90.有无物品伸入或占用通道

91.空调、电梯等大型设施设备的开关及使用应指定专任负责或制定相关规定

92.电源、线路、开关、插座有否异常现象出现

93.严禁违章操作

94.对易倾倒物品应采取防倒措施

95.有否火种遗留办公室

96.桌面文具文件摆放是否整齐有序

97.物品是否都是必需品

98.垃圾是否及时倾倒

99.办公桌、电脑及其他办公设施是否干净无尘

100.人员仪容端正、精神饱满,都在认真工作

2.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篇二

标本兼治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从2009年开始, 根据佛山市的试点工作部署, 南海区创新性地在全区统一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 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小作坊管理模式。2013年, 市委、市政府从切实保障民生的角度,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小作坊监管的“南海模式”。

据佛山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集中加工中心建设初期, 政府先后下发文件, 确立了以“政府扶持、部门指导、企业主唱、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由企业投资建设, 政府配套出台场地租赁优惠政策, 例如大沥、狮山、西樵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都是原来旧的肉联厂, 政府以远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租给开办者建设集中加工中心。鼓励各镇街推进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 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50万元, 对进驻集中加工中心的小作坊经营者和农贸市场开办者给予资金补助, 形成“政府高度重视, 部门紧密协作”的良好工作氛围。

有了政策引导, 佛山市一方面加快集中加工中心建设, 加大帮扶力度, 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小作坊通过改造, 完善内部质量管理, 严格做好原辅材料进厂、生产、包装、储存等环节控制, 入驻集中加工中心经营;另一方面对卫生条件恶劣, 质量无保障的无证照经营的小作坊进行取缔, 以此进行食品行业整顿, 逐步改变小作坊无证无照、杂乱无序的状况, 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

多措并举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结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的契机, 去年11月起, 佛山市逐步试点实行熟食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其中, 南海辖区内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必须全部进入政府统一规划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对于进入集中加工中心的小作坊经营者, 政府提供以下政策扶持:免费帮助其建立统一的化验室, 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GB 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标准, 免费为入场的小作坊设计和审查生产场地布局图;对属于许可范畴的, 协助申办生产许可证;免费办理小作坊备案审批。

同时, 对于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小作坊, 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一是电子监控。在加工中心安装摄像头, 镇街分局和区局实行实时视频监控, 有效规范经营户的生产过程。二是统一台账。要求使用统一格式台账, 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记录、投料记录、销售记录、废用油处理记录等将一一登记在案。三是加强抽检。按照职能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确保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每季度至少监督抽检一次。四是强制检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出场销售的熟食食品必须进行出场检验, 检验合格的开具销售票据, 熟食食品凭销售票据进入农贸市场、餐饮店、商场超市等流通、餐饮环节。五是建制问责。加工中心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明确安全责任。一旦发现其有违反相关食品安全行为的, 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篇三

检查范围:糖果制品生产车间

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

2014年02月20日

食品生产企业QS现场核查整改报告

质监局委派的QS检查组于2014年02月12日,对我公司糖果制品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本次检查中糖果制品缺陷项6项。我们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及时做了相应的整改,现已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缺停产复产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原因分析:生产人员对食品相关法规理解不到位。

整改措施:增加停产复产记录,并增加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规程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附件1:停产复产记录、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规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及食品添加剂出入库记录。

2.部分原料缺索证验证记录,生产用水缺验证记录;

原因分析:采购人员未按文件要求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考察;食品生产用水只做了第三方送检,因理解错误未对生产用水做验证。

整改措施:因食品未进行生产,人员对食品相关法规停留在书面水平,在今后的食品生产过程中会逐步学习改进;要求化验室检验人员对食品车间饮用水各用水点进行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附件2:白砂糖原料索证验证记录;生产用水检验报告。3.缺非常规项目检验协议

原因分析:质量安全主任需要及时检查核对本企业检验能力,对不能自检项目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外寻求有资质机构委托检验;

整改措施:跟广州市质检院进行沟通并签订非常;规项目检验协议书; 附件3:非常规项目检验协议书u 4.检验人员对相关检验方法标准不熟悉;

原因分析:检验人员对产品检验标准学习不够透彻,需进一步加强对产品检验标准及相关法规的学习;

整改措施:要求检验人员熟悉相关质量标准,并在食品后续生产过程中应用于实际检验过程。附件4:培训记录及培训试卷 5.产品配方需列出各原料比例;

原因分析:因本公司一直是做药品生产经营的,现在第一次做食品生产 经营,生产负责人对食品作业指导书理解不到位所致; 整改措施:调整压片糖果生产处方,并列出个原料的比例; 附件5:压片糖果生产处方及各原料比例。6.原料需归阴凉库贮存

4.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篇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我国长期形成的食品经营形式。由于人文文化、消费习惯、体制机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无人愿管及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等原因,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一直是个难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但生产条件及设备较为简单,一般都是从事炒货、糕饼、酿酒、豆制品和卤制品作坊等,其生产加工是主要环节,生产的食品是否卫生,质量是否合格是监管的关键。二是小餐饮,在固定场所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和服务性劳动,向消费者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的经营户,多表现为早点店、小吃店、小餐馆等,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是显著特征,行业本质属餐饮。三是食品摊贩。一种是固定食品摊贩,指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临时指定的街巷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有摊位(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在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食品销售活动,以经营预包装为主、散装食品为次;另一种是流动食品摊贩,指以流动为主要经营形式,摆摊设点经营食品的经营户,没有固定场所,占用禁止摆摊设点的街巷和公共场所经营,不但食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难以达到要求,而且影响交通、影响环境和城市秩序。

二、恩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

(一)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呈现脏、乱、差特点。食品生产小作坊大多都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区的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大部分经营规模小、分布散、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民和下岗职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以谋生为主要目的,流动性比较大。消费人群主要是低收入者、学生及卫生意识差的群众。

(二)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处于无证无照状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活动实施分段监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

1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同时,省工商局粤工商企字[2011]37号文也明确了蛋糕加工、馒头加工、制售卤菜等食品生产行业不由工商部门流通许可证。但目前,恩平市质监部门以行业未达到标准和规模,属于“小作坊”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导致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处于无证无照的监管盲区。

(三)政府协调分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恩市府办召开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糕点生产加工企业(作坊)质量安全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会议,并形成了[2011]23号《关于我市糕点生产加工企业(作坊)质量安全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一条关于“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糕点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由市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的决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一是该决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按生产、流通、餐饮分段分部门实施监管许可的规定。二是该决定违反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粤府办〔2007〕8号、恩府办〔2008〕38号文关于“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所以,对于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糕点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的监管,应有质监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做法

(一)第一种做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划分为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小作坊、餐饮服务小作坊四种类型,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段监管。同时,对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作出了别规定,要求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二)第二种做法:一是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二是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三是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并仅限于本店销售的食品店(餐饮服务除外),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由质监部门负责“后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前店”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四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五是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第三种做法:一是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前店后坊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负责日常监管。二是冷热饮品店、甜品店、熟食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及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对食品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小作坊(如豆制品加工作坊、熟食加工场、糕点面包作坊、集中加工中西式点心外送的作坊等)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无固定门店的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管。

四、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对策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的原则。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由质监部门监管,小餐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固定食品摊贩属流通领域监管范畴和要求,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并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立法,积极促进出台地方性法规。在实际工作中,食品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现做现卖”、“前店后厂”等方式实质上将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等几个环节混在一起,在《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的原则下,各部门职能不清,互相推诿,监管盲区必然凸显。各级政府虽然可以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但从立法效力和效果来看,县级政府出台的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效力问题有待商榷,实际操作性不强。对此,省立法部门要加强调研,积极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作明确细化的规定,如对“现做现卖”、“前店后场”的经营模式和作坊生产加工性质、特点基

本相同,完全适用《食品安全法》,工商部门既没有技术力量,又没有品生产管理经验,无法对“前店后坊”或“现做现卖”的食品加工经营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由质监部门全程监管更为妥当。

(三)严格执法监管,着力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行业健康发展。一是严格执法。对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盲区”一直存在,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予以取缔,对处于社会弱势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进行处罚,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同情和矛盾,执法难度较大,因此,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认识,依法行政,在大力提供指导和帮助的同时,对屡教不改的食品经营者,我们必须依法严查,确保辖区食品消费安全。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根据食品经营行业特点,突出重点,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如对糕点类加工作坊,着重加强对超标准加“着色剂”、“保鲜剂”等进行监管;对早点油条小作坊着重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管。三是充分发挥专项整治行动的作用,职能部门的监管运行机制要适应不同的经营特点和市场运行规律。如节日期间重点加强对粮油、节日食品类的监管,夏季要重点加强对饮料制售类的监管等。

(四)政府给力,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组织作用。一是政府规划建设特色饮食一条街。恩平特色小食品种多样,在江门乃至广东都也有一定的影响,发展恩平旅游业,建设恩平特色的饮食一条街无疑可以成为促进恩平旅游业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且流动食品摊贩,历来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建设恩平特色饮食一条街,积极引导流动摊贩入场,通过采取低价出租、免收税费等优惠措施,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散、乱、差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据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工商、质检、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商品摊贩的普遍建档。并认真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数据的分析和汇总,引导帮扶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经营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5.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篇五

1、“现做现卖”的食品加工店应该取什么证?

答:“现做现卖”的食品加工店规模产量销售范围都较小,不列入食品生产企业或小作坊监

管,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态度是怎样的?

答:在2007年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国家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态度大致有几个方面:

⑴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2)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生产加工条件较差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政府将坚

决给予取缔。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⑵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必须及时清理生产加工区域内的生产垃圾并保持厂内清洁卫生。

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各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⑷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期清洗、消毒。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

⑹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卫生。

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含食品加工助剂)应当为合格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细菌及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学农药、工业有害物质、混入过量的杂质造成的污染。采购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原辅材料采购应索证、索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备案管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熟练技术工人。

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制定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购进及产品销售台帐,使产品质量能进行溯源管理。

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经当地质监部门备案。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使用专用的计量器具按标准添加,不得随地乱放、随意添加。

⑿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用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⒀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

⒁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其产品质量安全和限定区域销售。

4、对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穿着有哪些要求?

答:生产工人必须要有专门的保持卫生洁净的白色或浅颜色的工作服、鞋、帽子、口罩、手套,并且穿戴正确才能加工食品。

5、对食品生产加工车间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应当如下: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

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所需煤炭锅炉、煤碳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避免交叉污染。

6、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器具一般有哪些要求?

答: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与食品接触的工作台、机械设备、工具和盛装容器、托盘最好

使用不腐蚀不易损、能耐一定温度、易清洁干净的不锈钢材质制作。

7、什么是限区域销售?

答:限区域销售是指限定某些产品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得超出限定地区销售。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要求只限在相邻的乡镇一级销售,不得进入超市和县级以上市场,小作坊必须向社会承诺遵守限区域销售的规定。

8、为什么国家要对小作坊限区域销售?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虽然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条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总的来讲,其生产加工环境、卫生条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离取证生产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难以确保质量安全,为了防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大范围扩散,国家必须限定其销售范围。另一方面是生产行为仍属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畴,缺乏一定的合法性,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允许生产是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实际情况,如果让其无限区域销售,那么与取证生产企业相比,那就没有区别,这对取证生产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9、卫生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一栏有哪些要求?

答:卫生许可证是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一项行政许可。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和小作坊必须要

获得该项准入,才准从事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它是对特定条件下生产加工某类食品做出的许可。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一栏,注明有加工食品的类型,如糕点加工、饼干加工、食用冰生产、调和油生产、咖啡加工等等。不可经营生产行为与许可项目不一致。如有的酒店、宾馆其许可项目是饮食、饭菜,但中秋期间却生产加工月饼,其生产行为超出了许可范围,是一种违法行为。

10、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一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讲究个人卫生。二是上岗前应当经过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是上岗时应当做好个人卫生防护,防止污染食品。

6.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篇六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0年 1月 16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10年 1月 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 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 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 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及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 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 个人。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展的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 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 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 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七条 鼓励学校、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 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 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 贩的发展列入本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或者民生计划, 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 支持,保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 坊和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 中场所、街区,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 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条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 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业主持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清真食品准 许经营证和清真标牌。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三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 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四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 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 防止对食品污染。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从业人员 应当与证件记载人员相符。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张挂健康证。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 产加工;(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内容。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一年。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 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协 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义务:(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明确食品小 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责任;(二检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指导并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与保 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采取下架、销毁等措施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 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 当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责令其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 录相关情况。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 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 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收治食品中毒人员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行 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减轻社 会危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报告义 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小 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本部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 督管理工作计划。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四条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 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

需费用由自 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列支。第二十五条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实行备案制度。食品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备案。食品小作坊不得超出备案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食品小作 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 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 整改指导。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综合分 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公众免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 校周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制止有影响儿童、中小学生安全、身体健康的食 品生产经营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 制止,并及时告知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 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接受公民、组织和法人的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 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咨询、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答复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 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四章 法律责任

7.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 篇七

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2012]1号文件规定,按照政府和县局要求,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为解决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管理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强化执法排查,全面了解掌握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现状,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推行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准入备案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自律管理制度,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严厉打击各类不法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突出强化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整治(工商所、食药监部门负责配合)。

1.强化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无城管部

门占道批准文件、无合法资质或者自发形成的摊群点,要配合城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市场主办方不认真履行入场资格、经营条件等审查及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的,要监督指导其认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全面开展备案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食品摊贩、餐饮摊贩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审核的证明材料,公开备案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要组织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简易的生产设备设施,现场制售或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全部进行登记备案。食药监部门要对有固定服务场所或者定点、定时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小型餐饮点全部实施备案管理,彻底解决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准入监管方面存在的盲区。

3.突出强化日常监管巡查。要落实监管巡查责任,增加监管巡查频次。工商所要以早、夜市食品摊贩为重点对象,以食品摊贩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等为重点内容,强化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工作,对销售假冒伪劣、含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食药监部门要以烧烤摊、大排档为重点对象,以餐饮摊贩餐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加工制作食品

是否生熟分开、煮熟烧透等为重点内容,加大整治规范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强化食品质量监管。要依法对食品摊贩出售的食品和餐饮摊贩加工制售的食品质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严肃查处加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要监督食品摊贩下架、退市、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药监部门要监督餐饮摊贩提高食品加工质量,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三、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2年5月份开始,到2012年12月末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2年5月至11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按照要求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专项整治工作,强力整治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2年10月)。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2月)。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健

全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做好网格化信息录入工作.**************************

8.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篇八

(一)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

9.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篇九

二是工作部署到位。出台了《xxx县xxx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xxx县xxx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xxx县xxx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明确了全县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通过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会议、各主要监管部门专项工作会议等,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进行了部署落实。各职能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计划,把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强化了日常监督和事前监控。由于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促进了食品放心工程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人员经费到位。县内工商、农委、质监、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均内设了食品安全专项监管科室,各成员单位均明确了1-2名食品安全联络员,保证了各项工作有人抓,每件事情有人办。县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还拨出专款作为食品专项经费,确保了机构、人员、经费的到位,为我县食品放心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建立五个机制综合监管资源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年初出台了《xxx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建立了会议、督查督办、联合督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了委员会办公室和联络员的职责,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根据工作实际与职能变动,县政府完善了对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与县商务局签订了食品放心工程责任书。同时各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分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县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还分别与基层站所、食品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延伸了责任网络。同时,我县还修订完善了《xxx县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责任追究制。

二是建立调查研究和信息报送机制。在调查研究方面,5-6月份,我县开展了一次全县食品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组织有关人员先后到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教育等职能部门和重点乡镇进行调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摸清了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时解决了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并建立了相关数据库。在信息报送方面,我县出台了《xxx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各成员单位定期将本单位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情况向县食安协委办通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食安协办每月编印1期《食品监管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统一发布。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工作联系制度,有关证照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做到相互通报,及时掌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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