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操作程序

2024-12-13

医疗器械操作程序(精选16篇)

1.医疗器械操作程序 篇一

冷链管理程序

一.目的:

为规范冷藏药品在储存、流通中的操作,确保药品质量,特制订本程序。二.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及其附录。三.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冷藏药品物流链过程中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发货、运输、温度控制和检测等管理全过程。四.责任:

质量管理部、储运部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五.冷链管理设备:

1.冷库:符合国家《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具双制冷机系统,配备备用发电机。2.冷藏车:符合国家QC/T 450-2000标准。3.保温箱。

4.自动温湿度监测、报警设备。5.手持式红外温度测量仪。

以上冷链管理设备需依照《设施设备的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过验证,才可投入使用。六.冷藏药品的收货:

1.保管员负责冷藏药品的收货。

2.检查运输药品的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是否符合规定。

3.查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到货时温度数据,导出、保存并查验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确认运输全过程温度状态是否符合规定。

4.将药品从泡沫包装箱或冷藏箱、保温箱中拿出,放入冷库中的待验区。5.上述到货温度检查符合规定的,药品放置在冷库待验区中正常待验。

6.到货温度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将药品隔离存放在冷库待验区,挂“待处理”标识,报质量管理部,同时由采购部联系供应厂商处理。供应厂商应抽样送至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法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我公司可以办理正式入库手续,正常销售;检验不合格,应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7.冷库开门,货物入库的过程应在14分钟以内完成。

七.冷藏药品的验收:

1.验收员负责冷藏药品的验收。

2.按照公司《药品收货与验收管理程序》,在冷库内对冷藏药品进行验收。八.冷藏药品的存储、养护:

1.验收合格的冷藏药品应移入冷库中绿色合格区存放。

2.冷库的存储温度应设置在2-8℃,温度超出此范围时,自动温湿度监控系统会发出报警,养护员应指导保管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防止温度超标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3.冷库内的堆垛、药品与地面、墙壁、库顶部的间距要符合《仓库管理程序》的要求;冷库内制冷机组出风口100厘米范围内,以及高于冷风机出风口的位置,不得码放药品。

4.冷藏药品均属于重点养护品种,养护员应定期养护检查。九.冷藏药品的发货、包装:

1.冷藏药品的装箱发货、复核、包装应在冷库内完成。

2.装箱前将干冰等蓄冷剂在小冰箱内预冷至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范围。3.使用保温箱运送药品时,按照验证确定的条件,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适当数量的蓄冷剂。箱内应使用隔热装置将药品与低温蓄冷剂进行隔离。

4.使用冷藏车运送整件药品时,采用药品供应厂商提供的冷藏泡沫箱进行包装,在箱内按照供应厂商的标准放入适当的冰袋,不得随意减少数量。十.冷藏药品的运输:

1.冷藏车运送药品时,应提前15分钟后打开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将车厢预冷至规定的温度。

2.开始装车/卸车时关闭温度调控设备,尽快完成药品装车。

3.药品装车/卸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并上锁。4.启动温度调控设备,检查温度调控和检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后方可启运。5.运输过程中,要随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冷链管理紧急预案程序》。

6.药品运送结束,冷藏车、保温箱返回公司后,应导出温度记录,由养护员存档。7.冷藏药品运输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到达时间等。十一.冷藏药品的销后退回:

1.对于销后退回的冷藏药品,首先应核实其批号、数量,以确认确实是我公司销售

的药品。

2.应检查退货单位提供的温度控制说明文件和售出期间温度控制的相关数据。对不能提供文件、数据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3.对于符合规定的退货,应按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库。十二.冷藏药品的温度控制和监测:

1.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置在2-8℃。

2.冷藏药品应进行24小时连续、自动温度记录和监控,温度记录间隔时间设置不超过30分钟/次。

3.冷藏车、保温箱在运输途中要使用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置,对运输过程中进行温度的实时监测并记录,温度记录时间间隔设置不超过10分钟,数据可读取。

4.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2.医疗器械操作程序 篇二

1 外部检查

剖检前先检查尸体的外表状态, 记录待检动物死前的临床症状。包括:尸体概况;动物营养水平;体表有无溃疡、脓肿、创伤、肿瘤、外寄生虫;天然孔检查是否出血等。

2 内部检查

2.1 内部检查的程序

剥皮和皮下检查→腹腔检查→胸腔检查→颈胸部脏器的采出和检查→腹腔脏器的采出和检查→其他组织器官检查。

2.2 内部检查剖检注意

脏器检查时要注意保持其原有的湿润程度和色彩, 尽量缩短其在外界环境中、暴露的时间;未经检查的脏器切面, 不可用水冲洗, 以免改变其原来的颜色和性状;切开脏器时, 要求刀、剪锋利, 由前向后一刀切开, 不要由上向下挤压或拉锯式切开。

2.3 内部检查具体内容

2.3.1 剥皮和皮下检查

检查皮下有无充血、出血、水肿、脱水、炎症和脓肿等病变, 并观察皮下脂肪组织的多少、颜色、性状及病理变化的性质等。

2.3.2 腹腔脏器、胸腔脏器的检查

腹膜、胸膜的颜色及其表面有无纤维索附着;脏器的位置、大小、色泽和外形;肺脏、胸腺、心脏、淋巴结等器官有无病变;腹腔液的数量和性状;腹腔内有无异常内容物等。

2.3.3 颈胸部脏器的采出和检查

先检查颈部动静脉、甲状腺、唾液腺及其导管、颌下和颈部淋巴结有无病变。

2.3.4 腹腔脏器的采出和检查

先检查各器官的位置和概貌, 然后依次将脾、肝、胰、肾、胃、肠等脏器采出, 为保持各器官的生理联系最好将内脏器官一同采出。

2.4 具体器官检查

2.4.1 心脏的检查

检查心脏纵沟、冠状沟的脂肪量和性状。

2.4.2 肺脏的检查

检查肺脏大小、色泽、重量、质度、弹性、有无病灶及表面附着物等, 用剪刀将气管和支气管剪开, 注意检查器官和支气管黏膜的色泽、表面附着物的数量及黏稠度一将整个肺脏纵横切割数刀, 观察切面有无病变, 切面流出物的数量、色泽变化等。

2.4.3 脾脏的检查

检查其形态、大小、质度, 纵行切开, 检查脾小梁、脾髓的颜色及红、白髓的比例, 脾髓是否容易刮脱。

2.4.4 肝脏的检查

采出肝脏一检查肝门部的动脉、静脉、胆管和淋巴结, 检查肝脏的形态、大小、色泽、包膜性状及有无出血、结节、坏死等, 切开肝组织, 观察切面的色泽、质度和含血量等, 检查切面是否隆突, 肝小叶结构是否清晰, 有无脓肿、寄生虫性结节和坏死等。

2.4.5 胰脏的检查

检查胰腺的大小、色泽和质地, 沿胰腺的长径切开, 检查有无出血点、坏死和寄生虫等。

2.4.6 肾脏的检查

检查其形态、大小、色泽和质度, 由肾的外侧面向肾门部将肾脏纵切为相等的两半 (禽除外) , 检查包膜是否容易剥离, 肾表面是否光滑, 表面有无出血点和梗死灶, 检查皮质和髓质的颜色、质度、比例、结构, 检查肾盂黏膜及肾盂内有无结石等。

2.4.7 胃的检查

先检查胃的大小, 浆膜的色泽、有无粘连, 胃壁有无波动感、破裂和穿孔等, 沿胃大弯纵切, 检查胃内容物的性状、黏膜的变化。

2.4.8 肠管的检查

分段对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盲肠、结肠、直肠进行检查。

2.4.9 生殖系统的检查

分别对睾丸、阴茎、阴道、子宫等检查。

2.4.1 0 淋巴结的检查

重点检查颔下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肺门淋结、腹股沟淋巴结等。

3 病料采集

对病料的采集主要在无菌操作下采集, 并针对检测重点采集不同样本。

4 尸检后处理

3.医疗器械操作程序 篇三

【关键词】热水锅炉;启动;停运;操作程序

最常见的错误操作程序有三种:

(1)不先开启循环水泵使系统的水循环,而是先开启燃烧系统。当锅炉内水温达到90℃左右时,再开启循环水泵进行循环。

(2)循环水泵启动后,立即开启燃烧系统进行提温。

(3)停运时,锅炉出口水温在70℃左右时就停止循环水泵的运行。

上述三种错误的操作程序,完全违反了《规程》规定的操作程序。一方面与司炉人员的技术水平低、责任心差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则在于概念上的错误使司炉人员对热水锅炉的安全不重视或重视的程度不够。即认为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较,完全绝对可靠。这种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错误的概念,使热水锅炉及采暖网络完全处于不利的地位,易使锅炉及采暖网络的带着不安全隐患工作。因此,很有必要对这种操作程序进行认真的剖析,指出他的错误性、危害性,以利于热水锅炉及采暖网络的安全经济运行。

第1、2种错误的操作程序,是以锅炉提温快,供暖快而为重要目的的。并以此显示其操作技术高,能在很短的时间把热供出去。

在我国,大面积集中采暖虽然是采暖发展的方向,但在目前国内现有的条件下仅是很少。多数地区都是小锅炉房小区域采暖。这种小区域性采暖有许多缺点,其中一大缺点就是供暖是频繁的周期性的。且不稳定。即这次供暖到下次供暖由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除个别热负荷很大的锅炉房外,多数锅炉房在零下十几度的天气里,两次供暖间隔时间在2~3小时,即使在零下二十几度的天气里,两次供暖间隔时间仍在1.5小时左右。在这段间隔时间里,供暖管道内水降温很大。一般在5℃~20℃,采暖房间散热器内的水温最高也超不过30℃。系统水温低除与天气寒冷有关外,也与管道保温质量及厚度、管沟预埋深度有关。事实上,采暖运行期在四年以上者其管沟内的情况都不理想。当锅炉以90℃水温供出热水时,锅炉与系统水将有60℃~70℃的温差,甚至更大。这样大的温差随着循环水泵的循环,将在很短的时间里作用于锅炉及采暖网路上。

由于温差很大,必产生热应力。由于供暖是频繁的周期性的且不稳定,这种热应力是热交变应力。我们知道,热交变应力的反复作用是钢材产生疲劳,强度降低而使受压元件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多的KZ型热水锅炉,多数都是由汽改水的。它在结构上本身就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缺陷。在上述不合理的操作程序下,将使它的不安全因素增大,寿命更短。特别是对胀接的锅炉,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从力学角度看,锅筒愈大其受力工况逾差,而小型锅炉恰恰都有个大锅筒。同时,锅炉的工作条件是十分恶劣的,在整个服役期间始终受到高温幅射、烟气冲刷、飞灰磨损、内外腐蚀等多种不利因素长期的共同的作用。这就要求受压元件上各种压力的作用愈小逾好。但在上述错误的操作程序下,热瞬变过程中产生的热交变应力不但使应力的作用增加。而且易使瞬变过程产生的机械应力与原结构上存在的各种应力叠加,从而加速元件失效的速率。不仅如此,采暖网络的连接部位也极容易松动而泄露。系统的泄露使耗水量、耗电量、耗煤量增加,运行费用增高,寒冬季节也使维修难度增高工作量增大,并严重影响供暖工作。

第3种错误的操作程序,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懒惰方法,也反映出司炉人员对热水锅炉安全知识的欠缺。这种操作程序的危害在于当锅炉经过一次供暖后,炉膛内炉墙已被烧红,锅炉停运后炉墙仍释放出大量的储蓄热量并使炉排上的燃料继续燃烧,锅炉内的水继续循环吸热使水温升高。在这种情况至下一次供暖开始时将有两种情况出现:

(1)炉水虽未汽化但水温很高,其危害如前所述。若在启动时又采用前述两种错误操作程序操作,则炉水易发生汽化。汽化的危害性在下面论述。

(2)炉水已经部分发生汽化。当炉水汽化而锅炉又未安装防止汽化的装置或未能将汽化气体完全排出九开启循环水泵进行循环时,将发生严重事故。最常见的事故是采暖网络某处散热器炸裂。事实上,在散热器发生炸裂的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锅炉发生汽化现象而又未能给予认真检查和正确处理造成的。若此时炉水汽化量较大,极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汽水相击事故使系统破坏。

可以证明,对热水锅炉安全威胁最大的因素是锅炉发生汽化现象。我们知道,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安全系数高,也就是说其发生爆炸的可能性远远小于蒸汽锅炉。但这个论据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热水锅炉内的工质的温度低于相应压力下的饱和温度。倘若满足不了这个前提条件的话,那么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高的安全系数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总所周知,蒸汽锅炉之所以具有爆炸的能量,主要是由于容器在瞬时破裂的情况下,具有相应压力下的饱和水在压力突然降至大气压力时,迅速释放出大量的能量,并在瞬时间内体积迅猛膨胀而产生巨大的冲击波使容器爆炸。这说明锅炉爆炸的能量主要来自于相应压力下的饱和水。如果热水锅炉发生汽化。那么它比蒸汽锅炉高的安全系数也就开始丧失;如果热水锅炉内工质大量的发生汽化,那么热水锅炉不但没有比蒸汽锅炉高的安全系数,相反其爆炸的危险性反而将超过蒸汽锅炉。由此可见,热水锅炉的汽化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安全问题。也同时说明热水锅炉并不是完全排除了爆炸危险性。它比蒸汽锅炉确实有较高的安全系数,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让锅炉发生汽化,而且也要有正确的操作方法。

综上所述,热水锅炉的启动、停运操作程序的正确与否,是热水锅炉安全运行很关键的一步,也是衡量热水锅炉操作技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正确的启动、停运操作程序,可使热水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处于相应的稳态热力状态,有利于热水锅炉及采暖网络的安全性、经济性和使用寿命。 [科]

【参考文献】

[1]武伟.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的构造特点及工作特性[J].上海煤气,2005,(06).

[2]曲伟,刘永久.真空锅炉的特点及节能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9).

4.听证程序具体操作 篇四

适用听证程序具体操作步骤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应注意事项:

(1)要求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执法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2)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取证的人员担任;

(3)听证只是一个再次听取和辩论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过程,听证主持人(或者执法机关负责人)不能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4)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该公开举行,可以公告并允许公众旁听。

(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会议程: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1、介绍参加听证会各方面人员。

2、确定记录人。

3、告知当事人或委托人有关的权力和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更换主持人。

5、由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最后的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将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5.剩余物料退库操作程序 篇五

目的:规范剩余物料退库的操作程序。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剩余物料退库的操作。责任:仓管员、生产车间领料员负责实施。内容:

1.因为生产计划发生变化,使得剩余物料需退库时,应填写剩余物料退库单,并由车间主任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

2.由于仓库不具备分装条件,仓库发料需发一件整包装时,车间领料员在车间生产结束后,有车间主任签字后,对多领的物料办理退库手续。

3.退库单应写明退库日期、物料名称、批号、物料数量、重量、退库人及收件人签字,送回仓库。

4.仓库对车间退回的物料应做好验收进库手续,做好剩余物料退库记录,并在指定地点分类存放,对散装原辅料要检查是否包扎完好,是否有物料状态卡标明内容。

5.退库物料,由检查员现场检查,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破损及污染情况,在退库记录上填写(继续使用、限期使用、检验后使用)的意见,仓管员根据此意见办理。

6.贷款过桥资金操作程序 篇六

1、借款单位:江苏开山岛文化有限公司;

2、放款单位:荷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

3、贷款项目:“影视基地”建设工程资金;

4、贷款额度:4亿元人民币;要求借方银行存款6800万元保证金;

5、放贷计划:贷方验证借方保证金后,贷方在30工作日内第一次放款6600万

元人民币到账;第二笔相隔第一笔放款30工作日,放款6600万元人民币;汇款前需借方提供20%工程作质押;下面按上述程序完成质押放款4亿元;

6、寻求担保代理合作:提供6800万元人民币过桥资金进“开山岛公司”账户;

借方银行72小时办理资金锁定;贷方从接锁定函到第二部贷款到账60个工作日共进账1.2亿元资金。按双方协议担保公司可将已开支票资金划出;

7、操作步骤:“江苏开山岛文化有限公司”与担保公司签署代理合约后;保证金

作存入账户冻结60个银行工作日;按合约,所开出银行的延期支票无论贷到款还是贷不到款,支票到期均可将资金划走(如需开“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履约是《贷款合约》,银行是否同意办理需要咨询);

8、违约说明:《贷款合约,中贷方为乙方;借方为甲方;

甲方违约:不是“合约”有效的保证金。乙方第一笔汇款到账后,需办理三

方银行托管,存期一年(银行为一方);乙方钱到账甲方贷款已没有风险,因为审计时,账上资金1.34亿元没有动;担保公司资金撤走是甲方审计后。所以甲方不可能违约;

乙方违约:甲方保证金到账满一个月;乙方(贷方)第一笔资金没能到账即

违约。依据《贷款合约》甲方违约应赔偿甲方操作过程所有损失;这笔资金足够作为担保公司代理补偿;

9、代理说明:过桥资金存款银行是由贷方指定,2010年在上海渣打银行,贷款

7.医疗器械的设计原则与程序分析 篇七

1 医疗器械的设计原则

1.1 使用方面

对于医疗器械而言,在设计原则当中,使用方面的设计是第一位的。现阶段的医疗器械设计要求设计人员,在给定的研发周期内,设计出具有功能齐全、可靠性高、长时间稳定工作、抗干扰能力强的医疗器械,为医疗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此,本文以深圳杰纳瑞公司的G3D病人多参数监护仪为例,如图1所示。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如下 :功能配置齐全,ECG心电功能,支持三导、七导、十二导及ST段测量,并支持起搏分析功能 ;NIBP无创血压功能测量快速准确,并且具有静脉穿刺功能 ;SPO2数字血氧提供准确可靠的血氧饱和度和脉率参数,并可检测弱灌注情况,更加可配置Masimo公司血氧模块,为医务人员提供更加准确的早产新生儿血氧饱和度数据,避免新生儿吸氧过多造成视网膜的永久损伤 ;呼吸功能,提供阻抗式、鼻管式呼吸,以便适应不同的测量场合 ;体温功能提供双通道体表及体腔温度同时监测 ;呼末二氧化碳检测功能,随时检测病人的呼吸状况 ;IBP有创压功能,在手术过程中提供实时可靠的血压数据 ;同时配置高能充电电池,具有低功耗设计和待机功能,确保病人多参数监护仪可长时间工作,在市电断电情况下,可继续进行2小时的病人监护 ;在市电接通时,则可以连续不间断的实施监护 ;具有超强的抗高频电刀干扰能力,无论“切”或“凝”,心电波形和心率皆不受影响,抗除颤恢复快,适合于急诊室、手术室使用。

医疗器械的使用方面,必须能够满足临床上的多项需求,提供较多参数数据和信息的同时,保证其准确性、稳定性。

1.2 经济方面

由于医疗器械并非普通的设备,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到造价问题。目前的很多医疗器械价格偏高,超过了患者的承受底线,导致医院采购医疗器械后,其使用效率较低,并且不符合临床工作的标准,造成了工作上的恶性循环。本研究认为,在今后的医疗器械设计工作中,应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第一,医疗器械各项性能必须提升,同时要有效的压缩成本。医疗器械的存在是为了服务患者和医疗人员,而不是纯粹的盈利。第二,医疗器械加工出的各项产品,其成本也要控制。例如,临床上的检验设备,其得到的数据越若成本偏高,很多患者就不会去检查,间接影响医疗工作的展开。

1.3 安全操作方面

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现阶段的部分医疗器械在安全操作方面,并未取得太大的成就。随着环境的变化,癌症患者的数量有所提升,这就需要大量的放射性治疗仪器,便于临床上对患者实施放疗、化疗等等。当下的一些放射性设备,在安全方面令人堪忧,操作人员受到的辐射较大,并且很容易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动化、智能化,导致患者及操作人员的伤害加倍。本研究认为,在今后的安全操作方面,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第一,当操作人员出现失误时,医疗器械必须具备连销装置和保险装置,保证患者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二,操作方式必须轻便有力,降低劳动力。第三,医疗器械的操纵部位要适合人体生理条件,不要表现出操作困难、操作难度高的问题。

2 医疗器械的设计程序

2.1 调查决策阶段

就医疗器械本身而言,每一项产品的问世,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否则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经过讨论,本研究认为,医疗器械设计的首要程序就是调查决策。第一,必须调查医疗器械的基础理论、应用成果、技术情报、专利情报,一方面为了保证研发产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矛盾,倘若新生产出的产品与其他产品有冲突,并且在专利、技术等方面出现雷同,将会直接影响该产品的投入和使用,对患者及医疗单位而言,都不是好消息。第二,医疗器械的设计,必须拟定新产品开发计划书,主要包括调查结果的分析、设计方案、构思等等,这些将会是影响产品走向和具体投入领域的核心要素,必须得到最精确的结果。第三,要考虑到医疗器械设计的技术应用、工艺范畴、结构采用、投资、价格、成本、利润等一系列的具体项目,保证医疗器械在生产之后,可以顺利投入使用,满足各个领域的要求,为患者及医疗人员带来相应的利益。

2.2 研究设计阶段

医疗器械的设计程序当中,调查决策阶段属于基础工作,研究设计阶段才是核心工作。顾名思义,研究设计的目的在于实际应用,该阶段会将得到的数据、资料、信息等进行详细筛选,并且做出大量的实践来验证得到的信息是否实用。另一方面,在研究设计阶段中,还会设计出试验品,观察实际效果,做出相应的总结,便于优化改造。图2是深圳杰纳瑞公司G6B胎儿 / 母亲监护仪。在设计该款产品之初,杰纳瑞公司参考了多家国内外知名胎监监护仪厂家产品的功能,同时也向全国市场人员进行市场调研,经过多方面的意见汇总,推出了这款划时代的产品。该产品特点如下 :便携式提手,人性化探头架设计 ;12.1寸高清晰可翻转彩色液晶屏;可监测胎心、宫缩压力、胎动及胎儿活动曲线、可手动 /自动胎动计数 ;可连续存储24小时数据,关机后数据不丢失 ;具有报警回顾功能 ;具有自动 / 手动生成ID号功能,方便用户管理及数据查询 ;支持25mm/s高速回放打印 ;机顶报警灯柱,人性化报警设置 :声光报警范围、声音大小可调,具有探头离位报警和监护异常报警及注解 ;具有美标和国标两种宽行记录功能。具有胎心二曲线显示 / 打印偏移功能。由此可见,在研究设计阶段,所有的产品都要满足客观上的多项需求,为患者提供较大的帮助。

2.3试制以及投产销售

当医疗器械满足以上设计原则及设计程序之后,就正式进入试制以及投产销售阶段。试制主要是将医疗器械进行量产,但基本上不会太多,因为要观察市场的反映,以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对其认可程度,倘若只符合理论要求,不符合实际要求,则无法进行大面积的推广。当医疗器械进入投产销售阶段后,证明该产品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医疗作用、患者康复等方面,均达到应有的标准,可以推广应用。医疗器械作为现阶段医疗工作的必要产品,其设计原则和设计程序,都是必要性的限制条件,能够充分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和投入。本研究认为,在今后的设计工作中,医疗器械应规范化设计,减少花边设计,促进实用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医疗器械设计的材料选择、耐久度、安全保障等等,也是今后设计的重点部分。严格来讲,优良的医疗器械会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欢迎,并且能够达到物超所值的效果,但现阶段的情况正好相反,很多医疗器械非常昂贵,但价值却不高,值得深思。

3总结

8.电子医疗应用程序 篇八

3000万

根据德国莱茵(Rhine) 医疗中心统计,德国约有3000万人患有高血压。著名的心脏病专家埃里克·托波尔(Eric Topol)认为,电子医疗产品可以挽救心脏病患者生命。例如:患有高血压的高危人群可以使用带有无线功能的血压计,通过蓝牙将其同智能手机相连接,血压计上配有的应用程序可实时监控使用者的血压数据,遇到情况向用户发出病情警告。根据托波尔分析,五年后医生们将不用听诊器为患者看病,只需看看自己的智能手机就能获知患者的状况。内科医生们还可以通过特殊的应用程序监控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血糖变化。

630万

德国有630万人被诊断出患有糖尿病。在不久的将来,一种智能贴片将会投放市场,它可以24小时监测患者的血糖变化,并能迅速测量出患者的高、低血糖值。目前,英特尔公司正在研究一种救治帕金森病患者的可行方案:智能手机系统通过日常行为检查患者所处状态。这些行为包括:手持电话时的讲话音量、手臂震颤,以及同他人通话的频率等。

6万

每年约有6万德国女性被检查出罹患乳腺癌。为尽早发现病灶,通用电气公司发明出手持超声设备,女性患者可以用它进行自我检查。然而,像斯坦福大学亚伯拉罕·韦尔盖塞等人则对电子医疗持反对意见。韦尔盖塞认为,这些设备更像诅咒而非祈福。他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患者只有在接受医生亲自检查后才会相信诊断结果。此外,电子医疗设备还会引发人们对疾病的焦虑。

手机自助保健

电子医疗不仅能监控生命体征,而且可能帮助发现癌症。新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甚至可以提供所需药物清单。

预防皮肤癌

你可能通过胎痣测量程序(Mole Measure)监测观察皮肤上的胎记或者痣,并提早发现大小和颜色的有关变化。

价格:3.99欧元

操作系统:iOS

听力测试

SchabelDoesIt开发的听力测试(Hearing test)程序能从不同位置发出声响,以测试用户的听觉能力。测试过程中已经去掉了声音中的背景噪音。

价格:免费

操作系统:iOS

心率记录器

使用智能手机摄像头,即时心率应用程序(Instant Heart)可以显示手指端血液循环的变化情况,由此计算出脉搏频率。

价格:免费

操作系统:iOS、Android

手机诊断

输入症状后,WebMD可以提供相应的疾病分析和诊断。此外,该应用程序还能辨认出已无包装的药片。

价格:免费

操作系统:iOS、Android

药物搜索

在Medizinfuchs应用的帮助下,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药物的售价,并与最好的配送药房直接联系购买送货。

价格:免费

操作系统:iOS

地方病

在德国,电子医疗应用程序已经或即将为以下庞大患病人群提供服务。

电子医疗:通过微小配件监测生命体征

移动的家庭医用设备可以检测睡眠状态下的脑电波、血糖和心率,并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智能手机上,并可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直接告知家庭医生。

电子医疗的发展趋势

9.医疗器械申请程序 篇九

信息分类:办事指南2009-03-03 14:24:30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项目名称 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初审

项目类型 承诺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除省局审批时限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在提出申请时,请在网站下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与电子软盘,准备好其余申报材料后到长春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工作人员按照《吉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查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审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检查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检查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

5、报送: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办审批。

前提条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普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3、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等制度;

4、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5、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营业使用面积4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需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处提出申请。

审批和收费依据

1、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2、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

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除申请表外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1份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2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办企业法人、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图及职能;质量管理人的任命文件(法人签字);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米数)、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不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对库房无硬性要求);

6、拟办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销售人员备案材料)。

7、自我保证声明。

8、电子信息材料。在市局网站第一页资料下载区下载“医疗器械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申报端”软件并填报,填报后导入3.5寸软盘中上报。

备注:凡需要签字的都要本人亲自签,不准代签。

10.化学实验室操作程序 篇十

1、化学老师用实验通知单,通知实验管理员。

2、实验管理员根据实验通知单准备实验的仪器和药品。

3、化学老师带学生做实验。

实验过程中注意:

(1)药品不准尝,不准直接用手拿,不准直接将鼻孔凑到容器口闻药品的气味。

(2)万一洒出洒精在桌上燃烧起来,用湿抹布或细沙盖灭。(3)使用酸、碱时必须小心,防止滴到实验台上,沾到皮肤上,溅到眼睛里。

(4)玻璃仪器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打破。

(5)剩余药品不准放回原处,不准随地丢弃,不准拿出实验室,要放入指定容器内。

(6)实验后的残留物,废物,废液放入指定容器内。

4、化学老师与实验管理员进行仪器整理,交接,检查仪器丢失,破损情况填写仪器丢失损坏表。

5、实验管理员对废液进行处理,碱性废液加稀醋酸,酸性废液用纯碱溶液,然后倒入下水道。

6、实验管理员清洗仪器放回原位。

11.医疗器械操作程序 篇十一

关键词:简化;农机;补贴;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从2004年实行以来已经走过了8个年头。我县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是从2008年开始的,累积补贴实施各项补贴资金1754.43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736.339万元,省级补贴资金7.2396万元,县级补贴资金10.8594万元,受益农户18410户,共购买先进农机具20130台(套)。

1 补贴方式现状

2012年以前的情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方式在2012年以前是实行差额购机的方式实施的。农户凭农机购机补贴协议书(2011年开始以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经生产企业推荐、省农业厅公布的经销处购机,缴差额款(直接扣减补贴资金),允许跨县省内购机。

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1.1 经销商需垫付大量补贴资金 尤其是大型农机具(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等)。补贴资金是拨付给经销商,存在购机农户感觉不到是否享受了补贴政策的情况。

1.2 政策实施缺乏操作性 补贴政策强调先申请后购机。由于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落实时间较迟,往往滞后于春耕生产。对于某些季节性较强的农机具,存在先使用农机具再开购机发票,补办补贴手续的现象。以我县为例,占我县购机总量80%左右的茶叶加工机械中的绝大部分存在这种情况。由于茶叶加工机械的总购机量每年在5500台左右,每年两次的农机购置补贴的下乡检查工作任务很重。

2 2012年的情况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方式2012年是实行全价购机的方式实施的。农户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经生产企业推荐、省农业厅公布的经销处购机,全价购机,允许跨县省内购机。农户购机后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交结算申请资料,经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经邮政储蓄银行“一折通”直接拨付给农户。

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2.1 政策实施缺乏操作性 此点同上,不再赘述。决策层一味强调“先申请后购买”,对于我县春茶购机户动辄达四千多购机户的实际情况,绝对没有可操作性。

2.2 补贴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欠明确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3 实行全价购机对于补贴额较大的大型农机具 如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等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县购买此类大型农机具的购机户是一些粮食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合作社,增加了他们购机时的资金困难。

3 补贴程序现状

农机购置补贴不同于家电下乡的“直补”方式,程序相对复杂,环节较多,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群众普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繁琐。

3.1 农机购置补贴的操作程序尚未有成熟的方案 还在不断摸索创新中,以2012年为例:购机农民必须先到乡镇农机管理站领取申请表,填写购买机具信息,由乡镇农机管理站和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然后将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邮政“一折通”复印件交县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申請手续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农户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经销商处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然后凭经销商出具的购机发票和供货表到县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资金结算申请手续。

存在问题:

3.2 程序相对复杂,农户办理手续成本高 我县回山镇、镜岭镇等茶叶产区的农户离城区较远,离县城几十公里,在手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需要一天时间,在春茶旺季农户一天的误工费就可以达到几百元钱,以至于到最后办完补贴手续,得到的几百元补贴资金与来回路途开支、误工费基本上抵消。

4 建议

4.1 及时出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影响春耕生产,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及补贴政策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在本年度末确定。以利于县级农机部门及时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确保农户在春耕生产时可以及时享受到惠农政策。

4.2 创新补贴程序 安徽、江苏等省2012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指导意见中已将以前的“先申请后购机”改成“先购机后申请”,先购机后申请的方式,是把购机这种行为交给了市场,让经销商和购机者自己选择。购机是农户申请补贴的前提,是否要申请补贴也是农户的权利,由农户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补贴。

4.3 合理调整补贴产品目录 进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具应该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先进农机具。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模不断扩大,应及时调整补贴产品目录。以我县为例,我县的普通型茶叶炒烘干机不仅农户反映手续繁琐,更有茶机生产企业反映普通型茶叶炒烘干机不补为好。现在全自动的茶叶炒烘干机技术已经成熟,劳动生产效率是普通型茶叶炒烘干机的二十多倍。

4.4 引导农户合理安排购机 针对我县农户集中在春茶采摘时集中购机的情况,应加大宣传,引导农户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在上一年度的秋茶时安排好购置茶叶加工机械,避开购机高峰。

12.浅议变电站程序化操作 篇十二

早期的变电站属于人工操作, 有工作人员手动操作站内开关、隔离刀闸、接地刀闸、手车等程序。该操作需要大量人员投入, 容易出现操作失误和安全事故, 并非一种理想的操作手段。近年来, 操作工作已由纯手动控制逐渐发展为手动控制与遥控操作相结合。工作人员可以在主控站遥控操作设备, 并由系统自动监测和记录数据, 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此举有效地节省了人手, 减少安全事故。本文通过某一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变电站为例, 分析了人工操作和程序化操作的优劣对比。

2 人工操作变电站的弊端

社会的飞速发展使传统的人工操作模式无法匹配现代化的控制技术, 人工操作不但耗时耗力, 效率低下, 而且不能充分应用现代化的控制技术和设备。我们也应注意到, 由于变电站数量不断增加, 人员编制要求增大, 人力资源成本急升, 急需变革传统的运行管理模式, 探索现代电网的新型监控模式, 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2.1 时效性

据统计, 人员支出是变电站运营当中的主要支出部分。由于大部分变电站都由人工操作设备及完成工写票、执行、检查等步骤, 执行的正确性和准确率受到运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状态的影响, 容易产生误差, 而且耗时耗力, 效率低下, 不能很好地适应高效的发展需求。

2.2 安全性和可靠性

人工操作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安全性和可靠性。由于变电站属于高危险操作, 内部设备结构复杂, 人工干预下完成操作极易出现错误, 甚至发生故障。例如, 目前采用硬压板、保护插把等方式保护定投、定值区改变, 操作不能远程控制, 均由集控中心发出命令转给现场值守人员执行, 这样不但效率极低, 而且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3 可控性

人工操作变电站不能应用电动闸刀的遥控功能, 一次设备的可靠性不高, 无法完全满足“无人化”的运行要求。有的隔离开关在操作时存在不能远程控制或者合闸不到位的问题, 必须现场处理, 系统无法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系统监控能力极弱, 缺乏故障自诊断能力, 设备的绝缘故障、机构失灵、拒动或误动、漏气等安全问题都很难被人手第一时间检测出来。

3 变电站程序化操作概况

程序化控制的定义是指操作人员从监控中心发出一条可以按照程序设定好的控制逻辑去操作多个控制对象的指令, 该指令同时进行监控检测和判断, 判断操作任务的可执行性, 并实时反馈各种过程信息。

变电站综合性装置包括RTU (远动终端) 、远动专用变送器、远动装置、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的网络线、远动终端输入和输出回路的专用电缆、远动路由器、远动交互机、远动终端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遥控屏、遥信屏、远动转接屏等。此装置能够收集实时数据, 同时自动进行数据转换处理, 由通道送达电力调度中心, 同时接受远方下达的遥控、遥调指令, 使现场一次设备达到控制和调节的目的。

程序化变电站模式是一项技术变革, 通过倒闸操作程序化, 在操作中尽量避免了人为错误, 精简了人手, 降低了失误率, 提高了操作效率,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程序化操作的优越性。

3.1 变电站程序化操作的优劣

3.1.1 变电站程序化操作的优势

1) 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变电站程序化操作界面友好, 操作功能可靠, 辅助节点动作精确, 能够依照程序精确执行每个步骤, 状态检测精准。由于程序化操作变电站能自动化发出和执行控制命令, 确保一次设备状态采集的正确性,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保证了任务完成稳定可靠。

2) 系统的优越性能。

设备的性能是操作的基础。程序化操作变电站能记录程序化操作的整个过程, 以满足实时运行信息远程通信的新要求。参与程序化操作的设备实现了可遥控电动功能, 包括闸刀、地刀, 如GIS等。

这种系统也有一定程度的容错措施, 可在设备发生异常时自动纠错, 每一步操作都有逻辑锁定。遥控操作预防失误功能的启用是技术进步和系统升级的体现, 确保了工作准确, 保障了安全。并可任意编制多套程序化操作票, 通过RS.485接口与监控系统进行通信, 实现信息共享。

3) 成本优势。

程序化操作变电站是一个操作过程中不需人工干预的全自动的过程, 在程序化操作变电站的运行过程中, 通过遥控指令使系统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步骤去操作多个控制对象, 实现多步骤、多间隔操作, 有利于压缩企业编制, 精简人员, 节约成本。

3.1.2 变电站程序化操作的不足

推行变电站程序化操作, 对操作系统要求较高, 要考虑到系统的连贯性、操作票的固定性及系统调适能力和适应性等。程序化操作也存在系统可扩展性差、系统可靠性受二次电缆影响等不足。设备需要时常维护, 操作程序复杂, 为程序化操作的推行增加了困难。

3.2 变电站程序化操作工作原理

如图1所示, 程序化变电站操作的实现模式包括程序化控制间隔层, 保护和测控装置, 直接实现程序化控制功能, 即间隔层模式控制单元远动工作站, 实现程序化控制功能, 即站控层模式。

实现程序化操作的设备, 包括主变压器10 kV母线, 10 kV馈线和电容开关, 时间间隔来停止传输业务 (包括第一次运行的设备, 热备用, 冷备用, 维护状态之间的相互转换) 。它是只有一个操作步骤的系统, 是一个没有编程的操作系统 (如10 kV馈线断路器运行状态切换到热备用) , 只在监控系统根据运行状况进行日常运作。

1) 间隔层程序化操作模式将程序化操作模块分别直接安装于各间隔层装置中。对于涉及到跨间隔的操作也是通过间隔层设备相互间的直接信息交换完成的。主要适用于间隔内操作居多的变电站, 如110 kV变电站, 且不容易受变电站今后改扩建影响。

间隔层程序化操作模式间隔层的保护测控设备完成本间隔的顺序控制, 无通信上的延时, 顺控执行速度相对于通信协调顺序控制速度更快;各间隔间相互影响最小化。

2) 变电站控制的编程操作模式是将程序化操作功能模块嵌入在主控制单元 (通信处理服务器) 上, 因此, 在主控单元既可以单线式完成单个间隔的程序化操作, 也可以交叉式完成跨间隔的程序化操作, 编程和参数配置可以集中在主控制单元, 运作模式结构清晰, 保证全站顺控库的一致性, 方便工程的实施和维护。

3) 两者相结合模式间隔内的操作任务由本间隔测控装置完成, 跨间隔的操作任务由主单元负责, 可以弥补间隔层设备间通信能力不足的缺陷。该模式主要适用于220 kV及以上变电站。该模式可以对所有设备进行程序化控制, 可通过维护装置实现方便的序化控制。

4 结语

变电站在电力系统中不可或缺, 它承担着电能转换和电能重新分配的繁重任务, 对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不断投运的大容量发电机组、超高压远距离输电和大电网, 使电力系统的安全控制更加复杂。如果仍依靠原来的人工抄表、记录、人工操作为主, 依托现有旧设备, 而不进行技术改造, 必然没法满足安全、稳定的运行要求, 也无法适应现代电力系统管理模式。运用程序化变电站操作系统, 能够提高安全性和稳定性,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经营管理水平, 减少维护工作。许多变电站已开始升级改造, 实现程序化操作。运行程序的控制技术, 将使国家电网的运行和管理技术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变电站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型的单个变电站到集控所、运维操作站乃至无人值守站等一系列惊人的变化, 并逐渐向程序化、自动化操作方向发展。文章以某一正在升级改造的变电站的操作情况为例, 对传统型的人工操作方法和新型的程序化、自动化操作方法进行了对比分析, 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保障工作安全、优化变电站系统管理。

关键词:变电站,程序化,人工误操作,弊端,优势

参考文献

[1]顾拥军, 皮卫华, 杨乘胜, 等.变电站防误闭锁应用分析[J].继电器, 2005 (2) .

[2]郑博明, 吴奕, 杨洪, 等.变电程序化操作的设计与实现[J].电力系统自动化, 2006 (9) .

[3]陆惠斌.程序化操作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研究与实现[D].东南大学, 2006.

[4]丁泉, 朱来强, 胡道徐, 等.变电站的程序化操作及远动装置在其中的应用[J].电力自动化设备, 2007, 27 (8) :119-121.

[5]王璟.变电站监控系统程序化操作的实现[J].江苏电机工程, 2007 (1) .

[6]王明科.数字化变电站程序化操作的实现[G].贵州省电机工程学会2010年优秀论文集, 2010.

13.行政人事工作操作程序 篇十三

一、入职手续的办理及程序

1.招聘前行动计划:

a)由用人部门提供所需人员数量。

b)由策划部负责撰写广告词、制作广告牌。

c)制定行动计划(行政办或人力资源部)。

2.面试流程:

a)应聘者填写工作申请表。

c)员工级人员面试,由用人部门复试,合格者直接在人事部办理入职

手续可上班,后由人事部定期统一报总经办。

d)领班级(含)以上人员面试,由用人部门复试,将合格者名单及资

料提交给总经办,总经办审核通过,办理入职手续可上班。

3.人事部负责办理的入职手续:

(1)验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a)身份证

b)免冠彩色照片

c)健康证

d)担保书(须打电话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由核实者在担保书上

签名和记录调查时间、内容)

e)各种培训证书、职称资格证书

(2)发放:

a)员工卡

b)名牌

c)员工考勤卡

d)入住通知单及宿舍钥匙(住宿人员需要)

e)制服发放单

(3)资料整理:

a)录入花名册

b)建立员工档案

c)考勤录入

完 b)人事部针对应聘者的条件进行初步挑选,合格者推荐给各相关部门。

二、员工转正流程

1.试用期为2-3个月,员工在试用期表现突出,可胜任工作要求者,可提前转

正。

2.试用期的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3.试用期间内发给试用期工资。

4.试用期间公司与员工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七天或以七天工资代

替通知。

5.试用期期满前十天,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员工表现评估表》、《人事变动表》

交人力资源部。

6.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考核后,提出意见,呈报总经办批准。

7.总经办同意后,员工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8.员工在试用期内如达不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其试用期,试用期不能超

过3个月。

9.员工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

三、考勤制度

1.根据行业特性,一线人员每月例休四天,每天工作 8 小时(用餐时间例外)。

2.行政中心、财务中心办公人员实行大小周轮休工作制,小周工作六天,大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 8 小时(用餐时间除外)。(筹备期间均为每月例休四天)

3.考勤方式:由排班表、考勤表、签到卡的使用等几个环节组成。

(1)排班表:

a)用排班表制作部门员工的上班时间, 每个班次用代号标志,须注明

班次的当班时间。

b)每个部门、班组每月最后一天将下月部门、班组员工排班表交至人

事部,以便月末核查考勤时进行核对。

c)排班情况如有变化,须即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人事部。

d)人事部作不定时抽查,如有发现当班情况与排班表不符又没有通知

人事部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签到表:

a)除打卡外,各部门需设签到本,员工应进行签到、签退。此为准确记录员工到岗、退岗的原始凭证。

b)各部门须有专人负责签到本的管理,确保员工所签时间准确,严禁作弊。

c)此签到本每月30日与考勤表一起送交人事部审查,人事部核对后退还部门。

(3)考勤表:

a)每月30日,各部门参照签到本的记录,进行部门的考勤统计,填写考勤表。

b)考勤的各种情况用指定、统一的符号记录。

4.员工的考勤周期是从本月1日至本月月末。

5.各种缺勤的计算:

(1)迟到或早退

a)迟到或早退1小时之内的,抵扣2小时加班时间。

b)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两小时以内的,算作旷工半天。

c)迟到或早退两小时以上,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每次半小时以内)的,算作旷工一天。

(2)旷工:

a)凡没通知部门经理或口头通知没得到批准或特殊情况后24小时内没有补办正规的请假手续的(即“霸王假”),均算作旷工。

b)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给予口头警告。

c)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给予书面警告。

d)旷工两天扣六天工资,给予最后警告。

e)旷工三天算作自动离职,公司予以辞退。

6.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须遵循“先审批,后休假”的原则,2天以内的请假由员工填

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批准提交人事部;3天(含)以上的请假,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同意后,需呈总经办批准,提交人事部。

(2)请假天数最多不超过十天,特殊事情除外;

(3)凡请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全勤奖为100元/月。

(4)病假:

a)员工试用期满后享受有薪病假1天/月(12天/年),超过天数为无薪

假。

b)有效病假需市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c)有薪假不可累积使用。

(5)事假:

a)以《请假申请单》上批准的天数为准。

b)事假期间不发给工资。

c)新员工在实习期间,一般不予请事假。如果事假时间较长,顺延实习期限。

(6)工伤假:

a)以医院开具之证明或市劳动局有关证明文件为准。

b)工伤期间工资由公司按员工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发给。

C)所有医疗费用按社会保险规定处理。

(7)年假:

a)公司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有薪年假。

b)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员工每年享受5天有薪年假,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享受7天年假。

(8)产假:

a)女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产假。

b)产假假期按国家规定(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9)婚假:

a)员工在入职酒店后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

为准)。

b)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假10天(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0)丧假:

a)丧假属直系亲属的为3天。

b)属旁系亲属的为1天。

(11)补假:

a)一般以补休方式处理。

b)补休时/日数按一天8小时计算。

C)实在无法安排补休,经请示且经总经理批准的,可发放加班工资。标准按《劳动法》规定。

7.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8.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迟到、早退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

14.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篇十四

《政府采购法》(下文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立法目的

规定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方式和采购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

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应该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取这种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执行结果。

为推动政府采购改革,财政部在1999年4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将竞争性谈判规定为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但未明确具体程序。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采购方式这一,因无章可循,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过程缺乏透明度,随意性较大,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亟待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1. 成立谈判小组。

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提供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是否参加谈判决定时的参考依据。

4. 开展谈判。

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5. 确定成交供应商。

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侯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5.ASP程序实现多个数据表的操作 篇十五

关键词:ASP,显示,数据表

Active Server Pages(ASP)是Microsoft公司推出的一种服务器端命令执行环境,用于创建和运行动态的、交互式的Web服务器应用程序。目前网上流行的论坛、留言板、聊天室等大多数Web应用程序都是用ASP设计的。还有在网上运行的一些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ASP应用也很广泛。下面介绍在ASP编程过程中的两种设计方法。

1 实现多个数据表的显示

设计数据库管理系统,特别系统的后台管理的数据维护,数据库中要含有许多数据表,对各个数据表的操作不外乎就是数据记录的添加、修改、显示、删除。在设计过程中,有时需要对库中不同的数据表进行显示,一般情况下就要分别设计表格中的表头,然后利用程序控制数据的显示,这样要显示几个数据表就需要建立几个显示程序。每个显示程序的处理方法基本上一样,只是针对的数据表不同,字段不同。如果数据表很多,做起来就要很繁琐,因为数据表字段的个数不同,设计表格也不同,如果复制后修改的话,工作量也很大。

其实,ASP中提供了大量的“对象”供设计人员使用,其中,对象Recordset中的Fields数据集合中有很多属性,可以实现对不同字段个数的不同数据表中的数据进行显示的功能。

假如建立数据集为list,读取list中的字段个数,命令为:

<%=list.Fields.Count%>

读取list中的第一个字段名,命令为:

<%=list.Fields(0).Name%>

读取第一个字段内的数据,命令为:

<%=list.Fields(0).value%>

读取第i个字段内的数据,命令为:

<%=list.Fields(i).value%>

下面把该程序写下来,为大家解释和分析:

以Access数据库为例,数据库名为data.mdb,假如显示数据程序为xs.asp,那么首先必须有一个页面调用该程序,该页面必须包含数据表名的信息,或者用表单的方式,或者用带参数的方式,把数据表名传送给xs.asp。

用表单的方式:使用下拉列表框,要调用的数据表作为列表框的值。单击“提交”按钮调用xs.asp程序。如:

2 同时接收处理一个数据表中的多条记录

上面的程序不但能够根据提交的数据表显示不同的表格,而且能够在表格中用表单形式的文本框来显示数据,使表格处于编辑状态,那么编辑更改过的数据如何再送到数据库中呢?很简单,只要单击“更新数据”按钮,调用下面的更新处理程序即可。

3 结语

16.医疗器械操作程序 篇十六

一、我国强制医疗解除程序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了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所可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提出解除申请规定在《高法解释》第540条。《高法解释》第541条规定了法院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主要依据是诊断评估报告。法院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规定在《高法解释》第542条,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解除的标准主要是有无人身危险性。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高法解释》第543条规定了检察院对决定和解除决定的法律监督,以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这些条文构成了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大体框架。

二、国外强制医疗的解除规定

(一)俄罗斯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终止、变更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45条规定:1.根据精神住院行政机构的申请,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终止、变更医疗性强制措施或再延长6个月。2.关于终止、变更或延长,由作出裁决的法院审理,或者由强制措施适用地的法院审理。3.关于听审,法院应通知法定代理人、精神病机构人员、辩护人和检察长。4.辩护人和检察长必须出席审判庭。5.审判庭应审查申请、医生诊断书,听取出庭人员的意见。如果诊断书引起怀疑,则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主动进行司法鉴定。6.没有必要再适用原先判处的医疗性强制措施或者有必要判处其他医疗性强制措施时,法院可以终止或变更医疗性强制措施。如果有理由延长,法院则延长强制医疗。7.关于终止、变更和延长的事宜,法庭应在评议室作出裁决并当庭宣读裁判。8.对法院的裁决可以通过第二上诉程序提出上诉或抗诉(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第219页。)。

(二)美国强制收容的解除

美国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收容,一般以6个月为期。有些州规定了定期审查周期分别为6个月、3个月、1年不等,每个期限届满,都需启动听证程序决定是否继续收容。收容的期限以诊断评估作为主要依据,临床考虑因素包括:是否已达到治疗目标、继续治疗是否有助于治疗目的的实现、对将来病人复归社会的利弊、病人是否依然满足最初的收容标准、其他替代医疗措施是否有利等(潘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制化研究——从中美两国对话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165-166页。)。在释放精神病人的问题上,有些州交由精神卫生机构负责人决定,有些州需报告法院。通常情况下,解除的标准为病人不再需要继续治疗,有的州规定病人不再患病或者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等。在绝大多数州,如果医疗机构拒绝释放病人并且病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请求。在病人寻求司法审查的情况下,不少州对病人请求释放的次数做了明确的限制,如6个月提出一次请求等。在没有提供司法审查机制的州,如果被收容人认为自己的继续收容不当的,被收容人可在州或联邦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就整体状况来看,绝大部分的病人在第一次审查听证之前就已经得到释放(潘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制化研究——从中美两国对话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166-167页。)。现美国收容的期限都普遍缩短,如弗吉尼亚州的精神病院平均收容的期限为41.7天(Walter Gove, Terry Fain, “A Comparison of Voluntary and Committed Mental Patients”, Arch. Gen. Psychiat, 34(1977),pp.669,673.)。美国加快精神病人的周转速度,是为了提高医疗效率,力求医疗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三、我国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重要问题的探讨

(一)强制医疗的解除条件

《高法解释》第542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醫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由条文可知,解除审查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人身危险性”进一步阐述,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解除标准有所差异。

笔者认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评价要综合以下几方面:第一,被强制医疗人的病情。首先,法官应当审查强制医疗所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法官并不具有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很大程度上要以精神病鉴定和诊断评估报告为依托。(现已有法院,如上海,实行专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合议庭成员中加入精神病方面的专家。)诊断评估报告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医疗期间的持续观察报告,对于评价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具有人生危险性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当然,如何保证诊断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中立性,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中详细论述。其次,法官应当审查被强制医疗人的病理情况。考虑精神疾病的性质,是否是暴力型精神疾病,有无复发的可能。如果是暴力型精神疾病,不能通过短期治疗稳定病情的,对于解除则要持谨慎态度。第二,法官应当考查监护条件。包括监护人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家庭和社区监管的条件等。精神病患者需终身服药,因此监护人的健康状况和经济能力一定要考量。家庭和社区的监管评估非常关键,在强制医疗所里,精神病人的生活、服药等治疗环节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果家庭和社区不能提供好的监护条件,那么被强制医疗人的生活习惯就会改变,不利于其康复。如果以上几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那么即使被强制医疗人的病情稳定,也不能轻易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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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诊断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与中立性

诊断评估报告在强制医疗解除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诊断评估报告却存在着内容格式化、病情描述简单、千篇一律的问题。这让法官无从审查。笔者认为,每个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疾病状况都不尽相同,因此诊断评估报告也应该因人而异,对于病情的描述应该尽可能详细,更有针对性、科学性。由于评断评估需要长期持续性的观察,因此派鉴定专家定期去强制医疗所诊断评估这一方法并不可行。笔者认为,诊断评估报告应该由三个不同的鉴定专家独立出具,三名鉴定专家中一位是强制医疗所的主治医生,其对被强制医疗人的病情也是最为了解的,另外两名鉴定专家可以是法院从专家库里面随机挑选,由鉴定中心派驻在强制医疗,工资和编制都留在鉴定中心,这样就能保证报告的中立性。但笔者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同的观点。某些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诊断评估不需要持续这么长时间,世界卫生组织测精神疾病有一套独立的精神病诊断机制,并不用持续观察,并且强制医疗的利益对立关系不是太大,医生恶意造假的概率小,但为了保证鉴定意见和诊断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至少要两个精神病鉴定专家。笔者非鉴定行业专业人员,孰是孰非,留待专业人员评判。

(三)被强制医疗人出院难

强制医疗所在病人出院方面不存在惰性。精神病人逐年增加,全国大约24家强制医疗所里人满为患,还会存在反复出院、入院的情况。以上海为例,上海还收治居住在上海的外籍肇祸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所床位紧张,希望病人出院。那么,被强制医疗人出院的阻力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出院的阻力主要来自家属、社区和街道。有些被强制医疗者无父母,无子女,无直系亲属。没有亲属作为监护人,给监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有的家属会认为精神病人回归家庭后的经济压力大,监护责任大,不愿意让病者出院。社区和街道处于社区安定的考虑,对接受精神病人也比较抗拒,甚至会出现社区、街道反过来给家属做工作,不让病人回归的情况。笔者原以为一些社区机构应该能够提供过渡,比如民政或卫生部门下面的精神卫生中心,但事实是这些机构自身也有羁押的精神病人,且医务人员少,不愿接受肇祸精神病人,怕造成不稳定。精神病人解除后回归社会是个社会接纳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综合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帮助。

(四)解除程序的审理方式

《高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该条文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的审理方式是合议庭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并未规定解除程序采用哪种形式。

理论上可以采用庭审和听证两种方式,但实践中大多采用听证形式,如上海、江苏等地。听证过程大致如下:在强制医疗所召开听证会,法官来主持;合议庭三位法官,包括有精神病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被强制医疗人和主治医生接受询问;监护人阐述监护条件和计划;驻派检察官现场监督;还可以请专家辅助人提供意见;多方面对面发表意见,共同探讨是否应该解除强制医疗。相比较而言,庭审则多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环节。庭审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角色的定位。法官肯定是居中裁判的,申请人就是被强制医疗人或者家属,那么对抗的另一方是检察院还是强制医疗所?如果申请人是强制医疗所,那么对抗的另一方是检察院还是家属?申请人可以是被强制医疗人、家属,也可以是强制医疗所,但是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却很难判断。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发表意见一般是在庭后,而不是在庭上。因此,庭审中各方的诉讼地方不清,解除程序不宜采用庭审的方式。

从另一方面来讲,解除程序直接由法院受理,法院发挥主要作用,公安和检察院的作用较小。强制医疗案件中不一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比如解除程序,如果强制医疗所愿意让病人出院,家属和社区也愿意接受,那么在解除程序中并没有对立的两方,且解除不会侵犯人权,无需对抗,因此可能并不需要庭审中的三方结构。解除程序的关键在于审查和评估,采用听证程序的好处就在于法院可以更加主动地调查事实。采用听证程序,让被害人、社区适度参与,扩大信息来源,可以降低家属和社区的心理恐慌。

因此,笔者认为,从目前来看,听证是最适宜、可操作的一种方式,但也有些许小问题,比如原合议庭成员可能会受之前决定程序的影响,是否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听证会是否要通知被害人到庭,被害人是否会有抵触情绪等。

(五)强制医疗的期限

由于被强制医疗人不同于服刑的罪犯,有一个固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期满就可获释。强制医疗针对的是精神病患者,治疗何时能够终止主要取决于病情恢复的情况和人身危险性的变化,这是个动态的指标。在强制医疗决定作出时,是不可能对强制医疗的期限也作出决定(潘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制化研究——从中美两国对话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295-296页。)。某些地区规定了強制医疗的最低治疗时限2年,在2年期间不能提出解除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其理由是依据精神病治疗经验规律,通过治疗,病人的病情在1-3月内能基本稳定,但之后的稳定期是保证和巩固治疗效果的重要阶段,而稳定期的最低要求是2年,2年内不再复发,才能基本确定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强制医疗所已出院的肇祸精神病人中,没有强制医疗时间是少于2年的。但笔者认为最低时限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剥夺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比如,《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显然制定者未理解强制医疗的性质,强制医疗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精神病人,而是为了实现特殊预防,保卫社会免受精神病人的继续危害,类似于安保处分性质的实体措施,(赵春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只要被强制医疗人病情稳定,诊断评估报告、监护条件等都满足,那么就应当解除强制医疗,还给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笔者建议,可以将2年作为治疗的参考时限,对家属进行解释及建议。强制医疗程序不应设置最低时限,但应当设置最长时限。原因在于当被强制医疗人年老后,对社会的危害性降低,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该解除强制医疗,让其回归社会,安享晚年。为了社会利益和患者的个人健康考虑而必须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给患者个人带来的损害也应该降到最低,并且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此规定可以防止强制医疗权的滥用,保护被强制医疗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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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异地执行有无可行性

异地执行(即将被强制医疗人送回原籍地的精神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又一大难题。以上海为例,其将上海市范围内的肇祸精神病人都纳入到强制医疗的范畴,决定后送强制医疗所予以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中超过一半都是外省市的,男病人数量大于60%,而这些外省市的精神病患者的解除难度更大。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上海目前也没有异地执行的规定。

经笔者调研后发现,司法界对异地执行褒贬不一。支持异地执行的理由如下:1.可以减轻当地强制医疗所人满为患的问题。2.回原籍的强制医疗所去治疗可以受到亲属们的照料,更有利于被强制医疗人的康复。反对强制医疗的理由如下:1.制定异地执行规定的难度大。仅仅一个地区制定相关规定相当于孤掌难鸣,此规定还须由中央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2.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可能有些地方并不具备强制医疗条件,有些强制医疗机构的资质不达标,送回之后 可能不利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3.在判决地执行便于检察院的监管,如送到原籍的强制医疗所执行,那监督的难度就会增加。4.现在很多外省市人都外出打工,送回去可能没有适格的监护人,监护条件欠缺。

笔者认为,异地执行在现阶段不可行。强制医疗程序刚刚实行两年多,各地都处于尝试的阶段,无论司法机关的经验、强制医疗所的资质、精神鉴定的规定、家属和社区的监护条件、人们对此程序的认知都非常不成熟,且各地的司法进程也参差不齐,实行异地执行难度过大。各地可先考虑对强制医疗所进行扩容。再经过几年摸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后,可尝试在个别地区进行异地执行的试点。

(七)解除后的后续衔接工作

之前的强制医疗普遍采用行政程序,主要依据《精神卫生法》和各地的精神卫生条例,由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缺乏中立的裁判者,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无法参与,也无法防御,这使得被强制医疗人完全成为程序的客体(周国均、李娜玲:《试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司法化》,《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2012年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了司法轨道,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权,这是大势所趋。但是这两年以来,走刑事司法程序的强制医疗案件非常少。一方面,精神病人数量过多,另一方面行政性质的强制医疗的对象包括一般的精神病人、肇事精神病人和肇祸精神病人,适用范围大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限于严重暴力犯罪的肇祸精神病人),且操作流程简便,程序完整。

1.思路一:继续沿用行政强制医疗的精防系统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病人解除强制医疗回归社会后的工作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比行政强制医疗的解除更为复杂,但法律并没有对刑事强制医疗解除后的后续程序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其解除后的后续工作仍然可以沿用行政强制医疗解除后的监管体系,纳入其范围。行政强制医疗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精神病防治工作体系。被强制医疗人痊愈后出院,医院会通知家属接其回家。卫生系统会通知社区的精防社工,社工再会通知社区民警。社区的民警在居委会办公,对精神病人实行严格的等级防控。如果被强制医疗人曾是肇祸精神病人的話,社区民警一般每个月会上门一次了解服药情况和生活情况。如果再有违法行为的话,民警会立即制止。街道还有精防医生会定期上门诊断病情。社工如果觉得被强制医疗人有异常,街道的医生就会上门诊断,对病情作出判断,再通知民警,整个精防的监管体系十分完整。

2.思路二:参考社区矫正制度

笔者认为强制医疗解除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的治理问题,与社区矫正之间有着极大的相似性。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这五类对象。社区矫正的领导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矫正的监督考察小组,由居委会、村委会、就读学校、单位及监护人、家属等组成,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还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招募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帮教。

参考社区矫正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1.是否可以让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执行事宜,由社区民警做好随访工作,2.加大社区医疗服务的硬件设施,配备精神病医疗机构和专业医疗人员。3.发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督力量,监护人和家属是监督的主力,居委会和村委会、邻居也有监督权。当今社会,对神经病患者施以何种对待,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在政府、社会、家属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精神病人从被收治到出院及后续管理衔接有序,是各国应谨慎思考的问题。

结语

由于精神病人在社会上依然被看做一种耻辱的烙印,即便以后康复了,也很难彻底摆脱曾经被贴过这种标签的阴影。因此,对于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以及精神病人复归社会的问题更应该谨慎对待。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现实基础,其改革与完善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

(钱丹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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