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精选3篇)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篇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文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桂价费〔2007〕562号
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办理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7]286号)的规定,2005年我区
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由于试行期届满,现正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
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六)主持调解纠纷;(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法律咨询,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2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5—50元。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写法律文书,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申请书、申明书、声明书、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50元;
(二)民事诉讼状、协办公证;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当事人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50元;
(三)契约、继承财产、收养关系协议;答辩状、申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
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费。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民事案件,代理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服务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3.5% 10,001元至100,000元 3.O% 100,001元至200,000元 2.0% 200,001元至500,000元 1.5% 500,001元至l,000,000元 1.0% 1,000,001元以上 O.6%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一般行政案件,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200—500元:(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200--500元:(三)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800—150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下列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服务时,可以协商收费:
(一)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二)跨地区、跨行业,且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三)需要3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办理的案件;(四)涉及专门业务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五)其它新类型的案件。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250元:
(二)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300元:
(三)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四)主持调解财产纠纷,按照争议财产的标的额收费(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额收费)。收费方式按费率累计收取,收费标准为: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2.5% 10,001至100,000元 1.8% 100,001元至200,000元 1.5% 200,001元至 500,000元 1.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0.8% l,000,001元以上 0.5%
(五)代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由双方协商收费。
第十三条 担任法律顾问,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一)固定收费每家每年500--20000元;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免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行协商收费;
(三)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外出(来)务工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从优收费。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事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标准分段计费累计收取:
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3% 5001元一10000元 2% 10001元--30000元 1.5% 30001元一50000元 1% 50001元以上 0.5%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法律服务费:(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二)孤寡老人和孤儿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三)申请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调解五保户、军烈属有关赡养,抚恤金的;(五)符合司法援助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免收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一)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二)申请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的;
(三)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提供困难证明,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费用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收的。
第十七条 以上收费标准为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本文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聘应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或者说明收费细目及计算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还可以采取事前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结算等办法。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接收费公示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 [1997]28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收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收费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篇二
确答案
单选题:
1、(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文件 B.行政规范性文件 C.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D.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
2、(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议事协调机构 B.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 C.派出机构 D.法制机构 正确答案:法制机构
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公开性 B.可行性 C.合法性 D.广泛性 正确答案:合法性
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5 B.8 C.10 D.5 正确答案:10
5、(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A.细则
B.意见
C.条例
D.通告
正确答案:条例
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A.10日后施行
B.立即施行
C.30日后施行
D.20日后施行 正确答案:30日后施行
7、(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会议通过的日期
B.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C.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D.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 正确答案: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8、(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A.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B.制定机关法制机构
C.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
D.不一定 正确答案: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9、(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A.3年
B.2年
C.5年
D.8年
正确答案:5年
10、(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A.公开征求意见
B.风险评估
C.起草调研
D.专家论证 正确答案:风险评估
多选题:
11、(多选题)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等,不适用《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奖惩决定
B.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
C.人事任免决定
D.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正确答案: 奖惩决定 ; 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
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多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
A.备案报告
B.备案说明
C.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D.主要内容解读 正确答案: 备案报告;
备案说明 ;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13、(多选题)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A.有错必纠
B.公平正义
C.权责一致
D.公众参与 正确答案: 有错必纠; 公平正义;
权责一致
14、(多选题)备案审查机构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应当责成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予以()、()或者停止执行。
A.清理
B.撤销
C.废止
D.改变 正确答案:撤销; 废止
15、(多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编辑出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A.正式版本
B.精装本
C.民族文版本
D.外文版本 正确答案: 正式版本; 民族文版本; 外文版本
16、(多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中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强制
D.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
E.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正确答案: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17、(多选题)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全面和()的要求。
A.简洁
B.规范
C.醒目
D.准确 正确答案:
简洁;
醒目; 准确
18、(多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和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合法性 审查。
A.制定权限
B.制定程序
C.制定主体
D.制定依据
E.制定内容 正确答案: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制定主体; 制定依据;
制定内容
19、(多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就()、()、()和()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A.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B.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C.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D.规范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正确答案: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20、(多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和()程序。
A.公开征求意见
B.合法性审查
C.备案
D.风险评估 正确答案: 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查;
备案
判断题:
21、(判断题)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中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4、(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不需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6、(判断题)对于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7、(判断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8、(判断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可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交会议决定前,一般不需要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9、(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0、(判断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商一致。
A.对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篇三
行办法》的通知
新教基„2010‟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现对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减负”要求,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减负”氛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自治区教育厅将结合各地检查情况组织专项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督查《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发布督查通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每年年底要将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各地、各学校于明年3月份要集中组织“减负”大检查工作,逐条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使“减负”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及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书面报教育厅。
联系人: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刘文恒 联系电话:0991—7606287。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 规范教学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第七条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 规范招生行为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条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招生比例。改革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择优统招。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鼓励各地、州、市积极探索保送生、特长生录取办法,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普通高中自主录取。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捆绑”招生机制。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擅自组织任何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异地招生管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 “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办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严禁公办中小学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民办学校要做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拥有独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第十七条 严格学籍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要特别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做好转入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登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规范评价考试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小学全面实行考试等级评价制度,初中实行以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中考成绩按等级呈现。普通高中要认真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要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课考试,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规范考试成绩管理。不得以学科成绩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学生,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不得歧视、排挤学习困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与学生签订各类考试成绩的“保证书”、“协议书”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政策规定可以参加的考试,也不准按学生考试成绩编班和排座位。不得以高(中)考为由强制学生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小学生、初中学生的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据,高中学生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不得以竞赛为名向参赛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各学科奥赛班或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机构、团体举办的奥赛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第六章 规范教材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教学用书选用。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征订教学用书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严禁擅自删改《目录》或在《目录》以外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教辅用书的征订和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也不得指定或授意学校使用某种教辅用书,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的方式预订教辅用书。
学校和教师不准强迫、指定或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用书或学具、音像资料等。学生可根据学习需要自行选择教辅材料。
坚决杜绝盗版和非法出版物进入校园,严禁图书经销商进入校园推销教辅和各类图书资料。
第七章 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兴趣班、特长班、作业班或补课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列入中小学收费项目之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仅要责令其及时纠正,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纠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并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按以下分工和程序进行: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所辖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地(州、市)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情况的督查。对违规学校和个人的处理,如涉及其他机关职权,需要以其他机关名义作出处理的,由原查处机关向有权做出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由自治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查处、整改不力、辖区内学校多次被曝光、查处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教育先进县(市)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给教师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奖惩,宣传炒作学校的高(中)考成绩、升学率以及高(中)考状元等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出,除由原查处机关在其范围内通报批评外,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的评选;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扣减校长当年奖励性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教学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的;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扣减当年奖励性工资;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要明确机构职责,统一受理举报、开展督查及处理违规办学行为。要建立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受处理违规办学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各地各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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