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2024-09-19

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共16篇)

1.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一

企业改制登记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广州工商注册)

7、股东资格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联营企业改制时除应提交各联营方同意改制的批复外,均应参照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提交文件、证件(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二)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4、验资报告;

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指定(委托)书》。

(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4、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5、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6、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7、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8、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9、含国有股权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10、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1、董事会、监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决议;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4、改制为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5、改制为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四)改制为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交上述第(三)3-13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缴纳注册资本计划》、《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五)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

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企业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6、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7、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8、股东资格证明;

9、《指定(委托)书》;

10、《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11、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改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的关于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除提交上述第(六)条文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登记机关为本市的免交)。

(八)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决定(批复);

4、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7、企业章程(提交打印件,加盖该投资主办单位公章);

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9、《指定(委托)书》;

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产权不变的不提交);

5、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已改制企业下属企业的改制问题。

(1)企业改制(含合并改制)已经完成,其下属若干子企业改制,除应提交企业改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印件;②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评估报告摘要复印件;③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④已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2)企业改制(含合并改制)已经完成,但在评估报告中未明确表述其下属若干子企业的资产

情况,①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授权的具有国有资产占有、经营、处置权的集团总公司出具证明;央属企业也可由改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如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出具证明。②不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对已改制企业改制时出具评估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十)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股东会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公司注册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7、股东资格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改制企业凡涉及银行贷款的,均需向工商部门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保全证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2、涉及资产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

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不含中央及外埠在京企业)。

3、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在本市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时,应提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文件。

2.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二

关键词:公证,工商登记,公司,证据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中介服务市场冗杂以及商事主体诚信守法意识的缺失或法律意识的淡薄,虚假登记材料经常出现在工商登记活动中。在工商登记活动中引入公证前置程序,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拟就在工商登记中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及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公司章程公证

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司的申请,依法证明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司在进行设立登记、章程变更登记时,如果股东不能亲自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时,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经过公证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从而保证上述重要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二、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公证

工商登记部门在涉及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如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时间、变更公司类型、更经营范围等相关登记事项时均需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实践中,假冒股东签名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现象十分突出。此时如果有公证员的介入,由公证员负责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审查,则可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该决议在内容及程序上的真实合法性,减轻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造成的损失。

股东会的主要内容即表决,而我国各类重要投票表决的计票、监督等,在习惯上都由公证员承担。公证员在办理股东会(股东大会)公证中,主要是审查股东身份、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如时间、地点、主持人、通知发布、出席人数等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表决是否准确无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在此类公证中,公证员可以先对会议召集人将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通知送达全体股东的行为办理保全送达证据公证,然后再对股东会议办理公证。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我国许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大会或公司创立大会常常有公证员的参与,公证员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障了相应重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我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规定:“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1)年修订)》第7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三、授权委托书公证

法人、合伙企业等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往往很难亲自到场办理。此时,代办人是否得到了真实的授权很难认定,如果由于委托书在法律上存在瑕疵而造成登记错误,登记机关难辞其咎。因此,在涉及企业一些重大事项的变更登记时,一份经过公证员合法审查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无论是对登记部门还是企业本身的利益都能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完备的股权转让制度能有效地促进公司资本的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实现股东投资目的。但是在涉及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实践中,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合法性往往难以保证。如果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由公证员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则能为相关登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是公司诉讼中的主要案件,案件涉及问题集中在股权转让侵犯优先购买权、违反法定程序、股权转让人出资不实或以自行处置公司资产进而抽逃出资等情况,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问题上,甚至常常会出现假冒股东签名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而公证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保证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在股权转让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将公证作为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选择性前置程序,那么公证员将会要求合格的委托人、股东、转让人和受让人到场分别签署委托书、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从而保证上述重要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其次,公证的另一个基本职能就是保证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执业者首先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并经岗前培训,才能获准执业,从素质上保证了公证员能够担负起工商登记前置实质审查的责任。而审查则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依据特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不由公证人员随意而为,以此保障审查的质量。公证员在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时将着重从出让人的主体身份、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内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股权转让后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股权登记过户条件及其违约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严格的审查能够保障协议从程序到实体上的合法性,从而保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实践证明,公证制度在预防股权转让纠纷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

五、保全证据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或执法证据难以留存、可能灭失的情况。此时办理一个保全证据公证,由公证员来收存和固定证据,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消除各种纠纷隐患,防患于未然。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验证和固定的活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以其强有力的证据效力为工商执法活动保驾护航。

(一)现场执法保全证据

在工商局及各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时,可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配合,先后撤离现场的情况。若当事人又对行政机关调取证据的过程和内容予以否认,则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极为不利。为了使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能够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的工作记录,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拍照及全程录像。通过公证调取证据,不仅可以有力地说服当事人,避免当事人提出不合理的申辩,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免去诸多举证或质证环节,节省行政和诉讼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保全网络证据

由于现在网络成为收集信息的快速通道,虚假信息也顺势挤上了这条“高速公路”。很多企业的商标、名称等信息被大量冒用,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但由于网络内容不停变化,被发现后删除也方便,因此工商部门在查证、举证时都比较困难。这种情况下,公证处通过“网页证据保全”等公证固定证据,工商部门即可据此进行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公证加强工商部门调取证据的证明力,对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三)保全送达文书证据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遇到因当事人不配合而使法律文书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怎么办?公证送达可以顺利破解法律文书送达难题,保证办案时效和办案质量。这里的公证送达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同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保全依法送达事实证据,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将作为处罚文书送达的法律依据。

六、股权继承公证

股权继承不同一般财产的继承,包括两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的股权继承。其中因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其继承要比股份公司复杂得多。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去世后,其所享有的股权中的财产权当然由其继承人继受取得,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而股东资格的继承则要看章程对其有无特殊限定,无限定时方可发生继承。随着《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

笔者认为,如果将公证与工商部门的各项登记活动有效衔接,不仅能对公证行业本身及工商登记工作均能产生深刻而长远的积极影响,更重要的是能进一步健全现代公司制度,为我国商业活动正常进行提供更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对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安全运转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1)年修订).

[2]刘文兵.股权公证问题分析.

[3]巴晶炎.规范股权转让完善公司管理.

3.工商登记改革考验税收管理 篇三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宽进”,包括取消最低资本门槛和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理论上可实现“一元注册公司”和“零首付”;“严管”,包括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简化”,包括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

这一改革放松了准入管制,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以济南市为例,3月1日以来,在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比去年同期增长112%,新登记户数增长80%,认缴资本增长200%以上。市场主体的井喷导致纳税人的增加,截至3月27日,济南市共新办税务登记同比增长71%。

同时,准入管制的放松,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是税收法律不配套。中国原有税务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前置条件,以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为基础信息,予以税种核定、发票管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管理法定依据以及信用约束的税收管理会出现不配套的问题。

二是管理机制不衔接。此次工商登记改革的理念是“宽进严管、社会共治”,而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还是“以审代管”,在事前就设置较高门槛,对涉税事项从严限制、层层审批,以此来弥补事中事后管理能力的不足。这种理念本身问题不少,导致“事前门槛较高、事中难以管好、事后忙于应付”的局面。工商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放弃了审核职责,使税收管理失去一道屏障,“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將更加难以为继。

三是方式手段不适应。以发票管理为例,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企业注册资本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发票用量审批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发票虚开风险更大。此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也使行业税收管理、所得税核实征收难度加大,比如,“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后,企业开办初期很难准确确定其所属行业。

为应对税收工作受到的冲击,构建适应新形势的高效税收管理机制,需要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入手,这包括修订管理员制度和户籍监控办法,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对涉税事项大包大揽。

4.企业工商登记机读档案规定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查询手续: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5.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五

一、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设立登记概念

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二)企业名称不适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三)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3)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法律风险: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设置工作流程,严格按企业工作流程规范、审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避免类似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经营范围分类。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2.法律风险: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风险防范: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前置审批,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业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约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通过梳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登记所需的资料,使整个设立工作程序规范化、合法化。同时通过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力求所报送的资料更加符合登记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好出资人利益。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变更登记概念

是指当企业主要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企业将其变化的事项上报原登记注册机关,由原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对该变化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并换发新的执照的过程。它是企业在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保持合法地位所必须的法律手续。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企业变更登记应在法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逾期不办理的,工商登记部门将予以处罚,风险发生。如《公司法》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变更登记法律风险防范

1.规范变更登记的工作流程,通过建立流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和获取变更所需的资料,并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变化,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提示,以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2.做好变更登记审查。审查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在变更资料的收集和变更事项的法律程序上都必须依法进行,避免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6.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六

2014年3月1日起, 国务院在全国实施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门槛, 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办理程序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 强化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几个月来, 在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方面成效显著, 各地创业人数激增, 新登记市场主体数量较上年同期大幅度增长。工商登记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 2014年3-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440.06万户, 同比增长20.48%, 注册资本7.22万亿元, 同比增长54.37%。据重庆华龙网报道, 重庆市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率先全面实施改革的省市之一, 自2014年1月28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 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 民间创业热情持续高涨, 投资活力明显增强。据统计, 自改革实施以来至2014年6月底, 全市共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11.05万户, 其中企业3.81万户, 同比增长27.56%, 创同期新增数量历史新高;全市新设企业注册资本达1 444.32亿元, 同比增长112.91%, 投资活力明显增强。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 这意味着今后投资办企业, 相关手续会越来越简便, 创业的门槛和成本会越来越低, 新增市场主体数量会越来越多。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 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去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为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出具验资报告, 还是为企业年检需要提供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重要一环。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会带来什么影响, 面对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自实施以来, 社会各界对其影响十分关注, 与其关系密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尤其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更是如此。实际上,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挑战与机遇并存, 短期来看挑战大于机遇, 长期来看则是机遇大于挑战。

(一) 挑战

1. 验资业务将急剧萎缩。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其他行业均已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成立相关行业的市场主体将不再需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这样一来, 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验资业务将急剧萎缩, 尤其是过去以注册资本验证为主要业务的那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将在短期内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可以说进入了“严寒的冬天”。

2. 年检审计业务将基本丧失。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 一般的企业将不再需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仅以年检为目的的审计报告过去绝大部分由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检审计报告需求的消失, 将使以工商年检审计为主营业务的相关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业务基本丧失的生存考验。

3. 代办工商登记相关业务将遇冷。

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仅取消了繁琐的验资程序及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等诸多限制, 还简化了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工商登记相关事项由此也变得相对简单, 很多以前需要委托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从事的代办工商登记相关工作, 创业者现在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自己独立完成。这样一来, 代办工商登记相关业务将遇冷, 以此作为重要业务来源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营业收入下降的挑战。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短期内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告的《关于2014年6月行业月报汇总情况的通报》 (渝会协[2014]86号) , 2014年1-6月全市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对比上年同期数据, 财务报表审计收入下降了7.32%, 专项审计收入增长了43.94%, 其他鉴证业务收入下降了33.36%, 验资收入下降了59.94%, 管理咨询收入下降了70.43%。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政策的宣传落实, 过去那些仅以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相关业务为生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今后将可能会丧失生存的基本空间。

(二) 机遇

1. 业务转型的契机。

国内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一直以来以验资和年报审计等传统审计业务为主, 而相关市场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甚至不惜以“低价揽客”、“高额回扣”、“出卖审计意见”等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这不仅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形象大打折扣, 行业的公信力大幅降低, 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国际“四大”发展很好的咨询等高附加值的非审计业务在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结构中占比还很小, 这也是制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虽然将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等传统业务, 但同时却开启了会计师事务所向咨询等非审计业务转型的大门。

2. 做精做专和规范发展的契机。

我国企业发展规模多元化和服务需求多样化, 不仅需要综合实力强和能提供高端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更需要众多能够提供精专优服务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 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数量大、规模小、种类多的广大中小型企业, 迫切需要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特色服务。为适应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更需要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创新发展。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为打造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质量严格、服务水平精专、社会公信力强、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群体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

3. 做强做大的契机。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今后要想在市场上生存和健康发展, 如果不走规范发展的“做精做专”之路, 也可以走合并或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并购的“做强做大”之路。纵观世界和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之路, 没有一家不是通过多次并购而逐步发展壮大的。在2013年率先实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圳, 过去以验资和年检审计为主营业务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提前体验到了“严冬”。2004年7月在深圳成立的我国第一家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3年11月7日注销, 整体加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成为其深圳分所。对于此次并购, 据马洪先生本人在2014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2014年度第二期远程教育培训班上提及, 就是为了应对商事制度改革的影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而为。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 这种并购案例今后一定会越来越多。通过并购等途径, 我国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能“做强做大”, 与国际“四大”的差距也一定会越来越小。

三、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影响的措施

面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影响, 国内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敢于迎接短期挑战, 并果断抓住历史机遇, 从而“做精做专”或“做强做大”。

(一) 迎接短期挑战的具体措施

1. 挖掘股东自发的验资需求。

针对工商登记不再需要验资报告的情况,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仍可引导投资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出具验资报告, 作为新设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依据, 并为公司今后的规范治理奠定证明基础。

2. 引导企业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以增强其公信力。

改革后, 一般的企业虽然不再需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但相关财务信息却需要进行主动报告和公示。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这将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企业的信用程度将面临重大考验。审计后的财务信息更具公信力, 会计师事务所可大力引导企业进行以增信和减少企业公示风险为目的的审计。

3. 开拓新业务应对代办业务下降。

虽然代办工商登记相关业务将遇冷, 但新的改革简化了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像香港的会计师行那样开展公司秘书服务等新的替代业务, 从而应对代办业务下降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 抓住历史机遇的措施

1. 大力拓展非审计服务。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法定审计市场将可能趋于萎缩,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规模小、人力资源短缺、技术力量相对薄弱、无证券期货资格等原因, 在法定审计市场这片“红海”上将更加趋于劣势。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尽可能保持法定审计市场份额的基础上, 投入各种资源大力拓展管理咨询、内部控制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资金运筹咨询、尽职调查、会计外包、绩效评价、司法会计鉴定等非审计服务市场, 从而实现摆脱“红海” (审计服务市场) 、开创“蓝海” (非审计服务市场) 的发展新格局。

2. 细分市场, “做精做专”。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是突出服务特色, 真正“做精做专”。要实现“做精做专”,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就要合理定位, 通过深度市场细分, 在一个很窄的市场上将自己的相对竞争优势极致化, 集中资源与精力专注于某一两项特色服务, 专注自己的目标市场, 专注自己的技术专长, 保持并不断提高在一个集中细分市场中的竞争力, 从而在目标客户心目中占据一个特定的位置, 形成有别于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人才、技术和品牌优势。

3. 合并或加盟, “做强做大”。

有一定实力和规模较大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强强合并或加盟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分所, 从而实现“做强做大”的规模效应。拟采取“做强做大”战略发展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应特别重视合并后的整合尤其是文化方面的整合, 并真正实现“五统一” (即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实现统一) 和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4.“以人为本”, 吸引和留住人才。

不论是准备迎接短期挑战, 还是要抓住历史机遇, 都离不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充分专业胜任能力的人才,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薪酬、文化和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进行完善, 以形成良好的人才工作和发展环境。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尤其要重视采取各种“以人为本”的措施吸引、培养、使用和留住人才, 这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

综上,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给国内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巨大挑战, 包括验资业务急剧萎缩、年检审计业务基本丧失、代办工商登记相关业务遇冷。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勇于迎接短期挑战, 挖掘股东自发的验资需求、引导企业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开拓公司秘书服务等新业务, 并抓住历史机遇, 大力拓展非审计服务、细分市场突出特色服务、合并或加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还要吸引和留住人才, 从而实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或“做强做大”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峥.对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再思考[EB/OL].中华财会网, [2014-03-24].http://www.e521.com/news/xyxw/358971.shtml.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S].会协[2007]33号.

7.国有企业改制回顾 篇七

关键词:企业改制 回顾

一、国企改制情况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是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改变,改为多元投资主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本退出竞争和保值的途径。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行业、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一般实行国有控股和独资。国有企业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正资产企业:过去经营状况较好,经过长期的积累,资产状况良好,在改制过程中去掉改制成本和债务后剩余的净资产较多。另外一类是零资产企业和负资产企业:是指净资产为零或者负值的企业,这些企业过去长期惨淡经营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产品老化、设备陈旧、资金枯竭、资源耗尽、人才流失、债务缠身、官司不断等各有各的难处,是改制的难点和热点。对于不同的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改制方法,主要有:对于正资产企业,可由改制企业职工集体(也可吸收社会资金参与)购买净资产,并承担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实现整体出售。对于净资产较大的企业,经政府同意,改制企业可以先租后买或等额资产带等额债务分步改制、分拆出售、分步购买等。对于零资产企业经政府批准,可由改制企业接受原企业资产、承担原企业债务,从而退出国有身份。对于负资产企业,可以依法破产或破产重组,也可以按零资产企业改制,再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补贴,完成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改制的目的是将企业彻底推向市场、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国有资产也不再承担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准备工作

国企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改制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改制计划。由企业和有关局委根据政策和自身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统一安排列入当地改制计划。

2、由企业清产核资:对于效益不太好的企业,领导人为了乌纱和政绩,长期以来,虚报产值、不提折旧、潜亏挂帐、费用未摊、甚至将工资基金都用于减亏等问题比较严重,使企业帐面资产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会给改制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将真实资产和亏损核实清楚,向政府改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进行不良资产确认。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通过后才能实施。在职代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职权强制或欺骗职代会接受提议、蒙蔽职工代表和歪曲职代会决议,从而打到少数人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4、协调债权人:国企的债权人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其它一般债权人等:银行的债权多数都是有抵押的,必须还本付息,但也有减免的可能。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虽然有抵押,但可以低价买回。此外,还有其他一般债权人。制定方案前必须与这些债权人打成共识,制定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否则,债权人诉注法律,会增大企业改制的成本,甚至会导致企业请破产。

三、改制方案的拟定

在拟定改制方案时,应将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彻底盘清,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争取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事实求是进行资产评估。在资产评估时,多数企业是要隐瞒资产。特别是企业与评估机构暗地串通,隐瞒、少报、低估等现象经常发生。评估时,最好由政府指定的权威评估机构来评估,这样政府才会认可。

企业隐瞒资产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帐面不实:帐面产成品库存很大,但库里没有东西。这是发出产品收回货款但未开票,在帐上反映的是欠对方货款,在改制过程中,库存得到了处理,而别人付的货款却作为本企业的债务处理了,从而隐瞒资产。另一种情况是将库存做报废、低价处理或者在改制前让生产部门突击领取摊入成本,而在制品和产品又没入库造成评估时的漏评。此外还有将房产、机器设备突击报损、报废、转移,或将厂房、土地等资产恶意抵押,造成改制时资产缩水。

(2)已收回的货款和实物不下帐:对已收回的货款或实物长期不做帐目处理,甚至放在外面隐瞒,改制时按呆死帐处理。也有的与客户串通起来隐瞒货款,调查时该客户企业已经注销,形成呆死帐。

(3)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以评估价出让给改制后的企业,企业以种种方式满天过海以市场价出让、转租,从中渔利。

(4)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商标、技术、工艺、管理、销售网络等,这些都是由改制企业无偿使用的,然而,几年后改制企业易主,无形资产也被转移。

(5)改制企业和主管局委串通合谋欺骗政府,隐藏资产,欺骗职工,侵害职工利益是目前改制工作中最大的隐患,对社会危害很大,近几年这类恶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2、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不良资产必须经国资等部门审核、认定、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剥离。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前,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三年以内的确定为呆死帐的应收款、不良投资、潜亏、待摊费用、担保等。

3、债务进行详细统计。企业的债务有:所欠税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欠发的职工工资、生活费、医改前的医疗费、集资、买断国有身份的安置费和补偿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补偿金、遗属抚恤金、占地工和长期临时工的补偿金、退休职工的费用和退休时自己垫交的养老保险金、银行贷款、抵押借款、为他人担保的且法院已判决生效而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借贷、以及各种债务。具体计算可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来定。

4、论证改制方案:对制定好的改制方案必须经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参加论证的部门应该有:土地局、财政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国资局、改制办、企业主管局和有关专家等。经论证、修改、完善后,改制方案才能拿到政府常务会上讨论通过,形成政府常务会纪要后才能改制。

四、改制的成本、收益和教训

8.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八

今年来,**分局在市局的领导下,按照市局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安排要点,坚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支持和促进园区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为己任,按照“依法、优质、高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管与提

高服务质量并重,规范管理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努力创建“学习型”工商和“服务型”工商,不断深化服务理念,提高自身素质,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从有利于市场主体准入,有利于市场交易安全,有利于服务社会出发,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优化登记程序,为推进“工业强市”战略、推动辖区经济发展、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做出了贡献,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树立优质高效服务理念,服务“工业强市”战略

“工业强市”是市政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今年来**分局在服务地方经济、推进“工业强市”战略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

1、优化办事程序,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市局《打造“服务型”工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实施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工作中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提倡办事速度从快,程序从简,服务从优,制定并实施了《加强注册登记的职能作用,打造“满意型”工商的实施意见》。为了方便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我们从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到收费等环节为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绿色通道”办事制度和六项服务措施:即引导服务、即时服务、延时服务、陪同服务、连续服务、上门(预约)服务。企业注册实行“一审一核”,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随到随办,当场办结,只要是企业申办手续齐全即可领取执照。

另一方面,我局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极为关注,特别是针对九洲软件园项目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今年3月,为迎接四川省工业强省会议的召开,**公司的机顶盒项目需要上报国家部委审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带领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为其进行了变更登记,让企业及时上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批。

2、建立龙头企业联系制度,重点帮扶企业持续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必须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此我们摸清了家底,掌握了两个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走访企业了解现状,建立了企业联系制度,确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确定了“**公司”、“**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等省、市重点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充分运用职能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触角,细化服务事项,引导和帮助企业办好“出生证”、打好“商标牌”、铺好“订单路”,架好“发展桥”。对重点企业,在可行性研究、申请立项、审批等方面,我局提前介入,积极为其提供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主动为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想办法、出主意。“四川华欧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是2005年进驻辖区的省重点龙头企业,公司成立之初,局长亲自带领注册登记人员多次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探讨论证,积极为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使公司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从筹建到出生。

3、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

我局辖区由于近几年的开发建设,土地拆迁后存在大量的失地农民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局始终把支持下岗人员和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引导帮助下岗人员和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制定了失地农民从事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辖区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办照、规费收取、安排摊位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人员从事个体私营或合伙经营的,凭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所在地工商所备案,由工商所代办营业执照,送到本人手中,免收其登记费,免收三年的个管费、市场管理费、会费。对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社区服务的可暂不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费,近年来,累计为下岗职工、残疾人、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各项规费8万元。同时积极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帮扶活动。为切实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再就业、创业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建立帮扶制度、落实帮扶机构,确定帮扶人员今年开展了牵手活动,确定了10户私营企业,20户个体工商户作为联系对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同时又通过他们解决、安置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9.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九

工商个字[2007]108号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

一、关于登记管辖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三、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对

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在依2000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号),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五、关于变更登记

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涉

(一)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

(二)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

(三)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

(四)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

(五)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

(六)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

六、关于分支机构的登记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在分支机构登记后,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

(二)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

(三)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因合伙企业解散,被合伙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事务15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七、关于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称管理。2007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要求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字样。如果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新“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八、关于合伙企业的监管

各地要重视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监管,特殊的普

九、关于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

按照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请各地自2007年6月1日起遵照执行(不含《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2007年6月1日停止执行。

自2008年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通知》(工[2006]37号)中的《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废止,起用《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

《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合伙 登记 通知

10.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十

一、物权法中“住改商”的规定及给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带来的风险

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会带来很多弊端和危害性,如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紧张、产生安全隐患、破坏城市规划等。鉴于住宅改为商业用房带来的弊端和危害性,国家原来采取禁止的形式规定住宅不能改为商业用房,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时也明确规定,住宅不能作为企业的经营地址,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里附带性的商业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经营成本,更乐于租赁住宅用于经营使用。在各种综合因素推动下,“住改商”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再对“住改商”做禁止性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求,因此《物权法》从保护权利人自由处分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住改商”开了一道口子,该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

这条规定可视为对“住改商”的一个解禁,势必会给工商部门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带来很大的影响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若注册人员不与时俱进,思想陈旧,对法律法规知识更新不及时,还是按照经验办事,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取得其他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宅作为经营地址不予注册登记,这样申请注册人就可以工商部门行政许可不作为为由提请行政诉讼,工商部门承担败诉的风险。2、工商注册人员因为对该条规定存在理解偏差。过度放宽对“住改商”的条件,这样就使得与该住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工商部门乱许可,要求撤销工商部门的许可,工商部门同样存在败诉的风险。

二、工商部门对物权法“住改商”规定带来风险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两个存在的风险,工商部门应当采取各项措施,防止职权的错位和越位,防止“住改商”规定给工商部门带来的风险。

首先,从事注册登记的人员应当克服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做法,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其次,正确理解《物权法》第77条的立法本意。《物权法》对于“住改商”的解禁不是全面的放开,而是有条件的解禁:第一,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无一概否定禁止“住改商”。因此注册人员首先必须搞清哪些法律、法规对“住改商”是有限制的。《环境污染噪声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便对“住改商”设置了禁止性规定,当注册人员碰到这些情形时,应当排除上述“住改商”的可能性: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应作广义理解,即应当视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些规定成为“住改商”禁止性条件的前提必须是不违反上位法。同时,还应当考虑经营者“住改商”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房建筑规划,如果经营者在“住改商”中拆改承重墙,或者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和在非承重外墙上另开门窗,损害业主利益或侵占业主的共有财产,工商部门就应当查处。第二,“住改商”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对此的认定带有主观性,不同的人的认定是不同的,如何将这种认定最大可能的客观化,是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最应该把握的问题。本人认为,主要从《物权法》的相邻权规定,看“住改商”是否已经实际损害相邻权或者给其他业主的相邻权造成损害,如是否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是否存在因为经营者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资给其他业主带来财产或者人身安全上的损害或者损害的危险,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可认定其他业主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至于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方式,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在进行注册登记时只要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事实就行,而无须要求书面同意还是口头同意。当然从避免行政许可风险角度出发,最好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同意的证据。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住改商”的经营者能够避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而直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其“住改商”,工商部门对于这种情形,则要抱着谨慎的态度,防止经营者利用此来侵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再次,在《物权法》对于何为利害关系以及如何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规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可以要求经营者在提供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时,必须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材料。按现行法律,经营者对其经营地址的房产不一定享有所有权,只要其具备该房产的使用权即可,由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许可证须明示该房产具备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

11.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十一

各市、州、直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第6号令”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局“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外国(地区)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管理

根据我省实际,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以下简称“再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事宜,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设立登记

1.根据再投资公司所投资领域及前置审批情况分别由内(私营)、外资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并获得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的,由公司所在地市州工商局外资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其他情形由内资(私营)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获得省级外经贸部门《批

准证书》,并由省级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所有再投资公司,均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由登记机关编发公司注册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加盖本局印章,企业类别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其他登记事项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再投资公司所设分公司,企业类别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其他登记事项同内资分公司。

3.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再投资公司和分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由各市州工商局向省局外资处领取。

(二)名称登记

再投资公司名称由内资企业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管理。

(三)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再投资公司变更登记及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管理事权划分:

由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的再投资公司,其变更登记和设立分公司由市州外资登记机构登记管理;由内资登记机构登记的再投资公司,其变更登记

及设立分公司由内资登记机构登记管理。

(四)监督管理

1.再投资公司及分公司检验按执照发照机关的统一安排进行,并由登记发照机构办理;再投资公司不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对再投资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

3.再投资公司的企业档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统一管理,也可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管理;“经济户口”管理统一按省工商局现行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执行。

(五)年报统计及检验统计报表由外资登记机构汇总本机构登记管理的企业数据,分别送内资登记机构汇总上报。

二、关于外国(地区)投资者直接投资

1.根据规定,凡公司、企业法人股份中有外国(地区)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外国(地区)投资者直接出资比例低于25%,原按内资企业登记的,移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及管理。

2.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属变更登记的,登记程序及要求参照鄂工商外字„20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十二

京工商发〔2012〕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自行选择公司类型 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

—1—

件的,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存续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文件;新设公司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

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允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

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分公司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合并、分立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持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及合并、分立有关证明(见附件2)等文件材料,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分公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

内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97号)的规定办理,在解散公司注销前,将其分公司变更为存续公司的分公司。

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为国有公司的分公司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45号)的规定办理,在解散公司注销前,将其分公司变更为存续公司的分公司。

四、规范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持有股权的承继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该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不清理对外投资,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合并、分立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持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及合并、分立有关证明等文件材料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持有其他类型企业股权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上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的规定办理。

五、优化合并、分立登记程序

(一)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属

—3—

于本市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

(二)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不属于本市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办理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将注销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情况通过办公邮箱、传真等方式告知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登记机关确认其他登记机关已受理因合并、分立须解散公司的注销登记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申请的,在其他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受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申请,公司在法定时限内补交注销登记证明或存续分立变更证明的,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三)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分属本市和外埠登记机关管辖的,本市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帮助衔接、沟通,为公司尽快完成合并、分立登记提供最大便利。

(四)公司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股东、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五)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发相关证明文件,为公司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六、其他问题

本市内资公司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关于外商投—4—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201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办理。

本市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2.《合并、分立登记证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13.浅论中小国有企业改制整合及发展 篇十三

【关键词】中小国有企业;改制整合问题;发展目标方向

自200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及国家经济发展新理念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推进,大批中小国有企业进入改制行列。在地方政府部门主导下中小国有企业不断合并、国资退出转民营股份制,关停破产。

一、中小国有企业改制前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大部分地方中小国有企业成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小国有企业是许多地方经济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发展经济、安排职工就业、上交国家税金等方面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地方中小国有企业由于受沉重的人员负担,及严重的计划经济企业管理思想影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企业管理机制僵化,逐渐失去了市场竞争力。随着大批新建企业的兴起并活跃在地方经济中,老的中小国有企业逐步沉没,成为国资部门国企改革“抓大放小”的转制对象。

二、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目标

改制的根源就是老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环境、规则的要求,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设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把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国企改制的进程也是一波三折,艰难前行,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三、中小国有企业改制面临的问题分析

地方政府部门采取合并、国资退出转民营只是完成了形式上的“产权明晰,政企业分开”的改制要求,对企业来说只是迈出了改制的第一步。而企业的根本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当前,中小国有企业突出的问题是:大多分布在传统产业及其上下游行业,管理粗放,产业集中度较低,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核心竞争能力不强;重复建设、恶性竞争、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企业创新能力比较薄弱,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不少核心关键技术仍受制于人。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引导,更主要是靠企业自身主动地转变、去适应市场。改制后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转变困难重重,国有企业老思想根深蒂固

改制后企业中的行政等级观念及干部职工的大锅饭思想依然严重。企业领导干部在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存在无所适从、不会为不善为的问题,存在素养和能力不适应的问题。企业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严重影响着职工的思想转变。

企业思想观念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企业领导应当认清发展形势、找准发展定位,把握好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蕴含的机遇和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现在我国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分工日趋复杂、形态更加高级、国际国内联动更加紧密,对做好经济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以开阔的视野、创新的知识去研究、去应对。如果总是沿用老的思路和办法,就难以胜任现在的工作。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调研,加强市场实践探索与研究,努力掌握现代经济知识,努力具备较强的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

2.历史问题解决不彻底,改制与稳定的平衡

企业改制很大程度上由政府的推动,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仍有政绩观在作祟。极易造成政策不连续,企业改制后续问题得不到解决,产生新的矛盾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分流安置及土地等产权确认上。企业的历史包袱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人员分流安置问题是企业和政府共同的责任,更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企业只有谋发展、思转变,用发展的办法,在发展中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3.企业改制后“权责明确、管理科学”遇阻

企业改制后职工思想浮动,各种突发问题不断,利益冲突等对企业推出科学合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层层阻碍。

企业首先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懂专业、善治理、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推动干部能上能下,以建立科学完善的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为企业根本转变的突破口。

科学完善的企业领导制度、人事用工制度、财务制度、企业内控制度、分配制度是企业改制后快速发展的前提和制度保障,是挖掘公司的潜力、发挥公司的效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全面强化竞争力的根本保证。企业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摒弃私益,要有责任和担当的勇气努力克服各种阻力,加强企业制度建设。

四、探讨改制后中小企业的发展

实践中,企业的发展先后被定位在寻求规模经济、分散经营风险、发现价值、实现战略转换上。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持续经营和效益最大化的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能力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核心能力是某一组织内部一系列互补的技能和知识的组织,它具有使一项关键业务达到业界一流水平的能力,是能够提供企业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

当前中小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一方面是作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重要举措被提出来的;另一方面,又是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而做出的理性的选择。

中小国有企业改制整合及发展要顺应世界的潮流,经济发展的趋势,紧紧围绕以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为中心,认真研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及挑战。

参考文献:

[1]企业并购后的整合与协同 会计城 2015年11月 来源 : http:// www.kjcity.com/news_614339.html

[2]张文魁、袁东明.中国经济改革30年-国有企业卷[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14.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篇十四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须知

一、申请人可以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交申请,但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也可以不起字号名称。

起字号名称的应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填写,到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文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与原件一致。

四、“住所”是指申请现住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

五、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书面委托人。

六、申请人表格填写或签字应使用中性笔、钢笔、毛笔。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是指拟投诉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其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证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供房产证明须知

一、自由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5.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十五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

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具体措施。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经登记机关核准,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已过期,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既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项的原则处理。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机关依据本文第三项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后,被决定注销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16.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篇十六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探索;提升

一、人事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我国人事制度管理的一个特色,人事档案作为记录一个人的各类基本信息、履历、学历、社会关系、政治面貌、思想品德、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业务能力、工作岗位及状况以及奖励惩罚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重要作用。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现阶段计算工龄、工作调动、遗产继承、考研、考公务员、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升学、退休审批等都离不开个人档案,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没有人事档案是不能接收录用的。

二、国有改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近些年来,国有企业随着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架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大部分国有企业都由过去的工厂制改制成了以国有资产为纽带的母子架构型管理体制,母子架构下的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治理公司,人事档案也自行管理。由于各子公司大都是从原来工厂制时的分厂、车间或工段改制而来,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在人力资源管理特别是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还缺乏管理经验,绝大部分改制子公司都依托总公司(或集团)的管理优势委托总公司管理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及人事档案,但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离不开各子公司的配合,因此各子公司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员工本人,又影响到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档案材料失真现象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各项管理

部分国有改制企业由于过去没有管理过人事档案,既缺乏管理经验,又对档案管理认识不足,在长期的工作中有意或无意的形成了失真的档案材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档案材料的真实性是人事档案的基本特性,没有真实性,人事档案也就失去了利用价值,失真现象削弱了人事档案的严肃性。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三龄一历”前后填写不一致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学历越填越高,工龄越填越长;岗位变更不及时,岗位名称填写不规范;还有的档案材料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甚至是多处涂改等现象。这些问题使档案丧失了真实性、权威性、严肃性,从而给人事档案的利用造成很大的影响,使人才的选拔、配置、退休审批等都失去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2.档案材料内容简单雷同现象降低了对人力资源开发的参考价值

人事档案是一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长的真实写照,本应全面、历史、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真实面貌,使组织在翻阅档案时能够一目了然,如见其人。如今我们翻阅的大部分人事档案材料单一,内容抽象,特别是鉴定、考察材料中套话、空话多,体现不出个性特质,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参考价值,进而影响到员工选拔,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导致企业蒙受损失。

3.档案材料分散、缺失现象破坏了档案的整体性,降低了人力资源的效力

人事档案归档过程应是一个前后衔接、有机统一的整体。但长期以来,由于传统人事管理工作方式的影响,以及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加之企业改革、改制,人才流动性大,人事管理岗位人员调整平凡,致使归档的材料不全,个别档案材料分散,前后不衔接、不完整,弃档、重新建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统一,降低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效力。如由于工作调动,致使一部分材料滞留在原单位;学生参加工作了,档案确留在学校或由于学生分配后又重新改派造成档案转移过程中遗失;个人取得了学历文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应的学籍材料、审批材料未归档;另外,最常见的个人调动介绍信、报到证等未归档等等。由于档案材料不衔接、缺失,就会造成考学、考公务员、调动等事宜中,对方不接收档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转移不出去,养老保险无法接续等等。

4.人事档案管理手段落后现象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开发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人事档案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要求及时有效地为组织提供各种信息,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服务。但现阶段绝大部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仍处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个别信息化建设也仅以检索查寻目录为主,没有实质的档案内容。管理手段受传统观念的束缚,缺乏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既无法及时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有效的服务也为人事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留下了隐患。

三、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探索

1.人事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实施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国有母子架构管理体制公司应联网建立人事档案信息库,并与人事信息库相结合,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这样才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补充,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才能便于组织掌握所需的信息资料,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分析数据,同时也为省直部门阅档、退休审批等提供了方便、可靠的信息。

2.扩大归档材料,完善人事档案信息

我们在工作日常中发现,由于档案材料不完善经常会影响到员工的利益。我认为国有企业应将每年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台账装入人事档案中,一是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提供依据;二是如实反映员工在各岗位连续工作的准确时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是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的,以往的人事档案归档材料中不记载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基数。近年来不少企业为了减少人工成本,有意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使得员工退休后养老金较低,造成员工和企业因养老保险核定基数问题发生劳动纠纷的事例屡见不鲜;另外,由于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的不完善,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不及时补充档案材料,造成员工档案材料不完整,岗位工作年限反映不清、不真实等现象经常发生,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特别是女工人岗位及特殊工种岗位,退休审批困难等。因此,本人认为今后人事档案中应将每年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台账装入人事档案中。

四、结语

总之,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充实档案材料,完善档案管理,提高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是做好人事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合理开发利用、适当扩大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有助于促进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加强学习、转变观念,不断改革创新,冲出原有的思路、模式,才能适应人事档案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利丽:浅谈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8):245.

[2]李 熙:加强新时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之我见[J].经营管理者,2011,(24):238.

[3]邢丰月:市场经济发展下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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