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2024-12-16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精选12篇)

1.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一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5号)精神,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扶残助残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备,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的重点内容,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 —1—

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使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做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缩小与全省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差距,初步构建具有衢州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制度框架,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更加完善,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与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全面小康社会。

三、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

深入贯彻《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09‟20号)精神,积极开展五大专项助残行动。

(一)“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残疾人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帮扶,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帮扶等实施形式,每年扶持就业创业的残疾人达到650名以上。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争取到2012年,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对象和贴息帮扶的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4500元以上;创建10个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和30个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其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

(二)“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专项行动。从2010年起,为全市100名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孤儿及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免费人工耳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康复治疗。

(三)“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为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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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等服务。2011年底前,建设5家省级标准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和18家市级标准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工疗站),满足残疾人基本照料,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四)“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将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提高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2011年底前解决全市现有155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旧房改造问题。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当年保障金征收额度1%用于农村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和残疾鳏寡孤独户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助。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

(五)“农技110信息直通车助残”专项行动。有计划地开展农技110信息直通车信息助残、科技助残、培训助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扶贫就业、信访维权等项目服务。2011年底前,力争70%持证并有手机号码的残疾人得到直通车服务,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强化配套措施,大力推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两个体系”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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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基础建设。各地要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信息服务网络和基层组织队伍“三大基础工程建设”。在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完成县(市、区)以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保障和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服务网络。认真落实衢委发„2009‟2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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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二

1 农业综合执法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1.1 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执法规范化建设未能全面完成

在思想上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没有真正把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 目前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平稳, 部分执法机构更名和新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

1.2 执法经费不足, 着装不统一, 执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由于财政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投入不足, 专项经费难以保障, 导致执法手段落后, 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农业执法车辆残旧老化, 安全性能较差, 农业执法办公及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没有统一着装执法, 影响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1.3 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较薄弱

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业技术队伍, 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 行政执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够高, 同时执法人员力量不足, 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1.4 农业执法信息化手段薄弱, 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目前各级农业执法队伍中, 办公、速测等设备及传统的执法模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办案现场无法直接查询执法或农资信息, 给现场执法带来不便。

2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

2.1 统一思想, 扎实推进综合执法

农业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 有法律依据, 有实践基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 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加大力度推进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2.2 召开专题会议, 制定工作方案, 加强工作督查

根据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 召开专题会议, 总结和分析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 专题研究, 更好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对策。各级农业执法体系应根据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掌握情况, 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3 完善规章制度,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提高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监督与管理, 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农业执法行为, 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加大执法培训力度, 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

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习, 聘请专家讲授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知识。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技能的理解和运用。开展农业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讨论学习, 在案件的讨论和评查中学习和提高。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 并对自学成效进行检查, 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自觉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 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断提高。

2.5 强化执法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 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履行好为民执法职责, 要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情况;对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查。通过自我评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 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力, 对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运用能力, 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和办案质量。

2.6 加大经费投入, 逐步改善执法装备, 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重点倾斜, 逐步改善执法设备和办公条件, 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保障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3.1 互相协作支持

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支持, 要继续加强农业部门与编办、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解决好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问题, 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3.2 落实执法专项经费, 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保证农业执法有稳定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努力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 更新执法车辆, 统一执法着装, 树立执法权威, 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3.3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建立各级农业执法联动机制, 形成农业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行动协调的格局。建立健全全国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建议农业部及有关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查询等及时全面发布、更新对有关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的审批、登记或审定以及标签等信息情况, 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农资信息动态, 增强农资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3.4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上报、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制度, 逐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摘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是走向农业强国的根本手段, 是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措施。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规范化, 法制化, 信息化能够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快速发展, 保证农资监管力度, 保障农业产品质量。本文针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3.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三

内河水运是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核心

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需要以内河航道、沿江铁路、沿江高速公路为支撑,按照功能组合、优势互补、技术先进、合理竞争、资源节约的原则进行网络化布局发展,形成有效满足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体化紧密衔接、运行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有机整体。其中,内河水运是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核心。

长江是我国连接东中西、通往欧美的天然孔道

长江是中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流,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长江横跨我国东中西部,其航道走向同我国内陆与沿海、中西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流向一致,是连接西南、华中、华东,通往欧洲、北美的天然孔道。打造长江经济带的战略目的之一就是要依托横贯东西的长江黄金水道,带动中上游腹地,促进东中西三大地带互动发展,促进沿海与内陆地区互动发展。

内河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比,内河水运固然有其速度慢、时间连续性不强、空间灵活性差、受季节和环境变化影响大的局限,但其运量大、运价低、投资少、占地少、能耗小、污染小的优势同样明显突出,在大宗、笨重货物的长途运输方面发挥着其他运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内河水运能够实现江海直达,通过水运与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发展多式联运,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益,有利于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增强国防交通功能。

长江干流航运是确定长江经济带范围的基础

长江干流、支流流经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19个省、市、自治区,长江干流流经我国11个省市。但国家基本划定的长江经济带范围却只包括了长江干线沿线有通航条件的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四川、云南9省市,长流干线没有大规模通航条件的青海、西藏以及支流延伸到的贵州、甘肃、陕西、河南、广西、广东、浙江、福建8个省区并未纳入。这就是意味着长江黄金水道以及与此相关的内河航运、港口建设与开发、沿江产业布局、沿江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将是打造长江经济带的重要内容。

内河航道地理方位的固定性决定其在综合交通运输布局中的特殊地位

内河航道与港口需要在空间布局上更为灵活的铁路、公路、航空与之相衔接,才能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一体化紧密衔接。

四川基于内河水运的综合交通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沿江港口集疏运体系初具雏型

四川是我国水运资源大省,内河水运是四川不可多得的重要战略资源。四川有河流540多条,其中通航河流176条。目前,四川全省内河通航里程达到1.17万公里,位居全国第四,占全国内河通航里程的9.48%。其中,三级至七级航道4026公里。三级航道:228公里长江(宜宾合江门~泸州彩溪口);四级航道:162公里岷江(乐山~宜宾段)。近年来,金沙江、岷江、大渡河、雅砻江等众多大型水电站建成后,将使四川境内长江、岷江的径流调节能力大幅度提高,增加长江枯水期的流量;结合航道整治等工程措施,长江宜宾至重庆段航道近期可常年通行1000吨级船舶的Ⅲ级航道提升为常年通行2000吨级船舶的II级航道,远期提升至常年通行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Ⅰ级航道。岷江通过渠化整治,也可由通行500吨级船舶的Ⅳ级航道提高到通行1000吨级船舶的Ⅲ级航道。四川港口岸线资源开发潜力大,沿长江干线及岷江深水岸线长达89公里,可建设100万TEU集装箱以上通过能力的港口岸线达到20公里以上,可支持建设集装箱通过能力总和达1700万TEU的港口群。沿长江一线已形成泸州、宜宾、乐山三大港口。

近年来,全省连接内河水运的陆上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沿江港口集疏运体系初具雏型。

公路:与长江-岷江并行的乐宜泸渝高速公路已建成营运。连接大成都经济圈的成内宜、成乐、成自泸、隆纳高速公路相继建成。金沙江沿江宜昭、纳黔、泸赤等高速公路建成后将进一步形成川、滇、黔高速公路与长江航运的对接。

铁路:已有内昆、成昆、隆纳三条铁路与宜宾、乐山、泸州相接。隆黄铁路、成贵铁路以及成昆铁路二线建成后将进一步促进铁路与内河水运的对接。

航空:沿长江一线的宜宾、泸州、乐山新机场正在加快规划建设,将与省内其他机场逐步形成大中小型机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机场布局。

存在联运发展滞后等问题

近年来四川围绕长江的内河航道与港口、铁路、公路、航空基础设施建设虽然成效显著,但各种运输方式发展不够协调,基于长江水运的综合运输体系尚未形成,综合运输效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理念薄弱,各种运输方式尚未摆脱体制分割、各自为战的投建管运模式,发展规划上协调统一不足,空间上尚未衔接成网,在物理上和逻辑上尚未实现运输过程各个环节的无缝连接,公水联运、铁水联运发展滞后。

加快基于内河水运的综合交通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四川需要围绕长江干线加快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挥内河水运的比较优势,发展多式联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带动长江上游腹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向西开放,形成长江经济带上海、四川两端带动的发展格局。

经济合理地发展各种运输方式

以包容性、互补性的理念,经济合理地发展各种运输方式,建设以长江干线为主,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共同组成的沿江运输大通道。在完善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长江内河水运是核心,铁路、公路、航空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既要突出重点,也要通盘考虑。

以内河航道和港口为空间指向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空间布局协调

内河航道与港口在地理方位上的固定性使其在综合运输网络的空间布局上具有重要的引导性,今后四川铁路、公路、航空的新线与枢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既有的长江航道与港口的地理区位,强化铁路、公路、航空与内河水运的运网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空间布局协调。

统筹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

统一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统筹各种运输方式的空间布局、线网走向、枢纽配置、建设标准、建设时序。进一步加快泸州、宜宾、乐山三大港口进港公路、进港铁路规划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

强化运输过程一体化

以长江航道和港口为中心,以衔接不同运网为重点新建一批铁路、公路项目。加强各类路网的接口工程建设,加快港口、大型铁路站点、机场等交通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强化交通枢纽客货运接驳设施建设,使各种运输方式的基础设施、运输装备等硬件设施和管理软件在物理和逻辑上相互连接、紧密配合、一体发展。

大力发展联合运输

促进公铁联运、公水联运、铁水联运以及公铁水联运的发展,强化运输过程的连续性、无缝性和全程性,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推进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抓住我国全面深入改革的机遇,推进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理体制,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统一管理,营造资源共享、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综合运输管理体系

4.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四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推进森林福建建设,继续保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打造生态优美之区,促进福建跨越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造林绿化重要性的认识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涵养水源、固碳制氧、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休憩、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在防御和减少自然灾害、保持陆地生态系统功能、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福建是通过科学经营森林生态系统,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保障福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优美之区;是生态省建设的基础、主体和首要任务。加快造林绿化是提高我省森林覆盖率的基础措施,是加快生态省建设的迫切要求,是拓展福建跨越发展环境承载空间的有效途径,是打造宜居环境的根本举措,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抓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造林绿化、建设森林福建,增加森林面积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快造林绿化、建设森林福建作为一项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推进,早日实现城乡绿化一体化。

二、明确造林绿化目标、任务和重点

(一)目标任务。2010-2011年全省安排650万亩造林绿化任务,其中“四绿”工程非规划林地造林50万亩,宜林荒山造林280万亩,迹地更新120万亩,疏林地补植200万亩。通过加快造林绿化,力争到2013年森林面积增加365万亩,森林覆盖率净增长2个百分点,达到65%;到2015年森林面积增加45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5.5%[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任务分解见附件1、2],确保森林覆盖率继续居全国首位。

(二)工作重点。一方面,扎实抓好山上造林。对于现有宜林的荒山荒地和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力争全部造上林;对于疏林地,要在保留林地中母树、幼树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密度进行补植,确保其成林达标;对于采伐迹地和火烧 1 迹地,要及时更新造林,不得再出现新的荒山。另一方面,大力实施“四绿”工程。加快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和绿色屏障建设,让森林进城、上路、入村,并依据林网化、水网化原则建设,形成林水相依、城乡一体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一是突出抓好9个设区的市城区的植树造林,多建城市片林、城市森林公园,加快推进争创森林城市,建立起多树种合理搭配、多层次绿化美化香化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为广大居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二是突出抓好省定22个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和220个重点扶贫村、206个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299个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和造福工程百户以上省级集中安置点的造林绿化。加强城乡接合部、小城镇连接主城区的森林通道建设和乡村“四旁”植树造林,用森林把城乡、城镇之间连成一体。三是突出抓好重点通道两侧的造林绿化。尤其要抓好福州至长乐机场高速公路,经浦城县(京台)、邵武市(福银)、长汀县(厦蓉)、诏安县(沈海)、福鼎市(沈海)、武平县(长深)出省的6条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两侧通道的造林绿化和林相改造,可造林地段要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建设范围。四是突出抓好重点江河流域生态修复、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环城森林建设,打造沿江、沿海、环城森林屏障。保质保量抓好平潭综合实验区大造林,力争通过3-5年努力,初步建成森林海岛。

三、落实林地、种苗和造林主体

一落实林地。根据今冬明春造林绿化任务,按照宜林荒山造林、疏林地补植、采伐和火烧迹地更新、非规划林地造林等几个类别,结合“四绿”工程建设,分项一块一块把造林绿化用地落到小班地块。要加快林地准备,简化对宜林荒山和火烧迹地开展林地清理时零星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集中审批,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底为止,全省实行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林事生产性用火集中审批和管理,组织造林业主在低火险情况下有计划地开展炼山,确保用火安全。

二备足苗木。认真测算造林绿化所需苗木的树种、规格和数量,加大种苗生产和调剂,满足今冬明春造林需要;增加林木良种供给,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大力推广组培快繁、轻基质容器育苗等新技术。优化苗木供应的树种、品种结构,加大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苗木的培育,积极引进优良外来珍贵树种,不断满足造林多样化需求,提高森林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现有苗木的田间管理,提高苗 2 木质量。制订苗木销售指导价,及时公布苗木价格动态,加强苗木市场监管,严防哄抬苗价和劣苗假苗进入市场坑农害农。

三落实造林主体。一是对林地已承包到户(联户)的,由农户(联户)负责造林;对承包到户(联户)自己不愿意造林也不愿意租给别人造林的,由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造林大户、营林公司组织造林,农户(联户)以林地使用权入股,有收益时按股分成;或按当地同等地类平均地租计算林地租金。二是对村集体保留或承包到村民小组(自然村)的,分别由村集体、村民小组(自然村)负责成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造林。三是对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和其他国有单位经营管理范围的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造林。四是鼓励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种植大户租地造林;鼓励农民以林地入股,与企业、大户合作造林,建立商品林基地和企业原料林基地。五是采伐迹地按照法律规定,由林权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造林,火烧迹地由林地所有者、承包经营者、火灾肇事者或当地政府负责造林。六是公路、铁路等单位分别负责公路、铁路两侧红线以内、施工场(厂)地、服务区待建地的造林绿化。公路部门负责铁路与公路之间夹角地的造林绿化。七是工业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工业园区的造林绿化,工矿企业负责工矿区造林恢复植被,其他企业负责企业厂区、经营区内的无林地造林绿化。八是各级机关单位要带头拆墙透绿,加强办公场所的绿化,提倡开展建筑物的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四、科学造林和管理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科学造林和经营的理念贯穿到造林绿化全过程,提高造林实效,确保造林一片、成活一片、成林一片。要科学规划,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和“分类经营”要求,明确培育目标,科学确定造林树种(品种)、造林方式、配置结构和造林密度;山上造林要大力推广良种壮苗、轻基质容器苗,城市、村镇、通道造林绿化要选用胸径5厘米以上的景观树种大苗,种植连续面积1亩以上的片林或2行以上、行距≤4米的林带;实施工程造林,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造林质量标准的全程监管和造林人员培训;加强抚育管护,及时补植补造,严防人畜破坏,严防森林火灾,严防森林病虫害,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加强森林经营,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间伐,推进主伐采伐方式由皆伐向择伐转变,积极实施森林立体经营、集约经营,形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3 针阔混交的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森林经营效益。

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坚持一手抓造林绿化,一手抓森林资源保护。一要加强林地保护。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开展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和科学利用。完善林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林地保护责任,分解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等林地保护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到各县(市、区)。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核审批。节约用地,建设项目尽量少占用林地,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占用。加强林地监管,严厉打击毁林开垦、毁林挖塘、未批先占、不批也占等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二要转变采伐方式。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严控低产林改造,暂停对天然阔叶林采伐,暂停对天然针叶林皆伐;坡度大于25度的一般人工用材林提倡实行择伐。全省皆伐面积控制在“十一五”期间年均皆伐面积的50%以内。三要强化森林防火。全面强化各级政府的森林防火责任,加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强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推进森林防火规范化建设。开展森林火灾多发县、乡镇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单列管理,力争3-5年,综合整治县、乡火灾发生率占全省的比重下降50%。四要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认真落实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三查三报”制度,持续开展检疫执法行动,全面加强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确保不出现大面积病虫灾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全省松材线虫病成灾率控制在1%。以内。五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和行政执法队伍的作用,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配合协作,严厉打击盗砍滥伐、非法运输和收购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力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数和森林资源损失双下降。六要加强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监管。坚持凭证采伐,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通报制度,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指标,定期组织核查、通报,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肃性。加强木材运输监管,根据路网建设的新形势,优化调整林业检查站的布局,依法开展木材运输道路巡查,堵住木材运输漏洞。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监管,引导木材加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管理,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点。4 改进加工企业的木材进出仓管理,杜绝企业非法收购木材行为,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七要加强基层林业站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充实优化人员,充分发挥林业站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林农水平。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造林绿化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为造林绿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资金补助政策。对于今冬明春开展荒山荒地造林和疏林地补植的,每亩补助苗木费80元;非规划林地造林的,每亩补助苗木费300元。另外,对南平、三明和宁德3个造林任务最重的设区的市,省级财政在统一补助苗木费用的基础上,2012年造林验收合格后,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山上336万亩造林每亩再补助25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必须安排专项资金对造林绿化实行补助,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造林和森林保育。

二是贴息贷款政策。2011年国家林业局安排我省造林贴息贷款25亿元,在中央财政年贴息率3%的基础上,对农户个人造林贷款,省级财政按基准利率与中央财政贴息率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部贴息;对各类经济实体造林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3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年贴息率3%再延长贴息2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林业信贷产品创新,下放贷款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满足各种造林绿化主体贷款需求。

三是造林免税政策。地税部门要对造林、抚育征收的营业税依法予以减免。四是择伐补助政策。对择伐作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五是“谁造谁有”政策。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充分赋予造林绿化者的自主经营权,及时依法给造林经营者颁发林权证,切实保障造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造林后依法发给林权证。

六是林地流转政策。推进林地使用权适度流转,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市场建设,制定林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和办法,鼓励林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合理流转林地资源,促进规模经营。

七是鼓励社会参与造林政策。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台 5 资外资企业、民间组织、私营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资、认养、义务植树和租地造林等方式,积极参与建设党员先锋林、劳模林、青年林、碳汇林、双拥林、纪念林、风景林等。

八是农村涉林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政策。积极引导,尊重农民意愿,将村级景观林建设纳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范畴,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九是绿化先行示范村政策。将省定的第三轮整村推进扶贫工作的220个重点村、206个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299个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和造福工程百户以上省级集中安置点,全部列为造林绿化先行示范村(点)。要求各挂钩单位加大对挂钩村(点)造林绿化的支持,建设挂钩单位爱心公益林。

十是林木采伐政策。对今冬明春造林,予以单独建立资源档案,林木采伐指标实行单列。

十一是生态公益林区域内造林政策。鼓励利用生态林中的林中、林缘空地和宜林荒山种植以花、果、枝叶等非木质利用为主的树种,并依法发给林权证。对今冬明春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成片较大面积的宜林荒山造林的,除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外,允许调整为商品林。

十二是非规划林地造林政策。对非规划林地种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管理范畴,允许经营者在不影响覆盖率、均匀保留株数的前提下,进行分期分批采伐,或挖取部分林木作为绿化大苗销售。

七、加强造林绿化的组织领导

造林绿化就是造资源、造环境、造财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造林绿化、建设森林福建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来抓。一要加强领导。党政领导对造林绿化负总责,建立省、市、县(区)、乡、村五级党政主要领导抓造林绿化的工作机制。二要强化责任。省委、省政府将今冬明春造林绿化任务和2013年、2015年净增森林面积与森林覆盖率指标纳入各市、县(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完成任务或未达标的予以问责。三要部门协同推进。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山上造林规划、种苗供应、技术指导,掌握造林进度并及时通报,制定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开展逐片检查验收;交通、公路、铁路等部门要分别负责道路两侧红线以内的造林绿化;住建、农办等部门要分别负责组织城市、乡镇和村庄绿化;外经贸、国土、水利、教育等部门及部队要分别牵头负责 6 开发区绿化、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校园及军营绿化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察、效能部门要负责造林绿化效能督查检查;财政、金融部门要负责筹措造林补助资金和造林贷款的发放工作,并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负责造林绿化的宣传。四要加强督查。监察、效能部门要组织开展今冬明春造林专项督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要参与监督,确保造林进度和质量。省里派驻造林绿化工作指导组,由省林业厅派出技术干部分别到各设区的市和重点县,协助指导抓好造林绿化工作。五要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造林绿化宣传,积极动员广大林农、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发动全省今冬明春1人种植5棵树、1村新建1片景观林和1乡(镇)新建100亩、1城(县城)新建300亩、1市新建1000亩森林公园,掀起新一轮造林绿化高潮。在明年下半年,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在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5.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五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合府办发〔2009〕253号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便民服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府办发〔2009〕118号)和《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合府办发〔2009〕23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政务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搭建便民高效、服务优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创建配套完善的政务服务体系,现将我县进一步加快推进便民服务规范化建设工-1-

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是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开展公共服务的窗口、推进政务公开的有效载体。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大投入、认真落实,推动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一)完成时间。2010年3月15前,全县所有乡镇必须建成便民服务中心,所有村(社区)必须建成便民服务代办点,并正常运行。

(二)规范管理。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核,不断规范运行机制。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按照合府办发〔2009〕230号文件要求,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入驻中心设立窗口,并抽调素质高、业务强的人员派驻窗口。为保证中心正常运作,中心人员可不驻村。村(社区)服务机构统一更名为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各代办点要明确1名代办员,代办点可实行定期坐班制。便民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加强业务指导,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纳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

(三)经费保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专项经费,抓好便民服务中心场地建设,配齐软硬件设施,做到高标准、高起点。各乡镇要加强对村(社区)便

民服务代办点建设的投入,按照便民惠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建设,保障正常运行。每个乡镇要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建成1—2个示范代办点。

(四)督查考核。明年,此项工作将列入县政府对乡镇的目标考核和重点督办事项,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并通报进展情况。明年3月中下旬,县政府将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建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合格乡镇将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对不合格乡镇进行全县通报、扣除相应目标分值,并限期整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6.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六

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农村一些地区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现象比较普遍,不仅污染环境、严重威胁交通运输安全,还浪费资源。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秸秆的种类和分布,统筹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稳步推进,重点抓好秸秆禁烧及剩余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生产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结构和方式,分类指导,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益。

——科技支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共性和实用技术难题,努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并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政策扶持,公众参与。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调动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形成以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秸秆资源得到综合利用,解决由于秸秆废弃和违规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

二、大力推进产业化

(四)加强规划指导。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以省为单位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燃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五)加快建设秸秆收集体系。建立以企业为龙头,农户参与,县、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市场化推进的秸秆收集和物流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必要的秸秆储存基地。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粉碎还田、捡拾打捆、贮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建立和完善秸秆田间处理体系。

(六)大力推进种(养)植业综合利用秸秆。大力推广秸秆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和机械化直接还田。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七)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结合乡村环境整治,积极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发展生物质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利用秸秆生产燃料乙醇,逐步实现产业化。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项目。

(八)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以秸秆为原料的非木纸浆。引导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餐具等产品生产,减少木材使用。积极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和秸秆编织业。

三、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九)加强技术与设备研发。进一步整合科研资源,推进建立科技创新机制,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力争在农作物收割和秸秆还田、秸秆收集贮运、秸秆饲料加工、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能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经济、实用的集成技术体系,配套研制操作方便、性能可靠、使用安全的系列机械设备。

(十)开展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力度,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基层组织和服务组织的作用,从推广成熟实用技术入手,重视技术交流、信息传播和知识普及,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使秸秆综合利用真正成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十一)实施技术示范和产业化项目。根据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用途,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组织秸杆还田、食用菌栽培等大面积利用示范和秸秆气化、手工编织示范以及秸秆人造板、秸秆发电等资源化利用产业示范,加快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在秸秆禁烧的重点地区,优先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研究制定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产业发展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秸秆发电、秸秆气化、秸秆燃料乙醇制备技术以及秸秆收集贮运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给予适当补助。将秸秆还田、青贮等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技术应用和生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秸秆处理机械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十三)实施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把秸秆综合利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与扶持的范围,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环节和不同用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完善秸秆禁烧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狠抓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落实,努力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

(十五)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加强配合,统筹研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地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农业部指导地方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农业部要指导地方开展秸秆资源调查,科技部要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抓好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的财税扶持政策,环境保护部要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十六)严格禁烧监管执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的范围等做出具体规定。要将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

及副省级城市行政区域列入秸秆禁烧范围。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群防群治o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认识水平与参与意识,使禁烧秸秆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7.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七

浙政发〔2008〕72号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700万,占总人口的15%;预计到2040年前后,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460万,约占总人口的32%。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以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省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农村社区建立“星光老年之家”15000个;城乡“星光老年之家”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二)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改、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省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每个市、县(市、区)建有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省财政给予每个不少于2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市、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

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规划,精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继续把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建的条件,主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

要切实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民政厅要会同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养老服务技术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等政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

服务途径。

要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数字浙江”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加快老年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8.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篇八

杨中柱

今年以来,湖南省望城县农业局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的目标,依法治农。加大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改善农业执法环境;加大全体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大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今年以来共检查农资经营门店258家,共出动执法车辆51台次,组织执法人员260人次,收缴罚没款4.4万元,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3起,结案13起,结案率100%,充分发挥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威力。

一、抓责任落实。按照突出重点,责任到位,分层施教的思路,制定了工作计划,从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工作职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强化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局党委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年初局长就与农业执法大队签定《农业执法目标责任书》,确保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抓宣传发动。今年以来,望城县农业局把农业执法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积极营造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氛围。通过张贴各种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宣传车及开展法律咨询等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涉农法律、法规,大造农业普法依法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声势,利用“3.15”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以及平时日常农业行政执法检查,举行现场咨询,发放《加强农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努力确保全县农资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资料3000份,印发《致湖南省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户)的一封信》2000份,张贴国家对《种子、高剧毒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塑光宣传资料500余份,公布打假举报电话1个,营造良好的农业法制氛围。

三、抓执法体系建设。一是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确保“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做好农业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2005年农业执法大队挂牌成立,2008年县编委发文定编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更进一步规范,一年更比一年好。完善和公示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办公设施不断完备,设置了队长室、办公室、档案室、听证室等,执法车辆今年省厅将以解决,执法程序不断规范合理,执法采、取证手段进一步完备。行政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三是抓执法人员思想建设,端正执法态度。结合民主行风评议,通过自查找问题和通过行评找差距,要求全体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治理,廉洁高效;同时,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与时俱进,端正执法为民思想,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以执法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四是抓执法人员素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着力提高公务人员依法办事水平,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首先是积极安排执法人员参加各类法律法规培训,三月份,有主管法制的副局长、法规科长、执法队长参加了县法制办主办的为期两天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专题学习,6月份有主管法制的副局长、法规科长参加了省厅举办的两期农业行政执法培训班,9月份有法规科长等五人参加了县政府举办的为期两天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骨干培训班;其次是开展自学与讲学相结合,执法人员平时抽出时间自学;第三是在办理大案要案时全体执法人员在一起讨论分析,达到共同提高,由于全方位抓学习,全体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在今年查办的13 起案件中,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案结案率100%。五是抓执法队伍制度和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推行落实执法“6个不准”,即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不准在执法时喝酒,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贿赂,不准执个人感情法、关系法,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不准白条收费、罚款;规范执法行为,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做到行为合法,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严格实行法制机构审查和行政负责人审批;由于抓了执法队伍的制度和作风建设,规范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四、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2009年望城县农业局专门成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配置工作人员7名,配备了农残速测室,有检测室1间,办公室3间,农残速测等仪器齐全,实验室配备了蔬菜速测所需要的设备,具备了蔬菜农残速测基本条件。有高级农艺师2人,均熟练掌握了蔬菜速检技术,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力量,以水稻、蔬菜、茶叶、瓜果等主导农产品为重点,积极配合市农业局分类制定通用生产技术规程,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全面推广奠定技术基础。按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抓好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种植基地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管理者、农技人员进行培训,今年已培训5000人次。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目前长沙斌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9个基地已全面启动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积极搞好农业“三品”认证,2009年共完成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2个;今年,格塘仙游茶厂已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乌山高桥茶厂、斌辉蔬菜基地已有6个产品申报了绿色食品认证,柯柯土地合作社的5个产品获得了无公害产品认证证书。同时,抓日常检测和例行监测,着力控制农产品农残超标,在完善县农产品检测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乡镇农产品快速质检站,使农产品质检工作延伸到基层、到基地、到企业。今年已在高塘岭、格塘等乡镇的蔬菜基地建立了蔬菜速测机构。以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为重点领域,以蔬菜为重点品种,建立主要品种全面覆盖、重点产品必须检测的例行监测制度,力争超额完成2000批次检测任务,截至8月为止已完成蔬菜抽样检测1442批次,合格率98%以上,努力将农产品农药残留率控制在6%以内,确保上市农产品放心消费。

五、抓农资打假工作。普法是基础,治理是关键,依法治农是一项长期、持久、系统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好的,因此,望城县农业局农资打假工作坚持“经常抓、抓经常”。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围绕中心和全局,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机制、制度和操作程序,做到了常抓不懈。一是坚持市场巡查,积极开展春季、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农资经营秩序。根据不同季节销售不同农业生产资料的特点,农业执法也相应侧重按照省市农资打假活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对农资市场开展巡查工作,2至3月以清查种子为主,4至6月以农资、肥料为主,7、8、9月全面清查种子、农资、肥料,市场检查中对合法经营者予以保护,对非法经营者予以打击,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加控管,对其生产经营产品做到“一看二查”。“一看”证照是否合法,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二查”许可证号,检疫证明编号,登记证明等手续是否齐全,经营手续是否合乎规定,产品是否有假冒、伪劣现象。二是强化市场管理,确保广大农民利益。农业综合执法按照上级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总体部署,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切实实现二个转变。由重点抓案件查处向全程监管和案件查处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打假治劣向抓促进放心农资供应和打假治劣并重转变。在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分内外单位,一视同仁,只要违法违规,坚决制止、纠正。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三是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农的关键,望城县农业局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平时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不断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今年以来,对全县14个乡镇的自然村和社区开展了以种子、肥料、农药为主的农资打假保农护农专项整治工作及农业环境巡查工作,取消不合格种子经营门店3家,查处包装、标签不规范杂交稻种子390公斤,未审先推品种3个,抽取种子样品4个,全部合格;检查肥料生产厂家二家,全县抽取磷肥、复合肥20个样次;检查农药除草剂和杀虫剂200个品种2万多件,基本正规,查获违规农药1750件,案值25.8万元.通过打假护农行动共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余45.75万元。收缴罚没款4.4 万元,已全部上缴国库。积极倡导在行业内部推行守法经营和质量公开承诺制,严把进货、销售和使用关,进一步将农资市场监管向纵深发展,让市民买到“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

9.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通知 篇九

一、隶属关系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于农水局管理,为区农水局直属部门,暂由业务监察科代管,工作人员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抽调。

二、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查处全区农业违法案件,并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跨县区数额较大的农业违法案件;

3.依法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区农业执法人员和农资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

5.负责辖区内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等经营监管;

6.负责做好执法案卷材料的管理;

7.承办上级部门及农水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相关要求

1.各抽调人员在原单位上班,原则上服从于执法大队工作安排;

2.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保证随叫随到,以确保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10.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十

(郑政〔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四日

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生效前(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确认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受伤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人自愿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同意,且用人单位同意将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欠费。

第五条 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三)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费用;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七条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第一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的第一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第八条 老工伤人员确认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经老工伤人员或其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签章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应当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老工伤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确认老工伤的依据:

(一)原市或县(市、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二)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受伤性质的原始材料。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纳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纳入意见;不同意纳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计发。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纳入材料、《鉴定结论书》以及纳入的老工伤人员档案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报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三条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的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发生工伤时规定的待遇标准和历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水平核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待遇标准确认,按照职工工亡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用人单位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自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计发。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支付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大于基金收入的县(市)、区,可以申请基金调剂。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01日(地方法规)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通知

巩人社〔2010〕74号

各有关委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我市的老工伤问题,结合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的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报告中明确要求,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省、郑州市及我市都非常重视老工伤问题的解决,郑州市政府于2008年就出台了《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目前,我市已将参保单位的1720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种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加快推进老工伤问题解决

(一)目标任务

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用人单位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和支付渠道

1、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参保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凡2011年6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3、煤炭、非煤矿山等老工伤人员集中的特殊行业及现已撤销或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未按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用人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五)老工伤人员的申报程序、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老工伤人员确认的条件等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34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程序的通知》(郑劳社工伤【2008】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时间要求

各用人单位应于2010年11月25日前按照本通知和郑政【2008】34号、郑劳社工伤【2008】7号文件的要求,把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的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12月20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将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纳入的意见。

老工伤问题涉及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大局稳定,各主管委局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11.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十一

【发布文号】粤府〔2008〕24号 【发布日期】2008-04-10 【生效日期】2008-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粤府〔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农经发〔2006〕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17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2007〕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中的主体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和有效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提高效率、完善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作有效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三)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等。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四)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基层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资源整合、合理设置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区域农业特色和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合理调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局,整合现有事业站(所),优化事业资源配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革。同一行业技术推广单位改革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只采取一种方式。

1.综合设置方式。在乡镇范围内组建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机构,为乡镇公益类事业单位。

2.派驻设置方式。在调整职能或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划转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站所归县(市、区)管理,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县(市、区)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统一管理。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4号)的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列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六)科学核定编制。根据所服务区域的人口、面积、地理和森林资源状况、林业生态区位重要程度、交通条件、生产水平、主导产业、农业机械种类和保有量、行业建设任务轻重程度、服务指导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三、切实加强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七)严格实行竞聘上岗。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确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职责和条件。

1.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要求,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对经身份确认的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聘上岗的在编在岗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对原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后,根据编制和需要,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招聘推广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分流人员。

按照行业特点以及技术推广岗位的等级、职责和条件,确定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内容的80%,其中操作技能应占有一定比重。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工作,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八)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等情况,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订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作为聘任、考核、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

(九)积极创新推广方式。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指导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其他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满足农民需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构建科技人员直接到村、良种良法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技术推广长效机制。

(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机制,认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评工作。积极探索县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地要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办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分流原有事业编制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应严格按照粤府办〔2002〕69号文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推广投入,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推广人员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

对未按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正式录用或用工手续的自养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益性试验示范推广和检测设施,改善技术装备。省农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促进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发展

(十三)发展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尤其要发展农产品加工技术服务组织,实行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性服务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强化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六、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十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设备更新、推广项目支持等工作。省农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编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并于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当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底前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把经审批的各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

(十五)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检查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日

12.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11‟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全县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托养照料、精神文化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 性保障,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到2020年,全县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臵。

坚持“救早、救小”原则,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 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要将残疾人“温馨安居工程”纳入其中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在选房和无障碍改造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出行和使用方便,给予特殊照顾和帮助。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应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落实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和标准的政策。将城乡重度残疾人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由60岁调整为55岁,在55-60岁期间需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对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或补助。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落实省财政给予补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居家服务补贴等政策,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制度。提高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阳光家园”建设,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得到寄宿和日间照料等服务。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主导、社会康复机构为骨 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临床研究等康复服务项目。按照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5年内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加强残疾人康复网络建设,三级和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指导站,配有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制定并完善聋儿语训、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专业康复机构标准和各类康复技术标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积极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计划地选聘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优秀大学生,强化训练后充实到社区和专业康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逐步免费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逐步免费实施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残疾的发生;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对接受义务特殊教育的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杂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实施残疾学生免费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考 6 入大中专院校及以上的残疾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残联、民政、财政等部门给予学费补助。

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合理配臵教育资源,加大公用经费投入,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

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要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各类特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集中就业机构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 业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把残疾人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目标任务。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型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臵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好按比例安臵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安排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收制度。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五统一”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 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实施“万名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落实好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探索“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帮扶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巩固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要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培训范围。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街道(乡镇)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 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组织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一处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入院甄别标准、机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社会组织的资助及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加快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改善残疾人日常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居民社区等场所和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把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无障碍建设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 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残疾人体育运动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县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文化、体育等部门制定。根据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特殊需求,加快残疾人体育训练机构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荐参加省、市残疾人运动会,参加全国残运会、残奥会和特奥会等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要配臵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及健身路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美术馆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县级以上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定期增配、及时更新适合残疾人阅读的读物;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力所能及的文化活动,加强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等健康题材的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 11 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残疾人励志文化产业,教育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八)健全残疾人维权服务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臵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水平。城乡基层组织要将残疾人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将无障碍建设、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残联、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且财政投入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福彩 公益金和体彩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积极给予支持。大力发展扶残助残慈善事业,创新开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的扶残助残项目,完善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多元筹资机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各类残疾人服务业。

(二)完善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我县全民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制定并完善残疾预防、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医疗康复、残疾人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化残疾人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和倾斜政策、促进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面向残疾人服务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针对残疾人的各项特惠扶持政策,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积极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 动,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有关单位要将志愿助残纳入本地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培育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扶残助残志愿活动。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优势,依法维护相关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捐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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