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4-06-27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共10篇)

1.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篇一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产资料、生产资料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竞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集贸市场内派驻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大型集贸市场内派驻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 对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检举揭发市场经营者、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集贸市场规划与开办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生活、尊重民族风俗、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对已经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的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出规划,限期迁建。

第十条 集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省、市和境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本省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市场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 准后方可兴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办完结。

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集贸市场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2.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篇二

1 对经销商按法律法规实行行政许可, 建立经销商档案

对要经营饲料、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证, 建立经销商档案 (包括电子档案) , 档案包括经营地址、品种、范围。

2 要求经销商对进入当地销售的饲料 (含添加剂) 和兽药办理行政许可证

要依法对进入辖区销售的饲料和兽药进行审查, 要求生产企业提供资质、国家许可生产经营证明、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证明 (认证情况) 、分支机构 (办事处) 情况。审查绝不是地方保护, 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生产商和农户的利益, 更是为了畜产品安全。要求凡进入市场的产品, 在一定时间 (如三月) 必须提供合法与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最好为第三方的检验报告, 以保证其公正性) , 确保农户利益。

3 建立销售档案

要求经销商对进货和售货建立档案, 进货档案包括生产商、品种数量, 产品合格证明与检验报告等。销售档案包括销售对象、销售品种及数量。建立这几类档案的目的是便于溯源, 以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保障农户利益。

4 监督管理

现在电脑技术普及, 县级管理机构应建立管理网络平台和管理档案, 管理网络平台需要设计或购买软件, 在经销商的电脑上安装软件, 要求经销商对其进销档案及时上传, 随时了解其经营动态, 根据档案资料, 随时抽查,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5 监督监测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 对辖区内饲料和兽药市场进行检查, 对质量不稳定和有疑问的产品进行抽样监测, 或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辖区销售产品进行抽样监测。对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对监测出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6 取缔流动摊点和打击无证经营

通过笔者了解, 查处流动摊点和无证经营是控制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关键环节, 特别是在农村, 赶集时流动摊点和无证经营现象较多, 是违禁药物销售和坑农事件的高发地, 因此需要进行取缔和打击。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篇三

编者的话: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制度改革做了全面、整体、系统的部署,本刊综合部分权威人士的相关观点,以求对此次改革做出更加明晰的解读。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基本要求是,统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遵循统一规则,建设统一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对于全面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城乡建设用地格局、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水平、促进政府职能和发展方式转变;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学习理解中央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扩大权能是基础

《决定》的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扩大了土地的权能,不仅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而且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能。《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是治本之策。现代市场经济是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经济,要求各类要素平等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不例外。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地位不对等、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明晰、权能不完整、实现方式单一等问题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单独设立抵押。除农村集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设不能直接使用集体土地,都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法律限制过多,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财产权利实现渠道受阻,制约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广东、安徽、湖北等省先后出台了全省性的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为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能奠定了实践基础。

其次,坚持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决定》在深入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可以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在更宽的范围内、在更广的用途中进行市场交易,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指明了方向;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这必将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强大动力,进而开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

第三,严格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管理。《决定》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也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是确保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根本途径,是统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

征地改革是关键

征地制度既是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基本制度,也关系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发展的空间,更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切实解决征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征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指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就是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多年来,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在实践中,现行征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随着征地规模和被征地农民数量的逐年增加,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年增多,导致涉及征地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风险加剧。这既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有效的纠纷调处和裁决机制缺乏有关。征地引发的问题,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区、市)制订公布并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较大幅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一些地方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缩小征地范围和留地安置等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种方式,为改革征地制度奠定了基础。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这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缩小征地范围,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精神,将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逐步减少强制征地数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同时也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留出充足空间。规范征地程序,就是通过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就是从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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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比例的要求,意味着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补偿外,还能通过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并且所获得的增值收益要向个人倾斜。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强有力举措,必将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为切实解决征地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求我们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与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统筹考虑,同步研究、系统设计、协调推进,平衡好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城乡统一是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无序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点。《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配套推进,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基本要求是统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遵循统一规则,建设统一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第一,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有了较大增值空间,自发隐形无序流转十分普遍,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由于这种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和办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要借鉴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经验,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等交易平台,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交易。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信息、交易代理、市场咨询、地价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纠纷仲裁等服务机构。

第二,切实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当前农村宅基地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农村宅基地取得困难,违法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二是退出机制不健全,既造成宅基地闲置,也影响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顺利进城落户。这既有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制度和政策不适应的问题。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推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必须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第三,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国有土地的范围。

《决定》指出,“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就是要让市场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虽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推行多年,但重点是在新增建设用地,大量存量建设用地属于划拨用地,划拨用地比例依然偏高,存量划拨用地的盘活还存在政策障碍,二级市场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同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等尚未纳入有偿使用范畴。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新增建设用地增长将受到严格制约,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将成为建设用地供给主要来源。因此,在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范围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和规范完善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鼓励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建立建设用地合理比价调节机制。

《决定》要求:“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价格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居住用地价格过高、工业用地价格过低,导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产业结构失衡,影响民生事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这个问题,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土地供需调节,加快构建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合理比价调节机制,促进地价合理回归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系统安排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配套措施。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调整,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培育扶持和严格管控相结合,从法制建设、用途管制、确权登记、市场管控、共同责任等方面整体设计、配套推进。

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制度建设。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首要任务。要在深入研究重大问题和系统总结各地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快推进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抓紧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改革完善土地税制,合理调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繁荣发展。

全面落实用途管制要求。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前提。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托,综合各类相关规划,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区范围,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用途管制和规划安排。

扎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地籍调查,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抓紧研究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严格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管控。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保障。深化农地转用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标准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和利用的统计监测和形势分析。切实发挥土地储备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功能。对现有违法违规城乡建设用地开展全面清查并研究制定处理政策。加强新形势下对城乡建设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

协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这是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推进合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等各负其责;必须加强部门联动、政策协调,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重大改革;必须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增强其履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职责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能力。

(原文载12月19日《人民日报》)

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篇四

【发布日期】1987-10-12 【生效日期】1987-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药材的经营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市)设摊经营中药材的医药商贩。

第三条第三条 医药商贩在集市中,不得出售下列药材:

(一)含有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原药材和罂粟原植物(包括罂粟壳、罂粟种子);

(二)麝香、杜仲、厚朴、甘草、人参等国家规定统一收购、分配的药材品种;

(三)必须经加工炮制才能作药用的各种动物骨头和其他原药材。

第四条第四条 禁止医药商贩在集市出售假药、劣药。

第五条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医药商贩可以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所收载的中药材品种。

第六条第六条 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应先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样品送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药检所)检验,鉴定质量。

未设药检所的区,由市药检所负责检验。

第七条第七条 药检所应在接到样品以后的三天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做好留样备查。经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发给《中药材鉴定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药检所书面答复医药商贩。

承担检验的药检所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八条第八条 本市医药商贩在集市经营中药材的,须取得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九条第九条 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须凭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县级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及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无当地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可凭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所在地集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集市管理办公室核清品名、数量,发给临时设摊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十条第十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药商贩不得在本市集市以外地点设摊经营中药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药商贩经营的中药材,必须以本市的药检机构检验的样品为准,并应保持原态,按质论价。其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购议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的,应按规定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药商贩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无证经营哄抬药价、夸大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营业或没收药材的处罚,并可处以其销售总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没收的中药材,由所在地卫生局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凡扰乱市场秩序、行凶打人、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以本办法为准。

5.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篇五

摘要: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的区域和范围必然要扩大,大量的农村土地必然会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因此,农村土地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方式,过程必然关系到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和质量,关系到城乡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统一建设必要性;问题;措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深化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

一.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必要性

1.破除城乡二元制结构,进而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二元制的实行,将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无形的分离。自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改革以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制度逐步形成了以挂、招、拍等方式,建设用地市场得到了很大完善。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如同子虚乌有,又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权利得不到施展,因而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难以得到体现,相反只能以变相流转的方式出让土地,致使集体组织得不到应有的利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启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不断扩大,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农地的价值日益提升,农地流转的隐形市场普遍存在。为此,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以规范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经济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找下工作,其中一部分人在城市购置了房产,实现了在城市的定居,而在农村还滞留有宅基地长期搁置不用。依照现行土地财产制度,这些土地既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另做别用,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将低效、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服务于城乡各项建设,进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土地需求的压力。

3.提高建设用地效益,增加农民和集体收入

参照国外的一般经验,农村人口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数量也应该大量减少。但是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确实另一番现象:农民在城市仅属于流动人口,往返与城市和农村,农村人口其实没有下降。农民在城市通过打工积累财富回到农村,在农村建设新房,出现了许多一户二宅,多宅的现象,导致村庄建设面积无限的扩大和社会财富的分散[3]。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收都投入了房子里,被迫减少其他消费。农村的房子还没有产权证,目前还无法抵押和流通。另外,农村村民自建房的容积率太大,基本上每户都存在,实际使用面积大大小于实际的建筑面积,闲置率很高。所以这部分建设用地能够有效流转或集约利用,农民和村集体都能从中获得很大一部分收入。

4.缓解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紧张,使房地产价格逐步趋于理性

2008年国务院对《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的批复,保护18亿亩耕地已是绝对不能突破的红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在城市化进程中,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越来越严重。这时将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市场流转进入城市建设用地,那么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将大大缓解。逐步消除社会对建设用地的投机和炒作,使房地产价格逐步趋于理性。因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理性的选择。

5.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缩小城乡差距重大举措。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道路,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财政范围,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消除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

二、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遇到的问题

1.制度不完善阻碍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着产权不清、产权内容等诸多弊端。现行的土地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需要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导致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同时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影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

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尚未建立,因此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保障。在没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会引起农地的升值,一些农民贪图眼前利益,转让宅基地和房产。而后由于诸多原因导致破产,丧失收入来源使其生活没有了保障。所以政府部门在引导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时,应同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没有后顾之忧。

3.农村耕地保护面临巨大压力

当前农村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将农村耕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致使我国耕地面积已逼近“十八亿亩红线”,农村耕地面临巨大压力。农村建设用地市场放开,必然带动土地价格的上涨,大大提高农民转让土地的收益。可能引发局部地区城乡建设占用耕地,导致耕地数量下降,给耕地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

4.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明确将影响建设用地市场的进程

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严,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变动性,更缺乏明晰化和规范化的土地产权主体。《宪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组织所有,但没有对集体本身作一个明确的定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3个农民集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级农民集体以及村内农民集体,但是依据谁经营管理,土地就归谁所有的划分方式既不合理也不科学。而在现实操作中,大部分农民对于土地归谁所有都存在疑惑,村内生产小组与村委会对于农村土地都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因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极其不明晰,这对于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进程中供给主体的培育极为不利,容易造成利益纠纷[2]。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即使是集体组织享有的那一部分土地产权,也缺乏真正明确的组织载体,造成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

三、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首要障碍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要使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必须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必须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规定,开放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村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2.制定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农民将土地直接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目的就是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流转的差级收益,因此制定合理的土地收益政策,将城乡结合部的高额土地利润,平衡给升值空间相对较小的农村,以实现社会公平。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村又土地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必然减低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必然会给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带来阻力。为了促进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必须相应的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此来保证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确权工作,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

明确产权要依靠土地登记确权,实行土地统一登记发证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已确认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属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入股,租凭等。

4.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保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

目前,新一轮我的土地利用规划正在编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外,国土资源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是本着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各类用地集中连片;二是严格控制耕地你非农化,使用耕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计划;三是落实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后必须补充相等数量和相同质量的耕地。唯有如此,才能做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参考文献

[1]高圣平.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J].管理世界,2007

(3):62-72.[2]陈尚春.以市场经济手段合理配置土地资源[J].国土资源通讯,2006.2.

[3]倪树高.稳妥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进程[J].浙江经

济,2009.03

[4]朱珍.城市化背景下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探析[J].台湾农业探索,2010.02

[5]颜强.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若干问题[J].中思

6.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篇六

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市场制度,做好行业发展等有关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和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根据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的原则,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建立完善有形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工作。

(三)组织召开2011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二、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重点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适时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任务。

(六)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和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

(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大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八)严格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审批。组织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就位工作;完善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管理;严厉查处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九)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研究制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市承揽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市承揽业务的管理。

三、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十)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一是继续做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配合协调工作。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三是组织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继续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准入制度。

(十二)加强合同管理,制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文本。推动地方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十三)继续推进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启动注册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二是会同部人事司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启动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四是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召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宣贯会议,启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五是研究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严格注册审查程序的办法。六是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试点工作;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现状,探索建立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联通机制。

(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颁布部、省两级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标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网络平台。二是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是组织召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研究,探讨以工程担保等经济手段化解工程风险,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四、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十八)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十九)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适时出台《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健全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试点。

(二十)组织召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讨会,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11)》,组织完成201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7.我国电力市场城乡一体化发展研究 篇七

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国内电力市场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城乡、地域等供需矛盾问题,市场发展扩大的方式不平衡。一方面,许多乡村地区的电力设施设备建设相对落后,电力资源供需间的矛盾差异较大,严重影响到当地电力消费及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的电力资源存在着严重的产能过剩,大量的电力资源没有能够有效地利用和消耗[1],因此可以预见,推进国内电力市场城乡一体化将是未来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之一。

一、国内电力市场城乡结构性差异的主要影响

与其他自然资源相似,我国的电力资源总体供需也存在着总量大、人均拥有量小、供需结构不平衡等问题。我国东部、南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人口比较密集,是电力资源消费的主要市场。而西部、北部地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电力资源的总体消耗量要远远低于发达地区。此外,根据统计显示,我国城镇人均年电力资源消耗量是农村地区的4-6倍,国内电力行业的城乡结构性差异非常明显。笔者认为,城乡电力市场的结构性差异会带来一系列影响。

1. 电力市场城乡结构性差异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

大力推行城镇化建设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改革和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做法。事实证明,城镇化建设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城镇化进程以工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带动传统农业生产,进而改变农村社会面貌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无论是发展现代工业、农业还是发展第三产业,都离不开电力资源的支撑。许多城镇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都具有较为发达的电力行业,电力资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也非常突出,反之亦然[2]。因此说,国内电力市场存在的城乡结构性差异将直接影响到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进程。

2. 电力市场的城乡结构性差异将直接影响到国内电力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

笔者认为,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受制于两方面,一是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通过电力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战略布局的重新调整,二是受到市场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调控,利用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逐步实现国内电力资源供应需求间的平衡。从长远来看,未来我国电力行业势必会存在着电力资源由产能过剩地区向产能不足地区、由消费过剩地区向消费不足地区进行转移的趋势。也就是说,通过国内不同地域之间的资源调整和配置,实现国内电力行业发展格局的重新整合。

3. 国内电力市场城乡结构性差异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

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履行经济社会发展主导性作用的重要体现。宏观调控并不是直接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发展,而是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则的前提下,利用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制定一系列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充分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其中,电力市场的布局和发展是政府宏观调控战略的重要措施。政府通过对电力行业实施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地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结构转型效率的作用。

二、如何有效弥合国内电力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差异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地弥合现阶段国内电力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我们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进一步优化国内电力行业发展市场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性作用,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扶持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达到优化电力行业市场化发展环境的效果。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等方式,完善国内电力资源生产价格定价机制,既充分考虑到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又要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等等,使得电力行业真正成为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抓手。

2. 国内电力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电力产能布局。

对于国内电力企业来说,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在拓展自身发展空间、完善自身发展模式的过程中进一步优化行业整体发展布局。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当将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乡村等相对落后地区,将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进程之中。要坚持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追求短期效益、长期效益与局部效益、整体效益等之间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应当全面优化本企业的生产结构和生产模式,广泛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加强企业成本控制,切实改善供需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实现国内市场平稳均衡发展。

3. 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许多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电力市场城乡发展存在结构性差异的阶段。这些国家和地区或采取政府宏观调控,或采取市场化运行规律等方式,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进而带动了现代工业等行业的加速发展,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充分借鉴和研究。

摘要:电力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性资源。近年来, 我国经济增速平稳, 国内电力行业市场化逐步完善和成熟, 市场对于电力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初步显现。但是, 当前国内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地域间、城乡间电力资源供求的结构性差异, 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结构性差异不断显现。一方面农村地区的电力消费需求不能够得到有效地满足, 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部分城镇存在着电力资源产能过剩。可以预见, 电力资源市场的城乡一体化将成为未来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总体趋势。

关键词:电力经济,城乡一体化,市场

参考文献

[1]杨莉.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8.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篇八

【关键词】股票市场参与 城乡差异

一、引言

1986年9月26日,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静安证券业务部开张,标志着新中国从此有了股票交易,迄今为止,股票市场发展已经有将近30年的历史。家庭作为股票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其参与程度既关系到股票市场的发展壮大,又关系到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CHFS调查数据显示,在2011年的8432个有效总样本家庭中,745户家庭参与了股票市场,占有效总样本比例为8.84%。分城乡来看,在3991个有效城市样本家庭中,参与股票市场家庭户数为661户,占比为16.56%;在4441个有效农村样本家庭中,仅有84户参与股票市场,占比仅为1.89% 。由此可知,过去几年的“全民炒股”热潮已经消退,当前我国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率低下,特别地,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的城乡差异显著,农村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率远远低于城市。

二、家庭股票市场参与城乡差异的原因

根据CHFS进一步调查结果,未参与股票市场的7687户家庭中有7677户回答了未参与股票市场的原因。具体原因分布如下图所示,由于没有股票相关知识和资金有限而未参与股票市场的家庭占比超均过一半,分别达到52.55%、50.71%;18.67%的家庭认为股市风险太高因而没有参与股票市场;10.37%的家庭竟然没有听说过股票。

图1 家庭没有参与股市的原因

从理论上看,影响家庭是否参与股票市场的因素一般有内外部两大方面。常见的内部因素有家庭成员年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等;而外部因素主要有股票市场发展状况、政策因素、信息可得性等。基于上述CHFS调查结果,不难得出影响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的因素主要有——股票知识水平、家庭闲置资金、股票市场风险、股票的知名度 。前两者可归为家庭内部因素,后两者属于外部因素。分城乡看,家庭面临的股票市场风险大小并无差异,而股票知识水平、家庭闲置资金及股票知名度差异显著,由此导致城乡家庭股票市场参与差异显著,下文从这三方面展开阐述。

(一)家庭股票知识水平的城乡差异

家庭股票知识水平高低主要受家庭成员文化程度的影响,一般而言,家庭成员文化程度越高,对股票的了解会越多,即家庭股票知识水平越高,参与股票市场的可能性自然越大。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在师资力量、基础教育资源、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都远落后于城市,农村家庭文化程度显著低于城市。据统计,我国6岁以上人口中,农村高中及以上人口比重仅为6.28%,而城市该比重为37.37%;另外,未上学的学龄儿童主要在农村,农村未上过学的10-14 岁儿童共86万,占全国未上过学同龄人的88.97%。农村家庭文化水平远低于城市,由此农村家庭股票知识水平普遍低下,是农村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率远低于城市的原因之一。

(二)家庭闲置资金的城乡差异

家庭闲置资金多少与家庭收入高低紧密相关。一般来看,收入越高的家庭闲置资金越多,越有可能参与股票市场。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收入比一直在“3”以上,近年城乡收入比有所回落,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前三季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1元,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875元,城乡绝对差距10426元,城乡收入比为2.77:1,这是自2002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比首次回落到“3”以内 。但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城乡收入差距一般是在1.5左右,我国依旧是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城乡收入差距作用下的农村家庭闲置资金远低于城市,能够部分解释农村家庭相对较低的股票市场参与率。

(三)股票知名度的城乡差异

家庭主要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和报刊、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渠道认识股票。证券公司营业网点越多,互联网普及度越高,家庭接触股票的机会越多,股票知名度越高,家庭参与股票市场的可能性自然越大。当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均未在县级及以下地域设立网点,并且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程度远低于城市,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止到2012年末,城镇网民的普及率和农村网民的普及率分别是72.4%和27.6%,城镇是农村的3倍多 。由此农村家庭接触股票的机会更少,其参与股票市场的家庭占比自然更低。

三、对策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當前我国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率低,并且农村家庭远滞后于城市,促进城乡家庭理性参与股票市场,既有利于激发股票市场活力,促进股票市场发展壮大,又有利于为家庭开拓投资渠道,促进家庭优化金融资产配置,实现家庭财富保值增值,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缩小城乡教育差异,着重提高农村家庭文化程度

实行区别城乡的教育收费标准,对农村生源要适当降低高等教育学费,帮助更多的农村孩子实现“大学梦”;缩小城乡教师待遇差距,鼓励教师到农村,提高农村教师质量;关注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增加农村地区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异。

(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着重提高农村家庭收入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寻求致富免去后顾之忧;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农业生产补贴政策,支持留守农民进行农业生产;要逐步消除进城农民在城市就业面临的各种歧视性政策,支持农民提高就业技能,提高农民创收能力。

(三)促进股票市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投资风险过高,我国股民普遍热衷短线投资,而不愿进行长期价值投资,家庭参与股票市场决策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和盲目性。因此要加强股票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股票市场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引导家庭理性有序参与股票市场。

参考文献

[1] 甘犁等.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2[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6)

[2] 张海云,王 聪. 中美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差异及其原因[J].浙江金融,2010(4)

[3] 尹海员.发行市场参与主体最优行为模式与法律监管[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2(5)

[4] 周业安.金融市场参与和我国股票市场的可持续发展[J].理论前沿,2008(1)

收件人:巫源睿 手机:18215612981

收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西南财经大学毅园

9.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篇九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

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七)规范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单位要对参加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做出记录并予以保存。

(十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

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十七)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十八)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扩大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实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九)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制,建立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上报不良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并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期报送、瞒报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通过约谈、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通报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引导建设单位在发包中选用遵纪守法、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不用不遵纪守法、不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

七、加大市场清出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情况及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通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要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要加强事故责任认定后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三)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要严格资质资格的审批,适度提高准入标准,调控各类企业数量规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依法清理一批不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逐步扭转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后向全国通报。

(二十四)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责令停工。建设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各地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二十五)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要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向全国通报。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严肃查处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行为要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企业和人员并重”的监管方针,切实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创建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规范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将本地区、本系统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维护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政府部门要加快与其所属企业脱钩,严禁利用自身监管权力违法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为其下属或本地企业承接工程,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

(二十九)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全国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抽查,通过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允许以加快建设、营造良好软环境为借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督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银行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三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政策的掌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情况的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10.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思考 篇十

县民政局

雷显刚

保障民生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城乡低保是保障民生的重要环节,动态管理是确保城乡低保公开、公平、公正重要举措,做好新时期低保工作,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在实处,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县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至2009年底,我县共有城乡低保对象9527户25397人(城市2470户6432人、农村7057户18965人),全年共发放低保金3255.76万元(城市1476.56万元,农村1779.2万元),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488.76万元(城市7583人次享受、农村20000人次享受),为我县绝大部分城乡困难家庭提供了有力救助,使他们基本生活、医疗有了保障。

二、我县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乡低保自实施以来(城市低保自2001年开始,农村低保自2006年开始),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仍未实现“应保尽保”。因救助资金有限,加之低保补助标准不断提高,致使农村少数困难群众符合低保条件,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

2、低保对象“有进难出”。近来年,城乡低保管理上尽管不断加强动态管理,大部分乡镇低保对象每年都有一定调整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摆脱关系、人情等方面束缚,仍有少数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造成事实存在“关系保”、“人情保”。

3、家庭收入审核难度大。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相对封闭,邻里之间基本不相往来,家庭收入调查难以取证,即使张榜公布,也因为不认识或不了解而达不到张榜公布应有效果;农村居民,由于外出打工较多时间较长,无法知晓其家庭收入,即使村、组低保评议团也无法准确认定,所以核准贫困难度也较大。

4、新发生困难户难以入保。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存在着居民因病、因灾、因教返贫现象,即使动态管理,也难以使因病、灾、教返贫对象全部及时享受低保待遇,因为原有低保对象仍处于贫困线上无法调出,造成低保政策不能及时落实,使困难户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5、特定困难群体生活没保障。自低保政策实施以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真正长期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几乎都已经享受了低保,而那些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致使生活短时期内处于困境中的人却很难享受到低保。如农村离任“两老”边缘人员、老党员、老组长当年舍自家顾大家,虽有经济头脑也未能使自己发家致富,目前未享受任何待遇,生活处于困境中;又如因子女道德丧失而不赡养老人致使老人极度贫困的等。

6、用低保当条件解决问题。个别乡镇领导干部在具体工作中碰到辣手问题,动歪脑,拿低保和刁难户做交易,造成低保畸形。

7、城乡低保标准不一。目前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待遇标准不一,存在城乡差别。

三、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低保政策宣传月制度,建议每年1月作为低保政策宣传月,因为每年1月我县人口属于高峰期,有利于宣传效果。宣传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努力营造宣传氛围,使城乡居民知保、懂保、管保,真正打造阳光低保。

2、依纪查处“关系保”、“人情保”。通过大排查、专项整治、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按时公示等措施,收集到信息进行过滤核实,属“关系保”、“人情保”的,向县纪委移交立案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向全县通报,促使其它未发现的“关系保”、“人情保”对象自动退保。

3、建立低保办理常态机制。凡属因自然灾害、十二种大病、孩子上大学等特殊原因返贫的,可根据低保条件,及时申请办理,不受低保救助资金限制。

4、推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当前城乡居民消费水、电、煤气、菜都是同一价格,建立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熟,要打破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二元化的格局,让城乡低保实行一个供养标准,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5、积极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

(一)设立低保服务窗口,县民政局救助办、乡镇服务大厅设立低保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严格申审程序。在低保申报审批程序上,按照“简易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群众满意”的指导思想,实行“一申三审”审批程序,即个人申请、村(居)评议团审查,乡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县局审批;

(三)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公示通报。凡城乡低保对象,新增、调整和取消都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会,谁能享受低保待遇,谁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由评议代表说了算。

6、科学界定、分类管理。将低保对象核准为三类,进行分类动态管理。第一类为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残呆的“三无对象”,其家庭成员收入变化不大的,一年一审核;第二类对象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级别的一、二级人员,十二种大病人员,单亲家庭中有小孩正在读大学、高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半年一审核。第三类是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灾及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此类对象在办理入保手续的同时签订《脱保协议》,实行一季度一审核。

7、建立低保帮扶制度。社会发展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县、乡(镇)、村要建立低保对象帮扶计划,并落实帮扶措施,实行1户帮1户办法(致富户帮低保户),让低保对象逐步走出家庭低收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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