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奖惩规定(共12篇)
1.服务奖惩规定 篇一
员工奖惩规定
1、目的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2、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勒令辞职(视为以实际行动提出自动离职)四种。
3、奖惩权责
3.1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长签发奖罚决定,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生效。对部长以上的,直接由总经理签发奖罚决定。
3.2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决定。
3.3奖罚决定生效后,须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在册并由关系人签字认可,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并在离职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其本人家属和下一家单位。
4、奖励标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4.5、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员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5、处罚标准
5.1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60%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50%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5.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40%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辞职。
(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其它应给予除名。
6、奖罚金额:
6.1员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按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奖励,小功按15%奖励,大功按20奖励;
6.2每警告一次,按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5%处罚,小过按10%处罚,大过按15%处罚,勒令辞职按20%处罚,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7、员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2.服务奖惩规定 篇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3.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天津市卫生行业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惩办法》,以及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广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忠于职守、救死扶伤、文明行医、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精益求精,遵纪守法,依法行医,廉洁奉公,按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奖励和惩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依法办事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适时原则;(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七)维护医患双方依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的种类:通报表扬,评选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发给奖金。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在本院内通报表扬或被评为医德医风先进个人,或给予2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1(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患者赞扬的;
(三)在开展社会评选工作中,被评为最满意的工作人员的;(四)在工作中,遇服务对象无理刁难,为顾全大局,忍受委屈,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得到妥善处理的;
(五)遇到重大的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本院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敢于同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中成绩突出的;
(七)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事业,在扶贫助残和支援其他医疗单位等各项医疗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用,为单位创造效益的;
(九)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院空白或创造效益的;
(十)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 惩 处
第七条 惩处种类:本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降职、降薪、罚款、停发效益工资、解聘待岗、下岗、限期离院、辞退、开除公职,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惩处:(1)无故脱岗,给予下岗1-3个月的处罚。
(2)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在科室内会议上批评,扣罚当事者1个月效益 2 工资。
(3)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拒”现象的,给予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4)对整体医疗、整体护理落实不到位,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利,患者的人格尊重权、知情权、诊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落实不到位,因此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当事人下岗一个月的处罚。
(5)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违反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所售金额十倍罚款,视情节给予降职、降薪、下岗处理。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违反者给予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辞退、开除处理。
(7)不遵守医疗原则,开大处方,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资源浪费的,浪费部分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8)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做“黑手术”,违反者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
(9)收受患者“红包”或有价证券、吃术后饭者,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
(10)违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的,给予科室或个人同等数额的十倍罚款。
(11)在重大抢救、抢险、疫情和突发事件及日常工作中,全体职工都有承担救死扶伤的义务和职责,要服从组织安排,召之即来。对不服从工作调遣及临危退缩或不服从指挥及借机脱逃者,视情节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罚。
3(12)在医疗活动、基建工程、维修设备设施、引进医疗设备、物资采购、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等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13)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和药剂科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统方,收取好处费的,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除主管科室的主管人员外,全院医务人员凡单独与医药代表接触者,罚款500元,通报全院。
(14)全院医务人员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凡执行不到位而使患者不满意,并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或投诉者,扣除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
(15)认真执行本院制定的《医务人员礼仪、仪表、语言、行为规范》,全院职工按要求着工作装,佩戴胸牌,要保持整洁,不得有缺扣、残损,洗后须烫平整;男性职工不得穿短裤,不得留长发,头发保留自然色或黑色,不得留胡须,不得佩戴与职业不相符的夸张性饰品。女性如内着短裙(裤)其长度不得超出工作装,不允许烫乱装(发),不允许浓妆艳抹,不允许佩戴装饰性耳环、手链、手镯及脚链,不许留长指甲及涂抹有色指甲油,不许暴露纹身及皮肤粘贴彩绘。全院职工在院内不得穿牛仔系列装、彩裤和绣花印花裤等奇装异服,不得穿鞋拖及与岗位无关的拖鞋,不得赤脚穿凉鞋,护士要穿白色或肉色袜。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凡在工作中违反规范,如使用服务忌语、与患者及家属发生纠纷吵架等,扣除当事者当月效益工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待岗、限期离院处罚。
(16)全院各级医师应邀外出会诊、指导工作等,必须按照医院会诊制度的规定要求,履行会诊手续。在紧急情况下要经院总值班批准。对不履行手续者,按脱岗处理。
(17)护理人员不遵医嘱,不按医嘱剂量投药,从中截留药品,4 违者处以截留药品金额的十倍罚款,下岗一年。
(18)在执业活动中,各级医师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学文书的,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全院各级医师在接诊医保病人时,要严格按照医保规范进行治疗,确需使用医保范围以外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意见并签字,如不按医保规范用药、检查、治疗,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当事医务人员承担。
(20)尊重他人,助人为乐,同事关系融洽,邻里团结和睦。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1)维护家庭和谐,尊老爱幼,夫妻互敬。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的,虐待妇女儿童的,因不良行为影响夫妻关系和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单位名誉的,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2)无正当理由欠缴规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被起诉的,给予下岗1个月处罚。
(23)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下岗、辞退或开除处理。
(24)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25)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利,沟通不到位,工作疏忽大意,出现差错引发医疗纠纷者,给予下岗一个月处罚。
(26)本院的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及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罚款、下岗、限期离院、辞退、开除等处理。
(27)少收费、漏收费及其它不符合财务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5(28)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者,视情节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9)全院职工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知错不改、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30)来院实习、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对违反医院制度的,除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外按规定处罚带教老师和主管处室的责任人。
(31)其他应该处理的行为,酌情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条 执行违纪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章 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奖励批准权限
通报表扬,评选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由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1.个人总结; 2.群众评议; 3.民主推荐;
5.讨论决定。按照作出奖励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6.公示。下发奖励决定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天,并公布举报电话;
7.实施。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的,办理奖励手续; 8.归档。奖励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受奖人的医德医风档案。第十二条 惩处批准权限
(一)给予罚款、停发效益工资处罚者,由院领导班子决定。(二)给予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在本院内通报批评、下岗、待岗,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晋职资格,由院务委员会决定。
6(三)给予辞退、开除公职、取消当年工资级别、晋升、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惩处程序
(一)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院纠风办要及时了解情况,搞好调查,摸清第一手资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二)院务委员会根据当事者的违纪情节,做出对当事者处理的决定;
(三)对给予限期离院、辞退、开除公职、取消当年工资级别晋升的事件,要及时召开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与当事者谈话,由当事人签字;对辞退和开除公职的要上报相关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诉,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党纪、国家法规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4.现场管理奖惩规定 篇四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管理行为和工作程序,确保作业范围内按章操作、安全可控,提高工作效率,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
1、各施工队及作业班组,应按工序填报项目部提供的自检表格,现场班组长和施工队负责人自检合格并填报自检表格签字后,交与项目部现场工程师报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报验即进行下道工序者,罚施工队2000元。
2、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的,罚款施工队1000元。
3、对项目部发出的工作联系单、通知置若罔闻,或采取拖延态度和整改不彻底的,致使施工现场管理失控的,罚款施工队2000元。
4、各种建筑材料必须合格,发现有不合格材料进场的,无论使用与否一律处罚,依据严重程度罚单位5000~10000元。
5、不按规定操作加工机械,造成材料损失浪费,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队或个人,违反一次罚款2000元。
6、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处理现场废旧材料,违反一次罚款施工队2000元。
7、对违反项目部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造成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施工队,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2000 元。
8、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施工队处以2000-2500 元罚款。
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违者每人罚款50元;
1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穿防滑鞋罚款50元;
1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穿拖鞋、高跟鞋、赤脚罚当事人50元;
12、收到安全隐患通知后,对通知内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施工队处以1000 元罚款。
13、打架、斗殴、违反劳动纪律,处罚当事人500元,处罚参与者300元;
14、在作业面、生产区工作前、工作中饮酒处罚当事人200元;
15、现场材料码放不符合场容要求,作业面脏、乱、差,未能做到干活脚下清的,对施工队处以500 元罚款。
16、现场砂堆和土方进行严密苫盖,现场搅拌采用花管淋水降尘;持续高温天气时,指派专人对道路和裸露土地洒水降尘,一日二次。违者罚款1000-2000元。
二、奖励
1、对防止突发事件和防止重大事故有功的人员给予50—2000元的奖励,并予以表彰。
2、项目部组织每周综合检查月累计平均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奖500-1000元。
3、在生产过程开展“五小”活动中,在小发明、小创造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视创效情况奖500—10000元。
4、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功人员奖100—5000元。
以上奖罚由项目部组织实施,具体奖罚事项以通知单或相关文件为准。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5.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各类劳务人员、兼职人员,以及各风味食堂特色档口自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员工奖惩管理由公司综合办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员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通报表扬、记功、加薪。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通报表扬:
(一)主动克服困难,服从工作安排,完成突击任务或重要工作者。
(二)提供优质服务,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者。
(三)拾金不昧(2000元以下)者。
(四)提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经实践取得成效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任劳任怨,被公认为楷模者。
(六)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七)发现职责外的危机,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者。
(八)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九)为公司做出贡献或争得荣誉,应当予以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记功:
(一)一年内,因服务优异,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达到2次者。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或管理效益者。
(三)及时妥当处理各种突发和应急事件,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者。
(四)因见义勇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
(五)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省市级别单位组织的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六)拾金不昧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者。
(七)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或争得重大荣誉,应当予以记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加薪奖励:
(一)一年内,因服务优异,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达到3次者。
(二)长期工作表现突出,因精湛的业务能力获得各方高度认可者。
(三)积极采取增收节支措施,对成本控制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遇到突发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挽救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者。
(五)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国家级的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六)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争得重大荣誉,应当予以加薪的情形。第八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通报表扬、记功和加薪:由所在单位(含职能部门和经营食堂,下同)负责人提出,综合办调查核实,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通报表扬:综合办行文通报,并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二)记功:综合办行文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三)加薪:综合办行文通报,自当月起按薪酬体系上调薪酬标准。
第三章 处分办法
第十条 公司本着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的员工,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情形及纪律处分种类:
(一)违纪情形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
(二)纪律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仅适用于担任管理职务者)、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纪行为:
(一)上班迟到或早退者。
(二)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者。
(四)违反员工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日常用语规范者。
(五)将非须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带入办公、营业场所;在办公、营业场所处理私人事务;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或干扰他人,影响岗位形象的事情者。
(六)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扎堆聊天、大声喧哗、嬉戏追逐、唱歌、吹口哨、吃零食等。
(七)在岗精神萎靡不振或工作散漫者。
(八)在非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九)非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工作场所者。
(十)违反员工就餐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十一)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十二)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公务车辆情节轻微者。
(十三)不配合或者敷衍公司各类检查者。
(十四)不按规定使用更衣柜或私配钥匙及擅自加锁者。
(十五)下班后无故在办公或营业场所逗留者。(十六)工作时间内私带亲友进入办公或经营区域者。(十七)工作中不与同事合作,影响团结者。(十八)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破坏环境者。
(十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下,下同)或不良影响者。
(二十)因工作疏忽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经济损失500元以内者。
(二十一)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轻微违纪行为。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一)迟到、早退达到2次者。
(二)旷工半天者(含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岗;假满未经续假批准而不到岗;不服从工作安排到达指定工作处所;串岗;未签到或未签离等脱岗行为)。
(三)请人或为他人代为签到、签离、考勤或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四)因不按规范服务怠慢客人、对顾客不礼貌、隐瞒顾客意见、不解决顾客的合理要求或向顾客索要财物等行为,引起顾客不满或投诉者。
(五)窥视、传播他人隐私者。
(六)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或不完成领导指派工作,影响服务质量、工
作质量或进度者。
(七)顶撞上级者。
(八)故意消极怠工者。
(九)因失误、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下同)或其他不良后果者。
(十)领导不力或管理不严,导致下属工作涣散,影响工作质量者。
(十一)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利后果者。
(十二)利用工作之便或与他人串通,谋求私利100元以内者。
(十三)因过失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上者。
(十四)包庇纵容违纪员工,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者。
(十五)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跑帐、漏帐、帐目不符等造成经济损失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十六)发现异常、危险或违法犯罪情况,不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者。(十七)拒绝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的。
(十八)对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期限进行整改或回复的。
(十九)酒后上岗,在工作时间、工作餐时间、员工宿舍内饮酒者(因公应酬除外)。
(二十)私带亲友留宿员工宿舍者。
(二十一)擅入禁区重地者(机房、监控室、仓库、档案室、财务室、收银岗位等)。
(二十二)未经许可擅自换班、调休者。
(二十三)未经许可私自配置公司办公、营业场所钥匙者。(二十四)涂改或破坏通告、通知或其它公示资料者。(二十五)未经允许私用公司机车、设施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二十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材料达2次者。(二十七)调岗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者。
(二十八)擅用公司厨具、炊具或原料煮食以自用者。
(二十九)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员工宿舍内与同事发生争执或语言冲突者。
(三十)拾到失物不立即(12小时内)上交者。
(三十一)收受客人所赠之金钱或礼物而不立即(12小时内)上交者。(三十二)非因工作需要,私自与顾客交往,影响公司声誉者。(三十三)遗失或浪费属于公司、甲方、顾客之财物者。(三十四)违反节能减排政策,造成浪费或污染环境者。(三十五)累计有2次轻微违纪行为者。
(三十六)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
(一)旷工达到1天者。
(二)管理不善,造成员工考勤记录损坏、遗失、涂改者,或4次及以上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三)对待客人态度粗暴得罪客人,或者与客人发生语言冲突者。
(四)因失误、失职、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8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500元,下同)、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不利后果者。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调配、指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者。
(七)顶撞上级,与上级发生争执或语言冲突者。
(八)无理阻挠、干扰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与检查人员发生争执或造成检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九)对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回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十)对发生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客人重大投诉、服务质量事故、员工较重和严重违纪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事件,隐瞒不报者;公司授权人员进行相关调查时,不予配合、进行干扰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十一)工作态度恶劣者。
(十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100-500元之间者。
(十三)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四)违反公司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涉及安全管理制度者。
(十五)遇重大突发事故、紧急事故,不及时报告、不遵从指示行事者。(十六)擅入禁区重地(机房、监控室、仓库、档案室、财务室、收银岗位等),经劝阻不离开或屡次(3次及以上)不改者。
(十七)不经报批,擅自变更产品质量、分量、售价标准者。
(十八)未经规定程序,擅自购置、报废、处理公司资产、设备或其他物资者。
(十九)擅自挪移或动用消防设备或其他设备者。
(二十)私用公司机车或其他设施设备,屡次(3次及以上)不改者。(二十一)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下棋、打牌、睡觉,以及有其他严重影响工作或公司形象行为者。
(二十二)在员工宿舍内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十三)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以发泄私愤或攻击公司及员工者。(二十四)公开讨论或私下议论本人薪酬,打听其他员工薪酬者(上级需要了解下级员工的薪酬,应通过综合办查询)。
(二十五)侮辱、谩骂同事,或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与同事斗殴者。(二十六)私藏或传看反动、色情淫秽物品者。(二十七)在公司内散布谣言者。
(二十八)对公司、甲方、他人之财物有遗失、破坏或损毁之情况知而不报,或协助调查时捏造事实者。
(二十九)累计有2次一般违纪行为者。
(三十)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较重违纪行为。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一)连续旷工达到2天或1年内累计达到3次者。
(二)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达到5次者。
(三)敲诈、索贿、侮辱或辱骂顾客,或与客人发生斗殴者。
(四)因失误、失职、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下同)。
(五)不服从工作调配、指挥,无理取闹,或纠缠、辱骂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采取报复他人的行为者。
(六)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不利后果者。
(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达500元以上者。
(八)侵占或挪用公司财物者。
(九)故意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十)偷窃公物或他人物品,或私藏顾客遗忘的物品者。
(十一)伪造文件,私刻公章、涂改原始凭证、帐单或单据等行为者。
(十二)故意损毁或对外泄漏公司机密文件、资料、数据者。
(十三)违反公司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涉及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不利后果者。
(十四)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受到较大伤害者。
(十五)请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或者未经公司批准在外从事与公司同类经营的兼职者。
(十六)酒后驾车,或违反交通法规及公司车辆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恶劣影响者。
(十七)在公司内煽动罢工、聚众结集,带头闹事、有意制造事端、惹起骚乱者。
(十八)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者。
(十九)夹私愤威胁、恐吓同事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者。(二十)有触犯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对公
司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
(二十一)累计有2次较重违纪行为者。
(二十二)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凡因违纪行为,损坏财物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处以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凡犯有违纪行为,均应予以纪律处分,并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轻微违纪:处以警告(包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可予以100-200元罚款。
(二)一般违纪: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可予以200-300元罚款。
(三)较重违纪:处以记过、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可予以300-500元罚款。
(四)严重违纪:处以记过、降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可予以500-800元罚款。
(五)罚款金额由综合办以违纪申辩单或处分决定为依据,在核发违纪员工当月薪酬时予以扣罚;档口从业人员的罚金,由财务部以违纪申辩单或处分决定为依据,在核发违纪档口当月营业款项时予以扣罚。
(六)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综合考虑违纪事实和员工对待违纪行为的态度。态度端正,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改正意愿强烈的,可酌情减轻、免除处分;态度恶劣或者拒不认错的,应当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被处以纪律处分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再处理:
(一)被处以书面警告处分的,在3个月内未被再次处分,原处分自动
取消;3个月内被再次处以书面警告处分的,可合并作通报批评处分。
(二)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在6个月内未再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在6个月内再次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可合并作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记过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在6个月内未再被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在6个月内再次被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的,可合并作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降职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1年内未再被处以记过、降职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但仍在降职后的岗位上工作;在1年内再次被处以记过、降职处分的,可合并作留用察看处分,岗位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违纪员工必须服从。
(五)被处以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晋级/晋职评审。留用察看期为1年,留用察看期满前10天内,由综合办组织对被处分人察看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确已改正错误的,取消留用处分决定;仍未改正错误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凡严重违纪者,均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予以任何补偿。
第十九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警告处分:由所在单位或综合办负责人直接批准。程序为:根据违纪事实,下达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交至综合办存档。
(二)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由综合办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程序为:由所在单位拟定员工违纪情况报告,签发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报送综合办,综合办核实确认后,拟定处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综合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综合办核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程序为:由所在部门拟定员工违纪情况报告,下达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报送综合办,综合办核实确认后,拟定处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综合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违纪员工拒绝在违纪申辩单上签字或签署申辩意见,由违纪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直接上级、或其他知情员工3人以上(含本数)共同签字证明或确认违纪事实的,作为处分的事实依据。
(五)凡涉及到中基层管理人员违纪的,由综合办拟定违纪情况报告及处分意见,书面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处分意见,综合办办理处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内容与公司制定的其他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由职工代表会议审议,并经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6.服务奖惩规定 篇六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 (含宁波市) 、福建省 (含厦门市) 、湖北省、广东省 (含深圳市) 。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 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 确保试点顺利推进, 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 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 (二)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 ; (三)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 ;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 (五) 《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税[2011]132号) ;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财税[2011]133号) ; (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 。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四) 项中, “2012年1月1日 (含) ”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下同。第一条第 (五) 项中,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第一条第 (六) 项中, “2011年12月31日 (含) ”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第三条第 (一) 项第6点中, “2012年1月1日 (含) ”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第三条第 (三) 项中, “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 (六) 项中, “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第三条中“2011年12月31日 (含) ”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三) 《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第一条中, “2012年1月1日 (含) ”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2011年12月31日 (含) ”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第三条第 (一) 项中,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 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 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第三条第 (二) 项中, “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第三条第 (三) 项中, “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第七条第 (一) 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7.员工奖惩规定 经典版 篇七
(一)口头表扬
(二)书面表扬
(三)一次性奖金
(四)记功
第二条 奖励的辅助方式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办法荣誉证书
(四)晋级调薪
(五)提前转正
第三条 奖励细则
(一)口头表扬
对日常工作中有优秀表现或有表率作用的员工应及时给予口头表扬,口头表扬可以在工作中、例会中、门店晨夕会中等任何适当的场合进行。
(二)书面表扬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态度认真,业绩良好。能在员工中起到表率作用,可为同事学习和效仿的;
2、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开源节流为降低成本、节省费用作出较大成绩;
3、能够认真执行公司、门店的作业规范、流程,操作技能达标。赢得内外部顾客赞扬;
4、举报揭发不良、不诚实行为;举报揭发毁坏或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
5、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思,获得上下级和同事的肯定;
6、在工作中应获得通报表扬的其它情形。
(三)一次性奖金和记功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一年内获得三次书面表扬(公司书面表扬,第三次给予奖金);
2、在日常工作和公司、门店组织的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
3、积极宣传、传播公司文化,积极上进或拾金不昧;
4、对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成效;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如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等;
5、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能打开新局面,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员工拥护,上级肯定;
6、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或消费者利益,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行为敢于揭露、敢于斗争,事迹突出;
7、在重大事件,如在抢险、救灾、救人或维护公司和顾客利益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使公司、员工或顾客免受或减轻重大经济损失;
8、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影响显著;
9、有其它重大功绩的情形。
员工又以上情形之一,根据员工行为的影响范围和贡献程度,可进行一定范围的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记功,原则上奖励在50-10000元。
(四)奖励的执行
员工的奖励由所属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事实做出决定。
第四条 惩罚细则
(一)口头警告
1、着装、仪表、礼仪、言行等不符合张万福员工行为规范;
2、违法考勤管理制度和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3、上班干私活或利用公物下班干私活、在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电视、书籍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在工作时间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就餐、串岗、戏闹、怠慢工作,情节轻微
4、随地吐痰,或胡地抛弃废物;不能保持工作范围内清洁卫生;
5、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嚼食槟榔;
6、恶言中伤其他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争吵;
7、为顾客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要求;
8、携带公司禁止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等行为;
9、未经允许使用不属于自己工作规范、流程作业,情节较轻者;
10、不按公司、门店的作业规范、流程作业,情节较轻者;
11、擅离职守等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
12、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
13、工作的失职行为,情节较轻;
14、消极对待上级的工作指导或工作安排;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
15、工作态度欠佳、工作执行、跟进不力,协作工作时态度消极。如: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证履行职责;被检查/被监督人员不配合检查、监督工作;
16、不遵守安全守则;
17、轻微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规定;
18、浪费公司财产,情节较轻;
19、未请假或不按时出席公司召开的重要会议;
20、根据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并不限于以上事项的其他轻微违纪行为。
员工又以上情形之一,可进行口头警告,及时指出或不足,使其引以为戒,及时改进。
(二)书面警告
“口头警告”部分所涉及各点情形较重的违纪行为;
1、一年内守“口头警告”累计达三次(第三次予以书面警告)或因同类原因接受口头警告2次(第二次予以书面警告);
2、故意不考勤;在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两次以上;未经批准缺勤一天或矿工半天;
3、未经上级主管统一,擅自换班、调班、调休;
4、随意添改、谎报考勤卡或考勤记录;
5、违反公司控烟规定,在工作场所吸烟;工作时间内饮用含有酒精成份得饮品;
6、对同事恶意攻击、威胁或诬告而制造事端;
7、以言语、动作、身体碰触等形式对异性员工进行骚扰,其情节不至于被立即辞退的;
8、以欺瞒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其他员工违背自身意愿参与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的;
9、未经公司同意在公司范围内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私人买卖;
10、擅离职守等,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
1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如期未完成或处理严重不当且未申报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职责内工作任务;
12、严禁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严禁未经许可将公司的物品或设备带出公司,包括赠品;
13、毁坏或毁损公司财产,情节较重;
14、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造成较重损失的;
15、未经允许,动用公司机器设备及材料,造成损失;
16、未按操作规则或流程工作,致使公司发生经济损失;
17、未经批准,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18、未经许可在布告栏内张贴通知或传单;
19、不服从上级指挥、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
20、员工如有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限期内未及时纠正或整改的;
21、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规定,如在公司、宿舍范围内赌博等;
2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司培训,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妨碍培训工作的进行;
23、在日常工作和公司、门店组织的活动中有过失、不良表现或造成损失;
24、因为个人行为影响到公司形象和信誉度的;
25、未经允许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包含召开会议);
26、根据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并不限于以上事项的其他重要违纪行为。
员工又以上情形之一,可进行书面警告,并视情节轻重辅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记过/降职/降薪
“书面警告”部分所涉及各点情形较重的;
1、一年内受书面警告累计达3次(第三次予以记过)或同类书面警告累计达2次(第二次予以记过);
2、年累计旷工二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二天(含)以上;
3、服务问题,受到内/外部顾客有效投诉,情节较重;
4、故意推荐/招聘/录用公司严厉禁止的人员进公司,违反公司亲属聘用政策和亲属回避政策;
5、管理行为不当,不尊重下属人格,情节较重者,如体罚员工等;
6、破坏员工之间团结的不良行为;
7、违反公司薪资保密制度(如打听、泄露公司的薪资、奖金等保密信息);
8、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违规操作机械、设备,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或损坏机器设备;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受到损失;
10、擅自变更工作程序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
11、重要岗位工作时违反岗位职责、工作程序;
12、拾遗不报。
13、遗失公司重要资料及物品。
14、蓄意破坏公司或顾客之财物。
15、工作及管理失职,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较大的经济损失;
16、不服从或者抗拒公司处理决定的行为;
17、不服从公司安排(包括地点、岗位);
18、托人签到、打卡或带人签到、打卡;
19、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
20、无故毁损重要公物或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司,如凶器等;
21、在公司内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
22、对公司同仁有威胁、恐吓、辱骂、诽谤等行为,扰乱工作秩序;
2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损公司权益的事情;
24、工作报告出现较大偏差或故意谎报;
25、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给公司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行为;
26、未经公司批准,在公司范围内召集会议或参加任何集会;
27、编造、散步小道消息,阻挠他人正常工作等任何足以破坏公司秩序,并有损公司名誉地位之品行及行为;
28、根据本手册其他条款规定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并不限于以上列举事项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29、记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
员工又以上情形,可进行记过处罚,并辅以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同时可根据其情形与影响范围来决定是否对其辅以调岗、降职、免职、降薪,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解聘
解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2、“记过”部分所涉及各点情形较重的;
3、一年内累计记过达2次(第二次予以解聘);
4、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
5、擅配、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或因保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代打考勤卡累计2次或考勤卡作假等其他弄虚作假的不诚信行为;
7、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行为,或任何不诚实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8、有向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借钱的行为;
9、对同事进行骚扰,情节较重(如性骚扰等);
10、对公司同仁暴力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殴打情节严重;
11、因服务问题,受到内/外部顾客有效投诉,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在公司内外聚众闹事,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1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或侵吞公司财物;
14、工作或管理严重失职,监管不力,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15、管理人员对下属的不诚实行为包庇和不处理的;
16、故意损坏重要公物;
17、提供各类虚假证明、资料,隐瞒或伪造履历;
18、弄虚作假,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如骗取奖励、盘点作弊、虚假销售或考核作弊等等弄虚作假行为;
19、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包括地点、岗位),情节恶劣的;
20、泄露、转播、窃取、盗卖公司机密(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人事、商业、财务、技术等机密);或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印章等严重行为;
21、在工作时间炒股(基金)、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电脑游戏或聚赌等;
22、任何时间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打扑克、打麻将的行为;
23、为了私利而遮隐促销条款或私自改动价格;
第三条实施奖惩
审批完成后,由当事人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如有需要人力资源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必要的补充:如为惩处,须笔录结果并经各方签字确认,相关惩处执行的结果存入员工内部档案,奖惩结果记入该员工当月的考核记录中,纳入绩效考评。
第四条连带责任
员工有较重大的过失行为,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追究直接上级及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间接责任。
第五条监督与申诉
第一条如发现奖惩有不公,不实等现象,员工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直接提请申诉。
第二条处理结果未做改变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在此期间,员工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工作(解聘除外)
第三条《违规处罚细则》作为此奖惩条例的附件,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有与此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实施奖惩、审批完成后,由当事人的部门负责人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如有需要人力
24、蓄意策划或参与罢工:
25、散播有损本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
26、盗窃公司、顾客或其他员工财物
2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行骗
28、全职员工在公司外从事公司利益冲的第二职业
29、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携带枪支、炸药或其它危险物品、违禁品、30、在社会上或公司内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1、严重违反公司各种规章制度,足以构成解聘处理的其它严重违纪行为
经公司调查,员工涉及以上行为属实,公司可立即解聘该员工,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六)处罚的执行
员工的处罚由所属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事实做出决定并执行。
1、口头/书面警告由违纪员工的各级管理人员执行,口头/书面警告由爱处罚员工的直接上级负责填写(口头/书面警告书),按照人事权限人力资源部门给受处罚员工着送达相关处罚书,并负责记入人事信息系统和个人档案。
2、记过、解聘由爱处罚员工的直接上级负责填写《记过书》、《解聘书》,按照人事权限由相关部门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给爱处罚员工送达相关处罚书,并负责记入人事信息系统和个人档案。
3、降薪、降职等是记过的辅助措,不得单独作为处罚形式使用,若员工受到降薪处罚,降薪后考察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无都违纪行为,且有显著改进者,由被降薪者上级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恢复原待遇(最早恢复的期限为考察期满的次月生效)
4、受纪律处分者有突出的立功表现,公司可考虑取消以前的处分
5、因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等行为,给公司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者,公司奖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并保留向司法机关提请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6、在处罚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典型的违纪行为,为教育其他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可对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的使用原则是通报违纪行为,不对违纪员工署名、7、如违纪员工拒绝签收(指口头/书面警告、记过)则将该处理结果张贴通报。
8、口头警告有效期为三个月,书面警告有效期为六个月,记过有效期为一年,在行政处分期有效期内员工不予以升职,调薪。
第四章奖惩程序
第一条核查事实
实施跨业务单位(分店、分区、全分司)的奖惩或一次性奖金的,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说明
第二条 按权限审批
人力资源部门核实无误后,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三条实施奖惩
审批完成后,由当事人的部门负责人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如有需要人力资源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必要的补充,如为惩处,须笔录结果并经各方签字确认,相关惩处执行的结果存入员工内部档案,奖惩结果记入该员工当月的考核记录中,纳入绩效考评。
第四条 连带责任
员工有较重大的过失行为,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追究直接上级及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间接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申诉
第一条 如发现奖励有不公、不实等现象,员工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直接提请申诉。
第二条 处理结果未做改变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在此期间,员工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工作(解聘除外)。
8.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第三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委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教育工作者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9.焊接车间内部考核奖惩规定 篇九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焊接车间全体员工。一生产任务 根据公司下达的任务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周期和产品技术要求生产,不准私自改型和自主决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良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如不上报出现不符合生产工艺的产品,罚责任人20—100元不等。如在什么料都不缺的情况下没有按时完成生产要求,罚班组长和责任人10—50元。
二具体工作 焊接时,一定要焊缝饱满,打磨光滑,无毛刺。若因工作不合格而被用于生产,造成整车不合格的,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出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修复的,罚款责任人50-100元不等。
三安全 每位员工必须增强责任心,对公司,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如出现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并导致受伤的,其费用在500-1000元,罚款责任人10%,班长10%,主任10%。1000元以上罚责任人15%,班长10%,主任5%。
四卫生 保持车间内卫生。现场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不用的料放于半成品库。做到活完料清场。各班按6S要求进行整理,整顿。否则,每次罚班组长或责任人20元。
五考勤 提倡出全勤,干满点,尽量少请假,无特殊情况每月请假超过5天的,其分值每月降低0.5分。六 能提报 提高工作效率的合理化建议,或能提报减少浪费,做到节能降耗,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每次奖励50-200元不等。七奖励制度 为了提高竞争力,每月通过各班组所有员工投票选出一名优秀员工为先进个人,奖励100元,先进班组奖励200元。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望各班组认真落实,积极配合该考核在每月工资中结算。
2013.5.7
10.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篇十
办公室
通过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集中学习,经过办公室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和在会上积极的讨论,让大家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使每名员工反醒自己平时工作中对于制度方面做不不全面的地方,通过这次的学习让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面是办公室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办公室全体员工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每名员工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每名员工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11.公司奖惩管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篇十一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倡规范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规范公司的奖惩管理工作,防止滥奖滥罚,进一步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 奖惩的原则和目的.
1. 奖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在运用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要规范奖惩制度,减少随意性、随机性,凡无奖惩制度可操作的要建立健全制度,确需临时动用奖惩的需上报意见后再宣布。
2. 奖励要注重与工作导向相结合,要区分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工作、是否有先进性、是否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为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努力,奖励主要作为对精神表彰的一种辅助手段。
3. 处罚是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管理及组织系统有效运行的一种不得已而又不能没有的管理手段,要谨慎使用,尽量少用。
二. 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实施单位的奖惩程序
1. 行政人事部为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各车间为奖惩工作的具体申报单位。
2. 技术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技术文件、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3. 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生产计划、生产节拍、产品交货期、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制品管理、工时利用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4. 配套采购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材料利用、物资管理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5.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并负责凭行政人事部开具的奖罚通知单办理财务手续。
6.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和员工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生产生活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劳动纪律、电脑网络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执行等综合性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7. 以上各职能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奖惩理由、额度和方式,当与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联时,需关联职能部门会签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查批准。
8.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但奖惩额度超过200元时,需征得总经理同意,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办理奖惩手续。
二. 各部门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程序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惩,但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下的要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备查台帐。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
三. 本暂行规定自~年7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篇十二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三)政治思想素质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方面做出贡献,工作业绩突出者;
(四)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踏实,长期在临床第一线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业绩突出者;
(五)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在提高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管理效益、开源节流等方面成绩显著、工作突出者;
(六)保护公共财产,避免安全事故,使医院免受重大损失;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勇于同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者。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坚持改革发展,锐意进取,起到表率作用的;
(二)科室、部门内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勤奋务实,廉洁高效,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重大纠纷和事故的;
(三)圆满完成医疗任务,学科专业健康发展,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注重技术更新。
(四)完成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任务,业绩突出的;
(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患者和临床提供优质服务,业绩突出的;
(六)根据工作需要,由医院组建的工作组(队)等承担临时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由民主评议推选候选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并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集体奖励,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
第五章 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锦旗或奖状、奖牌。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医院研究批准,可予以重奖。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决议,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构成重大差错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有违职业道德,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五)打架斗殴,赌博,损害医院公私财物的;威胁恐吓同事、扰乱工作秩序,违反医院纪律的;
(六)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或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八)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的规定》执行,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批准后,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规定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处分满两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医院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所在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单位和受处分本人。
第二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院级会议批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医院的人事行政关系。其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要经过相应的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违反纪律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没有决定或未获批准以前,经医院批准后可先停止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有权申诉并要求处理部门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医院在收到受处分人申诉要求后,无特殊原因,应及时研究并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和《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人〔1998〕80号)执行。
第九章
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已由公检法部门查处的,待公检法部门做出处理结果后,医院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医院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执行。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拘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鲁人函5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人薪〔2000〕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且所外执行的人员,如果医院仍保留其公职,其工资处理问题,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开除其公职。
第三十三条 在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第十章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执行。
第十一章
奖惩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事部作为奖惩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在医院领导下,加强对奖惩的综合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全院职工的监督作用。个人或集体奖励评选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或集体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应撤销的个人或集体奖励,一经查实,由医院批准执行。
个人或集体奖励撤销后,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或锦旗、奖状、奖牌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有变化的,以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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