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政策

2024-08-08

资产证券化政策(11篇)

1.资产证券化政策 篇一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及其解读

2014年12月15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等 系列文件,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行将进入常态化过程。下 面,笔者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采取原文与解读对照的形式对基金业协会出台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原文: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按照本条规定,除了项目企业采取PPP模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可以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外,其他“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就不能再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了。PPP模 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 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 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 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 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 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 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 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下面以原始权益人以对政府的BT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图加以说明:

原文: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以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作方为债权人,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此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是民 间社会资本法人,其以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类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清理整顿、分类管理范围,其最终地位取 决于融资平台公司业务范围是公益性还是自营性,若属于公益性(如政府保障房建设等),政府最终为平台公司的债务兜底,此类基础资产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 品;而自营性平台公司则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在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是自营债务,政府不存在为此类融资平台公司财政支付和财政补贴责任,由于未 来现金流不稳定持续,故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原文: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矿 产资源开采收益权更多属于项目资产收益权,其收益受制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波动影响,现金流收益不稳定;土地出让收益同样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太大,现金 流收益不确定,也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这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还均缺乏可预测性,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过,上述资产虽不好实施资产证券化,却可以进行准资产证券化——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原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这是指不动产证券化(Reits)。一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恰当的是已经建成的商业地产与工业园区出租人出租不动产使用权而产生的租金债权;至于在建的不动产一般认为不是恰当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该条款才规定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列入负面清单。而将国家建设的保障房纳入准许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笔者的理解仍然是基础资产 现金流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与可预测性。一般在建商业地产与工业地产的资金来源不外乎由开发商的少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地产的销售收入三类资金组成,而 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其还款来源不外乎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受市场因素与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政府保障房由于在建 设期间资金来源有保障,建成后销售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小,现金流稳定持续,故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

原文: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提单、仓单与产权证书等之类的权利凭证,一般认为属于准物权,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需处置后才能有收益,且只能一次性而不能分割处置,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

原文: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根 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 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至于基础资产能否是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 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中无相应明确条款。试想:某原始权益人企业既有应收账款类债权资产,又有收益权类的资产,若将其两类业务不同,法律权属相异的基础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证券化产品,则至少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明确原则。权属明确的含义只能指基础资产归属于一 种权属,而不能够是债权与资产收益权两种权属的混合。二是资产池现金流的归集风险增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统一归集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若该账户中既 归集有债权类资金,又归集有收益权类资金,则两类资金会发生混同,对账户监管不利,容易引发财务与法律风险。三是信用增级措施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不同,债 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个别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收益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二者并不兼容。将“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 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是正确的选择。

原文: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解读:不赘述。

原文: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解读:将 上述已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则属于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是更加抽象的远离原始基础 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当属禁止之列。当然,如果是以未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自然是允许的。

以下是以信托计划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2.资产证券化政策 篇二

(1) 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 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 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 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 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 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 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 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 证券化的结果, 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 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 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 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 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 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 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 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 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 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 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 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 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 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 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 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 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 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 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 (如按揭贷款申请人) 代理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 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 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 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 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 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 这样, 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 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 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 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 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 资金少, 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 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 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 资金使用效率高, 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 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 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 丰富投资人的选择, 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 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 改善了资金质量, 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 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 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 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 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 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 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 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 比如, 贷款质量较高, 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 贷款有抵押保障, 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 债务人分布广泛, 等等。而且, 从世界范围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 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 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 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 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 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 利用优势, 积极参与,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 各专业分工细致, 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 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 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 培养人才, 加强研究,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 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 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 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 专业性强, 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 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 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 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 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 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 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 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摘要:资产证券化直接的影响是资金供给方式的转变, 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等传统贷款人的角色将被资本市场替代。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 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商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 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 并充分利用优势,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银行竞争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1]涂永红, 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3]陈文达, 李阿乙, 廖咸兴.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4]王智.资产证券化悄悄走进市场[J].证券与投资, 2001, (8) :32-34.

3.资产证券化政策 篇三

关键词:证券业;资产管理;政策背景;执行效果

一、政策背景及目标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就是券商可以通过股票等金融产品为客户(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证券公司通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开发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投资理财服务,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此前,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时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在开展传统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暴露出诸如资金来源相对狭窄、资金投向标的不多、受托资产和理财方式偏少等很多问题,不仅制约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有效开拓展,同时也从政策上限制了券商产品创新空间的打开,有必要对该项业务作出全新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出台的另外一个直接起因可归结为2003年上半年银证合作理财产品的兴起。以“招商受托理财计划”等产品为典型的银证合作计划采取券商、银行和客户的3方协议安排,使得券商可以通过银行渠道集合零售客户的资金并进行统一帐户运作。由于以上集合理财帐户的设置与使用违背了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有关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采用客户实名并进行分户运作的规定,证监会于同年5月对市场自发的银证合作理财业务叫停后,随即进行专门调研,并拟订有关业务规则。该规则的最初草案是在2001年原《通知》基本框架下针对集合理财产品作出补充规定,后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并数易其稿,管理办法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重新规定,其出台后同时废止2001年原《通知》。因此,最新《办法》可以视作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它以规范集合理财产品为契机,实现了券商理财业务管理规则的重大跃进。

《试行办法》在对证券公司现行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这是证监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和投资者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丰富证券市场投资产品,推进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政策制定

新《办法》规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分为3类,即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中定向业务主要继承现有单一客户受托资金理财服务的基本模式;集合业务主要开通批量客户受托资金理财服务的创新模式;专项业务针对客户开放多种受托资产的特定理财服务。由于集合业务具有广泛的资金来源以及灵活的分配结构,因此既是将来券商产品开发的重点,也是本次《办法》作出规范的重点。

第一是对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特殊要求。具体包括在资格限制方面,除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限制条件以外(第17条),还须在业务资历、净资本和历史表现等方面符合更为严格的条件(第20条);在业务核准方面,券商除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以外,还须取得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单项核准(第16条);在产品核准方面,具备业务资格的券商须对每项集合理财计划向证监会进行报告,并在取得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第21条);在理财合同格式方面,除了一般性约定事项以外(第24条),还须附加特定条款并签署券商、客户和托管机构的3方协议(第28条)。以上多种特设规定表明集合理财业务的开办与实施具有相对更高的门槛,从而有利于该创新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是对集合理财业务资金来源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在受托资产类型方面,券商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第30条);在募集方式方面,对最低认购限额(第30条)、分销渠道(第34条)、销售方式(第47条)、集资承诺限制(第44条)等要素作出细化规定。以上相关条文明确了集合帐户资金来源的性质是通过私募取得的受托管理资金,而与信贷、举债、股票或基金发行等其他融资方式有根本区别与界限。

第三是对集合理财业务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在禁入领域方面,券商不得将集合理财受托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或“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42条);在证券投资方面,则具有相应持仓限制(第37条);在关联投资方面,则具有相应规模限制(第38条)。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对受托资产运用方式相当宽泛的总体规定下,集合理财资金投向的相应规定除对证券投资进行单独列述以外,对其余投资采用排除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或无限责任入股的“负向清单”,这意味着除去有价证券的现有领地和信贷、担保、无限责任等明令禁区,其他诸如股权收购、项目买断、财产租赁、票据贴现、有限责任创业投资等业务均可纳入集合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向,这将为券商集合理财业务预留出很大的操作空间。

第四是对集合理财损益分配与风险控制的规定。具体包括在分配形式方面,集合理财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受托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第56条),即与客户期初以货币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相对应,到期结算损益由其收回货币资金;在分配依据方面,券商“按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理财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分配(第56条),即可按客户的原始认购份额进行直接分配,也可按客户事先约定的优先或劣后分配条件进行的先依次序再论份额的等级分配,以及按照其他由客户共同认可并协议订明的自由条件进行分配;在风险分级方面,《办法》明确划分出主要投资于债券、蓝筹股、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及投资范围不受以上限制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第14条),从而有利于客户进行风险识别;在风险控制方面,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第33条),以上规定不仅允许券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在集合帐户中进行混同运作并且共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更重要的是,券商可与客户约定以自有资金对集合投资的可能亏损承担优先责任,即以自有资金“垫底”的方式减少客户资金的亏损风险,即特定比例、特定责任与特定责任期限的自有资金参与额度将成为控制客户亏损风险的有力武器。以上分配与风险控制规则既有利于客户自主商定到期分配方式,又有利于客户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与匹配,从而进一步加强集合理财产品的吸引力。

第五是对集合帐户具体运作方式的规定。如在资产切分方面,规定券商须“将集合理财计划设定为均等的份额”,以便客户进行特定份额的认购(第31条);在帐户存续方式方面,可以有设定期限的封闭式,也可以有不设固定期限的开放式(第32条);在份额转让方面,规定通常情况下“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第32条),即封闭式集合产品只能持有到期,开放式集合产品只能向券商申购与赎回;在交易下单方面,集合理财计划涉及在证券交易所从事投资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第36条);在资产保管方面,应对集合理财计划“单独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第52条),并由专门机构予以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第52条、53条和54条)。

以上主要规定对集合理财业务的各项环节作出了周详规范,实际上也为以集合理财产品为主流的券商产品创新提供了方向指引。

另外,新《办法》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资金来源、受托资金投向、受托资产类型与受托目的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其一,在受托资金来源方面,《办法》明确允许券商可“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第11条第2款),并可“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集合理财服务(第13条)。以上规定彻底突破了2001年《通知》中以实名制和专户制为基本特征的帐户限制规则。在原有实名分户规则下,由于单一客户资金要单独占用一个帐户,券商受制于有限数目帐户的管理运作能力,只能将有限数目帐户底下各笔资金规模尽量放大,资金门槛尽量提高,这客观上造成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只能是机构客户以及少量的超大个人客户。在近两年资本市场总体回报日趋下降的形势下,机构客户或者因为较高的资金机会成本,或者因为以往牛市中取得较高理财收益后形成的心理定势,对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仍报有不切实际的回报预期,甚至提出违反规定的保底要求,由此严重制约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银证合作理财计划正是券商试图突破原有规定中分户管理的限制,将众多储户的零散委托资金纳入一个相对模糊的中间帐户并进行统一运作,以此谋求零售客户小笔资金的新“蛋糕”。本次《办法》顺应市场的自发创新,对以集合帐户为基本载体的零售客户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界定,由此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和新的客户资源。

其二,在资金投向方面,《办法》明文规定券商“为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5条),并须在客户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件进行约定(第27条)。上述有关资金投向的宽泛表述舍弃了2001年《通知》中受托资金仅能投资于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硬性规定,因此按新《办法》券商不仅可将受托资金用于交易所内股票、债券等上市品种的投资交易,还可用于非流通股、银行间市场的票据或债券以及独立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等未上市证券品种的投资交易,甚至还可用于其他非证券化资产的投资交易。资金投向的放宽将使券商能代理客户进入更多金融资产领域,全方位地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其三,在受托资产类型与受托目的方面,除了通常的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受托资产的投资增值目的以外,《办法》明确允许券商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11条第3款),且可“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投资目标”,并“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第15条)。以上规定突破了2001年《通知》中限定受托管理资产除货币资金以外只能是股票、债券等进行集中托管的证券,由此一些非证券化的资产(如实业股份等股权类资产,应收账款、企业信贷等债权类资产,以及房产、设备、营运项目等实物类资产)原则上也可由客户委托给券商实施专业理财服务,且此理财目的除了传统的谋取投资收益以外,还可包括第三方受益转付、资产清算与产权清理、债务保证等特定或综合目的,这无疑将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范围取得极大拓展。

三、政策执行效果

《办法》出台对券商理财业务的规范管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势必将驱动券商迅速加入到目前以银行与信托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浪潮,并促进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竞争和产品创新全面升级。

首先,各家券商之间在客户来源、盈利模式、产品风险结构以及产品存续期间方面的创新定位与资源竞争。在客户来源方面,从现有银证合作理财模式中对银行客户的集中私募,可能扩展到对券商下属营业网点客户的分头私募,以及通过自身网点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合私募等。在盈利模式方面,鉴于目前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先期主力投资品种可能为基金、可转债、国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券种,以及回购、现金申购新股等货币市场工具。在产品财务结构方面,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客户的风险承能力,券商可以精心设计不同份额的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使得产品风险特性与客户风险偏好相适应。在产品存续期间方面,将以目前封闭式为主向更具流动性优势的半开放式或开放式产品作渐进过渡。

其次,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在产品开发和营销方面的直接竞争。从《通知》中不难看出集合受托投资产品的基本运作方式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因此现有基金产品设计思路可为集合理财产品开发提供直接的借鉴,尤其是最新推出并较受欢迎的指数基金、债券基金和保本基金等产品,更可能成为集合产品的仿制重点。与此同时,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集合产品报批程序简单,运作和披露限制较少,不需要专门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机构化运作。虽然其采用私募方式会使筹资规模受到一定限制,但同时却有利于保护产品赢利模式的隐私性。最关键的一点是,券商能通过自有资金优先承担损失,从而大大改善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说得更透彻一点,就是基金可以做的集合产品都可以做(除了公开募集发行和封闭式品种的挂牌交易以外),而集合产品可以做的基金却不一定能做。因此券商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产品竞争的过程中,总体上将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再次,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创新开发。在集合理财产品中允许券商自有资金“垫底”承担优先责任,实质上是通过不同优先等级分配权的设置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结构进行重新分割。推广而言,这种风险收益的特定分割不仅局限在券商和客户之间,也完全可以在客户群体内部进行。通过在客户之间进行不同等级分配权的设计,可在集合产品的同一风险收益结构中分割出不同的风险收益子结构,这些子结构即形成单一集合产品下多样化的结构性子产品。实际上目前集合信托产品中已有山东国投、江苏国投陆续推出所谓“选择性收益”产品,委托人可在相对稳健的优先收益子产品和相对激进的一般收益子产品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相信同样依托于集合理财帐户的券商产品同样能在结构性创新方面作出尝试并取得突破。

其四是银证合作理财业务的升级。首先是由投资帐户产品到多功能帐户产品的发展。现有集合理财产品中银证合作基本都限于将客户储蓄资金转化为券商受托资金。随着将来货币市场集合理财帐户的兴起和发展,结合国外现金管理帐户(CMA)、自动转换储蓄存款帐户(ATS)等先进产品理念,银证合作也必然由目前的单纯资金交流型提升至未来的多重功能互补型,即通过超额存款自动转帐等机制完成理财帐户与存款帐户的实时联通,从而使得仅具投资收益功能的集合理财帐户具备刷卡、透支等联名帐户的延伸功能。此外,由于《办法》对2001年《通知》中仅限非银行企业法人才能作为委托客户的明文限制未予保留,因此银行不仅能向券商介绍私人客户并筹措资金,银行还可以法人客户身份将自有的信贷资产直接委托给券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券商为信贷资产的“脱媒”处理发挥应有作用,更为将来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伏笔。

其五是“非通道产品”将试验推出。所谓非通道产品是与交易所“交易跑道”无关的理财产品,即除去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交易品种以外的多种投资理财服务。按《办法》规定,券商理财业务的资产来源可以是货币资金或上市证券以外的其他资产,资产运用可以是对上市证券以外的非禁令资产进行投资以及非投资性受托目的下的其他理财方式。因此针对多样化资产的多样化理财产品有可能起步发展,并使券商理财业务突破目前单纯依赖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的“通道”限制。

参考文献:

1.陈振明主编.政策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刘伯龙,竺乾威主编. 当代中国公共政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美)卡尔.帕顿,大卫沙维尔奇著.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4.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香港城市大学公共管理及社会政策比较研究中心编.中国公共政策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庄心一.关于我国证券公司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证券业研究,2004年4月.

6.傅斌著.证券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证券南京高楼门营业部总经理。

4.银行资产证券化案例 篇四

京东、苏宁、腾讯等电商企业,也已经或者正准备进入小额贷款领域,阿里巴巴的资产证券化无疑为这些企业同样存在的贷款资金来源问题,率先探了一条路。而电商企业的小额贷款,是提供给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因此,资产证券化成了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融资难的有效手段,是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有效方式。

阿里巴巴的三个平台,阿里巴巴(B2B)、淘宝(C2C)、天猫[微博](B2C),商户绝大多数都是小微企业甚至个人,这些客户基本上都得不到传统金融的贷款支持,发展受到资金约束,进而也约束了平台提供商阿里巴巴集团的发展。也正因此,三年前,阿里巴巴掌门人马云[微博]就公开说:“如果银行不改变,阿里将改变银行。”

和,浙江阿里小贷和重庆阿里小贷公司分别成立。这两家小贷公司为阿里平台上的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

5.PPP资产证券化新政 篇五

PPP资产证券化新政

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又一重磅文件正式发布。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三部委日前正式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55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通知,将稳妥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优先支持水务、环保等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并重点支持雄安新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通知称,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

通知明确,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此次发文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发行场所涵盖了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东方金诚结构融资部总经理郭永刚表示。实际上,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也将正式迎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落地。

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对记者表示,财政部文件规定项目公司支付义务不得转给政府或公众,这符合PPP提供公共产品的属性特点,即使地方政府违约,SPV也要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承担支付义务。该规定一方面保证了PPP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社会资本基于出表或退出运营义务而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动机。

市场人士预计,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提出的“每年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公共预算支出的10%”预测,未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优质PPP投资规模在17.6万亿左右,未来PPP资产证券化市场潜力巨大。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记者表示,PPP资产证券化无疑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期限提高效率,增强社会资本的参与,对PPP有重要推动作用。“当然也要按照相应的规则去规范推进”,蒋震指出,稳妥、控制风险的同时优化项目实施,将是未来PPP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方向。

以下是PPP资产证券化新政全文:

财金〔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2号),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一)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公司应统筹融资需求、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和期限,着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二)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三)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PPP项目建设实施。

二、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

(四)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应当运作规范、权属清晰。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同体系完备、运作模式成熟、风险分配合理,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公司预期产生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的融资利息和股东的投资收益。拟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收益权、股权和合同债权等权属独立清晰,没有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

(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当分别符合相关要求。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应当已落实融资方案,前期融资实际到账。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的,项目还应当成功运营2年以上,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

(六)依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资产证券化。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在PPP合同中,通过适当的方式约定相关各方的资产证券化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决定开展资产证券化,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PPP项目相关各方应按合同约定,配合接受尽职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方案设计和信用评级等工作。

(七)择优筛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八)择优推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资产证券化项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在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前,自主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实施方案、PPP合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项目运营年报,以及项目资产证券化方案说明书、交易结构图、法律意见书等。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并抄报财政部。

(九)进一步优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审核程序。发行主管部门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对申报的PPP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管。对于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和中国政企合作支持基金投资的项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单位要研究建立受理、审核及备案的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注册、备案、审核、发行和挂牌的工作效率。要根据PPP项目证券化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体系,指导有关单位研究完善自律规则及负面清单。

四、着力加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

(十)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规则与相关方案、合同约定,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配合中介机构履行基础资产移交、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出现偿付困难,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照资产证券化合同约定与投资人妥善解决,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不承担约定以外的连带偿付责任。

(十一)合理分担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收益。PPP项目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应当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得将发行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鼓励PPP项目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加强日常运营维护管理或者提供合理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PPP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可综合采取担保、持有次级等多种方式进行增信,避免单一增信方式增加对项目公司或股东的负担。PPP项目公司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化负债结构的,节省综合融资成本带来的超额收益,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十二)切实防范刚性兑付风险。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以PPP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为限,严格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付(含使用者付费项目),保障社会资本方获得合理回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和增信安排承担,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十三)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应做好尽职调查,确保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符合相关政策要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以及市场认可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项目实施信息、资产证券化年度管理报告、收益分配报告等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公开透明、有序实施,接受社会和市场监督。

(十四)大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鼓励各类市场资金投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大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方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能力。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建立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协同管理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PPP项目实施和风险监测信息共享。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6.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论文 篇六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

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

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发布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

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及建议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

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 丁辰晖. 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探析 [J].时代金融,.

[2] 李岚. 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J].商业时代,2012.

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2]

摘要:关于资产证券化下的会计确认问题,首先要辨明其会计处理立场,在此基础上方能对适用方法做出正确的选择。

7.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篇七

一、初探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

(一)放大传导性

一般整个AMBS过程中不仅包含了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还包含了信用机构以及发起人等等利益相关者。AMBS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任何AMBS环节一旦出现不良影响则均会波及该环节主体以及各个程序。加之证券所具备的衍生以及流动功能,因此也就促使了商业银行AMBS过程能够对风险带来放大传导影响。以往美国之所以出现次贷危机正是由于AMBS对次级贷款较低质量形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放大传导进而波及全球经济。

(二)不对称信息性

现今商业银行AMBS流程主要是集中在发起人向商业银行出售证券化的相关资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进而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融资的发行。而上述AMBS流程中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被分隔,也就是说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实际购买时没有对资产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对于基础资产实际质量状况也并没有掌握较为可靠以及准确的信息来源依据[1]。从以往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源头次级贷款来讲,仅仅就其质量可以归属为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提前对该种状况予以了解也并不会购买,而正是由于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的分隔,进而造成了不对称信息的出现,因而投资者对于资产质量仅仅是依据中介机构来判断以及评估,由此出现的证券风险自然较大。

二、探析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

(一)严格管理资产池

现今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首先是集中在资产池的严格管理方面。具体来讲质量较低证券化相关资产往往会加大商业银行潜在风险,而就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资产质量并不理想。因此商业银行在推进AMBS时候则需要对资产池予以较大关注并对资产池予以严格管理。必须要坚持审慎工作原则严格依据AMBS要求进行证券化相关资产的良好选择,如可以呆滞贷款以及汽车方面的消费贷款和相应房地产方面的抵押贷款等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但是前提是这些贷款均具有较为明确的债务以及债权关系。此外还需要对确定的证券化相关资产予以科学组合,并严格依据交易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及主体实际资产质量、规模等予以有效分类并科学组合。进而在严格管理资产池的同时将资产质量予以最大化提高。

(二)构建信用保障制度

现今针对银行AMBS方面还缺乏运作规范以及较高水平的信用保障制度,而该种状况也对现今商业银行安全有效实施AMBS带来了阻碍。因此构建商业银行AMBS方面信用保障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构建AMBS信用保障制度则需要从评级机构入手,针对现有的相关评级机构如税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等,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统一的管理以及严格规范,强化评级机构实际工作质量[2]。此外还需要在原有评级机构基础上构建新型评级机构,政府需要引进国际先进评级机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针对商业银行的专门性评级机构,并严格提高新型评级机构相关服务质量。除了上述内容,信用评级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是需要对信息披露予以不断强化同时对不对称信息予以严格管理。进而通过现有相关评级机构的优化以及新型评级机构的构建等等完善信用保障制度。

(三)创新证券保障体系

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除了需要严格管理资产池以及构建信用保障制度之外,还需要创新证券保障体系。具体来讲,现今欧洲等发达国家在AMBS方面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同时AMBS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范围。而我国也需要向欧洲国家不断学习。针对证券保障体系的实际创新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是对产品予以良好创新,商业银行需要将传统思维予以打破同时扩大证券化相关资产的实际范围并对产品种类予以不断丰富,对基础资产予以良好的风险防范以及风险管理。其二是对服务体系予以良好的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AMBS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程序服务上予以创新,如对资产回购程序服务进行优化创新或者是对信誉较高客户提供相应的优先权以及回避工具[3],进而通过上述方法真正将证券保障体系予以有效创新,最终起到优化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分析可知,商业银行AMBS从其本质可以说是具有较强综合性融资业务,而随着我国现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AMBS对于经济的影响意义也在不断提高。要想良好发挥AMBS应用价值,商业银行就需要对AMBS风险特征予以充分掌握同时对AMBS予以良好的风险管理。进而才能真正的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开展AMBS的有效性以及顺利性。

摘要:纵所周知华尔街出现的金融风暴之所以能够蔓延全球,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AMBS)起着一定内部推动作用。由此AMBS开始成为国内外企业以及学者关注的焦点。而现今对于AMBS研究则集中在其内在风险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方面。本文基于此就商业银行AMBS风险予以研究,从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进行着手分析,之后研究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以期为后续关于AMBS以及商业银行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更为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献出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郭桂霞,巫和懋,魏旭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监管:作用机制和福利效果[J].经济学,2014

[2]陶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

8.资产证券化纠结 篇八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经过8年试点后,也有了一定发展,并在2013年得到了监管层的快速推进。

然而,刚进入2014年,就传出“保监会暂停审批保险机构上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消息,而近日流传的107号文对影子银行的严密规定,也困扰着资产证券化业务链中的参与者。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会计、税务等制度不断建立,但很多都是临时性的部门规章,无论是法律层级还是稳定性都不够高。”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认为: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和多个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各方应站在促进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高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共同支持和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发展。

险资版资产证券化“变脸”

2013年6月,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民生通惠设立的“阿里小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获保监会批复发行,并于7月完成募集。首期募资2?3亿元,优先份额由保险资金认购,阿里巴巴认购劣后份额。

虽然这一项目未能公开上市发行,但被业内看作是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首单。

这是保监会2012年发布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策后,保险资管公司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当时,民生通惠向媒体公开表示,保监会非常支持这一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报上去以后很快就得到了批复。

同年8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积极探索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其中就包括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

《意见》说,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

然而,半年时间还没到,保监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态度就有所变化。

近日有媒体报道,保监会对保险机构上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暂停了审批,原因是保险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与操作细则尚不明确。

业内人士猜测,暂停审批可能与近期业内流传的107号文有一定关系。

业内流传的107号文提到,“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也属于影子银行。

这样的认定使得市场担心,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面临严厉的监管措施。

就在不久前,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比例不得低于单只产品发行规模的5%,同时自留最低档次的比例也不得低于最低档次发行规模的5%。

“这表明监管层对风险控制的加强,”一位金融分析师对记者说,“明确风险自留比例主要是为了防止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常态化的过程中也要在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券商版资产证券化困惑

中国目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审批资质、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由证监会主管、证券公司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三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其中,“券商版”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3年以来得到了证监会的鼓励。

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修改了原有指引中不适合的地方,简化了审批程序、降低了业务准入门槛,拓展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并适度放宽了交易结构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同年7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发行。

这是首单基于小额贷款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结构、运营管理方面进行了多种创新模式的尝试,得到了市场极大关注。

此后,证监会多位领导都曾在不同场合强调该业务的重要性与发展空间。

据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1月6日,在证监会接受审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多达32只,而2013年年初,该数量仅为个位数。

虽然发展较为迅速,但眼下仍有许多现实的问题。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从交易制度层面来看,证券公司推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存在品种少、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特点。

“尽管新的《管理规定》中允许投资者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但上交所仅开放了一对一式的质押式回购服务,这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改善作用较小。”一位券商资管负责人说。

此外,从政策层面来看,首先,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采取审批制;其次,主体资质一般但拥有良好基础资产的企业参与较少;第三,《管理规定》中明确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商业物业等基础资产类型,仍须进一步落地。

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指出:“近年来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大多是基于实物资产的收益权,比如联通CDMA业务、华侨城的门票收入等。”

“事实上,在证监会《管理规定》出台前,所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资产并没有出表,其实是一种表内担保融资。”黄嵩认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邹菁分析,“资产证券化的精髓在于风险隔离机制,通过独特的SPV制度设计进行‘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实现风险和收益的重组。”

她指出,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难点在于,很难将资产单独打包,进而通过真实出售实现破产隔离,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缺一部资产证券化法

“我一直呼吁,待时机成熟后应该制定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黄嵩向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及‘破产隔离’等制度也须明确,以防止后续隐患。”

黄嵩解释说,“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信托受益凭证,目前由《信托法》规范,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保障。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只有证监会发布的《管理规定》这一个部门规定,法律层级不高。”

“要尽快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条例,让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标准化。”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室副主任张明表示,还应重视风险防控工作,避免同一基础资产的重复衍生、防止资产证券化链条过长、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程度,等等。

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多个市场主体和多个职能部门,如何协调合作的问题也被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信贷资产”,这意味着证监会也希望证券公司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3年年8月,证监会就曾表示正与相关部门积极磋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评估等问题,对这一金融创新持支持态度。当时有媒体报道说银监会也主动接触证监会,意图推动券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9.浅析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篇九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小伟.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 财会研究,,(06)

[2]秦扬扬. 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J].现代商业,,(11)

[3]卢绍兵.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府新论,,(06)

[4]任伟,陈兵兵.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4)

[5]潘彩虹.我国资产证券化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J].证券时报,,(03)

[6]刘志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试点的动因及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05)

10.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事例3个 篇十

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华尔街发明,在美国发扬光大。美国人说,如果有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吧。目前资产证券化是美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规模占GDP比重连续在50%以上。美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2。0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4。38%。20底美国资产证券化规模约8。96万亿美元,占GDP比约55%。

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起开始试点。自208月中金公司发行第一笔基于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权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来,经历了两轮发展。第一轮是2005年至,共有9家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受次贷危机的影响,2009和试点暂缓,国务院重新批准开展试点。

下面让我们举两个最新的例子看一下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月14日,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成为今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规后首只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向隧道股份子公司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相关合同中约定的204月20日至1月20日期间隧道专营权收入。通俗来说,就是隧道公司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一次性收到募集资金,作为回报,隧道公司将把未来约定期间内从过路司机处收到的“买路钱“陆续交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特殊目的载体“以偿还本金和利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在此项计划中,基础资产指隧道未来部分时期专营权收入。

在隧道股份专项计划设立后,相关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将成为第一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平台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多种转让方式选择和实时逐笔结算模式,并允许证券公司为产品提供做市服务。上交所还将在固定收益平台推出协议回购功能,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回购融资。

为了防范风险,隧道股份专项计划为优先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有效保障:

专项计划采用优先/次级结构和外部担保机制进行信用增级,由原始权益人大连路隧道公司持有次级产品,并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东上海城建集团为未来现金流的偿还提供担保。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几个特点:

1,投资者以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的形式获得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收益。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融资方,在本例中为隧道股份通过出售证券化资产的未来收益,获得现金。这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债务融资,融资方和投资方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分别拓宽了融资和投资渠道。

2,只是将隧道未来部分期间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隧道这项资产仍然保留在隧道股份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出表。

3,发行后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转让。这将大大提高证券的流动性。

4,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允许证券公司提供做市商服务。做市商发挥着连接并集中原本分散进行的债券交易,从而活跃市场,提高证券流动性。

5,证券信用增信。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的风险是未来现金流的确定性。未来现金流难以控制,需要增信机制以提供持有人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比如担保抵押等。本例中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未来偿还提供担保。

让我们看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给证券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在分析中信证券的年报时提到,券商的典型业务分部可以分成:经纪及服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及信贷四个部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可能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如下影响:

1,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收入。这项收入可以归属于投资银行部门。

2,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的资产管理费收入。这项收入可以归属于资产管理部门。

3,做市收入。刚才提到上交所将允许证券公司为产品提供做市服务,只是目前还不知道具体怎么展开。这项收入归属于经纪及服务部门,需要消耗资本。

4,自营投资收益。监管层同意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上述1、2项收入是服务收入,不需要资本投入,3、4项收入需要消耗资本。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可能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产生重要影响。凭借券商自身的产品设计、资产定价、风险收益分析等技术层面的优势,券商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角。同时相关证券化产品的柜台交易和证券托管也将催生券商的其他服务,包括衍生品、量化对冲等产品均可以应用到资产管理中,从而增加入和利润来源,提升ROE水平,推动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转型。

让我们看看另外一个不同的例子

海印股份2013年5月16日发布公告《关于设立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拟发行以商业物业租金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

海印股份主营业务包括商业物业运营业务和高岭土业务两大板块,在公司商业物业运营业务领域,公司全资控股及附属经营管理的商场遍及电器、时装、家居布艺、潮流时尚、IT数码、运动用品等行业,已发展成为当地行业领军。商业物业运营业务每年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入,公司物业出租及管理业务收入达到7。72亿元,且未来呈稳定增长的趋势。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以其中经营管理的15家综合性商业物业的经营收益权为基础,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公司本期资产证券化拟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融资。

本期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因经营管理特定商业物业而享有的商业物业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的经营收益权”。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面向基金、券商、财务公司、企业等交易所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并可通过券商做市、协议回购等途径增加二级市场流动性。

这个例子和隧道股份并没有本质区别,其特点是以商业地产未来租金作为基础资产。虽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可以以商业地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但是在房地产调控的敏感档口,不知道证监会会不会批准。

目前现状资产证券化业务现状:

目前通过专项计划发起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12笔,发行总额达246亿元。中信在2012年报中披露了其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的金额为107亿元,数量为35单,大约占到当年其债券总承销额的5%,进展速度很快。

11.企业资产证券化破冰 篇十一

业内人士认为,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发展充满坎坷与荆棘,此次开闸或许能推动其进一步发展。

呼之欲出

2014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明显加速。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就陆续批复7单资产证券化项目,其中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资产证券化产品于4月17日获批并于近日成立,而海印股份亦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第一只资产证券产品。随后,6月25日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成功上市,证券化产品正式登陆交易所市场。

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创新,是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作为区别于股票债券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通过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比上市等操作更简便,融资门槛更低,融资成本一般也较低,且资金用途不受限。

正因为此,企业资产证券化有望于今年10月开闸的消息甫一传出,便引发了业内的高度关注。

媒体披露消息称,企业资产证券化受理流程是主承销商、原始权益人先将主要方案与交易所对口部门进行论证,再正式备案,然后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若涉及特殊基础资产的项目,需先与证监会债券监管处沟通后再开展。

随后,一财网披露出更多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消息,“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即今年7月下旬证监会发给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该负面清单涵盖了8类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这8类资产主要是与政府税收等相关或者不具有完全或独立、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同时,监管层不建议上报现金流全部或者大部分依靠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政府承担的项目;涉及公共事业项目(如水、电、煤)的,需将原始权益人从政府体系内剥离,确保其成为资产独立、收入独立、收益分配独立的自主经营主体。对于以BT回购款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原则上不鼓励,但可以参照发改委的“2111”的指标原则上报。

同时消息人士表示,监管层将优先支持保障房、安置房、棚改项目,在项目批复文件真实齐备的基础上,可以在备案材料中多元化组织还款来源,包括不限于国家财政补贴、地方政府匹配土地出让净收益、安置计划外销售收入等。

据了解,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主流发行的品种多是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此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开启了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大门。

而对于棚改,国务院8月4日下发通知,明确各地要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当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将率先从与民生相关的项目入手,日后可能会对开发商采取一些优惠措施。

“未来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资本市场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以市场并购为载体的,将激活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的作用。”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表示。

被寄予厚望

“资产证券化对于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意义,恰恰在于能够更为有效地利用、调动存量资产。

在此之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尽管已经走过了近十年的发展历程,受制于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全球金融危机等内外部因素,一直未能迎来蓬勃发展的机会。”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邓浩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寄予厚望,他撰文指出,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形成有序、可控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而且能够有效盘活企业应收账款。

邓浩认为,因商品、服务买卖或并购等商业行为产生的企业之间的债权,是最为合适的证券化基础资产之一。这样的资产具备产权明晰、破产隔离可实现等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在我国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上,应收账款占据了不小的规模。这部分存量,若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盘活,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能够起到分散企业经营风险、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作用。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在保持定力的货币政策下的一个发展亮点。保持定力的货币政策就是要控制货币的增速,通过激活资本市场的存量来提升资金的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率,这其中包括市场并购、资产证券化等,这样可以对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起到重要的导航仪作用。”北京安邦咨询研究员刘枭认为,此次所提及的优先支持保障房、安置房、棚改项目等主要是指有关民生方面的项目,这也是国家层面首先要关注的。

张宏伟表示,应该看到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商业地产等其他领域的作用。“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商业地产融资效率。”张宏伟告诉记者,在美国,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是最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操作模式为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投资于能产生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资产,以其未来的现金流来支付投资者收益。

德佑地产高级研究经理陆骑麟也认为,如果地产公司拥有优良的物业,完全可以通过资产证劵化进行融资,而上市企业通过这种以未来收益为抵押的融资模式,或许能减少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圈钱的质疑。

作为最早吃到螃蟹的企业之一,海印股份对资产证券化的作用绝对具有发言权。5月18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资产证券化在发行场所及发行方式两方面拓宽了公司未来的融资渠道。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监管部门发力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值得肯定。“但如果只侧重于保障房建设融资,企业资产证劵很可能再次遭遇挫折。”刘枭认为,如何让企业资产证券化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般常态化,无疑是下一阶段政策的重点方向。

安邦咨询报告指出,在三期叠加期间,中国债务经济模式已经难以持续,整体债务率也已超过109%的非金融类企业急需通过债务重组修复资产负债表。而放活GDP占比、就业占比、税收占比都过半的民营企业,才是以内需拉动中国经济的关键。其次,已经拉开了架势的中国城市建设要配套公共服务,需要更多的投入。而新型城镇化下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也意味着更大的投入。在地方债务问题日渐严峻的当下,将这些项目进行企业化、民营化改造,并通过企业资产证券化募集资本,无疑也是拓展公私合作伙伴计划(PPP)的有效方式。

“监管层如果只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局限在作为保障房政策的附属工具,无疑过于短视。”刘枭认为,如何站在缓解中国债务经济模式的角度,发挥企业资产证券化在企业修复资产负债表和债务重组的重要作用,以及作为推动城市转型和新型城镇化下部分公共服务建设的工具推动公私合营计划的发展,并将其常态化运作,才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攻坚方向。

忐忑发展路

“企业资产证券化这类专项资产计划在国内并不十分普遍,国内地产企业如果做也只是短期融资,或用来拿地,或持续至销售期完毕,短期效应更明显;外资企业则更喜欢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来融资,融资一般都是覆盖整个地产的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周期,相比国内地产企业来说长期效应更明显。”张宏伟告诉记者。

目前,我国的商业地产融资大多采用银行借款、信托融资等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较,资产证券化可接受的抵押物的折扣率更高,融资成本也有较大优势。

但一直以来,企业资产证劵化在国内的发展并不顺利。

中国好不容易在2005年启动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即被叫停。

直到2009年5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明确规定由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资产证券化才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

在此期间,企业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两轮发展。第一轮是2005年至2006年,共有9家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第二轮是自2011年起,原9家企业中有两家企业发行了第二期资产证券化产品,另有两家上市公司也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

安邦咨询9月发布的报告指出,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规模约为2500亿元,但大部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仅300亿元左右,而2011年重启后的发行规模甚至不到100亿元。

2013年7月批复东方证券-阿里巴巴1号至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今年3月以来,证监会已批复7单资产证券化项目,其中海印股份资产证券化产品于4月17日获批并于近日成立,其他6单尚未成立。而海印股份亦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第一只资产证券产品。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中国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难题是没有二级市场,全部是在一级市场认购,几乎没有流动性,没有trader(交易者、商人)愿意买ABS(资产支持证券)或者CLO(贷款抵押证券)。”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了资产出表是一大难题外,目前市场利率太高,只有消费贷、车贷这些短期信贷的利率水平合适,适合证券化的房贷等长期安全性高的资产,收益率则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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