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8篇)
1.广州市规划局 篇一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一)高端软件
1.面向通信、消费类电子等领域的嵌入式软件,高清数字电视和智能手机嵌入式软件
2.服务器、桌面操作系统、高性能海量数据库的开发及产业化
3.三维CAD设计软件、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虚拟现实与平台
4.行业应用软件整体解决方案在通信、电力、交通等领域的应用,中文处理软件、中间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面向互联网、移动通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农村信息化、城市信息化、企业信息化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应用软件、商务智能软件
5.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数字音视频、智能卡、工业控制、汽车控制、物联网、白色家电等芯片设计
6.软件产品检验检测平台
(二)物联网和云计算
1.物联网感知技术与无线射频(RFID)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2.各种传感器以及智能终端联接的物联网关键设备和系统
3.电力、交通、水利、物流、环保、家居、医疗、安防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
4.物联网商用应用系统与服务运营
5.云计算基础服务设施、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和服务平台建设 6.云计算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制造业等领域的研发和应用
7.云安全服务平台的研发及产业化 8.高性能计算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 9.云计算资源自动调度管理中间件
(三)电子商务
1.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标准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2.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创新
3.综合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多层次、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模式
(四)下一代互联网
1.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2.基于万兆高性能下一代互联网的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 3.软交换设备、网关
4.固定、移动融合的多媒体子系统(IMS)设备 5.下一代互联网在科研、商业以及其他重要行业的应用
(五)新一代通信(含移动互联网)
1.基于第三代移动通信的关键设备、终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2.3G增强/长期演进型技术产品 3.新一代通信网络安全产品与系统
4.通信网络设备、智能天线及配套覆盖系统、智能终端、芯片、电源以及关键元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
5.无线宽带城市建设,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6.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7.新一代通信操作系统、业务平台及应用软件 8.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 9.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0.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灯网络设备制造
(六)集成电路
1.线宽0.8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先进封装与测试 2.专用集成电路制造
3.集成电路的设计和测试平台 4.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制造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研发与生产
(七)新型显示
1.高世代TFT-LCD面板和驱动电路、玻璃基板、靶材、彩色滤光片、偏光片、LED背光源及专用设备
2.有机发光显示屏(OLED)面板、薄膜晶体管(TFT)、发光材料、驱动IC、玻璃、靶材、封装材料、印刷技术、专用制造与检测设备
3.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4.高世代液晶电视模组生产、模组整机一体化和整机升级项目建设 5.AMOLED材料、技术研发及产品应用检测平台 6.低成本金属氧化物TFT共性技术开发及应用
9.南海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海洋生物资源发掘和筛选;南海海洋生物基因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海洋生物基因鉴定;南海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纯化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防治重大疾病的海洋药物和新型海洋生物制品开发
(二)生物医学工程
1.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肿瘤治疗器械及设备、临床生理与生化诊断仪器及试剂
2.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三)生物制造
1.发酵与酶工程新技术与产品、新型酶制剂等微生物制造
2.功能食品关键技术和产品、添加剂的生物制造技术和产品、生物色素、生物香料等食品与饲料添加剂、3.生物基高分子新材料、生物基绿色化学品、糖工程产品和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等生物基材料
(四)生物农业
1.优质、高产、高效、多抗的农业、林业、渔业新品种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
2.动植物新品种及农产品保鲜、贮藏、深加工、质量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
3.生物培养和拟生态条件下规模化种植濒危稀缺中药材;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
4.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5.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兽用新型诊断试剂与生物疫苗、新型高效饲料及添加剂、生物肥料
(五)高端健康服务 1.健康管理
2.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3.远程医疗服务
4.社会化、专业化的康复和护理服务 5.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6.生物信息服务
7.个性化诊疗技术服务与推广
三、新材料与高端制造
(一)高端金属材料
1.特种钢铁材料、高强度机械用钢、高性能精密合金板、耐高温合金材料等精品钢材
2.高性能镁、铝、钛、铜合金材料、复合材料等关键结构和功能材料开发 3.高性能稀土材料,高效稳定发光稀土材料、稀土功能助剂、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
4.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料
(二)高性能高分子材料
1.高性能塑料合金及复合材料、高性能合成树脂、合成纤维、改性塑料、高性能橡胶制品与塑料制品
2.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料 3.工程塑料、特种工程塑料及其改性塑料;先进聚合物物复合材料 4.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介入治疗器具材料、骨科内置物及口腔材料、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专用手术器械及制品
5.生态和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高分子材料循环再利用技术及产品、环保涂料、粘合剂、高纯溶剂与气体
(三)精细化工材料
1.环保型高性能涂料和黏合剂、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
2.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新型表面活性剂
3.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4.安全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5.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船舶等涂料、高性能粉末涂料
(四)特种无机材料 1.半导体与光电子材料
2.符合小型化、集成化、宽带高频化要求的各种陶瓷功能材料 3.风电材料、太阳能电池用非晶硅材料
4.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67 8.数控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 9.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 10.注射成型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11.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四、时尚创意
(一)动漫游戏
1.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与产权交易,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多媒体教育动漫影视产品,动漫与网络游戏创作工具、软件、环境平台及服务
2.基于计算机、掌上终端和交互电视的网络游戏
(二)时尚产品
1.迎合市场消费趋势,具备创新设计理念和高技术含量的时尚产品设计和制造
2.手机流媒体、移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等新媒体建设 3.时尚资讯服务
(三)创意设计与策划
1.平面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2.工业设计
3.广告设计、品牌策划 4.建筑与规划设计
5.专业时尚策划、发布、展览等服务
(四)高档工艺美术品
1.高档工艺礼品产业研发设计和生产 2.原创油画、版画
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
(一)太阳能
1.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成套装备制造、专用材料、器件工艺以及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2.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
3.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4.光伏发电应用模式创新
5.农业大棚、厂房屋顶以及机场、车站、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等光伏推广应用
6.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7.太阳能光伏类产品的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8.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二)风能
1.自主研发的风电机组及其控制系统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2.风机整机制造、风电技术开发及配套产业;兆瓦级风力发电成套机组制造、超级紧凑型、抗台风型风电机组制造
3.直驱式垂直轴风力发动机以及风电机组变桨控制技术、并网控制技术、液压式主传动发电机组设计制造技术、数字化风力发电场调度控制技术等重点技术开发
4.风电用齿轮箱、发电机、轴承、叶片、偏航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与制造
5.小型风机和风光互补系统的装备制造;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风电互补与蓄能等新技术的示范应用
(三)核能
1.核电主设备成套制造、百万千瓦级核电关键设备制造、核岛辅助设备研发及生产
2.与国际接轨的核蒸汽供应系统(NSSS)建设、核蒸汽供应系统供应商培育
3.核级锆产业和EPR第三代核技术燃料组件制造产业 4.核安全级泵、阀、管道、仪控系统等关键配套设备 5.核级直流电源和蓄电池开发
6.以核电设计、建设安装、运营和技术支持为重点的高端核电服务业 7.核技术在工业、医疗等各领域的应用 8.先进核反应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9.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
10.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应用型加速器产业化 11.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3.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
(四)其它新能源
1.生物质能装备研发、制造与技术应用
2.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3.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及核心装备的制造与应用 4.智能电网管理系统及设备等研发和制造 5.新能源资源评价及开发设计等高端服务业
(五)高效节能技术装备
1.能效更高的工业锅炉、汽轮机、内燃机、电动机、冷却设备等新一代节能机电产品
2.新一代室内室外节能照明产品和系统;高效节能电光源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
3.满足国家最高能效标准,能够与世界先进节能环保标准、指令对接的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微波炉等高效节能家电开发与生产
4.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
5.先进燃烧技术、变频调速控制技术、液化天然气冷量回收和利用技术、无功补偿技术、电效管理技术、高压和低压智能节电技术、低损耗配变技术、节能变压器、节能风机、余热/余压/余能/余气回收利用等技术开发和应用
6.冰蓄冷技术及其成套设备制造
(六)先进环保技术
1.工业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技术;有毒、有机废气、恶臭处理技术;“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与生产;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
2.垃圾分类和厨余回收利用推广;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推广;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海洋环境保护及科学开发;微咸水、苦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3.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环境监测体系工程;流动污染源(机车、船舶、汽车等)监测与防治技术;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与应用;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应用;削减和控制重金属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4.削减和控制二恶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含汞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5.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6.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开发及应用
7.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核设施退役工程、医疗废物、含重金属废弃物)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
8.可生物降解聚合物材料研发与生产 9.碳捕获、存储及利用技术装备
(七)资源循环利用
1.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产品、农业机械、船舶等废旧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共伴生矿资源、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再生资源、农林废弃物等的循环利用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3.废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处置技术开发与应用
4.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铁、废旧木材等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
5.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旧灯管、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
6.墨盒、有机光导鼓的再制造(再填充)7.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及设施建设
8.重复用水技术应用;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与生产;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9.废旧混凝土的再生利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混合混凝土
(八)节能环保服务
1.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培育;能效测评、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节能设备和材料采购、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信息咨询等节能服务市场;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等环境服务业体系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咨询、环保产品认证及咨询等环保咨询服务业
六、新能源汽车
(一)新能源汽车整车
1.纯电动(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含插电式、中度及以上油电混合式)乘用车整车研发与产业化
2.纯电动、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插电式、中度及以上油电/气电混合式)客车整车研发与产业化
3.纯电动专用车整车研发与产业化 4.轻型纯电动乘用车研发与产业化
(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1.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 2.动力电池关键材料
3.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 4.驱动电机及传动系统的一体化系统 5.电动汽车整车控制系统 6.纯电动汽车专用底盘平台 7.节能型车用电动空调
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及智能充电管理系统
(三)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
1.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测和试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新能源汽车标准实施及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3.车载充电设备、非车载充电设备,智能快速充电技术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充气、维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4.动力电池生产、销售、充电与置换、检测与维护等服务的新型商业模式 5.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专用、公务和家用等领域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2.广州市规划局 篇二
1 研究区概况
研究区为广州市中心城区6区, 包括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和白云区, 总面积为1 078.44km2。改革开放后广州市城市发展速度很快, 其城市绿地评估具有较大的代表性, 可为我国其它城市的绿地建设提供参考。
2 研究方法
2.1 绿地分类体系
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将广州市城市绿地细分成5种类型: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及其它绿地G5[15]。
2.2 绿地信息遥感解译
采用2004年高精度IKONOS卫星遥感数据, 应用Erdas Image遥感图像处理软件对影像进行几何纠正、拼接和信息融合等, 最终合成1m彩色影像。通过野外调查建立绿地解译标志, 并对影像进行监督分类, 获取了广州市区绿化覆盖率等相关绿地信息, 并建立绿地信息专题数据库, 统计绿地景观指标。
2.3 城市绿地景观系统综合评价
2.3.1 绿地景观系统指标的选取
通过分析景观指数特征, 采用多目标决策手段对广州城市绿地景观进行系统综合评价。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广州市绿地特征, 参考绿地量、连接程度、空间布局等方面, 选用绿化覆盖率G[16]、斑块平均面积S[16]、分维数指数FD[17]、多样性指数H[1]、均匀度指数E[17]、景观优势度指数D[17]、斑块密度指数PD[1]、廊道密度指数LCD[17]、分离度指数F[17]、连接度PX[1]和聚集度指数CT[17]共11个评价指标, 对供试的6区进行绿地景观空间特征综合评价。其中正向指标为G、S、FD、H、E、LCD、PX和CT, 指标值越大越好;F和PD为负向指标, 指标值越小越好。
2.3.2 绿地景观系统综合评判方法
关于城市绿地景观生态综合评价较为常用的方法是主成分分析和模糊集对分析法等[1]。其中主成分分析通过坐标的刚性旋转与投影导出新指标 (即主成分) , 新指标既能反映原指标提供的大部分信息, 彼此又不相关, 使问题变得简单明了[1]。因此,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综合评价绿地。基本步骤:先对数据无量纲处理, 然后进行主成分分析, 计算得到相关系数矩阵及其特征值, 根据特征值按大小顺序排列, 分别求出对应于各特征值的特征向量, 利用特征向量建立主成分线性方程, 并根据方程计算得到6区的主成分得分, 最后利用各主成分的特征值计算各主成分的权重, 并根据各区的主成分得分求各区的加权和, 从而对各区做出综合评估[16]。
3 绿地景观格局分析
卫星影像判读和GIS分析表明, 2004年广州市区有各类园林绿地面积382.75km2, 其中公园绿地总面积14.93 km2,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49%。应用GIS软件对绿地进行分区、分类统计。然后运用景观格局指数公式, 对广州市各行政区城市绿地的景观格局指数进行计算 (见表1) 。
3.1 多样性指数
多样性指数反映景观要素的多少及其所占比例的变化。广州市多样性指数为0.80, 表明城市各类景观类型所占比例相差较大, 景观多样性整体程度不高。相对而言, 荔湾区、海珠区和天河区的绿地景观多样性最高, 而白云区绿地景观多样性最低。荔湾区生产绿地较多, 海珠区果园面积较大, 天河区公园绿地分布均匀, 而且各区附属绿地所占比重也较大, 因而绿地景观多样性指数很高。越秀区和黄埔区由于是广州老城区, 街巷较多, 道路网密集, 庭院绿化斑块数量相对较多, 各斑块所占比例差异不大, 因而多样性指数也较高。白云区绿地景观多样性指数最低, 主要由于除其它绿地类型外, 各类绿地都较为缺乏。
3.2 均匀度指数
均匀度指数反映景观中各斑块在面积上分布的不均匀程度。广州市6区绿地景观均匀度指数仅为0.50, 指数值较低, 表明绿地景观分配不均。相对而言, 荔湾区、海珠区和天河区的绿地景观均匀度较大, 反映该区域绿地分布较为均衡;荔湾区绿地均匀度较高, 主要是由于保留了很多历史文物保护区, 很好地保护了绿地, 如白鹅潭、沙面公园等地;天河区是广州的新区, 反映了广州在城市规划时充分考虑了生态绿地的重要性;海珠区绿地均匀度高, 主要由于其东南部的万亩果园;而越秀、白云和黄埔区绿地均匀度指数较低, 绿地分配不均。白云区大型绿地白云山处于东边, 面积占有较大比重;而越秀和黄埔区应该由于城市绿地景观功能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
3.3 景观优势度
景观优势度是景观多样性与最大多样性的偏离程度, 值越大, 则代表该区某一种绿化类型占绝对优势。广州市景观优势度为0.81, 以其它绿地占绝对优势。其它绿地主要分布在白云和黄埔区, 在区域内占绝对优势, 景观优势度相对较高, 分别为1.12和0.82。
3.4 景观破碎度
斑块密度指单位面积上斑块个数的多少, 斑块密度越大说明景观越破碎。广州市区绿地斑块密度为503.1个·km-2, 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和黄埔区由于存在成片其它绿地, 且城市发展较为成熟, 城市建设步伐相对缓慢, 绿地景观破碎度较低, 斑块密度分别为751.8、381.4、555.4和710.9个·km-2。而越秀区和荔湾区属老城区, 由于建设开发强度较高, 附属绿地斑块数量多, 面积小, 故破碎度指数较高, 斑块密度分别为1 525.5和1 273.2个·km-2。
3.5 绿地廊道密度
绿地廊道密度为研究区内道路绿地的长度与面积的比值, 用以度量景观被分割和连接的程度。广州市区总体绿地廊道密度为2.63km·km-2, 越秀区和荔湾区的绿地廊道密度高于其它4区, 这是由于越秀和荔湾区老城的街巷较多, 道路密度高于其它区。
3.6 景观连接度
广州市区绿地连接度指数为99.11, 绿地连接度较好。从各区绿地连接度来看, 白云区的连接度指数最大, 为99.47, 最为接近群聚分布, 斑块间联系较为紧密, 主要是因为市区东部分布有大面积成片林地。天河、海珠和黄埔区由于也存在成片其它绿地, 绿地景观连接度较高;越秀区和荔湾区庭院绿化斑块数量相对较多, 面积小, 故连接度指数较低, 分别为93.50和94.13。荔湾区生产绿地较多, 且部分集中成片, 因此连接度比越秀区稍高。
3.7 分形维数
广州市区绿地形态具有一定分形特征, 但6区景观的分维数均小于1.5, 广州市绿地的分形维数不高, 呈现出一定的自相似性和复杂性。表明广州市绿地比较分散, 城市开发建设基本上是按照一定的规划原则进行的, 形状比较规整。越秀和荔湾, 两区属于老城区, 分维数较高街巷较多, 道路网密集, 庭院绿化斑块数量相对较多, 用地布局较错综复杂, 因而分维数也较高。
4 绿地景观系统综合评价
选用绿化覆盖率、景观多样性指数和连接度指数等11个评价指标, 对广州市中心各行政区进行绿地景观系统综合评价。将各评价指标无量纲处理后, 进行主成分分析, 从中选取3个主成分, 3个主成分相对应的特征值分别是7.59、2.63和0.71, 其相应的贡献率分别为0.689 8、0.239 1和0.064 6, 累计贡献率为0.993 5, 信息损失较少, 可信度高。
4.1 因子负荷矩阵分析
从因子负荷矩阵可以看出 (见表2) , 第一主成分主要反映了斑块平均面积、多样性、均匀度、景观优势度、斑块密度、分离度、连接度和聚集度等绿地景观格局信息, 称之为绿地格局指标;第二主成分主要反映分维数和绿地廊道密度信息, 称之为绿地形状指标;第三主成分主要反映了绿化覆盖率。因此, 广州市区城市绿地空间结构特征可以综合为景观格局指标、绿地形状指标和绿化覆盖率3项指标, 用来评价绿地景观生态综合状况的优劣。
4.2 综合评价
利用相应于这3个特征值的特征向量建立主成分线性方程:
式中, X1~X1 1分别对应以上11项评价指标无量纲处理后数值。根据方程计算各行政区3个主成分得分, 最后根据各主成分权重和综合评价方程计算各行政区的综合评价值。各主成分的权重取其各自的贡献率。
得到总评价函数为E=0.689 8×F1+0.239 1×F2+0.064 6×F3, F1、F2和F3分别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主成分。
计算6个行政区的主成分数值及综合得分 (见表3) , 得出荔湾区绿地景观格局最优, 景观格局指标为2.678, 越秀区景观格局次之, 为1.829, 白云区绿地景观格局最差, 仅为-2.908;越秀区绿地形状格局最好, 绿地形状格局指标为0.733, 海珠区表现为最差, 仅为-0.402。天河绿化覆盖率最好, 绿化覆盖率指标为0.089。绿地空间结构综合评价为:越秀>荔湾>海珠>黄埔>天河>白云。
评价结果表明, 越秀区和荔湾区绿化结构布局合理, 绿地景观综合状况最佳。海珠区虽然绿地景观布局比较合理, 但是绿地形状比较规整单一, 且绿化覆盖率比较低, 因而其综合评价结果为一般。黄埔区景观布局和绿化覆盖率均不高, 因而综合评价不高。天河区虽然绿化覆盖率较高, 但其结构布局有待提高, 绿地形状规整单一, 绿地景观综合状况较差。白云区绿地形状较复杂、绿化覆盖率也比较高, 但是绿地主要集中分布于东部, 景观格局最差, 因此综合评价得分最低。从广州市区整体情况上看, 城市绿化覆盖率较好, 但各区绿地分布不均;老城区绿化覆盖率偏低,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较少, 绿地景观综合状况一般。
5 结论与讨论
借助GIS、RS技术和主成分分析方法, 借鉴景观生态学理论, 选用绿化覆盖率和均匀度指数等11个评价指标, 对广州市不同区域的绿地空间结构进行分析和评价, 克服了传统方法仅体现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的不足。
主成分分析将评价指标综合为绿地格局、形状和覆盖率3项指标, 评价广州市绿地景观生态综合水平。结果表明越秀区最优, 荔湾区次之, 依次为海珠区、黄埔区和天河区, 白云区最差。城市绿地景观空间格局主要受城市功能布局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等多因素综合影响。相对而言, 荔湾区绿地多样性、均匀度和分离度最高, 白云区最低。与荔湾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集中, 具有较好城市绿地和生产绿地有关, 分维数、破碎度和廊道密度以越秀区最高, 白云区最低。由于越秀区属老城, 建设开发强度较高, 附属绿地斑块数量多, 面积小, 故分维数、破碎度和廊道密度指数高。而白云区绿化覆盖率、斑块平均面积、景观优势度、连接度和聚集度都最大。白云区东部其它绿地空间呈团聚状态分布, 占绝对优势。
通过对广州绿地空间结构分析及综合评价, 建议今后的工作重点是:
(1) 增加公园数量, 改善绿地景观格局。广州市区面积大于3 000m2的大中型绿色斑块其面积比例达到89%, 但大中型绿色斑块数却仅占总斑块数的2.34%, 大型绿地数量少且分布较集中, 使绿地整体生态功能难以发挥。在下一步城市建设中, 应尤其注意在海珠、天河和黄埔三区增加大中型绿地斑块公园的比例;同时完善绿地景观格局, 均衡布局各绿地斑块, 特别是白云区, 使居民可就近入园。
(2) 建设绿地廊道, 提高生态连接度。绿地廊道对发挥生态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广州市区绿地廊道密度为2.633km·km-2, 应在市区主次道路多植树, 建成纵横交错的绿树林网, 争取在2020年使绿地廊道密度达3km·km-2左右。同时在营造绿地廊道中采用乔木、灌木、草木和谐搭配和多树种组合, 不仅有利于提高绿地景观异质性和绿地连通性, 还可以减少污染并美化城市景观。
(3) 提高绿化覆盖率。海珠和黄埔两区绿地类型单一, 种类以其它绿地为主, 尤其缺乏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重点考虑在这两区规划大型公园, 在外围规划防护林带。
3.广州市规划局 篇三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村庄规划;三规合一;公众参与
引 言
近年来,我国致力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总体目标下,继2009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方向,并提出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政策方向。改革的实质是让市场机制在土地資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
土地制度改革从制度层面指出了解决农村现状问题的方向,同时也对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1 界定村庄土地的初始权利是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和村庄规划的基础
一直以来规划领域特别是村庄规划对土地产权不够重视,对土地利用程序与政策不了解,造成规划与土地权属主体脱节,未意识到规划的实施是对土地权属和土地资产的干涉,编制的规划不能适应土地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导致规划无法实施,村庄规划最终只能成为村民口中的“纸上谈兵”。
实质上,城乡规划对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管制,直接影响了每个权益主体的利益,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而言,村庄规划的基础是界定规划对象的初始权利。这需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空间边界和用途,同时,国土部门应把土地权属基础数据向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部门的全面开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权属的界定是村庄规划的基础,也是集体土地改革的基础。
2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实现农地整合、流转、产生更大效益的关键
据统计,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而村庄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59%,全国2.4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空心村”内老宅基地闲置面积占宅基地总数的10~15%,部分地区宅基地空置率超过30%。在新型城市化的背景下,进城打工农民在持续增加,农民工面临着农村住房长期空置,子女成为留守儿童的普遍现象,但因城镇定居成本高,又缺乏相应的政策帮扶,农民工仍需保护其原有的农村土地权益(耕地和宅基地),导致农村用地仍按户籍分配,造成土地实际利用率低,土地浪费明显。村庄规划中若仍按新增分户落实宅基地将与实际使用不符,城镇化发展阶段村庄建设用地本应“缩减”或“转移”的,却反而需要增加。
现阶段,解决农民工问题成为实现农地整合、流转,并让土地产生更大效益的关键。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应从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退出动力考虑,制定相应政策,赋予农民工财产权利和城乡资产置换的选择权,赋予农民工子女有与城镇儿童相同的受教育权利,使农民可以通过退出农村土地、宅基地和住房,获得在城镇定居的资本。退出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住房让村庄规划有可规划的空间,更有利于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提高土地效益。
3 建立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在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整合
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土地整合,将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土地价值更高的地方,适应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同时实现统一集中建设新村,完善配套,节约出来的土地返还给村发展经济。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籍着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之机,希望在充分征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对土规中的建设用地位置进行调整,然而,想对农民既有利益进行调整,如果没有足够威信的领导推动,基本无法协调。
面对这个困境,广州可参考“南海模式”,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为股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统一按规划管理和经营,农民个人按照股权比例分红;同时参考武汉村庄改造的方法,在村庄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原村集体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原村集体资产从村民名义上的“共同所有”改变为现在实际上的“按份共有”,将村民转股民,将股份量化,使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利益捆绑。在此基础上,村民利益受到保护,并且可以享受土地开发获得的收益,激发村民整合土地的积极性,使规划目标与村民利益合一,则规划转移建设用地指标,将指标化整为零集中建设,将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村集体资产改造提供了可能。
4 进行“三规合一”,形成“一张图”的管理平台
“三规合一”就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充分协调统一,“三规合一”成果具有三个层面规划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同时避免了三个层面规划的脱节。宏观层面的规划优势和作用是通过总量控制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确定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避免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三规合一”成果将宏观层面规划控制总量落实到空间和用地,修正了传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调研不足的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土地权属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避免传统城乡规划过于理想化的弊端,保证村庄规划建设项目与土规一致,有效落实规划并对土地进行用途和开发强度的管制。
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尝试将村庄规划成果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一张图”的管理平台,通过这“一张图”可全面掌握村庄各类用地的矢量数据和规划控制信息,首次将规划控制要求和用地权属界线相对应,成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审批依据,为广州市颁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奠定基础。
5 将“村民参与”制度化,让村民当家作主,规划师充当技术支持的角色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于农民所有,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农民的意愿及参与是密不可分的。《城乡规划法》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因此,村庄规划必须将“村民参与”制度化,并贯穿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全过程。村庄规划工作必须注重与农村、村集体的沟通、动员、引导和协调,规划必须成为整合资源、协调利益、凝聚共识的“沟通性规划”和“参与式规划”。规划师在村庄规划中应充当技术支持的角色,让村民自己成为推动规划和村庄建设的主导者。
6 结 语
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对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同时提出了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改革方向,而且将拉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等制度规范化和深化改革的序幕。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将借助改革的春风,在保障村民利益的同时实现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通过创新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和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公权”与“私权”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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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振华.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规划应对.规划师,2014(2).
4.广州市规划局 篇四
(2009-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的有关部署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我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年)。
本纲要所述现代产业体系是指以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群为核心,以技术、人才、资本、信息等高效运转的产业辅助系统为支撑,以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备、社会保障有力、市场秩序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为依托,具有创新性、开放性、融合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的新型产业体系。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88年第二产主导阶段、1989年至2000年第二、第三产业并重阶段和2001年至今逐步向第三产主导过渡阶段。目前,科技创新、人才服务、资本运营、信息共享、现代物流等产业支撑效应逐步显现,自然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对内对外开放、能源及社会保障等促进产业发展的条件不断改善,产业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 1 效。
(一)以服务业为主体的都市型产业结构初步建立。围绕推进城市功能向金融中心、商贸中心、信息中心、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科技中心、交通中心等综合服务功能转变,我市产业发展重心向第三产业转移,2008年,三次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04∶38.94∶59.02,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在全国大城市位居第二,初步建立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基本框架。特别是金融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约74%(市口径)。
(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按照“稳定提高第一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思路,不断推进产业协调发展。1988年前我市第二产业增加值在三次产业中份额最大,1989年后第三产业增加值首次超第二产业,逐步形成了三二产业对经济增长“双推动”格局,三次产业发展更加协调。2001年至2008年我市第二产业年均增长14.4%,第三产业年均增长14%,仅相差0.4个百分点。
(三)产业发展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
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业向适度重型化和技术密集型升级。2008年, 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为20.79万元/人,比2002年提高了14.47个百分点。2008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2639.05亿元,其中重工业超过六成;高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 2 比重达31.50%。2008年全市专利授权8081件,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工程中心为龙头的技术创新体系。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工业综合能耗持续下降。2008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68吨标准煤,比2002年下降25.3%,年均下降4.7%;2001年至2008年,在重工业比重从43%提高到65.98%的同时,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从1.6吨下降至1.1吨。
(四)产业布局集聚化功能不断强化。
服务业集聚发展,越秀、天河、白云、荔湾、海珠、番禺6个城区服务业增加值约占全市服务业的84.5%。2个国家级开发区、珠江新城中央商务区、琶洲国际会展商务区、大学城科教文化区等园区集聚效应不断扩大,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集群初步形成,造船、钢铁等基地加速建设,高技术产业逐步形成以广州科学城、天河软件园、广州国际生物岛为中心,以电子信息和生物产业为龙头的多个特色功能区,7个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基地获授牌,农业基本形成“三个圈层”都市农业布局,29个专业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加快发展。
(五)产业发展的支撑环境进一步改善。
广州港已建设成为华南地区主要物资集散地和最大的国际贸易中枢港;白云国际机场已成为我国三大枢纽机场之一;在建的广州新客站将建成亚洲最大规模客运站场;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高速公路网络基本建成;广州国际信息通信交换枢纽地位进一步巩固。上述重大基础设施的建成使用,必将极大地增强我市的要素集聚与辐射能力,成为构建 3 现代产业体系的强大支撑。
虽然我市已初步奠定现代产业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与建成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首善之区”的目标相比,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水平仍相对落后;与世界先进城市相比,我市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仍然偏低,产业发展方式仍较粗放,自主创新能力比较薄弱,城市综合承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机遇与挑战
首先,国际产业高端化、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知识化、品牌化发展的新特征,以及信息化、全球化背景下第三次新技术革命的深入推进,为产业结构实现知识性跃迁提供了历史机遇,广州可以借助生产要素加速双向流动和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关联加强,实现产业资源高效配臵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其次,在大城市成为全球产业链控制中心、高度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基地和珠三角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引领下,广州城市功能必须进行战略性转型,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以适应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战略和引领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发展的要求。与此同时,广州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也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化、缺乏具有国际市场经验的开放型、创新型高端产业人才,市场开放度和贸易便利化有待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有待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政府服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方面的挑战。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全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规划,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的地位,按照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和“三促进一保持”的总体要求,突破产业发展瓶颈,选准产业主攻方向,建设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高技术产业为引擎、先进制造业加速发展和优势传统产业巩固提高的主体产业群,把我市建设成为产业高端发展、产业能级提升及产业功能辐射的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首善之区”。
(二)发展目标。
打造世界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基地,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商务会展、现代物流、贸易中心和国家南方金融、科技创新、文化教育中心,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自主创新高地,率先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构筑产业发展“一带六区”空间战略新格局,成为珠江三角洲地区资源互补、产业关联、梯度发展的多层次产业圈中心和带动泛珠江三角洲区域产业发展的龙头。到2012年,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5%,其中现代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比重达到78%(市口径),到2015年,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比重达到67%,现代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比重超过80%(市口径)。
(三)基本原则。
——功能引领。以强化广州中心城市功能为导向,加强与周边城市协同共进,大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辐射带动力,引领全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
——创新驱动。着力推进自主创新,提升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开放互动的创新机制和环境,促进产业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
——集聚集约。集聚省内外优势资源,促进产业要素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投入产出率,形成产业特色突出、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分工合理、产业布局优化的现代产业集群。
——优化提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管理模式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调整存量结构,拓展增量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发展。
——融合协调。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相促进,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相融合,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适应,全面推进现代产业和相关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生态优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率先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实现全省宜居城市“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四、发展重点
(一)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实施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和区域合作发展战略,精心打造“广州服务”品牌,把广州建设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1.现代物流。坚持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一体化,6 结合改造和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物流园区体系、物流运输平台、物流信息平台和仓储、运输、加工、配送、多式联运及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白云空港、广州港等一批枢纽型现代物流园区建设,完善与现代物流业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塑料、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形成广州价格。构建中心城市多层次配送网络,扩大现代物流区域覆盖率。健全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实现陆、海、空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无缝对接。大力改善口岸通关物流配套环境建设,完善保税物流体系和物流大通关信息平台。运用电子商务,整合各类物流信息,积极引进专有技术和资金,重点打造2至3家电子物流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物流咨询,为华南地区提供综合供应链解决方案和物流管理服务,建设南方物流信息交换中枢。大力推进产业基地和物流基地协同发展,培育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实施产业物流示范工程,发展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服务的专业化物流,促进物流社会化和现代化。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物流中心。
2.金融保险。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构建具有广州特色的金融产业支持政策体系。鼓励支持现有驻穗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探索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加快建设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等金融核心功能区,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建立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广州国际金融数据处理中心,加快广州金融电子信息产 7 业升级。打造金融市场高端交易平台,依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建设国家级区域性产权交易中心,积极争取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广州高技术产业区成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和多样化、比较完善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形成交易活跃,影响面广,带动力强的证券市场“广州板块”。鼓励上市公司整合现有资源,做优做强。积极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实现产业与金融互动。大力发展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保险业、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继续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打造广州金融品牌。以广州列入国家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为契机,大力建设辐射亚太地区的现代金融产业后援服务基地。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强化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金融创新,积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区域金融中心。
3.商务会展。积极发展和规范法律、咨询、会计、审计、评估、广告等行业,鼓励发展与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科技中介评估服务机构,发展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深化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形成专业化、高水平的商务服务体系。完善会展业的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加强与国际展览公司的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品牌展会,大力培育龙头会展企业,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会展,扩大中国(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广州)中 8 小企业博览会、广州博览会的国际影响力,打造世界一流的会展品牌。加快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国际商务会展中心。
4.总部经济。坚持引进外源与吸引内源企业总部并重,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总部并重,立足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服务好现有企业总部,着力吸引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总部,大力培育本地优势产业的企业成为区域性总部。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投资与决策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特别注重引进中央大企业在广州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机构,重视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企业总部。加强规划引导,优化总部经济空间布局,改善总部经济运行基础条件和专业配套服务,力争把广州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影响全国、辐射泛珠三角的总部经济核心区,亚太地区最具活力的“总部经济之都”。
5.信息服务。积极发展下一代信息传输服务业,加快构建国际先进的枢纽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国家海量数据中心和容灾中心、国际级数据中心和国家高性能计算网络节点,全面拓展基于多网络的信息增值服务业。突出抓好信息安全与防护、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卫星定位系统和数字地理信息等技术的应用,加快建设新型信息通信业务与应用的试验和开发、超级计算机系统先进计算应用平台、物流信息管理软件和面向供应链管理的信息平台、三网融合有关业务平台、面向应用的数据挖掘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信用 9 保障平台等,加快确立广州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地位。
6.科技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市场,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争取引进国家级科技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为现代产业发展提供委托研究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生产性技术服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公共技术平台,为企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服务,降低企业科技创新和生产经营成本。加快培育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孵化功能,构建社会化、网络化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7.文化创意。紧紧围绕广州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和创新型城市的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多元发展”的原则,以创意为核心、文化为灵魂、科技为支撑、园区为依托、产业化为方向,通过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有效整合各种创意资源,努力营造适宜创意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创意企业集团,着力培育引进创意企业总部,重点发展文化、研发、设计、咨询、时尚消费等领域创意产业,大力发展具有广州优势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装修,打造创意产业品牌。充分利用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的政策优势,鼓励支持网游动漫企业创新发展,巩固和提升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全国领先地位,进一步扩大网游动漫产品及衍生品的国内外市场 10 份额。大力发展文化数字内容产业和数字传播产业,将文化创意产业培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积极推动穗港澳创意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区域“创意之都”和华南文化教育中心。
8.服务外包。以国务院批准我市作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契机,把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积极承接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网络管理、技术培训等信息技术外包(ITO)和金融结算、财务处理、跨国采购、客户关系管理等商务流程外包(BPO),形成较为完整的国际服务业外包产业链。积极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全面优化服务外包发展环境。
(二)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技术高端化、产业集群化、资源集约化、园区生态化推动制造业结构调整,以壮大支柱产业为重点,做强先进制造业高端环节,跨区域延伸产业链条。依托大产业、大项目和大基地建设,实现从发展中调整向发展中提高的转变,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提升汽车、现代装备等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发展钢铁、石化等基础工业,提升装备的国产化水平,全力建设以船用柴油机及辅助机械设备为突破口的世界级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加快建设汽车、造船、石化、数控四大国家级产业基地。
1.汽车制造。继续加快三大汽车产业基地和零部件产业 11 基地建设,做强产值超千亿元的特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加快发展以自主品牌和自主技术为主的汽车产业集群。利用广州作为汽车出口基地,加快汽车零部件的标准化生产及出口,发展以汽车电子为核心的关键零部件产业,促进汽车金融、租赁、体育和文化等相关产业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汽车生产、研发和出口基地之一,建设国际汽车制造基地。
2.船舶、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在南沙龙穴岛形成年产800万吨的造船能力,努力打造产能千万吨级的世界级大型修造船基地;在番禺大岗建设世界一流的船舶和配套工业园,形成年造机能力1000万马力的船用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船用低速柴油机曲轴生产基地、大功率船用中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柴油机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海洋工程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努力打造国家级的大型装备产业基地。
3.数控机床。积极发展高档次、多功能数控车床、车削中心、复合加工中心等,加强A/C摆动主轴、高速换刀单元、高速电主轴、数控回转工作台等关键技术的开发研究,创建服务全行业的数控激光中心。
4.石油化工。加大技术改造,降低原油加工成本,提高油品品质,满足市场对清洁燃料的需求。加快发展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业和产品;积极发展新材料、节能等高技术产品;壮大发展中间学科产品。
5.高端钢铁。大力发展高精冷轧钢板和深加工产业及集 12 装箱板等热轧钢板,改变广东没有大型现代化冷轧钢板生产线和小轿车等高端钢板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形成产品独树一臶的钢铁产业基地。
6.重型装备。开发系列断面掘进机械成套装备,发展地铁车辆、港口机械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建筑机械、垃圾焚烧炉等成套设备。发展百万千瓦级核电设备、重型燃气轮机、超临界火电机组、空冷机组、各种发电机励磁装备、大型抽水蓄能电站等新型发电设备等发电设备生产,推动输变配电开关控制产品向智能化、集成化、小型化、环保型、节能型发展。
(三)着力发展高技术产业。
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着力发展高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环节,加快提升高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力争在若干高技术重点领域实现重大突破。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海洋等产业,把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作为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战略,提高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拥有量,推进高技术产业从加工组装向研发设计及品牌服务两极延伸。着力将广州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集聚力、辐射力的华南科技创新中心,率先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全国重要的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1.电子信息。落实国家和省振兴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大专项,集中力量重点发展平板显示、集成电路、13 数字家庭、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数控装备、LED半导体照明和太阳能薄膜电池产业,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强化电子信息支柱产业地位。着力打造五大产业集群,加快引进高世代液晶面板生产线和集成电路生产线,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打造平板显示和集成电路两大产业集群;发展信息电视、商务电视和娱乐电视,打造以交互式数字电视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家庭产业集群;把握3G发展机遇,形成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集群;启动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着眼于以LED芯片为核心的整个产业链建设,推动产业聚集,打造LED半导体照明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产业,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数控装备产业向中高档延伸。着力发展软件和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网游动漫和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和服务平台,做大软件外包产业规模。
2.生物医药和海洋产业。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开发和应用为核心,加快发展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材料、医疗设备等生物医药产业,大力发展生物育种、畜禽新型疫苗、海洋生物等生物农业和生物基材料、微生物制造等生物制造业。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工程应用等。
3.新材料。重点发展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高性能钢铁及有色金属等材料的制备技术及产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壮大产业规模;重点突破高性能PAN碳纤维、二氧化碳全降解塑料、芯片制造的工程化关键技术,14 实现产业化。
4.环保和新能源。着力发展环保技术与装备、环境服务产业等。重点推广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燃料电池系统集成技术和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应用,着力建设分布型能源系统,加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加大各种新型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力度。
(四)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加快优势传统产业的集聚与转移,实现优势进一步提升,规模进一步扩大,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加快应用科学管理模式、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经营业态,优化提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等传统服务业。加快信息技术在家电、轻工、建材、纺织、造纸、中药等传统工业中的应用。运用工业化手段和产业化经营方式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蔬菜、花卉、水果、水产、农林牧渔服务业、观光休闲农业、种子种苗等向产业高端的新兴都市农业发展。
1.商贸旅游。推进商贸业由传统业态向现代业态转变,鼓励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网上经营等新业态发展,大力建设现代展贸中心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运用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提升发展农村商贸业。高起点、高标准、组团式开发旅游片区,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区域合作和企业合作,巩固商务旅游,提升发展文化、购物、美食、生态等多种类型旅游,开发以都市休闲、城郊观光和乡村特色体验为主、具有岭南气息的旅游产品。
2.重点工业名牌产品产业。(1)钢琴。加强研发力度,15 运用先进制造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强竞争力,打造世界上最大钢琴制造基地。(2)体育器材。适应全民健身运动和市民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品牌体育用品为龙头,加强上下游产业环节的配套与完善,加快形成颇具特色的广州体育器材产业。(3)智能家电。加强传统家电系列产品的更新换代与高端化工作,支持企业开发功能集中、智能、节能、节水和环保的新式家电,支持企业重振广州“粤家电”品牌产业。(4)食品饮料。加强技术开发,应用新材料,健全监测与监控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应用各项信息技术改善销售方式和渠道,依靠“广式食品”的传统美誉,做强做大“广式腊味”、“广式月饼”,更好地体现岭南美食文化。(5)服装。加大服装设计与材料研发力度,开发高端产品,占领高端市场和特色客户,重新焕发“岭南衣”的新竞争优势。
3.造纸印刷。通过环保搬迁、园区集聚和技术升级,提高造纸工艺技术水平,开发各类高档新闻纸和高档文化用纸。进一步发展广州特色的高档印刷业,打造印刷时尚之都。
4.都市农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拓展外向型农业的广度和深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全程监控。(1)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都市型农业示范区。加大重点蔬菜基地建设力度,调整优化近郊蔬菜种植结构,推进蔬菜基地向中远郊转移,形成合理的蔬菜基地分工与布局;建好 16 20个蔬菜专业村、10大蔬菜生产基地。优化品种结构,培育一批优势产品、特色品牌和果品保鲜加工企业,促进水果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发展20个以岭南特色小水果和亚热带水果为主的专业村,促进品种多样化和特色化。重点发展观叶植物、高档盆花、出口盆景、冬春季鲜切花四大类优势特色花卉生产。搞好规划、优化布局,扩大规模,初步形成10个区域化花卉产业基地。积极发展花卉流通和包装储运等相关产业,完善产业链,形成花卉的产业优势。建设50个现代化标准化环保型生猪养殖基地。高标准整治连片鱼塘6万亩,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设施化水产养殖基地,提高水产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名特优水产养殖业及观赏渔业、苗种产业、远洋渔业、水产加工出口业等高附加值产业。转变水产养殖模式,大力推进标准化养殖和健康养殖,确保水产品安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园艺产业带和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确保粮食种植面积,改造水利灌溉设施,不断优化农业设施装备结构,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种子种苗。大力发展种子种苗产业,扶持和壮大拥有优良种质资源,主导产品繁育技术领先的苗种企业,提升我市种子种苗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占有率。(3)观光休闲农业。综合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及农家生活、乡村文化,积极发展农业旅游,规划建设6—8条集生产、观光、休闲、品尝、体验、教育于一体的 “广州农业一日游”路线。
五、产业布局
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引领,结合“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下,依托重大枢纽型设施,高效配臵资源,有序整合空间,形成“一带六区”产业空间结构,重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十大载体,建成核心竞争力强、高端产业集聚、带动全省、辐射华南的现代产业示范区。
(一)“一带六区”空间布局。
1.东部产业带。整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及萝岗周边地区、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增城南部制造业基地东部各组团产业发展,形成天河东部、黄埔、萝岗至增城南部新塘-石滩的带状空间结构产业集聚带。统筹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定位和重点,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打造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带。
2.南部临港产业区。充分发挥南沙区位优势,依托南沙港,加强经济辐射能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打造华南地区国际化临港经济中心和珠三角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成为珠三角产业协同发展的重心城区之一,充分发挥粤港澳区域合作和联合创新示范区作用。
3.北部空港经济区。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为中心,主要包括白云北部、科学城北区、花都东部及从化西南部,打造空港物流、高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集聚区。
4.中部现代服务业核心聚集区。深化“中调”战略,梳理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及白云南部地区产业布 18 局,集聚金融、会展、商贸、信息、物流、创意等产业的企业总部,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的总部之都核心区。
5.东南部产学研创新区。以广州大学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天河软件园、广州科学城为重要载体,打造集教育、培训、研发、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区,形成广州产业创新要素的集聚地、产业能级提升的动力源、产业技术引领的示范区。
6.中南部服务业发展区。以广州铁路新客站-长隆-万博为轴线,结合新客运站、地铁、快速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整合发展沿带旅游、商贸等多个功能组团,建成商贸中心区、动感旅游区、时尚精品区和现代摩尔(mall)区,打造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优化发展区。
7.东北部生态休闲旅游区。充分利用好东北部山区的自然资源,从化市东北部及增城市北部,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整合现有旅游景点,大力开发中小型会议度假等商务旅游,加速发展都市高效农业板块、生态观光农业板块,努力打造温泉之都、产业绿谷、广州后花园等复合型生态休闲旅游经济区。
(二)加快推进十大载体建设。
1.加快建设广州总部经济集聚区。依据广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打造“珠江新城-员村-琶洲”和“环市东-东风路及天河北”商务区两大总部经济片区,加快建设科学城、天河软件园产业总部、研发中心和软件服务外包总部聚集区,越秀、荔湾创意产业总部集聚区,荔湾中小企业总部 19 集聚区等专业型总部集聚区,加快推进城市新中轴线区域、白鹅潭经济圈和白云新城周边地区企业总部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广州(黄埔)临港商务区,完善“片区带动,多点支撑”的总部经济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与周边城市的合作发展,加快推动广佛一体化,并与深港错位发展。构建布局合理、功能清晰、设施完善、服务优质、科学和谐的总部经济示范生态圈。
2.加快建设广州空港-海港经济区。按照把广州建设成为亚洲物流中心的战略要求,全力打造大型国际化现代物流枢纽,形成空港、海港双核型现代物流集聚高端基地。重点依托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港南沙港区和广州保税区,加快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广州空港综合保税区、南沙保税港区。把广州电子口岸建设成为集口岸大通关执法管理和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大通关、大物流、大商贸统一信息平台,并完善通关物流与国内物流交易的衔接,向国内物流逐步延伸服务,形成区域性的电子口岸中心平台。
3.加快建设广东现代流通大商圈广州核心区。依托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众多、传统商贸批发业发达和商务会展业成熟的优势,坚持集约化多元发展、网络化创新发展、品牌化战略发展、规模化提升发展、国际化开拓发展的原则,促进商贸业、文化旅游业与会展业有机融合。着力建设上下九-十三行商圈、长隆—汉溪—万博商业中心、铁路新客站商贸物流区、市桥中心区、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等组团商圈,加快推进北京路国际商贸旅游区、琶洲-员村国际性商务会展集 20 聚区、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黄埔临港商务区建设,建设广东现代流通大商圈核心区。
4.加快建设广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利用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有利条件,吸引跨国企业内部外包业务转移,培育和集聚一批从事离岸外包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形成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软件设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等多个优势领域,南沙开发区发展工业研发、新技术开发等高科技含量的外包业务,天河软件园加快推进软件外包产业专区建设,集中发展各类软件设计服务外包,黄花岗科技园大力推动创意、动漫网游、影视文化等产业快速发展。珠江新城中央商务区发展以金融服务、数据处理等为内容的金融服务外包区,越秀区、荔湾区、黄埔区、从化市等发展以动漫、设计等为内容的创意设计区。
5.加快建设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圈广州核心基地。依托中心城区实施“中调”和“退二进三”战略,加快推进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广州创意创业园合润园区为核心,东与文德路艺术品街、南与一德路商业街、北与动漫星城组成创意产业发展“金三角”。以“广州创意产业园”为统领,进一步规划建设越秀区的创意大道;加快推进建设广州“设计港”、信义国际会馆“创意湾”、大坦沙“创意岛”、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广州TIT纺织服装创意园、小洲美术原创基地、国家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广州)黄埔园区和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等重要节点,改造、提升“珠江电影制 21 片厂”为动漫文化基地,建设广东国际音像文化创意基地等,构建 “一区多园”型创意产业功能区。形成具有国际水准、中国气派、民族风格、岭南特色的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基地。
6.加快建设广州华南科技创新中心。按照“一核三极多个特色功能区”的高技术产业总体布局,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高技术产业集群,高标准推进广州科学城和科学城二期、天河软件园、国际生物岛、广州国家RFID产业基地、广东光电科技产业基地等高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充分依托软件、信息、生物、新材料、网游动漫五大国家级产业基地发展,推进超级计算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确立广州作为全省自主创新策源地和华南科技创新中心地位。
7.加快建设信息广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信息基础设施,构建无线宽带城市,率先推进数字电视网、互联网和电信网三网融合,打造国际枢纽型信息港,提高信息服务功能。加大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简化办事流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枢纽,构建以企业和居民为中心的全天候一站式电子政府在线服务新模式。加快城市河涌、森林、房屋、土地、环境、交通和市政设施等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完善数字市政、智能交通、视频监控等重点工程,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卫生和教育信息化,加快建设市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电子学习的平台,完善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教育、医疗数字服务进家庭。以建设国家信息化和 22 工业化融合试验区为契机,以提升企业生产自动化、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为着力点,加快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重点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结算、物流配送和价格信息等功能一体化的新型市场交易体系,深化国家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加快完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软件、网游动漫和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建设,建成国家重要的信息技术创新载体。
8.加快建设广州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以东部、南部、北部集聚区为核心,形成集聚集约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格局。抓好南沙、花都、增城、开发区、番禺、黄埔、从化七大汽车产业基地和国家汽车出口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自主品牌和专有技术,提高我市汽车产业参与国际汽车市场的竞争力;抓好南沙重型机械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核电设备制造、高压输变电设备制造、重型燃气轮机和盾构机等龙头骨干项目;抓好船舶制造、海洋工程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南沙龙穴造船基地、番禺大岗船舶及配套装备工业园建设,成为全国三大造船基地之一的基础上,努力打造国家级大型装备产业基地;抓好广州钢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高精冷轧钢板和深加工产业及集装箱板等热轧钢板。
9.加快实施广州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按照广州市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要求,优化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产出率,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以建设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全面统 23 筹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重点完善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全市的循环经济协调机构、中介机构和电子交易平台,使政府对资源循环利用的调控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市民建立起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重点行业(企业)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重点领域和工业园区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初步形成,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和降低。到2012年,把广州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10.加快构建穗港澳合作平台。充分把握粤港澳经济合作不断加深和区域服务需求急剧扩张的良机,依托广州区位、产业和功能优势,大力推进与香港、澳门的产业融合,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涵、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建立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要根据资源共享、产业协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实现三地在产业上的错位发展,实现三地在产业链和价值链环节上的全面合作。充分利用科学城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琶洲地区会展发展集聚区、天河软件园信息服务产业区和南沙资讯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创意动漫产业园、黄金围现代物流园等有效载体, 打造深化穗港澳合作平台。
(三)实施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必须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谋划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上下更大 24 功夫,抓紧推进一批产业链条长、带动力大的高端制造业项目,占据先进技术制高点、主导未来市场新增长极的高技术项目,支撑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高端服务业项目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计划总投资约6270亿元,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都市农业和水利、现代能源等领域项目。
六、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规划引导。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的全面实施为契机,制订和完善重点产业领域发展规划。加快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出台与主体功能区划分相配套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和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超前规划和培育城市战略产业,继续强化汽车、石化、电子信息三大工业领域的支柱产业,扶持壮大数控机床和生物医药产业,逐步将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和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培育成为广州未来的支柱产业。强化区县产业分类指导,完善产业布局,根据市中心城区与外围城区(县级市)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各行业空间布局的要求,深化完善区县定位产业分类指导。一类是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和黄埔等老城区,另一类是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和从化市、增城市等新城区,在做好新一轮功能规划的基础上,要突出加快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成为广州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和引擎。
(二)促进产业主体的改革发展。
大力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加大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力度,集中发展核心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与中央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方式参与国企重组改制,对于支柱性和战略性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可探索由非公有制企业先行参股,待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控股;对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方式参与建设和重组。打破行业垄断,创造公平竞争和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系,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鼓励中小企业和各类非公有经济发展。支持设立产学研同盟、政府社会企业同盟和各类经济组织同盟,共同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难题,破解发展公共“瓶颈”。创造环境鼓励非政府组织机构加快发展。
(三)推动产业区域合作。
积极主动参与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粤港澳台深化合作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部署的推进与实施,主动与周边城市实施一体化政策措施,在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资源保护、高速公路收费、机动车辆异地处理、公交跨市经营等方面取得率先突破。增强广州在珠三角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选择一批主攻产业聚集区、产业龙头项目列入珠三角现代产业示范区建设规划,发挥广州高端产业在区域中的带动辐射作用。以推进广佛同城化发展为目标,积极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实现互补高效发展。发挥广州在全省现代流通大商圈建设中的引擎作用,完善广州空港、海 26 港、铁路、航道、高速公路和信息枢纽港建设。制定扶持政策,建设完善总部经济集聚区。抓住CEPA补充协议五签订的契机,推动穗港现代服务业协作共赢。重点加强与港澳出版、影视、工艺、服装设计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合作与交流。加强教育、医疗、体育事业对周边区域的服务和联动发展。促进我市与台湾地区产业交流与合作,利用两岸“大三通”的发展契机,吸引台资重点投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以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光电显示、新型能源、软件服务等高技术领域为产业招商重点,以广州科学城为产业发展核心,以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南沙区、番禺区等区市作为产业辐射转移区,在相关区域大力推进产业基地建设,并在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加强合作,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发挥规模带动效应。
(四)完善产业政策导向。
制定和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从产业布局、财政税收、融资担保、人才服务、产业基地建设、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许可贸易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形成良好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制定和完善《广州市重点产业支持目录》,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计划,筛选以高端化、规模化、战略化为特征的重点产业和行业领域,将人财物等紧缺资源向重大工程项目倾斜,强化产业节地节水节材。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进“十百千万”节能工程,不断壮大能源服务产业,提高煤电油运供给保障服务能力。进一步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 27 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完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机制,整合现有市财政投入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力量投向重点产业,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中的重点行业的支持力度,尤其汽车、造船、石化等优势产业;对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运用贷款贴息、研发补助、租金补贴及引导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扶持。对服务业中技术先进的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如对引进的国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以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专业服务业机构,加大购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资助力度;通过帮助解决用地等措施,加大对总部经济支持力度。扩大对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相关费用的资助。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实行政府采购;对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市各部门或采购人可按规定进行直购和订购。编制产业体系发展环保规划和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环保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产业体系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指南,实施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准入制度,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有效的循环经济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促进现代产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产业人才保障。
以培养、吸引和留住各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急需人才为目的,在住房、户籍、科研、奖励、医疗等方面制 28 定配套政策,优化人才吸引环境,推进人才和智力集聚工程,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一是充分利用我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回国留学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技术企业的扶持、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和对博士后工作站、引进外国专家、智力和人才派出培训等方面的资助、扶持。二是以高层次人才梯队工程为基础,制定现代产业高层次人才开发目录,大力引进培养现代产业体系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继续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程师研修基地等的作用,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科技人员的流动。加大基础人才培养力度,改革职业教育模式,为产业发展输送更多合格高技能人才。三是实施“高层次人才住房综合资助计划”,采取建设人才公寓出租、发放住房补贴、购买限价房等多种措施,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四是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在本市有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就医会员卡,提供优质、便捷的就医服务。五是加强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强化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工作职能,提高引智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万名留学人才引进工程”,引进、培养一大批熟悉国际惯例的现代产业领军人才。积极开展穗港澳人才服务交流合作。培育壮大人才服务业,重点扶持30个左右在行业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的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及其人才服务团队,积极促进人才培训、人才外包、人才测评、人才网站、猎头等重点人才服务。整合人才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机制,推动人才中介服 29 务的专业化,提高人才资源市场化配臵的效率。鼓励各部门和单位按照现代产业不同人才的不同成长规律,探索人才分类服务的方式,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各领域人才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推进国际公认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逐步建立体现行业特色、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标准。六是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设与现代产业发展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大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完成高技能人才“136工程”建设,建成1个适应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3所国家级示范性技工学校、6个专业特色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训中心。
(六)确保产业发展空间。
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明确向重点产业行业、大项目、大基地倾斜。推进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工业产业园;积极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推进“三旧”改造,通过“退二进三”,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土地承载空间。调整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适当提高物流项目规划中的建筑密度上限,提高容积率。制定和完善《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完善产业用地公开出让办法,加快土地储备工作的改革创新,提高土地整理和储备的速度和效率。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完善产业用地“绿色通道”,强化高端制造业项目跟踪推进服务机制。制定低效和闲臵产业用地加快流转奖 30 惩结合的管理办法,鼓励低效和闲臵土地的二次开发,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七)创新产业投融资机制。
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在交通、城建、水务、燃气、地铁、垃圾处理、新功能区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作主体,进一步拓宽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动员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服务业建设。积极推动股权投资市场发展,促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结合。
(八)推进产业劳动力结构升级。
加快中心城区产业“退二进三”和各大传统产业集聚区“腾笼换鸟”步伐,引导列入市区“退二”企业进入10个承接“退二”产业基地集聚发展的同时,推进不适宜在广州发展的企业向外有序转移。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职业技术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力培训体系,增强教育扶贫力度,力争到2012年,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以上。
(九)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不断从政务、法规、市场、政策、服务等多方面改善和提升投资软环境,尤其要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简化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环节,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中央企业和部分市属企业的项目除外)全部下放到区(县)和各开发区进行备 31 案管理;减少不同部门间的前臵审批,尽可能将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缩短审批周期。进一步加强技术标准、统计工作,提高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结构水平。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完善统计体系,尤其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使其在政府产业政策辅导与解读、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咨询评估、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部门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采用信用信息,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三章 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申报管理
第八十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设计划和投资批文、四至地形图(一式二份)及有关建筑工程的初步意见书,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新证地的可随《征用土地许可证》同时领取。
(二)申报单位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计划和投资批文(其要求与本细则第二章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办理报建。如需先编制规划方案的,应在规划方案送审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体建筑报建。属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重要建筑工程,须送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模型先行预审。建筑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规定范围的,按投资额和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组织会审交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报建。续建工程,应附送原报建批准的《建筑审核书》。
(三)报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发出《建筑审核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前准备和建筑位置放线;经原审批部门现场复验合格,(二)总平面设计图一式四份。图纸应注明南北方向标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广州地区高程)、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针。图纸比例,小面积的为1:100或1:200,大面积的为1:200或1:500。
(四)建筑设计施工图一式三份。包括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大样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图纸应注明各部位详细尺寸,平面各部位使用功能,并附包括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等的建筑设计说明。
(五)经审批后的图纸,一份留规划管理部门存盘;两份发还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四至地形图、总平面设计图各一份发给城市管理监察部门。
按照规定,竣工图须统一存档的,应绘制竣工图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八十四条 城镇居民私人建房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本市区户口和房地产契证,由业权人或合法代理人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建房要求和规定;符合规定的,可申领设计要点。
(二)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房地产契证、投资来源说明及服从城市规划改造保证书等办理报建。
(三)申领《建筑许可证》,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办理。
(四)建管验收,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一款办理。
第八十五条 市区农民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须持所在镇(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和和申报建管验收。新开辟的农民住宅区,应由镇(乡)政府按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办理报建和申报建管验收。凭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应按设计要点设计。
未申领设计要点或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拒绝承接设计。
第八十七条 申报图纸要求:
(一)建筑工程位置现况四至地形图一式四份。图纸比例,市中心区一般为1:500,其余地区为1:500或1:.
(二)总平面设计图一式四份。图纸应注明南北方向标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广州地区高程)、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图纸比例,小面积的为1:100或1:200,大面积的为1:200或1:500.
(三)建筑设计施工图一式三份。包括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大样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图纸应注明各部位详细尺寸,平面各部位使用功能。并附包括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等的建筑设计说明。
(四)经审批后的图纸,一份留规划管理部门存档;两份发还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四至地形图、总平面设计图各一份发给城市管理监察部门。
第八十八条 建筑地盘和建筑位置复验要求:
(一)建筑位置放线时,用地红线范围内,按建筑红线、建筑间距及规划要求,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全部拆除。
(二)建筑物主要轴线两端应在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上用红漆标志或设永久性桩标志,以备竣工复验。
(三)地形复杂的用地,应平整后方可进行建筑位置放线。
(四)建筑位置经复验合格,由审批部门复验员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负责人在复验表签名、盖章。凭复验表领取《建筑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建筑工程建管验收要求:审批部门接到建管验收申报后,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以及其它要求进行建管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管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先按要求进行处理。未领有建管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进行消防;不予保卫生防疫等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九十条 领取《建筑许可证》后,如建筑设计确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和平面使用功能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其它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局部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九十一条 对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由建设单位持改变使用性质说明书和施工设计图、原建管验收合格证,报原审核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如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九十二条 一切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堵门窗,外设管道,开凿空调机及排气孔,在阳台砌墙设窗、搭建棚盖,在天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天线和冷水塔等设施。
第二节 建筑设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建筑设计应有地方特色,符合环境和市容要求。
(一)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烧火廊、垃圾道等不得临路布置;厨、厕等应尽量避免临路布置。
(二)电房、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室。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占用绿地或建筑间距,应避免临路布置,并注意造形美观和配植绿化。
(三)建筑物外墙的排水管应使用铸铁管,并应与公用排水管道连接。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第一线的建筑物,管道不得临路外露;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管道不得外露。
(四)城市干道两侧、重点地区第一线的建筑物和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如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立面设计应考虑安放窗式空调机的需要。其外墙不得采用大面积灰色石米批荡;除住宅外的建筑物,应采用铝合金窗。
(五)建筑物如天面设置冷水塔,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六)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定的退缩要求,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可外飘阳台、梯台、飘篷,但不得超出道路红线;紧靠道路红线布置的,不得外飘阳台、梯台。
第九十四条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根据不同密度分区确定。密度分区为:密度一区:环市路以南、原广九铁路、海印大桥以西,同福路以北,珠江河以东地区;密度二区:密度一区以外,广园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地区,以及天河体育中心、石牌、五山、员村、大沙地等地区;密度三区:密度一、二区以外的地区;密度四区:特定的规划地区。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密度一、二、三区见附表七,密度四区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九十五条 建筑间距要求:
(一)密度一区以及密度二区内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积率一以上(含一)的地段:九层以下(含九层)、高度(有女儿墙的从女儿墙顶计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属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零点七倍、东、西间距各不少于六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零点五倍,但各向最小间距不少于六米。
(二)密度三区以及密度二区内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积率一以下的地段:九层以下(含九层)、高度(有女儿墙的女儿墙顶计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属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一倍,东西间距各不少于八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零点七倍,但各向最小间距不少于八米。
(三)十层以上(含十层)、高度三十米以上(含三十米)的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间距,高度六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六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六十米以上的部分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间距递增计算;其中密度一区内高度三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三十米以上部分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间距递增计算。次要朝向间距,高度六十米以下的,不少于十三米;高度超过六十米的,六十米以上部分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五十厘米间距递增计算。
(四)短边大于二十米的民用建筑,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择宽确定各向建筑间距。
(五)大、中、小学、幼儿园课室,医院门诊、病房,其它特殊工程项目,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旧城区再增加百分之十,新区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六)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规划,消防、环保、卫生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卫生要求和发用建筑要求择宽确定。
(七)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一方原则上负责退缩按自身高度和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十层以上与九层以下负责退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十层以上建筑物负责退缩。
(八)建筑间距的计算,临路(内街)的建筑物,按规划路(内街)中心线起算(如与本章第九十六条的要求有矛盾时,择宽确定),其它按用地红线起算。
(九)建筑物建筑间距小于六米的,建筑间距内不得外飘阳台,走廊和梯平台;大于六米的,建筑间距内飘出的阳台、梯平台和走廊总长度不得超过相应建筑边长的二分之一,飘出宽度不得超过自身一方建筑间距的五分之一,如超过的,建筑间距边线改由阳台、梯平台和走廊边沿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九十六条 道路两旁建筑物的退缩要示:
(一)一般应从道路红线退缩二至五米,具体根据各条路段的情况确定。
(二)建筑物首层为商店、邮电所、银行、小型车库、医院门诊等用途的,影剧场、体育场所、大型贸易商场、学校等,应按一般要求增大退缩距离,具体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三)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以及内地台与规划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物,应根据情况按一般要求增大退缩距离,具体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四)建筑物紧靠道路红线或规划内街边线布置的,其墙体、步级、坡道和基础等不得外伸。基础的确需外伸的,在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敷设的前提下,应埋在规划路面标高二米以下。
第九十七条 骑楼建筑的设计要求:
(一)市区可建骑楼的路段为:豪贤路段从仓边路口至越秀北路口;越华路段从广仁路口至仓边路口;一德路段从人民路口至解放南路口;泰康路段从回龙路口至北京路口;万福路段从北京路口至越秀南路口;大南路段从起义路口至北京路口;文明路段从北京路口至越秀中路口。
以上路段的路口三十米范围内和街巷口不得建骑楼。以上路段的建筑物如有特殊退缩要求,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骑楼建筑的沿街柱距的一般不少于六米;首层净高不少于六米四点五米,具体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骑楼柱体不得超出路侧石;基础面及地梁面应埋在规划路百标高二米以下。
(三)骑楼不得外飘阳台和晒衣架等设施;临路外墙凸出装饰线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第九十八条 建筑物设天井应尽量采用开口天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口天井:天井开口朝向视建筑物体型、与毗邻建筑物的关系情况确定。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二点五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东、西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六米,南、北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四米。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四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东、西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八米,南、北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六米。以上宽度内不得外飘阳台、梯平台。开口天井东西向深度超过八米的,南北宽度按本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控制。
(二)内天井:九层以下(含九层)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三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六米,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六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八米。以上宽度内不得外飘阳台和梯平台。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第九十九条 居住建筑(含私人建房)的设计要求:
(一)平面设计合理,房间平面长宽比例协调。厅、房、厨至少应有一扇直接对外于地面面积的八分之一。厕所应有直接或间接通风窗口。
(二)首层和顶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二米,其余各层层高不超过三米。
(三)建筑物短边在四米以下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五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三层;六米以下的,不得超过四层;七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五层。
(四)阳台应留有种植或摆放花草植物的位置,并设花槽围护设施。
(五)厕浴的污水和粪便排放应按分流设计,不得合管排放。化粪池应按三级化粪要求设计,并报环卫部门审核;其位置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六)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高度超过三十米的住宅建筑,必须设置两部以上电梯;七层至九层的,宜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
第一百条 私人建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五米范围内,重点地区以及近期建设地区的私房,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扩建(含加层)。
(二)城市建设项目已定点征用地段内的私房,按本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城镇居民私人建房,建筑面积按常住户口控制在每人二十平方米以下。
第一百零一条 私人建房,不能骑压和影响邻层基础。主要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二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一米;次要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一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五十厘米。以上最少退缩间距内不得外飘阳台、走廊或梯平台。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间距要求,按本细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只能原状维修或与邻屋协商联合拆建。
第一百零二条 建筑物扩建、加建或改建,除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要求外,应有设计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注意新旧部分建筑立面的协调。
第一百零三条 建筑物周转原则上不得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和其他控制红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如不影响交通,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基或种植绿篱和树木。
第一百零四条 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汽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放车库一般应设置在主体工程内部。
自行车、汽车停放场(库),应按附表八的指针要求设置。
自身建筑物和用地范围内难以配置附表八规定的停放场(库)面积的,不足部分经批准可缴纳相应的费用统一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应缴纳的相应费用,每平方米停车场(库)六百五十元,在上缴市政配套费的同时缴纳,专款专用。
第三节 有关专业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新、扩建工程项目,应包括环境绿化设计,并与工程竣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因建设需对树木进行处理的,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在建筑设计前须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古树名木原则上不得砍伐。建筑物与树冠的边沿距离一般不少于五米。已成林的地带一般不得布置建筑物。
(三)兴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砍伐树木。
第一百零七条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九层以下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物,应按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向市人防部门申报验收,并随送竣工图一份。
第一百零八条 因新建工程确需拆除防空洞,或施工可能危及防空洞结构安全以及新建工程离防空洞出入口在十米范围内的,在建筑设计前必须取得人防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在建筑物这外修建的人防设施,其走向、位置、出入口等,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环保、卫生及劳动保护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工程,应符合环保、卫生规范标准,并由市防疫、环卫部门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进行审查。
(二)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必须附有劳动卫生专章。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殊情况的,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书面意见方可进行设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永久性建筑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按七度烈度设防。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铁路两侧兴建的建筑物,应与铁路中心线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民用、军用机场净空控制区或高炮阵地等军事设施邻近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按建设控制高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新、扩建工程如涉及河流岸线,地下矿藏,农田水利和其它专业管理要求的,应预先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属临时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六点五米;应采用简易材料、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临时用地范围内只能修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要求:
(一)临时工棚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道路、街巷的施工材料和工棚,应在兴建的建筑物第三层楼顶完成后十五天内拆除、清场,可利用兴建的建筑物首层堆放材料和作施工用房。
(二)建筑工程在建管验收前,应拆除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未予拆除的,不予核发建管验收合格证。
(三)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消防信道和绿化带上修建居住或营业用地临时建筑。占用街巷边线和街巷口修筑的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必须符合交通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在市区设置室外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确定其位置和范围,并提出具体建设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广告牌、宣传牌,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
广告牌应逐步向橱窗式、电控活动式、小型化和室内化发展。
(二)不得在立交桥、桥梁引桥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文物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城市绿地上设置广告牌;特殊情况下要设置时,须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在城市主干道和干道交叉口、珠江沿岸、党政军机关驻地及其它重点地区设置图板式广告牌。
(三)广告牌设置定点规划以及单板面积或间距在十米以下的单板拼装总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定位,应报市规划局审核。
(四)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的霓虹灯和广告牌的设置,应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广告牌每两年清理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拆除。
第四章 城市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道路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项城市公用设施工程,必须按设计管理有关规定,由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各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在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公用设施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项城市公用设施工程,除内街巷地段的管径在300MM以下的合流管及分流雨水管、管径100MM以下的各种供水管、低压架空电力线、电讯配线等可向各专业部门报建外,其余工程均应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报建时应具备详细的设计图,并附送有关土建工程的土地使用证件、批准报建的《建筑审核书》。
凡施工过程中因地形或其它因素限制而需变更设计时,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凡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在工程验收前全部拆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城市防洪、防讯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珠江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架设、敷设各种管线或建造跨路过街楼、骑楼、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标志等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不得在河涌、渠箱和各种管线覆盖面上及其控制维护地带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在上述地段堆放各种物资和废弃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种管线应在规划道路、内街范围内埋设或架设。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包括路灯线)、电讯电缆等,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沿道路的管线(包括架空),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煤气管、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供水支管、电讯线缆、供水管、热力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宽度在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管线布置。各种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有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逐步创造条件迁移;如城市建设需要应即行迁移。因现状地形等条件限制,虽经批准但未能按规划位置架设或敷设的管线,如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迁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种管线地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如交叉敷设时,原则上应以技术条件较低的避让技术条件较高的,小管让大管,支管让干管,压力管让自流管,软管让硬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管线间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得少于二十五厘米;无保护措施的直埋电力、电讯线缆与各种管道交叉净距不得少于五十厘米。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按附表九的规定执行。如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有管线位置等限制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规划局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交叉情况而定。管顶与行车路面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小于七十厘米。
第一百三十一条 管线穿越河道的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保证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应经桥梁主管部门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 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宽度应尽量缩小,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电讯线缆应敷设或架设在人行道或分车带内。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的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5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尽可能合沟、合>5敷设或架设。
第一百三十五条 架空电力、电讯线缆,除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净高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电讯线缆,应保持高于中树一点五米;
(二)电力线缆,十千伏级以下的应保持高于路树一点五米;三十五千伏至一百一十千伏的应保持高于路树三米;二百二十千伏的应保持高于路树三点五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间距不得少于其>5塔高度的一点五倍。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加空电力线路,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其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十千伏和弱电流线为一点五米;三十五千伏线为三米,一百一十千伏线为四米;二百二十千伏线为五米。在一般情况下,其中线与建筑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可酌情按十千伏线不少于三点五米;一百一十千伏线不少于十二米;二百二十千伏线不少于十八米控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路灯电缆应以套管埋设在人行道或分车带内距侧石四十厘米范围内,埋深不少于二十五厘米。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设置微波通讯,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一节 非法占地和违章用地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镇(乡)村企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农业户口居民、国家工作人员等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以及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部分,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应在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期限内退出,并按非法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罚款。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设施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属下列范围的,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连同用地一并没收后处理。
(一)规划蔬菜、水果和其它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
(二)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园林绿化区范围的;
(三)文教、卫生、道路、铁路、河涌、文物和测量水文标志等控制保护范围的;
(四)危及城市实施、影响城市和重点工程建设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重点保护范围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买卖、租赁或以非法合建等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照违章用地处理。对其违章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在处理决定期限内退出,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用地面积对责任双方分别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罚款。对违章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本细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处以退出或收回的非法占地或违章用地,在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期满后拒不退出、不恢复土地原貌的,根据处理决定的罚款额按书面通知的次数(每月只计一次)累计罚款。每平方米罚款额不超过三百元,直至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逾期不清场退出的,按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罚款,并按土地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的次数(每月只计一次)累计罚款。每平方米罚款不超过三百元,直至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非法占地或违章用地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使用的用地,仍应按规定补缴交有关费用。同意临时使用的,应按规定补缴交有关费用。同意临时使用的,应具结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清场退出的保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1987年1月1日前的非法占地或违章用地,按市政府有关清理非农业用地和非法占地、违章用地的规定处理。
1987年1月1日以后的非法占地或违章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节 违章建筑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应予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定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不按规划路、街、巷退缩要求退缩的;
(三)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或消防信道的;
(四)骑压各类管道、渠箱、电力电讯线缆、测量水文标志及占用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江河、滩涂、提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六)影响飞行航线安全的;
(七)影响经市规划局批准予以控制的通讯信道的;
(八)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用地及风景区的;
(九)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范围及影响重点文物建筑景观的;
(十)危及建筑物结构或影响邻屋安全、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的;
(十一)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及市容环境的;
(十二)擅自修改建筑立面或擅自堵塞外墙门窗、封闭阳台、开凿外墙孔洞、增设附属设施等,影响市容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的违章建筑及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一)以土地使用者或业主名义报建,进行非法交易或变相买卖的;
(二)擅自兴建,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
(三)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属居住建筑折成套间没收,不足一套间的按一套间计,余类推;其它建筑视使用性质和所处地点,将建筑物底层的相应面积没收);
(四)不按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规定,拒不提供给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生活配套设施及其它特定用途的建筑部分;
(五)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违章建筑,视违章次数或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罚款:
(一)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一次违章,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面积、长度计,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罚款;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部分计,处以其土建工程费的百分之十罚款。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按违章立面面积计罚;擅自提高建筑高度,按超过批准总高度百分之二折成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计罚。
(二)多次违章,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即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二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六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百分之二十计罚其土建工程费的百分之三十计罚;余类推。
(三)各次违章,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方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
(四)每次罚款,每平方米、每米不超过五百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一百五十条 处以没收的的违章建筑物,在处理规定期满后拒不交出的,按建筑面积计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元罚款,直至强制交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章建筑处理决定书不作为报建的补办手续和办理产权的依据。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凡属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暂时保留使用的违章建筑部分,应注明违章面积、位置和结案内容。国家征用时违章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章建筑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按规定补缴市政工程配套费及其它税费。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
第三节 公用设施违章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用设施违章施工,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拆除;属经市规划局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规划上不予以保护控制,违章部分按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计罚,不能按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其土建工程费的百分之十计罚。保留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公用设施,如国家建设需要应予拆除或迁移时,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清场退出,所有费用仍由原违章单位负责。
第四节 其它违章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章,除对违章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公用设施作出处理外,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但每人一次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违章设计单位和个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又造成违章事实的,规划管理部门有权通报并提请设计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设计等级、吊销其设计证书的处分。
(二)提供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建的工程设计图,或擅自修改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按已违章施工的建筑面积或长度计,对设计单位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十元罚款,擅自更改立面设计的,按立面面积计罚。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处以土建工程费的百分之一罚款。
(三)对与违章有连带责任的设计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罚款;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但每人一次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违章施工单位和个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又造成违章事实的,规划管理部门有权通报并提请施工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施工等级、吊销其施工执照或取消其在广州地区施工资格的处分。
(二)承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建的工程,或不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施工的施工单位,按已违章施工的建筑面积或长度计,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十元罚款。擅自更改立面的,按立面面积计罚。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处以土建工程费的分之一罚款。
(三)对与违章有连带责任的施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罚款;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但每人一次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拒绝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进入现场检查性质恶劣的,以单位当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当事人当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章审批的处理:
(一)擅自批准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其用地属非法占地,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视责任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批准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报建,批准文件无效,其建筑物属违章建筑,视违反规划程度,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理。由此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视责任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蓄意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批准的报建,其建筑物视违反规划程度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视责任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非法占地、违章用地和违章建筑不按城市规划要求和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处理,应予以纠正。追究裁定机关和执行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节 违章处理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凡同时违反本章中若干条款的,按有关处罚条款规定同时合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对违章的处理决定不服者,应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原处理决定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凡经确定处以退出、收回的非法占地、违章用地或处以没收的违章建筑,长期拖延拒不清场退出或交出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经确定处以拆除的违章建筑,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材料没收,工费、运输费倍计,由违章者负责。在执行拆除时,公安机关、违章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凡经确定处以经济处罚和补缴各项税费的,应按决定通知书规定期限到指定点缴纳。外地来市设计、施工的单位、个人,由建设单位代为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用地或建筑物予以收回或没收,并按本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处理。负连带责任的单位、个人逾期拒不缴纳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拒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在建工程,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可将同志的建筑工具或材料暂时扣留(发还时应缴纳保管费);水、电部门应停止其施工用水、用电,银行金融部门应停付其有关违章建筑的基建款项。
已建成的违章工程,有关供水、供电、产权登记、入户、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部门,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进行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违章自理决定和不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违章单位及其所属厅局系统各单位的其它用地、报建手续。建章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单位罚款,不得列入基建成本。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处以没收的建筑物由市政府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公益、公共事业;不得安排或变相安排给违章单位或其所属厅局系统单位使用。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章罚款全额上缴的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作管理费用、奖励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6.广州市规划局 篇六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 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一体、优化布局、生态文明、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和传承岭南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实施本市城乡规划:
(一)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城市各功能区合理分工、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
(二)科学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加强生态隔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三)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四)旧城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严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设总量;
(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自然遗产等的保护;
(六)加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推进广州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区域协调发展。
第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并作为政府网站或者常设的专门场所长期公布的内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强化规划成果电子数据的质量控制,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水平,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科技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构建本市的城乡规划体系: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二)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为分阶段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特定地区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其余地区按照功能分区和组团编制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纳入分区规划统筹编制;
(四)在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的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以及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村庄发展阶段差异性和发展模式差异化的原则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范围。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优先保障村民合理需求,科学划定功能分区。
第十八条 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并审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实施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和储备供应等方面的计划。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制定保护措施应当征询公众意见。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系统完整、因地制宜、永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管理现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并重和可持续发展。
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坚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交通、文化遗产、安全等基础资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不得提供虚假的规划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改。
修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职能、目标、空间布局、空间开发管制、区域协调、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修编方案,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细化、完善,不涉及前款规定内容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细化、完善的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不小于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为最小范围进行方案论证。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无需申请的除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自身建设特点、性质、规模等,明确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但外立面整饰、危房原址重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放线后组织验线。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应当约定竣工期限、延期条件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竣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竣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未竣工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因不符合条件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搭建的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及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临时建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应当明确使用期限,但本条例实施前批准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律不得延期。临时建设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企业,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历史文化名村的乡村建设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材料,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查验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和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符合的,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和土地权益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在处置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和减少其规模。
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取得规划条件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出让土地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后,在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许可的,由政府予以补偿;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修改规划许可的,由规划修改的申请人予以补偿。
政府实行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货币补偿的,按减少部分建筑面积的前期投入予以补偿;开发权益置换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用地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前期投入、开发权益等价值置换应当由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委托第三方评估核定。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时,应当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进行预先保护,并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报告的,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受理报告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
第四十八条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
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现状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或者改建,但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涉及他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市鼓励并规范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建设,增加城市公共空间,提高可达性和舒适性,改善人居环境和微气候。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
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
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当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的,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受理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公众意见予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
(四)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众和舆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上一规划委员会运行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市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巡查中发现商品房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告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规划许可业务:
(一)对已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二)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但未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布检查情况:
(一)规划许可、审批情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有关营业证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到举报后不受理、核实、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公众提出的意见不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情况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提供虚假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无法撤销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依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7.广州市规划局 篇七
1 越秀区中小学现状问题分析
1.1 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 学校布局结构急需新一轮的调整
2005广州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 越秀区、东山区以及白云区的部分地段合并为新越秀区, 原行政边界取消。行政区划调整后, 越秀区的学校由原越秀区学校、东山区学校、天河区和白云区边缘地带学校及铁路部门移交到地方的一些学校。这些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水平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原东山区是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 优质教育资源丰富, 学校分布密集, 而原越秀区学校的办学基础则相对薄弱。
1.2 优质教育资源还未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
“择名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现象, 跨区择校的现象增加了规划区内学校的学位压力, 也是许多学校超标的因素之一。随着小学和高中优质学位的增加, 初中发展已成为越秀区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 因此对区域内急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1.3 学校没有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
越秀区小学现状生均占地面积仅为5.3m2/人, 而部分学校的生均占地面积还没达到3m2/人, 多数学校在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设施等指标方面都没有达标。
1.4 老城区学校用地扩建困难, 发展余地不足
目前越秀内大部分用地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空闲用地较少, 而且建设条件限制较多, 学校扩建的难度很大, 学校用地不足的问题很难解决。
2 规划布局难点分析
2.1“多指标并存”的教育指标体系
我国关于基础教育规划的现行标准主要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0) 》 (2002版)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设计标准》 (2002版) 以及各省、市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而制定的一些评估标准和各市的城市技术标准和准则等。
由于各标准制定的目的不同, 所考虑的内容、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教育部门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从促进教育发展的角度出发, 在关于学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指标更为详细。而建设部门的主要目标是使具体规划地区有充足的用地以建设学校, 可能更多的考虑经济效益。因此, 通常教育部门指标要高于建设部门指标。
2.2 老城区基础教育布局调整的两难境地
老城区学校普遍规模小, 按照现代化办学要求, 这类学校必须拆并或是扩征用地。但一方面由于老城区用地紧张学校周边没有足够的发展用地。另一方面, 老城区人口密集高, 如果拆除这些学校, 就会出现部分施教区学校缺失, 学位难以满足现状和未来的需求。对于这一问题, 规划方案难以权衡和选择, 规划布局调整陷入两难境地。
2.3 传统城市规划的不足
经过长期的发展, 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可以分为法定的城市规划和非法定的城市规划以及与之相关的专项规划。其中法定的城市规划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构成;非法定的城市规划种类很多, 如战略规划、概念规划等。与基础教育布局直接相关的是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相关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虽然对中小学教育用地有所考虑, 但其内容和深度远远不够, 缺乏有效的整体调控依据, 缺少对未来教育发展需求的预测和整体教育布局规划框架的原则指导。因此, 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之后, 有必要从整体的角度, 系统研究区域教育布局发展。
3 规划策略
3.1 近远期结合, 规划指标刚性弹性结合
对越秀区中小学布局规划我们采取近远期不同的规划重点和策略。在制定规划指标时, 既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又要考虑实际需求与可能性。近期主要是结合越秀区东濠涌改造、北京路改造方案及杨箕村改造几个项目的开展和推进, 对涉及以上地区的学校进行用地和学位的调整。并通过合并、撤销等策略解决规划区内部分学校的问题, 对未来需要征用的用地进行控制。远期, 为满足规划区内对学位增长需求, 规划调整的内容将基本涉及规划区内所有学校, 通过调整学位、扩征用地等调整策略对越秀区内的中小学进行调整, 以达到远期学位发展的需求。
3.2 土地置换策略
将规划区内, 办学现状规模过小, 周边无可扩征土地的学校, 或是因学校合并而废弃的部分校区的用地与越秀区内适于发展为教育用地的土地进行使用功能、权属的转换。
3.3 学区划分, 促进同学区内学校资源共享
越秀区为老城区, 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已趋于饱和, 建筑密度高, 容积率大, 可以征做用于教育用地的土地十分有限。而越秀区内许多学校都存在用地不足, 配套设施不健全的情况如同一个博弈。因此建议通过学区划分, 以强带弱, 通过学区内各学校基础设施资源的共享, 解决部分困难学校教育资源欠缺的问题, 促进越秀区内各学校的均衡发展。
3.4 学校调整策略
对区域内中小学布局的优化涉及两个主要方面, 一是中小学空间布局的合理优化, 二是对每所学校调整, 解决区域内没有达标的学校的问题。分学校调整主要采取以下四种策略。
1) 合并
对于周边无可扩征的用地的学校, 同时又与附近学校的施教区重合的学校, 规划通过合并两校, 整合两校资源而使学校达到规范化学校的标准。
2) 扩征用地
学校周边有可以扩征的用地, 则通过扩征用地使学校用地、生均用地等标准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
3) 用地不变, 减少学位
这类学校现状用地已经达标, 但生均用地面积过小, 周边没有可以扩征的用地。因此对这类学校是通过减少学位来使学校各方面指标达标。
4) 撤消
这类学校现状没有达标, 且周边无可扩征的用地或合适合并的学校, 对于这些学校建议撤销。对于撤销后的用地可以与其他置换。
4 结语
城市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关系到城市发展的未来, 其配置也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生变化。随着我国对社会公平性的强调, 基础教育尤其义务教育是体现社会公正、保持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保障每个学生受教育的利益的最根本的基础。而对现有基础教育资源的整合, 还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管理, 分层次管理用地, 切实保证基础教育按规定配套实施。
摘要:随着我国大都市的迅速发展, 城市老城区中小学现状布局的种种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文章以广州市老城区——越秀区为例, 研究了我国大城市老城区城市中小学布局的现状问题及规划调整所面临的困境,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布局规划,大城市老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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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州市规划局 篇八
关键词: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公园功能区;游憩管理 文章编号:1671—2641(2016)01—0020—06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志码:A
引言
综合公园是功能齐全、设施完善、方便市民使用的公园类型,在城市公园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其质量反应了城市的总体建设水平,但目前部分已有的综合公园在规划设计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分强调景观或设施的建设,忽视了功能性的考虑;缺乏完整及合理的功能区规划等,都给公园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本文以广州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和珠江公园3个具有代表性的全市性综合公园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踏查及与游客交谈,深入研究公园的分区规划设计,指出不合理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旨在为3个公园日后的完善建设提供参考依据,也为其它综合公园的规划建设提供理论基础。1综合公园的概念
综合公园是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城市绿地,配套文化娱乐、康体活动、儿童活动、安静休息、游览观赏、后勤管理等功能及相应的常规设施,是城市整体风貌、历史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人们精神文明生活的重要载体,按占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的大小分为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表1)。
笔者认为,综合公园是服务半径覆盖城市建成区,以提供游憩、康体、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为主,功能区布置合理且健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兼具生态保护、城市美化、防灾避险等功能,在城市公园系统中占有基础性地位,并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2综合公园规划案例评价分析
2.1公园基本概况
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和珠江公园均为全市性综合公园,但从立地条件、景观特色、文化底蕴和所获成就来看,它们都有着不同的特点(表2)。越秀公园为广州最早开放的综合公园,坐落于越秀山,以山体景观为主,地形丰富,具有深厚的本土文化、历史文化和革命文化,公园由主峰越井岗及周围7个山岗和3个人工湖组成,山水相依,四季如春;流花湖公园(图1)相传为晋代芝兰湖旧址,因政府组织疏导城市水患,开挖建为公园,公园以水体景观为主,初期功能单一,仅有防洪排涝及游憩功能,后为了满足市民的活动需求,先后建设了儿童活动区和康体活动区,近年来经过不断建设,已成为市内大型水体综合公园,并成为岭南文化故事及岭南盆景文化的代表;珠江公园位于天河区珠江新城,在3个公园中占地面积最小,2000年建成后仅有游览观赏区和后勤管理区,其地块原为平坦的菜地、低洼地,经人工挖湖堆山、地形改造等,并融入现代岭南风格建筑及植物造景,成为现代岭南风格中人工山水景观营造的典范。
2.2功能区规划设计分析
综合公园功能区设置的完整性和联系的紧密性、各景区(活动区)内容设置的合理性及其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是影响公园建设水平的重要因素。合理的功能分区及内容设置能使功能区发挥出最大的服务效益。
2.2.1合理保护和开发功能区的自然环境
综合公园应充分利用自身环境条件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如越秀公园各功能区都注重对植被的保护,特别是其山体次生混交林。朱纯等对其植物群落物种多样性进行研究,发现在15 200m2的样地内共有乔木87种,灌木102种,草本96种。流花湖公园利用湖底清淤,在蒲林景区中的鹭鸟岛上营造大片沼泽绿地,扩大鹭Ardeidae等鸟类的安全栖息空间,缓解公园活动场地不足与园路铺装面积超标的矛盾(图2)。珠江公园在水生植物景区中营建生态岛屿,池周密布浆果植物及落羽杉Taxodium distichum,营造出密闭的湖岸丛林景观,为鸟类和部分涉禽提供了栖息空间,提高了公园生物的多样性,也为公众提供了亲近自然的场所。
2.2.2因地制宜巧借环境设置功能区间
部分综合公园虽然在早期规划不善,但在随后的功能区完善建设中,充分利用了自身的立地环境,通过合理选址、增设内容,灵活解决存在问题。例如:越秀公园在康体区承载力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公众的需求又不影响景区的游览功能,巧妙选择在较为僻静的游览景区增设康体设施,作为其功能的补充;针对游人在山体中开辟活动场地的现象,管理者结合山体实际地形,增设小型透水性铺装(图3),既满足了游人对场地的需求,又减轻了对山体和植被的破坏。流花湖公园将儿童活动区大型设施和康体活动区的器械隐藏于榕树Ficus microcarpa林下,利用浓密的树冠为活动区创造良好环境,遮挡了活动区内的设施,维护了湖面的空间景观;其次,公园在落羽杉林景区铺砌平台和湖面大型飘台,既解决游人的活动场地,又缓解活动场地与绿化用地间的矛盾,这对同类公园具有启迪意义。
2.2.3内容配置应满足游客的需求
综合公园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在功能设置上要比其他公园更加细致,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基本需求。越秀公园和流花湖公园对康体活动区功能的设置都相对完善,越秀公园在儿童活动区上分别设置了踏趣园、东秀湖乐园和金印乐园等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参与的活动设施;在康体活动区除了有户外健身器械外,还设置了乒乓球、羽毛球、草地滚球和篮球等户外活动设施。
2.2.4功能区中注重文化景观的营造
综合公园在部分功能区中可以设置体现城市文化的景点,以增强功能区的文化特色。在公园文化的塑造方面,可利用大型雕塑及浮雕使思想表达景物化和具象化,成为园内重要景点。或增加不同地域风格的园林,提升公园的可游赏性。如越秀公园的五羊仙庭景区及流花湖公园蒲林景区内“流花女”传说等文化景观的营造;珠江公园既体现了现代岭南园林文化的特点,又通过打造专类园,营造出具亚热带特色的植物景观(图4);越秀公园中的韩国园、流花湖公园内的勐园景区,均体现了各地区的文化风情特色。
3现存问题及规划完善建议
3.1主要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各公园在使用过程中均凸显出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且不尽相同,包括有:1)公园的功能与规范要求和发展趋势存在差距,功能区规划与内容有待完善;2)公园防灾避难的功能不被重视,缺乏防灾避难专项规划;3)公园活动场地不足,用地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公众需求(图5);4)景观植物养护不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效益有待提高,景观水体污染严重;5)公园绿地被过多的商业项目(饮食业等)侵占,损害公众利益。
3.2公园规划完善设想及相关建议
3.2.1调整功能区和景区规划以完善公园功能
综合公园作为基础性公园,从发展趋势看,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需求和老弱群体安静休憩的需要,公园应在现有基础上增设具有文化娱乐和安静休息功能的区域,并进一步完善现有功能区,重新规划长期缺乏维护管理的区域,并增编防灾避难专项规划。笔者认为,作为全市性综合公园,宜根据《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划分游览观赏区、安静休憩区、文化娱乐区、康体活动区、儿童活动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各公园具体分区规划调整见图6~8。
越秀公园的游览观赏区划分如图6所示。将圆炮台遗址、小鹿广场,及草地滚球场、越秀游泳场的区域划分为公园内的康体活动区;现竹林景区及泳场周边景区划分为安静休息区;公园西面的以太广场以及东北面可用于区域规划建设,建议将其改为展览馆等作为文化娱乐区;公园的儿童活动区靠近东门,且东秀湖边的儿童乐园因场地限制不仅影响了湖畔景观,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建议将东秀湖畔儿童乐园拆除,或部分移至北秀湖乐园与成语寓言园合并为新的儿童活动区,并恢复原址的绿化景观,这样既有利于扩大儿童活动区的服务半径,又可恢复东秀湖区的植被景观;至于康体活动区的活动场地不足,可在方炮台景区开辟部分活动场地设置活动设施。
流花湖公园的游览观赏区划分如图7所示。其中农趣园的功能已丧失,建议将其部分划入流花西苑景区,用于扩充、丰富流花西苑岭南盆景艺术的内容,促使流花西苑成为广州岭南文化艺术的重要品牌剩余部分并入儿童活动区,在现有基础上增设儿童教育科普等内容,并适当设置康体设施,满足人们的活动需求;在公园西南部增设安静休息区,为公众创造休憩空间;对于流花湖公园的餐饮项目,可通过规划修编,改为文化娱乐项目,将唐苑及其所在区域与流花东苑艺博馆共同规划为文化娱乐区,开展文化艺术展览等文化娱乐项目。
珠江公园早期过于注重景观而忽视了公众需求,规划设想如图8:在桂花园及木兰园西南部增设疏林草地景区,并于区内设置活动平台供游客休憩停顿;扩大儿童活动区且预留足够空间,设置自然空间、游乐空间等内容,按照儿童不同年龄对活动空间尺度的要求合理规划用地;在公园西北角增设康体活动区,设置户外健身器械、球类运动场地等项目满足人们日常活动需求;在公园西南角规划文化娱乐区开展各类文化娱乐项目;同时将公园东南部植被茂盛区域规划为安静休息区,通过植被改造,建设园路、休憩铺装、亭、廊等设施供人们休养生息;增开公园入口,提高儿童活动区、康体活动区、文化娱乐区及公园西部游览区的可达性,使公园的入口分布趋于合理,交通更加便捷。
通过功能区规划用地平衡对比表(表3)可以看出,规划完善后各公园在现有条件下的用地情况更加趋于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表中显示,越秀公园及流花湖公园的儿童活动区面积已经接近上限,而珠江公园的儿童活动区及各公园的康体活动区在《规范》范围内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2.2完善各功能区中的生态建设
首先,增强公园管理提升生态效益。如越秀公园山地林分结构简单,质量整体偏低,植被构成单一,应对林地进行适当疏伐,改善林内水热条件,促进林下植被的生长和多层次景观的形成,并适量补种乡土树种。
其次,加强治理公园内水体污染。如珠江公园虽理水形式多样,但湖体相互隔绝,且大多采用硬底设计,水体缺乏交换、流动与循环,易造成水质的富营养化,应考虑改善水体交流形式,如依地势开辟溪涧连通湖区形成循环系统,盘活水体;或加入沉淀、跌水曝气或水生植物等水净化设计,丰富湖畔景观,净化湖水,为提高生物多样性创造有利条件。
最后,部分公园内的道路、停车场、安静休息区等,可结合立地条件,增加透水铺装设计,减少地表径流,增强水热交换,保护动植物生境,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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