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注意(精选8篇)
1.房屋租赁合同注意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
签约方:(以下简称甲方)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赁餐厅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一、租赁物
1、位置:
2、租赁面积:
3、用途:
特别说明:
二、租赁期限
1、乙方的租赁期限约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三、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万元的经营保证金,此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费用结算完成后甲方返还给乙方,该保证金退还时支付利息。
2、餐厅的年租金为:万元整人民币),年租金的递增方式为每五年递增5%,递增基数以前一期租金为准。
3、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必须在每三个月的最初七天内将应付租金支付给甲方。
4、甲方为考虑乙方的装修期较长,甲方给予乙方减免叁个月的租金。
四、餐厅装修及设备配置
在乙方租赁期间,餐厅的装修及内部设备的添置由乙方自行负责,装修的方案需经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所需报批手续由乙方申报,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物业管理
1、凡属于乙方产权的设备、用品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由乙方负责,日用消耗品的低值易耗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按照计量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3、餐厅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员工必须服从甲方保安人员的管理,由规定通道出入,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进入宾馆区域。
4、除2名经登记备案的值班人员外,乙方的任何人员不得在餐厅留宿。
5、甲方必须给予安排一个供乙方设置餐厅广告、标牌的位置,但样式及安装位置需经得甲方认可。
6、甲方必须向乙方餐厅提供的总用电为300KW的电缆,并接至乙方餐厅总配电箱。
7、甲方必须向乙方餐厅提供≥80mm管径的自来水管,并接至乙方餐厅厨房总接口。
8、乙方将协助甲方共同办理有关管道煤气的开户工作,相关费用根据甲乙双方的使用量合理分摊。
六、甲方义务和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租赁于乙方的房产使用权转租或抵押给他人。
2、甲方需保证乙方在正常营业时的水、电及空调的供应和服务(除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外),同时保证宾馆外立面晚间的整体照明至乙方营业结束。
3、甲方在乙方营业时间内保证客用通道、楼梯的畅通至乙方营业结束。
4、为保证餐厅的经营必须在一楼向乙方提供一个3平方米以上的垃圾房及约10平米的隔油池。
5、乙方在需要甲方提供洗衣、清洁、维修等服务时,甲方应予以优先提供,并给予价格上的优惠。
6、甲方同意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免费向用餐客人提供车辆停泊的车位,车位以先到先停的原则进行安排,如车位不够客人停放车辆则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解决。
七、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餐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由乙方办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餐厅全部经营证照复印一份交给甲方备案。乙方餐厅自行承担经营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个调税等),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算交纳。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须加强所属员工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服务的质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顾客投诉于甲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解。
4、乙方在经营期内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疫等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工作,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美观行为。
5、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要首先保证和满足甲方客户的用餐和会议要求,尤其是要保证会议客人和团队客人的用餐场地和餐食质量,如发生中毒等事件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责任由乙方负责并赔偿。
6、乙方承诺负责餐厅运营所产生的垃圾清运和周边的卫生工作,并负责餐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7、乙方需按四星级饭店的要求,提供不少于2种风味的餐食,晚餐结束点菜时间不早于21时。
8、为保证甲乙双方员工的用餐需求,甲方将宾馆的员工餐厅交由乙方经营,乙方需保证甲方员工的用餐需求,但乙方必须以50%的折扣给予甲方的员工用餐进行优惠。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的房产使用权转租或挪作他用。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延迟交付房屋租金、水、电、等费用,每逾期壹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
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时,乙方应向甲支付租金的20%作为赔偿金,乙方提供的装修、设备、用品则归甲方所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除向乙支付租金的20%作为赔偿金外,所有由乙方投资的装修、设备、用品甲方需按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还需提供餐厅总负责人、餐厅负责人、厨房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有变更必须及时通报甲方。
2、租赁期届满前,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乙方在经营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做到依法经营。
4、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指战争、地震、重大政治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继续承租上述房屋,乙方投资的装修及设备以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
十、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如须提前终止本合同,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提前两个月向甲方发
出书面通知,并交纳前述两个月的租赁费用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并不被视为违约行为的单方解除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或严重影
响甲方声誉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2)、房屋的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逾期未缴达30天以上的。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并不被视为违约行为的单方解除合同,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房屋或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致使餐厅无法经营;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水、电不能供应并使餐厅无法经营。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2、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租赁物的所在地。
十二、合同文本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2.房屋租赁合同注意 篇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解除条件, 即该条文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等情形均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在《合同法》的“租赁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若干情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也有特殊规定 (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既有任意性解除权, 也有非任意性解除权。解除条件既包括出租人单方拥有的、承租人单方拥有的, 也包括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再具体操作实务中, 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明确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在房租租赁合同中, 赋予当事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无疑给了出租人滥用出租权的机会, 承租人的住房利益得不到保障。另外, 在生产经营房租赁关系中, 出租人如果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会导致承租人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营业收入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合同法》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承租人无法主张出租人给予赔偿, 出租人坐享租房增值收益, 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产生纠纷。因此对于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有必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以下是笔者的观点与完善建议。
( 一) 对于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实体限制
由于上述提到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对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在定期租赁中, 出租人并没有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在实践中出租人多以违约作为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但是应当在实践中明确并非承租人的所有违约行为都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承租人的违约属于非实质性违约 (2) , 那么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不应当要求解除合同。只有承租人的违约构成实质性违约, 出租人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 二) 明确“预告期限”
虽然我国在《合同法》232 条中有所规定, 但合理期限即提前通知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容易导致纠纷。所以笔者认为, 对“合理期限”应当加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多是将此交予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判决不公正, 未给与承租人足够期限等问题。但是关于房屋租赁解除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 直接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也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笔者主张, 规定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这样较为灵活也明确了预告期限便于解决问题。
( 三) 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 条规定, 可以看出在我国采用通知解除立法模式, 兼具判决解除立法模式。由此可知在我国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分为协商解除的协商之日解除, 单方解除的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判决解除的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解除时间三种情况 (3)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未依法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但在起诉中明确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一情况的解除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应该确定为起诉状送达之日。除此之外,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是否应该在判决书中作出表述以及如何表述也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更利于处理相关纠纷。
( 四) 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生产经营房租赁合同的赔偿
我国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生产经营房做出单独的规定, 更是欠缺关于其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出租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承租方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范围, 应当以履行利益的损失为范围, 包括因为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的利益损失, 也包括延展租约可能会带来的利益。明确赔偿金额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以规定计算标准明确, 以及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上限。既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降低出租人的解约成本, 以此平衡双方利益解决纠纷。
三、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 其解除在法律性质、解除的原因及后果方面, 既具备普通合同解除的共同点, 也有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同的特点。在如今房地产经济日益发展, 房屋租赁关系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变化,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 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分析, 在其中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是十分有意义的。
关键词:房屋租赁 (rental housing) ,合同解除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解除权 (right of rescission) ,解除条件 (condition subsequent)
注释
1周孟炎.略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投入的处理[J].法学杂志, 2004 (5) :81.
2何为实质性违约与非实质性违约, 在各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 主要由法院在具体个案中进行个案认定.
3.房屋租赁合同注意 篇三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4.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注意事项 篇四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注意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注意事项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
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房屋租赁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明确出租、承租双方的主体资格,以规避二房东出租、无权人出租等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并附有双方身份证号及各自的复印件。同时,需要确定出租人的签字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当场签字,对签订人身份的谨慎是因为:首先,要防范签字人本人是所有权人亲属或密切联系人又无委托授权书,比如房主的儿子在无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和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要核对签字人和房产文件中的所有人是一致的,以求有效避免二房东或无权处分人的恶意欺诈行为。相应的,对承租人的身份也要进行明确并对其是否有权转租、更换他人居住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
综上,对谁租给谁这一事实,不仅要清楚的核对双方身份,在合同中还需要写明住房用途: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第二部分,是对房屋具体情况的明确。
首要的是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其次是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写明住房内双方商议确定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此项亦可由家具清单表单列一页)。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因为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相应的,租赁前的检查是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家具损坏。对于正常使用中的不可抗力损坏,则应由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着手解决。第三是对房屋的修缮和装修约定。双方约定好的拆、改、扩建或增加等住房变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第三部分,是合同的执行、终止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一是租赁方式和租金押金结清(合同的执行和终止),都应该有明确的日期约定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要注意的是,交房、租金和押金支付时限和违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及收房、押金退还和违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需要清楚规定,并最好有一个明确的期限规定。第二是相关费用的明确。
主要是物业、水电等生活费用支付责任进行一个书面的确认。如果有比较特别的费用,则应提前写明是哪一方的支付责任。最后,违约责任需在合同中写明。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在相应情形时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或者双方约定好的修缮行为如果产生了不良后果如何处理。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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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租赁合同注意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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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律师要核对原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审核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若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前述证明还应经公正或认证。
2、委托出租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3、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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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
4、租赁合同
律师应当提示租赁当事人可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5、律师应当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
(1)审查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调查核实其是否和房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或法定检测部门检测面积一致。
(2)审查房屋交付时的状况,特别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是否具体明确及能否拆除、改建或增设和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要求。
(3)审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和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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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一致,须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规划部门批准。
(4)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及不得超过二十年,审查租赁合同有无违反此规定。
(5)审查和明确租金和有关费用的范围,租金是否包含管理费、空调水电费等;审查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租赁保证金的处理。
(6)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要求、承租人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7)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然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人;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8)若是经营性房屋租赁,律师要合理提示当事人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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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起诉卖家要求退房并赔偿 http://s.yingle.com/fc/730820.html
代办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fc/730819.html
农村集体土地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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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歇业出租转让 http://s.yingle.com/fc/730817.html 房子的产权年限是从办房产证的时候算吗 http://s.yingle.com/fc/730816.html
违章建筑签租赁合同无效政府仍能直接拆房 http://s.yingle.com/fc/730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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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步骤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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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的模板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fc/730812.html
2018 北京天通苑"水淹地下室"群租户全部腾退搬走 http://s.yingle.com/fc/730811.html
北京房价连跌4个月业主心态已开始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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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交付前应提前多久通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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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fc/730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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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儿童吞异物抢救不及时死亡家长状告医院要求赔偿 http://s.yingle.com/fc/730806.html
物业怠行职责可拒付物业费吗一般履行瑕疵可解除合同吗 http://s.yingle.com/fc/730805.html
西城区提前完成2018年拆违任务违法建筑拆了就可以了 http://s.yingle.com/fc/730804.html
从个人手里租房出现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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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拒不出示证件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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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止独立经纪人发布房源如何选择靠谱中介 http://s.yingle.com/fc/730801.html
房屋解押都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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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遇到黑中介钱交完中介人去楼空 http://s.yingle.com/fc/730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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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变成疯狂群租业主能否起诉收回房屋 http://s.yingle.com/fc/730798.html
小区门禁杆划伤人出事故_责任该由谁承担 http://s.yingle.com/fc/730797.html
房产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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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楼房产证多久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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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迁户口的条件有哪些迁户口要准备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fc/730794.html
未成年人可以卖房吗未成年人买卖房屋的法律风险 http://s.yingle.com/fc/730793.html
延迟交房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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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丈夫出卖共有房屋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一定无效吗 http://s.yingle.com/fc/730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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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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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到底有多长,过了保修期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http://s.yingle.com/fc/730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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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效果显现:成交降温35城或需补库存 http://s.yingle.com/fc/730787.html
房产证面签可以委托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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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大厅湿滑摔伤老太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http://s.yingle.com/fc/730784.html
卖方原因未履行购房合同买房人需付给中介佣金吗 http://s.yingle.com/fc/730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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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廉租房可以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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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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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需要出示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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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哪些情况物业可停水停电 http://s.yingle.com/fc/730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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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租合同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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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到期退房需要交违约金吗 http://s.yingle.com/fc/730765.html
办理房产证需要交购房发票原件吗 http://s.yingle.com/fc/730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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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2018http://s.yingle.com/fc/730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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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房被骗3个月工资黑中介: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http://s.yingle.com/fc/730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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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证变更费用和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fc/730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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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推"只租不售"会让房价"变天"吗 http://s.yingle.com/fc/730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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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北京挂出60宗土地超2018全年水平http://s.yingle.com/fc/730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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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如何处理如何主张商品房的维修责任 http://s.yingle.com/fc/730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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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 http://s.yingle.com/y/fc/949550.html 集资房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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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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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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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房贷违规操作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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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949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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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城二手房均价破2万购房者恐调控失效仓促入市 http://s.yingle.com/y/fc/949542.html
投资二手房,二居室相对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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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应注意问题 http://s.yingle.com/y/fc/949540.html
柏林的房价很低 http://s.yingle.com/y/fc/949539.html 国有房产 http://s.yingle.com/y/fc/949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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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近期启动房贷:最高八成最长期限30年 http://s.yingle.com/y/fc/949536.html
美国的地产管理 http://s.yingle.com/y/fc/949535.html 转让集
资
房
协
议
被
判
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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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估价 http://s.yingle.com/y/fc/949533.html 二手房
交
易
中
介
费
用
如
何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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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手房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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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成美国下一个潜在风险源 http://s.yingle.com/y/fc/949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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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人集资建房问题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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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产 http://s.yingle.com/y/fc/949528.html 如果办理贷款秦兵 http://s.yingle.com/y/fc/949527.html 二手
房
按
揭
购
房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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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概述 http://s.yingle.com/y/fc/949525.html 房地
产
热
推
高
硅
谷
房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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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http://s.yingle.com/y/fc/949523.html
维修资金使用难:二手房买卖遭公共维修资金易手 http://s.yingle.com/y/fc/949522.html
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哪几种
http://s.yingle.com/y/fc/949521.html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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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政策 http://s.yingle.com/y/fc/949519.html 房屋买卖税 http://s.yingle.com/y/fc/949518.html 二手楼市价量双升政策不明朗致买家恐慌性入市 http://s.yingle.com/y/fc/949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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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价格明显偏低将按评估价计税 http://s.yingle.com/y/fc/949516.html
买期房的有关法律 http://s.yingle.com/y/fc/949515.html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http://s.yingle.com/y/fc/949514.html
购房合同与房产证 http://s.yingle.com/y/fc/949513.html 唯恐最低房贷利率终结二手房业主加快抛盘 http://s.yingle.com/y/fc/949512.html
一手房大盘效应主导二手房刚性需求成交增加 http://s.yingle.com/y/fc/949511.html
已购的期房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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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直客贷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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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物业管理的主要特色
http://s.yingle.com/y/fc/949508.html
交易税费减免下月实施九成二手房交易推迟过户 http://s.yingle.com/y/fc/949507.html
北京房屋租赁拟推强制备案
http://s.yingle.com/y/fc/949506.html
无锡期房 http://s.yingle.com/y/fc/949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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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应关注五大问题 http://s.yingle.com/y/fc/949504.html
上海房屋买卖 http://s.yingle.com/y/fc/949503.html 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和须携带的资料 http://s.yingle.com/y/fc/949502.html
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
http://s.yingle.com/y/fc/949501.html
房产销售合同 http://s.yingle.com/y/fc/949500.html 期房停工问题 http://s.yingle.com/y/fc/949499.html 房屋买卖公正 http://s.yingle.com/y/fc/949498.html 二手房
个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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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二手房交易环比增50%房贷回暖迹象明显 http://s.yingle.com/y/fc/949496.html
小产权房屋,开发商不按合同承诺的交付房屋,我们能和他们打官司吗 http://s.yingle.com/y/fc/949495.html
政府作为拆迁主体的法理探析
http://s.yingle.com/y/fc/949494.html
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制度
http://s.yingle.com/y/fc/949493.html
房价胶着半年未动二手房成交量跌至6年谷底 http://s.yingle.com/y/fc/949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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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注意个人所得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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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违反有效要约时的纠纷 http://s.yingle.com/y/fc/949490.html
房地产全程策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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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合同 http://s.yingle.com/y/fc/949488.html 市民质疑深圳
评估价标
准不统一
http://s.yingle.com/y/fc/949487.html
武汉二手房交易税费
http://s.yingle.com/y/fc/949486.html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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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http://s.yingle.com/y/fc/949484.html 意大利公租房缺口难以满足全社会要求 http://s.yingle.com/y/fc/949483.html
各地限购令细则何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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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税费 http://s.yingle.com/y/fc/949481.html 商品房
住
宅
保
修
期
从
何
时
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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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常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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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真实的美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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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楼市调控二手房交易如何最省税费 http://s.yingle.com/y/fc/949477.html
深证二手房新增税费预测买家承担 http://s.yingle.com/y/fc/949476.html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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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http://s.yingle.com/y/fc/949474.html 购房合同
违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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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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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具体怎么交房屋赠与需缴哪些税 http://s.yingle.com/y/fc/949472.html
二手房交易税费2017 http://s.yingle.com/y/fc/949471.html
浅议征收补偿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置 http://s.yingle.com/y/fc/949470.html
房地产转让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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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商用房地产 http://s.yingle.com/y/fc/949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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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费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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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与二手房首付有何区别呢 http://s.yingle.com/y/fc/949466.html
城市私房买卖应办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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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 http://s.yingle.com/y/fc/949464.html
加拿大抵押贷款担保制度
http://s.yingle.com/y/fc/949463.html
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又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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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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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意向书 http://s.yingle.com/y/fc/949460.html 看看你手中的期房 http://s.yingle.com/y/fc/949459.html 期房市场 http://s.yingle.com/y/fc/949458.html
二手房个税怎么交房屋赠与需缴哪些税 http://s.yingle.com/y/fc/949457.html
23个要素评估房价明明白白二手房交易税费 http://s.yingle.com/y/fc/949456.html
房屋买卖合约 http://s.yingle.com/y/fc/949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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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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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按揭 http://s.yingle.com/y/fc/949453.html
6.房屋租赁合同注意 篇六
出租方: 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厂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厂房座落、间数、面积、质量
1、出租方保证向承租方出租的厂房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2、出租厂房概况:
出租厂房座落地址:________
出租厂房用途: ________
出租厂房间数:________
出租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厂房使用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厂房质量: 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厂房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承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将出租厂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保证金条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元整)。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内,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
4、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只提供普通收据,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发票,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发票税。
5、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在签定本合同书时,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证金每年人民币 元正(大写: 元整)。
第四条 相关费用
1、厂房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2、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装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归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厂房外墙、屋顶、及厂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厂房内的空地、汽车车位)等。
第五条 厂房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旧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旧出租方的义务,旧出租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与出租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书,出租方有权没收原承租方的保证金。
3、租赁期间,出租方欲对厂房设立抵押权,须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出租方的行为。如承租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到达出租方的次日起计算。出租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4、出租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
第六条 厂房修缮
1、租赁期间,出租方应负责厂房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只保证厂房能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赁期间,如厂房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予以修缮,超过20天的,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
3、租赁期间,如厂房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缮。
第七条 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保证如实向承租方解释和说明厂房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厂房权属、厂房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承租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厂房。
3、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厂房自用,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正,并如数退还保证金。
4、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给承租方。
第八条 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2、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出租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计算,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证金。
3、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厂房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厂房和设备的毁损、倒塌,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厂房当年市场价值的经济损失。承租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4、承租方在厂房内的装修,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全部均属出租方,但安装的设备、物品除外。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承租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厂房原状。超过7天,出租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5、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内另找厂房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出租方应允许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5日内厂房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出租方处理。
6、租赁期满,承租方需续租,应提前10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承租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出租方不予以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承租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半年,自10天期满次日起计算。
7、租赁期满,承租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承租方原因,厂房发生漏水、倒塌,或厂房被认为危房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则由出租方负责维护或修缮。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20天内返还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厂房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0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索赔
1、如果因出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出租方应返回承租方多交付的租金及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无偿给予承租方1个月内的时间搬迁。
2、如果因承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租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正。作为对出租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出租方有权扣留承租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和保证金。承租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4、承租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的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的,则属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厂房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5、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复印件无效),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3、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盖印);住址: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盖印);住址: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
7.房屋租赁合同注意 篇七
2007年7月7日, 刘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 选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的商品房, 并与房主祁女士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当天, 刘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 两天后又支付了38万元定金。此后, 刘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该商品房, 被祁女士以种种理由拒绝。刘女士认为, 因房屋价格上涨较快祁女士反悔, 故不愿交房, 于是以祁女士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要求祁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并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合同无法履行, 则要求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 赔偿居间代理费8万元, 并赔偿损失194万余元。
庭审中, 刘女士的代理人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完全是祁女士欺诈造成的。刘女士所购房屋面积是259平方米, 签订合同时价格为每平方米1.65万元, 而现在已经涨到每平方米2.4万元, 祁女士应该赔偿刘女士购买同样位置、同等条件房屋的差价损失。对此, 祁女士只同意退还定金, 并表示“房屋还没办理产权手续, 无法进行交易”。“中介公司隐瞒了交易价格, 规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故意偷逃税款, 因此合同无效”。“真正的侵权方是中介公司, 因中介公司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刘女士的一切损失应向中介公司索赔, 与我无关”。祁女士的代理人还提出,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侵犯了房屋共有人即祁女士儿子和丈夫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女士和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 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 应为刘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祁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故对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 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咨询后得知, 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已经为每平方米1.7万元至2.2万元。法院在综合考虑同地区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足以弥补刘女士经济损失的情况后, 确定房屋现价与原价的差额为50余万元。2008年2月2日, 朝阳法院当庭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祁女士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80万元, 赔偿50万余元, 并赔偿刘女士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损失4万元。
二、实践做法与不同观点
(一) 实践做法
近几年, 我国许多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升, “边卖边想涨价”的心态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比较普遍, 由此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很多卖房人在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之初并没有意识到房价涨幅会如此巨大。受利益驱动, 一些卖房人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反悔, 寻找各种借口不协助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房价涨幅迅猛, 赚取房屋差价的营利空间更大, 故而, 在赚取房屋差价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 这些卖房人会“理性”地选择前者。然而, 对买房人来说, 要重新购置同样位置、同等条件房屋所支出的费用已经远远高于签订合同之时的购房款, 故买房人通常希望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这样, 在卖房人违约, 而买房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 卖房人则可能因陷入尴尬的困境而“竹篮打水两头空”, 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 卖房人为避免此种尴尬局面的出现, 设计了各式各样的毁约及解除合同的方法, 以达将房屋高价卖给后手买房人之目的。其规避法律的常见做法有:第一, 房屋共有的情况下, 以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第二, 补造租赁合同, 以承租人主张卖房人剥夺其优先购买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第三, 出卖人以所售房屋之上负有权利负担而未告知该权利人或该权利人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第四, 在出卖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 卖房人以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为由, 或者由第三人主张出卖人是形式购房人, 而其是实质购房人等等事由, 以达解除与买房人所签合同之目的。此外, 诸如房屋所依附的建设用地系划拨取得, 该房屋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所签合同为逃避税款系“黑白合同”等事由, 均成为卖房人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进而构成解除该合同之“合法”理由。
(二) 不同观点
在确因卖房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迫解除的情况下, 买房人往往要求卖房人赔偿其所受损失, 特别是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 即现在重新购置同样房屋之升值损失。对买房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法律能否支持, 争议较大。大体有如下观点:观点一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 应恢复原状, 买房人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故房屋差价不应得到赔偿;观点二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买房人主张损害赔偿, 但房屋差价并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观点三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 房屋差价包含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应予赔偿。针对观点三, 对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范围, 亦有争议。有人认为赔偿部分是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和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还有人认为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的现在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交易价格的差价为赔偿数额;另有人提出, 房屋差价不应当作为赔偿的唯一依据, 因为房价本身是动态的, 还要考虑有价无市以及按揭贷款等因素。对此,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三、基于本案需要讨论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1. 与本案相关的基本法律范畴
损害赔偿, 是指一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使对方权益受损, 而以自己的财产填补对方所受损害的一种民事责任, 包括侵权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本案例所指的损害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合同以实际履行为原则,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可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立法上的合同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又可分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与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两种情形。本案例所讨论的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因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合同已无履行之必要, 而导致有解除权主体解除合同的情况。合同解除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 当事人可通过返还原物等方式使双方的利益恢复到自始未成立的状态, 但在签订合同、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的过程中必然会使当事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此外, 因合同未能履行, 也必然会使期待合同履行所得利益落空。这时就产生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问题。协议解除,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当事人在重新订立协议时, 应对原合同的效力、损失承担等有关问题作出新的安排, 故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主要是在单方解除合同, 特别是法定解除场合下发生。因一方根本违约而导致非违约方解除合同, 所生损害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所生损害, 系合同解除情形下所生的所有损失;狭义的合同解除所生损害, 仅指债务不履行的损害。本案例讨论的是合同解除后, 非违约方是否能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之范围, 特别是债务不履行损害之赔偿的问题。
2.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各国立法及理论依据不尽相同, 共有三种观点:第一,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存, 德国民法曾经一直采纳此种观点;第二,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即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可以根据法律解除合同同时请求债务不履行之违约损害赔偿, 法国、日本、意大利、2002年债法修改以后的德国民法典和英美合同法均如此规定;第三, 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并存, 即一方面不承认合同解除衍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则允许非违约方请求因合同解除所致的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瑞士债务法采纳此观点。
我国立法及学理历来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合同法》第97条规定, “解除合同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显然, 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 但对于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计算, 即对于损害赔偿的内容是信赖利益损失, 还是履行利益损失, 以及是否还包括其他损失和必要费用支出, 则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而履行利益是在合同得到履行后才可能产生。因此, 非违约方选择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其不应得到履行利益的赔偿。也有观点认为, 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履行利益包括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害赔偿, 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我们同意此观点。既然我国《合同法》没有限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那么因违约而解除合同下的损害仍应属于违约损害赔偿, 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违约赔偿内涵一致, 将履行利益的损失纳入损害赔偿的范畴, 即以履行合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为参照, 计算损害赔偿。
在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 房屋差价损失是纠纷的焦点。对买房人来说, 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 而不是信赖利益损失。买房人之所以选择解除合同, 是因为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的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为不可能, 或履行费用过高导致实际履行已无必要。此时, 买房人选择解除合同, 并非基于比较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 自愿作出的有利选择, 而是因出卖人的过错不得以而为之的“选择”。如果对买受人的履行利益不进行保护, 对买受人而言殊为不公。比如,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 因房价大幅上涨, 出卖人已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已“合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先手买房人已支付部分购房款, 此时即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 判令出卖人加倍赔偿, 亦不足以防止出卖人因违约而获得巨大利益。在出卖人受获得比合同履行更多利益之动机驱动违约的情况下, 如果将损害赔偿范围仅局限于信赖利益之内, 则此种违约损害赔偿后果对违约方十分有利, 亦有可能起到鼓励违约的不良效果。因此, 只有对买受人给予履行利益 (房屋升值部分或者房屋差价损失) 的赔偿, 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遏制房屋出售中此种恶意违约行为, 弘扬诚实信用原则。
(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的类型
违约损害赔偿从不同角度可作多种划分, 如以赔偿之依据为标准, 可分为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与特别法定赔偿。房屋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数额, 则为约定赔偿;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按照《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规则进行赔偿, 则为一般法定赔偿;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特别规定, 此为特别法定赔偿。由于我国调整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 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赔偿在特别法上作出明确规定, 加之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之惩罚性损害赔偿性质, 故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解除无特别法定赔偿。
此外, 依违约损害赔偿之内容, 可分为填补赔偿、迟延赔偿、固有利益的赔偿。填补赔偿是替代本来应给付的合同履行下的损害赔偿;迟延赔偿是在履行迟延后, 对履行迟延给债权人额外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被解释为本来给付的扩张;固有利益赔偿, 比如因合同不完全履行, 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问题, 导致债权人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给予的赔偿。此种类型的划分下, 房屋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属于填补损失的赔偿, 即通过违约方的赔偿能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恢复。
(三) 确定房屋差价损失的问题考量
目前, 我国的一些地方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 出台了一些规范“二手房”交易的规则。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 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 从其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 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 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 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 合理确定。最后, 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结合上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确定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规则, 考量房屋差价损失应明确如下问题:
1. 当事人约定优先
在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 买受人提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 如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确立约定优先的原则。
房屋买卖双方无事先约定或事后不能协商达成一致, 对于买受人请求赔偿的差价损失, 应当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守约方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确定。
2. 计算方法的客观化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房屋差价损失, 应以何种方法计算?主要有三种计算法:第一, 按市场价格计算;第二, 按转售价格和补进价格计算;第三, 按原合同价格计算。我国法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金钱赔偿, 亦有金钱替代物之赔付方式。如何将损害以金钱方式量化并评估, 在计算方法上有主观与客观之分, 本案采用的就是按市场价格的客观计算法。对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是可取的, 即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 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 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 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这种客观计算法比较科学、合理, 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能够真实反映房屋的市场价格;免除了守约方举证方面的诉累;且便于操作, 易于剔除主观裁量因素引发的不利后果。
3. 计算损失的时间点
在肯定客观计算方法的前提下, 如果市场出现波动, 选取哪个时间点的价格作为参照计算损失, 是很值得探讨的。房屋交易市场中的房屋交易价格涨跌幅度较大, 按不同的时间点进行计算, 房屋的市场价格肯定不同, 且有可能相差悬殊。可能选择的时间点包括:缔约时、违约时、中间最高价格、房屋交付时、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买房人起诉时、一审诉讼辩论终结时, 等等。我们认为, 原则上应以合同履行届满之日作为计算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二:交付房屋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故应以约定的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届满之日为计算的时间点。如果在履行期届满之前, 卖房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构成提前违约的, 例如, 虽履行期未至, 但卖房人已为后手买房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则事实上已向先手买房人履行不能, 此时如果买受人于履行期届满前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以确定卖房人提前违约之日为计算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否则, 还应按照一般原则, 以“产权过户”手续届满之日为计算的时间点。
此外, 本着保护守约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还要综合考察守约方的请求, 结合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当然, 在计算损失的时间点上, 也不能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个案的处理中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诸多不同的时间点中作出合理的选择。但选择的时间点应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前提, 以实现个案的法律实质公平为终极目标。
4. 违约方可预见损失的认知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人依据该条规定提出, 如果房屋差价过大, 如房屋升值数额超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数额, 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超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此种见解值得商榷。对于违约方预见到的内容是什么, 学界存在争论:有人认为, 应当预见的对象主要是损失的数额;也有观点认为预见的内容是引起损害发生的损害种类, 不应包括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故升值部分的损失, 不论是低于或者高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乃至高出数倍, 法律均应该支持。这样既强调对违约方责任的限制, 仅对预见到种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又强调对受害方利益的公平维护, 赔偿的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就此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 均持肯定立场, 即不要求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
8.房屋登记应注意的几个特定时间 篇八
受各地办公条件、人员素质多种因素局限,作为国家行业标准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下称《规程》),对关切度极高的登记时限没有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登记机构在登记时限方面可以自由裁量。《规程》其法律效力低于《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相当于《办法》的实施细则。按法理,《办法》处于上位法的顺位优势,《规程》未作规定的,则应遵从《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为法定登记时限。当然,在法定登记时限之下,还有各地自行出台的带有承诺性质的登记时限,其时限相当于法定时限的一半不等;更快一些的,还有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类的特快特办件。超出以上登记时限,承担一定的行为后果是必然的。法定时限以外的情形,损害的是登记机构的形象和信誉,领受责任追究之后的行政处分。超出法定登记时限的情况则较为复杂。举例说,甲和乙是生意上的合伙人,甲以房屋抵押进行融资。由于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因此,关于融资资金到位的时间点合同作了约定,并设定违约惩罚性条款。如果是因为登记机构非因不可抗力超出法定抵押登记时限,从而给甲造成经济损失,登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对部分时间节点、时间跨度形成的特定时间进行强调,是因为当我们面对它们时必须有高度的自觉意识。如《规程》关于登记官登簿的时点。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官登簿的时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时间,而是物权变动、变更的发生时间。
《民法通则》设定的期间,由年月日至时,小时是民法期间最小的时间单位。而在《规程》关于登记资料查询的时间备注为秒,是《民法通则》最小时间单位的1/360,正应了俗语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对此条文释义“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台湾地区做法”,而在业内公认的个中情由,大抵纠结于诸如司法机关在查封时,与登记机构日常登记作业形成的时间差。之前一刻与之后一刻,责任干系天壤之别。我们不仅对代表民心民意的大多数“一万”怀有敬畏,我们更惧怕其中的“万一”,登记机构吃的多数官司都发生在“一万”上。鉴于此,《规程》将“秒”列入查询的备注时间就不是小题大做,而是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抱持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