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系统(精选8篇)
1.出租车管理系统 篇一
出租车管理方法
第一条:凡在我公司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必须服从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做到合法经营。
第二条: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在取得合法证件后,必须在公司申报登记,公司带为领取由治管办核发的出租汽车治安许可证。
第三条:公司长期确定一名技安分管安全工作,将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分组,设置相应的小组长,协助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当驾驶人员、乘客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已离开城区的要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或110报告。
第四条:出租车驾乘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无论采用、电话报告、其发生事件的情况、地点必须准确,凡报案失实而造成后果的,公司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谎报人责任。
第五条:我公司运营的出租轿车必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全天候自动追踪服务。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治安、交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行车,热情服务。
二、提高警惕,积极防范、预防犯罪分子不法侵害,减少各类案 件的发生。
三、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勇敢地同侵害自己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缉拿罪犯,查破案件。
四、严禁在出租车内携带火药枪、匕手等凶器及其载运国家规定的违禁品。
五、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和利用出租汽车为作案工具进行流氓、赌博、运赃、销赃、卖淫、嫖娼、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并预防车辆被盗。
七、不准利用出租汽车参与游行、示威、聚从闹事,堵塞交通等非法活动。
八、自觉服从公司的管理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成绩的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视共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行业规定以警告或取消出租车驾驶资格等。
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盲目的投入带来不正当竞争。
合法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和车辆实际全部掌握在私人手里,挂靠公司经营。由于单车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给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的行业监管和真正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近年来,在政府对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下,利用该市场投机取巧的人也渗透其中,许多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者认为有利可图,再加之商业化的炒作,使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飚升。部分经营权所有者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顶子。
2、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从而激化出租汽车市场新的矛盾。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4.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公司管理手段欠缺。
5.城市客运发展与县城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不匹配。
6.供大于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相对过剩,加之滴滴打车等打车服务软件的推行,给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带来不稳定因素。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坚持从机制创新入手,不断强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以下,笔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做一浅显分析。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至今为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出台具体明确出租车经营模式、方式的行业管理法规,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不清晰,导致行业管理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后没有涉及出租车管理方面的条款,为此给交通执法带来了许多困难。致使对出租汽车行业是采取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还是采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人所有的挂靠方式或出租车经营权为公司所有,由经营者投入购车资金的合作模式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体所有的个体模式经营缺少法定的依据。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现有的出租汽车基本采取挂靠或合作经营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都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的局面,车辆在审批后,进入自由流动状态,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对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也没有法定的依据。出租车经营方式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规管理依据,使执法人员很难对出租车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臵“私家车”从事出租“黑车”者日益增多。近年来,国家取消了购臵私家车“先审批,后购臵”的规定,并且对农村人口购臵车辆进行补贴。一部分社会无业、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甚至还有部分解除劳教人员利用私家车不纳入行业管理的政策漏洞,购臵小轿车
往往管理人员明明知道是“黑车”,却无法取得证据,无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车”经营者停靠在自己的铺面或者饭店、宾馆门口非法待客,却否认从事“黑车”营运。同时,“黑车”经营者为了逃避稽查处罚,窥探管理机构的管理动向,利用稽查时间和地域的空隙从事非法营运。他们还采用先进的通讯手段,相互联络,与稽查执法人员“捉迷藏”,从而造成了查处“黑车”取证难的问题。在查扣“黑车”过程中,当管理人员检查时,“黑车”往往急速逃脱,不顾及安全,经常出现碰撞事故。即使查处后,驾驶员要么不下车,要么不交钥匙,甚至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唆使老人堵车,有的还以黑社会势力威胁执法人员,造成了查扣“黑车”难的问题。
服务设施还不够配套,缺少科学合理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车停车泊位和候车泊位明显不足,出租车随叫随停阻碍交通现象比较严重。大多中小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建设长期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出租车现有的停车点,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明显标志,甚至与班线客车争抢客源,造成客运纠纷不断。一些城市由于没有规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各宾馆商店、酒店饭馆、娱乐场所门口、马路沿线,“黑车”随意停靠,非法待客运营。运政管理部门虽明知其非法待客,却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进行查扣。
解决出租车行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出租车管理的指导性法规,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出租车管理地方法规。
面对现今出租车市场由于缺少指导性的法规而在监管、经营模式等方面难以把握,导致出租车市场矛盾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应制定出明确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劳动用工关系、事故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非法运营的打击、群体性事件的防范、管理体制、各主体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性法规。法规中要明确私家小轿车和社会非营运车辆的购臵管理办法,要明确统一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竞争退出机制,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长期使用从而导致出租汽车经营权产生有偿出让金,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车私自转让、高价炒卖的行为,法规中要理顺出租行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好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油价与运价联动长效应对机制,使政府、企业、出租车经营者、消费者合理分担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增加的费用。法规中要规定对从事“黑车”经营处罚的强制措施,可以规定对驾驶员违规从事“黑车”吊销驾驶证直至拍卖。
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行业报告指出:加强对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要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措施,认真监督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不能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取消经营资质。抓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根据出租汽车市场需求,适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车辆低档次、人员低素质、驾驶低水平的,严禁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制度,对经营到期的,根据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进行质量信誉招投标。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新增运力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抓好出租汽车服务评价制度的建立,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营行为不规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诉举报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车市场。切实解决只进不出、服务质量差、市场供需失衡等问题。
同时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广电话即时调车、应急电话调车、预约调车、婚庆调车等业务,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信通讯呼叫系统与110联网,既可以实现定位跟踪、防盗、防抢、监控,又可以导航承接业务,减少出租汽车的空驶率。
探索出租车经营模式,经营权配臵,车型选择,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出租行业的政策是相对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根据中小城市的实际,完全的公车公营公司化模式将造成承租车辆者将过高的承租费转嫁到乘客身上,公司的风险也过大,承租者的收益低下。个体经营模式造成主管部门管理成本过高。挂靠和合作经营都存在抵御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但考虑大多中小城市当前实际,企业普遍采用一次性打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个别人炒作经营权获取利益,直接导致经营权价格普遍偏高,经营者之间恶性竞争。
我们认为,当前中小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可以采取挂靠和合作经营的过渡模式。出租车公司变身为出租车“服务”公司,虽然出租车司机还要挂靠在服务公司名下,但公司主要负责票务、税收等日常业务,帮助司机购买保险,为出租车统一安装GPS等,“主要任务是在司机和政府间建立连接,赚钱不是主要目的。”成立服务类型的公司来为出租车的正常运营提供便利,降低出租运营成本,也为居民的搭乘提供了方便。同时,鼓励规模经营,引导出租企业做大做强,走公营化、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要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变更中的交易行为,确立正确的市场导向,防止私下转让转卖经营权和承包权等非法经营现象的反弹,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配臵方式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
2.出租车管理系统 篇二
一、出租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经营权权属不清晰。
出租车经营权是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核心, 也成为出租车行业管理众多矛盾与问题的核心。现阶段出租车经营模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化经营模式, 经营权归公司所有, 承租人通过承包租赁的方式经营;另一种是个体化经营模式, 经营权归车主所有, 但挂靠在某个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公司化经营可以更好地抵抗风险, 但是容易造成垄断。个体化经营可以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 但是抗风险能力较弱, 而且没有公司统一管理, 存在经营权私下转让甚至炒买炒卖情况, 造成经营权、产权实际上的不符。虽然各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转让,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高额的利益驱动导致经营权私下转让现象频生。
(二) 非法营运屡禁不止。
局部地区运力不足、行业的高利润催生出规模庞大的非法营运者, 即“黑车群体”。一些人员利用私家车、报废车从事出租车非法营运, 虽然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整治、驻点监管、明察暗访等形式不断加大治理与打击力度, 但仍然屡禁不止。非法营运严重破坏道路运输的安全, 产生不公平竞争, 严重干扰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
(三) 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出租车行业的硬件设施主要体现在车辆上, 但软件主要体现在驾驶人员的服务上, 规范的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仪表、服务标准规范等服务内容进行了规定, 以保证出租车服务质量。但是一些公司只重视收费而轻视管理, 没有对服务进行相关规范, 一些驾驶人员更是自由散漫, 导致出租车行业出现要高价、绕行宰客、车辆卫生差、驾驶员语言粗俗等问题。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堪忧, 必将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 群体性事件频发。
出租车行业不稳定因素较多, 多年来由于经营权、经营合同、非法经营、油价上涨等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近两年, 由于互联网“专车”大量投运, 沈阳、武汉、青岛、南京、济南等地出现了出租车罢运事件, 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干预互联网“专车”。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行业正常运营, 破坏城市交通, 影响公共秩序, 出租车行业改革势在必行。
二、出租车行业管理问题影响因素分析
(一) 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
出租车行业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范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经营者、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 管理与服务水平落后。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单单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仅靠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难度较大, 力度较弱, 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 新业态的强烈冲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单纯的出租车行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新业态应势而生。以滴滴、快的、神州等为代表的“专车”互联网打车软件速普及推广, 在满足并激发了市场需求的同时, 抢占了出租车市场, 影响了整个出租车行业, 直接降低了从业人员的收入。
(三) 经营权配置机制不科学。
缺少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经营权配置机制, 多数经营权配置没有健全的考评机制, 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缺少考量。
三、出租车行业管理对策建议
(一) 建立健全出租车行业法律法规。
建立国家层面的出租车行业的法律, 健全地方性法规, 为行业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规范的出租车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加强对经营者与从业者的管理, 促进出租车行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实现行业秩序化发展。
(二) 发挥政府职能, 建立运力规模调控机制。
非法营运是数量管制、新进入者限制导致市场供应不足的结果, 应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 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 建立科学合理的运力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公众需求而调整运输规模, 保证运力规模总量控制的合理性,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 加强出租车经营权管理。
出租车经营权是行业管理的核心, 加强经营权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确定出租车经营权的合理期限。由于历史原因, 出租车经营权属不明晰, 期限不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 明确规定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 而目前无法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全部停止, 所以应设定合理的经营权使用期限, 确保炒买炒卖经营权得到控制与解决;另一方面是建立完善的经营权许可与回收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车经营权许可, 将经营权释放到硬件设施全、服务质量佳的企业中去, 同时对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监督、评价, 对已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或多次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设定退出机制, 实现经营权重新配置, 促进经营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实现出租车行业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四) 加强出租车行业信息化建设。
加强出租车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包括出租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和出租车电召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出租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实现公司对车辆营运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的监控, 提高服务质量。出租车电召平台建设是指在电话约车的基础上, 积极推广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进行预约服务, 既满足了乘客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也有效减少了出租车空载里程, 提升了营运效益。
(五) 加大非法营运治理与宣传力度。
治理非法营运, 既要加强数量管制, 也要加大治理力度。一方面由政府机构牵头, 整合各部门力量, 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 使乘客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危害性, 让人们参与到对非法营运的抵制与监督中来。
(六) 加强对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通过定期培训、奖励引导、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 加强从业者的准入机制、扣分机制与退出机制, 经培训考试后合格的司机予以录用, 从业过程中定期审验, 定期培训, 违反规定实行扣分, 达到规定分数后取消从业资格。同时, 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 提高服务意识, 促进出租车行业文明发展。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 出租车行业改革势在必行。由于出租车的公共服务属性, 行业改革需要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推进, 同时也需要经营者、从业者、乘客的配合与支持, 方能提高改革效果, 实现出租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焕鑫.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问题研究[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8.
3.探索出租车行业管理新模式 篇三
秦皇岛市现有出租汽车4400余辆,从业人员8000余人,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点,出租汽车主要有挂靠经营、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等多种模式,从业人员分散,素质参差不齐,行业管理难度极大。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创造性推行了出租汽车“层级式网格化”管理新模式。
科学研判形势,创新管理模式
针对个别出租车非法营运、异地营运、漫天要价、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现象,从业人员衣着不整、占道抢活等不文明现象和近年来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大包”或“顶名营运”、“退车潮”等不稳定现象日益凸现的问题,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在科学研判,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式和司机思想状况,推行了出租汽车行业“层级式网格化”管理新模式。主要内容包括:“一个方针、两个目标、三大理念、四层组织、五级网络”。即:坚持“转变理念、理清思路,健全组织、夯实基础,规范服务、典型引路,注重创新、源头治理,打防并举、完善机制”的40字工作方针;实现教育引导“零疏漏”、违法违纪“零容忍”的目标;树立出租汽车司机是我们兄弟姐妹,是我们服务对象,是城市建设参与者三大理念;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协会管理、企业负责四层组织;构建客运管理部门、分区包片指挥长、志愿服务者、车队队长、班组长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五级网络体系。
健全组织机构,夯实管理基础
市交通运输局专门成立出租汽车“层级式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属处室和各县区局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区包干负责、明确领导责任。在全局范围抽调300名党员骨干作为志愿服务者,每人负责10台车20名出租汽车司机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教育培训、工作例会、日常谈心等工作。组织召开志愿服务动员会、培训会,分期分批对志愿服务者进行培训,确保每位出租车司机都有联络人员,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同时,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为平台,以“暖人心、强自律、树品牌、谋发展”为主线,在全部出租汽车公司组建基层党支部、工会组织,帮助他们建家、安家、回家,增强了出租汽车司机的归属感。
注重思想引导,把牢正确方向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严把出租汽车行业“准入关”,出台了从业人员注册、继续教育培训等5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带着感情做好服务工作,每月10日至15日分批组织出租汽车公司、从业人员、承包人员等多个层面见面会,以职业道德、心理疏导、情绪管理、工作礼仪、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由志愿服务者及车队队长、班组长进行“面对面”交流、“点对点”服务,了解他们思想动态、经营服务、家庭困难等情况,逐人逐车落实思想稳控和问题化解“双重”措施,多做安人心、暖人心、抚人心的好事实事。截止目前,共召开见面会689场,发放“便民联心卡”16600余张,解决实际困难180余个。
规范日常言行,严防漏管失控
规范化、常态化是推行“层级式网格化”管理新模式的显著特点。认真核实、登记出租汽车司机基本情况,逐一签订文明经营、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日常短信提醒、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为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建立了出租汽车QQ工作群、微信群72个,由车队长、志愿服务者担任网管员,及时了解、解答出租车车主、司机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严管出租汽车司机经营行为,大力开展了“双打行动”、“疾风行动”,采取“明查与暗访”、“交通部门单独查与公安部门联合查”等方式,依法打击“三轮车”非法营运及出租汽车欺客宰客、拼客拒载、乱停乱放、形象不佳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违规违纪“扣分制度”,纳入个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累计扣除一定分数的,责令停运整顿、延期注册或吊销从业资格证,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秩序、规范了经营行为。
坚持精神引领,关爱司机生活
把“精神引领行动、奉献体现价值”作为“层级式网格化”管理新模式的最终落脚点,坚持以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了党员示范车、星级服务车、星级驾驶员、学雷锋车队和最美的哥、的姐等争创活动,命名表彰了30名优秀共产党員、30辆共产党员示范车,50辆星级文明服务车,在全行业形成学先进、当标杆的热潮。把“层级式网络化”管理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接地气、解民解、促发展”的有力之举,组织了“阳光的士”、“珍爱生命、拒乘黑车”等宣传活动,发放“魅力秦皇岛”、“的士通”等宣传册30000余份,在便民利民的基础上,引导出租汽车司机树立主人翁意识,当好宣传和展示秦皇岛形象的“代言人”;针对出租汽车司机用餐难、休息难、如厕难“三难”问题,依托全市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推出了车辆快修、违章查询、学习培训、就餐休息等一系列特色服务,切实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4.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企业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使用普通话服务;
六、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做到亮证服务,服务资格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以利于乘客监督;
七、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并主动向乘客出具;
八、遵守站点秩序,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爱护站点卫生;
九、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严
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保证安全行车;
十、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开带病车;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GPS、等无线电通讯设施,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对已安装好的专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动或毁损;
十二、待客营运时打开空车标志灯,载客营运时放下空车标志灯,非营运时间不得使用空车标志灯;
十三、载客营运时遇到单行道路、禁行道路、道路施工等情况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主动向乘客讲明情况,协商最佳行车路线,如果意见不统一,按乘客要求路线行走;
十四、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并根据乘客的身体状况妥善安全地做好服务;
十五、营运过程中应提醒乘客文明乘车,注意安全;
十六、严禁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十七、严禁在营运过程中吸烟、吃东西、打电话等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十八、流动揽客时,应减速靠边停车上客,严禁逆向揽客,在禁停路段应在规定的地点上、下乘客;
十九、满足乘客询问地址、了解情况、中途停车办事以及对车上音响、空调等服务设施提出的启用或关闭等要求;
二十、接揽出城长途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公安局的有关
规定,必须到公安局指定登记地点进行登记。
二十一、乘客上车时应主动问候乘客,提醒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设法归还失主,如与失主联系不上应及时上交本公司或城市客运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二、在营运过程中,计价器因故失准,驾驶员应及时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按照实际里程收取车费,不得多收,完成本次营运后应立即到计量测试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营运;
二十三、严禁在计价器上作弊。
二十四、未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经查实,公司将建议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注销其《服务资格证》。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省政府安全年活动,切实做好公司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推进我公司出租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科,落实专职安全员、车检员和安全器材管理员。
二、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车辆运输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意识,组织客运驾驶人员每月的25日参加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四、必须参加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保险与审车时间必须同步,驾驶人员按时审车,审证和车辆维修保养,及时整改隐患,杜绝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生产。
五、与驾驶员签订好行车安全合同,做好安全会议学习记录。
六、出租车辆驾驶员必须有2年驾龄以上,持本地驾驶证和资格证上岗,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员,严禁违章操作,服从公司统一调度,严格执行例检和严禁“三品”上车。
七、对于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包括脱保、不年审车、不年审证、不整改隐患和证照不齐的人和车,管理人员有权更换驾驶员和暂扣车辆。
投诉处理制度
一、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二、受理人员(包括接待人员和电话接线员)应当做到服务热情,用语规范,表述清晰,耐心听取并认真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和反映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受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行业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
四、受理人员要掌握一定的沟通和询问技巧,通过与投诉人的沟通,较为准确地判断投诉的性质,并通过询问,详细了解与投诉密切相关的要点和细节问题;
五、受理投诉时,与投诉人的通话要求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六、受理投诉时,要按照“投诉人误解的予以政策解释;矛盾纠纷的予以调和化解;故意违章的予以坚决受理”的工作要求,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工作原则。对不属于公司工作职责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应明确告知并讲明道理;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应明确告知公司将进行调查和处理以及反馈的时间期限,要求其耐心等待;
七、受理投诉时,要明确告知投诉人相关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配合调查、举证等),告知投诉人投诉的时
效性以及不得无理投诉或胡乱举报;
八、在受理投诉过程中,若发现重大突发事件、苗头性事件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必要时可直接请示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有关领导。
九、投诉处理人员在处理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十、要综合分析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的陈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武断处置,作风粗暴;
十一、投诉处理过程中,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应当维护;
十二、投诉一般应在7天内处理完毕,信访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反馈的,应当先同投诉人说明情况及拟推迟反馈的时间。处理完毕后要及时上报投诉处理情况;
十三、投诉受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谋求利益。
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1、公司应随时备齐所有票据,妥善保存,建立档案;
2、票据管理员应积极与税务等部门联系,及时补充库存票据;
3、所有票据领取时必须由从业者签字并做好登记;
4、凡私自转卖或赠予票证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等均由个人负责,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5、认真做好票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正常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预防和避免因机械事故,而造成交通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制定车辆保养维修有关规定。
一、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必须在有资质的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并进行登记。
二、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各项检查。对车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故障报修及时准确,并能对一般小故障及时排除,将机械事故消灭在苗头之中。
三、营运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及时保养。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保养,必须公司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否则车辆停止运行。
四、凡发生行车机械事故或安全事故,驾驶员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公司及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责任范围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车辆运行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及行车安全立即报修,不准带病行车,也不准将带病车移交下一班,如发现一次根据情况写出检查,二次的将终止车辆营运,连续三次者建议客运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的服务资格证。
六、营运车辆每年必须参加客运交通部门、交警部门的车辆年检、春运安检,经上线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
企业值班制度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电话随时有人接听。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和防讯、防震等非常时期,企业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做到不请假、不外出,手机保持畅通。
三、值班、排班表上墙,建立值班登记薄。
四、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值班电话专人守侯,值班员严禁关闭移动电话,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值班期间发现安全隐患、事故、突发事件等问题应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员应做好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七、对乘客投诉要热情接待,积极协调解决处理。
八、建立好值班台帐,将值班人员名单、值班时间、值班日志详实记录,并建档保存,不得丢失。
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凡属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取得有效合格的证照,方可正式成为本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驾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驾驶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每月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技能;
四、驾驶员必须熟悉自身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情况,做好优质服务,提高自身的营运服务水平;
五、驾驶员必须严格做到行车证照手续齐全,礼貌待客,按规定运价收费,服从有关部门的检查,遵章守法,做到按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完善各种营运服务设施,规范营运行为;
六、驾驶员之间不能相互转卖票据,更不能转卖给其它 机构或个人,凡私自转卖或赠予票据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等均由个人负责,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制度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和从业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制度:
一、企业每月定期对运营车辆回场检查,所有车辆必须回公司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
二、凡三年以上的车辆,除每月定期由公司统一检查外,每月还应增加一次例检。
三、每次检查应由安全工作人员对车辆的刹车、方向、灯光、车容车貌及灭火器等内容检查登记,双方签字,对不合格的检查内容要求立即整改。
四、凡不参加安全例检的车辆,公司将暂扣相关手续,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搞好安全运营管理,增强驾驶员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学习会,总结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情况,学习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要求。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观念。
二、安全学习会必须由驾驶员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
三、凡参会者,在会议中必须端正会风,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并认真听讲,做好安全学习内容的记录。如有疑问,待会议完毕后,方可向安全人员提问。
四、凡公司营运驾驶员必须自觉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会。
五、凡参加会议的驾驶员必须签名报到。不得迟到、早退,如遇急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公司请假,并得到同意。
六、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公司将进行查处。一次未参加者将单独进行补会。全年三次未参加者,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提请市客运处注销该驾驶员的出租车服务资格。
七、公司必须对参会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考勤登记并存档,年终时在安全总结大会上当众公布考勤记录并对多次迟
到、早退、缺席的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驾驶员定期培训学习制度
一、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均为培训教育学习的对象,均应无条件自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车辆驾驶员为培训重点。
二、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道路旅客运输常识和现场急救知识、教育、安全驾驶和机械安全常识教育、道路交通事故安例分析等为主。
三、公司的培训教育工作每月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课时。
四、培训教育工作的形式应形象生动,内容应丰富多彩,也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即请执法人员(客管、交警和其它法律工作者)上课,到事故案发地(也可以音像制品代替)直击现场等。主持学习的管理人员,必须有内容、有形式、有记录、有签字,严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或代签字。
五、授课人课前要认真准备讲义和教材,保证授课质量,达到良好的培训教育效果。
六、对因故未能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停运补课。
七、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工作总结,并对下半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出租学习计划。
应急保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析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二、建立应急领导组和应急预案,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
三、每年进行一次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践能力。
四、根据预案做好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
五、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章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认真执行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随意缺勤,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3、上班时间要衣冠整齐,穿工作服,佩胸卡,保持整洁。
4、切实服从领导安排,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提高办事效率。
5、热爱工作岗位,礼貌热情待客,工作期间使用文明用语,工作要善始善终。
6、全体员工刻苦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7、企业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新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某某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篇五
投诉受理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为广大乘客服务,促进公司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管理人员接到乘客投诉的电话或来访后,必须做好详细登记。
三、做好登记后,即时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迅速查找车辆,并对所涉车辆驾驶员即时联系询问有关事务。
四、查实投诉后,必须按《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五、处理驾驶员的结果必须向乘客反馈。
六、如属于乘客误会,需耐心向乘客解释清楚。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失物查找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为广大乘客服务,促进公司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管理人员接到乘客或主管部门失物查找的电话或来访后,必须详细询问情况并做好登记。
三、做好登记后,即时根据所提供的信息迅速查找车辆,对所涉车辆驾驶员即时联系询问有关事务。
四、如找到失物需即时联系失主,要求驾驶员主动送还,并且不得所要任何报酬;如未找到失物,需做好登记并与失主联系说明情况。
五、驾驶员上缴的失物,必须做好登记,并即时联系失主。未能联系上失主的,需妥善保管好驾驶员上缴的失物,如有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需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奖惩制度
一、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从业人员和职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纠,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三、本公司的奖励分为“表扬”“奖金”、“嘉奖”。
四、本公司惩处分为“提醒”、“批评”、“警告”、“停业学习”、“取消服务资格”。
五、具体操作参照《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营运违章处罚管理办法》、《昆明***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营运管理责任书》进行奖惩。采取客管处和公司双重处罚的原则。
昆明***出租汽车公司 学习培 训 制 度
一、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全面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和培训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指导,业务部组织具体实施。
三、年初针对公司的实际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学习和培训计划。
四、学习培训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专业知识为主,同时参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条例》,对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认真贯彻公司每年制定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计划。
六、学习和培训分为岗前学习和在岗学习。采用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初次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客管处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核持证上岗。
八、坚持学习经常化,每月月底定期组织一次驾驶员脱产学习。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值班制度
总则 :
为更好的服务乘客及从业人员,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不间断,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内容: 1、接待下班后来客; 2、处理未完成工作;
3、处置下班后的突发、紧急事件。
4、值班人员接听乘客、从业人员及主管单位电话,并提出处理意见。如遇值班人员处理不了的事件需上报领导或主管部门。
5、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填写值班日志。
二、值班规定:
1、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有事须先请假,以便调整。
2、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得聚众打牌、看电视、嗑睡。
3、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
4、遇到紧急事件,首先要冷静,敢于负责,一方面大胆采取应急措施,以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三、接听值班电话应注意:
1、礼貌服务。接听电话,应主动通报公司名称,耐心细致询问,认真记录来电内容,并承诺什么时候给予答复。
2、使用语言文明,切忌粗声粗气。
3、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
4、对要求打公司领导的电话,首先部清对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姓名,然后婉转回答“请您稍等,我给您找一下”之类的话再处置。
5、对打听事情、咨询类态度和蔼、礼貌对待、恰到好处地回答。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乘客及从业人员满意度为目标,以公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提高我公司绩效的有效机制。
二、客管处业务每周一、三、四办理,公交分局业务每个工作日办理。
三、客管处上下证业务在新入职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当日办理完毕;报废更新业务,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产值销售,在每月销售期间每车5分钟内办理完毕。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信息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和车辆信息采集:
l.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性、完整性。2.采集的信息需保留复印件及驾驶员档案。
3.所有采集的信息要详细、具体、准确,不能用简称。4.不采集重复的信息。
二、信息整理 :
设立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整理与校对工作。负责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加工,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和车辆资料等,校对工作必须准确认真。
三、信息录入:
设立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录入完成后经过校对。
四、信息安全:
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录入电脑后,必须及时为信息做电子档案备份确保公司信息的安全。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本着不断扩大经营,提高经济创收,在收支上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保证收支平衡,留足发展基金,改善并提高经营效益和规模,特制定一下财务管理办法。
二、公司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1、公司公务经费开支,须由经理审批开支。
2、业务招待费,正常情况下,每月核定金额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下,接待费每次不高于1000元。(见附表一餐费报销标准)
三、审批程序:公司经费支出首先由经办人填报报销单据,交财务上会计审核,再由经理签字报销。
四、医药费报销:按小病门诊费用自理,大病住院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五、公司自用车辆的保险、税金、燃料等费用以及通讯工具的费用开支审批按公司规定报销(程序与第三条审批程序相同)。
六、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购置,根据实际需要,拟出购物清单,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大件固定资产或处理固定资产须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意。
七、会务费开支需提前报批,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会务开支必须与公司业务有关。
八、公司与有关经济往来的企业签订合同时,经理及财务人员应共同 参于指定,保障公司利益。
九、公司会计员是公司财务工作的主管,履行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对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每月应向经理报告当月公司经费的开支情况及经营情况。并对下月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及预测,提出措施或建议。
十、公司经理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和资金流向、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附件一餐费报销标准
一、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进行招待的,应事先向经理报告,经同意后每次餐费不能超过250元。
二、公司接待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餐费,每次不超过600元。
附件二 劳保用品标准
一、公司人员每季度按125元/月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二、公司办公用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票务管理制度
1.公司内部必须制定专人专项管理客票,建立客票发放、领取档案记录。
2.出租汽车客运定额发票在发放到从业人员车上时,发票必须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3.根据税务局对客票管理办法,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将客运定额发票存根交回公司。
4.根据税务局对客票管理要求,公司要求从业人员每月底售产值期间申报出租车定额发票数量,以便申报购买。
5.公司发放客票必须要有发票号码登记,领用人签字及登记领用时间。
6.公司向从业人员收取发票工本费必须按物价管理收取,不能多收。7.公司要求发票管理除应建立微机管理外,还须建立手工台账。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 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 干净,符合《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三、不准“带病”车辆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 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 运;
五、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 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全体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三、全体驾驶员必须与公司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并做到以下内容:
1、保证车辆营运安全;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行车;
3、严格遵守《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保证在营运过程中不出现“拒载”、“议价”“故意绕路”等行为;
5、保证在每一次营运服务过程中为乘客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如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公司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受国家级表彰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奖励2000元。
2、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奖励1000元。
3、有一般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行为(价值十万元及以上)等先进事迹的奖励500元。
4、获省、市级党委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奖励500元。
5、有拾金不昧行为(价值一万元及以上)、协助查处违法行为、获省、市级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奖励100元。
6、有拾金不昧行为(价值二千元及以上)、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媒体表扬、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公司通报表扬。
五、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做到以下内容:
1、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2、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 的化妆品;
3、营运服务中按《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着装管理规定》要求统一着装;
4、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使用普通话服务;
5、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做到亮证服务,服务资格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以利于乘客监督;
6、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并主动向乘客出具;
7、遵守站点秩序,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爱护站点卫生;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酒后驾车和 疲劳驾车保证安全行车;
9、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开带病车;
10、按规定使用计价器、GPS、等无线电通讯设施,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对已安装好的专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动或毁损;
11、待客营运时打开空车标志灯,载客营运时放下空车标志灯;
12、严禁故意绕路行为,载客营运时遇到单行道路、禁行道路、道路施工等情况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主动向乘客讲明情况,协商最佳 行车路线,如果意见不统一,按乘客要求路线
13、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并根据乘客的身体状况妥善安全地做好服务;
14、营运过程中应提醒乘客文明乘车,注意安全;
15、严禁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16、严禁在营运过程中吸烟、吃东西、打电话等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17、流动揽客时,应减速靠边停车上客,严禁逆向揽客,在禁停路段应在规定的地点上、下乘客;
18、满足乘客询问地址、了解情况、中途停车办事以及对车上音响、空调等服务设施提出的启用或关闭等要求;
19、乘客上车时应主动问候乘客,提醒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设法归还失主,如与失主联系不上应及时上交本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 20、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严禁不使用计价器或在计价器上作弊。
21、严禁“拒载”。
22、按时参加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六、驾驶员未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经查实,公司将给予清退出公司并报请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行走;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及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按照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质量管理
1、以“五项标准”的服务,实现顾客位移; 五项标准 —— 安全 快捷 方便 文明 舒适
2、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实现“三优三化”; 三优三化 —— 优美环境 优良秩序 优质服务 服务过程程序化 服务管理规范化 服
务质量标准化
3、以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最大限度的需求,实现其满意。
其他相关方 —— 员工 投资人 供方 社会
二、出租汽车质量方针:规范服务 顾客满意 员工发展 贡献分享
持续改进 业绩卓越 钻石企业 社会赞誉
三、出租汽车运营标准:符合《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
四、驾驶员运营标准
1、驾驶员符合《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驾驶员着装符合《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着装管理规定》
3、驾驶员谨记标准遵循规范,承诺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
五、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实行考核,具体标准参照《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基本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本单位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统计工作制度。本制度的建立,按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必须依照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第四条 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第五条 应在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设置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出租汽车的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 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九条 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第十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第十一条 必须按时上报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 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第十五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公司汇总。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由业务主管核实,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昆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6.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篇六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吴存荣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
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始运营。
第八条 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按单车颁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
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
出租汽车企业收购出租汽车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或者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的转让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经营权剩余期限结转给新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签订使用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领取新的车辆运营证。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国家、省对经营权期满后的处理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运营证的。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臵且实行企业化经营);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已在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其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臵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
(二)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非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委托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服务与管理,双方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合同文本由市交通、工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更新车辆,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股权,应当按规定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止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运营前30日内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符合统一规定的颜色;
(二)按照规定安装标志顶灯,设臵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三)在车辆规定部位贴挂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放臵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车辆设施完好,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五)配备灭火设备,安装检定合格并附打印装臵的税控计价器;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实时监控功能的设施;配备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等技术设备接口;
(七)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不得粘贴太阳膜以及喷印其他标志、标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前款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客运资格证,2年内可以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客运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3名。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六)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以及乘客投诉制度,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七)按规定实行运营交接班,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臵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九)不得使用无车辆运营证或被暂扣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运营;
(十)不得聘用无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并落实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进行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配合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治安防控网络。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时,应当开启空车待租标志;
(四)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
(五)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或者无故拒载乘客;
(九)不得中途倒客、甩客、敲诈乘客;
(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运营的,应当进入专用停车场,并服从调度,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有关部门依法处臵;
(十二)不得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
(十三)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
(二)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四)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六)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并支付乘车途中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四)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和
(三)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五)驾驶员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车费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第三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臵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按照规定临时停车,方便乘客上下。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合理设臵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并设立明显标志;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的方案,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非本市市区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运营,送客至本市市区返程的除外;外地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行驶的,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
禁止使用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电瓶车等不符合国家运营车辆标准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乘客自投诉之日起5日内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乘客投诉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或者属于无理取闹、恶意诬陷的,可以拒绝受理。
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询问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三十九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后,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臵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乘客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条 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投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报警求助时,应当及时予以处臵、救援,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对驾驶员客运服务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实行记分制考核。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公路征费稽查站、客流集散点、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车辆维修和检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证运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运营证;
(三)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五)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车辆运营证;
(六)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八)未按规定执行运营交接班制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罚款;
(九)车容车貌不整或者运营标志不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日常经营管理混乱,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等考核不合格的;
(二)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臵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
(三)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的;
(四)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或者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的,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租车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的罚款;
(四)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绕行或者运营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故拒载乘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七)中途甩客、倒客、敲诈乘客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站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超出许可的运营区域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没有落实《治安责任书》规定的责任或拒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以致发生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运营证的;
(六)不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7.加强出租车档案管理问题分析 篇七
近些年以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 出租车行业开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形势。当前, 不仅出租车的数量大大增多, 而且出租车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也有了新的突破。面对众多的出租车, 如何构建起数字化出租车档案、如何强化出租车档案管理, 这对出租车司机负担的减轻、出租车经营秩序的规范、无证非法营运的打击以及行业稳定机制的建立等, 均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 在出租车的档案管理工作中, 应当最大限度的将出租车档案的作用发挥出来, 积极的创新出租车的档案管理技术与档案管理模式, 以便于促进社会及经济建设事业的进步、发展。
二、出租车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有着大量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出租车, 众多的出租车仅仅凭借于相关管理人员的路查和路检, 是无法切实的杜绝违规违法现象诸如套牌、非法营运等现象的, 应当着手于出租车数字化档案管理, 在出租车管理中纳入现代化电子信息手段, 不断的改革和创新现行的出租车档案管理模式。众所周知, 出租车档案管理改革数据量大, 牵涉面广, 而要想数字化存储这些历史档案资料, 那么就必须对专业的技术人员加以培养, 将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做好实现纸质档案管理向数字化档案管理的过渡。由此可见, 出租车档案数字化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三、出租车行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社会的迅速进步, 出租车档案管理随着得以完善, 档案学理论也处于不断的建设和创新中, 并且人们对档案的认识也变得更为丰富, 特别是智能通讯工具、互联网以及计算机等技术领域的发展, 使得计算机存储告别了GB量级和MB量级, 不断的向着TB量级挺进。目前, 出租车档案管理工作中已经开始广泛的应用TB量级的存储硬盘, 存储信息量大大增加, 尤其是出租车档案管理中云技术的应用, 为出租车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互联网技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将出租车档案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这是出租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有待深入思考且探索的课题。
由于我国有着相对较大的出租车基数, 这便难以避免的会出现违法、违规、套牌经营的不良情况, 给出租车的管理和监督带来极大的困难。长时间以来, 因出租车管理法规滞后、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定位不清晰等一系列原因, 未从根本上解决出租车行业的深层次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而且导致车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降低, 使得停运问题、群众性事件屡见不鲜。另外, 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和“摩的”的数量不断增多, 给合法出租车的收入带来严重影响。非法车辆抢夺客源与合法出租车, 展开恶意的低价竞争, 使得合法出租车的收入降低, 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四、加强出租车档案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 保证档案数字化管理数据的安全
长期困扰互联网领域及计算机领域的难题就是数据安全问题, 黑客、病毒入侵乃至人祸天灾等, 均可能导致数据的损毁, 所以, 在出租车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当中, 必须积极的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 最大限度的保证万无一失, 保证档案的安全。
(二) 完善管理档案, 强化车况监管
要严格的杜绝安全保障低、超期服役、尾气排放超标及车况不佳的出租车在服务一线营运, 特别是违章的假牌、套牌、冒牌等低下性能的出租车以及个人产权的出租车。在业务管理方面, 切勿仅仅关注一般服务内容和租金收取, 还应当对车况及车容提出较为明确的要求或标准, 同时全面的管理监督各台单车。另外, 要将车辆档案监管体制建立起来, 针对保险理赔状况、运营里程、事故状况和维修状况等, 将相应的监管指标建立起来, 责令车辆尽快进入更新程序, 并且将车辆禁行数据预警建立起来。
(三)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
出租车档案管理工作的主体就是档案管理人员, 其技能水平和素质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所以, 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 积极的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不断的更新管理观念、更新管理技术、更新管理知识, 并且熟练的掌握数字存储技术、OCR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数字摄影技术等现代化技术,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技术能力。同时, 还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责任意识增强, 使他们真正的认识到出租车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从而积极主动的致力于档案管理工作。
五、结束语
总之, 出租车档案管理工作是长期性、系统性的一项工作, 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所以, 必须采取科学可行的措施, 加强出租车档案管理, 提高出租车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尚云龙.加强出租车档案管理问题探索[J].现代交际, 2012, 15 (7) :46-48.
[2]黄平.高校基建会计档案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 6 (12) :166-168.
8.出租车管理系统 篇八
关注
部分规定与新需求脱节
据了解,《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办法》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应符合相应资质,经营者以及驾驶员在服务中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出租车服务中产生的投诉和纠纷进行明确规定。
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受公众诟病。由于该政策提到经营权可以“买卖”,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出租车行业才出现了天价“牌照费”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牌照费”的存在是出租车“份子钱”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办法》的部分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如该办法只规定了“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目前显然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多年来沦为“僵尸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记者介绍,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导城市客运发展的职责归属于原建设部,《办法》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但出租汽车管理又是地方事权,各地根据出租汽车发展的实际,在体制上或交给交通部门、或交给建设部门进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办法。实践上,该办法在出租汽车管理上发挥的作用有限。
随着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自应告终。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即业内所说的16号令),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该规定规范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权管理、新增了预约出租汽车、强化了出租汽车服务等内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然而“份子钱”争议表明,尽管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但类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章并未全“僵”。现实层面上,如何让“被废止”文件彻底报废,考验着城市管理部门。
追问
意在为出租车改革做准备?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群众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行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刻不容缓。2015年,交通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目前两文件还在修改阶段,争取尽快出台。
此次《办法》废止,与两个文件的出台有怎样的关系呢?王浩认为,原建设部出台的《办法》,应在职责调整或交通运输部出台新的部令时及时废止。交通运输部16号令发布后,为各地进行出租车管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办法》原有的作用基本丧失。考虑文件的废除有一定程序和周期性,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废除《办法》,应属于程序性的文件废止,“与两个文件出台关系不太大”。
“份子钱”“牌照费”如何改?
记者注意到,交通部发布的16号令首次提出了出租车经营权需设定期限。“出租车经营权由无限期改为有限期,这是很大的进步。”王浩表示,出租车企业从各地交通管理机构获得经营权后,无限期使用,这可能使得企业长期依此收取承包费,进而造成竞争力不足、服务意识差。
【出租车管理系统】推荐阅读:
出租车gps管理方案09-19
出租房流动人口管理06-13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06-26
《公司闲置物业出租管理办法》07-04
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10-17
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10-28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合同09-04
出租屋管理员个人总结10-22
出租车及出租车户产权转让协议06-29
关于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调研报告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