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精选4篇)
1.商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篇一
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来源: 责任编辑: 作者: 日期:2016年0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党政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党委书记提议,可临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简称“党办”)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委书记碰头会主要对拟提请党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审议。党委书记碰头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在党委会前一周召开。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及建议方案。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校办公室(简称“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视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议后决定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为会议的正式成员,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主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研讨等。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成员由学校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扩大至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进行,每年组织学习活动不少于六次,其中专题学习不少于四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组织活动。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上述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要求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党风廉政、监察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应邀请学校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办、校办负责相关党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督办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第三章
会议议题和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办一般在党委书记碰头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党委会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并报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审核确定提交需党委书记碰头会讨论的议题;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书记碰头会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办一般在校长办公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报校长审定。
第十四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由党办按照年度学习计划,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办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上述会议在提交议题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会议材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上形成决议,会议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需审议事项以及建议方案等内容。通报议题只需将有关事项通报会议成员周知,会议材料一般只提供通报的主要内容,不应含有议决内容。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八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均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应按预定议程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尤其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除按规定传达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有关议事细节及讨论情况,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议题中如有涉及与会人员自身利益,或涉及其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必要时辅以录音、录像。会议记录须完整、详实、规范,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办、校办负责依据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的初稿。会议纪要的定稿,一般须征求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并会签后,报送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四条
党办负责整理形成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总结报告,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归档材料一般为内部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要求作为永久档案保管。归档材料的范围,包括会议议程表、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会议产生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归档材料的查阅,应由相关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或校办、党办主任审批,并按档案查阅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办、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试行)》(党发字〔2014〕19号)同时废止。
2.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篇二
第一条 为了使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会务工作:
(一)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和须经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
(二)提交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审议稿;
(三)推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副秘长;
(四)增补或者免除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五)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聘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七)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决定研究会的设立、调整和理事会领导成员;
(九)决定会员的劝退或者除名;
(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周,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学会办公室,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学会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由秘书长决定。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3.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篇三
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办公会共和国教育法》和《XX学校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征询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相关决策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行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为行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决定。
第四条 行政办公会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2/3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行政办公会可根据有关重要议事内容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议题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可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即退出会场。
第六条 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纪要的整理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学校办公室向校内公布。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XX学校章程》赋予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行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为:
(一)研究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提出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五)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它协议。
(八)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九)根据党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审议或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一)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必须由行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三)研究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题的确定和准备
第八条行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各部门提交行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须写出书面议案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议案后转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报校长审定。会议不研究意向不明、准备不充分、临时动议的议题和申报前未向校长汇报的议题。行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分管校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拟定并形成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应提前两天或至少提前一天发至与会人员。对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办公会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实行校长末位表态。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决议,决议须明确目标和要求,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第十三条对需表决的事项,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如有意见分歧,且支持和反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对会议作出的集体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本人不主动回避的,主持人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行政办公会决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后及时处理,事后向行政办公会报告。
第十六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授权以纪要等文件形式或口头传达,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出席或列席行政办公会的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七条行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各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予以贯彻落实,及时将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学校办公室。
第十八条行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将决议的办理情况反馈给校长或行政办公会议。第十九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行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行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签发。
第七章附则
4.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xx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
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
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
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
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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