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2024-11-22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精选13篇)

1.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的全面发展,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经研究决定,从6月1 日一9月10日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五大系列服务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五大系列服务活动使我辖区内的婚育计生水平得到提高,为和谐计生环境创造良好氛围。

二、活动内容

充分利用已婚育龄妇女集中康检的有利时机,开展好“五大系列”优质服务活动。

1、幸福新婚系列:开展好免费婚检、新婚培训和咨询、免费发放优生优育宣传品和避孕药具等服务;

2、健康宝宝系列:开展好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宣传、优生监测、营养素发放、幼儿早教等服务;

3、和谐家庭系列:采取“计医合作”形式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及男性生殖健康教育等服务;

4、弱势关怀系列:为计生家庭贫困母亲、贫困女孩组织帮扶和救助,组织对重病和夭折的独生子女父母的救助;

5、亲民维权系列:为计生家庭提供就业、入学、租房信息,提供讨薪、法律援助。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好人员分工责任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实、抓好清理清查、澄清底数,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口号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五大系列服务活动的有关要求,为康检和优质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3、加强督导,强力推进。办事处成立了以谢舒畅为组长、陈专朵为副组长,王利红、王其伟、张海军、芦长明为成员的督导组,检查督促,随时掌握社区活动开展情况。重点对清理清查情况、康检制度落实情况、四术进度及其真实性、便民惠民优质服务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活动走过场、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数字者,将给于通报批评。

4、规范服务,严防事故。服务活动期间,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相对比较集中,要建立健全手术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印记抢救预案,建立安全通畅的接诊、转诊制度,规范操作,防止发生手术事故,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2.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改善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计划生育起到了优化人口结构、减轻社会负担的作用。计划生育能否发挥出其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计划生育发挥出更加明显的作用。在开展计划生育優质服务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行解决的问题。文中主要就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现状

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这“三大工程”的实施对于稳定地生育水平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提高人口素质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实际的工作中,各地都在积极的推广并应用避孕节育新技术,为育龄群众选择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指导,对畜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机制进行落实,开展妇女病免费普查等各项优质服务,受到群众欢迎。

在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过程中,各地都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使得优质服务能够真正的走进千家万户。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充分接受群众监督,让优质服务能够更加的贴近群众的生活实际。各级政府不断的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机械完善,为优质服务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不断的加强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困难家庭的扶持措施。通过致富项目,对计划生育家庭户在生产技术与致富项目立项贷款上提供大力帮助。同时,教育、民政、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其他各个部门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扶助。例如见面独生子女的教育学费、优先劳动就业等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已经不再是人口计生部门的单一行动,而是发展到了多部门的联合行动,服务的方式不断创新,优质服务已经成为了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

2当前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

2.1计划生育计生队伍整体素质不足,服务水平难以得到改善相对而言,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虽然已经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但是其内设机构仍然不够健全,各地区计生委基本都没有设立人事管理的机构,也没有专人进行负责,这样就难以及时督促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职称评定,也因为这样的原因使得技术人员不仅仅需要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工作,同时还必须要参与到工作量较大的人口政策宣传工作、人口统计工作以及农村各项工作灯行政管理工作中去,这样的情况就导致了技术人员缺乏时间自学专业知识,严重的甚至是会荒废业务。同时也因为工作的繁忙而忽视了自身职称的评定与自身素质的改善。如今计划生育技术队伍在学历、年龄以及专业机构上都存着不合理,其中年龄老化与后继乏人是最为严重的问题。如果是根据卫生系统中对医师的职业标准来要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考核,那么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很少是能够达到要求的。因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性质与职责和卫生系统都存在着差异,那么就不能够采用相同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否则,就很难让计划生育技术人员通过考核,使得计划生育技术队伍现状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2.2缺乏足够的计生经费计生服务站本就不是盈利性的机构,其正常开支全部是依靠财政拨款、节育手术以及“三查”补助,财政只能够保证工资,而经营则需要靠上级手术费补助。但是近年来,因为手术量的减少与手术成本的逐渐增加以及政策性服务限价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服务站所要面临的政策性亏损压力变得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升值保健优质服务等工作严重的缺乏经费,让技术人员难以有机会外出进修,医疗技术难以得到提高,影响到了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

2.3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计划生育工作还没有能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基层服务站人员编制本来就少,让很多业务都不能够正常的开展,服务人员往往只能够从事计划生育基层管理以及其他的行政工作,这就形成了一种“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荒唐局面,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能够专心的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还有部分服务人员有着较为严重的“铁饭碗”思想,缺乏足够的工作积极性,没有足够的服务意识,思想观念也相当的陈旧。同时在工作分配上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缺乏足够的创新意识,对优质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3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对策

3.1改善基层服务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对人口计生科技队伍建设的要求,基层科技队伍中的县级科技队伍的培训重点需要放到技术服务与业务指导能力之上,乡级科技队伍的培训则是要放到基本操作与随访能力,村级的则是要提高动员与信息采集能力。各级都有相应的培训重点,为此需要根据培训要求来抓培训工作,要集中精力做好基层计生干部的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工作,使得人口计生专干、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能够全面系统的对人口理论进行掌握,学习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以及咨询技巧,提高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指导能力。同时对于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则要提高他们咨询技能、信息化应用与初级随访等方面的技能,让他们能够拥有良好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能力。

3.2确保经费投入与管理要保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开展就必须要保证经费的投入到位,同时还必须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在年初各级政府与办事处都必须要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对计生经费投入任务进行明确,并要制定出详细的考核办法。同时必须要通过良好的管理来合理的利用资金。政府必须要出台相应的办法与制度,将有无坐支、挪用、截留计划生育资金来作为考核的重点,并对于每一项工作的完成进行考核,落实好每一项制度,对每一个环节和职责都提出具体的要求,进行量化考核,将其落入到年终考核中去。

3.3对管理体制进行创新,落实量化考核在对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管理与分配制度进行改革,要打破传统的那种“大锅饭”的现象,必须要实行定任务、定人员、定质量、定经费、定奖惩。在对收入进行分配时,实行工资金额的浮动,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等级工资制度,对于那些成效显著的,则发放相应工资的同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奖励,而对于其他的则根据实际完成的清理来发放相应的工作。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调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他们的爱岗敬业精神。

总之,要让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就必须要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积极的改进,这样才能够让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王彦玲.做好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3,(02).

3.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三

关于印发《2012年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

优质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现将《2012年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王岗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王岗镇2012年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

优质服务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根据县人口计生委《2012年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王岗镇2012年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质服务为根本,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突出抓好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落实,更加注重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不断提升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宣传教育。各行政村要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过街横幅、刷新标语口号、展出宣传版面等不同形式大力宣传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提高育龄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二)抓好康检工作。认真落实《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单月康检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等系列文件,切实把康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稳步推行单月康检工作新机制,确保“康检四术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力争使所有康检对象全部参检,确保当日参检率达到95%以上,补检后达到100%,杜绝漏检;生殖健康入户访视率达到100%。应落实避孕措施对象,要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尤其要引导群众知情选择长效措施,确保避孕措施落

实率达到95%以上、及时率80%以上。

(三)开展避孕节育全程服务。要加大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力度,继续抓好对已生育一个以上子女育龄夫妇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工作,使己婚育龄群众得到及时满意的避孕节育服务,全面提高综合避孕率、避孕措施落实率和有效率,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

(四)开展已婚育龄妇女清理清查、依法治理人口环境。清理违法生育现象,抓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驻村干部、村干部、计生办工作人员、利用1个月的时间、澄清已婚育龄妇女的各类底子,漏检、漏登、漏管、隐形婚姻、引流产对象、结扎对象、社会抚养费应交、未交等,对于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结婚证、假离婚证、假引流产证明、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健康检查证、假生育证等)深入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对象户,摸准、摸清现有居住地,掌握跟踪、财产及有关信息,通过走访群众、调查笔录及时立案,申请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对象户。

(五)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是继续坚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月通报制度,特别是在春季活动期间,要加大清理清查力度,确保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二是切实加强集镇人口计生工作,重点排查特殊区域、特殊人员的婚育、节育情况,做到底子清楚,管理到位。同时做好集镇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工作;三是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查假治假工作。重点治理利用流动人口隐瞒政策外怀孕、生育以及节育措施不落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引导和服务工作。在康检工作中,发挥好MIS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信息引导服务功能,组织乡镇计生工作人员、村组计生专干上门访视,挨户摸底,查缺补漏,重点了解流动人口、新婚对象、事实婚姻等对象的相关信息,掌握人口基数,及时将信息数据进行完善更新。

三、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时间:2月10日至3月20日。

第一阶段:2月10日-2月29日,出台方案;排查各类人员情况,进行宣传发动,做好活动准备。第二阶段:3月1日-3月20日,做好3月份单月康检工作,搞好生殖健康服务,落实计划生育手术。活动期间,镇计生服务中心将不间断进行督导检查,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对好的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解决。从3月1日开始,镇里每天通报一次活动进展情况,各行政村每天上报“四术”实名制名单。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的领导。要把三月份单月康检服务活动作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要认真落实“康检四术一体化”工作机制,严把康检工作分级负责、结果公开、实名报告、漏检补检等工作环节,积极组织康检对象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做到边清查、边康检、边手术、边完善资料,达到查环查孕、服务群众的目的。

(二)明确任务。各级要充分学习理解新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着力提高已婚育龄夫妇综合避孕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得力措施,克难攻坚,坚决完成春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各项工作任务。

(三)优化服务。各地要强化手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确保手术质量。要坚持康检与开展综合性生殖保健服务相结合,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系列化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

批范围开展业务,不准自行超范围服务。各级在落实四项手术过程中,要更加注重人性化服务,更多给予关心关爱,从做好思想工作、本人主动签字、术中确保安全、术后及时随访、搞好帮扶慰问、完善相关材料等多个环节,落实全程服务。对身患疾病的已婚育龄妇女要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做到康检组织无漏洞,参检对象无漏检,节育手术无遗留。真正做到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进家庭、康检访视进家庭、跟踪随访进家庭、妇女病普查进家庭、优生优育进家庭、优惠政策进家庭。计生服务中心安排“康检四术一体化”服务车,对康检中发现的手术对象车接车送;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康检点康检的对象,计生技术人员带着B超登门康检。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篇四

我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趋势

我镇工业发展迅速,这使得我镇涌入大量的流动人口。在我镇的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下,我镇的流动人口势必会持续的增加。在矿产、林业、畜牧与种植业的发展。我镇的工作人员需要将会是一个极大的空缺,这个空缺将来会更加的加大流动人口的剧增,流动人口的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困难问题思考等总结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流动人口变化的多样性,增大管理工作难度。由于流动人口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占35%),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遵纪守法意识都较缺乏,加上频繁的流动、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业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使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难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容易导致管理服务双落空。

2、流动人口办证率不高,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当前,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之一,就是要求外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口计生部门要求每一个外出育龄妇女都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至少寄回2-4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但实际上是外出人口中多数育龄妇女并未按要求办理婚育证明,也没有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那些既没办证,也没有寄回流动人口节育报告单的外出育龄妇女人口计生部门也无可奈何。因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化处理,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有效的约束管理措施和处罚办法。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与信息交流薄弱,特别是流动人口现居地落实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方面缺乏明确的统一联合办公机构或牵头部门,仅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管理服务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和“挂名不出兵,出人不出力”等扯皮、推诿现象,难以形成合力,更难形成综合治理与联合执法的局面。加之行政许可法颁实施以后,流动人口“一证行行,无证否办”的规定难以落实。

4、流动人口信息传递不对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相比,因其居无定所、劳无定职、行无定踪而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人群,有些甚至是盲点人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住处传递载体虽然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报告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三种主要载体,但使用和效率都较差。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加大流动人口办证率力度,把好出口关。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证率为依据,考核流出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流出地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力度。

2、加强村级计划生育能干队伍建设,建立详细的流动人口基础帐册等档案。加强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地位,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建立准确详细的流动人口基础帐册,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提高准确详细的资料。

3、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机制的作用,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约束使用。村(居)委会是由村(居)民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加强村(居)民管理方面丰着独特的作用,充分发挥其作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制定村(居)居自治章程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充分发挥广大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4、加大齐抓共管力度,抓好综合治理。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综合执法、信息通报、督查督办制度,及时解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完善现居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的协调机制,做到互联、互通,在时间、空间和信息掌握上不留漏洞。

5.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五

第1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八年五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异地从事务工、经商以及其他活动,且居住30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口(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或者因公出差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方式,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1年以上,具有稳定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告知其在60日内补办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雇主以及出租(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协助进行婚育证明查看、药具发放等工作。发现流动人口没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跨省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夫妻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婚育证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在现居住地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户口未迁入现居住地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住所的。现居住地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给生育服务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有关情况。跨省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检查的,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通报或者由流动人口本人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六

关键词:社区医疗保健 社区医疗服务 全科医生 服务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2-0465-02

在社区建设中,健康服务属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政府机关部门、社区实践以及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才能够建立完整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在社区内建设健康服务主要是为了促进医疗技术与社区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从健康角度出发正确解决人们的健康问题,这不但可以使人们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还能够提高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1]。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更是积极的推广经济、实惠、便捷以及有效的基层卫生服务项目,而全科医生在此项目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 全科医生在预防疾病中的作用

在个人健康、家庭健康与整个社区健康中,全科医生均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且可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疾病实施相应的宣传工作,使人们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全科医生在社区居民活动中可以照顾好群体的健康,预防疾病的发生,同时能够预测出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开展益于健康的教育活动,引导社区居民正确生活,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工作,调查和管理好传染性疾病,主动加入社区的卫生监督。这样建立安全且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后,全科医生对不同疾病患者实行沟通工作时,把疾病与患者的实际状况相结合,为临床治疗提供了科学的预防服务,在全科医生的服务工作中是非常关键的工作内容。

2 全科医生在诊治常见疾病中的作用

全科医生应为社区居民提供快速、安全、可靠、有效的服务措施,及时处理好不同疾病产生的问题。全科医生的主要工作就是诊治人们常发生的疾病和意外伤害,有效解决人们因疾病出现的痛苦。在日常生活中,全科医生应向社区居民大力宣传家庭急救的知识,而全科医疗站则应制定好24小时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的应诊体制,以便患有疾病的社区居民可以得到有效治疗[2]。此外,全科医生还应实施信息化处理工作,以建立完整的社区救助医疗网络系统。

3 全科医生在医疗卫生资源中的作用

在社区的卫生服务与服务网络中,全科医疗服务不仅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保健资源按照患者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并协调好医疗卫生机构与专科医生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的作用能得以发挥。对于全科医疗团队来说,全科医生是非常关键的领导因素,不但可以维护好医疗卫生资源的应用,还能处理好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将自身固有的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充分发挥出来,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给社区居民带来更好地服务。全科医生在对社区居民患有的疾病进行诊治时,应控制好医疗成本,避免给患者增加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应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来解决治疗成本问题。

4 全科医生在群众安全和个体安全中的作用

在社区医疗活动中,全科医生是保证家庭健康和个人健康的维护者,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能够对个人疾病、家庭疾病和社区疾病实行预防工作,并且可以协调好这三种预防工作的关系。全科医生在诊治常见疾病过程中,应从病人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的多个角度出发展开分析、研究、讨论、诊治等工作。这一系列措施对于预防慢性疾病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全科医生在处理慢性疾病时应建立完整的社区防治管理体系以及监控网络系统,而对于常见的疾病应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面对病情危急情况应及时进行有效的诊断处理。

5 全科医生在家庭保健和人群保健中的作用

全科医生不仅要做好自身的医疗工作,还要在日常生活中维护社区居民的健康,对其健康卫生进行全面管理。全科医生可将医疗工作与家庭动力学以及周期理论相结合,了解掌握社会、家庭、行为、言语和心理等因素给患者健康和治愈疾病造成的影響,并与患者进行有效性沟通,进一步对其内心世界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向社区居民提供相应的心理卫生咨询与保健指导。在患者整个的人生过程中,全科医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从患者围产期的保健到患者临终的关怀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其主要的工作群体包含了孕妇、儿童、残疾、精神病患者以及老年人等[3]。因此,全科医生还可以根据社区居民的年龄和生活自理能力制定分级管理计划,为社区的病人提供多项上门服务,如家庭病床、日常生活护理、循环往复的医疗等。

6 全科医生在发展照顾医学中的作用

对于患者来说照顾与治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治愈是现代化医学治疗最主要的目的,而对于疾病无法治愈的患者则疏于治疗和看护,在解决对症问题时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心理健康承受了极大地打击。与全科医生对比,其能合理利用医疗保健资源对患者实施照顾工作,也就是在社区医院中利用照顾医学治疗患者,将传统型医学治疗淘汰,转而用现代医学取代,已达到消除慢性疾病患者病痛的目的,并全面分析促进社区居民健康的方法以及预防疾病的措施。按照生命周期的基本原则,全科医生应积极做好准备生命、保护生命和质量生命工作,使发展照顾医学这一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源,蒋中平,汪志良.浅议全科教学查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的应用[J].中国实用医药,2012,(12):270-272

[2]胡娟.全科医生在糖尿病社区防治中的作用[J].当代医学,2012,(25):28

7.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七

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新时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和效果,成为直接影响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流动人口的概念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

应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是指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也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具体规范

(一)流出地(户籍地)

户籍地是流动人口的流动“源头”地,也是流动人口的基本原始信息产生地和重要的婚育信息掌握地,对有效服务管理好流动人口至为重要。户籍地要主动做好外出人口的相关工作,坚持以“村(居)民自治”为载体和依托,做好服务管理。具体规范为:(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在其流出前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其他流动人口有需求的也可免费办理;(2)摸清并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主要信息情况,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月信息变动报告单、村(居)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3)对现居住地通报或者通过统计口径获得的流出人员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新;(4)应向流出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告知其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应指导流动已婚育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6)向流入地准确、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婚育信息;(7)向流出的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优先优惠政策;(8)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征收社会抚育费等。

(二)流入地(现居住地)

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是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服务管理的主要责任地,也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的重要变更地。现居地切实履行责任,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都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在认真推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管理。具体规范为:(1)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重要信息缺漏,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2)要及时向户籍地核实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对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妇女婚育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PIS系统;(3)对流动育龄妇女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录入PIS系统;(4)应及时、准确掌握全员流动人口底数,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人,及时录入PIS系统;(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对离开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应将其生育信息进行打包封存,以备需时核查;(7)应向流动人口普及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8)要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职责

凡流入我县承租房屋居住或务工的人员,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应该及时进行登记,认真填写《贵州省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发生或终止租赁和用工行为的7个工作日内要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社区进行报告。如入住人员带有年度内出生的小孩或有怀孕现象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住户入住当日即应登记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

四、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二)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三)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的凭证: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婚育信息,如实填写《婚育证明》的相关内容。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其有效期。

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四)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针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月信息变动报告单、村(居)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并签订诚信合同;(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3)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4)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5)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知晓房东登记报告制度;(6)进一步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强化对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的履约工作,规范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行为;(7)发动广大房东参与流动人口管理,保护房东的合法权益;(8)规范房屋出租登记档案,确保登记工作准确、及时、规范;(9)对房屋出租户反映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做好上门服务,对不能处理的和临时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乡(镇、办)计划生育办报告;(10)对流动人口开展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六、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主要考核的内容

(一)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指辖区内流入不满半年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出生人数和夫妇双方流出半年以上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出生人数与相应的两类流动人口总出生人数之比)。

(二)避孕措施落实率(指调查时,已婚育龄夫妇在上年度或考核年度生育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后首选绝育措施,国际项目县可采取综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占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的比例。其中,客观上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如离婚、丧偶、配偶在押、剖腹产不足210天、产后产妇死亡、孩子死亡后符合生育条件待孕、绝经、不孕、患禁忌症),以及产后不到90天、在外生育满90天后返回不满一个月未落实避孕措施的夫妇,在统计汇总时不计入应及时落实和应落实避孕措施对象。

(三)妇检率(已妇检人数与应妇检人数之比)。

(四)育龄妇女登记建档率(已登记建档人数与应登记建档人数之比)。

8.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八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及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综合管理、依法管理、信息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江州区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江州区城区全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将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单位工作统一安排。各单位之间要形成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享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局面,共同做好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尤其是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住建、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

二、建立员工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各单位用工管理,实行全员计划生育管理。一是要选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生管理工作,并把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江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在江州区人口计生局)

备案。计生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计生管理工作,定期与江州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所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单位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二是要做好全员(流动)人口(包括户口挂靠人员)的信息采集,建立计生信息档案,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管理模式,将本单位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纳入登记,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新增的个案信息上报江州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所。三是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等证件的登记验证、怀孕生育备案、落实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等管理服务工作并督促。四是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

三、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按照流动人口职业、住所、流入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对居住时间较长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来源,已经融入当地社会的流动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对情况暂时未查清,从事一些特殊职业和集体暂住的流动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以房管人的原则,重点抓好企业法人、出租房业主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坚持“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用人单位、房屋出租户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外来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单位要对所辖区域内出租房屋(包括下属单位)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督促房屋出租户主做好承租户的信息登记工作,督促物业管理负责做好小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对流入人口进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请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并且对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登记建档。按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把新增流动人口个案发送到江州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所邮箱,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或户口挂靠在本单位的无业居民及辖区内流动人口无违法生育现象发生。

五、做好孕情通报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积极配合江州区城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所抓好孕情跟踪管理,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或流动人口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怀孕的要派专人负责建立孕情跟踪管理档案,发现中途胎儿不见,要及时向江州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所通报。建立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确保政策外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地杜绝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避孕节育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及时了解本单位职工及所辖区域内出租房屋(包括下属单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群的避孕节育情况,对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并组织安排本单位及辖区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年内参加妇检及生殖保健检查各一次,参检率达95%以上。

9.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九

关键词: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缺陷

近年来,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多加速了城市信息流、资金流、文化流的交换和传递,但同时也加剧了就业竞争,增大了城市设施的压力,尤其是对当下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体系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难度,使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现象日益加重,针对这种情势,我国计生部门必须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弥补计生管理服务体系存在的所有缺陷,切实的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生育现象,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有效、健康的生存保障。

一、目前我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日常管理被动性较强

在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时,经常会出现信息采集困难的现象,因为在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做入户登记时,很多流动人员由于素质偏低,根本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甚至难以登其家门,更别提谈话沟通的调查方式。另外很多流动人员缺乏完整的身份证件,具体调查信息都是经过当事人口述 传达的,其调查信息缺少一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对于流动人员的婚育证明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导致很多人员都是无证生育,再加上部分流动人员在进入城市居住时没有主动去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致使当下存在的管理政策发挥不出理想的法律效应,管理制度极其落后,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区域内工作缺乏合作协调

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受区域条件所限,导致整体区域内工作缺乏统一的合作,很多地区的计生部门根本不愿承担管理服务的责任,将该项工作推卸给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也没有为其提供相关的工作信息,致使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对当事人的婚育状况缺乏全面的了解,为实际管理工作增添了很大的负担。

(三)流动人口孕检政策缺乏科学依据

由于我国各地对流动人口的孕检政策缺乏统一的管理,致使很多流动队伍出现了大批的育龄妇女,为当地孕检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任务,相对工作压力也是十分明显。部分城市关于流出地孕捡规定为每年四次检查或两月一次,一月一次,有的地区甚至还会要求提供B超孕检结果,这种孕检政策导致很多流动人员需要请假扣工资才能实行孕检普查,甚者还会出现因无法请假而辞职的现象发生,严重干扰了流动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提高了经济方面的压力,很多育龄妇女对孕检普查产生反感的情绪,使其对计生管理工作的配合度降低,造成了资源成本的大量浪费,也严重拖延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 顺利开展。

二、我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

为了顺应当下市场经济的环境需求,我国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须建立全新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计生委的领导方针,来完善各地区的管理机构,不断扩大流动人口的管理队伍,使之成为高效、高能的管理人才体系,并建立完整的经非保障体制,为实际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快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

为了推广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利用高科技的互联网技术,结合各地的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及人口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平台,以强调人口流动信息为主要核心内容,大力倡导和推广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性化服务,为其管理人员了解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动态查询途径。

(三)加强流动人口的双向考察工作

要想提高流动人口的双向考察力度,就要结合实际的工作需要做出对应的调整措施,取消部分对计划生育管理没有效果或缺乏有力依据的工作内容,做好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使之对需要考察的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有效的采集和整理,规定人口档案信息必须具备完整的居住地址,如出现户籍所在地的信息,则杜绝一切强制性的落实政策,只需将信息加以明确即可,避免因重复性工作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从而降低了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其可以保持轻松、积极的心态,更好的完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任务。

(四)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配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是我国民生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还应积极征求上级部门的配合,使其管理权力发挥出优势,有效的解决一切计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题,使上级管理部门可以站在多方面、多渠道的角度去考虑计生服务工作,并可以对区域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性的协调,结合各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支持地方计生工作,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结束语

10.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十

文章来源:广东人口网

粤人口计生委〔2008〕2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又好又快地提高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将《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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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综合施治、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以及信息带动、资源共享。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同一市城区之间及东莞、中山市内流动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者)是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巡查验证、登记建档,并围绕生育、节育等环节落实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入人口总量较大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其它县(市、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机构。

乡(镇、街道)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并按本地流动人口规模配备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中,至少要设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经费,以及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

(三)保证流动人口日常管理经费,逐步达到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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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政策协商、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协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参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重点对象的孕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登记、通报工作,协调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及劳动就业部门做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违法生育案件查处;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应用;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

(七)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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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应用;

(五)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咨询服务;

(二)为流向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向县外的未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为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三)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按照节育政策,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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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其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奖励、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六)依法落实流出育龄群众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和信息化工作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档案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八)已设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协管员上岗前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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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四)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五)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验证服务。相关办证和验证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婚育证明》工本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专项经费预算。第十三条

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件。外省籍育龄妇女和本省籍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婚育证明》,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服务证》。

查验证件时,应督促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对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件,应当场加盖查验专用章;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对无证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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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在办证单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以劳动合同为据)和住所的(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①限期补办。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4个月。对逾期仍未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②现居住地应为无证人员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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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办证条件

外省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同时符合下列1-3项或符合第4项规定,拟在我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办理《服务证》。

1、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婚育证明》查验记录为据);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1年以上;

3、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4、男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外省籍人口,因婚姻事实在我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明(或居住证);

2、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服务证》)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4、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1、在怀孕三个月内,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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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社区居)委员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由乡(镇、街道)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并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生育”和“在本市或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或未得到户籍地同意生育意见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5、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户籍地。

第十六条 现居住地应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孕检、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制度。

对拟在本地卫生医疗机构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先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核验有关资料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应在其《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或《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或贰孩)”字样,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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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医疗机构对首次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所持计划生育证件有无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对无证件和未办理手续者,应责成其补办手续,并将该对象情况及时书面通报本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保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首次环情孕情检查作为管理和服务的起点,是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纳入本地管理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有关环情孕情检查。

第十九条

定期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其他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每次间隔时间3-4个月。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服务后,检查单位应免费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条

户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情检查点;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第二十一条

在流动人口数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区域,要设立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该区域流动人口的作息特点,开展午间或晚间服务,或利用周末、节假日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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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现居住地应督促应落实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前款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责成当事人提供知情选择合同或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 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纸质档案。

户籍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和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现居住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已婚育龄妇女“三查”服务统计表》和《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二十四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交互工作制度。全面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

(一)建档。现居住地应即时为流动人口重点对象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二)信息交互。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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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地应向流出地通报的8项内容:①统计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②统计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③统计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④统计内怀孕的(含符合政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⑦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⑧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应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社区居)委会一级。

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模块,接收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

对接收的交互信息,应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对因地址不详、姓名笔误等原因造成的“查无此人”情况,应到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核实或在上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据库核查后才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监控制度,每月检查及通报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情况。定期开展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第六章

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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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口(暂住)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表二)、《已婚育龄夫妇(暂住)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表三)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省表五,即国人口统3表)是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报频率要求:表二和表三为半年、全年报表,表五为全年报表。上报时间要求:镇、县、市分别于每年4月(半年报)或10月(全年报)的13、16、20日前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通过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和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七章 双向考核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和《广东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双向考核。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

(一)现居住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活动。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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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标准纳入各级财政,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工作经费。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的情况,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四种手术”(上环、人流、引产、结扎)、普查普治和查环查孕等服务的渠道是否通畅,手续是否简化、可行,是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

4、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库。检查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情况。重点考察现居住地是否按规定落实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三次的免费孕情检查等情况。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应通报对象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实现及时、准确、高质、有效的信息通报。

7、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的是否落实。

8、流动人口当年出生统计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是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有无虚报、漏报情况。对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政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出生数,并纳入“全省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考评。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主要考查现居住地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等情况。

(二)户籍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相关部门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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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相关部门的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管理服务等情况。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及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等情况。

3、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定期、及时将有关流出人员变动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为流动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手续等情况,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等情况。

4、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现居住地通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对现居住地通报的信息及时审核和反馈;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等情况。

5、开展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十二条

对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笔录。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入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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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并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征收数额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三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十四条

现居住地在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与其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协商确定征收标准,必要时还应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方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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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征收标准降低或让当事人规避户籍所在地的足额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的追究渎职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有关的流出(或流入地)通报征收情况。

严格执行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对在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试行)的执行与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平时经常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试行)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1.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十一

姓名:得分:

1.符合条件生二孩是否需要生育问隔?()

A、不需要B、需要

2.大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再育一个子女?()

A、不可以B、可以

3.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可以生育几个子女?()

A、—个B、两个

4.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又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可以收取多少元终止妊娠保证金?()

A、500—3000B、2000—5000C、2000—10000

5.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后,政策外怀孕对象拒绝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是否抵扣社会抚养费?()

A、抵扣B、不抵扣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按照夫妻双方上总收入的多少倍?()

A、2倍B、2—6倍C、2—8倍

7.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的可以处多少罚款?()

A、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B、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领取生育证后怀孕,要求B超检查进行性别鉴定的行为是否违法?()

A、违法B、不违法

9.领取生育证后f不孕,经B超检查,发现怀的是个健康的女孩,擅自进行引产的行为是否违法?()

A、违法B、不违法

10.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该去乡镇计生部门办理什么证件?()

A、《身份证》B、《生育证》C、《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是否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A、是B、不是

12.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了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可以享受多少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A、五元B、十元C、五至二十元

13.从2009年开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多少元?()

A、600元B、700元C、720元

14.1990年以来,违法多生育人员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吗?()

A、可以B、不可以

15.男子落实绝育手术相当于阉割,所以最好动员妻子落实绝育手术或上环,这种说法对吗?()

A、对B、不对

16.喂养婴儿是牛奶好,还是母乳好?()

A、母乳喂养好B、牛奶喂养好

17.为了预防阴道炎,应该经常用药水进行阴道冲洗,对吗?()

A、对B、不对

18.怀孕期间是否要做B超检查?()

A、要做B、不要做

19.怀孕期间最好不要饲养宠物,这种说法对吗?()

A、对B、不对

20.正常握手也会传播艾滋病吗?()

12.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十二

一、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状和面临的挑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事关我乡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我乡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也是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点人群。能否做好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直接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乡党委、乡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特别是我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管理条例》,坚持依法管理流动人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并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建立起部门之间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加大了各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组建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引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改革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大指导、培训和督办力度。加大经费投入,将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确保法定的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落实,不断满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

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已经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管理和服务的不到位,我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约占违法生育总量的50%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留守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面临重重困难。

二、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管理、轻服务现象比较普遍。为了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出台了不少硬性管理措施,强调管理多,提供服务少。异地设站孕检收费情况依然存在,没有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发放《婚育证明》和上门服务。要求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年4次孕检并寄回孕检报告单,对违反规定者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惩罚措施。这些现象和做法不仅增加了我乡流动人口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要求不相适应。

2.免费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一是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经费难以落实,外地环孕检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我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难以获得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

3.我乡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水平令人堪忧。我乡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问题不仅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且直接

影响出生人口素质和整体健康水平的提高。一是受经费限制,流动人口享有的生殖健康体检等服务项目很少,我乡流动人口生殖健康知识匮乏,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之居住条件简陋、卫生环境恶劣,妇科病发病率高。二是我乡流动人口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率。三是大多数流动人口受到城市开放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力减弱,发生非婚性行为的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流动人口对性病艾滋病知识了解甚少,自我防护意识薄弱,我乡流动人口有可能成为性病艾滋病感染的重点人群和传染性疾病由城市向农村传播的主要渠道,对人口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4,我乡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比例大,管理成本高、效果差。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比例高,已成为各地计划生育工作难点之一,一部分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是由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到位,未提供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意外妊娠后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的。但也有一部分以超生为目的的“超生游击队”。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部分流动人口有意超生甚至恶意规避处罚,使得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政执法难,工作成本高、效率低、负面影响大,已成为基层反映较集中的突出问题。我乡流动人口居无定所、流动性大,在现居住地没有可征收的资产,收到征收通知后,征收对象就一跑了之。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法制滞后,亟待制度创新。

各主要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导致流动人口管理政出多门,相互冲突,不仅弱化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工作力度,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难度,而且也导致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经商不仅要适应城市的就业生活环境,还要应对诸多不相协调的法律和规定,其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6.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缺乏有效的信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为当前记载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的惟一载体,本应成为跨地区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效凭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初步解决了两地信息沟通时效性差和手段落后的问题,但由于各地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准确,使得有近一半的信息得不到流出地的及时反馈,并且在反馈的信息中有40%左右的为“查无此人”的无效信息,使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难以落到实处。

三、对策建议

我认为,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难、问题多,虽然与我乡流动人口数量大、分布广、流动频繁、人员组成复杂等因素有密切联系,但从深层次分析,不能将问题归结流动人口自身的问题,而是现有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模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服务能力不能适

应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新情况。为此,我提出下述建议:

1.完善健全相关体制。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和服务职能,分清责任,协调配合,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2.完善管理机制和网络,延伸管理和服务。以村为单位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资源共享、职责明确的村级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目标健全我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创建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部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非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增强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共服务的可及性。

13.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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